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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公司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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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30 21:14:35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管理公司的制度(精选5篇)

很多人都看过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制度是实施一定的管理行为的依据,具有权威性、完整性、排他性、可执行性、相对稳定性和公平公正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管理公司的制度范本,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管理公司的制度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团及下属各公司机构设置和岗位编制,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人力资源,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有效控制人工成本,根据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岗位编制管理的指导思想

岗位编制管理应遵循“总量控制、优化结构、理顺关系、合理规划”的原则,根据公司业务发展和项目拓展的需要,合理安排编制、有效控制编制、适时调整编制,充分发挥岗位编制管理在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方面的积极将作用。

第二章 岗位编制管理

第三条 岗位编制管理职责划分

(一)总部人力资源处

1、负责根据集团公司机关处室工作职责,合理安排各处室岗位编制;

2、协助各处室负责人编写岗位说明书,明确岗位任职要求、工作内容、工作职责和考核内容等;

3、初审集团下属各公司上报的岗位编制报告,并及时报送集团总经理办公会审定。

4、监督下属各公司岗位编制落实情况,有效控制整体编制数量,合理分配人力资源。

(二)各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

1、负责根据所在公司经营管理需要确定各部门、各业务单元岗位编制数量;

2、协助所在公司各部门、各业务单元负责人编写岗位说明书,明确岗位任职要求、工作内容、工作职责和考核内容等;

3、负责编写所在公司岗位编制报告,明确公司组织机构,部门或业务单元设置情况,部门或业务单元工作职责和编制情况,以及各岗位说明书等内容,并根据要求上报集团人力资源处;

4、负责根据所在公司业务发展或项目拓展的需要,适时调整岗位编制,并将调整的原因、岗位编制增加情况等内容形成报告及时上报集团人力资源处。

5、负责在审定的岗位编制范围内,按照所在公司人事管理需要,自行调整和安排编制范围内人员,但总经理助理及以上人员由集团人力资源处负责调整和安排。

第四条 岗位编制的审定机构

集团及下属各公司岗位编制的审定机构为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

第五条 岗位编制审定流程

集团及下属各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年度经营管理目标和公司实际经营管理需要,于每年1月30日前将当年度

岗位编制报告呈报所在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审批后的岗位编制报告应在2月底前上报集团人力资源处,经集团人力资源处初审后,最终报集团总经理办公会议审定。集团及下属各公司根据审定后的岗位编制报告对公司岗位编制进行日常管理。

第六条 岗位编制调整流程

集团及下属各公司因工作实际需要调整年度岗位编制的,人力资源部门应及时将调整的原因、岗位编制增减情况等内容形成报告,经所在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及时上报集团人力资源处初审,初审合格后由集团人力资源处呈报集团总经理审定。

第三章 岗位编制管理考核

第七条 岗位编制管理考核

为保证岗位编制管理的及时、准确,以及岗位编制内容的完整、真实。岗位编制管理考核将列入集团对下属各公司年度管理考核内容中,每年年终安排检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具体考核内容如下:

(一)岗位编制报告报送的及时性(10分)

考核各公司岗位编制报告上报的及时性,每延迟一天扣减2分。

(二)岗位编制报告报送的完整性(15分)

考核各公司年度岗位编制报告上报的内容是否按照报

告模板内容编写,内容是否完整,每少一项扣减3分。岗位编制报告模板详见附件。

(三)岗位编制执行情况(45分)

岗位编制控制严格,安排合理,无超编、隐瞒编制情况发生的给予满分。如发现故意隐瞒编制,虚增编制情况的扣除全部分数;发现编制增减未及时上报,或审批手续不完备的,每发现一次扣除15分。

(四)岗位说明书的完整性(30分)

岗位说明书内容完整,规范的,给予满分。如发现岗位说明书编写内容有遗漏的,每发现一次扣除5分;如发现岗位说明书未及时根据岗位变化情况进行调整的,每发现一次扣除5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集团人力资源处负责本制度的制订、修改、解释等工作。

第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管理公司的制度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维护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依法经营与管理,把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规范公司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法律工作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与机制,促进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股东和公司合法权益,确保公司经济建设健康、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法律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二)依法维护公司和公司股东合法权益;

(三)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

第四条公司应当拥有常年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包括法律事务顾问和外聘法律顾问,二者应紧密配合,以确保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法律顾问履行职责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工作需要查阅公司有关文件、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二)对损害公司合法权益、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依法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三)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公司内设法律事务顾问,由公司职员担任。法律事务顾问负责承担公司法律事务,向公司分管领导负责和报告工作。法律事务顾问应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及其决策中的法律风险及时提出法律意见与建议。

第八条法律事务顾问的职责是:

(一)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起草或者参与起草、审核公司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核公司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

(四)参与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投融资、担保、租赁、产权转让、招投标及改制、重组等重大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五)协助办理企业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知识产权保护、公证、鉴证等有关法律事务;

(六)配合公司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七)提供与公司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

(八)受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参加公司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

(九)办理公司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九条下列规章、合同、协议、洽谈纪要和意向书,应当经法律事务顾问审核:

(一)公司的规章,包括具有规范性的决议、决定、通知或指导意见;

(二)分立、合并、改制重组协议;

(三)设立、变更、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协议,经济补偿协议;

(四)重要投资协议、合作合同和其他经济合同;

(五)公司认为应当法律审核的其他法律文书。

第十条公司应当聘请专业律师事务所作为外聘法律顾问,公司在作出下列事项决定前,应当由外聘法律顾问提出法律意见书:

(一)公司的基本制度;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投融资、担保、租赁、产权转让、招投标及改制、重组等;

(三)公司重要投资项目、合作及信托、委托贷款等;

(四)公司认为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公司并购、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等事项,应由法律事务顾问和外聘法律顾问共同组织对目标企业展开法律尽职调查,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

第十二条法律工作经费由公司拨付,进入公司预算管理。涉及公司或职能部门的事务,其费用在法律顾问经费中开支;涉及直属单位的事务,其费用由该直属单位开支。

第二章合同管理

第十三条本规定所称合同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公司与平等主体签署的协议及合同性文件均按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公司与其他平等主体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的,不得以口头合同形式或事后补签合同。

第十五条公司可以推行格式合同。格式合同文本经法律事务顾问审核,凡使用公司制订的格式合同的可以不再经法律审核程序,但是需要改变格式合同文本内容的除外。

由缔约相对方提供格式合同文本的,需在法律事务顾问或外聘法律顾问的指导下签署。

第十六条经签署的合同正式文本需保留一式两份以上,承办部门或人员应当将合同原件分别提交公司行政办公室和财务部备案,其他需要的部门可以留存复印件;以传真形式签订的合同,原件存行政办公室,复印件存法律事务顾问和财务部。财务部凭备案合同办理结算业务。

第十七条涉及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专利、注册商标申请文件,知识产权贸易等事项的合同及相关文件应当经法律事务顾问审核,必要时可要求外聘法律顾问审核并出具合同审查意见书。

第十八条为避免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风险,法律事务顾问应当实行事中控制制度,即对合同(项目)的执行(履行)过程实施的法律监督与审查,避免因情况的变化而产生新的法律风险。

第十九条下列合同(项目)的执行过程应当实施事中法律风险控制:

(一)分立、合并、投资、担保、重要资产租赁、产权转让、招投标及改制、重组等重大经济活动;

(二)重大投资、合作、信托及金融项目;

(三)公司认为应当事中控制的其他合同(项目)。

第二十条合同(项目)的承办部门和人员应当将合同(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变化情况,及时反馈法律事务顾问;法律顾问也应当跟踪、询问执行情况,遇有变化足以形成新的风险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情况下,经公司领导同意,可以要求外聘法律顾问对专项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一条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项目)的协议,或主张事实与权利、承认事实与义务的文件应当经法律事务顾问或外聘法律顾问审核。

第三章企业内部咨询制度

第二十二条为协调公司各部门的法律事务,为公司经营管理提供法律保障,公司实行内部咨询制度;公司的内部咨询工作由法律事务顾问负责。

第二十三条法律事务顾问可以采取书面或口头方式回复各部门提出的咨询;但对各部门以书面形式作出的且要求书面答复的咨询,法律事务顾问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回复。

第二十四条法律事务顾问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对各部门提出的咨询作出回复,一般不得超过七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对必须书面回复的咨询可以先行口头答复,并在事后出具书面回复意见。

第二十五条各部门的书面咨询及法律事务顾问的书面回复均应当一式两份,法律事务顾问及各部门各留存一份。

第四章诉讼与仲裁管理

第二十六条涉及公司的下列案件由外聘法律顾问负责承办,由法律事务顾问负责协助和管理:

(一)民事案件;

(二)行政复议与诉讼案件;

(三)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四)商业仲裁案件。

第二十七条公司有关部门或人员接到诉讼、仲裁的法律文件,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报送法律事务顾问处理。

第二十八条遇有纠纷或其他事项需要起诉、申请仲裁的,当事部门应当向法律顾问提交下列材料,并经部门负责人和公司分管负责人签署意见:

(一)纠纷或其他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有关证据材料;

管理公司的制度篇3

1、生产调度受分管经理、主管直接领导和管理,日常生产工作指挥、协调、管理行使生产经理权力。当班工作中应按公司管理制度,以全局利益为出发点,抓好安全、稳产,促进系统长周期安全运行。

2、认真执行“生产管理标准”,严格执行劳动纪律,加强生产调度指挥,搞好安全生产,促进当班中的生产作业和经济指标完成。

3、负责当班中各岗位设备、工艺正常运行,抓好煤、水、电、汽、气的平衡调度,指挥协调。生产过程中,有权减量,无权超标。

4、加强巡回检查,全面检查、了解各工序指标变化,发现设备、工艺有不正常时,要组织解决,并反馈有关领导。

5、认真组织大班班前会,将生产调度例会主要精神传达给员工,并作好当班生产的安全注意事项安排。

6、负责当班中系统开停车及设备的停机检修,倒机开车。

7、确保安全第一,加强各车间、工序的联系,对生产运行中有疑难问题,有权通知有关车间,部门协同处理。对当班中出现的事故要通知所在车间召开分析会,并拿出事故处理意见。

管理公司的制度篇4

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把安全生产贯穿于整个施工过程,做到全员、全面、全方位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省市有关规定,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促使安全管理目标的实施、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及有关规定制定。

二、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工程项目及作业班组安全管理目标的考核。

三、安全管理目标考核实行分级考核制度,即公司经理负责对工程项目经理、项目部考核,工程项目经理负责对各施工作业班组考核。

四、安全管理目标的考核采用日常考核与定期安全检查考核相结合,即公司每季度、工程项目每月、班组每周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实行逐级审查,逐级上报。

五、考核结果分为:

1.伤亡指标:低于指标,超过指标二个等级。

2.安全达标,文明施工目标考核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六、公司每季、工程项目每月公布安全管理目标考核结果,工程项目部要利用黑板报或图表在工地登记。

七、奖罚:

1.年度内每次考核中伤亡控制指标,低于指标、安全达标、文明施工目标达到合格(或优良、双优)工程项目,作业班组、项目经理、班组长均可入围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评比、职务晋升、奖金的评定等等。

2.第一次考核不合格的工程项目及作业班组,要限期整改并达到目标要求,如限期内仍达不到目标要求的工程项目,作业班组除要通报批评外,还要进行扣发奖金或罚款等处罚。

3.第二次考核仍然不合格的工程项目经理,作业班组长视情节轻重给予撤职、调换岗位、降级使用、扣发全年奖金或增倍罚款等。

八、在限期整改期内或由于责任过失造成伤亡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者,除追究其个人责任和经济处罚外,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办法与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结合执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管理公司的制度篇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通过有效的薪酬体系设计,激励员工提高工效,稳定员工队伍。

第二条本规定的执行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将所有岗位的薪资结构合理化、规范化,通过有效的晋升通道,使薪资真正成为激励员工成长,实现公司经营目标的重要手段之一。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岗位之员工试用期、岗位工资、晋升、调动和工资核算等相关程序,使薪酬体系的各环节都有章可循。

第二章权责

第一条各部门部长有对本部门员工录用、薪资调整的建议权。

第二条人力资源部按此规定执行各岗员工的试用期工资、岗位工资、薪资调整、工资核算等工作的建议权限和审核权限。

第三条人力资源部依此规定对特别调薪案例的申请、审批、上报。

第四条人力资源部根据社会和公司发展需要,及时对此规定进行修订。

第三章薪资结构及相关规定

第一条行政人员的薪资结构为:基本工资(基础工资+绩效工资)+补贴+其它;

第二条行政办公人员(加工厂一线员工及驻外业务员除外)每月26天为全勤,全勤天数以外,加班工资以每天10元计算。

第三条基本工资部分,依据岗位和级别的不同而定。具体标准见(岗位工资级别表):

第四条绩效工资按基本工资的30%为基数,根据各系统各部门的绩效考核标准,核算不同人员的月绩效工资。

公司人力资源部每季度组织一次晋升评定。晋升评定,每季度由人力资源部、企管部、统一组织。每季度绩效考核总成绩在270分以上者,均有资格填写晋升表,由公司薪酬委员会批复。

第五条通过评定者,即可按相应级别在下个月的工资中统一调整。成绩不合格者,根据成绩或不能晋升,或降级,若降级工资同样在个月的工资中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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