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突发事件医疗救援应急预案集合3篇
应急预案是指在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环境危害和人为破坏等突发事件发生时的应急管理、指挥和救援预案。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重大突发事件医疗救援应急预案的文章3篇 ,欢迎品鉴!
【篇一】重大突发事件医疗救援应急预案
为预防火灾突发事故在我局发生,特制定我局机关消防应急预案。
一、组建预防火灾突发事故领导小组
成员:略
各楼层负责人负责组织疏导该楼层所有人员沿楼梯撤离办公楼,协助参与灭火。
局大院、车库负责人应视火灾发生情况,指挥局内人员、车辆撤离。
二、突发火灾事故应急实施措施
1、若办公大楼突发火灾事故
发现火灾事故的人员应马上向楼层负责人报告,该楼层负责人应马上向领导小组报告并着手组织灭火,领导小组组长接报告后应马上组织人员协助灭火,力争把火灾扑灭在初发时段,若觉得火灾较为严重,本单位自救不能解决问题,应马上向消防部门报警,并着手组织人员、车辆撤离。
各楼层负责人在疏导该楼层人员撤离时,一律不准乘坐电梯,沿楼梯撤出办公楼至安全地带,各科室人员撤出办公室时,应切断电源,本局办公室黄绍华同志负责切断总电源。
领导小组组长报警后应指挥门房值班人员打开大门,以便人员车辆撤离,同时安排人员到路口等候消防车。
局大院、车库负责人应马上组织司机把车辆撤离教育局,开至安全地带停放后,人员即回教育局协助扑救。
2、若报告厅突发火灾事故
如果在报告厅开会时突发火灾事故,会务人员应马上切断电源,打开前后二个大门,由在场领导指挥开会人员撤离并报告局应急领导小组领导,局门房值班人员应马上打开大门,方便人员车辆撤出,在场人员应立即想方设法扑灭火灾,如果火势较大应马上向消防部门报警。
3、节假日时间(或夜晚)突发火灾事故
局值班人员及门房值班人员应马上报告局领导,同时向消防部门报警。局领导接报告后通知相关人员到局协助扑救。
【篇二】重大突发事件医疗救援应急预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明确牡丹江市辖区内医疗纠纷引发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打造和谐社会关系,落实“三实两创”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XXX市突发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及时、有效处置我市突发医疗纠纷事件,切实维护全市各级医疗机构的正常医疗和工作秩序,保护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所称的突发医疗纠纷事件是指患者一方实施的严重影响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纠纷事件。根据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医疗纠纷事件分为一般突发医疗纠纷事件和重大突发医疗纠纷事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医疗纠纷事件:
1、写恐吓信或者多次发送侮辱、恐吓等其他信息,公然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医务人员,干扰医务人员及其家属正常工作和生活。
2、在公共场所以散发传单、散布谣言等形式传播虚假信息造成恶劣影响。
3、抢夺患者或他人医疗文书,以及与医疗纠纷相关的医疗证物,经劝说无效。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医疗纠纷事件:
1、聚众占据医疗机构医疗或办公场所,发生打、砸、抢等违法行为,严重干扰正常工作秩序的;
2、侮辱、威胁、恐吓、围攻、殴打医务人员或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患者或其家属有自杀、自残倾向,或危害他人人身安全。
3、在医疗机构内或周边,身着孝服、静坐、下跪、设灵堂、烧纸钱、摆花圈、拉横幅标语、张贴大字报、围堵大门、堵塞交通等行为,不听劝阻,拒不按法律程序处置。
4、拒不将尸体按规定时间(死亡后2小时内)移送殡仪馆,以尸体相要挟,寻衅滋事,抬尸闹事、上街游行、堵塞交通,或将尸体从殡仪馆移到医疗机构或其它场所陈尸的;
5、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医疗资料或医疗器械、医疗设施,占据办公、诊疗场所,影响正常工作。
6、有职业医闹及社会黑恶势力等参与,发生严重围堵、冲击医疗机构以及伤害医务人员的行为。
7、其他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及严重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工作秩序的行为。
第三条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或即将发生的突发医疗纠纷事件,危害医院财产和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及破坏医疗秩序、社会稳定的行为,重大的医院治安事件。
第二章应急处置体系
第四条组织机构。成立由分管卫生工作市领导为组长,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信访局、市文广新局等单位和部门为成员的市医疗纠纷引起突发事件协调处置领导小组(见附件),负责实施全市突发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按预案指挥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全市突发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
第五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一)医院职责
1、认真落实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诊疗护理常规制度,切实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实行优质服务,不断提高医患沟通技巧和能力。
2、成立医疗纠纷协调处理领导小组,并明确各成员责任。
3、积极配合患方做好相关证据保存工作,如复印、封存病历资料及可疑药物,做好输液、输血、注射、手术等器具器械的现场实物封存等工作。
4、对医疗纠纷迅速展开内部调查,了解诊治经过、事件原因、责任有无以及患者诉求等,及时与患方进行沟通。
5、与公安部门配合,建好驻医疗机构警务室,健全医疗机构内部保卫组织,依据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制定医疗机构内部治安应急预案,不断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6、制定并落实重大医疗差错和医疗事故责任处罚规定。
(二)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1、重点抓好医疗质量管理工作,规范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从医疗管理上最大限度减少医患纠纷的发生。
2、协助开展纠纷协调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依规处理。收集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对纠纷发展态势及时进行评估,并迅速向领导小组报告。
3、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
(三)公安部门职责
1、负责指导医院做好治安保卫工作,加强医疗机构驻点警务室建设,将纠纷事件尽可能控制在萌芽状态。
2、把医疗机构纳入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范畴,在接到突发医疗纠纷事件报警后,立即派警到现场,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正常
的医疗工作秩序,保护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协助进行调解工作。
3、对突发医疗纠纷事件中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要快侦快办快结,依法予以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四)司法行政部门职责
1、参与调解医疗纠纷,防止医疗纠纷激化。
2、对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并督促双方当事人及时、认真履行调解协议;对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当引导医患双方当事人通过诉讼等法律程序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五)信访部门职责
及时掌握信息动态,根据《信访条例》引导诉求人通过正常法律渠道解决医疗纠纷,协调处置医疗纠纷群体性上访事件。
(六)民政部门职责
按照殡葬管理法规,为遗体运输、冷藏、冷冻、火化提供及时便捷服务。
(七)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职责
做好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受理并委托牡丹江市有关机构开展药品和器械鉴定检验工作。
(八)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职责
协调市内外新闻媒体,积极宣传处理医疗纠纷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客观、公正、准确报道医疗纠纷,对医疗纠纷进行正确舆论引导。对影响较大、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审理的医疗纠纷案件,不得在结案前进行带有倾向性的报道;协助做好省内外其它新闻媒体的沟通协调工作,避免事态扩大。
第三章处置程序
第六条按医疗纠纷性质分类实施突发医疗纠纷事件处置。
(一)一般性突发医疗纠纷事件的处置程序
1、接到一般性医疗纠纷报告后,医院分管领导要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展开调查,了解纠纷的原因、性质、责任,并组织力量维护院内秩序,封存有关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经调查分析评估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院方应耐心向患方解释,做好沟通工作,争取患方理解。若双方意见难以达成一致的,应引导患方遵循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或司法程序解决纠纷。
2、接到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的报警、报告后,公安部门应立即安排民警到现场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同时协助开展医疗纠纷调解工作。
3、对可能导致矛盾激化的突发医疗纠纷事件,在维持好正常医疗工作秩序的同时,公安部门、卫生部门应及时向相关领导汇报,医疗机构应将纠纷经过以书面材料报市卫生局。
(二)重大突发医疗纠纷事件的处置程序
1、医疗机构的处置程序
(1)医疗纠纷所在科室和部门一旦发现事态严重,应及时向医院医疗纠纷协调处理领导小组报告,民警或保卫部门应及时介入,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做好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安全保障工作。
(2)分管医患纠纷处置工作的领导要及时到达现场,了解事件经过,封存有关病历及相关物品。接待患者或其家属,了解患方提出的涉及医疗方面的问题和要求,落实患方的合理诉求。
(3)根据患方提出的涉及医疗方面的问题和要求,立即组织院内专家进行讨论,作出初步判定结论,正面答复患方。对明确为医疗事故的,应主动与患方依法协商并赔偿经济损失;对难以认定为医疗事故的,应引导患方按法定途径解决诉求,避免纠纷矛盾的进一步扩大和激化;对明确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应耐心细致地与患方沟通,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同时,要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告知患方处理医患纠纷的程序,
积极配合医疗纠纷群体性事件协调处置领导小组开展调处工作。
(4)当患方出现打砸行为或停尸、聚众闹事等现象时,医疗机构应立即报警,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严重人身伤害事件发生,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口头和书面形式报告有关情况。
2、公安部门的处置程序
(1)公安机关接到重大突发医疗纠纷事件报警后,要立即组织警力出警,采取有效措施平息事态,尽快恢复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
(2)开展教育疏导工作,告知患方按正常处理渠道解决纠纷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3)对侮辱、威胁、恐吓、围攻、殴打医务人员或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打、砸、抢、封门、堵路,占据医疗机构医疗或办公场所停尸、设灵堂以及其他严重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及时调查取证,采取果断、强制措施,依照法律法规严惩肇事者。
3、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置程序
(1)当接到院方、患方的报告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派员赶到现场,了解事件经过,并将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2)了解医患双方意见分歧或争议焦点,开展教育劝导工作,宣讲医疗纠纷处理的法律法规,引导患方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处理。
(3)对经鉴定属医疗事故的,应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依法对医疗机构和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理。
4、司法部门处置程序
(1)接到市医疗纠纷事故协调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协助开展调处工作。
(2)对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并督促双方当事人履行协议。
5、其他成员单位的处置程序
当发生医疗纠纷群体性事件时,信访、民政、药监、宣传等成员单位要根据预案的职责分工和应急处置需要,各司其职、密切合作,使医疗纠纷群体性事件得到及时、妥善处置。
(三)因非法行医引发医疗纠纷事件的处置程序 对经卫生行政部门确认为非法行医的,公安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事后总结。对经法院判决或通过调解处理的医疗纠纷,在平息后一周内,要将事件发生原因、调处经过书面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八条有效处置突发医疗纠纷事件、及时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是各部门的职责所在。在处置过程中,凡未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医疗纠纷群体性事件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对在突发医疗纠纷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同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对触犯刑法的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二)对通过调处解决的突发医疗纠纷事件,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要对导致重大差错和医疗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
(三)对在医疗纠纷事件中造成财产损坏及人员伤害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和赔偿,对幕后操纵纠纷的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有关法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确保医患纠纷依法、规范、有序处理。
第十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制定相应的处置预案,辖区内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纠纷群体事件,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本预案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新规定和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第十二条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三】重大突发事件医疗救援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保障突发事件发生后,迅速、高效、有序地组织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高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XX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所需要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1.4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区统一领导和指挥本区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理工作。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各乡镇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理工作。
(2)提高认识,常备不懈。提高社会各界对突发事件医疗救援的认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可能引发各类突发事件的情况及时分析、预警,作好医疗救援准备,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依法规范,及时反应。区卫生局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完善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体系,为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制定系统规范的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确保对突发事件快速反应,能及时有效开展紧急救援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加强人员培训,实施科学组织,提供先进完备的科学技术保障和救治技能。加强部门合作,实行资源共享。加强宣传教育,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人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提高公民自救互救能力。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区政府设立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地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2.1应急组织机构组成及职责
成立望城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指挥部(简称区医疗救援指挥部),由主管副区长任指挥长,区政府办联系副主任、卫生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区卫生局、应急办、财政局、发改局、文广局、电信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民政局以及各乡镇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区医疗救援指挥部职责:研究决定全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问题;统一指挥全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处置工作;部署和总结年度工作;制定和实施本预案并督促区直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落实本预案;指导、监督本地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应急工作;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2日常管理机构与其职责
区医疗救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医疗救援应急办,设在区卫生局),由区卫生局分管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下设指挥调度组、医疗急救组、物资保障组、信息管理组、专家咨询组、疾控与卫监组。
区医疗救援应急办职责:在区医疗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实施全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指导开展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负责区医疗救援指挥部日常工作,制定有关预警、预报、预防和信息报告制度,提出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开展应急演练、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各组的职责如下:
指挥调度组:以区人民医院120急救中心为工作平台,负责统一指挥调度协调全区各医疗急救机构及相关网点医院,参与突发事件的医疗紧急救治工作。
医疗急救组:以区人民医院为主体,由辖区内其他医疗机构共同参与的临床医学专家、疾控专家组成,负责组建综合性或专业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在上级专业技术部门的指导下,参与救援的医疗机构共同协作完成危险化学品中毒、辐射危害等特殊领域的医疗救治。
物资保障组: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改局、财政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应急物资的储备、调度和后续供应以及经费保障。
信息管理组:区卫生局负责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每日报告伤员救治进展,重要情况随时报告,完成指挥部下达的其他任务。
专家咨询组:以区级医疗机构为主体,邀请其他医疗机构共同参与的临床医学专家、疾控专家组成,负责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支持,参与制定、修订、评估《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预案》和技术方案。
疾控与卫监组:以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区卫生监督所为主体,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开展卫生学调查评价、卫生监督执法,防止各类突发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3各部门职责
区应急办:负责协调、指导、督查全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指挥重大突发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
区卫生局:负责医疗救援“三级网络”建设,建立医疗紧急救援指挥平台和120急救转运系统,完善现代化通讯指挥系统、信息网络平台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互通。协调和组织安排其他医疗单位参与我区的医疗救援工作。
负责建立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建立应急处置队伍和专家资料库,并根据需要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负责配备现场应急处理所需的车辆、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并及时更新补充,提出储备计划建议,建立设施设备信息数据库。
区发改局:负责医疗救援应急物资价格管理。
区财政局:负责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经费保障,设立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专项经费,并纳入年度预算。根据以往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实际情况和测算结果,每年设置一定数额的医疗救援工作经费。在发生突发事件后,根据区医疗救援应急办制定的医疗救援经费保障方案,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及时足额安排,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工作。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设备的监督管理和储备,参与组织特殊药品的研发和生产,协调特殊药品进口审批等工作。
区文广局:负责突发事件中医疗应急救援的新闻采访、发布等工作。
区电信局:负责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提供通讯保障等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等工作。
区公安局:负责维护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秩序。紧急情况下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等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受害群众的安置工作,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做好捐助款物管理发放等工作。
各乡镇:负责辖区内医疗救援的组织协调和后勤保障工作。
3.应急响应
3.1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响应分为一般(ⅳ)、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
3.1.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级响应:
(1)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事件。
(2)区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事件。
3.1.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响应:
(1)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事件。
(2)市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事件。
3.1.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响应:
(1)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事件。
(2)跨市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3)省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事件。
3.1.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响应:
(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发生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
(2)需要国务院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事件;
(3)跨省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4)国务院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突发事件。
3.2应急响应措施
3.2.1ⅳ级响应
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办接到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的报告或指示后,应立即组织开展现场处理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并及时向区应急办报告。
3.2.2ⅲ级响应
(1)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办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的有关指示或报告后,应立即开展突发事件的现场救援,组织专家对伤员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及时向区医疗救援指挥部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2)必要时报请市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指挥部给予协调、支持,提供技术指导。
3.2.3ⅱ级响应和ⅰ级响应
(1)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同时向市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指挥部和市应急委报告。
(2)当上级决定启动ⅱ级或ⅰ级应急响应后,在上级医疗救援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由区应急办直接指挥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理工作。
在启动较高级别应急响应时,较低级别应急响应同时启动。
3.3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应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卫生救援工作。在实施医疗卫生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必要时区医疗救援指挥部可在事发现场设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
3.3.1现场抢救。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迅速将伤员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和采取相应的措施。
3.3.2转送伤员。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病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进行必要的处理后在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并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报医疗卫生救援指挥机构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须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
(6)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3.4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发生突发事件后,区医疗救援指挥机构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专业机构开展卫生学调查评价、卫生监督执法,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5信息报告和发布
各医疗卫生机构在迅速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应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及疫病等情况报告区医疗救援应急办。
承担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每日向区医疗救援应急办报告伤病员、医疗救治进展及疫病等情况,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区医疗救援应急办要及时向区和市医疗卫生救援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3.6应急响应终止
完成突发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伤病员得到救治处置后,由发布应急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宣布终止应急响应。
4.监督管理
4.1宣传培训与公众参与
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或印发手册等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区卫生局要做好知识普及的工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做好提供宣传资料和培训师资等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4.2奖惩与责任
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行政责任制。对在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附则
5.1预案管理与更新
区卫生局根据情况变化,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5.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