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个人所得税问题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
我国从1981年开征个人所得税,在长达20多年的时间里个税免征额一直维持在800元。2006年1月1日起个税免征额提高到1600元,2008年3月1日起提高到2000元。为了适应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不断增长的新情况,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纳税负担,2011年9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又从2000元提高到现行的3500元,同时,将个人所得税第1级税率由5%修改为3%,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取消15%和40%两档税率,扩大3%和10%两个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至今仍在执行。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
1.工资薪金的个税计征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这就是说,只要是与任职、受雇有关的个人所得,不管其单位的资金开支渠道如何,只要是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各种形式支付的个人所得项目都是课税对象。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根据不同的征税项目,分别规定了三种不同的税率:7级超额累进税率、5级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工资、薪金所得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该税率按个人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高一级为45%,最低一级为3%,共7级。
费用扣除标准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500元/月。应纳税所得额=全月收入-五险一金及各类免税补贴收入-3500。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例1:李某9月份工资10000元,社保公积金等1500元。则应纳税所得额=10000-1500-3500=5000元,适用税率20%,速算扣除数555,应纳税额=500020%-555=445元。
2.年终奖金的个税计征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有一次年终奖金的优惠算法,但全年一人只允许采用一次。具体有两种情况:(1)在发放年终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应将年终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标准之间的差额后的余额除以12的商数来确定年终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当月工资由于低于费用扣除标准不计税,年终奖金则要减除上述差额后的余额乘以适用税率减去速算扣除数,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来计算个人所得税;(2)在发放年终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应将年终奖金直接除以12的商数来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当月工资和平时一样计税,年终奖金则要直接乘以适用税率减去速算扣除数,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来计算个人所得税。
例2:刘某2015年年终奖金15000元,当月工资3000元(不含五险一金及各类免税补贴收入)。计算(15000-500)/12=1208.33元,故年终奖金适用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年终奖金应纳税额=(年终奖金-当月工资与3500元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5000-500)3%-0=435元,当月工资应纳税额=0,则当月应纳税额合计=435+0=435元。
三、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个人所得税已经成为国家调节居民收入的重要经济杠杆,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1.全民纳税意识淡薄
近年来通过持续广泛的教育宣传和税收征缴,部分纳税人已经具备一定的纳税意识,但从总体上看全民纳税意识不强,故意隐瞒收入、偷逃税款的情况并不少见。全民纳税意识淡薄和我国的传统文化有关,也和个人所得税主要实行代扣代缴制度,由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进行扣缴税款,税务机关不直接面对纳税人征税有关。
2.分类税制模式不能全面地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导致税负不公
个人所得税按照征收方式可分为综合税制、分类税制、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税制三种类型。目前,大多数发达国家都采用综合税制模式或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税制模式,而采用分类税制模式的国家只有中国和非洲、西亚的一些发展中国家。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的分类课征,是把征税对象分为11类,采取分类定率、分项扣除、分项征收的模式。对不同的征税对象所得采取不同的税率征收,费用扣除标准也不相同。因而使得在同等收入水平条件下,综合收入高、来源渠道多、收入相对平均的纳税人有办法不纳税或少纳税;而综合收入低、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纳税人却要多交税的现象时有发生。这有违税收公平原则,也难以有效调节高收入群体和低收入群体之间收入差距悬殊而产生的矛盾,造成现在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力军有可能是工薪阶层而不一定是高收入群体的局面。
例3:王某和张某的月收入同样为4300元。王某4300元的收入所得来源全部是工资,则月应纳税额=(4300-3500)3%-0=24元,需要纳税24元;张某4300元的收入所得来源分别是:工资3500元,而劳务费800元,则不需要纳税。在同一个月里,这两人都是4300元的收入,由于收入所得来源渠道多寡的不同,造成税负上的不公平现象是显而易见的。
3.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偏低,且没考虑地区差异
关于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项目,多数国家分为五大类:所得的生产成本、个人基本扣除、受抚养扣除、个人特别扣除、鼓励性或再分配扣除。税前扣除的意义就是要确保纳税人本人和所抚养对象的基本生活需要。随着物价的不断上涨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再加上全面二孩政策放开,很多家庭的负担在不断增加。我国现行费用扣除标准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多数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尤其对于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来说,将住房支出考虑在内的话,每月35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明显偏低。个税费用扣除标准目前全国一致,没有与各地物价指数、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相挂钩,缺乏地区差异考虑。
4.对隐性收入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
从收入公开与否的角度考察,居民收入有显性收入和隐性收入之分。其中:显性收入是指公开的账面收入,包括账面上记载的或申报纳税的工资收入、实物收入、房租收入、金融资产收入、合法经营性收入等;而隐性收入是指未公开的账外收入,包括账外存在的个人福利、隐性财产收入、灰色收入与黑色收入等。目前我国正处于转型期,收入分配渠道不规范,系统滞后,导致现实生活中个人收入的货币化程度较低,现金交易频繁,并产生大量的隐性收入。统计局每年公布的数据更多的是反映居民的显性收入,基本涉及不到隐性收入。由于存在会计制度不健全、财务信息失真、实物收入统计遗漏、实物收入难以在计量上进行准确的货币化、非法非正常收入隐瞒等诸多问题,税务部门很难监控。
5.年终奖金在计算方法上的缺陷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在年终奖金的计算方法上存在很大缺陷,有可能会造成收入越高税后所得越少的现象,尽管众所周知,但至今仍未调整。
四、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建议
1.增加税收支出透明度,增强纳税人纳税意识
税收本身是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手段,具有强制性特征。政府掌握着从纳税人那里征收来的钱,应对纳税人有良好的服务和清晰的交待,让纳税人感受到税收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政府应该及时把每个开支项目、具体用途及金额公布于众,让广大民众交税交在明处,政府花钱花在明处。同时,政府对纳税人应给以充分尊重。这样既能使纳税人增强纳税意识,又能使纳税人支持、理解和配合政府工作。
2.个人所得税应采用综合税制征收,混合模式作为过渡
个人所得税也应该像我国企业所得税那样采用综合税制征收。将个人不同来源的各种收入综合起来统一征收,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流失,防止降低适用税率,有效地调节收入分配造成的贫富差距。以纳税人各种收入在内的总收入作为纳税的依据,能够较好地体现公平原则。从理论上说,综合税制最为合理,符合个人所得税设计思想,但它的有效实施必须以现代化征管手段为前提。我国目前的征管水平,虽然已经对居民的银行储蓄存款实行了实名制,银行与税务机关的联网工作也已逐渐展开,对纳税人的显性收入基本可以有效监控,但据专家分析,我国还不完全具备实施综合税制的条件。因此可以采用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混合税制模式作为过渡。
混合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分类模式的缺陷,同时也是向综合模式过渡的有效措施。在采用混合税制模式的情况下,将工薪所得、劳务报酬、稿酬等经常性、连续性的劳动所得,合并为综合所得,合理确定综合所得适用税率,工薪所得可以按月预缴,年度终了与综合所得一起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其他财产性所得以及临时性、偶然性所得,如房租、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仍作为分类所得,可以按比例税率征收,不必实行年度综合申报纳税。虽然纳入综合的种类越多,调节收入分配越有力度,但同时征管运行成本也会越高。以我国目前的征管水平,还没有能力把所有收入所得都综合进来。
3.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并按地区划分
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短期内难有显著进展的情况下,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缓解工薪阶层的生活压力,扩大内需,对促进社会公平、保障民生有重要意义。目前每月3500元扣除标准,在大城市只够维持最基本生活的吃和穿;如果加上住和行,这个标准在大城市里面至少要提高到8000元。但对西部欠发达地区来说,8000元的标准又太高了。因此个人所得税实行全国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不考虑地区差异,确实不妥。各地区应按购买力水平、平均工资水平等情况划分等级,按不同等级确定不同费用扣除标准将更符合实际。
4.建立健全个人信用制度,搭建公民个人信用信息网络平台
目前我国个人收入已呈现出多元化,个人收入差距明显拉大。高收入人群不断地分散和扩大,收入来源的多样性和隐蔽性不断加强,使得税务机构很难了解和有效监控个人收入。因此建立健全个人信用制度显得尤为重要。这也是为个人所得税征收采取综合税制模式做准备。
在2000年我国已经实施了储蓄存款实名制。目前还需要实行居民身份证号码与纳税人识别号码合二为一,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作为纳税人识别号码,做到全国统一、一人一号、简便易行。然后逐步建立健全个人信用配套体系,对个人账户体系、个人信用记录、个人信用档案管理、个人信用级别评定、个人缴纳税款情况、个人拖欠税款情况等等,都有充分详细的记录和明确的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一个公民个人信用信息网,使得个人信用信息全国共享,个人隐性收入从此无处可逃。在互联网技术如此发达的今天,完成此项任务虽然不会太难,但需要银行、税务、司法等相关部门的密切合作。
5.年终奖金在计算方法上的建议
很多专家建议财务人员注意每一级税率对应的盲区,就能有效地避开多发少得的情况。这不仅增加了财务人员的工作难度,关键是解决不了根本问题。既然现行计算方法存在缺陷,为什么不找出一种更合理的计算方法替代呢?而且这种计算方法有关专家早已经找到。即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年终奖金(如果当月工资低于费用扣除标准,减去差额),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及速算扣除数。这与现行计算方法完全相同,所不同的是以其商数乘以适用税率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税额,然后再乘以12个月,即为年终奖金的应纳税额。公式为:(年终奖金/12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2=应纳税额。例6:刘某年终奖金54000元,假设当月工资超过3500元,工资单独计个税,54000元除以12个月等于4500元,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10%和105,应纳税额=(54000/1210%-105)12=4140元,税后所得为49860元。
例7:赵某年终奖金54001元,假设当月工资超过3500元,工资单独计个税,54001元除以12个月等于4500.08元,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均提高一档为20%和555,应纳税额=(54001/1220%-555)12=4140.2元,税后所得为49860.8元。
赵某税前年终奖金比刘某多1元,税后所得仍然比刘某多0.8元。这一结果表明,新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年终奖金/12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2相比现用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年终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更具有一定的公平合理性。
五、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建议
伴随着财政部屡次公开提及研究个税改革方案,个税改革话题再次引起关注。经济观察报获悉,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的基本思路已经敲定,将分四步走,包括合并部分税目、完善税前扣除、适时引入家庭支出申报制度、优化税率结构等。个税改革中争议较大的问题是要不要以家庭为单位征收,它是指在保持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基础上,进一步体现公平性,允许夫妻联合申报家庭赡养老人、子女教育、住房按揭贷款利息等相关支出,并在夫妻之间分摊扣除或由一方扣除,夫妻双方分别纳税,纳税人可以选择,或者以个人为纳税主体或者以家庭为纳税主体。政府有关部门在2012年就已经准备启动全国地方税务系统个人信息联网工作,为按家庭征收个人所得税改革做好技术准备。引入家庭支出申报制度,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将成为改革的一个方向。不过,按家庭征收个税是一种比较理想的状态,难度是众所周知的,尤其是它牵扯到抵扣因素,比采取综合税制模式的难度有过之而无不及,再加上中国传统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之间十分复杂的赡养抚养关系,如何界定家庭也将成为一个重大难点。所以在目前这个阶段,贸然实行按家庭征收个税可能不太合适,建议应该在完全实现了综合征收个税的基础上再尝试按家庭征收个税更为稳妥。
我国个人所得税目前正经历着从不完善到逐渐完善的发展过程,在这个探索的过程中,要积极听取广大群众的心声。因为个人所得税已经成为老百姓最为关注的一个税种,潜移默化地影响着身边每个人的生活。要想完善它,需要政府各个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