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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国际贸易中银行信用证欺诈形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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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02-07 18:44:14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各国进出口贸易骤然增加,然而交易双方处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各自的法律和经济环境不同,下面是编辑老师为大家准备的试论国际贸易中银行信用证欺诈形式。

当事人很难充分了解对方的资信 状况,也就无法在信任的基础上达成交易,从而给国际贸易的发展造成了一定的障碍。为解决双方的信用危机,银行以其信用介入来支付货款,随之产生了信用证结 算。在这种交易方式下,银行以其自身的信用为担保,基于银行信用的稳定性和低风险性,信用证已被大多数国家所接受,成为最常用的结算方式,但作为一种结算 工具,其本身并未完全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欺诈机会,同时由于其交易的复杂性及银行在信用证结汇中只对有关单证作表面的审查,使得一些不法商人有机可乘,导致 欺诈行为频繁发生。随着越来越多的信用证诈骗案件的发生,不仅破坏了正常的国际经济秩序,而且对世界各国的对外贸易造成了严重的损害。面对欺诈风险,如何 认清信用证欺诈行为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全球性问题。

受益人欺诈。信用证中的受益人是开证行承诺付款的对象,一般是贸易合同中的卖方。受益人实施欺诈的形式一般有:(1)伪造部分单据。受益 人通过伪造全套单据中的部分单据,使银行相信单证表面一致而付款,如假冒或伪造印鉴,受益人在以打字机打出的并将通过邮递方式寄出的信用证上,假冒或伪造 开证行有权签字人员的印鉴。(2)伪造全套单据。受益人在货物根本不存在的情况下,以伪造与信用证要求相符的单据,使银行因表面上单证相符而无条件付款, 从而达到诈取目的。由于信用证支付方式是一种单纯的单据交易业务活动,只要受益人提交了和信用证条款的要求相符的全套单据,银行就必须无条件付款。(3) 伪造、变造信用证。伪造信用证是指行为人通过编造虚假的根本不存在的银行开出信用证或假冒有影响的银行的名义开出假信用证;变造信用证则是指行为人在真 实,合法的银行信用证结算凭证的基础上或以真实的银行信用证结算凭证为基本材料,通过剪接、涂改等手段改变银行信用证结算凭证的内容和主要条款使其成为虚 假的信用证。(4)受益人在单据中作虚假陈述。单据都是真实的,货物也实际存在,不过所装运的货物并非信用证上所要求的货物,而是残次品或废物。不过受益 人所提交的伪造的单据表面上都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要求,所以开证行必须付款,最终导致开证申请人遭受损失。

开证申请人欺诈。指申请开立信用证的贸易当事人,通常指合同中的买方。其欺诈形式主要有:(1)使用软条款信用证欺诈。指申请人要求 在信用证加列的,由其控制信用证的生效条件和限制单据结汇效力的条款。主要表现形式有:暂不生效条款、限制性装运条款、限制性单据条款、规定正本提单应该 直接寄送给进口商。这些条款在实际执行中往往存在相当难度,受益人有可能因为无法提供与要求相符的单据而丧失受益权。(2)使用假冒信用证欺诈。表现为欺 诈人以开证申请人名义用伪造的信用证欺骗受益人,使受益人相信欺诈者的开证申请人的合法身份,骗取货物。主要形式有以根本不存在的银行的名义开立假信用 证、假冒其他银行的名义开立伪造信用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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