浅析上市公司信息公开制度及其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章第五节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是指所公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本站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的浅析上市公司信息公开制度及其意义,供大家参考选择。
浅析上市公司信息公开制度及其意义
【摘 要】信息披露作为现代证券市场的核心业务之一,对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信息披露既是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同时也是政府监管部门证券市场的重要依据,更是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的重要信息来源。然而上市公司作为资本市场的主流,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违法事件屡禁不止,对证券市场投资者的信心造成巨大冲击。如何有效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达到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已成了世界证券市场面临的重大课题。
【关键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督
一、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
根据我国相关法规要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体系主要包括体系首次披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其它披露。招股说明书作为股份公司发行股票的第一则启事,内容要全面、详尽、实事求是。除了介绍公司以往的生产经营管理情况之外,同时还要介绍筹资的目的、股本结构、发行的对象、时间、地点以及认购方式、盈利预测,还有证监会要求载明的其它事项。上市公告书是股票将要挂牌上市交易的声明,其内容除应包括招股说明书的一些重要内容之外,还要包括下列事项: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和批准文号、股票发行情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情况以及交易所要求载明的其它事项。定期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期报告要在每个会计年度和前6个月结束后60日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20日内编制完成。重要内容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分析,公司发行在外股票的变动情况,公司提交给有表决权股东审议的重要事项以及证监会要求载明的其它事项。临时报告是公司发生重大事件时向社会披露的公告,这里所说的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比如,公司的经营政策或者经营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或公司发生收购行为等等,这些事件发生后公司都要向社会及时做出公告。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上市公司信息质量在不断提高,披露形式也日趋完善,内容也愈加丰富,对推动投资者理性投资,促进中国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在信息时代,上市公司的违规手段也层出不穷,也更加隐蔽。信息披露虚假捏造,语言含糊其辞,披露时间拖延等都是为上市公司违规事实作掩护。股市动态分析的作者游俊梅曾对20_年1月到20_年3月的上市公司违规做过报告,笔者进行了整理制表,从表1中可以了解到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的存在的问题。
下面我们针对上表,从信息披露的原则出发,具体分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
众所周知,对投资者而言,有用的信息必须及时披露。及时的信息因为降低了信息披露的时滞从而大大减少了内幕交易的概率,因此达到公平交易的目的,提高了市场信息传递机制的有效性,从而提高了证券市场有效性。然而从上表可以看出,在20_年的42件信息披露违规事件中,未及时披露公司的重大信息的比例就占到约50%,可见隐瞒公司的重要信息,如巨额担保,关联方交易,重大诉讼等,以及不及时向市场传递公司的重大事项,已经成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主要类型,也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
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必须准确、真实,不得虚假记载、误导或欺诈,这是最基本的要求。但是,有些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严重失实,并且多个会计年度一直延续。如20_年发生的*ST建通的违规事件,20_年2月,建通集团置换进入华夏建通的资产存在重大不实,华夏建通20_年至20_年年度报告资产状况的披露存在重大虚假记载。并且,在20_年至20_年年度报告中,华夏建通还虚假记载建通集团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重组之后,公司信息披露也存在诸多问题。20_年至20_年,公司未真实及时披露建通集团、西安通信等关联企业占用资金的情况。
(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完善
从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原则来说我们知道,对于公司的任何重要信息都不应该予以隐瞒或者忽略而不公开披露。这个原则也是降低信息不对称的有效性之一。上市公司信息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独立董事履行职能情况的披露过于简单。上市公司在反映独立董事履行职能的时,仅仅简单叙述独立董事对公司有关事项提出异议以及在业务、人员资产方面的独立情况,而且所占篇幅甚小,不足1%。其次,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格式不规范,内容流于形式。从上市公司的年报中可以看出,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信息披露格式不统一、不规范,篇幅之间差距甚大,且内容不完善。
(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欠公平,随意性强
按照信息披露规定,上市公司在制定新闻媒介上证实披露某一信息之前,不得通过其他途径事先泄露消息,以使广大信息使用者在同一时间获得该信息,以保证其投资决策的合理性和竞争地位的公平性。然而,有的上市公司信息根本不在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披露,而只在一些地方性报纸上发布,使异地股民处于不公平的竞争地位;还有些上市公司在正式披露某一重要信息之前,内部人员已经事先通过其他途径进行传播。如个别董事长、总经理人为地、有意识地向新闻媒介隐晦的传达连董事会都没有审议过的分配预案,以达到其蓄意哄抬股价的目的。
三、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措施
(一)提高上市公司自身素质
上市公司作为信息的载体,在信息披露中占有重要地位,因此提升上市公司自身素质刻不容缓。首先,要树立上市公司的责任意识,强化受托责任感,这是做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化的根本动力。目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发生的种种违法违规现象,可以说很大部分是由于上市公司的法人代表和有关经营者没有真正把自己看作是资产、资源的受托者,而是把自己看作是资产、资源的主人。只有真正树立了受托责任意识,才能自觉地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营,才能自觉地规范化地披露自己经营责任的有关信息。其次,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公司的外部治理结构,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并充分发挥监事会职能。
(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笔者认为应该由独立公正的机构开发一套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进行科学考评,并通过公开渠道公布信息披露的真实水平和透明度,这样更有利于股票市场的定价功能的有效发挥,使社会资源等价有效配置,从而增加我国资本市场的吸引力。其次要借鉴其他国家的证券市场发展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进行法规的补充完善和创新以解决和预防信息披露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如可制定《证券交易法》限制上市公司在违规披露会计信息前后通过股票交易获利。
(三)强化外部监管环境,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督体系
首先,证监会应加大打击监管力度,并建立相应的权责机制。还加大对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当局的处罚力度,确立以刑事处罚为主,并辅助于民事赔偿的法律责任体系。加大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的操作成本,使其违法行为一旦被揭露,便无利可图。
其次,公司外部的审计监督主要是靠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是证券市场安定发展的经济警察,它在整个监督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完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约束显得尤为重要。有必要推进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改制和合并,在事务所内部建立相适应的运行管理机制,鼓励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强强联合,强弱合并,增强防范化解风险能力和参与市场竞争能力。
最后,作为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主管约束部门(如财政部门、证管部门、行业协会等)应依法履行职能,加强对会计职业道德和执业标准的遵循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调查、惩戒、申诉机构,完善监管程序、规则和惩戒手段,建立行业诚信档案,强化诚信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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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上市公司信息公开制度及其意义
日本“经营之圣”稻盛和夫曾说,“企业经营最重要的就是要光明正大,为了保证做到这一点,就要把经营放在众人的监视之下。”
在京瓷的股票赴美上市以后,不同于绝大多数日本企业,京瓷彻底公开公司的信息,此举也获得了大多数普通投资者的广泛好评。
充分公开信息
现在的日本企业,公示企业信息已经制度化了。但京瓷,在几十年前就已经完全实行这一条。
1976年,京瓷在美国以ADR(美国预托证券)的形式发行股票。在当时的美国会计准则里,包含了分地区、分部门公示企业业绩的内容,在美国发行ADR的多数日本企业对此都采取消极的态度。
但是稻盛和夫认为,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已经是社会的公器,理应最大限度地公开企业的信息。既然京瓷公司已经在美国上市,公示信息是理所当然的事。
因此,同其他美国公司一样,京瓷采取了信息公示的方针,分行业、分地区公示信息,公开发表集团财务报表。此举被美国的注册会计师评价为“无条件而且公正合理。”
在备受关注的养老金的会计计算问题上,京瓷也遇到了类似的情况。
当时,美国的养老金计算方法及公示内容做出重大变革。许多在美国发行ADR的日本企业,以日本的养老金制度与美国会计准则中设定的制度不同为理由,对所谓“美国式”养老金制度采取了消极态度。
京瓷从美国光明正大地公开信息这一观点出发,毫不犹豫地采用了和美国企业同样的会计方法和公示内容来处理养老金问题。
在养老金会计方面,迄今为止,京瓷同美国企业公示的内容完全一样,这在美国的日本企业中极为罕见。
把信息传递给投资者
作为经营者,稻盛和夫不仅要求如实公布规定的公司财务核算资料,还非常重视对投资者的IR(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将其作为日常工作的一部分。
除了大规模的投资机构,对于所有关心公司未来、关心股价动向、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人。稻盛和夫认为,应该让他们都能正确了解企业领导层的企业理念、公司经营状况以及对公司将来的展望。
告诉投资者,自己的公司具备健全的财务体质,有很好的发展前景,让投资者正确地理解本公司的价值。这样,投资者自然不会担心将宝贵的资金投入会产生风险。
当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变高,股价也会随之上升。这不仅对自己公司有利,还会给广大投资者带来更多好处。
投资者投给企业的资金如何运用?将来又会如何有效使用?把这些信息传递给投资者的关系管理活动,在企业经营中极为重要。
公正优先于利益
泡沫经济崩溃以后,日本的证券市场持续低迷。为了使股市活跃起来,稻盛和夫认为,必须让证券市场更加公正透明。
所谓信息公开,就是将真实情况如实传递,将自己公司的真实状态对外公开,毫无隐瞒。
即使发生了“不良事件”,也要鼓起勇气立即对外公开。遭遇困难时要正面面对,最好将如何切实地解决问题的措施实事求是地告诉投资者。这样做反而会增加客户对公司的信任。
与此同时,企业自身必须光明正大,实施透明经营,和诚实而活跃的投资者积极沟通交流很有必要。
要做到这些,“公正优先于利益”这种坚定而明确的经营哲学必不可缺。
浅析上市公司信息公开制度及其意义
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是指上市公司在其股票上市交易期间,将其经营状况及其他可能影响其股票市场价格的重大信息,按照法定方式予以持续公开。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生存和发展之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构建证券价格公平交易法律制度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投资者进行证券价格判断的重要依据,是证券市场规范化的基础,也是上市公司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一、上市公司信息的持续公开,是证券市场生存和发展的根本。
众所周知,透明度是 资本市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石,没有透明度就没有资本市场。证券市场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离不开透明度。在证券市场上,保持透明度的关键就是信息。信息是投资者鉴别公司质量、进行投资决策的基础。作为上市公司,如果在其股票上市交易期间,不能做到将其经营状况及其他可能影响其股票市场价格的重大信息,按照法定方式予以持续公开,那么投资者就不能据此正确判断该上市公司股票的价格信息,也就不可能据此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其结果只能是使投资者利益屡屡受损,最终将必然导致上市公司失去投资者。而上市公司一旦失去了投资者的支持,其存在也就显得毫无意义。因此,投资者是上市公司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和土壤,没有投资者就没有上市公司。中外为数不少的上市公司因信息造假而给社会给投资者造成的不可挽回损失的惨痛教训,无不有力地证明了这一点。如美国的安然、施乐、世界通信、默克制药等国际性的大型上市公司的会计造假案,中国的银广夏、东方电子等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案等,这些上市公司的共同特点就是与中介机构串通,通过各种财务手段隐瞒亏损事实,虚构上市公司利润,夸大业绩,操纵股价,使不明真相的投资者高价买进他们的股票,而上市公司却通过各种途径从中获取高额利润。假的终究是假的,纸里是包不住火的。事发后,这些公司的股价一泄千里,投资者损失巨大,证券市场大幅震荡,其负面影响不可估量。这些案件的教训是非常深刻的。它不仅仅是使投资者蒙受重大损失,更重要的是严重打击了投资者的投资信心,动摇了他们投资证券市场的信念。由小及大,由少及多。试想,如果上市公司都象上述公司那样,投资者还敢买入他们公司的股票吗?失去了投资者的上市公司还能够存在吗?上市公司都没有了,证券市场还能继续生存吗?如果生存都不能,又能谈何发展呢?
证券市场不仅需要生存,而且更需要健康发展,这是由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所决定的。而证券市场要健康发展,又必须以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作为基础。上市公司信息的持续公开,就是信息披露制度中最为关键的中心环节。上市公司作为被投资的主体,具有本公司现实经营状况最为完备的信息,而这种信息又直接对投资者起引导作用。如果上市公司能够按照真实,充分、准确、及时的信息披露原则披露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投资者就能根据自己已掌握的投资知识对该股票的现实价格作出自己的合理判断,从而作出买与卖的决策。虽然投资者主观能力不同,作出的投资决策不同,但对全部投资者来说,在客观上是公平的。可想而知,业绩优秀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会得到大多数投资者的追捧,而业绩较差或很差的则会遭到投资者的抛弃。因为优胜劣汰永远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有了投资者的支持,再加上上市公司的自身努力,上市公司就会迅速发展壮大。随着上市公司的发展壮大,又会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如此一来,证券市场就会形成一个良性循环的投资环境。投资环境的不断改善和加强,将使证券市场变的更加繁荣,因而会更有力地促进其发展。反之,如果上市公司不能按照真实,充分、准确、及时的信息披露原则披露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那么投资者就不能据此作出正确的判断,就会导致决策的错误,甚至会给投资者造成不可挽回的的损失。长此下去,必然会打击投资者的信心,动摇投资者的意志,进而使投资者退出证券市场。没有了投资者的支持,证券市场自然不可能得到发展。当然,要保障上市公司信息的持续公开,除了上市公司自身因素之外,诸如中介机构的监督、政府权力机构的监管等,都是其重要因素。但是,上市公司在诸因素中始终处于核心的地位。因此,如何有效地解决证券市场的透明度问题,尤其是解决上市公司及时向社会公众投资者披露真实、全面、完整的信息问题,就成为证券市场能否生存以及能否健康、稳定、长久发展的关键所在。
二、上市公司信息的持续公开,是证券法构建证券价格公平交易法律制度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公众投资者进行证券价格判断的重要依据。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交易是时时发生的,但交易公平并不会随之自然而来。有很多因素会影响交易公平的实现,如交易双方地位、信息拥有量、讨价还价能力、交易者自身素质等等,这些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交易公平的实现,成为公平交易实现的障碍。而消除或者降低这些障碍的影响进而实现交易的公平,则必须要有一个统一的适用的法律制度或法律规则来约束。就证券市场而言,社会公众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是完全依靠上市公司所提供的信息作为证券价格判断的客观依据,从而作出决策的。因此,在证券市场中,虽然影响公平交易的因素有很多,但其最重要的因素就是信息。可以说,没有信息就没有证券市场。所以,我国证券法在构建证券价格公平交易法律制度框架时,把上市公司信息的持续公开作为其最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上市公司信息的持续公开,要求上市公司必须遵循真实、充分、准确、及时的基本原则。①真实原则,即公开的信息内容必须符合上市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其中不得有任何虚假成份。②充分原则,即必须将能够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重大信息都予以公开,不能有重大遗漏。③准确原则,即公开的信息必须准确,其内容不得使人误解。④及时原则,即必须遵守法律对信息公开活动的时间性要求,确保已公开信息内容的现时性。这些基本原则就是要求上市公司把本公司的现实经营状况比较完整、真实、及时、充分地反映出来,以给社会公众进行证券投资、价格判断创造一个客观公正的条件。
作为一种投资证券,其预期收益的高低和实现的可能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股票的理论市场价格,而股票预期收益的高低和实现的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又取决于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证券投资者判断的准确性,首先以投资判断的依据的真实性为必要条件。那些真实反映公司现实经营状况的信息是真实客观的价格信号,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判断的必要的客观依据。而任何虚假的公司信息都会使投资者的投资判断依据失去了某种程度的真实性,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以及最终决定便会因为投资判断依据的虚假而归于错误。因此,我国证券法把真实原则作为上市公司信息公开的首要原则,以充分保障投资者的投资判断依据的真实性。当然,投资判断依据的真实性,并不必然导致投资者对所投资股票价格判断的正确性或准确性,还取决于投资者自身素质、决策水平等主观方面的能力。但是,证券法上的信息公开制度所追求的真实原则,是努力将上市公司所公开的信息客观化,排除对投资者投资判断活动的人为干扰,用投资判断依据的真实性来促进实现投资判断活动的公平性。
对股票交易双方而言,交易是一种决策,而决策不仅仅要求信息的真实性,而且更需要充分、及时、准确、有效信息的支持。如果信息不够准确或不够充分或不够及时,那么投资者依据该信息所做出的投资决策往往也会不当甚至会出现错误,从而导致股票交易的不公平。换言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充分、准确、及时,将直接影响投资者对股票价格的判断能力,而能力弱者的利益在股票交易中往往会受到损害。实践中,影响交易公平的信息障碍主要有二:第一,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即信息在交易双方之间的分布不均匀,其中一方处于信息优势,另一方则处于信息劣势。处于信息优势的一方往往可以利用其优势信息侵害信息劣势者的利益,而信息劣势一方则因为信息拥有量不足而无奈受害。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由于分工的普遍化,信息不对称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因此,法律对信息不对称问题的解决就显得相当必要和迫切。第二,交易一方故意制造虚假信息。在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可能都有制造虚假信息的动机,如果没有良好法律的抑制,则交易双方制造虚假信息的行为也会普遍化,以通过这种虚假信息骗取交易对方的利益。在股票交易中,上市公司明显处于优势地位,其经营状况只有上市公司自己最清楚。如果上市公司不能及时向社会公众投资者提供真实、准确、充分的信息,或者将一些影响公司股价的重大信息只透露给某些机构或某些个人,那么社会公众投资者还是依据以前上市公司所公布的信息进行交易,则必然会在经济利益上受到损失。假如上市公司出于某种目的故意制造虚假信息,就会造成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大起大浮,就会造成社会公众投资者对股票价格错误判断的严重影响,进而会使投资者蒙受重大损失。很明显,这是非常不公平的。所以,真实、充分、准确、及时的信息披露原则是上市公司信息公开的灵魂,是保障股票公平交易和维护社会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基础。正因如此,上市公司信息公开就成为了证券法构建证券价格公平交易法律制度框架的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上市公司信息的持续公开,是证券市场规范化的基础,也是上市公司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以前,我国证券市场上造假事件层出不穷,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等都没有真正担负起信息披露的义务和法律责任,市场上的信息严重不对称。其主要原因在于证券市场尚未规范化,包括:尚未明确违反信息披露的责任性质及不同主体的责任;没有规定违反信息披露应承担什么具体的民事法律责任;民事责任机制在实践中很难实施等等。如果不解决以上问题,股票公平交易就得不到保障,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就要受到损害。长此下去,上市公司就会失去投资者,证券市场也就难以健康、长久发展。在上述公司与机构等主体中,上市公司占有核心的最重要的地位,因此,证券法把上市公司信息的持续公开规定为上市公司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律义务是具有重大意义的。
在股票市场交易中,交易双方客观上天然地处在一种信息的不对称状态。上市公司在信息的拥有量上占有绝对优势,投资者则处在劣势状态,无法与上市公司在信息的占有上处于平等的地位。所以,如果没有强制性的法律约束,上市公司完全有可能通过做假帐在资产买卖中牟取暴利。例如,我国证券市场上出现的“东方电子”财务造假案就是一个鲜明的例证。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1997年1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_年年底案发。从1997年4月到20_年6月,原“东方电子”董事长兼总经理隋元柏、原董事会秘书高峰、原总会计师方月,先后利用公司购买的1044万股内部职工股的股票收益和投入资金6.8亿元炒股票的收益,共计17.08亿元,通过虚开销售发票、伪造销售合同等手段,将其中的15.95亿元计入“主营收入”,虚构业绩,使“东方电子”自1997年起成为绩优股,并4次实行送、配股方案,人为制造了中国证券市场上“第一高价绩优股”的股市神话。可想而知,案发后,该公司的股价必然从天上跌到地板上。本案例中,该上市公司无视法律法规,不仅不如实向社会公众披露所必须披露的信息,而且虚构业绩,变相操纵股价,从证券市场上获取高额的非法利润,严重违反了证券市场所必须遵循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性质恶劣,影响极大,给社会公众投资者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这是一起典型的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案件。此外,上市公司中误导行为、内幕交易行为、操纵股价、关联交易行为等违法行为也屡见不鲜。这些现象共同的本质都是坑害社会公众投资者,使少数人从中谋取暴利,这就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因而,法律必须对此作出严格的限制。而从法律角度,强制性地规定上市公司必须披露所应披露的信息,则有利于防止这些违法现象的发生。因为,作为一项强制性的法律义务,如果上市公司不履行或者不善意履行,而给国家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给社会公众投资者造成利益损失,那么该上市公司及其管理者就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即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或民事的法律责任。这无论对上市公司还是对投资者来说,都是公平的。违法必须付出代价,否则证券市场就不可能得到发展。如果从法律上对违法者的处置力度设置的更大一些,则可以更为有效地减少上市公司的违法行为。毕竟违法者在违法前还是要考虑成本和后果的。当然,单纯依靠上市公司的自律是远远不够的,要真正达到上市公司的信息公开,还必须有证券监督机构和政府监管机构的有效运行。但是,上市公司信息公开作为证券市场规范化的基础和上市公司必须履行的一种强制性义务,无疑对证券市场的发展起着最为重要的作用。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信息的持续公开,不仅直接关系到证券市场的建设和发展,而且也直接关系到证券市场能否长期生存。因此,我们必须恪守透明度原则,充分保障上市公司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地向社会公众披露信息,切实发挥中介机构监督和政府权力机构监管的作用,才能有效地保护投资者利益,才能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长久、健康、稳定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