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管理工作计划
医疗废物管理工作计划
一、院感办人员
1、制定全院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紧急处理预案并指导监督落实。
2、承担全院医疗废物处置管理及全过程指导监督工作。
3、每年负责完成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中卫市新洁医疗废物处理公司)合同签署,履行合同要求。
5、负责完成医疗废物暂存点工作人员职业卫生安全防护用品保障工作。
6、负责检查医疗废物包装袋及容器质量检查,确保产品符合要求。
7、对各科室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存放、运送、暂时贮存和转交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
9、负责调查协调处理医疗废物过程中造成的职业暴露事件,同时进行登记备案。
二、医护人员
1、按要求参加医院及科室组织的医疗废物相关知识培训。
2、按医院要求正确管理、处置各种操作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
3、按医院要求正确分类、收集、暂时贮存、封口、交接本科室所产生医疗废物,严防流失。
4、掌握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紧急处理预案并具体落实。
5、正确执行各项操作规程,防止职业暴漏发生。如有职业暴漏发生,积极快速进行处置。
6、按要求正确清洁消毒医疗废物处置场地以及存放容器。
三、暂存点工作人员
1、参加医院组织的医疗废物处置知识培训,掌握并正确落实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称重、转运、贮存、转交及记录工作。
2、按时分类收集各科室医疗废物,并认真填写交接二联单,做好个人防护。
3、使用专用运送工具收集医疗废物,按规定路线运送至医疗废物暂存站,分类放置于医疗废物周转箱,定期转交给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4、每日清运,每日转交,做到日产日清。
5、每日消毒处置医疗废物暂存点地面、空气、物表,消毒处置收集车,保证手卫生依从性,保证暂存点及个人安全。
6、掌握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并正确实施。
7、各种交接记录及《医疗废物转运联单》资料保存三年。
三、综治办
1、加强门卫管理,任何人员携带医疗废物离院时坚决制止并立即通知院感办及相关科室。
2、加强“医疗废物处理公司”运送车辆管理,认定允许回收单位专用车辆通行,其它车辆不得运送医疗废物。
3、坚决禁止任何人员私收医疗废物,门卫应对离院废品进行严格检查,严禁医疗废物外流。
医疗废物管理工作计划
一、成立我院医疗废物处置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负责我院医疗废物处置的组织领导工作,统一协调、指挥医疗废物的处置工作。
二、分类收集办法和具体工作计划
1、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别装于符合《医疗废物支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2、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或其他缺陷。
3、对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在标袋上注明。
4、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5、废弃的化学试剂、消毒剂由医院交专门机构处理。6、含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由医院集中交专门机构处理。
7、医疗废物中的病原体,生物制品等高危险废物,首先经压力蒸汽灭菌或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处理。
8、做到定位收集、存放使用后的医疗废物。禁止在非收集、非暂时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
9、垃圾运送人中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送至内部指定的暂时贮存地点。
10、生活垃圾区,医疗废物贮存区每日定时搬运、定时清洗、定期消毒、保持清洁。
医疗废物管理工作计划
1、医院成立医疗废物管理组织,履行职责确保对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2、建立培训制度,对全院医务人员以及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处置等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玻育。3、医疗单元须做到定位收集、存放使用后的医疗废物。禁止在非收集、非暂时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
4、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全院统一规定医疗废物使用黄色有标识塑料袋盛装、生活垃圾使用黑色塑料袋盛装,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中。
5、加强医疗废物的院内交接管理。各医疗单元的医疗废物袋必须使用有医疗废物标识的黄色垃圾袋,指派专人每日与垃圾运送人员进行交接,并做好记录。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6、垃圾运送人中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送至内部指定的暂时贮存地点。
7、医院设有醒目标志区分的生活垃圾区、医疗废物贮存区,并在医疗废物贮存区进出口加锁由专人管理,严禁拾捡垃圾。生活垃圾区,医疗废物贮存区每日定时搬运、定时清洗、定期消毒、保持清洁。
8、每日收集的医疗废物交由卫生局指定人员集中处理,并做好交接登记。
9、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工作人员应遵照“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并按规定的时限上报主管部门。
10、严禁任何个人或单位私自转卖医疗废物。如有发生或有人举报,一经查实将予严厉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