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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计划生育工作总结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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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03 16:21:33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有关计划生育工作总结范本一

1、带头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政策法规,教育亲属模范遵守法规条例。

2、积极配合村计生管理员,利用传统节日和农闲季节,采用黑板报、会议演讲、设置咨询台、登门走访等形式,开展计划生育相关政策的宣传贯彻,保证群众知情率达95%以上。

3、对村组和计生员抓计划生育的情况进行监督;做好信息跟踪和反馈工作,发现计划外怀孕、超生等情况,应立即向村组和镇计生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同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4、本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本人留存,一份本支部留存。

以上承诺事项,敬请大家监督。

承诺人:

20xx年9月 日

有关计划生育工作总结范本二

一、健全工作机制,落实经常性工作为主

计划生育工作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在各级目标管理考核中占有重要地位,并实行“一票否决”,在工作实践中,必须坚持“经常抓,抓经常”,才能确保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为推动全镇计生工作,我一直把制度建设摆在第一位,通过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推动经常性工作。党委、政府先后联合下发了《关于对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的考核办法》、《关于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补充规定》,镇人民政府以《督办通知》的形式对节育手术实行月清月结。这一系列措施强化了责任区和村支两委的工作责任,基本做到每月一小结、每季一考核、年终大评估,从而真正实现了计划生育“以经常性工作为主”。同时,镇里还出台了《关于计划生育重大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机关干部职工计划生育管理的规定》等,使全镇的计划生育工作有章可循,有制度管人,有人做事。

二、完善村为主和村民自治机制,实现工作重心下移

计划生育村为主和村民自治,是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发展之路、改革之路、必由之路。我镇自去年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今年5月31日,在全市的“计划生育村为主村民自治经验交流会”上,洪山殿镇作了经验介绍。会后,镇党委、政府又对村民自治工作作了专门部署。按照党委、政府的工作思路,我着手起草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协议书》的指导性条款。各村在此基础上,结合各自实际,对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如:柞子村、前塘村规定对两女户的小孩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全免费入学;永忠村规定对两女结扎户一次入500元养老保险,并在其小孩义务教育期间每年补助100元学费;梓木村规定对自愿放弃再生育的家庭一次性奖励1000元……到7月底,已有37个村按法定程序通过了新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有26个村与农户签订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协议书》,从而使我镇的计生工作走上了村民自治的良性发展轨道。

三、加强流动人口管理,提升基层基础工作水平

流动人口管理一直是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我镇的违法生育90%以上是流出人口造成的。为了破解这一难题,我们积极向县局请示,县计生局于4月7日到新檀村就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办点示范。5月13日,全镇流动人口管理现场会议在新檀村召开,之后,“八个一”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模式迅速推向全镇。现在,每个村的流出已婚育龄妇女,都按照上级要求与村上签订了合同书,找出了担保人,并按时向村上通报居住地的地址和联系方式,及时寄回有效的孕检证明;村上也及时为每个对象办理了婚育证明,建立了计划生育管理卡,流动人口以户籍地和现居地共同管理的工作格局初步形成。以加强流动人口管理为基础,我们对基层基础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根据上级指示,对村务公开的内容进行了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并督促责任区、村对环境较差的服务室进行了整体搬迁。

四、抓好奖励扶助和整治两非,促进工作全面发展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缓解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特殊困难,引导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按照上级要求,计生办于元月24日组织摸底培训,2月24日进行二次复核,4月29日以后又进行多次核实,先后共进行了五次调查核实,三次村组公示,最后确定了22个村的37名对象享受奖励扶助金。

集中整治“两非”是贯彻落实省政府194号令、有效遏制性别比失衡的一项重要举措。4月份以来,我们先后对扶冲村吴爱香等13名对象终止妊娠的情况展开调查,并于7月8日对洪山实业公司职工医院的b超医师王计华进行立案查处,在全镇形成了集中整治“两非”的良好氛围。

经过计生工作工作和全体镇村干部的努力,我镇计生工作水平进一步提高,到7月底,共出生婴儿479人,其中计内457人,计划生育率达95.4 %,比去年同期提高0.7个百分点;村为主比率达93.2 %,比去年同期提高4.5个百分点。与此同时,婚育新风进一步深入广大农户,几个月来,有68对育龄夫妇自觉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42对两女户主动落实了结扎手术。

有关计划生育工作总结范本三

甲方: 企业

乙方: 职工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每个公民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根据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河口区委办公室、河口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1、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督促乙方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维护乙方计划生育合法权益。

2、为乙方提供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咨询,提供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等科普知识,按规定供应避孕药具。

3、按有关规定,及时为乙方出具计划生育方面的证明,依法落实各项计划生育优先、优惠、奖励政策。

4、指导乙方或乙方的配偶落实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和必要的补救措施。分期分类组织乙方或乙方配偶进行孕环情检测等生殖健康检查。

1、积极响应国家号召,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服务企业计划生育管理。

2、有依法结婚生育的权利,依法登记结婚后持结婚证、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婚育情况证明信、三张二寸近期夫妻合影照片到户籍地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3、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已生育子女的夫妻应首选长效避孕措施。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的,应主动终止妊娠。

4、持证在孕的已婚育龄妇女无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现象。

5、自觉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按时参加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组织的孕环情检测或生殖健康检查。

6、自觉遵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有关规定,进厂务工一个月以上的.,必须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到计生办审验登记。

7、进厂务工时,必须如实申报本人的婚育情况。

1、甲方不履行计划生育管理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在规定时间内继续履行职责。

①对乙方符合一胎生育条件,不出具婚育情况证明的。 ②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或配偶不按规定时间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造成非意愿怀孕的。

③由于甲方原因,未能向乙方通报,导致乙方或配偶不按规定时间参加孕环情检测等生殖健康检查的。

④不及时为乙方审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出具证明的。

2、乙方不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企业的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①不按规定时间参加孕环情检测和生殖健康检查的,或因外出未在规定期限内寄回有效的检查证明和网上通报的。

②不符合再生育条件怀孕,又不在规定时间内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而出现违法生育的。

③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

④不按规定时间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

3、对乙方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视情况可作如下处理:①扣发个月的工资②年内不得评为先进工人③不得在企业公寓居住④不享受企业的任何福利待遇⑤开除。

1、本合同双方签字后生效,到乙方(女方)年满49周岁或自动离职的终止。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镇(街道)计生办一份。

3、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甲 方企业(盖章)

乙方(签印)

签订日期:年月日

有关计划生育工作总结范本四

从节制生育到计划生育

——新中国人口政策的演变

汤兆云

【专题名称】人口学与计划生育

【专 题 号】c5

【复印期号】20_年01期

【原文出处】《百年潮》(京)20_年5期第23~27页

“在共产党领导下,只要有了人,什么人间奇迹也可以造出来”

由于多年战乱,旧中国一直没有能够进行全国性的人口普查,因此中国人口一直未得到准确的统计数据。从1912年以来,关于中国人口数量的统计数值多达几十个,范围从4亿到4.8亿不等,而4.5亿则是流传最广、接受程度最高的估计值。1949年9月21日,毛泽东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上说:“我们的极好条件是有四万万七千五百万的人口和九百五十九万七千平方公里的国土。”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53年的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政府着力于医治战争创伤,恢复和发展工农业生产,完成民主革命的任务。社会实践还难以提出一项明确的人口政策和生育政策。由于人口迅速增长给社会经济带来的严重后果具有滞后效应性质,并不及时在社会经济中反映出来;相反,由于生产关系变革的胜利解放了社会生产力,表面证明了毛泽东关于革命加生产即能解决吃饭问题观点的正确性。于是,毛泽东的“世间一切事物中,人是第一个可宝贵的。在共产党领导下,只要有了人,什么人间奇迹也可以造出来”的思想,成为该时期关于人口的主流思想;另一方面,在当时特定的国际国内背景下,苏联鼓励人口增长、奖励多子女母亲的政策和做法,也得到中国政府的支持并广为舆论所传播。

在上述历史背景下,中国政府自然不会产生限制人口增长和节制生育的决策意识;相反,有关部门从维护妇女健康的角度出发,颁布的限制打胎、节育及人工流产等规定,在理论和实践上执行着一条不成文的鼓励人口增长的政策。

1950年4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和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卫生部联合发布《机关部队妇女干部打胎限制的办法》。按照这一规定,不仅打胎的条件苛刻,申请打胎的手续也极为严格繁琐。除非关系到孕妇生命健康和儿童抚育,否则禁止非法打胎。在打胎以前必须经孕妇丈夫同意并签字。打胎者,或经公立医院妇产科医生证明,申请批准,或由机关首长批准。属中央所属单位的,须经卫生部部长李德全审核批准;军事范围的由军委卫生部副部长傅连暲审核批准。

1952年12月31日,卫生部制定了《限制节育及人工流产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除了医学上需要外,已婚妇女年逾35岁,有亲生子女6个以上,其中至少1个年逾10岁,如再生产将严重影响其健康以至危害其生命者方可施行绝育手术。

对于避孕药具的生产、出售,有关部门也有严格的管理规定。1953年1月12日,卫生部又通知海关“查避孕药和用具与国家政策不符,应禁止进口”。

上述规定虽然是着眼于母亲和子女的健康,但是,这些规定以及用法律的力量惩罚违反者的表示,使广大健康的有节育要求的群众失去了节育的可能性。同时,该时期关于人口节

育的规定直接导致了人口增长过快,影响了人民生活的改善和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要提倡生育,要有计划地节育”

1953年,为配合即将召开的人民代表大会1954年各级代表的选举,也为制定“一五”计划提供数据,中国进行了有史以来第一次全国人口普查。翌年,国家统计局发布全国人口普查结果的公报:1953年6月30日24时的全国人口总数为601938035人。

此次人口普查的数据表明,中国人口已远远超过毛泽东在1949年新政协会议上所说的“四万万七千五百万的人口”。庞大而激增的人口与自然资源、环境资源、社会资源等形成了尖锐的矛盾。此时,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已感到住房日益紧张,青少年升学受到校舍的限制,育龄妇女的避孕要求变得强烈起来。政府领导人也感受到了人口增长过快的挑战和压力。1953年9月29日,周恩来在人口普查3个月后的一次报告中不无忧虑地指出:“我们大致算了一下,我国人口大概每年平均要增加1千万,那么10年就是1万万。中国农民对生儿育女的事情是很高兴的,喜欢多生几个孩子。但是,这样一个增长率的供应问题,却是我们的一个大负担。人多,这是我们的一个优点。但是,优点中也带有困难,这么多的人口,要满足他们的需要,就是一个很大的负担。”虽然周恩来是在肯定“人多是优点”的前提下说这番话的,但这也表明了中央高层开始意识到人口问题的严重性。

邓小平是最早一位支持群众进行节育的国家领导人。1953年8月,他对卫生部采取反对节育的政策提出置疑,对卫生部通知海关查禁避孕药具进口表示反对,并敦促抓紧下发《避孕及人工流产办法》。1954年5月27日,时任全国妇联副主席的邓颖超就一些机关干部要求节育的问题写信给邓小平。她提出:“有不少已婚男女干部为了避孕,由于得不到指导及适宜的药物工具等而被迫自行盲目解决,采用了一些有损身体健康的办法或引起疾病,以致造成不良的后果。”“目前我国人口出生数相当高„„国家卫生机关应主动拟订办法,帮助干部解决避孕问题。”翌日,邓小平就在信上作了批示:“我认为避孕是完全必要的和有益的。卫生部对此似乎是不很积极的。请文委(指当时的政务院文化教育委员会——笔者注)同卫生部讨论一下,问问他们对此问题的意见,如他们同意,就应采取一些有效的措施。”1953年12月,鉴于社会上关于节育问题议论较多,为了表明党中央的态度,刘少奇主持召开节育工作座谈会并明确宣布“现在我们要肯定一点,党是赞成节育的”,中国搞节育不会闹人口恐慌,人口增长太快困难很多,而且一下子解决不了。

在中央的催促下,1955年2月,卫生部起草了一份给中央的报告,检讨了过去草率反对节育的态度,提出“在中国今天的历史条件下,是应当提倡节制生育的;在将来,也不应反对人民群众自愿节育的行为”;“对于人工流产、绝育与一般的节育应分别处理。节育应该一律不加限制,并应适当地加以提倡,给予指导。人工流产或绝育应加以限制。溺婴则应禁止”。

1956年9月,周恩来在《关于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二个五年计划的建议的报告》中,重申了“提倡节制生育”的方针。同年公布的《1956到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把节制生育的政策扩展到广大农村。

同一时期,毛泽东在不同场合反复强调“要提倡生育,要有计划地节育”,更进一步强化了节制生育的社会舆论环境。1956年粮食产量比1949年增加了7900多万吨,几乎翻了一番,但因为人口增加了8000多万,人均粮食产量虽然也有较大增长,但相对来讲就慢得多。面对这一情况,毛泽东开始意识到了人口增长过快的弊端。他深有感慨地说:“我们这个国家的好处就是人多,缺点也是人多,人多就嘴巴多,嘴巴多就要粮食多,增加这一千四百亿斤粮食就不见了,有时还觉得没有粮食。一九四九年缺少粮食,现在还是不够。”于是,毛泽东关于人口的思想渐次从“人多是好事”向节制人口的思想转变,并一度提出了“计划

生育”的观点。1957年10月,他在党的八届三中全会上说:“计划生育,要公开教育,无非也是来个大鸣大放、大辩论。人类在生育上完全是无政府状态,自己不能控制自己。将来要做到完全有计划的生育。”

党和国家领导人对节育工作的重视,有力地推动了节育政策的制定和落实。1957年5月,中华全国总工会在给国务院的报告中,提议因节育施行人工流产或绝育手术的职工按劳保条例给予经济照顾,同年10月国务院予以确认。

“人多议论多,热情高,干劲大”

正当我国人口控制工作逐渐走上健康发展轨道之时,1957年夏,在整风“鸣放”高潮中突然开展的反右派斗争以及随后的“大跃进”运动中止了这一工作。

这一时期,毛泽东关于中国人口问题的思想一直处于矛盾之中。1957年2月,他对马寅初“控制人口”的主张还表示赞赏;但不久他就提出“人多是好事”的观点。《红旗》杂志文章《大踏步前进的九年》据此说:“解放了的人,作了自己国家主人的中国人民,在共产党的领导下,自觉的能动性究竟有多大,决不是反动阶级的头脑能够设想的。”“而当人民挣脱了重重枷锁,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之后,人民群众成了土地和机器的主人,从被迫劳动变成自觉劳动,人口众多就成为促进国民经济和文化更迅速发展的极重要因素。”1958年4月15日,毛泽东在《介绍一个合作社》文章中写道:“除了党的领导之外,六亿人口是一个决定的因素。人多议论多,热情高,干劲大。从来也没有看见人民群众像现在这样精神振奋,斗志昂扬,意气风发。”

在这种政治气氛中,1958年5月,党的八大二次会议不点名地批判了马寅初和他的“新人口论”。陈伯达、康生的发难把批判马寅初及“新人口论”运动公开化。1958年5月4日,陈伯达在北京大学60周年校庆纪念大会上说:“马寅初要对他的‘新人口论’作检讨。”7月,康生在北大作报告时当面指责马寅初的“新人口论”是“马尔萨斯的马家”,而不是“马克思的马家”。同年5月9日,《光明日报》开辟专栏批判文章。下半年,北京大学校刊和学报发表了18篇批判文章。同一时期,参加批判马寅初学术思想的多达200余人,他们先后在《光明日报》、《文汇报》、《新建设》、《经济研究》等全国性报纸发表了58篇批判性文章。这些批判文章给“新人口论”冠以三顶“大帽”:说它是马尔萨斯主义,否认“人多是好事”这样一个历史唯物主义的重要原理;说它否认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因为“人口相对过剩”是资本主义特有的规律,社会主义制度下是不会出现多余人口的;说他对6亿人口缺乏感情等。这一时期,一些同意马寅初“新人口论”观点的人,如著名人口学家吴景超、陈达教授等人,都被打成了右派分子。

1959年庐山会议后,“反右倾”运动风云再起。由于马寅初一直拒绝做检查,康生非常恼火。他要求北京大学从政治上批臭马寅初,然后将他调离。从1959年12月到1960年1月,北京大学校园里贴了数千张大字报,还有一些人把大字报贴到了燕南园36号马寅初的住宅。北京大学全校性的批判大会开了三次,还组织了一次有200多人参加的面对面批判会。同一时期,全国各大报刊再次发表大量文章,批判“新人口论”,并且说马寅初是“假学术为名,向党向社会主义进攻”,“历史上几十年一贯反对党、反对社会主义、反对马克思列宁主义”。

“你们开展农村卫生工作后,要搞节制生育”

1959—1961年,由于“大跃进”运动的影响,加上自然灾害的侵扰,粮食严重短缺,中国进入三年困难时期。三年困难时期过后,中国人口出现了战争和灾难之后的补偿性生育,以更快的速度增长。1962年人口自然增长率为26.99‟。比上年增长了23.21个千分点。1963、1964年人口自然增长率继续攀升。1963年的人口自然增长率为33.33‟,达到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最高峰。

面对人口与粮食的尖锐矛盾及居高不下的人口自然增长率,1962年2月7日,周恩来首先再次提出要“节制生育”。他说:“从长远来看,我们不仅要减现在的城镇人口,减现在的职工,还要控制人口的增长。在人口多的城市,在人口密的地区,应该提倡节制生育、计划生育。至于人口稀的地方,像江西省的农村,或者边远的省、自治区,比如西藏、青海、新疆、内蒙古,那些地方多增加一些人是好的。这也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很明显,处在实际经济工作第一线的国务院总理,在实践工作中已经感受到了庞大人口及人口快速增长的沉重压力。

1962年12月,党中央和国务院发出《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指示》认为“在城市和人口稠密的农村提倡节制生育,适当控制人口自然增长率,使生育问题由毫无计划的状态逐渐走向有计划的状态,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既定的政策”。《指示》把节制生育、控制人口自然增长率强调为“既定的政策”,说明党中央和国务院已对实施节制生育的人口政策有了明确的认识。这在新中国人口政策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1963年至“文化大革命”之前,毛泽东、周恩来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对节制生育问题作出指示。1963年2月,周恩来强调:晚婚和节制生育,是卫生保健中关系到全民族健康和全民族前途的问题;这个问题过去曾经提倡多次,但重视不够,常常放松;我们是人口众多的国家,人口虽多,应该肯定是好事,但是长处中也有麻烦;要节制生育,一对夫妇生两个就够了。1965年1月9日,毛泽东和美国友好人士斯诺谈话,斯诺问:“主席对中国计划生育的进程感到满意吗?”毛泽东回答:“不满意。在农村还没有推广。最好能制造一种简便服避孕药品。”1965年8月,毛泽东对卫生部负责人说:“你们开展农村卫生工作后,要搞节制生育。”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督促下,1963年10月,卫生部对不利于节制生育的职工生活福利、劳动保险、公费医疗等规定进行了修改:今后职工做节育和结扎手术,一律免费,并且给以短期休养时间,工资照发;居民做节育和结扎手术的费用,可以酌情减免。同时政府还大力提倡晚婚,并做出限制早婚的全国性统一规定。

为了使节制生育的人口政策落到实处,计划生育组织机构开始组建。1964年,国务院成立由国务院秘书长任主任的计划生育委员会。同期,各省、地市级计划生育组织机构也开始组建。

计划生育专门机构的设立,活跃和推动了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1964年1月,在北京召开了全国第一次生育技术工作经验交流会;1965年2月,国务院在实行“晚稀少”生育政策并取得明显成效的山东省文登县召开了现场经验交流会;同年7月,国家计生委在天津市召开了计划生育座谈会,介绍天津市的经验。

节制生育实际工作的开展,又使在批判马寅初“新人口论”运动中中止的有关节育的宣传活动悄然兴起。国家和各省、市、自治区都请医学专家编写出版有关计划生育的通俗读物,报刊杂志又重新开始宣传计划生育工作。1964年,北京科教电影制片厂拍摄了《怎样计划生育》的科教片并在全国发行。

“人口非控制不行”

1966年“文化大革命”全面发动,使整个社会处于无政府状态。这对人口政策及人口增长的影响是显著的。如前所述,“文化大革命”前夕,节制生育的人口政策在社会上已形成了一定的气候。但“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实施节制生育政策的社会政治环境不复存在,计划生育实际工作已陷于瘫痪状态。1968年8月,计划生育组织机构被撤销,有关计划生育工作由卫生部军管会业务组领导。

于是,在**的年代里,我国人口又处于盲目发展的状态。1966—1970年的5年间,每年出生人口在2500万到2700万之间,人口出生率均在33‟以上,自然增长率在2‟左右,全国净增人口将近1亿。1969年,我国人口总量突破8亿,1970年达到82992万人。人口无节制的快速增长使当时已经严重困难的国民经济雪上加霜,农村的贫困化进程难以遏制,城镇居民的生活水平也没有得到多大提高,数以亿计的人口生活在绝对贫困线之下。在这种背景下,1970年2月,周恩来在全国计划工作会议上强调:“现在人口多,70年代人口要注意计划生育。文化大革命期间有点放松,青年结婚的早了,孩子生得多了,特别是城市人口增长很多。凡是人口多的省、市要特别注意计划生育,劳动力多了是好事,但要与经济发展相适应才好。”同年6月,他在接见卫生部军管会全体人员时又说:“不能把计划生育和爱国卫生运动放在一起。计划生育属于国家计划范围,不是卫生问题,而是计划问题。你连人口增加都计划不了,还搞什么国家计划!”“避孕药免费供应,又不要造成浪费。要做到完全没有副作用,要考虑农村使用,要方便农村。”1973年8月,他再次强调:“人口每年都有增长,农村也要实行计划生育。现在农村这方面的进展比城市慢一些。从城市去农村的知识青年,在这方面要起推动作用。”

这一时期,毛泽东也对计划生育工作作了重要指示。1970年12月,他对美国记者埃德加·斯诺明确表示了对计划生育工作的不满意。他说:“农村里的女人,头一个生了是个女孩,就想个男孩子。第二个生了,又是女孩,又想要个男孩子。第三个生了,还是女孩子,还想要男孩子„„一共生了九个,都是女孩子,年龄也是四十五岁了,只好算了。”他接着说,“重男轻女,这个风俗要改。”1975年2月,他在国家计委《关于1975年国民经济计划的报告》上作了“人口非控制不行”的批示。

根据毛泽东、周恩来等中央领导人对计划生育的指示,1971年7月,国务院明确要求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和革委会认真抓好计划生育工作。在当时计划经济的大前提下,实行计划生育是为了使人口发展计划与社会经济发展计划相适应,于是,“有计划地增长人口”自然地被确定为我国既定的人口政策。为此,国务院第一次明确提出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指标:“在第四个五年计划期内,使人口自然增长率逐年降低,力争到1975年,一般城市降到10‟左右,农村降到15‟以下,原来城乡综合增长率就低的,如上海全市已降到9.01‟,则不应回升。”1973年,国家计委把国务院提出的人口计划指标正式列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之中。

国务院关于计划生育工作具体指标的提出,标志着我国人口政策由节制生育向有计划生育的过渡,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初步形成。

有关计划生育工作总结范本五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根据《计划生育法》、福建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厦门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项目部实际情况,特制定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请严格遵守执行。

项目名称: ________________

项目地点:________________

劳务班组名称: ________________

一、目标

1、《流动人口婚育证》办证率达100%;

2、妇检率达100%;

3、杜绝计划外生育。

二、措施

1、本着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劳务班组负责人应积极配合项目部和当地居委会等 有关部门管理好本班组所有人员的计划生育工作;

2、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建立流动人口花名册和计划生育台账,检查核实生育节育情况,督促落实计划生育措施;

3、劳务班组在招收外来员工时应先查验外来人口《流动人口婚育证》,并办理登记手续,证件有效期满,应及时到所管辖的居委会审检点办理验证手续,无证或未验证人员,不得录用。

4、已婚育龄妇女(结扎、离婚、丧偶除外)必须办理《外来人员育龄妇女审检卡》,怀孕妇女必须提供《准生证》原件,并复印留底备查,发现计划外怀孕的应及时报告当地计生行政部门,并动员其落实计划生育措施;

5、没有《流动人口婚育证》者,从招收之日起限期:外省务工者一个月内,本省务工者15日内。将《流动人口婚育证》交项目部计生管理员统一到审检点验证登记。

三、处罚

1、项目部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劳务班组人员进行检查,发现违反《计划生育法》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的,给予20xx元以下罚款;

2、流动人口务工人员不按规定接受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审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或提交假证明的,不落实计划生育措施的,应给予教育,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并辞退;

3、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务班组,拒不履行《计划生育法》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职责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项目经理:________(签/章)

劳务班组长:________(签/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关计划生育工作总结范本六

本人志愿响应党的号召,积极投身创先争优活动,知其责,做其事,扬其长,尽其能,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现结合自身岗位实际,作出如下承诺:

1、带头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政策法规,教育亲属模范遵守法规条例。

2、积极配合村计生管理员,利用传统节日和农闲季节,采用黑板报、会议演讲、设置咨询台、登门走访等形式,开展计划生育相关政策的宣传贯彻,保证群众知情率达95%以上。

3、对村组和计生员抓计划生育的情况进行监督;做好信息跟踪和反馈工作,发现计划外怀孕、超生等情况,应立即向村组和镇计生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同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4、本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本人留存,一份本支部留存。

以上承诺事项,敬请大家监督。

承诺人:

20xx年9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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