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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风力发电承包合同 风电场出售(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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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8-06 09:28:22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风力发电承包合同 风电场出售一

甲方:_______,系一家电网经营企业,在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已取得输/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_______),税务登记号: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发电企业,在________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已取得本协议所指电场(机组)发电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_______ )[2],调度标识编码 ______,税务登记号:____,住所:________,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甲方经营管理适于风力发电场运行的电网,并同意乙方风力发电场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并入电网运行。

(2)乙方在_____________拥有/兴建/扩建[3]经营管理总装机容量为_______兆瓦(mw)的______风力发电场(以下简称风电场),并同意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将该风电场并入甲方电网运行。

为保证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调度和并网运行行为,维护协议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节能发电调度办法(试行)》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1章 定义与解释

1.1 本协议中所用术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定义如下:

1.1.1 电网调度机构:指______电力调度(通信或控制)中心,是依法对电力系统运行进行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的机构,隶属甲方。

1.1.2 风电场:指位于______由乙方拥有/兴建/扩建, 并/并将经营管理的一座总装机容量为______兆瓦(mw),共______台机组(机组编号、容量及技术参数详见附件二,机组位置详见附件四)[4]的发电设施以及延伸至产权分界点的全部辅助设施。

1.1.3 并网点:指风电场与电网的连接点(见附件一)。

1.1.4 首次并网日:指风电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的第一天。

1.1.5 并网申请书:指由乙方向甲方提交的要求将其风电场(机组)并入电网的书面申请文件。

1.1.6 并网方式:指风电场(机组)与电网之间一次系统的连接方式。

1.1.7 功率变化率:在单位时间内风电场输出功率变化量。

1.1.8 风电场运行集中监控系统:指风电场用以监视、控制风电机组及其他场内设备运行状态;接受并执行调度机构下发的有功、无功功率调整、风电机组启停等指令;上传风电机组及公用系统运行状态、参数等信息;上报实时风能监测系统、风电功率预测系统数据;申报检修计划、风电功率申报曲线等计算机监视、控制、信息系统的统称。

1.1.9 风电场并网技术支持系统:指风电场运行中用以保证风电机组及风电场符合并网运行要求,并网点电能质量符合国家及行业要求的设施,能够实现风电场有功控制功能、无功及电压控制功能、电能质量控制功能、紧急情况下的安全停机功能等。

1.1.10 解列:本协议专指与电网相互连接在一起运行的发电设备与电网的电气联系中断。

1.1.11 特殊运行方式:指因某种需要而使风电场或电网接线方式不同于正常方式的运行安排。

1.1.12 风电场(机组)可用容量:指风电场(机组)任何时候受设备条件限制修正后的出力。

1.1.13 低电压穿越能力(亦称故障穿越能力):当电网故障或扰动引起风电场并网点的电压跌落时,在规定的电压跌落范围内,风电机组和风电场能够不间断并网运行的能力。

1.1.14 风力发电功率申报曲线:指风电场在风电功率预测的基础上,向电网调度机构申报的发电计划建议曲线。

1.1.15 保证出力:指风电场预测在电网负荷高峰时段能够保证的发电出力下限值和电网负荷低谷时段能够保证的发电出力上限值。

1.1.16 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指电网调度机构每日编制的用于确定风电场次日各时段发电出力的曲线。

1.1.17 紧急情况:指电力系统内发电、供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电网频率或电压超出规定范围,输变电设备负载超出规定值,主干线路功率、断面潮流值超出规定的稳定限额以及其他威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有可能破坏电力系统稳定,导致电力系统瓦解以至大面积停电等运行情况。

1.1.18 电力系统调度规程[5]:指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的用于规范本区域电力系统调度、运行行为的规程。

1.1.19 甲方原因:指由于甲方的要求或可以归咎于甲方的责任。包括因甲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等,导致事故范围扩大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1.1.20 乙方原因:指由于乙方的要求或可以归咎于乙方的责任。包括因乙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等,导致事故范围扩大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1.1.21 购售电合同:指甲方与乙方就风电场所发电量的购售及相关商务事宜签订的合同。

1.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火山爆发、龙卷风、海啸、暴风雪、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火灾、超设计标准的地震、台风、雷电、雾闪等,以及核辐射、战争、瘟疫、骚乱等[6]。

1.2 解释。

1.2.1 本协议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本协议的解释。

1.2.2 本协议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3 本协议对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继者或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2.4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协议所指的年、月、日均为公历年、月、日。

1.2.5 本协议中的“包括”一词指:包括但不限于。

1.2.6 本协议中的数字、期限等均包含本数。

1.2.7 本协议中引用的国标和行业技术规范如有更新,按照新颁布的执行。

第2章 双方陈述

任何一方在此向对方陈述如下:

2.1 本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协议。

2.2 本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手续(包括办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营业执照和电力业务许可证等)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2.3 在签署本协议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本方履行本协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2.4 本方为签署本协议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协议的签署人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本协议生效后即对协议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3章 双方义务

3.1 甲方的义务包括:

3.1.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为目标,根据风电场的技术特性及其所在电力系统的规程、规范,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风电场进行统一调度(调度范围见附件三)。

3.1.2 负责所属电网相关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检修维护和技术改造,满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及风电场正常运行的需要。

3.1.3 根据购售电合同的约定,结合电网运行实际情况,依据乙方申报的月发电计划、日风电发电功率申报曲线,按时编制并向乙方提供月度发电计划、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及无功出力曲线(或电压曲线)。

3.1.4 按照乙方提供设备检修计划建议,合理安排风电场的设备检修。

3.1.5 支持、配合乙方对相应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或参数调整;对乙方与电网有关的调度、运行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对乙方运行中涉及电网运行安全的电气设备、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风电场运行集中监控系统、并网技术支持系统、电能计量系统、电力调度通信、调度自动化等相关专业、业务进行指导和协调,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3.1.6 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乙方通报与其相关的电网重大设备缺陷信息、与风电场相关的输电通道能力,定期披露与乙方有关的电力调度信息。

3.1.7 根据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需要及乙方设备的特性,及时按程序修改相应规程、规范。

3.1.8 采取措施,防止影响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事故发生。定期开展各项涉及电网安全的专项和专业安全检查,根据需要制定反事故措施。经能源监管机构授权,电网调度机构制定网厂联合反事故演习方案并组织实施。

3.1.9 配合乙方或由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能源监管机构组织的事故调查。

3.1.10 甲方承诺并保证提供的技术条件、检测报告及相关信息均真实有效。

3.1.11 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全额保障性收购乙方的上网电量。

3.2 乙方的义务包括:

3.2.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所在电力系统的规程、规范,以维护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为目标,服从电网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合理组织风电场生产。

3.2.2 配备风电场运行集中监控系统,保证其正常运行,并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

3.2.3 按照电网调度机构调度指令组织风电场实时生产运行,参与电力系统的调峰、调频、调压和备用。

3.2.4 按照电网调度机构要求提供风电场设备检修计划建议,执行已批准的检修计划,做好设备检修维护工作。

3.2.5 接受甲方根据第3.1.5款作出的业务指导和协调;并配备相应的技术管理和检修管理人员,配合甲方工作。

3.2.6 根据需要及时对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或参数调整,并报甲方备案(涉及电网安全的须征得甲方同意)。

3.2.7 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完整地向甲方提供风电场设备运行情况、生产信息、相关气象信息等。

3.2.8 制定与甲方电力系统规程、规范相统一的现场运行规程,并送甲方备案。

3.2.9 采取措施,防止影响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事故发生。配合甲方定期开展各项涉及电网安全的专项和专业安全检查,落实检查中提出的防范措施;电网调度机构有明确的反事故措施或其他电力系统安全要求的,乙方应按要求实施并运行维护;将有关安全措施文件送电网调度机构备案;参加电网调度机构组织的联合反事故演习。

3.2.10 配合甲方或由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能源监管机构组织的事故调查。

3.2.11 乙方承诺并保证提供的技术条件、检测报告及相关信息均真实有效。

第4章 并网条件

4.1 乙方已取得政府能源投资主管部门的风电场项目核准文件和电网企业的风电场接入电网意见函。

4.2 乙方一、二次设备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反事故措施和其他有关规定[7],已通过《风电机组并网检测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__〕433号)规定检测(已明确不做强制性检测的除外),且已与有资质的检测机构签订并网后检测合同,按经国家授权机构审定的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毕,经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验收合格,并网正常运行方式已经明确,变频器等有关参数已合理匹配,设备整定值已按照要求整定,具备并入甲方电网运行、接受电网调度机构统一调度的条件。

4.3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按经国家授权机构审定的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毕,经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协议第10章的有关约定。

4.4 风电场已安装测风塔,配置风能实时测报系统并按电网调度机构要求准确上传风速、风向、气温、气压等气象数据;配备风电功率预测系统,预测范围和精度满足考核要求。

4.5 风电机组无功调节能力及无功补偿装置(含动态无功补偿装置)满足电压调节需要,无功补偿装置选型配置符合相关标准,响应能力(出厂结果需试验验证)、涉网保护控制策略满足考核要求。

4.6 风电场配备风电场运行集中控制系统、并网技术支持系统等,并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按经国家授权机构审定的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毕,经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验收合格,应与风电场发电设备同步投运,并符合本协议第11章的有关约定。

4.7 风电场电力调度通信设施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按经国家授权机构审定的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毕,经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验收合格,应与风电场发电设备同步投运,并符合本协议第12章的有关约定。

4.8 风电场电能计量装置参照《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 448—20__)进行配置,并通过由双方共同组织的测试和验收[8]。

4.9 风电场的二次系统按照《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电监会5号令)及有关规定,已实施安全防护措施,并经电网调度机构认可,具备投运条件。

4.10 风电场运行、检修规程齐备,相关的管理制度齐全,其中涉及电网安全的部分应与电网规程相一致。

4.11 风电场有调度受令权的运行值班人员,须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4.12 甲方与乙方运行对应的一、二次设备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按经国家授权机构审定的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毕,经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验收合格,有关参数已合理匹配,设备整定值已按照要求整定,具备电场接入运行的条件。

4.13 双方针对风电场并入电网后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送电网调度机构备案。

4.14 若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需风电场加装新的涉网设备时,甲方根据乙方的实际情况,给予乙方充足的完成时间,双方达成统一意见并形成书面材料,乙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新增加涉网装备的安装与调试。

第5章 并网申请及受理

5.1 乙方风电场(机组)并网在满足第4章的并网条件后,须向甲方申请,并在甲方确认后按照要求的方式并入。

5.2 并网申请

乙方应在风电场(机组)首次并网日的__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并网申请书,并网申请书应包含本次并网设备的基本概况、验收情况、并网风电场(机组)调试方案和调试计划等内容,并附齐本协议第5.5条所列的资料。

5.3 并网申请的受理

甲方在接到乙方并网申请书后应按照本协议第4章约定和其他并网相关规定认真审核,及时答复乙方,不无故拖延。

5.3.1 并网申请书所提供的资料符合要求的,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并网申请书后______日内确认受理,并在风电场首次并网日______日前向乙方发出书面确认通知。

5.3.2 并网申请书所提供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不予确认,但应在收到并网申请书后______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不确认的理由。

5.4 并网申请确认后,双方应就风电场并网的具体事宜作好安排。

5.4.1 甲方应在已商定的首次并网日前______日向乙方提供与风电场相关的电力系统数据、设备参数及系统图,包括与风电场相关的电网继电保护整定值(或限额)和与电网有关的风电场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整定值(或限额)。

5.4.2 向乙方提供联系人员(包括有调度发受令权人员、运行方式人员、继电保护人员、自动化人员、通信人员等)名单和联系方式。

5.4.3 乙方应在收到确认通知后______日内,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交并网调试项目和调试计划,并与电网调度机构商定首次并网的具体时间与程序。

5.4.4 甲方应在风电场首次并网日______日前对乙方提交的机组并网调试项目和调试计划予以书面确认。

5.4.5 双方认为需要商定的其他具体事宜: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5.5 乙方提交并网申请书时,应向甲方提供准确的中文资料(需要在并网启动过程中实测的参数可在机组并网后______日内提交),包括[9]:

(1)风电场内风电机组台数及容量、拟投产日期、风电场地形、地貌图及带gps坐标的装机位置图。

(2)与风电机组有关的技术参数及信息:包括机组型号、切入及切出风速、额定功率因数、功率调节速率、有功及无功特性曲线、机组型式检测报告、风电机组频率及电压保护等涉网保护定值。

(3)潮流、稳定计算和继电保护整定计算所需的相关技术参数:包括风电机组模型及参数、风电场等值模型及参数,主变压器、无功补偿装置、谐波治理装置等主要设备技术规范、技术参数及实测参数(包括主变压器零序阻抗参数)。

(4)与电网运行有关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图纸(包括发电机、变压器整套保护图纸)、说明书,电力调度管辖范围内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安装调试报告。

(5)与甲方有关的风电场调度自动化设备技术说明书、技术参数以及设备验收报告等文件,风电场远动信息表(包括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变比及遥测满刻度值),风电场电能计量系统竣工验收报告,风电场计算机系统安全防护有关方案和技术资料。

(6)与甲方通信网互联或有关的通信工程图纸、设备技术规范以及设备验收报告等文件。

(7)动态监视系统的技术说明书和图纸。

(8)其他与电网运行有关的主要设备技术规范、技术参数和实测参数。

(9)现场运行规程。

(10)电气一次接线图、机组地理分布及接线图。

(11)机组升、降负荷的速率,风电场运行集中监控系统、并网技术支持系统有关参数和资料。

(12)历史气象数据,包括风速、风向、气温、气压等。

(13)厂用电保证措施。

(14)机组调试计划、升压站和机组启动调试方案。

(15)风电场有调度受令权值班人员名单、上岗证书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16)运行方式、继电保护、自动化、通信专业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第6章 调试期的并网调度

6.1 乙方根据甲方已确认的调试项目和调试计划进行风电场并网运行调试。

6.1.1 风电场调试运行机组应视为并网运行设备,纳入电力系统统一运行管理,遵守电力系统运行规程、规范,服从统一调度。

6.1.2 风电场应根据已确认的调试项目和调试计划,编制详细的机组并网调试方案,并按调试进度逐项[10]向电网调度机构申报。

6.1.3 具体的并网调试操作应严格按照调度指令进行。

6.1.4 对仅属风电场自行管辖的设备进行可能对电网产生冲击的操作时,应提前告知电网调度机构作好准备工作及事故预想,并严格按照调试方案执行。

6.2 甲方应配合乙方进行并网调试。

6.2.1 将并网调试风电场纳入正式调度管辖范围,按照电力系统有关规程、规范进行调度管理。

6.2.2 根据风电场要求和电网情况编制专门的调试调度方案(含应急处理措施),合理安排风电场的调试项目和调试计划。调试开始2日前将调试调度方案和具体调试计划通知风电场。

6.2.3 根据机组调试进度及电网运行情况,经与风电场协商同意,可对调试计划进行滚动调整。

6.2.4 电网调度机构可视需要派员进行现场调度,并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或支持。

6.3 甲方必须针对乙方调试期间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处理原则及具体处理措施,确保电力系统及设备安全。

6.4 未按照《风电机组并网检测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__〕433号)进行检测的机型,首次并网后____个月内,甲方配合乙方完成风电场接入系统测试,乙方向甲方提供有关风电场运行特性的检测报告,测试内容包括:有功/无功控制能力、电能质量(包括闪变与谐波)、低电压穿越能力验证等。

第7章 调度运行

7.1 风电场运行值班人员在运行中应严格服从电网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

7.1.1 风电场必须迅速、准确执行电网调度机构下达的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若执行调度指令可能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时,风电场值班人员应立即向电网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电网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决定是否继续执行[11]。

7.1.2 属电网调度机构直接调度范围内的设备,风电场必须严格遵守调度有关操作制度,按照调度指令执行操作;如实告知现场情况,回答电网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询问。

7.1.3 属电网调度机构许可范围内的设备,风电场运行值班人员操作前应报电网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得到同意后方可按照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及风电场现场运行规程进行操作。

7.1.4 风电场及风电机组在紧急状态或故障情况下退出运行(包括通过安全自动装置切除或频率、电压保护动作导致风机脱网)后,不得自行并网,须在电网调度机构的安排下有序并网恢复运行。

7.2 电网调度机构应依照有关要求合理安排风电场的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运行中,值班调度员可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对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作适当调整,值班调度员对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的调整应提前_____分钟(min)通知风电场值班人员。

7.3 风电场升压站及集中式运行设备出现异常情况时,风电场按照电力系统调度规程的规定可提前 ______小时(h)向电网调度机构提出检修申请。电网调度机构应根据电力系统调度规程的规定和电网实际情况,履行相关规定的程序后,提前______ 小时(h)批复检修申请,并修改相应计划。如设备需紧急停运者,电网调度机构应视情况及时答复。风电场应按照电网调度机构的最终批复执行。

7.4 风电场应按照调度指令参与电力系统的调峰、调频、调压、备用。

7.5 因出现特殊运行方式,可能影响风电场正常运行时,电网调度机构应将有关方案提前 _____日通知风电场。

7.6 乙方因设备更新改造等原因出现特殊运行方式,可能影响电网正常运行时,应将更改方案提前_____日通知电网调度机构。

7.7 电网调度机构、并网风电场应按要求参加能源监管机构(或能源监管机构指派相关单位)定期组织召开的网厂联席会议,电网调度机构应在会议上分析电网运行情况、预测系统形势、说明有关电网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协商处理有关电力系统运行的重大问题。乙方应在会议上通报风电场的运行情况及有关风电场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7.8 双方应以书面形式互换相关值班人员名单,并及时告知变动情况。

7.9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电网调度机构有权采取调度指令、远方控制等措施调整风电场出力。

(1)常规电源调峰、调频能力达到技术限值,或配合风电调整导致供热受到影响;

(2)电网发生潮流、频率、电压异常需要风电场配合调整;

(3)风电场连续_______日不提供风功率预测。

发生上述情况后,调度机构应在次日向乙方披露原因,并就弃风统计电量核实一致。

7.10 试运行期满后,电网调度机构应出具并网调试书面意见。当发生以下情况时,电网调度机构有权要求已并网风电场退出并网运行,相关购售电协议同时终止。

(1)风电场未按期完成反事故措施整改;

(2)风电场实际运行过程中不具备本协议承诺的技术能力。

第8章 发电计划

8.1 乙方应根据已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及风电场运行实际情况,按下列要求提交风电场的年度、月度、节日或特殊运行方式发电计划建议:

(1)乙方在机组首次并网日______日前及在此后每年的______月__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下一年度发电计划建议。

(2)乙方在每月的__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下一月度发电计划建议,包括预测发电量、下一月多年平均风况等。

(3)乙方在国家法定节日(包括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或特殊运行方式出现__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节日或特殊运行方式期间的发电计划建议。

8.2 根据风电场预测的气象情况,结合乙方申报的发电计划建议,甲方在每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将编制的下一年度分月发电参考计划通知乙方。

8.3 根据第8.2条制定的年度分月发电计划和乙方申报的月度发电计划建议,甲方在每月______日前将编制的下一月度发电计划通知乙方。

8.4 风电场应于每日 时前向电网调度机构提交次日风电96点发电功率申报曲线及电网高峰、低谷时段的保证出力,电网调度机构根据各风电场保证出力预测情况,综合考虑电网情况,调整机组组合,增加风电接纳能力,并在每日 时前下达风电场发电计划。

8.5 风电场应根据超短期风电功率预测,每15分钟自动向调度机构滚动上报未来4小时的风电发电功率申报曲线。

当天气情况与日前预测偏差较大,导致日风电发电功率申报曲线偏差超过______ mw(或______ %)时,风电场应提前4小时将修改风电发电功率申报曲线建议汇报电网调度机构。

电网调度机构可按电网运行实际情况调整风电场计划曲线。

第9章 设备检修

9.1 并网运行风电场设备检修应按照计划进行。

9.1.1 乙方在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提交年度、月度、节日、特殊运行方式发电计划建议的同时,将年度、月度、节日、特殊运行方式的设备检修计划建议报电网调度机构。

9.1.2 经双方协商后,电网调度机构将风电场设备检修计划纳入电力系统年度、月度、节日、特殊运行方式检修计划。

(1)在每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将经核准的风电场下一年度设备检修计划通知风电场。

(2)在每月______日前将经核准的风电场下月设备检修计划通知风电场。

(3)在国家法定节日______日前或特殊运行方式出现______日前将节日或特殊运行方式设备检修计划通知风电场。

9.2 如果风电场(机组)需要临时消除缺陷,一次性消缺容量超过______ mw(或全厂容量的______ %)时,应在 小时前向电网调度机构提出申请,电网调度机构应根据电网情况尽量予以安排。

9.3 检修备案、申请与批复。

9.3.1 纳入调度范围的风电场升压站设备和公用设备(含一、二次设备)实际检修工作开始前需向电网调度机构提交检修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开工。

9.3.2 风电场机组检修前,应报调度机构备案;检修容量超过______ mw(或全厂容量的______ %)时,实际检修工作开始前需向电网调度机构提交检修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开工。

9.3.3 检修备案应于实际检修工作开始______日前提交给电网调度机构。

9.3.4 检修申请应于实际检修工作开始______日前提交给电网调度机构。

9.3.5 检修申请(备案)应包括检修设备的名称及台数、检修容量、检修时间、检修内容、对最大可用容量的影响、隔离措施、对系统的要求等内容。

9.3.6 电网调度机构应于实际检修工作开始______日前将检修申请的批复通知风电场,并说明风电场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及其他相关要求,同时做好事故应急预案。

9.3.7 风电场应在提交检修备案的同时,制定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并做好事故应急预案。

9.4 乙方应严格执行已批复的检修计划,按时完成各项检修工作。

9.4.1 风电场由于自身原因,不能按已批复计划检修的,可在已批复的计划开工日前______日向电网调度机构提出修改检修计划的申请。电网调度机构应根据电网运行情况,合理调整检修计划。能够安排的,应将调整后风电场检修计划提前______日通知风电场;确实无法安排的,风电场应设法按原批复计划执行,否则,电网调度机构在本年度内原则上不再另行安排计划检修。

9.4.2 风电场检修工作需延期的,须在已批复的检修工期过半前向电网调度机构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取得电网调度机构批复,未获得批复不得延期。

9.4.3 由于电力系统运行需要,风电场不能按计划进行机组检修的,电网调度机构应提前与风电场协商,调整检修计划并通知风电场。如果机组必须超期运行,双方应针对机组超期运行期间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商定应急措施,以及转入检修状态的程序,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9.5 设备检修完成后,风电场应及时向电网调度机构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恢复设备运行。

9.6 电网一次设备检修如影响风电场送出能力,应尽可能按照对风电场影响最小的原则安排,并尽早通知风电场。

9.7 电网调度机构应合理安排调度管辖范围内电网、风电场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电力调度自动化及电力调度通信系统等二次设备的检修。二次设备的检修原则上不应影响一次设备的正常运行,否则,应尽可能与一次设备的检修相配合。

第10章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

10.1 甲方应严格遵守有关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设计、运行和管理规程、规范,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管理,并符合以下要求:

(1)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整定计算和运行,对装置动作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

(2)对所属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进行调试并定期进行校验、维护,使其满足原定的装置技术要求,符合电网调度机构整定要求,并保存完整的调试报告和记录。

(3)电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动作后,须立即按规程进行分析和处理,并将有关资料报电网调度机构。与风电场有关的,应配合其进行事故分析和处理。

(4)电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误动或出现缺陷后,须立即按规程进行处理,并分析原因,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涉及风电场的,应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风电场。

(5)指导和协助风电场进行有关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整定和运行,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6)严格执行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反事故措施和电网调度机构提出的反事故措施。

(7)于每月 日前完成上月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分析报告,提供 份给乙方。

10.2 乙方应严格遵守有关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设计、运行和管理规程、规范,负责所属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管理,并符合以下要求:

(1)负责风电场所属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整定计算(风电场内属调度管辖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整定值由电网调度机构下达,其他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整定值由风电场自行计算整定后送电网调度机构备案)和运行维护,对装置动作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

(2)对所属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进行调试并定期进行校验、维护,使其满足原定的装置技术要求,符合整定要求,并保存完整的调试报告和记录。

(3)与电网运行有关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必须与电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相配合,相关设备的选型应征得电网调度机构的认可。

(4)若甲方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状态改变,风电场应按电网调度机构要求及时变更所辖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整定值及运行状态。

(5)风电场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动作后,须立即报告电网调度机构值班员,按规程进行分析和处理,并按要求将有关资料送电网调度机构。与电网有关的,应与其配合进行事故分析和处理。

(6)风电场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误动或出现缺陷后,须立即报告电网调度机构值班员,按规程进行处理,并分析原因,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涉及电网的,应将有关情况书面送电网调度机构。

(7)严格执行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反事故措施。

(8)于每月 日前完成上月风电场继电保护(包括线路保护、变压器保护、发电机保护、母线保护等)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分析报告,提供______份给电网调度机构。

(9)风电场有关保护具备站内统一对时功能。

10.3 双方应书面明确并网界面继电保护设备的整定计算、运行维护、校验和技术管理工作范围和职责划分。

10.4 双方为提高电力系统的稳定性能,应及时进行设备的更新、改造。

10.4.1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设备更新改造应相互配合,确保双方设备协调一致[12]。

10.4.2 改造设备须经过调试验收,确认合格后[13]按规定程序投入运行。

10.5 乙方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应达到如下主要运行指标(不计因甲方原因而引起的误动和拒动):

(1)继电保护主保护运行率≥______ %。

(2)______kv保护及以上保护动作正确率≥______ %。

(3)故障录波完好率[14]≥______ %。

(4)安全自动装置投运率≥______ %。

(5)安全自动装置动作正确率≥______ %。

(6)双方约定的其他运行指标:______ 。

10.6 双方应分别指定人员负责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维护工作,确保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正常运行。

第11章 调度自动化

11.1 甲方应严格遵守有关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设计、运行和管理规程、规范,负责调度端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维护,并符合以下要求:

(1)监督调度自动化系统的可靠运行,负责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情况的监测,协调运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2)按设计要求为风电场自动化信号的接入提供条件。

(3)将系统有关信号及时准确地传送至风电场调度自动化系统。

(4)及时分析调度自动化系统故障原因,采取防范措施。

(5)指导、协助乙方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配合乙方进行事故调查。

(6)计算机监控系统、安装在风电场的考核系统及报警系统均应符合《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电监会5号令)及相关配套文件中关于安全防护技术措施和管理方面的要求。

11.2 乙方应严格遵守有关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设计、运行和管理规程、规范,负责风电场端调度自动化设备的运行维护,并符合以下要求:

(1)风电场运行集中监控系统、计算机监控系统、电量采集与传输装置的远动数据和电能计量数据应按照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传输规约传送至电网调度机构的调度自动化系统和电能计量系统。电能计量系统应通过经双方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的测试,保证数据的准确传输。风电场运行设备实时信息的数量和精度应满足国家有关规定和电网调度机构的运行要求。

(2)接入220kv以上电压等级的风电场需按调度要求配备pmu装置,并接入升压站设备、动态无功补偿装置等信息,具备上传功能。

(3)及时分析所属调度自动化系统故障原因,采取防范措施。

(4)协助甲方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配合甲方进行事故调查。

(5)风电场计算机监控系统及风电场接入调度自动化系统及设备应符合《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电监会5号令)及相关配套文件。

(6)风电场运行集中监控系统能够准确接受并执行电网调度机构下发的有功、无功、电压调整及机组投切等指令信息,具备接收发电计划曲线能力,需按调度要求配置agc、avc系统或功能模块。

(7)风电场运行集中监控系统能够向甲方自动化系统提供:机组及机组群有功、无功功率、电量、频率;主变压器有功、无功功率、电量;母线电压;风电机组状态;开关、母线、线路的相关信号;实时风能监测系统及风电功率预测系统应接入风电场运行集中监控系统,向甲方提供超短期(未来1~4小时)预测信息、实时气象数据(包括风速、风向、气温、气压等)。风电场运行集中监控系统、并网技术支持系统应通过专网方式接入甲方调度自动化系统,并具备事故信息查询功能。

(8)风电场端自动化设施技术要保证与调度端一致。

11.3 双方应遵守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及调度自动化系统有关规程运行维护自动化设备,不得随意退出或停用。

11.4 风电场计算机监控系统、电量采集与传输装置应达到如下主要运行指标:

(1)计算机监控系统远动工作站可用率(月)≥______%。

(2)遥测量准确度误差≤______%。

(3)遥信量动作正确反应率≥______ %。

(4)风电场运行集中监控系统可用率≥______ %。

(5)风电场并网技术支持系统可用率≥______%。

(6)双方约定的其他运行指标:______。

11.5 双方应分别指定人员负责所属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确保调度自动化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12章 调度通信

12.1 甲方应严格遵守有关调度通信系统的设计、运行和管理规程、规范,负责调度端通信系统的运行维护,并符合以下要求:

(1)监督调度通信系统的可靠运行,负责调度通信系统运行情况的监测和调度指挥,协调运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2)负责调度端通信设备及______、______ 、______ 通信线路的运行维护,并保证其可靠运行。

(3)及时分析调度通信系统故障原因,采取防范措施。

(4)指导、协助乙方调度通信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配合乙方进行事故调查。

12.2 乙方应严格遵守有关调度通信系统的设计、运行和管理规程、规范,负责风电场端调度通信系统的运行维护,并符合以下要求:

(1)负责风电场端调度通信系统的运行维护,并保证其可靠运行。

(2)风电场端通信系统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向调度报告,并分析故障原因,采取防范措施。

(3)协助甲方调度通信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配合甲方进行事故调查。

12.3 乙方与甲方电力通信网互联的通信设备选型和配置应协调一致,并征得甲方的认可。

12.4 乙方使用与甲方电力通信网相关的载波频率、无线电频率,须向甲方申请,经甲方同意并书面确认后方可使用。

12.5 双方应有备用通信系统,确保电网或风电场出现紧急情况时的通信联络。

12.6 乙方的调度通信系统应达到如下主要运行指标:

(1)通信电路运行率[15]≥______%。

(2)设备运行率[16]≥ ______ %。

其中:

1)微波设备运行率≥______ %。

2)光通信设备运行率≥______%。

3)调度交换设备运行率≥______%。

(3)双方约定的其他运行指标:______。

12.7 双方应分别指定人员负责所属调度通信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确保调度通信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13章 事故事件处理与调查

13.1 电网调度机构和风电场应按照各自管辖范围,依据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和风电场现场运行规程的有关规定,正确、迅速地进行事故事件处理,并及时相互通报事故事件处理情况。

13.2 电网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事故事件处理,应严格执行电网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指令(现场规程明确规定可不待调度指令自行处理的除外)。

13.3 电网调度机构应按照《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dl 755—20__)、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电网结构、运行特点及风电场的具体情况,制定事故事件处理原则与具体的反事故措施,并对风电场应采取的必要措施提出明确要求。

13.3.1 在威胁电网安全的任何紧急情况下,电网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可以采取必要手段确保和恢复电网安全运行,包括调整风电场发电出力、发布启停机指令、对风电场实施解列等。

13.3.2 如果必须将风电场或其任何机组解列,电网调度机构应在该紧急情况结束后或已经得到补救后,将风电场或机组恢复并网运行。

13.3.3 电网调度机构应在事后向乙方说明风电场或机组解列的原因。

13.4 发生电力事故或电力安全事件的,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599号令)和《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调查。

未构成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的,由一方或双方组织原因分析。由一方组织原因分析的,涉及另一方时,应邀请另一方参加,另一方应予支持,配合实地调查,并提供有关分析资料。

13.4.1 对于发生的电网事故,由甲方调查分析的,涉及乙方时,应邀请乙方参加。乙方对甲方的工作应予支持,配合实地调查,提供故障录波图、事故时运行状态和有关数据等事故分析资料。

13.4.2 对于发生的风电场事故,由乙方调查分析的,涉及甲方时,应邀请甲方参加。甲方对乙方的工作应予支持,配合实地调查,提供故障录波图、事故时运行状态和有关数据等事故分析资料。

13.4.3 对于涉及双方的网厂事故,如果起因在短时间内无法确定并达成一致时,按国家有关规定组成专门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13.4.4 任何一方的事故或双方事故的调查报告都应公布。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原因、事故处理过程、事故责任方及其应承担的责任、整改方案及事故预防措施等。

13.4.5 事故责任方应及时纠正错误,落实整改方案和事故预防措施。整改方案和事故预防措施涉及对方时,应经对方认可。

第14章 不可抗力

14.1 若不可抗力的发生完全或部分地妨碍一方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则该方可免除或延迟履行其义务,但前提是:

(1)免除或延迟履行的范围和时间不超过消除不可抗力影响的合理需要。

(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项下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义务。

(3)一旦不可抗力结束,该方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协议。

14.2 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协议,则该方应立即告知另一方,并在3日内以书面方式正式通知另一方。该通知中应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日期和预计持续的时间、事件性质、对该方履行本协议的影响及该方为减少不可抗力影响所采取的措施。

应对方要求,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如遇通信中断,则自通信恢复之日)起30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一份不可抗力发生地相应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14.3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双方应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给一方或双方带来的损失。双方应及时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

如果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未能尽其努力采取合理措施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则该方应承担由此而扩大的损失。

14.4 如果不可抗力阻碍一方履行义务持续超过______日,双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条件或终止本协议。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______日,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协议的条件或终止本协议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协议。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5章 违约责任

15.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条款视为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15.2 甲方有下列违约行为之一的,应按第15.3条所列方式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未履行第3章约定的义务,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违反第4.12条的约定,导致风电场不能按期发电、不能正常发电或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违反第5.3条、第5.4条的约定,导致风电场不能按期发电或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4)违反第6.2条的约定,导致风电场不能按期发电或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违反电力系统调度规程,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6)电网调度机构要求风电场(机组)超出其运行能力或本协议约定进行调峰、调频、调压,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7)电网一、二次设备因甲方原因整定或控制错误,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8)因可归咎于甲方的责任,发生第9.4.3款所述情形,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9)因甲方处理不当,在执行第13.3.1款的约定时,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因甲方原因造成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系统、调度通信系统故障,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1)其他因甲方处理不当,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2)导致乙方弃风但未及时说明原因。

(13)双方约定甲方应当承担的其他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15.3 甲方每违约一次,应按下列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1)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违约金______万元[17]。

(2)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且按本条第(1)项约定支付的一次性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的,应补足乙方设备修复及恢复正常运行的直接费用。

(3)给乙方造成电量损失的,按照双方签订的购售电合同的有关约定处理。

15.4 乙方有下列违约行为之一的,应按第15.5条所列方式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1)未履行第3章约定的义务,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未按照第4章的有关约定完成并网准备工作,给甲方带来直接经济损失。

(3)违反第5.2条、第5.4条的约定,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4)违反第6.1条、第7.1.1款的约定。

(5)因乙方原因造成与电网运行有关的风电场一、二次设备异常或故障,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6)因乙方原因导致检修期限变动,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7)不如实向电网调度机构反映风电场设备(如风电机组及电气设备等)和有关设施的真实情况。

(8)风电场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未达到第10.5条约定指标,或由于乙方原因引起其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故障或不正确动作,导致事故及事故扩大,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9)风电场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未达到第11.4条约定指标,或由于乙方原因引起风电场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故障,导致事故或事故扩大,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风电场调度通信系统未达到第12.6条约定指标,或由于乙方原因引起风电场电力调度通信系统故障,导致事故或事故扩大,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1)双方约定乙方应当承担的其他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15.5 乙方每违约一次,应按下列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1)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______万元。

(2)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且按本条第(1)项约定支付的一次性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的,应补足甲方设备修复及恢复正常运行的直接费用。

(3)给甲方造成电量损失的,按照双方签定的购售电合同的有关约定处理。

15.6 乙方有下列严重违约行为之一的,甲方可采取强制措施,直至对违约风电场(机组)实施解列。乙方无权就此类解列后造成的损失向甲方提出索赔。

(1)风电场未经电网调度机构同意擅自开机并网或停机解列。

(2)在紧急情况下,风电场违反第7.1.1款的约定。

(3)在紧急情况下,风电场不如实向电网调度机构反映风电场设备(如机组及电气设备等)和有关设施的真实情况。

(4)双方约定的其他严重违约行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5.7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一旦发生违约行为,守约方应立即通知违约方停止违约行为,并尽快向违约方发出一份要求其纠正违约行为和请求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书面通知。

15.8 违约方应立即采取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确认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1)一次性违约金应在违约行为确认后 日内支付。

(2)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一次性违约金部分应在损失认定后 日内支付。

(3)造成电量违约的,按照双方签定的购售电合同的有关约定处理。

15.9 在本协议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任何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协议义务的,另一方可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16章 协议的生效和期限

16.1 风电场并网所需的各项政府批文均已签署且生效;若属于特许权招标的项目,该项目特许权协议已生效。并网条件均已满足本协议相关条款。

16.2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16.3 在满足16.1、16.2的条件下本协议生效。

16.4 本协议期限,自 ______年________月 _____日至_____年________月 _____日止。

16.5 在本协议期满前3个月,双方应就续签本协议的有关事宜进行商谈。

第17章 协议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17.1 本协议的任何变更、修改和补充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生效条件同第16.1及16.2条。

17.2 双方明确表示,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均无权向第三方转让本协议项下所有或部分的权利或义务。

17.3 在本协议的有效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同意对本协议进行相应调整和修改: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变动对本协议履行造成重大影响的。

(2)本协议内容与国家能源监管机构颁布实施的有关强制性规则、办法、规定等相抵触。

(3)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17.4 协议解除

如任何一方发生下列事件之一的,则另一方有权在发出解除通知 ____________日后终止本协议:

(1)一方破产、清算,或被吊销营业执照。

(2)一方电力业务许可证被撤销、撤回、吊销、注销,或风电场首次并网后未按能源监管机构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

(3)一方与另一方合并或将其所有或大部分资产转移给另一实体,而该存续的企业不能承担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

(4)双方约定的其他解除协议的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双方签订的购售电合同终止。

第18章 争议的解决

18.1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也可提请能源监管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选择以下第____________条处理[18]:

(1)双方同意提请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请求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任何一方依法提请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第19章 适用法律

19.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20章 其他

20.1 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资料和文件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资料和文件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甲方:

收件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传真:________邮编:_________

电子邮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信地址:_________电力调度(通信或控制)中心_______省______市________街_______号

乙方:

收件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传真:________邮编:_________

电子邮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信地址:_________电力调度(通信或控制)中心_______省______市________街_______号

20.5 不放弃权利

任何一方未通过书面方式声明放弃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则不应被视为其弃权。任何一方未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对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或对今后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

20.6 继续有效

本协议中有关争议解决和保密的条款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

20.7 协议文本

本协议共____页,一式___份,双方各执 _____份,分别送__________能源监管局/办[20]备案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地点: 签字地点:

风力发电承包合同 风电场出售二

本购售电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下列双方签署:

购电人: ,系一家电网经营企业,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已取得输/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 ),税务登记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 。

售电人: ,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发电企业,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已取得本合同所指电场(机组)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 )[2][2],税务登记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 。

双方提供联络通信及开户银行信息如下:

购电人名称:

收件人: 电子邮件:

电话: 传真: 邮编:

通信地址: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售电人名称:

收件人: 电子邮件:

电话: 传真: 邮编:

通信地址: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鉴于:

(1)售电人在 拥有并经营管理总装机容量为 兆瓦(mw),本合同为 期 兆瓦(mw)的风力发电场(以下简称风电场)。

(2)风电场已/将并入购电人经营管理的电网运行,并且并网调度协议在有效期内。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1章 定义和解释

1.1 本合同所用术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定义如下:

1.1.1 风电场:指位于 由售电人拥有/兴建[3][3] 并/并将经营管理的一座总装机容量为 兆瓦(mw)(装机台数为 台,机组编号及容量详见附件一,机组地理分布图详见附件二)[4][4]的发电设施以及延伸至产权分界点的全部辅助设施。本合同为 期 兆瓦(mw),装机容量为 兆瓦(mw)(装机台数为 台)的发电设备以及延伸至产权分界点的全部辅助设备。

1.1.2 年实际上网电量:指售电人每年在计量点输送给购电人的电量。电量的计量单位为兆瓦·时(mw·h)。

1.1.3 年(月)累计购电量:指本合同第4.1条规定的购电量的全年(月)累计。

1.1.4 购电人原因:指由于购电人的要求或责任。包括因购电人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等,导致事故范围扩大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1.1.5 售电人原因:指由于售电人的要求或责任。包括因售电人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等,导致事故范围扩大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1.1.6 计量点:指附件三所示的安装电能计量装置的点。一般情况下,计量点位于双方产权分界点;不能在双方产权分界点安装电能计量装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安装位置。

1.1.7 紧急情况:指电力系统内发生事故或者发电、供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电网频率或电压超出规定范围、输变电设备负载超过规定值、主干线路、断面功率值超出规定的稳定限额以及其他威胁电网安全运行,有可能破坏电网稳定,导致电网瓦解以至大面积停电等运行情况。

1.1.8 技术参数:指附件一所述的电力设施(包括风电场设备和并网设施)的技术限制条件。

1.1.9 风电发电功率申报曲线:指风电场在风电功率预测的基础上,向电网调度机构申报的发电计划建议曲线。

1.1.10 工作日:指除法定节假日[5][5]以外的公历日。如约定支付日不是工作日,则支付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1.1.11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火山爆发、龙卷风、海啸、暴风雪、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火灾、超设计标准的地震、台风、雷电、雾闪等,以及核辐射、战争、瘟疫、骚乱等[6][6]。

1.2 解释。

1.2.1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

1.2.2 本合同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3 本合同对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继者或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遇有本款约定的情形时,相关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及完备的法律手续。

1.2.4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所指的日、月、年均为公历日、月、年。

1.2.5 本合同中的“包括”一词指:包括但不限于。

第2章 双方陈述

任何一方在此向对方陈述如下:

2.1 本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2 本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包括办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营业执照和电力业务许可证等)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2.3 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本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2.4 本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3章 合同双方的义务

3.1 购电人的义务包括:

3.1.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购买售电人风电场机组的电能。

3.1.2 遵守双方签署的并网调度协议,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运行、维护有关输变电设施,维护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

3.1.3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公正、公平地实施电力调度及信息披露,为履行本合同提供有关用电负荷、备用容量、输变电设施运行状况等信息。

3.1.4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双方约定,向售电人提供启动风电场机组及其他必需的电力。

3.2 售电人的义务包括:

3.2.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购电人出售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电能。

3.2.2 遵守双方签署的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统一调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调度规程运行和维护风电场,确保发电机组的运行能力达到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技术标准和规则的要求,维护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

3.2.3 按月向购电人提供风电场机组可靠性指标和设备运行情况,及时提供设备缺陷情况,定期提供风电场机组检修计划,严格执行经购电人统筹安排、平衡并经双方协商确定的风电场机组及公用系统检修计划。

3.2.4 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不经营直接对用户的供电业务。

第4章 电力电量购销

4.1 上网电量。

上网电量依据《可再生能源法》全额保障性收购。

4.2 当电网能够全额消纳风电时,电网调度机构根据风电场发电功率申报曲线下发调度计划曲线。

4.3 当电网输送能力不足或其他电源没有富裕的调峰、调频能力,无法满足风电发电时,电网调度机构根据输送能力或调峰能力空间制定下发调度计划曲线,风电场应严格执行电网下达的调度计划曲线。风电场实际发电能力可能超出电网调度机构下达的调度计划曲线,应报告电网调度机构,由调度机构根据实际运行情况确定。

第5章上网电价

5.1 上网电价。

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或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风电场的上网电价为: 元/(mw·h)。

其中,购电人结算电价即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或确认的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为: 元/(mw·h);可再生能源补贴为: 元/(mw·h)。

5.2 电价调整。

合同期内,如遇国家价格主管部门调整上网电价,按调整后电价标准执行。

第6章 电能计量

6.1 计量点。

风电场上网电量和用网电量计量点设置在以下各点(详见附件三):

(1) ;

(2) ;

(3) 。

6.2 电能计量装置及相关设备。

6.2.1 电能计量装置包括电能表、计量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及二次回路、电能计量柜/箱等。

电能量远方终端是指具有接收电能表输出的数据信息,并进行采集、处理、分时存储、长时间保存和远方传输等功能的设备。

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是指能够实现对远方数据进行自动采集、分时存储、统计、分析的系统。

6.2.2 电能计量装置按照《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 448—20__)进行配置。在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中不得装设隔离开关辅助接点,不得接入任何形式的电压补偿装置。

6.2.3 电能表采用静止式三相四线多功能电能表,原则上按主副表配置,准确精度为0.2s,应符合《交流电测量设备

特殊要求 第22部分:静止式有功电能表(0.2s级和0.5s级)》(gb/t 17215.322—20__)和《多功能电能表》(dl/t 614—20__)的要求。电能表配有不少于两个标准通信接口,具备数据本地通信和(或通过电能量远方终端)远传的功能,并接入购电人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具有负荷曲线、零点冻结、失压记录和失压计时、接受对时命令、失压断电等事件记录功能,对于影响计量的电能表事件,应能够以计量数据质量码的形式随计量数据上传至电能量远方终端和购电人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具有辅助电源,且辅助电源优先供电。

电能量远方终端的技术性能应满足《电能量远方终端》(dl/t 743—20__)的要求,支持《远动设备及系统 第5部分:传输规约 第102篇:电力系统电能累计量传输配套标准》(dl/t 719—20__)通信协议,能够采集电表中负荷曲线、零点冻结值、告警事件等电能表中形成的数据,并传送至主站和当地监控系统;具有接受唯一主站对时命令功能,能够给电能表发布对时命令。支持双平面网络通信方式,支持拨号通信方式,可至少同时与两个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通信;兼容性好;具有足够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非授权人进入。

如果电能表的功能不能完全满足本款要求,则电能量远方终端必须具备电能表欠缺的功能。

6.2.4 电能计量装置由售电人或购电人负责在风电场并网前按要求安装完毕,并结合电能数据采集终端与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进行通道、规约和系统调试。电能计量装置投运前,由合同双方依据《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 448—20__)的要求进行竣工验收。

业已运行的电能计量装置,参照本款要求,由经国家计量管理部门认可、双方确认的电能计量检测机构对电能计量装置的技术性能及管理状况进行技术认定;对于不能满足要求的项目内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限期完成改造。

6.2.5 在同一计量点应安装同型号、同规格、准确度相同的主、副电能表各一套。主、副电能表应有明确标志。

6.2.6 在计量上网电量和用网电量的同一计量点,应安装计量上网电量和用网电量的电能表,电能表应满足第6.2.3款的要求。

6.2.7 电能计量装置由经国家计量管理部门认可、双方确认的电能计量检测机构检定并施加封条、封印或其他封固措施。任何一方均不能擅自拆封、改动电能计量装置及其相互间的连线或更换计量装置元件。若一方提出技术改造,改造方案需经另一方同意且在双方到场的情况下方可实施,并须按第6.2.4款要求通过竣工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6.3 上网、用网电能计量装置原则上按照产权分界点或按照双方约定付费购买,其安装、调试、日常管理和维护由双方约定。

6.4 电能计量装置的检验。

6.4.1 电能计量装置的故障排查和定期检验,由经国家计量管理部门认可、双方确认的电能计量检测机构承担,双方共同参加。由此发生的费用,上网电能计量装置由产权人承担,用网电能计量装置由产权人承担(或由供用电合同约定)。

6.4.2 任何一方可随时要求对电能计量装置进行定期检验以外的检验或测试,检验或测试由经国家计量管理部门认可、双方确认的电能计量检测机构进行。若经过检验或测试发现电能计量装置误差达不到规定的精度,由此发生的费用,上网电能计量装置由产权人承担,用网电能计量装置由产权人承担(或由供用电合同约定)。若不超差,则由提出检验的一方承担。

6.5 计量异常处理。

合同双方的任一方发现电能计量装置异常或出现故障而影响电能计量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和双方认可的计量检测机构,共同排查问题,尽快恢复正常计量。

正常情况下,结算电量以贸易结算计量点主表数据为依据;若主表出现异常,则以副表数据为准。如果贸易结算计量点主、副表均异常,则按对方主表数据确定;对方主表异常,则按对方副表数据为准。对其他异常情况,双方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可根据失压记录、失压计时等设备提供的信息,确定异常期内的电量。

第7章 电量计算

7.1 上网电量以月为结算期,实现日清月结,年终清算;双方以计量点计费电能表月末最后一天北京时间24:00时抄见电量为依据,经双方共同确认,据以计算电量。用网电量计量事项遵循供用电合同的约定。

7.2 结算电量数据的抄录。

7.2.1 正常情况下,合同双方以主表计量的电量数据作为结算依据,副表的数据用于对主表数据进行核对或在主表发生故障或因故退出运行时,代替主表计量。

7.2.2 现场抄录结算电量数据。在购电人电能量远方终端投运前,利用电能表的冻结功能设定第7.1条所指24:00时的表计数为抄表数,由双方人员约定于次日现场抄表,如需抄录月中数据,由双方人员约定时间到现场准时抄表。

7.2.3 远方采集结算电量数据。在购电人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正式投入运行后,双方同意以该系统采集的电量为结算依据。若主站管理系统出现问题影响结算数据正确性,或双方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采集的数据不一致,或售电人未配置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时,以现场抄录数据为准。

7.3 电量计算

7.3.1 上网电量

上网电量为风电场向购电人送电、按第6.1条计量点抄见的所有输出电量(正向)的累计值,上网电量的抄录和确认应当在次月5日前完成。

因购电人穿越功率引起的风电场联络变压器损耗由购电人承担。

7.3.2 用网电量

用网电量为风电场启动调试阶段或发电量无法满足自身用电需求时,电网向风电场送电的电量。用网电量为按第6.1条计量点抄见的所有输入电量(反向)和所有启动备用变压器输入电量的累计值(或由供用电合同约定)。

7.4 上网电量和用网电量分别结算,不能互相抵扣。

第8章 电费结算和支付

8.1 电费计算

8.1.1 电费以人民币结算,电费确认应当在电量结算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8.1.2 上网电费按以下公式计算:

上网电费=上网电量×对应的上网电价(含税)

其中,购电人承担的上网电费=上网电量×对应的结算电价(含税)

由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承担的上网电费=上网电量×[商业运行期上网电价 元/(mw·h)-购电人结算电价 元/(mw·h)]

8.2 电费结算

8.2.1 双方按第7.2条完成抄表后,按照双方约定,购电人按月填制电费结算单,售电人确认并根据电费结算单开具增值税发票。

8.2.2 售电人根据购电人确认的《电费结算单》开具增值税发票,并送交给购电人。购电人收到正确的《电量结算单》、《电费结算单》和增值税发票原件后,分两次付清该期上网电费:①上网电费确认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该期上网电费的50%;②上网电费确认的15个工作日内,付清该期上网电费剩余的50%。

若购电人因故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付清上网电费,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缓付部分的0.3‰~0.5‰加收违约金。经双方协商,本合同具体约定每日按照缓付部分的 ‰加收违约金。逾期天数从第二次支付截止日的下一日开始计算。

8.2.3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承担的上网电费部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

8.3 计量差错调整的电费支付

根据本合同第6.5条约定,由于计量差错,购电人需向售电人增加支付款项或售电人需向购电人退还款项的,由合同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后在次月电费结算中一并清算。

8.4 用网电费的支付

用网电费的支付根据本合同第7.3.2款计算的风电场用网电量,按国家价格有关部门批复用网电价核算电费,风电场应在下一个月内支付。风电场与当地供电企业另行签订供用电合同的,应按照该合同的约定支付用网电费。

8.5 违约金、补偿金的年度清算

对于没有按月结算的违约金、补偿金等,合同双方应于次年1月底以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清算工作。

8.6 付款方式

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应付另一方的任何款项,均应直接汇入收款方在本合同中提供的银行账户,或选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结算方式支付相应款项。当收款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变更开户银行或账号时,汇入变更后的银行账户。

收款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银行账户应与本合同提供的或书面变更后的相同。

8.7 资料与记录

双方同意各自保存原始资料与记录,以备根据本合同在合理范围内对报表、记录检查或计算的精确性进行核查。

第9章 不可抗力

9.1 若不可抗力的发生完全或部分地妨碍一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该方可免除或延迟履行其义务,但前提是:

(1)免除或延迟履行的范围和时间不超过消除不可抗力影响的合理需要;

(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义务,包括所有到期付款的义务;

(3)一旦不可抗力结束,该方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

9.2 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合同,则该方应立即告知另一方,并在3日内以书面方式正式通知另一方。该通知中应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日期和预计持续的时间、事件性质、对该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及该方为减少不可抗力影响所采取的措施。

应对方要求,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如遇通信中断,则自通信恢复之日)起30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一份不可抗力发生地相应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9.3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双方应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给一方或双方带来的损失。双方应及时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

如果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未能尽其努力采取合理措施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则该方应承担由此而扩大的损失。

9.4 如果不可抗力阻碍一方履行义务持续超过 日,双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后 日,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本合同另有规定除外。

9.5 因政府行为、法律变更或电力市场发生较大变化,导致售电人或购电人不能完成本合同项下的售、购电义务,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尽快协商解决。必要时,适当修改本合同。

第10章 违约责任

10.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款视为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10.2 除本合同其他各章约定以外,双方约定购电人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还包括: 。

10.3 除本合同其他各章约定以外,双方约定售电人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还包括: 。

10.4 一旦发生违约行为,非违约方应立即通知违约方停止违约行为,并尽快向违约方发出一份要求其纠正违约行为和请求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的书面通知。违约方应立即采取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确认违约行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另一方的损失。

10.5 在本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任何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可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11章 合同的生效和期限

11.1 风电场并网所需的各项政府批文均已签署且生效;若属于特许权招标的项目,该项目特许权协议已生效。已签署并网调度协议。

11.2 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11.3 在满足11.1、11.2的条件下本合同生效。

11.4 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11.5 在本合同期满前 个月,双方应就续签本合同的有关事宜进行商谈。

第12章 适用法律

12.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13章 合同变更、转让和终止

13.1 本合同的任何变更、修改和补充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生效条件同第11.3。

13.2 售电人和购电人明确表示,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均无权向第三方转让本合同项下所有或部分的权利或义务。

13.3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同意对本合同进行相应调整和修改: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变动对本协议履行造成重大影响的;

(2)本协议内容与能源监管机构颁布实施的有关强制性规则、办法、规定等相抵触;

(3)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

13.4 合同解除

如任何一方发生下列事件之一的,则另一方有权在发出解除通知 日后终止本合同:

(1)一方破产、清算或被吊销营业执照;

(2)一方电力业务许可证被撤销、撤回、吊销、注销,或风电场首次并网后未在能源监管机构规定时间内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

(3)一方与另一方合并或将其所有或大部分资产转移给另一实体,而该存续的企业不能承担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

(4)双方签订的并网调度协议终止;

(5)由于售电人原因,风电场持续 日未能按照本合同安全发送电;

(6)由于购电人原因,购电人持续 日未能按照本合同正常接受电力电量;

(7)双方约定的其他解除合同的事项: 。

第14章 争议的解决

14.1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也可提请能源监管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选择以下第 条处理[7][7]:

(1)双方同意提请 仲裁委员会,请求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任何一方依法提请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第15章 其他

15.1 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资料和文件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资料和文件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15.2 合同附件[8][8]

附件一:风电场技术参数

附件二:风电场风电机组地理分布图示(略)

附件三:风电场主接线图及计量点图示(略)

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合同正文与附件之间产生解释分歧时,首先应依据争议事项的性质,以与争议点最相关的和对该争议点处理更深入的内容为准。如果采用上述原则后分歧和矛盾仍然存在,则由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按合同目的协商确定。

15.3 合同全部

本合同及其附件构成双方就本合同标的达成的全部协议,并且取代所有双方在此之前就本合同所进行的任何讨论、谈判、协议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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