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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知识产权作文题目(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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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7-31 15:30:52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知识产权一

独占实施权,包括制造权、使用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进口权

转让权指专利权人将其专利权转移给他人所有。

许可实施权指专利权人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专利并收取专利使用费的行为。

标记权指专利人在其专利产品或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或专利号的权利。

二、著作权的取得方式

亦即著作权的产生,指作者因其创作作品而取得著作权保护,享有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

1、自动取得制度(创作主义)

2、注册取得制度

3、我国著作权法参照各国的通行做法,采取自动取得原则。

三、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条件

1、原创性:受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即软件应该是开发者独立设计、独立编制的编码组合。

2、固定性:受保护的软件须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四、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五、著作权人的主要权利

包括注册的人身权和著作的财产权。著作的人身权,是指著作权人享有的主张自己为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作者的资格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与人身紧密联系而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著作权人也可主张复制权、发行权、广播权、展览权、改编权等一系列具有财产内容的权利,即著作的财产权。

六、专利申请的原则

1、书面原则:指专利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2、先申请原则: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3、单一性原则:是指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4、优先权原则:外国优先权本国优先权

七、著作权与专利权的区别

1、保护对象不同。著作权是通过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而达到保护作品思想内容的目的,思想、事实、方式等不是著作权保护的直接标的。专利权所保护的是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发明创造,它抛开了表达形式而直接深入到技术方案本身。

2、保护条件不同。专利权要求发明创造具有首创性,对于同一内容的发明,专利权只授予先申请人。著作权要求作品具有独创性(任何作品只要是独立构思和创作的,不问其思想内容与已发表的作品是否相同或相似,均可获得独立的著作权)。

3、权利产生的程序不同。专利权必须采取国家行政授权的方法确定权利人。著作权在大多数国家依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无需履行任何注册登记手续。

4、适用领域不同。著作权所保护的作品主要涉及文学艺术领域,专利权主要发生在工业生产领域,与产品的技术方案息息相关。两者在某些方面也可能出现交叉。

八、商标注册的条件

1、积极条件可视性。显著性。

2、消极条件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禁止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混同商标④侵犯在先权利⑤恶意抢注。

一、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途径

答:成长于20世纪80年代之后的知识产权制度,其纠纷解决方式主要有司法救济、行政救济与非诉讼解决三种途径。其中诉讼解决方式一直占据主导地位。由于我国采用行政处理与司法保护的“两种途径、协调处理机制”,行政救济历来在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中举足轻重。而仲裁、调解等非诉讼方式在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中地位不高,较少被使用,并未真正实现与诉讼的分流。可以说,我国当今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是以诉讼为主导辅之以行政救济的运行方式。

其他途径。知识产权替代解决方式或者称诉讼外调解,通常分为三种方式:第一种为当事人自己参与的方式,也称为纠纷的自行和解。第二种是当事人双方同意共同选择客观第三人担任调解人居中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第三种是法院立案前或开庭前,在法院监督下进行和解磋商。

二、计算机软件法律特征及保护

答:

1、计算机软件既是作品,又是工具,是作品性与工具性相结合的综合性智力成果。

计算机程序具有源代码的作品性和目标程序的工具性双重特征。软件在调入计算机运行之前,首先表现为作品性,人们无法通过“阅读”或“欣赏”计算机程序与文档而制造任何有形产品和实现任何操作。但是,软件调入计算机运行时,则更主要地表现为工具性,即通过控制计算机硬件动作过程,获得某种结果。

2、计算机软件研发工作量大、成本高,但复制容易、成本低。

开发具有商业价值的计算机软件,通常需要按照专业化分工、流水线作业的方式由一大批人共同完成,少数人几乎不可能开发计算机软件。开发计算机软件必须具备相应的物质和技术条件,有充足的开发资金和良好的开发环境。

3、计算机软件具有无形性,可以反复使用,但商业更新快。

在计算机软件中,不论是计算机程序或文档;在计算机程序中,也不论是源程序还是目标程序,都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对象。计算机软件作为一种知识产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获得法律保护。①原创性,受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即软件应该是开发者独立设计、独立编制的编码组合。凡是抄袭、复制他人的软件均不能受法律保护,构成侵权时,行为人还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②固定性,受保护的软件须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存在于软件开发头脑中的软件设计思想并不受法律保护,只有当这种程序设计通过客观手段表达出来并为人所知悉时才能受法律保护。

独占实施权,包括制造权、使用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进口权

转让权指专利权人将其专利权转移给他人所有。

许可实施权指专利权人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专利并收取专利使用费的行为。

标记权指专利人在其专利产品或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或专利号的权利。

二、著作权的取得方式

亦即著作权的产生,指作者因其创作作品而取得著作权保护,享有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

1、自动取得制度(创作主义)

2、注册取得制度

3、我国著作权法参照各国的通行做法,采取自动取得原则。

三、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条件

1、原创性:受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即软件应该是开发者独立设计、独立编制的编码组合。

2、固定性:受保护的软件须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四、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五、著作权人的主要权利

包括注册的人身权和著作的财产权。著作的人身权,是指著作权人享有的主张自己为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作者的资格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与人身紧密联系而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著作权人也可主张复制权、发行权、广播权、展览权、改编权等一系列具有财产内容的权利,即著作的财产权。

七、专利申请的原则

1、书面原则:指专利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2、先申请原则: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3、单一性原则:是指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4、优先权原则:外国优先权本国优先权

七、著作权与专利权的区别

1、保护对象不同。著作权是通过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而达到保护作品思想内容的目的,思想、事实、方式等不是著作权保护的直接标的。专利权所保护的是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发明创造,它抛开了表达形式而直接深入到技术方案本身。

2、保护条件不同。专利权要求发明创造具有首创性,对于同一内容的发明,专利权只授予先申请人。著作权要求作品具有独创性(任何作品只要是独立构思和创作的,不问其思想内容与已发表的作品是否相同或相似,均可获得独立的著作权)。

3、权利产生的程序不同。专利权必须采取国家行政授权的方法确定权利人。著作权在大多数国家依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无需履行任何注册登记手续。

4、适用领域不同。著作权所保护的作品主要涉及文学艺术领域,专利权主要发生在工业生产领域,与产品的技术方案息息相关。两者在某些方面也可能出现交叉。

八、商标注册的条件

1、积极条件可视性。显著性。

2、消极条件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禁止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混同商标④侵犯在先权利⑤恶意抢注。

一、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途径

答:成长于20世纪80年代之后的知识产权制度,其纠纷解决方式主要有司法救济、行政救济与非诉讼解决三种途径。其中诉讼解决方式一直占据主导地位。由于我国采用行政处理与司法保护的“两种途径、协调处理机制”,行政救济历来在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中举足轻重。而仲裁、调解等非诉讼方式在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中地位不高,较少被使用,并未真正实现与诉讼的分流。可以说,我国当今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是以诉讼为主导辅之以行政救济的运行方式。

其他途径。知识产权替代解决方式或者称诉讼外调解,通常分为三种方式:第一种为当事人自己参与的方式,也称为纠纷的自行和解。第二种是当事人双方同意共同选择客观第三人担任调解人居中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第三种是法院立案前或开庭前,在法院监督下进行和解磋商。

二、计算机软件法律特征及保护

答:

1、计算机软件既是作品,又是工具,是作品性与工具性相结合的综合性智力成果。

计算机程序具有源代码的作品性和目标程序的工具性双重特征。软件在调入计算机运行之前,首先表现为作品性,人们无法通过“阅读”或“欣赏”计算机程序与文档而制造任何有形产品和实现任何操作。但是,软件调入计算机运行时,则更主要地表现为工具性,即通过控制计算机硬件动作过程,获得某种结果。

2、计算机软件研发工作量大、成本高,但复制容易、成本低。

开发具有商业价值的计算机软件,通常需要按照专业化分工、流水线作业的方式由一大批人共同完成,少数人几乎不可能开发计算机软件。开发计算机软件必须具备相应的物质和技术条件,有充足的开发资金和良好的开发环境。

3、计算机软件具有无形性,可以反复使用,但商业更新快。

在计算机软件中,不论是计算机程序或文档;在计算机程序中,也不论是源程序还是目标程序,都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对象。计算机软件作为一种知识产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获得法律保护。①原创性,受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即软件应该是开发者独立设计、独立编制的编码组合。凡是抄袭、复制他人的软件均不能受法律保护,构成侵权时,行为人还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②固定性,受保护的软件须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存在于软件开发头脑中的软件设计思想并不受法律保护,只有当这种程序设计通过客观手段表达出来并为人所知悉时才能受法律保护。

独占实施权,包括制造权、使用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进口权

转让权指专利权人将其专利权转移给他人所有。

许可实施权指专利权人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专利并收取专利使用费的行为。

标记权指专利人在其专利产品或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或专利号的权利。

二、著作权的取得方式

亦即著作权的产生,指作者因其创作作品而取得著作权保护,享有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

1、自动取得制度(创作主义)

2、注册取得制度

3、我国著作权法参照各国的通行做法,采取自动取得原则。

三、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条件

1、原创性:受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即软件应该是开发者独立设计、独立编制的编码组合。

2、固定性:受保护的软件须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四、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五、著作权人的主要权利

包括注册的人身权和著作的财产权。著作的人身权,是指著作权人享有的主张自己为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作者的资格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与人身紧密联系而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著作权人也可主张复制权、发行权、广播权、展览权、改编权等一系列具有财产内容的权利,即著作的财产权。

八、专利申请的原则

1、书面原则:指专利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2、先申请原则: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3、单一性原则:是指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4、优先权原则:外国优先权本国优先权

七、著作权与专利权的区别

1、保护对象不同。著作权是通过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而达到保护作品思想内容的目的,思想、事实、方式等不是著作权保护的直接标的。专利权所保护的是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发明创造,它抛开了表达形式而直接深入到技术方案本身。

2、保护条件不同。专利权要求发明创造具有首创性,对于同一内容的发明,专利权只授予先申请人。著作权要求作品具有独创性(任何作品只要是独立构思和创作的,不问其思想内容与已发表的作品是否相同或相似,均可获得独立的著作权)。

3、权利产生的程序不同。专利权必须采取国家行政授权的方法确定权利人。著作权在大多数国家依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无需履行任何注册登记手续。

4、适用领域不同。著作权所保护的作品主要涉及文学艺术领域,专利权主要发生在工业生产领域,与产品的技术方案息息相关。两者在某些方面也可能出现交叉。

八、商标注册的条件

1、积极条件可视性。显著性。

2、消极条件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禁止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混同商标④侵犯在先权利⑤恶意抢注。

一、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途径

答:成长于20世纪80年代之后的知识产权制度,其纠纷解决方式主要有司法救济、行政救济与非诉讼解决三种途径。其中诉讼解决方式一直占据主导地位。由于我国采用行政处理与司法保护的“两种途径、协调处理机制”,行政救济历来在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中举足轻重。而仲裁、调解等非诉讼方式在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中地位不高,较少被使用,并未真正实现与诉讼的分流。可以说,我国当今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是以诉讼为主导辅之以行政救济的运行方式。

其他途径。知识产权替代解决方式或者称诉讼外调解,通常分为三种方式:第一种为当事人自己参与的方式,也称为纠纷的自行和解。第二种是当事人双方同意共同选择客观第三人担任调解人居中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第三种是法院立案前或开庭前,在法院监督下进行和解磋商。

二、计算机软件法律特征及保护

答:

1、计算机软件既是作品,又是工具,是作品性与工具性相结合的综合性智力成果。

计算机程序具有源代码的作品性和目标程序的工具性双重特征。软件在调入计算机运行之前,首先表现为作品性,人们无法通过“阅读”或“欣赏”计算机程序与文档而制造任何有形产品和实现任何操作。但是,软件调入计算机运行时,则更主要地表现为工具性,即通过控制计算机硬件动作过程,获得某种结果。

2、计算机软件研发工作量大、成本高,但复制容易、成本低。

开发具有商业价值的计算机软件,通常需要按照专业化分工、流水线作业的方式由一大批人共同完成,少数人几乎不可能开发计算机软件。开发计算机软件必须具备相应的物质和技术条件,有充足的开发资金和良好的开发环境。

3、计算机软件具有无形性,可以反复使用,但商业更新快。

在计算机软件中,不论是计算机程序或文档;在计算机程序中,也不论是源程序还是目标程序,都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对象。计算机软件作为一种知识产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获得法律保护。①原创性,受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即软件应该是开发者独立设计、独立编制的编码组合。凡是抄袭、复制他人的软件均不能受法律保护,构成侵权时,行为人还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②固定性,受保护的软件须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存在于软件开发头脑中的软件设计思想并不受法律保护,只有当这种程序设计通过客观手段表达出来并为人所知悉时才能受法律保护。

知识产权二

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起步较晚,但发展很快,已初步建立了符合国际通行规则、门类较齐全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中国按照国际规则,对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了全面修改,并出台了一系列新的法律法规,使得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日趋完善。同时,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工作也在逐步加强,形成了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在取得了很大成绩的同时,我们应该看到,不少地区和领域仍然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有些还较突出。许多企业创造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和能力十分薄弱;知识产权意识淡薄,一些地方的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对侵权行为的危害性缺乏正确认识,认为保护知识产权是“要了面子,丢了银子”,保护知识产权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执法体制不够完善,部门职能分割,监管交叉和真空并存,执法部门普遍面临着经费不足、执法手段落后等问题;保护知识产权的有些法律规定比较原则,操作性不强,知识产权保护申诉和诉讼时间长、取证难、赔偿金额低,不利于权利人积极维权。这些都成为了当前中国保护知识产权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意义:

一、保护知识产权是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前提。创新是一个民族发展的不竭动力,也是发展中国家奋起直追、后来居上的必由之路。目前世界公认的创新型国家有20个左右,这些国家的共同特征是:创新综合指数明显高于其他国家,科技进步贡献率在70%以上,研发投入占gdp的比例一般在2%以上,自主创新在70%以上。其背后一个极为重要的支撑,就是他们都有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障发明创造能得到应有回报。在这方面,我们正面临着紧迫任务。20_年的瑞士洛桑国际管理学院世界主要国家竞争力排名中,我国由20_年的24位降至31位,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我国科技竞争力由20_年的24位降至28位。如果不加快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创新型国家就无从谈起。

二、保护知识产权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必然选择。我国是一个13亿人口、资源短缺的大国,经济增长绝不能长期依靠耗费资源来支撑。必须加快技术进步,这是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核心所在。知识产权保护,是加快技术进步的经济动力和制度保障。当前,我国正处在产业结构调整、技术升级、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关键时期,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高我国竞争能力,完成从“中国仿造”到“中国制造”再到“中国创造”的转变,对于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三、保护知识产权是完善市场经济制度的重要内容。企业参与市场竞争,一靠形成良好品牌,二靠研发优质产品。特别在知识经济时代,一个企业只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品牌,才拥有竞争优势。如果盗版、假冒等各种侵权行为泛滥,企业就不会讲信誉,重质量;消费者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不敢买,不再买。保护是向“智慧之火”添加的“利益之油”。没有知识产权保护的市场,终将被生产者和消费者抛弃,是没有发展出路的。

四、保护知识产权是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客观需要。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不断加快,对知识资源的创造、占有和运用,已成为提升综合国力的关键因素。保护知识产权是世贸组织规则的重要内容。中国成为世贸成员以来,世界各国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高度关注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执法与司法状况,并以此作为评估中国兑现承诺的一个重要方面。从某种程度上说,能否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已成为评价中国投资环境的重要指标。有效地保护国内外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才能更好地“引进来”与“走出去”,才能保障互利共赢开放战略的长期有效实施。

如何“保护知识产权”:

一、强化执法,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要严厉打击盗版行为,打击商品交易市场的商标侵权行为,加大对侵犯专利权重点问题的整治力度,加强进出口环节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展会知识产权管理。

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要针对当前保护知识产权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增强可操作性,加大打击力度。要研究解决侵权违法所得数额计算标准、约束滥用知识产权行为以及企业名称、商标和标志模仿知名度高的商标等问题,推动遗传资源、传统知识、民间文学艺术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建设。

三、建立高效的执法协调机制。要完善跨部门的联合执法机制,建立跨地区的案件移送、信息通报、配合调查等工作机制。开通中英文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搭建具有信息服务、案件督办、数据统计、状况评价、监测预警等功能的工作平台,实现执法协调机构、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司法机关工作的有机衔接。

四、提高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水平。要加强与国内外权利人的沟通协调,及时提供知识产权方面的信息咨询和公共服务。在企业并购、技术交易等经济活动中强化知识产权审查机制,避免自主知识产权流失。支持企业运用法律武器和国际规则维护自身权益,防止知识产权滥用。推动企业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立企业海外维权援助机制。

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知识产权中介组织的作用。要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和维权活动,有效应对知识产权纠纷。支持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组织依法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整顿和规范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市场。

六、加强宣传和培训。要采取多种形式,及时宣传我国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取得的成效,不断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建立新闻发布会制度,继续开展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积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曝光典型侵权案例。要多渠道、多途径开展对党政领导干部、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把保护知识产权法律的宣传教育纳入“五五”普法内容,列入中小学教学计划。高等院校要加强保护知识产权学科建设和专门人才培养。

知识产权三

课程作业

一、简答题

1.抄袭与引用的区别? 答:

引用与抄袭同样都是一种写作手段,但其性质却迥然不同。前者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后者则属于违法侵权行为。本文认为,引用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目的,这是引用的前提;引用必须坚持适当的原则;被引用的必须是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他人还没有发表的作品则不宜引用;引用必须指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现实中作品的类型千差万别,无论引用还是抄袭,都有种种错综复杂的情况,任何的普遍之中都有特殊,一般之中都有个别,绝不可一概而论。

在作品的创作中,引用是一种重要的写作手段,无论在文学、艺术还是科学、技术领域,大概所有从事写作的人,没有人不会用到它。尤其在科学研究中,借用前人的学术成果,推陈出新,创造出新的知识,造福人类社会,是人所敬仰的高尚事业。学术论著中如果引用得当,不但道理说得清楚,还会给人留下知识渊博的美好印象。

然而,抄袭却不然。尽管抄袭也可以说是一种写作手段,但它是攫取别人劳动据为己有的一种不劳而获的行为,既不正当又不光彩,为社会鄙视也为人们所不齿。引用者主动声明,光明磊落,抄袭者卑劣龌龊,总是不肯承认;引用者堂堂正正,坦坦荡荡,抄袭者遮遮掩掩,猥猥琐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引用是法律许可的公民权利,是合理使用,受到法律保护;抄袭剽窃则属于违法侵权行为,为法律所禁止,一旦被认定抄袭,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引用和抄袭,二者虽然性质不同、是非分明,但却有一个彼此相同的特征,它们都是对他人作品的使用。由于有此相同的“相貌”,二者很容易混淆,不好鉴别。

2专利许可与转让的区别? 答:两者定义

专利许可是许可方(即专利权人)将自己的专利使用权允许被许可方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使用;附条件的有偿使用,不是所有权的让渡;主体不变。

专利转让是指专利权人将自己的专利权全部转让给受让方;新主体产生,原主体消灭;所有权的让渡。

两者的差异比较

(1)专利权转让与许可使用,均需通过签订书面的方式予以认定。

(2)专利转让合同的成立,须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才能生效。中国单位和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3)许可使用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3个月备案。

3商业秘密与竞业禁止的区别?

答:保护商业秘密和采取竞业禁止措施,都是为了保护企业的利益,而且两者关系密切,但由于两者的性质不同,区别还是明显的。

(1)商业秘密是一种财产权利,竞业禁止是一种限制权利。(2)商业秘密的保护是无期限的,竞业禁止期限最高三年。

(3)保护商业秘密可以是无条件的,竞业禁止需要支付相应的对价。(4)商业秘密与竞业禁止的产生条件和举证责任不同。

综上,商业秘密权的效力,完全取决于商业秘密的保密程度,一旦秘密公开即丧失。换言之,完全取决于权利人的行为,只要商业秘密处于秘密状态,义务人就要永远保密;而竞业禁止的效力;取决于约定的范围以及支付对价款的情况而定。即使协议有效,义务人最长守约期限只有三年。但义务人违反竞业禁止并不必然违反保密条款,反之,义务人解除竞业禁止重新择业,并不影响继续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1、发明人或设计人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

2、虽然与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本职工作无关,但是属于在执行本单位分配的专门任务时完成的发明创造。

3、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一年之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第一,单位与发明人、设计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应当限于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对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不适用本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二,这种约定应当有书面的合同。合同可以约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也可以约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非职务发明。没有订立合同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其权利归属。

第三,在依据本条第三款订立合同,对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情况下,发明创造的完成是“主要”还是“非主要”地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并不重要。

5专利权人的权利限制及含义? 答:

(二)先行实施

(三)临时过境

(四)非营利实施

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善意侵权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为行政审批而实施

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二、论述题

就主要知识产权而言,概以采取私人产权的形式,即知识产权制度。按照经济学家的表述是,财产占有人认识到在财产上存在着规模经济,各方即会就组建一个用于承认和保护其产权的政府进行谈判。一旦他们达成了协议同意建立一个由武力为后盾的政府,每个人就能享受到更多的财富和更大的安全。哲学家把经过这些协商最终达成的谈判称为‘社会契约’,因为它建立起了社会生活的基本条款。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经济动因,在于“对财产权的法律保护有其创造有效使用资源的诱因”。

意义在于最合理地利用社会有限资源和最大限度地让权益人扩大产出,即实现效益的最大化(即权利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满足社会对信息的需要,避免产品在市场消失而影响所有消费者的福利;又让消费者间接支付成本,以支撑和激励生产者的精神生产活动。

2.高校专利权为何转化难?

(4)不熟悉知识产权法律和商情

(5)有的教师利用职务成果私自设立公司或以技术入股等等

通过这期节目让我深刻认识到国人对于知识产权观念和知识的淡漠和轻视,就以中国制造业,拉链生产行业为例,大量的生产发明专利被日本抢先注册,而广大中方企业以广州,上海,江苏,浙江四地对于相关专利的注册数总和只要有33项,都远远落后仅一家ykk日企的150几项,然后当外企大量注册专利后,我们在创造产品价值时,我们的财富生产就会受制于他国,就等于我们因缺乏知识产权意识而被人抢先在某个行业“圈地”,而今后,我们自己只能有意或无意的在别人的“田地”里耕种,这样我们自然会很吃亏!由此看见,我们今后要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发展上予以重视。

而通过这学期对知识产权的学习,给我最大的体会就是要想在竞争有压力日益激烈的今天,懂得知识产权无疑对今后对财富的创造提供坚实和有力的保障,是开启国家生产力汽车的钥匙,是每个人实现创造人生价值的保险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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