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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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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6-27 15:28:36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方案是从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都部署具体、周密,并有很强可操作性的计划。本站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方案,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通告》(乌政通〔20**〕15号)、《**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乌民发〔20**〕14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民政部门主导,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单位相互配合,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积极参与的联动机制,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为促进社会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领导,成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成员如下:

  工作组职责:及时研究解决救助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救助管理工作。

  工作组成员以市民政局工作人员为主,从市公安局、市执法局、市市政市容局各抽调3人参加(市公安局抽调人员包括市公安局交警支队1人),从市卫生局抽调2人参加,办公地点设在市救助管理站红山分站。

  工作组成员如发生变动,由所在单位接替人员自行补上,不再另行发文。

  三、救助范围

  根据**市流浪乞讨人员的分布情况,重点对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新市区、水磨沟区四个中心城区的主要街道及人口比较密集的机关、学校、医院、车站、机场、市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所、运动场、体育馆、展览馆、旅游景点、宾馆和街道十字路口、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地段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和管理。

  四、工作任务

  救助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宣传、劝导、教育、救助。对确因生活困难进行乞讨的人员实施救助;对以乞讨为职业的人员,依照城市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流浪乞讨人员,依法进行查处。力争做到市区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无流浪乞讨人员。

  五、职责分工

  (一)民政部门负责贯彻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通告》、《**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指导救助管理站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做好流浪乞讨人员返回原籍工作;负责提出无家可归流浪乞讨人员安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公安、行政执法、市政市容部门负责实施对保护性救助、帮扶性救助和救治性救助对象的引导、护送工作;发现其他流浪乞讨人员,加大告知、劝返、引导、护送力度;公安部门要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流出地查寻工作,对拦车乞讨影响交通,胁迫、诱骗、组织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进行乞讨以及纠集流浪乞讨人员对过路群众进行强讨硬要的,要依法予以打击。由公安部门负责,民政、行政执法、市政市容、卫生等部门配合,对60-70年代从外地自流来乌长期散居在雅玛里克山、黑甲山一带,依靠乞讨成家立业、生儿育女、世代乞讨的进行入户调查,摸清其家庭情况及乞讨原因,建立档案,为市人民政府从根本上解决流浪乞讨人员问题提供决策依据。

  (三)卫生部门负责确定流浪乞讨病人医治定点医院,加强对定点医院的工作指导;明确“基本医疗救治”的范围和相关政策;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医疗救治费用审核工作。

  (四)财政部门负责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各项救助资金的落实,并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工作。

  (五)交通部门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流浪乞讨人员送返原籍工作,及时提供乘车(船)凭证;协调铁路、公路等单位为受助人员返乡提供便利。

  (六)各区(县)、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负责辖区内小街小巷、住宅小区等地流浪乞讨人员疏导管理工作,维护辖区内市民正常工作生活秩序。

  六、工作要求

  (一)流浪乞讨人员成分复杂,情况殊异,实施救助管理政策性强,工作难度较大,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通告》、《**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规定,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互相支持,齐抓共管,共同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二)要加强救助管理干部队伍建设,选拔素质高、服务意识强的同志充实救助管理干部队伍。要教育救助管理干部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规定的“八不准”,依法履行救助管理职责。要建立有效的监督、考核机制。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受助人员管理、学习、作息、卫生、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档案管理、安全等制度,并认真执行。

  (三)各区(县)、各有关单位要把救助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由主管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救助管理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救助管理工作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各区(县)、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对在本辖区内的流浪乞讨人员均有责任和义务告知或引导其前往救助管理站求助。

  (四)在积极做好政府救助的同时,要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积极引导社会慈善团体募集资金开展形式多样的救助活动。要积极发展政府推动、民间组织参与的社会慈善救助服务模式,发掘社会资源,引导、培育民间组织参与救助服务,实现救助管理工作的多元化。

  (五)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救助工作的良好氛围。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发挥各种媒体,特别是社区居务公开栏、宣传栏的作用,系统全面地宣传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政策、法规,组织力量在市区内人口密集地段及主要街道发放《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通告》及救助服务卡,告知求助者救助管理站地址、电话(市救助管理站电话,市救助管理站红山分站电话:),做到家喻户晓。同时,各新闻媒体要对流浪乞讨人员中假装残疾、以假乱真、强讨硬要、拦车乞讨,租借、组织和强迫未成年人乞讨等行为予以曝光,以教育广大群众,避免上当受骗。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方案

  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坚持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原则,依照有关法规政策要求,通过条块结合、各负其责、街面巡查、分类施救、落实责任等有效办法,确保我区城乡流浪乞讨人员能够及时回归家庭和得到有效救助。

  二、工作内容和基本程序

  (一)建立政府领导。经研究,高新区决定成立城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韩连生  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常务副主任

  副组长:崔晓明 党群工作部部长

  尚恒温 社会事业发展局局长

  李 松 综合执法局局长

  赵丽敏 财政局副局长

  李彦钦 建设局副局长

  朱卫旭 农村工作办公室副主任

  王世顺 公安分局副局长

  张新暖 大麻森乡副乡长

  王志成 苏正办事处副书记

  成 员:张洪才 社会事业发展局副局长

  李秀蕊 社会事业发展局副职待遇

  邢东娜 社会事业发展局民政科科长

  王慧平 社会事业发展局卫计科科长

  呼桂真 大麻森乡民政所所长

  侯 昭 苏正办事处民政所所长

  刘玉梅 怡水园居委会主任

  王建华 恒大居委会主任

  马玉灏 宝云居委会主任

  张 铭 东团马兼达观居委会主任

  王春香 花卉园居委会主任

  (二)街面巡查。统筹公安、城管、民政及其救助机构,以及乡(办)、社区(村)委员会等资源,分片包干,划定责任范围,形成对街面和社区无缝隙全覆盖巡查。

  (三)发现、劝导和护送。对有行为意识和认知能力的流浪乞讨人员劝其自行前往救助站接受救助,解决生活无着实际问题;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和智障人员,发现单位的人员要第一时间护送其前往救助站或联系救助站接走;对遇有患病的流浪乞讨人员,按照“先救治、后救助”原则,根据患病类型,护送至相关定点医疗机构救治。对经反复劝导后拒绝前往救助站接受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劝其到附近安全适当位置,并提供必要生活用品。

  (四)寻亲、送返和安置。救助站和公安、交通、铁路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对有行为意识和认知能力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提供相应条件,及时安排返乡;对无认知能力的流浪乞讨人员,24小时内要将相关信息登录全国救助寻亲网,利用DNA对比、刷脸识别、今日头条寻人等科技手段开展寻亲服务,及早帮助其回归家庭;对患有精神疾病、传染病的流浪乞讨人员,及时送达当地定点合作医疗机构,按有关要求进行医疗护理;对超过三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滞留人员,民政、公安和救助站按照《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和照料安置工作的意见》(民发〔20_〕158号)的有关规定,予以落户和妥善安排,并继续努力帮助其寻亲送返。

  三、各部门职责分工:

  1、社会事业发展局:要切实履行牵头部门的职责,负责救助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重点加强和指导救助站(点)做好站内救助、站外托养、寻亲、送返等工作,必要时配合有关部门实施重点区域和时段的街面巡查救助任务;负责确定定点医院,指导完善相关制度,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2、公安分局、综合执法局:按照职能分工范围,主要承担街面巡查救助任务。

  3、财政局:主要负责经费保障。

  4、党群工作部:主要负责报纸、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新闻媒体参与流浪乞讨工作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5、建设局:承担对建筑工地等重点区域的巡查救助任务,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告知、引导或协助公安、民政等部门将其护送到上级救助管理站或返乡工作。

  6、各乡(办)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区域内的巡查救助,承担发现、告知、引导、护送等责任。

  四、工作要求:

  1、流浪乞讨人员成分复杂,情况特殊,实施救助管理政策性强,工作难度较大,各乡(办)和高新区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2、各乡(办)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救助管理干部定岗定责,由专人负责,选拔服务意识强的同志充实救助管理干部队伍。要教育救助管理干部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救助管理职责。

  3、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救助工作的良好氛围。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发挥媒体和社区居务公开栏、宣传栏的作用,宣传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政策,要通过新闻媒体对流浪乞讨人员中假装残疾、以假乱真、强讨硬要、拦车乞讨,租借、组织和强迫未成年人乞讨等行为予以曝光,以教育广大群众,避免上当受骗。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方案

  为确保我区境内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及时妥善的救助,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方法》(国务院令第381号)、《湖南省关于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岳阳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分类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_】18号)文件要求,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为目标,以流浪乞讨人员等特殊群体救助管理为重点,以整合救助资源、提升救助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为重要抓手,积极适应特殊群体救助工作新形势,进一步提高标准、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守住底线,加大救助力度,强化救助管理,通过条块结合、街面巡查、分类施救、落实责任等有效办法,确保我区城乡流浪乞讨人员能够及时回归家庭和得到有效救助,坚决杜绝出现饿死冻死冻伤等极端事件,并借此建立健全全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工作长效机制,提升全区救助管理工作整体水平。

  二、工作目标

  协调各方面力量,充分发挥救助保护服务网点及镇(办)民政所、社区居委会的作用,按照属地管理与分块整治的原则,科学调配管理力量,部门互动,城乡联动,通过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深入开展街头流动救助,形成多部门联动机制,实施全方位、全天侯、无缝隙救助,确保流浪乞讨人员不出现饿死、病死等恶性事件。力争实现我区城市街面无流浪乞讨人员的工作目标。

  三、工作措施

  1、加强领导、明确救助主体。民政局实施面上指导、协调,资金的筹措、安排,镇(办、场)为救助主体,及时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区(村)参与的救助管理工作领导机制和协调运行机制,分片包干、条块结合,划定责任范围,明确职责分工,构建"区、乡镇、村(居)"三级救助网络,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确保接受求助与街面巡查工作无缝隙、全覆盖落实到位。

  2、分类施策、明确救助重点。各镇(办、场)对所辖区域内的街面加强巡查,负责指导所辖社区(村)承担区域内流浪乞讨人员的发现、劝导以及临时救助工作;对有行为意识和认知能力的流浪乞讨人员,劝导其自行前往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解决生活无着实际问题;对流浪乞讨人员中无认知能力且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流浪乞讨人员(含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和智障人员),发现单位要第一时间派人护送至当地敬老院管控,然后将安置信息及时报告区民政局,每个敬老院要预留两间房子,作为流浪乞讨人员男女分区安置用房;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障碍患者、危险传染病人,要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根据患病类型,护送至相关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3、落实保障、明确救助程序。各镇(办、场)要与公安、交通等部门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对有行为意识和认知能力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相应条件,及时安排返乡;对无认知能力且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流浪乞讨人员,24小时内要与派出所联系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国救助寻亲网,7个工作日内仍无法确认身份的流浪乞讨人员必须全部书面报请区公安分局及时采集DNA血样,利用DNA比对、人脸识别、今日头条寻人等科技和信息手段开展寻亲服务,及早帮助其回归家庭,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滞留人员,民政局和公安分局按照《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和照料安置工作的意见》(民发〔20_〕158号)的有关规定,予以妥善安置,并继续努力帮助其寻亲送返。

  流浪乞讨人员在救助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区民政局救助管理站负责结算。

  四、责任追究

  各镇(办)按照责任划分,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对于职责不清、履职不严、措施不力、隐瞒情况、推诿扯皮等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将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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