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我国农民工就业歧视问题探讨论文(5篇)
我国农民工就业歧视问题探讨论文一
论文(设计)题目:农民工就业歧视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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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3 关键词:............................................................................................3 正文....................................................................................................4
一、农民工就业歧视的主要表现..............................................4
(一)就业机会歧视............................................................4
(二)就业待遇歧视............................................................5
(三)就业安全保障歧视....................................................6
二、农民工就业歧视的原因分析..............................................7
(一)制度上的原因............................................................8
(二)法律上的原因............................................................8
(三)其他原因..................................................................10
三、解决农民工就业歧视问题的法律对策............................11
(一)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11
(二)政府转变职能、加强劳动执法..............................13
(三)强化司法保障,建立专门面向农民工的法律援助机构..........................................................................................14
(四)提高农民工自身素质及法律维权意识,抵制社会的歧视观念..............................................................................15 结束语:..........................................................................................16 农民工就业歧视的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
农民工作为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一个特殊群体,肩负着建设城市和繁荣农村的双重任务,对我国工业化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做出了重大贡献。但是,农民工作为城市中的弱势群体,在就业中普遍受到歧视。本文列举了农民工就业歧视的主要表现,分析了产生歧视的多方面原因,并从法律的角度探讨了解决农民工就业歧视的具体对策。
关键词:
就业歧视;户籍歧视;农民工;反就业歧视
正 文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取得了飞速的发展。伴随中国经济腾飞而来的是中国社会转型带来的阵痛。在这个过程中,就业歧视这一社会问题在近年来日益突出,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就业歧视现象。简而言之,就是劳动者在选择就业时,因种族、性别、年龄、地域、相貌等方面的不同而受到的不平等待遇。我国具体表现在女性就业歧视、就业健康歧视、就业残疾歧视、基于户籍和地域的就业身份歧视、就业年龄歧视等。在我国,遭受就业歧视的最大群体就是农民工,农民工的就业歧视问题已成为社会共识。
一、农民工就业歧视的主要表现
城市农民工群体虽然庞大,但缺乏组织,是一个弱势群体。农民工始终不能融入城市生活,缺乏组织的农民工群体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他们在生活和工作上处处都受到歧视,应有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农民工在城市中受到的歧视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现在:
(一)就业机会歧视
从理论上来说,凡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人,都应当有报名应招的平等机会,任何人或用人单位都不得加以剥夺、排斥、损害和限制。然而,在我国现实经济社会里,农民工 的应招权被限制和应招机会被剥夺、排斥、损害的现象十分普遍。
目前,对农民工的就业机会歧视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直接对农民工就业进行行政总量控制、职业和工种限制。如政府允许和限制使用外来劳动力的行业、工种和职业清单。在这种职业保留和劳动用工限定的制度下,广大农民工只能进入收入低、福利差、工作环境差以及安全、待遇、劳保等都无法得到保障的次属劳动力市场,而收入高、劳动环境好的首属劳动力市场却为城市居民所独有。
2.对农民工就业的歧视性收费。农民工离开农村时要交费办理身份证、未婚证、计生证、毕业证、待业证等,还要交计划生育季度妇检保证金、公粮水费和三提五统保证金。此外他们在城市还要交费办理暂住证、健康证等。这些歧视性收费提升了农民工的就业门槛。
3.对城市居民就业和再就业的特殊优惠政策与措施,造成了竞争环境的行政干预和事实上的不平等就业,是一种变相的和更为隐蔽的保护本地居民就业,排斥外来劳动力的间接性雇佣歧视。
(二)就业待遇歧视
1.低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对农民工没有制定最低工资标准;或者使其报酬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农民工被视为体制以外的“三不管”群体,由老板与用人单位自行决定农民工的工资报 酬。在没有强制标准的情况下,用工单位为了自己的利润,总是尽可能的压低雇用人员的工资。
2.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从事同种工作、熟练程度相同的劳动者,在提供等量劳动之后提供不同等的报酬。一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利用灵活的招工方式,有意用各种条条框框把员工分成三六九等,人为地造成同工不同酬。农民工的劳动报酬与城市户口的员工相比存在着明显的差别。农民工虽然从事着与城市户口员工相同的工作,拥有相同的工作绩效,但获得的是较少的工资;不给加班费或者少给加班费,使农民工失去了生活来源。
(三)就业安全保障歧视
1.从就业运行过程的安全保障来看,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为劳动者提供相对稳定的工作,不得随意修改劳动合同条款或终止劳动合同,解雇劳动者即使是合法解雇,用人单位也应当向被解雇的劳动者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和收入保障,法律例外规定除外。然而,我国外资企业、私营企业甚至公有制企事业等用人单位,与持有农村户口的打工仔、打工妹签订有效劳动合同的情况并不多见。或者说,与之签订形式上的劳动合同,不利于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的现象也不罕见,这就为用人单位随时随处随意解雇、辞退、开除农民工大开方便之门,致使此类劳动者的就业安全系数非常小。2.从社会整体角度考虑,城镇劳动力的福利等隐性优势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由农民工的低福利甚至无福利来补贴的。城市职工享受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五大保险,但农民工却被排除在社会保障之外。在医疗保障方面,农民工由于没有城市户口,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医疗费高使得农民工根本病不起。在工伤保险方面,用工单位很少主动为农民工办理,有很多单位都不愿意办。一旦出现工伤事故,受害的往往是农民工自己。最近几年受工伤但未办理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屡见不鲜,他们有的人财两空,有的落下终生的残疾。失业养老保险不健全,农民工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城市工人失业了,但他们还有稳定的住所,有一定数量的生活保障金,有着家庭的直接支持。农民工失业了,他们无颜回乡,继续留在城市却又没有生活保障,真正的成为城乡边缘人群。
3.存在就业服务歧视,即农村劳动者难以享有政府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各种就业信息、职业辅导技能训练。
二、农民工就业歧视的原因分析
农民工所遭受的普遍而严重的就业歧视,原因是多方面的。不仅有制度上的原因,还有法律上的原因,而农民工自身的不足、社会舆论导向也是其中的原因。
(一)制度上的原因
我国现有的户籍制度是城市农民工遭受歧视的制度性根源。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的壁垒,事实上是将城乡居民分成了两种不同的社会身份,两种就业、两种公共服务制度,不同的身份代表着不同的权利、地位和机会,政策与制度对具有城市户口与农村户口的人明显持双重标准:保护前者而限制后者,就业歧视也就在这种体制下自然而然产生了。由于户籍制度的壁垒,农民工无法融入城市,形成漂泊不定的流动人口。由于他们在城市中没有正式的身份,在教育、住房、社会保障等方面面临着一系列的困难,不但如此,还要缴纳名目繁多的如赞助费、各项管理费等多项不合理费用,增加了他们进城打工的成本。户籍制度使得农民失去了迁徙的自由,进一步扩大了已经存在的城乡差别,使城市化滞后,形成中国特有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造成产业结构发展畸形。所以要改变农民工就业受歧视的现状,必须要从根源入手一一改变现有的户籍制度。
(二)法律上的原因
1.立法缺位及规定不完善
第一,我国现行宪法没有赋予公民迁徙自由权,作为以限制公民流动或实质上限制农民流动为己任的户籍制度依然合法存在有很大关系。没有宪法保障下的迁徙自由,在实际生活中处于“二等公民”地位的农民工即使进入城镇,其择居权、平等就业 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等也就只能是一句空话。
第二,劳动法规定存在缺漏。《劳动法》本身存在立法缺陷,主要表现为适用范围过窄,对于“就业歧视”的规定没有涉及到户籍歧视,这就造成农民工维护合法权益遭遇法律困境;现有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具体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三,缺乏关于就业歧视的救济程序。我国当前法律规定的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均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建立事实劳动关系为基本前提,但许多就业歧视发生在就业前劳动者尚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使得法律在面对就业歧视时也是有心无力,更毋庸论及相关责任人的追究与受害人的损害赔偿。
2.劳动执法不力
执法不力、法律法规得不到真正的落实是农民工就业备受歧视的另一个重要原因。首先,劳动监察机构一般为事业单位,受劳动行政部门委托行使执法权。其隶属性质,使其劳动执法工作容易受到来自其领导机关和各级政府部门的执法干扰,难以保证独立执法。其次,我国执法监查力量严重不足,面对大量的劳动违法案件,劳动监察机构根本无力应付。再次,劳动监察机构的级别低、待遇差,难以吸引较高素质、专业性的人员加盟该队伍,使得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更加严重。最后,劳动监察机构的执法措施不足,只有行政处罚权与处理权,在一些案件的处理上力不从心。这使得劳动执法的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3.司法上缺乏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
农民工普遍受教育的程度较低,加上传统文化的影响,使得他们主动维权的意识不强;少数农民工虽然想维权却不知道向何处申诉或无力申诉,这种情况下各级各类法律援助机构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显得极为重要。而我国的现实情况却是此类机构少之又少,即使有也是综合性质的而没有专门针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机构,就算是接受了农民工的委托也有很大成分是以一种敷衍的漫不经心的态度予以处理的。而农民工这个日益壮大的弱势群体在各种权益上所受到的歧视性待遇却日益严重,他们急需为自己受到的不公平待遇讨个说法却心有余而力不足,他们对相关法律知识知之甚少,不懂得如何去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在企业面前他们个人的力量显得非常微不足道,在这种情况下成立一个专门面向农民工这个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机构显得尤为重要。
(三)其他原因
1.农民工自身存在不足。随着产业结构升级和现代化建设步伐加快,城市对务工人员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农民工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其就业及生活。大多数农民工人力资本存量低,缺乏竞争优势,加之我国长期面临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就业竞争十分激烈。能找到一个“饭碗”已是相当不容易,农民工几乎不可能通过“劳资博弈”机制来冲破自己受歧视的现状,对于用人单位的歧视行为他们也只能忍气吞声。2.意识形态、社会舆论等导致对农民工的社会歧视和偏见。长期以来,中国实行城乡分割。户籍是一道无形的墙,把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隔离开来。农民在农村务农,城市居民从事工业和服务业,劳动力和资本等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无法充分流动,信息也缺乏沟通,再加上城市居民受教育程度和生活水平总体高于农村居民,因此,城市社会长久以来形成一种偏见:把农村和农民与贫穷和愚昧等同,认为农民工就一定人力资本低,他们进入城市就会给城市带来不稳定因素,从而形成“一等公民”的身份优势意识,甚至演化为一种城市的市民性格。面对居于明显弱势地位的农民工,基本上都是以一种高人一等的姿态来看待他们,换句话说,就是对农民工的歧视。
通过以上原因的分析,我们认识到解决农民工就业歧视问题是一项需要综合治理,且需要长期努力的浩大工程。以下试图从法律方面着手进行相应的对策探讨。
三、解决农民工就业歧视问题的法律对策
(一)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
1.在宪法中确认迁徙自由,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我国宪法目前未明确规定迁徙自由反而实行限制迁徙自由和实行二元户籍制度,导致农民工无法得到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待遇,所以必须从我国的根本大法上彻底改变消除歧视的根源。只有在宪法上明确规定公民的迁徙自由,才能使相应的改革具有宪法依据。将迁徙 自由明确地写入宪法,指明努力的方向,这样才更有利于公民对抗非法的权力,消除由此而产生的歧视。
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关键在于适应劳动力市场发展的客观要求,逐步实现劳动力在不同劳动力市场中的自由流动。首先,应逐步放宽户口迁移限制,在劳动力流向较集中的大城市实行有条件的准入制。其次,应取消以商品粮为标准划分的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类别,实行以人口的定居空间、居住空间和主要从业内容为特征界定的户口类别。这一改革将使户口失去其利益分配功能和社会身份高低的体现功能,促使户口真正成为我国公民平等竞争的结果,而不再是竞争的前提条件。最终消除城乡分割的户籍管理体制,为农民工创造一个由农民向城镇居民转变的制度环境。
2.完善劳动法,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
(1)通过完善劳动法来规制就业歧视
首先,扩大我国《劳动法》中对就业歧视的认定范围。结合我国国情再借鉴国际劳工公约对就业歧视下的定义,应当将政治见解、社会出身以及年龄、容貌、身体状况等诸项劳动者的自然因素包含在内,并加“等”字兜底,以备必要时进行扩张解释之用。如此,可以将就业领域中大量存在的事实上的就业歧视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其次,完善我国就业歧视的救济程序。在我国当前阶段,应将就业歧视作为“准劳动争议”纳入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再次,加重对就业歧视的法律责任承担。我国现行法律 对就业歧视的法律责任规定较轻是农民工就业权益缺失的一个重要原因。
(2)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
在就业歧视极其普遍的今天,尤其是在我国农民工平等就业权受到严重侵害的今天,很有必要在现行《劳动法》的基础上,依据《宪法》的有关规定尽快制定《反就业歧视法》,以约束企业的歧视行为和政府的歧视性政策,维护就业竞争的公平性,并消除劳动力市场上因无法可依而造成的歧视现象,保护农民工及其他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至于《反就业歧视法》的内容应当包含:明确就业平等、禁止就业歧视的法律原则,并对就业歧视的涵义、种类、法律责任、救济途径和措施等进行明确规定,使其在法律程序上具有可操作性。
(二)政府转变职能、加强劳动执法
1.政府必须要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和可持续的发展观,实现政府由管制政府向服务政府的转变。体现在农民工就业问题上:管理方式上,由防范、限制式管理转向服务性管理;在服务理念上,政府是为全社会服务的政府,而不是为某一类人或某一地区提供单独服务,地方政府更要真实地树立执政为民的理念;在服务的具体方针上,政府应坚持非歧视的原则,公平地对待农民工,形成公共服务覆盖农民工的制度。
2.加强劳动执法 首先,应该扩大监察机构的职权,加大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其次,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继续坚持劳动保障监察目标管理,量化指标,层层落实责任,并严格考核。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过错,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再次,有关主管机关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和进行一定的专业教育、培训,从而不断提高执法人员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与此同时,选拔作风正派、工作能力强、责任心强、业务素质较高的人员到行政执法岗位,不合格的执法人员坚决给予相应严厉处罚,造成不法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强化司法保障,建立专门面向农民工的法律援助机构
1.强化司法保障
农民工在就业中遭受歧视待遇的现象非常多,但现实中往往出现农民工不敢告状、告状难的状况。对此,司法机关应通过审判活动对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行为和事件进行公正判决,从而增加农民工对法律的信心,使他们愿意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权利。另外,司法机关应保障农民工能够及时通过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等途径解决权利侵害问题,对于无钱告状的农民工,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减免诉讼费用。
2.建立专门面向农民工的法律援助机构
建立专门面向农民工的法律援助机构,有助于更好地维护农 民工的合法权益。可以尝试建立“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主要职能是面向全体农民工,为他们提供诉讼代理、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非诉讼调解、提供法律性指导意见等法律援助。建立这种专门面向农民工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使农民工在寻求法律援助时有归属感,便于农民工寻求法律援助;有利于集中专业的法律援助者为农民工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有助于集中解决农民工所面临的一些共性法律问题;更为重要的是可以使法律服务资源得以直接分配给庞大的农民工群体,使农民工真正享受到社会资源的分配,有助于真正实现社会公正。
(四)提高农民工自身素质及法律维权意识,抵制社会的歧视观念
1.应当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教育,提高农民工群体的市场竞争力。农民工一定要利用好一切可以利用的条件,努力学文化知识和职业技能,不断提高自己的岗位竞争力。
2.加强对农民工的普法宣传和教育,提高农民工群体的法律意识。当务之急是要着重学习《劳动力》、《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件》等与农民工劳动就业关系密切的法律法规,不仅是知道自己的应有劳动权利,增强维权意识,并且当权益受到损害时,能够敢于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3.最终消除就业歧视,需要自由、平等的人权观念深入人心,要靠整个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首先,需要全方位加强对公民的 伦理教育与权责教育,促进公民社会的形成,最终推动整个社会文明程度的极大提高;其次,通过向社会展示农民工的弱势生存环境,唤起人们对他们的同情,形成广泛社会舆论,促进对他们的援助。此外,要消除人们对农民工的歧视观念,传媒应发挥积极作用,深入农村去关心农民,进行有效宣传,减少对农民的社会偏见;同时加强对农民的宣传教育,对农民进行现代文明的灌输,在科技文化、教育卫生、法律道德等方面提升他们的现代意识,从而抵制社会中的歧视观念。结束语:
尊敬的老师,我对农民工就业歧视问题进行了阐述,但由于工作经验和知识有限,这篇文章肯定有许多不足之处,请您给予指导和纠正。
我国农民工就业歧视问题探讨论文二
我国农民工就业歧视问题探讨
摘 要:在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到过程中,产生了农民工这一我国转型时期出现的特殊群体。他们在为社会创造财富的同时,却在就业上备受歧视。由多种原因引起的农民工就业歧视现象带来了不可小觑的负面影响,亟待解决这一复杂问题。关键词:农民工
就业歧视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取得了飞速的发展。伴随中国经济的腾飞而来的是中国社会转型带来的阵痛。在这个过程中,就业歧视这一社会问题在近年来日益突出,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就业歧视现象。事实上,在就业领域的因不平等对待引起的就业歧视现象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即使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也存在着就业歧视行为。
1958年国际劳工组织《就业与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公约)及建议书中已经对就业歧视有了明确的界定:“根据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血统或社会出生所造成的任何区别、排斥、或优惠,其结果是取消或有损于在就业或职业上的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包括得到职业培训的机会、得到就业的机会、得到在特殊职业就业的机会以及就业条件”。简而言之,就是劳动者在选择就业时,因种族、性别、年龄、地域、相貌等方面的不同而受到的不平等待遇。在我国,具体表现在女性就业歧视、就业健康歧视、就业残疾歧视、基于户籍和地域的就业身份歧视、就业年龄歧视等,其中尤为突出的是隐含的身份歧视——农民工就业歧视。
一、农民工就业歧视的现象表现
从人类学和生理学角度来看人类迁徙行为,无非出自两个目的:一是生存的需要;二是“自我实现”或“求优”的需要。①大量农民进入城市务工也是在这两个动机驱使下的选择。他们广泛分布各个行业,其中在加工制造业中占从业人员的68%,在建筑业、采掘业中接近80%,在环卫、家政、餐饮等服务业中达到50%以上。②农民工已经成为产业工人重要组成部分。农民工的大量涌现,为社会创造了财富,为农村增加了收入,为城乡发展注入了活力,为国家现代化作出了巨大贡献。然而正是这个为城市发展、繁荣立下“汗马功劳”的群体,在城市社会中不但没有受到尊重反而备受歧视。1.职业歧视
职业歧视指在劳动力市场上,某些劳动力即使有能力完全胜任而因非经济的个人特征和其他因素而被限制或禁止进入某些行业,或者被排挤到同一行业的过低档次位置上。③职业歧视表现在农民工身上,指农民工由于出身于农村,被人为的进行职业分割,在城市只能从事那些脏、累、苦、差的工作。很多城市要求农民工办理暂住证、就业证方可就业,一些好的行业、工种要求农民工具备一定的文化程度和进行职业能力认证,从而限制农民工对这些职业的进入。
2.工资歧视
工资歧视是指从事相同工作的员工,一部分人由于非经济个人特征而导致所获工资收入低于另一部分人。工资歧视是由劳动生产率差别以外的因素引起的。在农民工进城就业中工资歧视表现为:被迫接受低工资、同工不同酬和农民工工资拖欠。温家宝总理亲自为农民工追讨工资,拉开了大规模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序幕,这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出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确实到了非常严重的地步。
3.人力资本投资歧视
人力资本投资歧视是指劳动力由于非经济个人特征导致较少获得提高劳动生产率的正规教育、在职培训及较好的健康照顾等机会。农民工在城市就业由于受传统的户籍身份及自身素质影响,政府、企业等对农民工的就业认识上存在短视,其人力资本投资存在明显歧视行为。主要在培训歧视和健康保护歧视两个方面。农民工缺少用人单位的职业培训,职业技能很难得到提升;甚至被作为廉价劳动力,长期超负荷工作,劳动安全和自身健康得不到保护。
4.就业保障歧视
就业保障歧视是由于户籍身份原因导致农民工在城市就业所受社会保障方面的差别待遇。我国长期劳动力市场分割是体制性分割,导致不同区域之间、城乡之间、不同企业之间、甚至同一企业内部不同身份劳动者之间有“正式工”与“农民工”、“临时工”之别。城市“正式工”享受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五大保险,而农民工却被排斥在社会保障之外。
二、农民工就业歧视的原因探究
任何社会现象的产生,都是与当时特定的社会历史环境紧密联系的。作为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特殊的弱势群体,农民工就业歧视的产生也是同样的。
首先,在中国社会的传统文化观念中,农民的社会地位不高,长久以来被鄙视。农民被冠以“乡巴佬”、“土老冒”这样的称谓,这些字眼中流露出对农民的嘲笑和轻视。这些观念很自然地延及农民身份的农民工身上,表现为当今社会文化对乡土的远离,对农民工的漠视。这是农民工就业歧视的思想根源。
其次,195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确立对城乡人口实行严格的户籍管理,从而建立了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整个社会结构一分为二。在我国城乡二元结构下,以户籍制度形成城市和农村居民的身份壁垒,户籍制度成为农民工就业歧视的制度性根源。
再者,政府公共服务的缺失,公共服务产品分配严重不公,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投入明显偏重城市,国家对农村地区的公共服务投资过低。资源的分配、公共产品的占有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存在极大差别,极不平衡,导致农民的自我发展能力和自身素质无从提高。农民工的职业选择与目前的公共服务产品的分配不公造成农民工人力资本水平低下密切相联。
最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劳动保障监察不力,维权组织缺位。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对于依法调整劳动关系,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但《劳动法》本身存在立法缺陷,主要表现为适用范围过窄,对于“就业歧视”的规定没有涉及到户籍歧视,这就造成农民工维护合法权益法律困境;缺乏救济途径,规定的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均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经订立书而劳动合同或建立事实劳动关系为基本前提,从而未包括就业争议在内;现有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具体法律责任的规定。此外,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执法不够严厉,对于违反《劳动法》的行为惩处力度不够,对待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企业惩处不够严厉,追究法律责任的方式有些软弱。工会作为维护工人合法权益的维权组织,却只是面向城镇工人而排斥农民工,这些都使得农民工权益的保护处境尴尬。
三、农民工就业歧视的负面影响
歧视是一种明显的社会不公现象,其具有排斥性和广泛性,损害了社会的每一个成员都应具有的平等、自由的基本权利,忽视了社会合作、社会整合的极端重要性。因此农民工的就业歧视会带来一系列的负面社会影响:
农民工就业歧视降低了国家和政府的威信。农民工就业歧视产生的直接根源是在中国以往的制度设计,有意无意地剥夺了农民的国民待遇,减少了对农民的人道关怀,人们因之人为地强化了社会不平等的社会意识,对政府的职责产生怀疑。
农民工就业歧视不利于社会稳定,无益于和谐社会,漠视农民工的利益,打击农民工的生活积极性,伤害了农民工作为社会成员的尊严,使社会公正程度降低,社会竞争环境平等被打破,易激起社会成员的内心不满以致心理失衡,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影响整个社会的和谐。
农民工就业歧视不利于劳动力素质的提高,劳动力素质低仍是困扰我国制造业竞争力的一个不容忽视的瓶颈。当前中国制造业企业正遭遇发展的瓶颈、生存的危机,虽然其中有美元的持续贬值、原材料价格的持续上涨、加工贸易政策的趋紧等外围环境和政策因素的影响,但是真正制约中国制造业竞争力的关键,是中国制造业在全球产业链中的低端地位。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是:我国劳动力素质较低,无法满足产业链高端环节对劳动力素质的要求。农民工占我国劳动力人口的相当大的比重,农民工劳动力素质必然影响整个国家劳动力素质的提高。
农民工就业歧视不利于国民经济的良好循环和长远发展,也会延缓我国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我国部分地区出现用工短缺的现象,虽然产业结构性短缺、技能结构性短缺等结构性问题是这一现象产生的内在驱动力,但是农民工工资低导致农民工外出预期收益减少,劳动条件差及拖欠、克扣工资等就业歧视行为也是这一现象产生的重要原因。
四、消除农民工就业歧视的对策构想
平等就业权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宪法》第42条规定:“国家通过多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法》第3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选择职业权、取得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训练、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权利。”保护农民工就业是社会的应有之义。
反对农民工就业歧视,实现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平等就业,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思考:
第一,政府转变执政理念。经济发展不等同于社会发展,不意味着社会成员的幸福程度的必然增加。因此,政府必须要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和可持续的发展观,实现政府由管制政府向服务政府的转变。体现在农民工就业问题上:管理方式上,由防范、限制式管理转向服务性管理;在服务理念上,政府是为全社会服务的政府,而不是为某一类人或某一地区提供单独服务,地方政府更要真实地树立执政为民的理念;在服务的具体方针上,政府应坚持非歧视的原则,公平地对待农民工,形成公共服务覆盖农民工的制度。
第二,深化体制改革,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消除二元结构。美国思想家约翰·罗尔斯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④可见制度政策的公平性是其存在的首要前提,政府应着力创造公平、宽松的制度环境。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改革户籍制度,解决就业歧视中的制度性根源,并且在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产品的提供上向农村倾斜。
第三,完善法律法律制度,加强劳动监管和保护。农民工就业歧视从某种程度上属于制度化贫困,可以说得到了法律制度和社会习惯的认可、保护和纵容。因此,要逐步取消歧视农民工就业的政策法规,把农民工就业权益保护切实写入相关法律;同时明确政府在解决就业歧视问题的角色定位,加大对劳动力市场秩序的监管,使农民工就业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公正地得到救济。
第四,劳动者自身需要努力。农民工就业受歧视,自身方面也是存在着一定的因素。因此,他们必须改变自己身上僵化的小农意识,变被动为主动,加强学习,接受新观念、新知识,增加适应社会的能力,提升自己的人力资本,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
第五,大众传媒担负社会责任。要消除人们对农民工的歧视观念,传媒应发挥积极作用,深入农村去关心农民,进行有效宣传,减少对农民的社会偏见;同时加强对农民的宣传教育,对农民进行现代文明的灌输,在科技文化、教育卫生、法律道德等方面提升他们的现代意识,从而抵制社会中的歧视观念。
参考文献:
① ② ③ ④ 张永和《权利的由来——人类迁徙自由的研究报告》,中国检察出版社,20_年。
国务院研究室课题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中国言实出版社,20_年。杨清河《劳动经济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_年。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
我国农民工就业歧视问题探讨论文三
我国城市农民工歧视问题的研究
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使农民工已经成为整个社会弱势群体的组成部分。他们处于城市和农村的边缘状态,生活状况令人担忧。他们的职业和生活缺乏制度化的保障,不能享受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有的甚至失去他们在农村赖以生存的土地,而在城市又没有取得合法的生存地位,却不断地受到来自城市的方方面面的歧视。歧视直接导致他们权益的损失,权益的损失又直接影响着他们的经济收入和社会地位。以往的研究表明,外来人口的失业与犯罪有密切的联系,失去生存保障的流动人口常常走上犯罪道路。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业和城镇转移,是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趋势。”因而,彻底改变与解决农民工歧视问题,不仅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大局,影响工农、城乡关系,同时,解决该问题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出路,是长远之计。
城市农民工所受歧视的表现
经济歧视
农民工进城寻求职业的驱动力源于朴素厚重的经济理性。然而,很多企业却不顾社会道德,恶意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最为严重的是建筑行业。据劳动保障部的有关统计,20_年全国23个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省份,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案件13 000余件,涉及626万人,追讨拖欠农民工工资达3.5亿元。此外,同工不同酬现象突出。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就业岗位相同,就应得到相同的劳动报酬。然而,农民工与生俱来的农民身份,使得他们不能与城里人享受相同的待遇;同时,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农民工的加班工资,或者少给加班费。
非经济歧视
农民工所受的非经济歧视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农民工工作时间普遍超过规定,侵犯了劳动者的休息权;根据“深圳市20_年人口普查资料”测算:深圳市常住人口中每周工作超过50h以上者占29.2%,其中农民工中每周工作时间超过50h以上的占其总数的64.3%,工作超过50h以上的男性农民工比例达74.2%。见表1。可见,由于大多数农民工在非正规部门工作,其工作的时间较长;其次,劳动条件差,劳动强度大,农民工得不到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给予的补偿和保护。
基本人权歧视
农民工基本人权遭遇歧视的现象比比皆是。如有些企业安全保护设施不全,而农民工却被安排上岗,严重侵犯了农民工的安全保障权;农民工进城证件繁多,企业扣押身份证、限制人身自由频频发生,动辄就以所谓查验暂住证为由随意收容遣送农民工等等,都严重侵犯了公民基本的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除此之外,农民工子女入学难违背了义务教育,作为国家一个整体对国民的初等教育承担义务的本来意义,侵犯了公民的受教育权利。
政策性歧视
由于至今仍存在户籍制度政策,大量进城的外地农民工在子女入学、国有企业招聘、公务员录用、社会保险待遇等方面,与城市本地职工相比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从而限制了外来劳动力获得理想职业的可能性。在城市下岗失业问题日趋严重的情况下,很多城市制定外来劳动力分类管理政策,禁止和限制外来人口,特别是农民工进入某些岗位就业。1994年11月17日,劳动部发布了《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规定了对跨省流动劳动力就业(实质是进城农民劳动力就业)的若干限制。该规定第5条规定:只有在本地劳动力无法满足需求,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才可跨省招用农村劳动力:①经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准,确属本地劳动力普遍短缺,需跨省招用人员;②用人单位需招收人员的行业、工种,属于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准的,在本地招足所需人员的行业和工种;③不属于上述情况,但用人单位在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无法招到或招足所需人员。不难看出,种种规定的基本出发点是限制使用外地农民工,其核心则是要优先满足当地劳动力就业需求。
城市农民工遭遇歧视的原因
目前,随着进城务工农民数量的增加,有关农民工所受歧视已经由个别现象演变成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因而,必须分析其背后的深层原因,并针对这些原因,有的放矢地提出改善农民工歧视状况的对策。
历史文化的沉淀和现行政策的制约
历史上,中国是一个典型的社会等级制度国家。一切按照等级划分,不同等级的人享有不同的待遇。户籍制度本质上是一种等级制度。虽然农民工从事的是非农产业,但是他们的身份是农民。因此,无论一个人干什么事,只要他(她)是一个农民,就免不了要受歧视。近几年,城市下岗人员、失业人员的大量囤积,很多城市为了保护本地的劳动者,甚至产生“腾笼换鸟”的想法,对农民工的就业岗位进行限制。在这样一种政策氛围下,农民工很难按着自己的理想进行职业选择,他们的工资待遇、劳动争议处理及维护自己合法权利方面,均无法与同行看齐。随着“三农”问题被提上政府工作日程,农民工的权益保障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社会关注。在第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农民工的权益问题成为代表们的热门话题,有关保障农民工权益的议案频频提交。相信农民工所受政策性的歧视会日益减少,但这些政策性歧视的影响却可能继续干扰着农民工的就业问题。
缺乏代表农民利益的正式组织
因为我国社会存在多种社会阶层,有着不同利益矛盾,所以,才有工会、妇联、工商联等组织来代表这些阶层的利益,表达他们的声音,在政府与各阶层之间建立起沟通的渠道。但迄今为止还没有代表农民利益的群众组织。此外,受社会地位、经济地位、文化素质等方面的限制,农民这一最大的社会群体始终缺乏相应的政治参与权。在国家层面上缺乏实质代表农民利益阶层的代表,在国家决策中缺少农民争得平等权益的“砝码”。
企业受低成本的驱动,往往视农民工权益不顾
当前形势下,劳动力市场是个典型的买方市场。企业往往利用在劳动力市场上的优势地位,压低农民工的工资,降低产品成本。大部分企业利用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或者即使具有法律意识,也苦于就业竞争激烈、自己又缺乏竞争优势而顺从用人单位的现实条件,未与农民工签定劳动合同,使得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之间的劳动关系缺乏法律凭证,致使用人单位肆意榨取农民工的血汗。
执法和监督力度不够
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勿庸置疑,“农民工”显然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概念范畴。《劳动法》作为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规范,其实就是调整企业用工关系和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最权威的法律。农民工受到的不公正待遇不应首先归于法律存在空白,而应归于执法中的法律失灵。政府管理人员的行为扭曲,政府相关执法部门尤其是劳动监察执法部门工作失职,对违规企业经济制裁和行政处分过轻,使得他们违规成本太小,不足以纠正、制止部分企业的非常行为。
农民工自身存在不足
随着产业结构升级和现代化建设步伐加快,城市对务工人员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农民工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其就业、择业及生活。大多数农民工人力资本存量低,缺乏竞争优势,加之我国长期面临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城市每年提供的就业岗位相对于城市下岗职工、城市新成长的劳动力和流入城市的农民工而言,远远不够),就业竞争十分激烈。能找到一个“饭碗”相当不容易,农民工几乎不可能通过“劳资博弈”机制来冲破自己受歧视的现状,对于用人单位的过激行为他们也只能忍气吞声。关于改善城市农民工所受歧视状况的建议
农民工为城市的发展和建设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是,城市的发展决不能建立在农民工权益损失的基础上。现阶段全社会必须充分正视农民工歧视问题,尽快改善农民工受歧视的状况,以使农民工更好地融入城市社会体系中。
改革我国户籍制度
当今中国社会中有哪些国民待遇最不平等?歧视性的城乡两种身份户籍制度是中国国民之间的最大不平等。因而,必须加快户籍制度的改革,纠正“城市保护主义”的错误做法和由此实施的对农民工的各种就业限制,从平等竞争的市场规则出发,改变一些城市政府实行的企业招工必须“先城镇后农村,先省内后省外”的规定。政府劳动管理部门和户政管理部门应统筹考虑城乡劳动力的就业问题,将企业的用人自主权真正还给企业,禁止以任何形式歧视农民工。
积极建立农民自己的组织
农民工虽然在城市从事非农产业,可仍然具有农民身份。因而,农民要维护自己的权益,必须依靠自己的力量成立自己的组织,如农民协会等。农会需要得到法律承认和政策支持。它作为市场不完备和政府在农民工作方面缺位的补充,是农民的自我安排,是农民表达心声的合理渠道,也是提高农民政治参与的有效途径。同时,通过内部化可控制组织成本和交易成本的上升,从而降低总成本。
加大监督和执法力度
治顽必用重典,维护《劳动法》的法律地位,克服管理本位倾向。各级劳动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各个部门务工的农民工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不得低于此标准;要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企业工资支付信用制度,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并将企业工资支付情况作为评价企业劳动用工信用状况的重要内容,记入企业劳动用工信用档案;各级劳动监督执法部门也应切实履行自身执法职责,严格执行《劳动法》有关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规定,确保农民工和用工单位签定有效的劳动合同,以便从法律上规范农民工劳动关系的确立、解除和终止,明确工资支付的权利和义务;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规定合理的劳动时间,将保障农民工的权益工作落到实处,力争在基层及时预防和查处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权益行为;加大执法力度,变定性惩罚为定量惩罚,加大用人单位触犯法律法规的机会成本;成立保护农民工权益救助中心,设立举报电话,用人单位一旦被举报查出,要处以高额罚款。
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切实增强农民工竞争能力
农民工的社会地位、经济地位重要的决定因素之一,是人力资本,这是由基础教育和职业培训所决定的。因而提高农民工自身素质、增强农民工竞争能力,是为农民工摆脱尴尬局面增加“砝码”。考虑到农民有限的教育资源和教育经费,教育部门在农村职业教育目标上应重新定位,应从学历教育为主,转向培训服务。要树立大教育的观念,在保证九年义务教育的前提下,增加职业教育的内容,以使更多的后备劳动力在义务教育中能接受到职业技能的教育。重点开展我国现在急需的技工工种培训,这样可以保证农民工就业,同时还可以满足市场需求。开展创业培训,以培训促就业,以创业带培训。
增设农民工免费法律援助机构
考虑到目前农民工的经济状况,建议增设农民工免费法律援助机构。免费的法律援助机构在农民工之间普及法律知识,为觉醒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使得农民工借助法律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近几年,在我国已经出现类似的机构和团体。如1998年成立的广州市番禺打工族服务部,已承办了483宗打工者权益个案,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的关注与支持。虽然类似的、个别组织的力量是薄弱的,但是它们却为更多这样组织的出现树立了榜样。当然,为了确保它们正常运行,必须有效解决这些机构的资金问题,不能完全依赖基金会拨款,可以通过募捐和对违规企业高额罚款以及政府资助等多种渠道获得。
结语
消除社会对农民工的歧视,提高农民工的社会地位,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等工作任重而道远,需要社会各方长期的、共同的努力。农民进城务工是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主要渠道,是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趋势,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的必由之路。因而,消除对农民工的歧视具有重大的、现实的经济意义和社会意义。(作者:管志慧,彭兆祺)
我国农民工就业歧视问题探讨论文四
当前,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凸现了诸多社会问题。其中,就业歧视问题引起了人们的强烈反响,具体表现如下:
一是疾病歧视。所谓疾病歧视,是指用人单位在招聘与录用的过程中,以应聘者的身体疾病为缘由,拒绝录用应聘者。试想,大学毕业生如果仅仅因为诊断患有某种疾病而被用人单位拒之门外,会造成何等严重的人才浪费?
疾病歧视使他们丧失了就业的机会,造成了人力资源的闲置。
二是身高歧视。用人单位在招聘的过程中,对特殊岗位提出一定的身高要求本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很多企业在招聘的过程中,不管岗位是否需要,对身高提出过高的要求,很多本能胜任岗位需要的求职者只能“望高兴叹”。身高歧视不仅使用人单位流失合适的人才,既造成人才的浪费,对求职业者的打击也是显而易见的。在屡屡碰壁之后,部分求职者求职信心锐减,个别求职者还可能出现严重的心理障碍,仇视社会,甚至报复社会。
三是相貌歧视。企业对员工外在形象有一定要求是可以理解的,文秘、礼仪等岗位对于员工的相貌有一些特殊要求也是理所当然。然而,很多企业在招聘中对于相貌的要求近乎苛刻,致使招聘活动成为“选美”比赛,却忽略了对求职者工作能力和潜力的考察。
四是性别歧视。由于受“男尊女卑”等传统思想的影响,女性在就业的过程中常常受到一些不公正的待遇,在同等竞争条件下,往往是男士优先。因此,致使女性丧失许多就业机会。
关于解决歧视问题的措施
一是加强反就业歧视的立法工作,保护劳动者权益。《劳动法》是保障我国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我国《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得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然而,在《劳动法》的实施过程当中还暴露出了诸多问题,还并不能充分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完善《劳动法》势在必行。在反就业歧视方面,建议在禁止“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歧视的基础上,进一步延伸到禁止身高、相貌、姓名、疾病等歧视方面,明确列出可以有年龄、性别、学历等特殊要求的行业或单位或岗位,此外则属于严格禁止范围。
二是要对就业歧视的认定制定明确的标准,对出现就业歧视的企业明确惩罚的具体措施,让企业为此付出较高的代价,以此起到一定程度的约束作用和警示作用。为了更好地反就业歧视,促进就业公平,建议政府最好制定和出台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
三是加强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增加企业就业歧视而付出的成本,实行较重的经济处罚和媒体曝光,使企业在经济上和商誉上遭受双重损失,从而使企业采取就业歧视的违规收益小于违规成本,企业行为趋于理性化。
四是建立对就业市场的监测机制,对就业市场进行动态监控。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就业市场的人员结构、工资水平、流动的方向进行调查,及时发现就业市场存在的就业歧视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五是设立反就业歧视行动奖金,可以通过对反歧视行动给予奖金来鼓励雇主放弃歧视。对那些在雇佣、工资和升迁等方面没有歧视行为或者在这些方面优先照顾弱势群体的雇主,给予资金奖励或政策优惠,以激励那些雇主和企业在招聘人员时杜绝就业歧视。
我国农民工就业歧视问题探讨论文五
浅谈女性就业歧视问题
摘要:调查显示,目前,各级各类教育中的性别结构趋于平衡,在校女大学生和女研究生的比例已分别达到51.4%和49%,女大学生、研究生和男生一样受到良好教育,同样希望人生出彩,梦想成真。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女大学生常常难以获得与男性平等的就业机会。在目前的各类招聘中,直接而明确的拒接女生的用人单位仍然存在,间接拒绝的更多。在这些现象的背后同样也存在着许多不利于女性发展的谬论与歧视。
关键词:性别歧视现存现象原因分析应对措施正文:
目前,就业性别歧视问题最普遍,女性在就业中存在各种不平等现象已经不是一个新问题了,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就业中的各种不公平待遇愈演愈烈,社会上关于这类话题越来越普遍,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归其实质是主要是对性别的歧视。女性就业歧视实际就是指用人单位采取各种或明或暗的歧视手段,使女性在就业中丧失与男性平等的择业机会及待遇。
劳动力市场的性别歧视,是指用人单位基于性别原因,或拒绝接受女性,或提高女性的录用标准,或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工或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不重视妇女的升迁机会,或使女性与男性相比同工不能同酬。
前不久,据中国妇女报报道,一公司女员工在怀孕期间被终止劳动合同,不愿离职的她愤然申请劳动仲裁。最终,通过诉讼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日前,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一审审核该起劳动争议案,判决某科技公司给付女员工一定赔偿,包括经济赔偿金,半个月产假工资,试用期工资差额,双倍工资共计17340元。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某科技公司在知道其怀孕的情况下通知不续签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理应支付其经济赔偿。
日前,在各大卫视热播剧“咱们结婚吧”,女主人公杨桃因年龄问题,公司考虑其以后的生活婚姻问题,不给予以续签合同,给予辞职,她之后的一系列面试碰壁现象,让我们看到社会生活中男女不平等的就业机会及性别上的歧视。同
时,我国《劳动法》第l3条有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如果用人单位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因性别原因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使妇女在求职、收入、人力资本投资、晋升、解雇及惩戒等方面发生事实的不公平、不公正对待就构成性别歧视,严重时可能会负有一定的法律责任。
在我国现在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录用前的性别偏见
现在很多企事业单位直接表明不招女性,在未进入劳动力市场时歧视就已产生。例如,20_年,在山东职业学院的招聘会上,只有甘肃某铁路部招个别女生,其他单位就以明文规定只招收男生。不管招聘单位考虑到女生就业后立即面临结婚、生育等问题,延误最佳工作时间,还是其他原因,这在一定程度上就构成了性别歧视。
虽然有些企业采取了不同的标准招聘女性,但是要求“形象好,气质佳”,有甚者竟要求求职者签订“禁孕条款”。形象气质要求可能是满足企业的某些需要,有些企业要求如口齿整齐等一些问题就有点故意刁难的意味。但“禁孕条款”却严重破坏了社会和谐,没有兼顾社会道义和社会责任,无论企业是想追求利润最大化下的举措,可其严重违反了社会道义。
2、工作过程中的不公平对待
工作过程中的不公平对待是最普遍的。一般女性想要获得更高的待遇和职位,就要付出比男性更多的努力。在一些事业单位,女性多活跃于中下层,在这个区间他们空间很大,升职加薪机会很多,然而,女性在高层发展空间却很小,即使她们的业绩远高于一些男性,公司在考虑人事任选是总不经意的考虑过多因素,一致往往胜出的是男性。
我国女性就业之所以存在歧视,原因有:
女性自身的生理状况以及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妇女承担着人类自身再生产的社会责任,在其就业生涯中,存在着一个就业生涯低谷期(主要指生育期、哺乳期和经期),在工资率和男性相同的情况下,实际相当于提高了雇佣成本,以自身利润最大化为目的的企业就会比较雇佣男性和女性的成本和收益,倾向于选择
雇用男性劳动力。
市场经济迫使企业在雇佣时会考虑女性本身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在生育和抚养孩子过程中所消耗的精力和时间,在这段时间,女性在工作和家庭中的精力配比决定了在工作中的劳动生产率,所以大部分企业不愿花费更多的成本来雇佣女性。另一方面,女性产假期间公司要支付一定的费用,而这段时间女性是不能够给公司提供任何贡献的,这在很大程度上促使企业不愿花较大成本来雇佣一个不能够及时为公司创造利益的女性劳动力。
面对我国女性就业歧视问题,我国应该采取哪些措施呢。
根据我国现状,这种歧视主要来源于雇主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与女性在社会中所受关爱太少。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享有雇佣自主权,追求利益最大化毋庸置疑,生育无疑会加剧企业的雇佣成本。所以政府应采取措施分摊一部分生育成本,也可以通过减少税负来刺激企业聘用女性人才,消除她们在就业中的歧视问题。故《社会保险法》,应该将生育社会保障纳入基本社会保险范围,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分担生育费用,减少企事业单位的雇佣成本,也可给予平等雇佣的单位一定的优惠政策,赋予他们一定得政府采购优先权,从根本上缓解女性就业压力。
针对女性就业歧视问题,政府应该调整产业结构,增加就业总量,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使女性获得更多就业途径。其次,政府应该制定一定的法律法规来完善保障女性平等就业,减少那些原则性弱,口号性强,条文多,可操作性与针对性差的法律条文。将劳动法关于女性平等就业的规定予以明细化、具体化。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扩大法规的适用范围,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纳入用人单位合同,也可将男女同一年龄退休,减少雇用单位在雇佣时过多的考虑性别年龄因素以及减少他们过多的出于成本的考虑,从而增加女性公平就业。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虽然它在一定程度上会缓解我国以后将面临的“未富先老”,劳动力短缺,独生子女养老等问题,但此项政策对于生育自由的女性来说,若不消除就业歧视问题,想真正实施还存在一定难度,故消除就业歧视是关键。
就业中的性别歧视问题是影响社会和谐的一个因素,近年来,女大学生受歧
视、就业难问题已成为社会发展的突出矛盾,是影响社会和谐的不和谐因素,它关系到社会公平、公正,是社会一系列问题实施的关键,它的影响也是一系列的,故解决女大学生就业性别歧视问题,是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必经之路,是关键。所以,需要来自政府、企事业单位、个人、法律、舆论及社会等多方面的关心和努力,使男女平等就业真正实现社会和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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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就业与发展困境的原因探析.人口学刊.李军峰.20_
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妇女发展问题分析.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王静.20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