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慰问管理办法
员工慰问管理办法
根据上级工会关于开展职工送温暖活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馆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慰问职工以精神安慰为主,以适当的慰问品或慰问金为辅。
二、慰问职工的范围为工会会员。
三、慰问职工的条件和标准
1. 职工患病住院,原则上一年慰问一次,发给慰问金200元;
2. 职工身故,由分工会组织慰问,发给慰问金1000元;
3. 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一次性发给慰问金400元;
4. 职工退休,由分工会发放价值200元的纪念品1份。
四、慰问职工的审批程序
符合本慰问管理办法的,由职工(直系亲属)填写《慰问职工登记表》,分工会审核批准。
五、原《长沙理工大学图书馆探访慰问暂行办法》废止。
六、本办法由图书馆分工会负责解释。
员工慰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关心服务教职工,用好职工集体福利政策,做好工会慰问工作和规范慰问经费的支出管理,根据《安徽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皖工发〔20_〕3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慰问是指对工会会员个人及家庭慰问。主要包括:节日慰问(国家法定节日)、生日慰问、结婚生育慰问、生病住院慰问、去世慰问、困难慰问和退休离岗慰问等。
第三条 慰问工作在分管校领导直接领导下,由校工会负责统一组织安排。慰问工作由校领导、校工会、相关单位或部门(会员所在单位或部门、人事部门等)或分工会等人员参加,共同或单独进行慰问。
第四条 分工会、校工会对同一人、同一事由慰问,经费不得重复支出。
第五条 慰问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关心职工、服务职工、及时帮扶的慰问宗旨,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第二章 慰问原则
第六条 合法性原则。慰问经费支出管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工会财务制度,符合省总工会关于基层工会经费开支的规定。
第七条 合理性原则。工会组织开展各类慰问与学校组织人事部门、离退休工作处等部门实施相关慰问活动在条件、标准等方面相衔接,做到统筹兼顾、科学合理。
第八条 统一性原则。校工会、相关职能部门、分工会在看望慰问教职工时,针对不同部门、不同慰问对象、不同慰问形式,在相同情形下,实行统一慰问标准。
第三章 慰问范围
第九条 凡是校工会会员且正常缴纳工会会费的在职教职工,均是工会慰问对象。
第十条 工资关系在学校的退休返聘人员、下半年退休人员,属于工会当年慰问对象;上半年退休人员,当年下半年节日工会不再慰问。
第十一条 工资关系不在学校但缴纳会费的(仅限于原药厂正式职工),属于工会慰问对象。
第十二条 工资关系在学校,但已参加其他单位工会组织的在职教职工或工资暂存(含停发工资)的在职教职工,不属于工会慰问对象。
第十三条 待聘等原因只发放生活费的在职教职工,不属于工会慰问对象。
第四章 慰问标准
第十四条 节日慰问。逢年过节(国家法定节日),可向全体会员发放与节日相关的慰问品,每人每年不超过1500元,下半年新进会员,按全年节日慰问标准一半执行。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用品和职工必需的生活用品等。慰问品以实物或货物领取券形式发放,不可发放现金和购物卡。
第十五条 生日慰问。会员生日当月或当年,可发放生日慰问品(生日蛋糕或券、卡),每人不超过300元。
第十六条 结婚生育慰问。会员结婚、符合政策的生育,可以实物或现金向本人表示祝贺,金额不超过600元。生育慰问对象是女会员。由会员所在分工会给予慰问。
第十七条 生病住院慰问。会员生病住院及时看望慰问,一年内每人限两次慰问。“重大疾病”(国家规定的36种)住院,每次给予慰问品(金)不超过1000元;手术疾病住院,每次给予慰问品(金)不超过600元;其他疾病住院,每次给予慰问品(金)不超过400元。每次只按最高标准慰问,不重复送慰问品(金)。
第十八条 去世慰问。会员去世,可给予不超过2000元慰问金;会员直系亲属(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去世,校工会或分工会给予慰问,慰问金不超过1000元。
第十九条 困难慰问。会员个人及家庭成员(配偶和子女)因重大疾病和精神疾病或发生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灾难或生活困难者,根据困难情况年终给予一次性慰问,慰问金标准可分为500元、1000元、2000元。
第二十条 退休离岗慰问。会员退休离岗时,学校或部门可以召开座谈会予以欢送,工会可发放金额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
第五章 经费来源
第二十一条 节日和生日慰问经费主要从学校工会经费预算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结婚生育和生病住院慰问经费从学校工会经费预算中列支,预算不足部分,由学校工会从其他活动支出预算中调剂。
第二十三条 年终困难职工慰问经费从工会行政经费和学校职工福利费预算中列支,工会行政经费和学校职工福利费(人事处统管)各占百分之五十,列入学校人员经费支出预算。
第二十四条 其他慰问经费主要使用工会经费,不足时,可申请学校行政经费适当弥补。
第六章 申请和审批
第二十五条 节日和生日慰问,由学校工会申请,经学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发放。
第二十六条 结婚生育慰问,由会员所在分工会及时申请,经校工会审批同意后慰问。
第二十七条 生病住院慰问,由会员本人向校工会及时提出申请或分工会代为向校工会及时提出申请,经学校工会审批同意后慰问。
第二十八条 会员去世或会员直系亲属去世慰问,由分工会或会员所在单位或部门及时申请,经学校工会审批同意后慰问。
第二十九条 年终困难职工慰问,由会员本人提出申请,并经所在分工会同意,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经公示无异议后慰问。
第三十条 退休离岗慰问,由学校人事部门或退休职工所在单位或部门提出申请,经学校工会审批后慰问。
第三十一条 工会建立健全慰问档案,及时将申请审批相关材料归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若国家和上级主管工会有新的政策或制度规定,按新的政策或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_年 9 月1日起施行。
员工慰问管理办法
为关心干部职工身心健康,构建和谐国税。根据《**市国税局系统健康工程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市国税局工会《关于印发<**市国税局工会探视、慰问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工字〔XX〕3号)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探视、慰问对象
下列情况,工会应予以探视、慰问
㈠本系统在职和离退休干部因病住院、病故的;
㈡本系统在职和离退休干部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岳父母、公婆、子女)病故的;
㈢聘用人员在合同期内本人因病住院病故的。
二、探视、慰问的标准
㈠本系统在职和离退休干部职工生病住院在3天以上的,工会派人探视,慰问金200元、鲜花一束。(一般一个年度内安排慰问一次,特殊情况,如再次住院属重大疾病、重大手术的可增加一次探视,慰问金300元、鲜花一束)。
㈡干部职工病故的,工会派人吊唁,花圈一个,并给其家属慰问金800元。
㈢干部职工直系亲属病故的,工会派人吊唁,花圈一个,并送慰问金500元。
㈣慰问金从县局工会帐户支付,实行报批制。
三、探视、慰问的范围
㈠**县国税局工作人员、离退休老干部及其直系亲属。
㈡干部职工直系亲属在本县范围内的,工会派员到其亲属家庭所在地慰问;不在本县范围内的,慰问金交干部职工本人,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四、本办法自20_年1月1日起执行。
五、本办法由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