诫勉谈话记录(通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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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谈话记录1
纪委实行诫勉谈话制度的规定
为了更好地履行纪委工作职能,强化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竭制和防范违纪现象的发生,特制订以下规定。
一、谈话适用以下几种事项:
1。由*、举报及其他渠道反应的一般性问题,经核实后需与举报人见面。
2。*或其他渠道,反应意见相对集中的问题,需要核实并督促纠正。
3。领导干部存在违纪的苗头性问题。
4。其他需要实施谈话诫勉的事项。
二、谈话人不得少与两人,并做好记录。
三、谈话人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谈话人向被谈话人介绍反应的问题,提出谈话的有关要求。
2。被谈话人就反应的问题作出个人陈述、说明或书面检讨,并提供有关材料。
3。谈话人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对被谈话人提出要求。
4。谈话人应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
5。被谈话人对谈话人所提要求应表明态度,积极配合。
诫勉谈话记录2
为贯彻落实党的xx大精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谈话的对象
县财政局各股室和乡镇财政所主要负责人。
二、谈话的内容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xx与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的情况,特别是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的情况。
2、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工作的情况。
3、个人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
4、个人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执行廉政勤政、治理公款吃喝浪费、严禁党员干部赌博等有关规定的情况。
5、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情况。
6、对上级党委、政府、纪委交办的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焦点问题的情况。
7、其他需要通过谈话了解的情况和问题。
三、谈话的实施
1、谈话工作在局党总支和局党组的领导下进行,由局党组和纪检组作出安排。
2、谈话由党组书记、纪检组长负责,纪检成员和人教股负责参加。
3、谈话的时间和具体对象由局党组和纪检组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局各股室和乡镇财政所负责人的每一任职届内,局党组和纪检组负责人至少同其谈话一次。
4、谈话前5天,由局党组和纪检组将谈话要求、内容、时间、地点等书面通知谈话对象。
四、谈话的要求
1、谈话对象接到谈话通知后,要认真做好准备,安排好工作,按时到约定地点参加谈话。
2、谈话对象介绍情况要紧扣本地本部门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开门见山,突出重点,实事求是。
3、负责谈话的同志要以对组织、对同志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与谈话对象平行交换意见。对谈话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4、谈话时,主谈方要认真做好记录,并将谈话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连同谈话记录向局党组和纪检组汇报。谈话记录和谈话情况书面材料存入干部廉政档案。重要情况及时向局党组报告。
诫勉谈话记录3
为了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与管理,促进干部廉洁自律,有效防范违纪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一、诫勉谈话适用于以下事项
1、有信访或其他渠道反映,涉及到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情况,需要听取本人意见、早打招呼的。
2、经帮助教育仍无改进,需进一步批评教育,促其重视,使之改正的。
3、可能酿成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需要批评提醒、引以为戒的。
4、其他需要实施诫勉谈话的事项。
二、诫勉谈话的对象
水产系统全体工作人员。
三、确定诫勉谈话对象的程序
对工作人员的谈话,由局党政领导决定,并及时向局纪委通报诫勉谈话情况。
四、主谈和参与谈话的分工
与局中层干部的谈话,一般由局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主谈;与一般的工作人员的谈话,一般由该科室的领导或负责人主谈,可请纪委人员参加。
根据需要,局党委可直接对有关人员实施谈话。
五、谈话的主要内容
1、向被谈话人指出反映的问题,说明谈话的目的。
2、被谈话人就反映的问题做出解释、说明或检讨。
3、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情况,对其提出要求和希望。
诫勉谈话记录4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党员、干部的勤政廉政意识,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与权威性,强化对党员、干部的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促进党员、干部廉洁自律,防范和遏制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一、诫勉谈话的目的
针对党员、干部存在的不正之风,违反纪律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信访举报和其他渠道掌握的轻微的,一般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问题,通过开展诫勉教育,促使他们警醒、自律、正视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纠正,防范和遏制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达到教育、保护和挽救干部的目的。
二、诫勉谈话的对象
1、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情节轻微,未受纪律处分的党员、干部;
2、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对职责范围内发现的违纪行为未及时制止,而应负领导责任的党员干部;
3、信访举报或其他渠道反映存在的一般性问题,经核查后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但必须及时整改纠正的党员、干部;
4、重点股室、重点岗位以及存在违纪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党员、干部;
5、群众反映的意见相对集中,需要对群众反映问题引起高度重视及时整改、纠正的党员、干部;
6、存在工作作风、工作方法问题导致群众意见大、反映强烈的党员、干部;
7、其他情形组织上需要谈话的党员、干部。
三、诫勉谈话的形式
诫勉谈话采取指定诫勉谈话人与被诫勉谈话对象面对面谈话教育的方式进行,一般按照被诫勉谈话对象的职级,指定高于被诫勉谈话对象职级的领导干部为谈话人,并做好谈话记录。
四、诫勉谈话的内容
1、谈话人向被谈话对象通报群众举报或其他渠道掌握的被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并讲述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
2、被谈话对象可以就谈话人所通报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检讨,并负责对需要澄清的问题提供有关材料;
3、谈话人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解释,结合所掌握的问题,对被谈话人提出有关要求或给予批评教育;
4、被谈话人对谈话人所提出的要求表示明确的态度和纠正的决心。
五、诫勉谈话应注意事项
1、诫勉谈话应坚持思想教育为主,“治病救人”的原则,谈话人应注意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2、诫勉谈话应保持保密性原则,注意为举报人和反映问题的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反映人的姓名、单位等,切实保护好举报人、反映人的合法权益。
3、对可能涉及构成违法违纪线索的问题,不得采用诫勉谈话的形式向当事人泄露。
4、谈话人要允许被谈话人对有关问题进行解释、说明或澄清。
5、对需要进行诫勉教育的对象,谈话人应事先通知时间、约定地点。被诫勉谈话对象无故不得拒绝参加谈话,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谈话的应事先说明原因,由谈话人另行约定时间。
6、诫勉谈话应做好谈话记录,作为被诫勉教育对象今后整改纠正的对照依据,并存入党员、干部廉政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