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支部党建工作制度
党支部党建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进一步规范党委的决策行为,实现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参照《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和县委决策重大问题议事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党委议事,务必严格遵守“群众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群众议事,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领导群众的意志,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群众议事和会议表决。
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务必贴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并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议事和决策。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三条议事范围包括:
(一)贯彻上级党委和政府的决议、决定以及重要工作部署,结合本乡镇的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意见。
(二)本乡镇全局性、政策性的重要问题及全局工作的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确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任务以及落实的保证措施。
(三)以党委名义向县委请示、报告和以党委名义制定下发的重要文件等。
(四)本乡镇党的建设、精神礼貌建设和基层党组织的自身建设等工作。
(五)管理权限范围内有关人员的录(聘)用、调动、推荐、任免、调整、奖惩、辞退等问题。
(六)本乡镇党委成员的分工与调整等问题。
(七)规模较大的投资、工程建设,金额较大资金的使用、物资(品)支配和资产处置等问题。
(八)其他重要问题。
第三章:程序与要求
第四条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特殊状况可随时召开。党委会议务必有半数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凡讨论干部人事等重大问题时,务必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党委成员到会,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成员务必到会。
第五条党委会议议事,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议题。议题应在相关党委成员之间进行会前协调,然后由书记与副书记进行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后,由书记确定。
(二)准备材料。凡列入会议的议题,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可行性方案,准备好规范的会议材料。
(三)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含议题及有关材料)一般应提前一至两个工作日书面送达与会人员。确定无法书面送达的,要有其它形式通知,并做好记录。
(四)会议讨论。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先由分管领导汇报议题资料,然后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党委成员都要发表意见,证明态度,列席人员也能够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不应首先证明自己的观点,须听取其他成员的意见后再集中多数人的正确意见。因故未到会成员应于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或其它形式由会议主持人在会上代为表达。
(五)会议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状况确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持赞成与反对意见(含未到会成员的书面意见)的人数接近时,或者对问题有较大分歧时,应暂缓表决。表决在充分酝酿、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资料,一般采取口头或举手方式进行。遇有特殊状况是否采取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应事先征求上级组织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等事项,应逐个表决。
(六)做出决策。领导班子决定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形式,即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党员成员的半数为透过。未到会成员的意见不能计入票数。
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状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议的,书记、副书记或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报告。
(七)构成纪要。会议应有专人记录,决定重要事项应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须记录每个议题的讨论、表决状况及最后决定,说明构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明确落实决定的职责及实施监督的办法。
(八)归档立卷。会议决策的有关材料要立卷归档,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归档材料包括通知、议题、议案、科学论证材料、会议原始记录、会议纪要等。
第四章:议事规范
第六条党委须根据本规则和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部门、本系统的实际,经党委群众讨论,对党委议事范围及应由群众决定的所有重大问题作出明确界定。制定并填写《议事规范》,在本乡镇广泛征求意见,报县委组织部备案后,在本乡镇公布施行。
第五章:监督和处理
第七条党委及其成员要认真执行本规则,执行本规则状况应受到监督和检查。
(一)党委应将执行本规则状况列入民主生活会议题,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年终应在自查的基础上,向县委报告执行本规则的状况。
(二)党委及其成员执行本规则状况,应在本乡镇定期通报,自觉理解党员、群众和舆论的监督。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党委成员有权提出批评。凡对提出批评、反映问题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职责。
第八条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应予以纠正和处理。
(一)不按规则进行群众议事和会议表决构成决策的,须立即纠正。
(二)不按本规则进行群众议事和会议表决构成决策,又未自行纠正的,要责令其重新议事、决策,并对主要职责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按有关规定,转请执纪执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九条乡镇直各部门、各村党组织议事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条本规则所涉及的资料,凡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乡镇直各部门、各村党组织应根据本规则及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本规则系参照县委及县直单位党委(党组)议事规则制订,由中共崇阳县委组织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党支部党建工作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直机关工委党务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编办机关党的建设,充分发挥机关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使全办机关党建工作步入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结合编办实际,制定如下工作制度。
一、党支部委员会成员职责分工
(一)党支部书记的职责
党支部书记在党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按照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的决议,负责主持支部工作,具体职责有:
1、负责召集支部党员大会和支部委员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指示;研究安排支部工作,将支部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组织制定和落实支部的工作计划。
2、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好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
3、检查支部的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按时向支部委员会、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4、经常和支部委员、行政负责人以及工青妇等群众组织保持密切联系,交流情况,支持他们的工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5、抓好支部委员会的学习,按时召开支委民主生活会,搞好党风和支委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二) 党支部副书记的职责
协助党支部书记工作,书记不在时副书记履行书记职责。
(三)纪检委员的职责
党支部纪检委员在支部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负责党支部的纪检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不同时期党的工作重心和上级党组织指示,结合本单位党员和群众的思想实际,提出教育工作计划和意见,经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后,具体组织实施。
2、对党员进行党内法规、党风党纪的教育。
3、检查本单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4、研究本单位党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向支部委员会提出加强党风建设的意见和措施。
5、经常了解并向支部委员会和上级纪委反映本单位党员遵纪守法状况。
6、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受理党员和群众的申诉和控告,并及时向支部委员会和上级党组织汇报。
7、对党员违反党纪的问题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受处分的党员进行经常的考察教育,帮助他们改正错误。
(四)组织委员的职责
党支部组织委员在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负责支部的组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了解和掌握支部的组织状况,根据需要提出党小组的划分和调整意见。适时做好支部委员会的换届改选、补选支部委员的准备工作。
2、了解和掌握党员的思想状况,协助宣传委员和纪检委员对党员进行思想教育和纪律教育;收集和整理党员的模范事迹材料,向支部委员会提出表扬和鼓励的建议。
3、做好发展党员工作,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和考察,提出发展党员的意见,具体办理接受新党员和预备党员的转正手续;具体办理结转组织关系。
4、做好党员管理工作,根据支部实际情况,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认真搞好评选优秀党员活动。
5、收缴党费,定期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
(五)宣传委员的职责
党支部宣传委员在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分工负责支部的宣传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提出加强党员教育的意见。组织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党的基本知识、时事政治、文化业务知识以及科学技术知识。
2、围绕本单位中心工作,做好宣传鼓动工作。
3、指导推动本单位开展群众性的文化、科学、技术知识学习和体育活动。
4、抓好党团工作宣传队伍建设,提出党团宣传建设合理化建议,经支部委员会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领导制度
1、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委员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方式由支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2、支部委员既要按照分工抓好所分管的工作,又要搞好协作,坚持按程序办事、急事急办,确保支部任务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圆满完成。
3、支部班子配备齐全,支部委员缺额要及时补选。支部任期届满,三个月内完成换届改选工作。
三、“三会一课”制度
1、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主要内容是:传达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听取和审议支委会工作报告;听取行政负责人关于业务、行政工作情况的通报;选举、增补和撤销支部委员;讨论发展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决定对党员的奖励和处分等党支部工作的重要问题。
2、支委会。原则上每半年一次,工作需要时可随时召开。主要内容是:研究、贯彻上级党组织决议、指示和协助行政领导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分析党员、群众的思想情况,并向行政负责人通报;研究支部自身建设;研究党员教育管理、培养和发展新党员工作;安排支部近期活动。
3、党课。每年至少安排两次党课教育活动,可吸收申请入党的积极分子参加。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讲党课。
四、民主生活会制度
1、民主生活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支部书记主持。
2、民主生活会前,要通过多种途径,广泛征求意见,并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或上级指定的议题,作为民主生活会的主题。
3、民主生活会上,与会党员要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认真查找问题,制定整改措施。
4、民主生活会应邀请纪委、组织部、机关工委派人参会指导、监督、掌握情况。指定专人做好记录,并按规定整理生活会情况上报机关工委。
五、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1、每年年底对全体党员进行一次民主评议,可与年度考核一并进行。
2、把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和有关规定与机关工作实际结合起来,对党员提出具体明确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评议标准。
3、民主评议党员在方法上要采取“三评一定、末位审格”的方法,即:党员评议、群众评议、民主测评、组织定格。具体评议方法由党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
4、对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党员,视为帮教对象,在支部帮助下制定改进措施;对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党员,支部要确定专人进行重点教育转化,限期整改;仍不符合党员条件的,按照规定进行组织处理。
5、通过民主评议,检查评价每个党员履行党员义务情况,表彰优秀党员,鞭策不合格党员,纯洁党的队伍,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六、“创先争优”活动制度
1、根据党支部的统一部署,制定好“创五好党组织、争做优秀共产党员”活动计划,明确“创先争优”活动的指导思想、目标、内容和评比条件,纳入全年党建工作目标管理。
2、联系本支部的工作实际和党员的思想实际,对“创先争优”活动进行动员、布置,教育和督促党员自觉参加“创先争优”活动。
3、结合党支部年度考核、民主评议党员、“七一”纪念活动等,对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情况进行有重点的检查、评比。对在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先进典型予以表彰。
4、每年对“创先争优”活动进行一次全面总结,肯定成绩,找出不足,并以书面形式报市直机关工委。
七、发展党员制度
1、发展党员以“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为方针,坚持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2、发展对象须经过短期集中培训,未经培训的,不能发展入党。
3、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符合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被列为发展对象后,要按照规定程序,履行相关手续,才能吸收为预备党员。
4、实行发展党员工作全程公示制度。做到选苗、培养、考察、审批、转正“五公开”。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5、实行发展党员票决制度。党支部在讨论确定发展对象、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时,必须进行无记名投票决定。
八、党内监督制度
1、党支部每半年对党员履行义务、执行党的纪律和廉政制度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2、党支部要督促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支部组织生活会和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
3、党支部要主动征求党内外群众对党员的意见,帮助党员改正缺点和错误。对机关中存在的问题要向行政领导反映,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
4、党支部对本单位干部的提拔使用、奖惩应当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1、认真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并认真组织实施。
2、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自身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严格按照法规、制度、程序办事,不得以权谋私。
3、加强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考核,并通过民主生活会,严格检查自己,开展相互批评,发现违法违纪者,立即跟踪追究、严肃处理。
十、党费交纳制度
1、党员应自觉地按月向党支部交纳党费。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时,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预交、补交,预交、补交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2、支部指定专人专立帐目,收缴党费。
3、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支部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党支部党建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本基金会党组织建设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发挥本基金会党组织的战斗堡垒和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等规定和本基金会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或接受上级党组织派遣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
第三条 本基金会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并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第四条 本基金会党组织全面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认真履行引领方向、激发活力、团结凝聚、监督管理、规范行为以及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培养的基本职责。
第五条 本基金会党组织坚持党的领导与社会组织依法自治相统一,把党的工作融入基金会运行和发展过程,更好地组织、引导、团结基金会全体人员,推动基金会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 本基金会党组织和全体党员严肃组织生活,严明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和组织考评。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党建工作包括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党员队伍建设、党组织制度建设、党组织阵地建设、党组织活动等五部分。
第二章 领导班子建设
第八条 按照守信念、讲奉献、有本领、重品行的要求,选优配强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党组织书记一般从基金会内部产生,提倡党员基金会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基金会负责人不是党员的,可从管理层中选拔党组织书记。社会组织中没有合适人选的,可提请上级党组织选派,再按党内有关规定任职。
第九条 党组织书记要带头执行上级党组织各项决策部署,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妥善处理好党组织和基金会理事会的关系。
第十条 领导班子要团结共事、密切协调,充分发挥带头作用。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坚持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和通报制度。
第十二条 领导班子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三章 党员队伍建设
第十三条 党员应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第十四条 党员应自觉参加各种党的活动,党员意识强,党性修养好,自觉在本职岗位上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五条 党员应模范地遵守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党纪,无违法违纪现象,全面履行岗位职责,自我管理严格。
第十六条 加强流动党员教育管理,依据简便、易行、实效原则建立党员信息数据库,加强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发展党员工作有计划、有效果、有质量。
第十八条 以党性教育为重点,加强和创新党员教育培训,认真分析本组织党员现状,以问题为导向,全面抓好党员日常教育,不断提高党员素质。党员除参加上级党组织教育培训活动外,学习教育每年不少于16学时,领导班子成员不少于24学时,缺席人员应补学或补课。
第四章 组织制度建设
第十九条 建立“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党员教育培训和党性定期分析等制度,并按时、按需、有序落实。
第二十条 认真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党务公开制度,规范公开程序,明确公开内容,创新公开形式,保障和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提高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度,发挥党员在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主体作用。
第二十二条 建立创先争优长效机制,注重选树典型,增强党建工作影响力。
第二十三条 完善档案管理制度,规范管理党建工作档案。
第五章 活动阵地建设
第二十四条 党组织机构有标识,有党旗,有党组织网络图,有党建工作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有综合利用党员活动场所,保证党组织活动基本需要,适时配备基础电教设备。
第二十六条 强化宣传阵地建设,因地制宜设计党建工作宣传栏,建立宣传报道网络,有专人负责通讯、宣传、报道工作。
第六章 组织活动建设
第二十七条 围绕基金会健康发展开展党组织活动,与基金会执业活动、日常管理、文化建设等紧密结合、积极探索符合自身特点、品牌突出、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的党建主题活动等有效载体。深入开展“五个好”党组织创建活动,引导和监督基金会遵纪守法,依照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贴近群众需求开展党组织活动,深入了解、密切关注群众思想状况和实际需求,创新思想政治教育方式,组织开展群众欢迎的活动,提供群众期盼的服务,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要寓教育于服务之中,切实增强党组织的吸引力和影响力。
第二十九条 工作思路明确,有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认真完成上级党组织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十条 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党员作用,落实党员“一方隶属、双重管理、多方活动和全程作用”要求。
第三十一条 积极开展示范创建、党员示范岗、党员责任区、党员先锋岗、党员志愿服务以及党员公开承诺践诺活动,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三十二条 完善“党群工作一体化”模式,坚持党建带群建、群建促党建,做好基金会工青妇等群团工作,形成做好群众工作合力。
第三十三条 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可邀请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
第三十四条 党建工作经费应纳入基金会管理费用列支,保障党建活动经费并确保合理使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党组织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基金会党组织通过后执行。
财务会计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党员干部的政治理论修养、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水平,促进基金会党支部政治、业务学习工作规范化、经常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员学习采取以党支部为单位的集体学习和党员个人自学相结合的办法。以党支部为单位的集体学习一般一两个月不少于一次;党员个人要坚持经常自学。
第三条 党支部组织集体学习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系列重要讲话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二)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
(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四)国家法律法规;
(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六)党的历史、中国历史、世界历史和科学社会主义发展史;
(七)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科技、军事、外交、民族、宗教等方面知识;
(八)改革发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九)实际工作中迫切需要的理论和专业知识;
(十)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学习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四条 党支部的集体学习,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如辅导、座谈、边学边议、交流心得等。必要时,还可以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聘请外单位专家讲课,或观看相关专题电教片。
第五条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注意把政治学习、业务学习与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提高职业道德、促进廉洁勤政、推进改革发展的现实结合起来,学以致用。
第六条 党支部要制定党员学习年度计划,突出重点,做到时间、内容、人员三落实,年终要对全年的学习进行总结。
第七条 党支部的集体学习,建立考勤制。党员因故不能参加集中学习,必须事前向党支部请假,每名党员事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学习日的20%。考勤情况由记录人进行记录。党员因故不能参加集中学习的,要根据党支部安排的学习内容,自觉补记学习笔记,补写学习体会。党员如有1/3以上未能参加学习,党支部要组织集中补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