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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廉政风险点防控分析研判报告:检察院廉政风险点及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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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05-06 11:11:16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廉政”一词最早出现在《晏子春秋·问下四》:“廉政而长久,其行何也?”现在所说的“廉政”主要指政府工作人员在履行其职能时不以权谋私,办事公正廉洁。以下是本站分享的人民检察院廉政风险点防控分析研判报告:检察院廉政风险点及防控…,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人民检察院廉政风险点防控分析研判报告:检察院廉政风险点及防控…

  为深入推进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全面提升检察院廉政风险管理规范化水平,按照县纪委监委第三派驻纪检监察组意见,对我院廉政风险防控点进行分析研判,现报告如下:

  基本情况

  根据三定方案安排,我院分为政治部、办公室、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五大部门和法警大队,各部门在院党组的坚强领导下,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廉政风险防控的重要性,在行动上切实加强工作纪律、深化廉洁自律意识,树立了良好的检察队伍形象,我院没有出现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廉政问题等违纪违法案件。

  主要廉政风险表现形式

  第一检察部负责办理本院受理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负责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和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理刑事申诉案件。部门廉政风险点表现形式为①私自办案或干预其他经办人办案,谋取私利;②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申诉人、亲友,接受上述人员提供的财物、宴请、娱乐、旅游活动或者向上述人员报销费用、借用财物、办私事;③泄露国家秘密、检察工作秘密,或者为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亲友打探案情、通风报信;④违法使用批捕权,错捕、漏捕或不捕收受他人财物;⑤利用审查起诉权,收受他人财物;⑥利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收取当事人好处。⑦不履行“一岗双责”或履行不到位,违反廉洁自律相关规定。

  存在主要问题

  检察院为法律监督机关,廉政风险表现形式多样,诱发腐败风险高,廉政风险防控机制还需进一步完善,干警廉洁意识需进一步提升。

  原因分析

  1、检察官权利进一步扩大

  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为适应检察新时代挑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后,检察官在是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量刑建议的提出、强制措施的决定与变更、犯罪事实和罪名的认定与增减、证据的采信、起诉与否等方面具有决定权,检察官权力扩大后,与案件相关人员接触也增多,导致容易被“围猎”,因此是检察机关最具廉政风险的关口,杜绝此类权钱交易意义重大。

  2、防控机制落实不扎实

  虽然针对廉政风险点建立了防控机制,但是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三个规定”之前长期报零,表格样式不固定,数据重复,律师过问干预插手办案难甑别。

  3、廉政学习教育不深

  虽然在各项监督下以及自我的廉洁知识,干警都有一定的岗位廉政风险防范意识,但是廉政学习教育永远都不嫌多,张军检察长“严管就是厚爱”“让大家平安落地”等金句都是对检察人员持续进行廉政教育的有力指示。

  下一步工作措施

  强化廉政教育。长期持继深入开展司法办案廉政教育,引导检察人员认识自身面临的廉政风险,增强自我保护和防范意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认真落实“三个规定”,按照规定按月份报告“三个规定”表和检察人员违纪违法表。组织干警学习“三个规定”和过问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应知应会内容并做好笔记,督促提高干警岗位廉政风险防范意识。

  规范权力配置。严格按照《江西省县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权力清单》明确职责权限,各主办检察官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办案。对规定属于检察长(分管院领导)审批决定或检委会决定的事项,严格按照程序审批、决定。

  强化自我约束。坚持案件质量考评机制,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高检院《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强化责任追究意识。承办检察官在审查报告中写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情况、理由,并进行廉政承诺;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态度不坚决的案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可以制作同步录音录像;对量刑结果的计算方式进行一定程度的公开,如在审查报告、量刑建议书、公诉意见书公开或与犯罪嫌疑人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公开说明。

  加强案件监管。业务部门负责人要加强案件日常监督,检察长或分管领导定期对检察官办理的案件进行抽查,发现检察官在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检察长(分管院领导)可以根据需要抽查,或者指派其他检察官审查。落实案件管理机制,加强办案执法规范化。绷紧办案人的廉政弦,禁止越位打探案情。在调查取证中保证至少两名办案人员在场,严禁私下会见当事人及其家属、律师,或泄漏案情、利用职权收受当事人的好处。

  接受外部监督。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坚持与监察机关、侦查机关、人民法院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听取监察机关、侦查机关、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意见建议;按照规定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重要案件信息和法律文书,接受社会监督。

  加强督促检查。始终坚持“抓廉政促办案、抓素质促形象、创一流业绩、争创模范检察院”的工作思路,从党组抓起,注重发挥领导干部在廉洁从政、廉洁从检建设工作中的头雁效应、组织管理作用和言传身教的警示作用。为每位干警建立党风廉政档案,签署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公开承诺书。每个季度推出检察干警红黑榜。针对检察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我院党组成员多次有针对性的约谈部门负责人、年青干警,了解思想动态,了解工作实际,针对问题,查找原因,用实际行动筑牢干警公正廉洁、遵纪守法的自我约束防线,内部管理防线和思想道德防线。

  人民检察院廉政风险点防控分析研判报告:检察院廉政风险点及防控…

  一、廉政风险点

  1、检查时讲情面,发现问题不要求整改。

  2、检查时接受被检单位吃请。

  3、对检查对象索要财物。

  4、公车私用。

  二、防控措施

  1、通过日常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树立指导服务思想。领导带头示范,动员全员在检查工作中按照规范和标准,对发现的问题一律下发限期整改通知,避免讲情面,做好人,发现问题不要求整改的现象发生。

  2、重温八项规定。坚决杜绝利用工作之便接受服务对象吃请,发现接受服务对象吃请行为,服从组织处理决定。

  3、认真学习党员干部准则条例,加强法制教育,严明纪律。对索要检查对象财物的行为,一经发现,无论是谁,毫不姑息,完全接受组织处理。

  4、严格执行公车使用登记制度。设专人管理车辆,驾驶员根据安排的出车任务如实填写<建管中心公务车使用单>(出车事由、地点、里程等),并经用车人签字确认,管理人员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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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党组班子

  (一)廉政风险点(责任人:党组书记、各党组成员)

  1、在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和重大项目安排中未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一人说了算(一级预警);

  2、对大额资金的使用不公开透明(一级预警);

  3、违反组织任用程序,将不符合条件的干部列入拟任人选范围(一级预警);

  4、未按规定任用、调整、交流干部(一级预警);

  5、泄露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一级预警);

  6、查处干警违法违纪行为过程中因接受吃请或收受礼物、礼金、有价证券等,不依法依纪处理违法违纪案件(一级预警);

  7、在人事调整、干警考核、评先评优、职级晋升等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导致工作失误(二级预警);

  8、对举报案件或上级转办案件,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出现集体上访事件的(二级预警);

  9、对上级方针政策、党纪法规等重要性文件规定,不及时传达,以致出现违规行为发生(三级预警).

  (二)防控措施

  1、在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和重大项目安排过程中,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按制度和规定办事,自觉接受各种监督;

  2、定期公布资金使用情况;

  3、推荐干部要召开会议,公布任职条件;

  4、按照规定培养选拔任用干部,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5、严格保密制度,对未经发布的研究事项,不得擅自泄露;

  6、拒绝收受各种财物,严格要求所分管的部门和干警依照法律规定执法办案,自觉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7、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干部任用标准,客观公正评价干警业绩;

  8、对举报案件或上级转办案件,要依法依纪及时处理,及时回复;

  9、对上级方针政策、党纪法规等重要性文件规定,要及时传达,认真落实.

  二、立案庭

  (一)廉政风险点(责任人:分管领导、立案庭负责人)

  1、立案审查环节:

  (1)、违反规定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致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一级预警);

  (2)、在立案审查过程中,因对法律把握不准或碍于情面等原因,受理没有管辖权的案件(一级预警);

  (3)、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拖延立案,致使当事人合法权益未能及时得到解决(二级预警);

  (4)、超出诉讼风险告知范围,对当事人作不当或错误引导,或者对案件的实体结果发表结论性意见,致使审判被动或结果不公(二级预警);

  (5)、责任心不强,工作马虎,损毁、丢失诉讼材料,损害当事人权益(一级预警);

  (6)、群众意识不强,造成对弱势群体案件不按绿色通道规定处理,或在办理诉讼费减、免、缓过程中,因亲友关系或同事说情等原因而徇私舞弊(二级预警).

  2、收退费环节:

  (1)、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损害当事人的利益(一级预警);

  (2)、违反规定增设或减少司法救助条件,违反审批程序办理司法救助手续,造成司法救助混乱,损害当事人权益(一级预警);

  (3)、违反规定使用诉讼费、罚没款、案件暂存款、赃款赃物及其孳息,违反程序规定为当事人、律师或相关人员办理退费手续,收取、退还相关费用不向当事人出具凭证,损害当事人权益,导致违纪、违法甚至犯罪(一级预警).

  3、财产保全环节:

  (1)、违反规定采取或者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或未能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损害当事人利益(二级预警);

  (2)、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前,向被申请财产保全方当事人通风报信,或将财产保全信息透露给相关第三人,损害当事人权益(一级预警);

  4、信访接待环节:

  (1)、接待信访时,未按规定登记台帐,损害当事人权益(三级预警);

  (2)、信访接待人员截留信访件,隐瞒信访、举报、投诉事件,损害当事人权益(二级预警);

  (3)、接待人员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后,违反规定向责任人通风报信,或将信息透露给相关第三人,损害当事人权益(二级预警).

  5、对外委托评估、拍卖、鉴定环节:

  (1)、鉴定管理人员对符合鉴定、评估条件的案件拖延立案,损害当事人权益(二级预警);

  (2)、鉴定管理人员违反规定确定鉴定、评估、审计等中介机构,损害当事人权益(一级预警);

  (3)、鉴定管理人员向鉴定、评估、审计等中介机构发表倾向性意见,施加不当影响,损害当事人权益(一级预警);

  (4)、鉴定管理人员违法向当事人代收代付鉴定评估费用(一级预警);

  (5)、鉴定管理人员漏送或丢失鉴定评估材料,损害当事人权益(二级预警);

  (6)、在鉴定评估报告未送达当事人之前,向对方当事人透漏鉴定结论,损害其他当事人权益(三级预警);

  (7)、对鉴定管理人员或鉴定机构存在回避情形,不作回避处理的,损害当事人权益,导致案件处理不公(二级预警);

  (8)、违反规定向案件当事人透露拍卖保留价,损害当事人权益(二级预警);

  (9)、与鉴定评估机构进行不正当交往,造成违法评估、鉴定,致使案件处理不公(一级预警).

  6、送达环节:

  违反规定公告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或应送达的诉讼材料未能完全、及时送达给当事人,致使案件审判程序不公,损害当事人权益(二级预警);

  7、分案及司法统计环节:

  (1)在分案时存在说情现象(三级预警);

  (2)在进行司法统计时,不严格审查,统计数据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三级预警).

  (二)防控措施

  1、立案审查环节:

  (1)、把好立案审查关,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2)、对敏感、疑难、新类型案件多请示、多汇报,与业务庭多沟通、相互监督;

  (3)、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立案时间的规定及时立案,方便当事人;

  (4)、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认真遵守审判纪律和保密制度;

  (5)、加强思想教育,提高工作责任心,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6)、组织学习相关规章制度,提高为民服务意识.

  2、收退费环节:

  (1)、加强组织原则性,严格执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

  (2)、加强组织纪律性,严格执行司法求助规定,定期检查;

  (3)、加强思想教育,严格按照《诉讼费用交纳管理办法》规定执行,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及时核对帐目,定期检查.

  3、财产保全环节:

  (1)、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工作责任心,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民诉意见》关于保全的规定;

  (2)、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认真遵守审判纪律和保密制度.

  4、信访接待环节:

  (1)、提高工作责任心,按规定建立台账登记制度,定期检查;

  (2)、加强学习,提高自律意识,严格按信访条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3)、加强思想教育,提高工作责任心,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5、对外委托评估、拍卖、鉴定环节:

  (1)、提高工作责任心,严格执行鉴定、评估的相关规定;

  (2)、加强监督力度,严格遵守鉴定、评估的相关规定,定期检查;

  (3)、强化自律意识、保密意识,增强工作原则性,按规定办事,按原则办事;

  (4)、提高自身素质,严格按照《诉讼费用交纳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5)、加强思想教育,提高工作责任心,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6)、加强自身修养、强化自律意识,严格遵守审判纪律和保密制度;

  (7)、增强工作原则性,按规定办事,按原则办事,严格执行关于回避的规定;

  (8)、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认真遵守审判纪律和保密制度;

  (9)、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提高廉洁自律意识.

  6、送达环节:

  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工作责任心,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

  7、分案及司法统计环节:

  (1)、在向各业务庭移送案件时,要准确把握各庭工作量、案件难易程度等方面的平衡;

  (2)、在上报司法统计数据时,要与案件实际情况进行核对,发现问题,要求办案部门说明情况,及时改正.

  三、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 、审判监督庭

  (一)廉政风险点(责任人:分管领导、各部门负责人)

  1、诉讼保全环节:

  (1)、违反法律规定采取或者解除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措施,采取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措施时有过失行为,或未能及时采取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措施,损害当事人权益(一级预警);

  (2)、原则性不强,保密意识薄弱,在法院采取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措施前,向被申请方当事人通风报信,或将有关信息透露给相关第三人,损害当事人权益(二级预警).

  2、证据环节:

  (1)、依职权调取证据不客观、全面、公正,仅调取对一方有利或不利的证据,存在偏袒心理,对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未在庭审中全面出示或有意不出示关键证据且无正当理由,对符合规定的证据调取申请,作出不予准许决定或不作决定,造成案件处理事实不清,案件处理不公,损害当事人权益(一级预警);

  (2)、对符合规定的鉴定、勘验、审计等申请,作出不予准许决定或不作决定,损害当事人权益(二级预警);

  (3)、责任心不强,致使损毁、丢失证据材料,或以非法方式收集证据,损害当事人权益,导致违法犯罪(一级预警).

  3、审理裁判环节:

  (1)、与当事人、代理人及相关人员的会面不符合有关规定,且事前或事后未向组织说明情况,致使案件审判不公(二级预警);

  (2)、滥用自由裁量权,量刑不当(一级预警);

  (3)、赃款赃物处理过程中存在的不廉洁行为(一级预警);

  (4)、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不提出自行回避申请,使案件处理不公,引发社会矛盾,或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不按法定程序办理,致使案件处理程序出现瑕疵,影响公正司法(二级预警);

  (5)、外出办案违反法院“五个严禁”规定,造成违纪违法,影响司法公正(一级预警);

  (6)、不按规定采取民事制裁措施,损害司法公信力(二级预警);

  (7)、违反中立原则,运用不当手段进行调解,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不考虑利益平衡,调解结果明显有失公平,损害当事人利益,引发社会矛盾,或指示、授意、暗示当事人恶意调解,逃避或减轻债务,损害其他当事人利益(一级预警);

  (8)、原则性不强,明知或应当知道存在虚假诉讼可能,放任诉讼进行,引发虚假诉讼,损害其他当事人利益,影响司法公信力(一级预警);

  (9)、违反中立原则,在庭前或庭中引导、暗示一方当事人作不实陈述,或隐瞒相关事实,致使案件事实无法查清,损害当事人利益(一级预警);

  (10)、在庭审中,对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自由、陈述时间等作不公平对待,导致案件审判被动,降低司法公信力(二级预警);

  (11)、庭审言行不当,具有明显倾向性(二级预警);

  (12)、庭审遗漏关键事实,或故意曲解陈述人的意思,造成案件审判不公正,降低司法公信力,引发社会矛盾(一级预警);

  (13)、丢失、损毁庭审笔录,造成档案缺失,损害当事人利益(一级预警);

  (14)、合议庭成员合而不议,或有意不发表不同意见,致使案件审判质量不高,出现错案(一级预警);

  (15)、审判长违反合议规则,制止或限制其他合议庭成员发表不同意见,使案件审判事实不清,产生错案,引发社会矛盾(一级预警);

  (16)、工作不仔细,责任心不强,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件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关键事实,致使案件审判事实不清,产生错案,影响司法公信力(一级预警);

  (17)、工作马虎,印发的裁判文书与合议庭决议或审判委员会决定不一致,影响司法裁判公信力(一级预警);

  (18)、保密意识不强,泄露合议庭评议或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具体情况,致使案件审判被动,影响司法公信力(一级预警);

  (19)、业务不熟,工作责任心不强,因错误认定事实、采纳证据、理解法律作出错误裁判(一级预警);

  (20)、工作责任心不强,审理案件时间过长且无正当理由,损害当事人权益(二级预警).

  4、案后环节:

  (1)、群众意识不强,怠于开展判后答疑工作,引发社会矛盾(二级预警);

  (2)、责任心不强,工作拖拉,收到当事人上诉状后,拖延上诉移交时间,损害当事人权益,影响审判效率(二级预警);

  (3)、群众意识不强,判决履行期届满后,既不督促义务人自动履行,又以各种理由拖延出具法律生效文书证明,或拒绝向当事人出具生效文书证明,损害当事人权益(二级预警);

  (4)、群众意识淡薄,在当事人按规定申请复印庭审笔录等相关诉讼材料,审判人员无正当理由予以拒绝,或拖延办理,影响法院形象,降低司法公信力(三级预警);

  (5)、责任心不强,造成在案件质量和法律文书评查中,降低质量标准,隐瞒错误事实,致使审判案件质量降低,未能及时纠正错案,或有意掩饰案件质量和法律文书中存在的问题,导致案件质量下降,影响法院形象(二级预警).

  (二)防控措施

  1、诉讼保全环节:

  (1)、提高工作责任心,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关于保全的规定;

  (2)、遵守“五个严禁”规定,强化保密意识,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保全的规定执行.

  2、证据环节:

  (1)、加强证据规则有关规定的学习,规范庭审程序;

  (2)、提高工作责任心,坚持依法办事,严格办案程序;

  (3)、提高自身素质,严格执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规范证据材料的保管采集制度.

  3、审理裁判环节:

  (1)、加强自律意识和职业道德修养,严格执行“五个严禁”规定,避免与案件当事人或代理人(律师)不正当交往;

  (2)、依照法律规定凭证据办案,不得贪赃枉法;

  (3)、严格按规定处理赃款赃物;

  (4)、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制度的规定;

  (5)、严格遵守最高院“五个严禁”的规定,增强自律意识和相互监督作用;

  (6)、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规范办案程序;

  (7)、提高法官素养,依法调解,依法办案,加强对案件监督管理;

  (8)、认真学习相关规定,增强工作原则性,依法秉公办案;

  (9)、严格办案程序,公正办案,依法办案,加强案件监督管理力度;

  (10)、认真执行庭审相关规定,规范庭审程序,公正办案,依法办案;

  (11)、规范庭审言行和庭审程序,提高法院公信力;

  (12)、提高工作责任心,规范庭审程序,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

  (13)、提高工作责任心,严格遵守案件材料管理制度;

  (14)、加强组织原则,严格法律程序,强化对合议庭评议的监督力度;

  (15)、严格执行合议庭相关制度,加大对合议庭的监督力度;

  (16)、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工作责任心;

  (17)、增强工作责任心,加强业务监督管理,严格裁判文书的核对和制作;

  (18)、认真执行“五个严禁”的规定,严格遵守审判纪律和保密制度;

  (19)、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政治素质;

  (20)、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及其他关于审限的规定.

  4、案后环节:

  (1)、严格执行判后答疑工作的有关规定;

  (2)、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工作原则性,严格执行《民诉法》及相关上诉移交时限的规定;

  (3)、严格履行办案程序,提高为民服务意识,定期开展督促检查;

  (4)、加强思想教育,提高为民服务意识;

  (5)、提高责任心,加强制度建设,坚持原则,严格按照《案件质量评查办法》执行.

  四、执行局

  (一)廉政风险点(责任人:分管领导、执行局负责人)

  1、执行措施环节:

  (1)、违反规定采取或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执行强制措施,损害当事人利益(一级预警);

  (2)、应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无正当理由未采取,导致执行不力,损害当事人权益(二级预警);

  (3)、应当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而未作调查,损害当事人权益(三级预警);

  (4)、案件执行完毕后,未及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解除扣押、查封,损害当事人权益(三级预警);

  (5)、应当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罚款等民事制裁措施的未采取,或违法采取民事制裁措施,降低了司法公信力,损害了司法严肃性(二级预警).

  2、执行财产管理分配环节:

  (1)、违反执行款物管理规定,收取执行款物未出具凭证,或收取执行款不入帐,产生贪污、挪用等违法犯罪行为(一级预警);

  (2)、执行财物管理混乱,帐目不清,引发违纪违法行为(一级预警);

  (3)、违反规定使用执行财物,产生贪污等违法犯罪行为(一级预警);

  (4)、对执行财物管理不善,造成执行财物非自然原因损坏、贬值或灭失等,损害当事人利益(一级预警);

  (5)、滥用职权,在参与执行分配程序中,应公开的事项未公开,暗箱操作,损害当事人利益(二级预警);

  (6)、参与执行分配方案不公,或对参与执行分配方案弄虚作假,损害当事人利益(一级预警).

  3、执行异议环节:

  (1)、工作责任心不强,对当事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不予处理,损害当事人利益(二级预警);

  (2)、应举行执行听证程序未举行,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三级预警);

  (3)、对执行异议未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导致执行不公,损害当事人权益(一级预警);

  (4)、业务不熟悉,因错误认定事实、采纳证据或理解法律作出错误执行异议裁定,损害当事人权益(一级预警).

  4、其他执行工作环节:

  (1)、在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未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而要求申请人执行和解,放弃部分债权,损害当事人权益(一级预警);

  (2)、未按规定给予或不予司法救助,损害当事人利益,引发社会矛盾(二级预警);

  (3)、案件中止、终结执行不符合规定条件,或不按规定程序审批,损害当事人权益(二级预警).

  (二)防控措施

  1、执行措施环节:

  (1)、严格执行对外委托评估拍卖事项与执行机构相分离制度,依法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案;

  (2)、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实施执行公开;

  (3)、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实施案件追踪监督;

  (4)、加强工作责任心,严格履行办案程序;

  (5)、严格执行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办案,公正办案.

  2、执行财产管理分配环节:

  (1)、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廉政防范意识;

  (2)、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设立执行款交接台帐;

  (3)、加强监督管理,严格财务审批制度;

  (4)、加强思想教育,提高工作责任心和职业道德修养;

  (5)、加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条例》学习,严格办案程序;

  (6)、加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条例》学习,强化廉洁自律意识.

  3、执行异议环节:

  (1)、强化责任意识,提高业务素质及为民服务意识;

  (2)、强化监督力度,严格执行公开制度;

  (3)、加大对重要事项合议监督力度,避免执行不公现象;

  (4)、提高业务素质,严格法律程序,依法公正办案.

  4、其他执行工作环节:

  (1)、进一步提高执行人员职业道德修养,加强廉政教育,强化监督力度,做到司法为民,公正执法;

  (2)、加强自身修养,强化责任意识,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公正办案;

  (3)、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依法办案.

  五、司法警察大队

  (一)廉政风险点(责任人:分管领导、法警大队负责人)

  1、责任心不强,在值勤、安检、保卫、押解、看管等工作上,违反规定造成不稳定因素或安全隐患(一级预警);

  2、违反规定安排被告人与其亲属接触,或为其提供方便,影响案件审判,致使审判被动,甚至无法查清事实(一级预警);

  3、在看管、押解期间违反规定,允许被看管、押解人员会见家属,造成串供、脱逃等严重后果(一级预警).

  (二)防控措施

  1、严格遵守司法警察值勤、安检、保卫、押解、看管等规定,提高职责意识和防范水平;

  2、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提高工作责任心;

  3、强化制度管理,严格处罚措施,增强工作责任心,按规定看管、押解,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刑事责任.

  六、监察室

  (一)廉政风险点(责任人:分管领导、监察室负责人)

  1、监督、监察工作不深入、全面,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时有为难情绪,不坚决、不彻底(二级预警);

  2、原则性不强,责任心不够,在处理相关问题上不全面调查,主观武断,致使处理不客观、不公正(二级预警);

  3、纪检监察人员怠于行使职权,不愿管、不敢管,或者对相关问题的处理不公正、不客观(二级预警);

  4、接受被监督、监察对象的请客送礼(一级预警).

  (二)防控措施

  1、坚持原则,增强自律意识,带头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

  2、坚持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问题,提高责任意识;

  3、建立和完善监督机制,坚持原则,做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表率.

  4、提高自身素质,严格制度落实.

  七、政工科

  (一)廉政风险点(责任人:分管领导、政工科负责人)

  1、原则性不强,在干部任用考察工作中隐瞒、回避有关事实(一级预警);

  2、违反组织人事纪律,保密意识不强,泄露院党组酝酿、讨论干部任免情况,致使决策被动(一级预警);

  3、违反组织人事纪律,招聘过程中,违反规定增设或放宽招聘条件(二级预警);

  4、不按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核,在人事调整、职级晋升、工资晋级等事项上,违反规定给予相关人员方便或设置障碍(二级预警);

  5、违反人事及评先考核相关制度,虚报有关立功评先的数据、条件,致使立功评先不准确,影响立功评先工作的公正、公平(二级预警);

  (二)防控措施

  1、坚持原则,严格依照干部选拔任用相关规定实行考察,并将考察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2、加强组织原则,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对未经发布的研究事项,不得擅自泄露;

  3、加强组织原则,严格按照组织人事制度执行,并按规定进行公开招聘,纪检监督人员全程参与监督;

  4、加强人事干部职业道德培训,提高责任意识,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严格准确上报;

  5、加强组织原则性,坚持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将立功评先条件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八、办公室

  (一)廉政风险点(责任人:分管领导、办公室负责人)

  1、工作责任心不强,在文秘、机要工作中存在疏失,文件不能及时上交,会议通知滞后,造成工作效率低下,政令不通(三级预警);

  2、在单位公章管理中不负责任,私自乱盖公章及乱开介绍信,影响法院形象,造成不良影响(一级预警);

  3、原则性不强,不按规定和程序采购物品,暗箱操作,采购费用高于市场实际价格,或虚报采购、修理等票据报销费用,导致贪污等违法犯罪行为(一级预警);

  4、在与相关单位的业务往来或公务接待中,索取或收受回扣,谋取个人好处,发生违法犯罪(一级预警);

  5、违犯原则将私人消费在公费中报销,造成违纪行为(二级预警);

  6、管理不严,未经同意使用单位设备、物资装备办理私事,影响社会风气,以至违法违纪(一级预警);

  7、违反财务管理规定,动用、存放单位资金,发生挪用公款等违纪违法犯罪行为(一级预警);

  8、财务管理不规范,致使财务帐目混乱,扣帐凭证不健全,不符合规定,帐目收支不平衡(二级预警);

  9、违反车辆管理规定使用警车,产生违纪违法事件(一级预警);

  10、不当使用警灯、警报器,开霸王车、特权车,影响社会风气(二级预警);

  11、私自复印案卷材料,或违反规定为他人复印案卷材料提供方便,造成审判秘密泄露,或原则性不强,违反规定出借案卷,造成案卷丢失(一级预警);

  12、责任心不强,工作不认真,在网络管理方面由于计算机病毒侵袭,造成审判管理网络混乱,影响审判信息的按时录入和点击确认(一级预警).

  (二)防控措施

  1、文秘、机要工作由专人负责,提高工作责任心;

  2、公章专人负责管理,严格执行公章管理制度;

  3、严格遵守资产购置和验收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加强票据审核;

  4、加强廉政警示教育,规范公务活动制度,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

  5、严格报销审核,认真执行财务管理制度;

  6、认真执行廉政法规,重制度,强监管,严格遵照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7、严格资金使用审批制度,认真执行财务管理制度;

  8、严格遵守财经管理制度,加强业务学习与管理,定期监督检查;

  9、加强警车管理,严格遵守警车使用的相关规定;

  10、加强思想教育,严格按照警车、警灯、警报器等使用规定执行;

  11、提高自律意识,按原则办事,严格遵守案卷出借手续及程序;

  12、制定网络管理规范制度,定期进行网络检查.

  九、研究室

  (一)廉政风险点(责任人:分管领导、研究室负责人)

  政治觉悟不高,在宣传报道中把关不严、缺乏政治敏感性,造成宣传报道失真等严重问题,影响法院形象,引发社会矛盾(一级预警).

  (二)防控措施

  把好新闻报道审批关,加大对新闻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建立信息宣传审核签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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