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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清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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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05-01 09:04:06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生活垃圾清运合同(精选7篇)

生活垃圾清运合同1

  甲方:

  乙方:

  为了小区内生活垃圾管理及符合环保要求,给住户营造一个洁净、舒适的生活环境,根据《民法典》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清理、运输甲方位于内的生活垃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清运地点、频次和时间

  1、清运地点:

  甲方委托乙方清运生活垃圾的地址为:(不含建筑垃圾);

  2、清运频次:乙方必须做到生活垃圾每天全部清运完毕;3、清运时间:晚上10:00前完成。

  二、承包期限

  1、乙方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接受甲方委托清运生活垃圾的工作。

  三、费用及付款方式

  1、乙方收取甲方垃圾池内的生活垃圾清运费按照1700元/月标准收取。(其中包含两个小区生活垃圾清运费1600元/月,垃圾车修理费100元/月)。

  2、结算方式:每月15号前结算上月垃圾清运费用。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协议期间,在乙方无违约的前提下,甲方确保本协议下的生活垃圾由乙方清运。

  2、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方的生活垃圾清运质量,有权对乙方现场清运过程中出现的“满桶、漏桶、落渣、漏渣”等不符合生活垃圾清运质量的现象要求立即整改。

  3、甲方如遇检查等特殊情况,可提前书面或电话通知乙方,临时履行清运义务,收到通知后乙方须配合甲方增加垃圾清运次数。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须按本协议要求,保质保量完成甲方委托的生活垃圾清运工作,应做到垃圾日产日清。委托清运的垃圾必须运送到垃圾场,按照符合环保要求的标准处理,不得未经处理随意倾倒。因倾倒行为导致甲方被有关单位处罚、追偿的,则罚款和赔偿金由乙方承担。

  2、乙方每次清运后不得有“满箱和漏箱”现象,清运完毕后需将垃圾箱归位至指定位置。若乙方没有按时清运生活垃圾的,甲方通知乙方后,乙方应及时派人到现场检查、督促清运到位。

  3、乙方在清运过程中应采取有效安全措施防止车上垃圾在小区抛、冒、滴、漏,如发生“落渣、漏渣”等现象时,须及时将现场清理干净。

  4、乙方在清运过程中有损坏其他公用设施的,乙方负责照价赔偿。

  5、乙方如遇垃圾场变阻等特殊原因,应及时通知甲方主管人员,告知延迟清运,但最多不得延迟一天。

  6、乙方应指派专人检查、督促甲方现场的生活垃圾清运情况,及时收集甲方的反馈意见。

  7、乙方在垃圾清运工作时应做到安全、有序,自觉遵守甲方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安全行车,严禁夹带甲方财务出厂,乙方人员在垃圾清运工作时,发生伤亡等安全事故,应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违约责任

  1、乙方如没有履行日常垃圾清运工作,或日常垃圾清运工作不能按甲方要求保质保量完成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协议,如业主投诉一次或甲方检查发现一次,按乙方费用的10%扣罚。如乙方提出终止协议,需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方可终止协议。

  2、乙方每天清运生活垃圾没有达到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扣除当天的生活垃圾清运费用(特殊情况除外,但乙方必须事先通知甲方)。

  七、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年月日

  年月日年月日

生活垃圾清运合同2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加强小区环境管理工作,规范生活垃圾的清运,给居民营造一个洁净、舒适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乙方清运甲方物业管理区域内生活垃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清运地点、频次和时间

  1、清运地点:甲方委托乙方清运生活垃圾的地址为: 。

  2、清运频次:乙方必须做到生活垃圾每天清运两次。

  3、清运时间:每天第一次在上午8:00前完成,第二次在下午15:00—16:00完成。

  二、协议时间

  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费用及付款方式

  1、费用:本协议下的生活垃圾清运费为¥ 元/月(大写:币 元整/月)。

  2、结算方式:每月 日,乙方出具正规税务发票或税务收据给甲方,甲方以转帐(或现金)方式向乙方结算。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协议期间,在乙方无违约的前提下,甲方确保本协议下的生活垃圾由乙方清运。

  2、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方的生活垃圾清运质量。有权对乙方现场清运过程中出现的“满桶、漏桶、落渣、漏渣”等不符合生活垃圾清运质量的现象要求立即整改。

  3、甲方的生活垃圾一律投放到垃圾容器内,并保证送给畅通。

  4、甲方如遇检查等特殊情况,需提前书面或电话通知乙方,乙方须配合甲方适当增加垃圾清运次数(增加费用另计)。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协议期间,乙方须无条件的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和整改要求。

  2、乙方须按本协议要求,保质保量完成甲方委托的生活垃圾清运工作,应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3、乙方每次清运后不得有“满桶和漏桶”现象,清运完毕后需将垃圾容器归位至指定位置。若乙方没有按时清运生活垃圾的,甲方通知乙方后,乙方应及时派人到现场检查、督促清运到位。

  4、乙方清运出现“落渣、漏渣” 现象时,须及时将现场处理干净。

  5、乙方在清运过程中有损坏垃圾容器及其他公用设施的,乙方负责照价赔偿。

  6、乙方如遇垃圾场变阻等特殊原因,应及时通知甲方主管人员,告知延迟清运,但最多不得延迟一天。

  7、乙方应指派专人检查、督促甲方现场的生活垃圾清运情况,及时收集甲方的反馈意见。

  8、乙方在垃圾清运工作时应做到安全、有序,自觉遵守管理制度。乙方人员在垃圾清运工作时,发生伤亡等安全事故,其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负,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违约责任

  1、乙方如没有履行日常垃圾清运工作,或日常垃圾清运工作不能按甲方要求保质保量完成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协议,并相应扣除乙方垃圾清运费。如乙方提出终止协议,需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方可终止协议。

  2、乙方每天清运生活垃圾没有达到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扣除当天的生活垃圾清运费用(特殊情况除外,但乙方必须事先通知甲方)。

  七、协议的续签与变更:

  本协议到期日前一个月,由甲方通知乙方续签本协议。如若甲方未通知乙方,协议有效期顺延直至签订新协议。如若乙方接到甲方通知7天内未与甲方续签本协议,视为本协议终止。

  八、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九、附则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生效。

  2、本协议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

  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年 月

  乙方: 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

生活垃圾清运合同3

  乙方:

  为了及时处理甲方生活垃圾,维护好市容卫生。经甲乙双方代表共同协商,由乙方承包甲方生活垃圾清运任务,特签定本合同,双方遵照执行。

  一、甲方责任:

  1、提供摆放垃圾桶(手推车)的地点。地点要方便车辆出入和操作;不影响市容卫生;地面要有坚固的混凝土层。

  2、把本单位的生活垃圾装进垃圾桶(手推车)内不随地乱倒,如发现桶周围地面有垃圾,应主动清进桶内,确保桶周围整洁,桶内和周围尽量不放废油、化学品和易燃品。

  3、垃圾量增加(比原定增加一桶以上),甲方管理员应主动通知乙方核定增加桶和清运费,否则乙方有权拒运增加部分的垃圾,在增加垃圾量长期不增加垃圾桶和清运费,造成地下周围到处是垃圾,导致卫生部门检查罚款或其它处理,责任全由甲方负责。

  4、经双方核定垃圾桶共个,每桶每月费用为人民币壹佰陆拾元(¥160元),每月付给乙方清运费共计人民币元,于次月十日前以转账或现金方式支付给乙方。

  二、乙方责任

  1、负责每天7:30时前将垃圾桶内的垃圾清运干净。乙方须遵守垃圾站的有关规定,做到垃圾日产日清,不得无故旷运,如属垃圾点道路不通,由甲方协助乙方解决。

  2、负责缴交垃圾处理厂(场)的垃圾处理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3、乙方应听从甲方管理人员的安排,若乙方未能及时清运垃圾,遇到上级检查垃圾存放点不合格,罚款由乙方支付。若乙方服务质量欠佳,经双方协商无效,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4、上级卫生部门在检查中如发现有不合格现象而采取罚款的手段实行督促时,乙方应承担属本职范围内的全部责任。

  三、垃圾点的管理。如有问题,双方本着谁的问题由谁解决的态度,不得有意推卸责任,以达到妥善解决的目的。

  四、合同期间,双方都不得以任何借口弃约。若单方失约,对方有权索取两个月的承包费以作补偿。如有重大事故,确实无法履约时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以便双方做好交换工作。

  五、本合同从年月日起生效,至年月日止。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深圳市KY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乙方:

  代表:代表:

  电话:电话:

  地址:地址:

  年月日

生活垃圾清运合同4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时间: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项目生活垃圾清运工作,双方本着平等协助、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本委托事宜的具体情况,订立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承包范围、内容

  一、乙方承包甲方所提供 项目生活垃圾清运服务工作。

  二、生活垃圾清运服务工作内容:

  1、乙方负责有偿清运该项目指定区域内的生活垃圾(不包括装修垃圾、餐厨垃圾)并依法妥善处理,禁止转包、分包。

  2、采用包工及安全、包清运设备、包质量的工作方式。

  3、乙方应确保具备生活垃圾的相关资质条件。

  4、清运车辆要求干净、整洁、环保、密封。

  5、乙方人员与甲方之间不存在雇佣或劳动关系,乙方应自行负责作业人员的工资、保险等。

  三、生活垃圾清运服务工作要求与标准

  序号内容要求与标准

  1生活垃圾清运及处理1、清运时间段为每日 至 ;做到日产日清,不得遗留;

  2、乙方应按时清运生活垃圾,如因特殊情况延迟,需及时知会甲方并限定清运时间,但不得超过当日;

  3、如遇市、区、县上级有关部门卫生检查,乙方应积极配合清运项目内清理出来的生活垃圾。

  第二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可再行续签。

  第三条 承包方式

  本合同采取总价包干的承包方式,即乙方包人员、材料、工具、设备、安全及第三方责任。

  第四条 合同金额及付款方式

  1、合同金额

  经甲乙双方协商核定,服务采取包干制,包干费用每月共计人民币:¥ 元(人民币大写: 元整),年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 元(人民币大写: 元整)。若甲方的生活垃圾清运量超过本合同 10 %,则增加的生活垃圾清运处理费用按包干 元增加清运费用。

  2、付款方式

  该项目按月结算,乙方每月5日前将上月承包费的足额发票送达甲方;甲方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乙方上月生活垃圾清运承包费。

  乙方收款账号信息: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第五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监督乙方人员按规范的时间将项目内的生活垃圾进行及时的清运。

  2、甲方按合同约定支付乙方每月承包服务费。

  3、监督乙方的服务质量,发现问题及时知会乙方,对乙方合理的工作协助要求及建议,予以支持。

  4、乙方未按规定完成清运任务或违反环卫作业规范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救整改。

  第六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必须对该项目内每天所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及时清运,做到日产日清。

  2、生活垃圾清运完成后乙方负责生活垃圾堆放点地面清洁,乙方配司机、护工及相关设备、工具,费用由乙方支付。

  3、乙方负责将项目生活垃圾清运并负责处理。乙方应保证其清运行为符合国家与地方相关规范,若在清运过程中产生行政罚款、交通事故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4、乙方提供生活垃圾清运所需的环保、密封车辆、清运工作所需的工作人员及其他一切设备和材料。

  5、乙方应当教育其员工(包括乙方指派人员)遵守甲方的管理制度,乙方员工(含乙方指派人员)造成的任何第三方损害(包括人身、财产等),其责任均由乙方单独承担。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合同双方之任何一方不能全面履行合同条款,均属违约,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概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违反合同,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款项和时间支付给乙方清运服务报酬,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每天交纳应支付报酬的 1‰ 作为违约金。但由于乙方原因(如未及时开发票)导致延迟支付的除外。

  第八条 合同的终止、解除

  1、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2、本合同经各方协商一致而终止。由于乙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安全履行,若甲方认为本合同已无必要继续履行或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其纠正违约的通知后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则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自该通知送达乙方时,合同终止,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由于甲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

  全履行,若甲方在收到乙方要求其纠正违约的通知后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则乙方有权向甲方发出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自该通知送达甲方时,合同终止,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双方确认已完成工作量的款项,并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合同终止后,不妨碍一方向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

  4、由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原因或社会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遇到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合同另一方,由合同双方按时间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或全部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不能免除违约责任。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对本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释、效力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而发生的或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合同的效力

  1、合同双方可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生活垃圾清运合同5

  甲方:

  乙方:

  为了加强小区环境管理工作,规范生活垃圾的清运,给居民营造一个洁净、舒适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乙方清运甲方物业管理区域内生活垃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清运地点、频次和时间

  1、清运地点:甲方委托乙方清运生活垃圾的地址为:北京市大兴区鹿海园五里。

  2、清运频次:乙方必须做到生活垃圾每天清运 次。

  3、清运时间:每天第一次在 前完成;

  每天第二次在 前完成。

  每天第三次在 前完成。

  每天第四次在 前完成。

  二、协议时间

  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费用及付款方式

  1、费用:本协议下的生活垃圾清运费为 元/月(大写: 元整/月)。

  2、结算方式:每月 日,乙方出具北京市正规税务发票或税务收据给甲方,甲方以转帐方式向乙方结算。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协议期间,在乙方无违约的前提下,甲方确保本协议下的生活垃圾由乙方清运。

  2、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方的生活垃圾清运质量。有权对乙方现场清运过程中出现的“满桶、漏桶、落渣、漏渣”等不符合生活垃圾清运质量的现象求立即整改。

  3、甲方的生活垃圾一律投放到垃圾容器内,并保证送给畅通。

  4、甲方如遇检查等特殊情况,需提前书面或电话通知乙方,乙方须配合甲方适当增加垃圾清运次数。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协议期间,乙方须无条件的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和整改要求。

  2、乙方须按本协议要求,保质保量完成甲方委托的生活垃圾清运工作,应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3、乙方每次清运后不得有“满桶和漏桶”现象,清运完毕后需将垃圾容器归位至指定位置。若乙方没有按时清运生活垃圾的,甲方通知乙方后,乙方应及时派人到现场检查、督促清运到位。

  4、乙方清运出现“落渣、漏渣” 现象时,须及时将现场处理干净。

  5、乙方在清运过程中有损坏垃圾容器及其他公用设施的,乙方负责照价赔偿。

  6、乙方如遇垃圾场变阻等特殊原因,应及时通知甲方主管人员,告知延迟清运,但最多不得延迟一天。

  7、乙方应指派专人检查、督促甲方现场的生活垃圾清运情况,及时收集甲方的反馈意见。

  甲方:

  乙方:

生活垃圾清运合同6

  甲方:

  乙方:

  为了切实保障高新区(滨江)的日常环境卫生,确保园区内生活垃圾及时清运,经双方协商,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所属区域内的垃圾进行清运,为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达成协议台下:

  1、甲方所产生的.垃圾必须为生活垃圾。

  2、甲方产生的垃圾需存放在固定的垃圾房(桶)内。

  3、乙方须配备垃圾清运车一辆,清运工人两名,穿着乙方统一的工作服。

  4、乙方车辆进出以及人员在甲方区域内的一切活动须严格遵守园区的相关管理规定。

  5、清运周期与时间:每天一次,具体时间为7:00。

  6、收费与结算:一口价每年垃圾清运费为2330元。甲方垃圾清运费每半年支付一次,生活垃圾清运计算时间从 年月开始。

  7、双方在此确认本协议并不在甲方和乙方清运之间形成雇佣劳动关系。甲方概不负责乙方清运工的各种社会保险、福利及工资,亦不直接向乙方清运工支付任何费用。

  8、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双方执一份,有效期自20 年6月1日起至20 年12月31日止。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如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果双方经协商后仍无法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可向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本协议经双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生活垃圾清运合同7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南(乙方),我司为贵司 生活垃圾清运处理运输商。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合同期限

  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期限共计个月。

  二、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负责全面协调工作,为生活垃圾清运处理运输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保证运输范围内的道路通畅。

  2、甲方门岗工作人员有权对乙方执行清运工作的人员进行安保检查,乙方应为其清运车辆和清运人员办理相关出入牌照,以便门禁检查。

  3、按双方协商费用,甲方在收到乙方请款后,及时支付垃圾清运处理费。

  4、甲方可委托乙方清运合同约定范围外的其他垃圾,清运费另行协商。

  5、甲方根据小区内产生的垃圾量配置相应数量的垃圾容器,垃圾要收集到容器内,保持容器干净、整洁,并负责垃圾容器的设置、清洁、更换和维修,为清运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6、如有重大活动需要加强清运垃圾的,甲方负责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以便乙方能及时调配人员进行工作。

  7、甲方可对工作区域内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知会乙方进行整改,如有影响环境卫生的情形,甲方及时与乙方管理人员进行沟通并作出整改要求。

  8、合同期内,对于乙方工作人员综合素质不好而影响垃圾清运处理工作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教育和引导。

  9、甲方应按时交清应付费用,不得无故拖欠,否则乙方有权停止服务,超出日期的按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10、甲方将产生的生活垃圾用垃圾容器装好放置于相对固定点(不包括建筑垃圾、基建物、水沟泥、大件家具、绿化树枝、酒瓶)。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应对执行清运任务的人员进行教育管理,要求清运人员遵守甲方的物业管理和安全保卫制度等制度,尊重甲方工作人员,在执行垃圾清运处理运输任务期间,做好安全行驶教育宣传工作,遵守交通规则,坚持文明驾驶,制定安全行车相关措施,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运输车辆安全、高效通行。

  2、乙方清运人员须在甲方工作人员的指导下执行清运任务,不得采用不合理的装载方式造成垃圾掉落,污损路面和绿化等相关设施,否则乙方应采取措施进行清污或修复,相关费用应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负责把承包范围内产生的生活垃圾清运至政府指定的垃圾处理场,乙方收集、清运处理垃圾必须遵守国家以及南宁市相关法律法规,如有违反,所发生的一切不良后果(包括法律责任)将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4、乙方必须承担垃圾处理涉及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堆放、运输、处理管理和其它费用等),在处理全部垃圾过程中必须严格遵照南宁环卫局的管理规定和要求,如有违反,其全部后果及责任均由乙方承担,而不可以向甲方提出索赔。

  5、经多次提醒后甲方仍不按时交纳垃圾费,乙方有权终止协议,并催缴所欠的垃圾清运费。

  三、承运项目范围及费用标准

  1、承运项目范围及方式 :

  (1)承运项目范围:东方皇城小区。

  (2)清运方式:清运单位的人员直接到小区内各垃圾点收取生活垃圾并直接运离小区,保证垃圾桶内垃圾清运干净,做到日产日清清运工作。

  2、费用标准:

  (1)小区内XX个垃圾桶,450元/桶,收取垃圾清运费每月合计:人民币肆仟玖佰伍拾元整 (¥__X元 )。

  以上费用包含人工费、机械费、运输费(运至各环卫站指定垃圾处理站)、垃圾清理费(含垃圾桶一米范围内的垃圾清扫)、税金等全部费用。

  (2)如一周内连续出现超出X桶的垃圾量时,按实际垃圾量收取清运费用,甲乙双方另签定补充协议。

  四、付款方式

  1、本清运垃圾工作实行先清运后结算(以转帐方式结算)。

  2、本清运垃圾工作按月结算,结算时间乙方在次月7日前将与当月费用金额相符的支付函和增值税普通发票送达甲方,甲方收到支付函和发票后7天内办理转账手续。

  本合同相关款项的支付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甲方将应付款项转入乙方银行账号即视为已经履行付款义务。

  五、违约责任

  1、在承包期限内,如有一方要求提前解约,需提前30天通知对方并向对方支付相当于合同包干价30%的违约金,另外如因提前解约造成对方损失的,提出提前解约的一方还需就对方发生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不按时交纳垃圾费,乙方有权终止协议,并向甲方依法追收所欠垃圾清运费。

  六、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如地震、冰雪等)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且双方不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2、不可抗力事件延续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3、主张不可抗力并据此请求免责的一方,应对不可抗力发生的事实及其影响承担举证责任。

  七、其他事项

  1、双方在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合同涉及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性质,乙方在诉讼期间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乙方不得以诉讼为由擅自要求或以行动表明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约定的义务,但甲方明确要求乙方停止提供垃圾清运服务的除外。

  2、如南宁市政府关于统一提高征收城市生活垃圾清运处理费通知后,应执行新收费标准规定之日起计算(合同期内)。

  八、通知方式与效力

  1、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主要采取书面通知的方式进行联络或催告。任何一方改变本合同所留通讯地址的,应在变更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因一方怠于履行通知义务致使通讯联络方式失效,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怠于履行通知义务的一方承担。

  2、本合同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可另行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九、合同生效及其它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2、合同执行中,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由双方协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进行修订。补充协议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未尽事宜或是遇政策性变化,双方协商解决。

  4、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 乙方 :

  地址:

  法人代表或委托人:(签字)地址:

  法人代表或委托人:(签字):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支行

  帐号:帐号:

  日期: 年 月 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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