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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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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7-24 12:23:53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委员,读音wěiyuán,汉语词语,意思是委员会中的一员。本站站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学校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学校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

  **学院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一、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法规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党的领导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

  第三条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的委员会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四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学校党的委员会经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

  二、议事决策范围第六条学校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执行同级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学校章程、学校总体发展规划、综合改革方案等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

  (三)学校党的建设的重大事项。

  1.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事项、重要措施;

  2.学校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3.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4.意识形态工作和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事项;

  5.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6.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察工作的重要事项;

  7.加强对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统一战线和离退休老干部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四)学校人才培养、教育教学、科研服务、招生就业、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1.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学科建设、校园建设等学校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

  2.学校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

  3.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50万元以上(含50万)大额度支出和年度追加预算,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4.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

  5.国家或地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等学校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

  6.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建设,以及学校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7.学校招生就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8.市厅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校级重大表彰事项;

  9.学校安全稳定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五)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1.学校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和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事项;

  2.学校党政机构、学院(部)等内部组织机构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

  3.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在企业、社会团体的兼任职务;

  4.推选优秀年轻干部和上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六)人才工作的重要事项。

  1.学校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要人才工程计划;

  2.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环境优化的重要措施;

  3.人才政治把关的重要措施;

  4.人才引进计划、方案及实施情况;

  5.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聘任。

  (七)大学文化建设、校风教风学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事项。

  (八)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九)学校党委及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党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校长工作报告等。

  (十)决定召开学校党员代表大会和党代表会议,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十一)选举学校党的委员会书记、副书记;

  通过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

  提议增补和撤销党委委员等。

  (十二)需要由党委会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第七条党委会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党委会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党委会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

  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会委员到会。党委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

  不是党委会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党委会会议,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党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委会其他委员或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凡属学校党委会委员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党委会研究讨论。

  第十条党委会会议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部门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涉及学术事务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意见;

  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十一条党委会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至学校党委办公室,学校党委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第十二条党委会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三条党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会委员或分管校领导汇报,相关部门也可以参加汇报。

  第十四条党委会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委书记、校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五条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会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会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者党委会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六条党委会会议议题审议时可以通知相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询。

  第十七条党委会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

  原则批准或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

  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部门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

  不予批准。

  第十九条党委会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九条党委会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第二十条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分管领导或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委书记或党委会汇报。明确由相关部门负责的,由学校党委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相关部门没有按时反馈执行结果时,由学校党委办公室下达督办单,限时办结。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由党委办公室及时向学校党委书记反馈,并提出拟办意见。

  第二十一条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学校部门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

  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

  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委会会议决定;

  需要复议的,按第九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二十二条党委会会议决定执行情况应列为学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五、附则第二十三条学校党委办公室负责党委会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分送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归档会议材料。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学校党委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自20_年20月6日起施行。原《**学院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学校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

    一、  为贯彻落实市教育局《三个工作条例》,模范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制度,提高学校决策程序的科学性和决策结果的正确性,促进校长工作的高效、有序、规范和协调运转,根据上级文件和学校《章程》制定本规则。校务委员会议(以下简称校务会)的出席人员范围:正副校长、工会主席。

    二、  校务会每两周一次,于周三下午进行,遇有特殊情况随时召开;校务会召开时需有2/3以上人员出席,由校长主持,若议题涉及的分管校长不能出席,一般暂不研究该议题。

    三、  校务会议事范畴:1、学校重大重要事项(详见《重大问题决策议事办法》);2、校长提交校务会决策的有关事项。

    四、议事程序

    1.校务会召开前,校长应就待议的问题与书记进行沟通,达成共识。议题确定:(1)校长提出的要提交校务会议定的事项;(2)分管校长根据工作需要向校长提请的待议事项;(3)学校重大重要事项(按市教育局文件规定题目)。

    2.校务会议所议事项,分管校长要在召集部门负责人认真研究、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提出初步意见或方案,报校长后方可在会议上研究。会议研究讨论期间,校长或分管校长要根据学校发展和实际,实事求是的反映问题,并提出解决的初步办法或意见,然后让大家充分讨论,发表意见。

    3.校长在广泛听取大家意见的基础上,发表意见,然后根据情况主持表决,最后由校长做出决定。这其中,对带有方向性、全面性、长期性重大问题,校长事先要提交党的有关会议进行研究,并按“重大决策办法”决策。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应提交教代会审议。

    4.做好会议记录,并准确归档。同时办公室负责,将应当公开的结果在校务公开栏公示。

    五、校务会议的贯彻和督办

    1.校务会议形成的决定和意见,由校长按职责分工,抓紧落实。对一些重大事项的落实,责任领导要协调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校长要随时指导并督促。

    2.各部门对承办的工作,要在一定时间,按程序和具体要求抓紧办理,并将情况及时报告校长或分管校长。

    3.办公室建立工作考核簿,对各项工作完成目标情况进行登记、考察、评价,协助领导加强督办。

    六、校务会议纪律

    1.校务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在时,可委托他人主持。与会人员要服从工作安排,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需向召集人请假。

    2.校长主持校务会议,要充分发挥与会人员的积极性,广泛讨论,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共同意见达成时做出决定,不能将主持会议的职责变成个人说了算的.特殊权力。若校长的意见确属正确,但集体又未达成一致,可稍缓议决;紧急事件,可暂按校长意见办理。

    3.参加校务会人员在会上不得谈事先未和校长汇报或沟通的议题。

    4.参加校务会人员对会议过程和有关内容要严格遵守党的保密纪律和组织纪律,不得外传。特别是会议明确不得外说的机密或暂时保密的事项和问题,严禁泄漏;若给工作造成被动,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1.校务会议决定的事项,每个成员在涉及时均应以学校决定为唯一依据进行宣传、沟通和释疑,不能随意或不负责任讲话。若决定与个人意见不一致,可向校长提出,但言行上不能与学校相背,使工作被动。

    2.校务会议决策按上级关于回避的有关要求相关回避。

  学校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

  各党支部、各科室、各教学部:

  《山东省烟台护士学校党委会议议事规则》、《山东省烟台

  护士学校校委会会议制度》已经学校党委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

  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山东省烟台护士学校委员会

  20_ 年 10 月 22 日

  —1—

  山东省烟台护士学校党委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委议事程序,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提高党的执行力,确保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工委决策部署的贯

  彻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

  (试行)》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委议事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

  政策和中央、省委、市委、工委的各项决策部署,思想上、政治

  上、行动同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党委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

  展工作,落实党委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党委书记在集体领导中负主要责任。

  重大问题的决策,事先要进行认真调查研究和充分酝酿,党委会

  上允许发表不同意见,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

  (四)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党委成员要积

  极参与集体领导,维护党委的集中统一。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的

  事项,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

  第三条  党委议事范围:

  (一)传达学习和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上级党组织重大

  决策部署的重要事项;

  (二)审议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以及直

  属单位党委(总支)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审议委员会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

  —2—

  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四)学校各党支部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研究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群团组织建设和思想

  政治工作、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阶段性工作部署;

  (六)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制定全校教学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八)其他需要党委讨论决定重大问题。

  第四条  党委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决策方案。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责任科室

  对决策事项进行科学论证,提出决策方案。对需要多个方案比较

  的重大决策,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备选方案。

  (二)充分听取意见。方案提出后,应当充分听取各方面的

  意见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骨干教

  师进行可行性论证。涉及多个科室的议题,原则上由主办科室事

  先与有关科室协调一致后提交。未能达到一致又确需提交的,应

  当说明理由,并附有关科室的意见。

  (三)开展风险评估。决策方案提交审议前,根据需要对事

  关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

  (四)合法合规性审查。涉及法律法规和重大方针政策的决

  策方案提交审议前,应当对其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

  进行审查。审查未通过的,不得提交审议。

  (五)集体讨论决定。决策方案应当经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不得以传批、呈阅件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

  党委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

  —3—

  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第五条  党委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委会议形式。党委会议一

  般每月召开 1 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议的,党

  委书记或党委成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及时向党委会议报告。

  第六条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

  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其他党委成员召集并主持。

  党委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委成员提出建

  议、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第七条  党委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应在会议确定召开后

  及时通知参会人员。党委成员对会议召开的时间和议题如有意见

  或建议,应当在会前提出。

  第八条  党委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可召开,

  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到会。党委

  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

  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委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

  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委成员应当回避。

  不是党委成员的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党委会议。会议召集人

  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九条  党委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发

  扬民主,集思广益。

  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

  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成员

  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

  —4—

  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第十条  党委会议由政工科长负责如实记录,应当详细记录

  发表不同意见的党委成员所述的观点、理由和表决意见,经党委

  书记签字确认后,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党委会议结束后,会议决定事项应当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

  要应载明会议名称、时间、主持人、参会人员、列席人员、会议

  议题讨论决定情况及最后决定意见。

  党委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如有党委成员因故缺席的,由会

  议主持人指定党委成员向其通报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  党委成员和列席人员应当对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

  严守秘密,不得泄露;对研究中出现的不同意见,应当严格控制

  在会议范围内,不得在会外传播。对因泄露秘密造成不良影响或

  后果的,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会议纪要经政工科科长审核后,由党委书记或党

  委书记委托其他党委成员签发,印发党委成员或其他列席人员。

  政工科根据会议纪要,整理需要落实的工作任务,明确责任

  处室和办理时限,定期督查落实。

  第十三条  党委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委成员对

  党委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委反映,但在党

  委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党委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和反馈机

  制,确保党委决策落实。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5—

  山东省烟台护士学校校委会会议制度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行政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实现优化决

  策,行使最高决策权的一种会议制度。

  为加强和改进学校行政领导工作,保证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

  策的贯彻执行,促进学校日常行政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

  化,提高领导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会议内容及任务

  1.传达上级文件、指示和学校党委的重要决定,研究贯彻落

  实文件、指示精神的措施和方法。

  2.对学校的重大问题,如办学方针、长远规划、机构设置工

  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经费分配、人事任免等进行决策。

  3.听取中层职能部门的专题汇报,研究处理需要校长、副校

  长、校务委员协调的重要问题。

  4.研究决定职工和学生的重大奖惩事宜。

  5.研究决定学校其他重大问题。

  二、原则要求

  1.会议时间:由校长决定,一般两周开一次。

  2.参加人员:校务委员会由校长主持,副校长、校务委员参

  加。办公室主任负责记录。必要时可请党支部正副书记、职能科

  —6—

  室主任等相关人员列席校委会。

  3.会议议题:由校长、副校长、校务委员商定校委会的议题。

  各职能科室提请校委会研究决定的问题,先提交分管校长、校务

  委员,分管校长提前与校长汇报后,由校长办公室安排议程与时

  间。

  4.会议决议的贯彻执行与检查督导:在发扬民主、充分讨论

  的基础上,由校长做出决策。会议研究决定的事宜,由校长责成

  有关校务委员或者相关职能科室具体组织实施,校长办公室负责

  检查、协调、督促,并及时向校长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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