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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警管理办法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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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01-10 12:54:09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招聘辅警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聘用的办法。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烈士和因公牺牲公安民警、辅警的配偶子女、在职公安民警配偶、退役军人、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警察类或政法类院校毕业生、国有企业下岗分流人员,以及具有岗位所需专业资质或专门技能的人员。下面是范文网为大家带来的辅警管理办法3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辅警管理办法1篇

  一、协警辛酸,缘于身份尴尬

  近日有媒体报道了安徽阜阳协警向“黑老大”下跪事件,再一次将协警这个特殊群体、特殊制度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20xx年9月公安部曾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对聘用的协警、联防队员、治安员队伍进行专项清理,并要求在3年内全部清退。但这道命令似乎并没有彻底解决协警问题,20xx年4月30日,公安部又下发《关于加强交通协管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合理确定交通协管员的工资福利和医疗保险,并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而在现实中,协警的工作性质、执法权限、福利待遇与维权途径一直饱受争议。很多协警表示,他们的“工资”(津贴)非常微薄,又要无偿加班,随叫随到,而且劳动关系得不到保障。同时,协警队伍中人员的法律知识与业务素质水平偏低,个别协警以权谋私、违法乱纪,引发社会对协警制度的不满,更有人大代表曾提议取消协警制度。概言之,由于我国没有关于协警制度的法律、法规,协警的功过评说、发展走向,缺乏最公正权威的衡量标准。

  目前,由于协警相关立法的缺位,协警的身份界定也是各地做法不一,充满了尴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孟昭阳教授对记者谈到,辅警、协警是对辅助警力人员的笼统称谓,辅警制度是国外的叫法,在我国如浙江等一些省市的公安机关,建立协警队伍,可以称之为协警制度。但是,我国公安部的正式法律文件中,并无辅警、协警的提法。我国香港地区有辅警制度,但是香港辅警多是义务性行为,辅警人员都有正式工作,出于热心公益事业的目的协助警察执行公务,与我国内地很多城市的协警专职化相比,差异较大。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张应立警官撰文指出,“我国的辅协警类型复杂,从归属上分为社会上的辅协警与公安机关的辅协警。社会上的辅协警又分为基层政府组织的辅协警与企事业单位使用的辅协警。公安机关内部使用的辅协警,分为勤杂类辅协警与执法值勤类辅协警。前者如打字、卫生清洁、门卫、驾驶等,后者如交通辅协警、治安辅协警等。”不同主体使用的辅协警,同一主体在不同岗位上使用的辅协警,其职责、权利等差异较大。同时,协警的劳动保障、社会保障、福利待遇等都处于法律空白状态,协警绝称不上是一份“正常”的工作。

  有学者认为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四条是协警制度的法律依据。孟昭阳教授认为,该条规定是对公民配合警察执行公务的宽泛义务性规定,而不是协警队伍存在的法律依据。我国对协警的直接法律规制,尚属空白。个别省份出台了规制交通协管员的地方性规定,如云南省公安厅1991年8月10日颁布的《聘任公安道路交通协管员暂行办法》。但是总体而言,我国对协警身份地位、工作职责等,缺乏法律规制。

  二、比较法视角:国外辅警制度纵览

  清华大学法学院余凌云教授指出,辅助警察的出现是国外群众性治安自治传统的一种承袭与发展。例如,英国自古以来就有治安法官从民间任用“特别警察”协助维持治安的制度。目前,英国、法国、澳大利亚、新加坡、南非、摩洛哥和我国的香港、台湾地区都设有完备的辅警制度。以英国为例,政府衡量社会治安状况的重要标准之一是“见警率”,即在公共场所一定范围内可以见到警务人员的数量,“见警率”高则意味着社会治安更有保障。辅警人员也可计算进入“见警率”,大大提高了人们的安全信心。从历史沿革上对比而言,我国协警制度是脱胎于计划经济年代群防群治、全民动员理念下的治安联防组织,进入市场经济时代之后,治安联防队伍不复存在,维持社会治安的警力不足,“见警率”急剧下降,必须建立协警制度进行弥补。因此,我国协警制度对比国外辅警制度,欠缺相关经验,具有先天上的不足。

  广义上,国外辅警包括以下六类:

  1.行使一定警察权的“辅助警察”。如英国的“特别警察”,“特别警察”除了岗上待遇之外,没有薪酬。他们中的多数人都有自己的职业,任期一般为3年。

  2.其他行政部门有警察权的执法力量。如英国的移民局情报处、关税总署调查处、商务和工业局调查处、国内电信总局安全调查局等。

  3.一些行业单位的“警察”。在某种行业单位中,设立专属的“警察”。美国的“校园警察”是一个典型。

  4.私人保安产业。保安公司是公安行业中进人市场的最具代表性的安全服务产业,可弥补地区警力不足。

  5.私人侦探社。这是一种以调查为主要手段,为顾客提供信息服务的私人企业。在美国,纽约的私人侦探社需要政府的许可和监督,侦探员在实习三年后经过考试才能取得资格,其地位不亚于一般律师。

  6.民间义务治安组织。在美国许多城市的社区,实施了建立“邻里守护组”的规划,通过这些组织,警察与居民的联系制度化了。余凌云教授说,“安全”大体上分为两类:公共安全与个人安全。警察主要是为了维护公共安全而设立,而在个人安全领域,警察的功能无法满足多种多样的个人安全需求,因此国外辅警制度中各种“辅警服务”应运而生,实际上是用市场机制来解决个人的安全需求,同时也达成维护社会整体公共安全的客观效果。对比而言,我国的个人安全市场机制由公安机关和地方政府主导建设。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研究员侯学宾谈到,国外辅警制度对我国协警制度建设具有重要借鉴意义,其中最值得借鉴的就是各国辅警都有严格而科学的辅警制度规定,包括:

  1.辅警制度具有完备的法规体系。

  2.辅警的录用程序标准科学。一是公民自愿报名;二是具有严格、完备的资格审查和选拔标准;三是经过专业训练,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设有严密的组织结构和职务序列。

  4.辅警的权力有限、职责明确。辅警一般不拥有国家公务员身份,不具有任何形式的执法权。

  5.辅警的待遇及工作时数明确。

  6.设置充满人文关怀的奖励抚恤制度。以英国为例,辅警因执勤负伤或牺牲,比照警察的有关规定,享受最好的医疗和最高的抚恤。

  三、中国协警制度向何处去:义务化或职业化?

  就我国协警制度的改革与发展方向而言,协警队伍不应当沦为收容所,不应当将协警队伍当做解决临时工作的廉价岗位,而应当让协警队伍建设制度化、法律化、标准化。余凌云教授指出,我国应尽快出台协警法或相关法律法规,对协警人员遴选程序、协警权限、协警培训、协警薪酬、协警劳动关系等敏感问题进行法律规制,将协警制度进一步完善。余凌云教授说,“我国协警队伍建设,关键是严把人员来源的准入门槛,借鉴国外的辅警经验,选拔高素质的人员进入协警队伍,同时要对协警进行专业培训,配发统一的装备和制服,要与正式警察制服有明显的区别标示。同时,明确协警的权限,他们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都要有法律明文规定。公安机关与地方政府在雇佣协警人员时,要和被雇佣者签订劳动合同,双方是劳动雇佣关系,应当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可以在立法中明确协警人员向正式警察的转化机制,促使协警队伍更加积极健康地发展。”

  对比国外辅协警人员中义务性辅警人员众多的情形,我国也可以开展协警人员义务化模式的探索。余凌云教授谈到,国内志愿者团体很多,志愿者活动也有很深的群众基础,推广义务协警的社会人文环境已经具备。同时义务协警也有助于提高协警队伍的整体素质,吸纳更多具有法律知识、业务素质高的人员进入协警行列。

  当然,协警制度的改革与发展,不可避免会对当下的协警从业人员产生影响,政府还要从整体体制配套改革上着手,才能将不符合标准的协警替换下来,又不会导致出现新的社会问题。这种更新换代,对社会治安的长久稳定和长远发展具有不可估量的重要意义。

  协警是对辅助性警力人员的笼统称谓,我国的协警类型复杂,从归属上分为社会上的协警与公安机关的协警。社会上的协警又分为基层政府组织的协警与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协警;公安机关内部使用的协警,分为勤杂类协警与执法值勤类协警,后者如交通协警、治安协警等。

  辅警管理办法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确保依法合理使用警务辅助力量,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公安工作中的协助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依法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辅助性警务职责、纳入警务辅助人员用人额度、经费保障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公安机关管理使用、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工作人员。

  治安联防、治安志愿者、护村队、护校队等社会群防群治力量以及在公安机关从事膳食、保卫、保洁等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不属于警务辅助人员。

  第三条警务辅助人员统称辅警,按照辅警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实行分类管理,划分为勤务辅警和文职辅警。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辅警的招聘、履行职责、权利、管理、保障等适用本办法。

  签订聘用合同的辅警招聘、权利、管理、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通过劳务派遣等方式招聘的辅警,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辅警不具备执法资格,应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

  辅警协助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履行职责行为后果由所在公安机关承担。阻碍辅警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对辅警实施不法侵害的,依法追究阻碍人或者侵害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各地辅警用人额度应当与当地社会治安状况、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数量、地域面积、警力配备情况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等相适应,一般不得超出本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总量,具体配备标准由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审批。

  第七条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公安机关主要负责辅警招聘、管理和使用工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要负责因公(工)死亡后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辅警烈士评定及烈属抚恤工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辅警经费保障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指导辅警薪酬确定和落实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工作。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全省的辅警管理工作,各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辅警的管理工作,上级公安机关指导、监督下级公安机关辅警的管理工作。

  辅警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明确本级公安机关辅警管理机构,负责辅警的管理工作;公安机关用人单位负责辅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责、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勤务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执法岗位民警开展执法执勤和其他警务活动。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二)协助开展治安巡逻、治安检查以及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三)协助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

  (四)协助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五)协助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

  (六)协助开展吸毒人员登记和动态管控、戒毒人员日常管理、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公开查缉毒品;

  (七)协助开展公安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

  (八)协助开展出入境管理服务、边防检查;

  (九)协助开展消防监督管理;

  (十)协助开展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等宣传教育;

  (十一)协助记录讯问、询问笔录;

  (十二)协助开展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

  (十三)协助驾驶警用汽车、摩托车、船艇、警用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独立驾驶其他警务辅助交通工具;

  (十四)其他可由勤务辅警协助开展的工作。

  第十一条文职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人民警察从事行政管理、技术支持、警务保障等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开展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协助开展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安全监测、通讯保障、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

  (三)协助开展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后勤服务等警务保障工作;

  (四)其他可由文职辅警从事的工作。

  第十二条辅警不得从事以下工作:

  (一)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

  (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三)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四)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五)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六)审核案件;

  (七)保管武器、警械;

  (八)单独执法或以个人名义执法;

  (九)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从事的工作。

  第十三条辅警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和劳动保护条件;

  (二)获得工资报酬,享受法定福利、保险待遇;

  (三)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培训;

  (四)对所在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对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辅警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安机关的管理制度;

  (二)保守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按照授权使用公安信息系统,保证公安信息网络安全;

  (三)服从公安机关的管理,听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指挥,不得超越职责范围履行警务活动;

  (四)文明执勤、恪尽职守、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社会风俗习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招聘

  第十五条辅警的用人计划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社会治安情况和用人额度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经同级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辅警的招聘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批准的用人计划内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招聘辅警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聘用的办法。

  依照前款规定招聘辅警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烈士和因公牺牲公安民警、辅警的配偶子女、在职公安民警配偶、退役军人、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警察类或政法类院校毕业生、国有企业下岗分流人员,以及具有岗位所需专业资质或专门技能的人员。

  第十八条辅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三)年满十八周岁;

  (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心条件;

  (六)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其中文职辅警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特殊、专业警务辅助岗位可以适当降低或者提高前两款规定的条件,但应当在招聘公告中注明原因。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招聘为辅警:

  (一)本人或家庭成员、近亲属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者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二)本人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或者正在接受调查的;

  (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四)曾编造、散布有损国家声誉、反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信息的;

  (五)曾因吸毒、嫖娼、赌博受到处罚的;

  (六)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或者收容教育的;

  (七)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八)曾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或者因违纪违规被开除、辞退、解聘的;

  (九)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合同期未满擅自离职的;

  (十)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十一)其他不适宜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第二十条招聘辅警,应当按照发布招聘公告、报名资格审查、考试考察、体能测评、体检、政治考核、公示等程序实施。招聘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于公民报考。

  根据岗位性质和特点,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招聘程序进行简化或调整顺序。对专业要求较高的岗位,可以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第二十一条招聘辅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新招聘的辅警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限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试用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层级;试用不合格的,解除劳动(人事)关系或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第四章层级晋升

  第二十三条辅警分为7个层级,由高至低分别为:一级辅警长、二级辅警长、三级辅警长,一级辅警、二级辅警、三级辅警、四级辅警。

  第二十四条辅警层级晋升按照管理权限、晋升条件和规定程序进行。辅警晋升层级,应当具备相应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资历、工作实绩和年度考核等次等资格条件,在核定的层级额度内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辅警管理部门每年定期组织开展层级晋升工作,辅警的层级原则上应逐级晋升。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绩效优先,注重能力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辅警的层级是确定辅警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第五章管理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辅警的岗位责任、教育训练、考核考勤和保密管理等制度,加强对辅警的管理。同时要建立健全辅警退出机制,保障出口渠道畅通。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将辅警的教育训练工作纳入队伍教育训练计划,对辅警开展岗前训练、晋升训练和业务训练,提高辅警素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辅警管理机构负责辅警教育训练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岗前训练是对新招聘的辅警进行的入职训练。岗前训练的时间不少于15天,训练内容主要包括职业道德、基本业务知识、基本岗位技能、基本法律知识、辅警工作权限、工作流程标准等,重点培育忠诚意识、服务意识、保密意识和基本职业素养。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安排其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

  第三十条晋升训练是对晋升层级的辅警进行的训练。晋升训练时间不少于7天,训练内容根据拟晋升对象和工作需要设定,侧重综合能力提升,可与业务训练合并组织。参加过晋升训练的辅警可不再参加当年业务训练。

  业务训练是警种、部门根据辅警岗位职责要求进行的训练。辅警每年参加业务训练的时间累计不少于7天。训练内容根据辅警岗位职责需要设定,主要包括有关政策法规、基础业务知识、专业技能和体能、心理行为训练等,重点培养专业素养,强化知识技能更新,提高工作能力。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辅警的工作绩效、遵章守纪、教育训练等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十二条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考核结果作为层级升降、奖惩以及续订、解除劳动(人事)关系或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辅警在协助开展警务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本人近亲属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警务辅助活动的。

  前款规定的回避,由所属的公安机关辅警管理机构决定。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投诉举报辅警涉嫌违法违纪的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受理和反馈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处理针对辅警的投诉举报。

  第六章待遇保障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辅警的招聘、工资福利、日常运行公用经费、教育训练、装备购置、服装、奖励、保险、抚恤以及保障工作运转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三十六条辅警的薪酬结构、待遇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省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具体标准由各地区参照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自行核定,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特殊、专业岗位辅警的薪酬标准应当与所从事的工作相适应。

  第三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辅警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鼓励为一线协助执法执勤以及高危险岗位的辅警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比照建立因公(工)负伤紧急救治绿色通道。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组织辅警参加健康查体,并建立健康档案。

  第三十九条辅警享有的假期和相关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等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辅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特别优秀的辅警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要给予适当照顾。

  第四十一条辅警因工受伤、致残、死亡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被评定为烈士的,其家属享受《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二条辅警应当配发统一的工作证件,按照规定统一着装,持证上岗,其工作证件、服装式样和标识应当符合公安部相关规定。

  辅警离职时,应当交回所配发的工作证件、服装、标识和装备。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根据岗位工作需要,为辅警配备必要的执勤及安全防护装备,但不得配备或者使用武器。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五条辅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解除劳动(人事)关系或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对辅警的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当事辅警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四十七条辅警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后,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辅警管理办法3篇

  1、在社区民警的组织、带领下,开展社区治安巡逻防范工作。

  2、按照社区民警要求,积极开展治安防范知识宣传,提高群众自我防范意识;及时发现、报告影响社区稳定和治安秩序的突出情况和隐患。

  3、遇有紧急情况,及时向社区民警报告,立即对现场秩序进行维护,保护好现场。

  4、在社区民警的统一安排下,完成其他社区安全服务工作。

  5、严禁值班期间离岗,做好每天的值班记录,交接班事宜。

  6、严格行为规范,服从命令,听众指挥,着装整洁,举止端庄,礼貌待人,热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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