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要点总结范文(精选3篇)
摘要是对某一阶段的工作或某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回顾和分析的书面材料,包括成就、存在的问题、经验教训,以便为今后的工作提供帮助和参考。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纪检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要点总结的文章3篇 ,欢迎品鉴!
第一篇: 纪检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要点总结
党章规定,各级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宪法和《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委是国家的监察机关,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无论是纪委还是监委,监督职能都处于基础性地位,监督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基本职责、第一职责。《规则》专设监督检查一章,明确责任、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对强化政治监督、做实日常监督、靠前监督、主动监督作出规范。本条作为监督检查一章的第一条,开宗明义规定了党内监督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以及监督格局、监督的重点内容。
本条首先明确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在党内监督中的责任,既明确了监督主体,也明确了监督主体的责任,促进其在党内监督方面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党章总纲规定,“强化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不断完善党内监督体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对党委(党组)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以及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作了明确规定。
本条规定把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结合起来,形成监督合力,体现了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的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作为我们党进行自我革命的有效方式,一体推进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纪检监察机构改革,初步形成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四个全覆盖的权力监督格局。纪律监督是党内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对党的组织、党员、党的干部遵守党章和党的纪律、履行责任和义务情况进行的监督;监察监督是监察机关依法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把增强对公权力和公职人员的监督全覆盖、有效性作为着力点,推进公权力运行法治化,消除权力监督的真空地带,压缩权力行使的任性空间,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严肃的责任追究机制,重在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全覆盖;派驻监督是纪委监委直接领导和授权的监督,重在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巡视监督是党内自身监督的战略性制度安排,是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重在利剑高悬、发现问题、推动整改、深化改革、完善制度。
本条还规定了监督的重点内容。《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是:(一)遵守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情况;(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全党令行禁止情况;(三)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贯彻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原则情况;(四)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五)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情况;(六)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情况;(七)廉洁自律、秉公用权情况;(八)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情况。”《规则》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了监督检查的重点,并把监察监督的内容纳入其中,即重点检查遵守、执行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部署,坚持主动作为、真抓实干,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民主集中制原则、选人用人规定以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巡视巡察整改,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恪守社会道德规范等情况。监督的目的是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确保各级党组织坚定政治立场,坚定正确政治方向。无论是纪委的监督执纪问责,还是监委的监督调查处置,第一职责都是监督。纪检监察机关要把监督挺在前面,集中力量把监督这个基本职责履行好。《规则》规定的监督检查重点,依据党章党规和宪法法律的规定,总结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新做法新经验,针对管党治党和对公职人员监督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坚持统筹运用纪法“两把尺子”,体现了把纪律和监督挺在前面的要求。
本条还规定“对发现的问题分类处置、督促整改”。强调对发现的问题分类处置,体现了与第四章线索处置的衔接;强调督促整改,体现了发现问题是为了解决问题,目的是保证公权力正确行使,更好地促进干部履职尽责、干事创业。
第二篇: 纪检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要点总结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中央纪委研究制定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受中央纪委常委会委托,我就规则起草的有关情况向全会作说明。
一、关于规则稿起草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纪检干部队伍建设,要求监督别人的人首先要监管好自己,把纪委的权力关进制度笼子。
20-年6月,中央纪委常委会贯彻落实习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精神,提出整合监督执纪相关制度,制定一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工作规则。20-年年初,启动规则制定。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后,习总书记对在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确定此项规则给予充分肯定。关于制定规则的必要性,有以下几方面考虑:
第一,全面从严治党,纪检机关首先要把自己摆进去,扎紧制度的笼子。
六中全会以审议通过《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为切入点,对全面从严治党作出新的战略部署。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各级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肩负着监督执纪问责的重要职责。己不正,焉能正人。要密切联系实际,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强化自我监督,从严管好自己。监督既要靠组织和敢于担当的人,也要靠制度。制定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中央纪委贯彻落实六中全会精神的重大举措,以实际行动向全党作出郑重承诺,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队伍,回应党内关切和人民群众期盼。
第二,制定规则的根本目的是构建自我监督体系,推进纪检机关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加强党内监督是全面从严治党的迫切要求,纪律检查机关的自我监督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面。党的领导本身就包含着教育、管理和监督,对纪委的监督首先在于各级党委。信任与监督、自律与他律辩证统一。制定规则就是“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理念的制度体现,健全监督执纪规程,并向党内外公布,有利于加强党委对纪委的领导和监督,有利于把纪委的自我监督同接受党内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有效机制,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纪委的权力不被滥用,用担当的行动诠释对党的忠诚。
第三,制定规则是坚持问题导向,解决纪检机关突出问题的迫切要求。
监督执纪问责是纪委最重要的权力,也是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机关及全国纪检系统查处了一批违纪违法的纪检干部,反映出纪检干部并没有天然的免疫力,纪检系统在管理监督方面存在不少薄弱环节。一是制度本身不完善,需要与时俱进。
案件审理工作条例颁布于1987年,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修改于1994年,不少内容已难以适应当前工作需要,100多个配套制度,规定零散、标准不一,一些关键环节存在制度漏洞。二是有纪律不执行,严重损害纪检干部形象。
有的朋友圈、关系圈不干净,与有问题反映的干部、商人勾肩搭背;不讲规矩、不守纪律,越权接触相关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人;规避审批程序,私自留存、擅自处置问题线索;无视审查纪律和保密纪律,打探消息、跑风漏气;面对“围猎”防线失守、以案谋私,说情抹案、收钱收物;
利用权力寻租,做生意、拿项目,为他人提拔打招呼,甚至充当保护伞,令人触目惊心。没有更加严格的制度制约,就会造成管理漏洞,产生监督盲区。必须找准风险点,扎紧制度篱笆,向全党全社会昭示,纪委的权力是有监督的,纪检干部是有严格纪律约束的。
第四,监督执纪纪律是政治纪律,必须有针对性地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
全面从严治党,要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对纪委自身的监督,依据就是党章党规,尺子同样是党的.纪律。纪检机关是政治机关,监督执纪是政治性极强的工作,纪检干部在作风和纪律上偏出一寸,纪检事业就会离党中央的要求偏出一丈。执行党的纪律情况,直接关乎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给全党全社会带来的政治效果。在党中央坚强有力领导下,纪检机关尊崇党章、找准职责定位,加强自身建设、持续深化“三转”,推进监督执纪理念和实践创新。第一,明确纪律审查是党内审查,必须讲政治顾大局,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第二,把纪律挺在前面,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第三,转变谈话调查、审查审理方式,回归党内执纪审查的本质,用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把犯错误的干部拉回到正确轨道上来;第四,规范审查程序和工作流程,严格涉案款物管理,建立审查安全责任制,努力降低各环节风险。
实践探索在前、总结提炼在后。规则明确了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的具体标准,体现了以自我革命的勇气和担当,建设一支党和人民信得过、靠得住的过硬队伍的决心。
二、关于规则稿起草过程
中央纪委常委会组织文件起草组,分10多个专题深入研究,捋清监督执纪制度的来龙去脉,结合剖析典型案例,查找哪些问题是有制度没执行、哪些是制度本身需要与时俱进。起草工作始终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依据党章和相关党内法规,把习总书记对纪律检查工作的要求细化具体化;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强化监督制衡和刚性约束;二是坚持纪严于法、纪法分开,运用党言党语、纪言纪语;三是继承与创新相结合,注重与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协调衔接;四是起草规则和征求意见的过程,就是全国纪检机关深入学习思考、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纪律教育的过程。
中央纪委领导同志主持召开部分省区市纪委书记座谈会,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组织中央纪委机关18个部门和部分省区市纪委,分别起草规则初稿,在汇总梳理、提炼概括基础上,形成规则征求意见稿。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各单位提出许多很好的建议,共计1150条。中央纪委常委会责成文件起草组认真梳理、吸收修改。
三、需要重点说明的几个问题
第一,坚持审查手段要宽、审查决策要严。习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方案时指出,坚持宽打窄用,调查手段要宽、调查决策要严,必须有非常严格的审批程序。规则紧扣监督执纪工作流程,严格规范立案条件、审查程序、审批权限和请示报告制度,要求审查谈话、调查取证全程录音录像,严格移送司法机关程序和对涉案款物的管理,这些规定既突出了监督执纪特色,又与正在制定的国家监察法相互衔接和配套,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
第二,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从党的历史和从严治党实践中总结出来的。规则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这个一贯方针,详细规定了谈话函询的工作程序,推动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对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调查谈话和证据收集作出具体规定,尤其是对审查时限作出严格限制,原则上不能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下经过审批,也只能延长一次,不得超过3个月。这样就倒逼纪检机关,条件不具备、基础工作不扎实,就不能立案,为今后实践“四种形态”、强化自我约束提供了重要保障。
第三,提炼有效做法和具体实招,上升为制度规范。管理监督不能大而化之,必须落实落细,盯住人看住事。规则提出,审查组设立临时党支部,加强对审查组成员的教育和监督;调查取证应当收集原物原件,逐件清点编号,现场登记;建立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登记备案制度;审查组借调人员,一般从审查人才库抽选,实行一案一借;实行脱密期管理,对纪检干部辞职、退休后从业作出限制规定;开展“一案双查”,对执纪违纪、失职失责者严肃查处。把这些行之有效的实招写进制度,有利于加强监督制约,管住我们队伍中的大多数,惩治极极少数。
监督执纪的实践不断发展,各级纪检机关情况千差万别,有很多问题是起草规则时难以预见的。本着实事求是、求真务实态度,中央纪委常委会建议,规则先试行一段时间,再根据实践修改完善。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制度建设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只有进行时。希望同志们站在全面从严治党、推进标本兼治的战略高度,深刻领会党中央意图,严肃认真地审议规则稿,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建议,使规则成为纪检机关依规治党、强化自我监督的制度利器。
第三篇: 纪检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要点总结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加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力度,“打虎”“拍蝇”“猎狐”不停歇,揪出了一批腐败分子,群众纷纷拍手称快。然而,纪检监察机关不是保险箱,纪检监察干部不具备天然免疫力。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纪委全会上的重要讲话,无不强调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先后提出要解决“谁来监督纪委”问题、“清理好门户”、防止“灯下黑”等要求;指出监督别人的人首先要监管好自己,执纪者要做遵守纪律的标杆;强调各级纪委要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要求纪检监察干部,保持队伍纯洁,努力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队伍。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以刀刃向内的勇气,及时打扫庭院、清理门户,先后查处了中央纪委原第四纪检监察室主任魏健、中央巡视组原副部级巡视专员张化为、原中央纪委驻财政部纪检组组长莫建成、吉林省纪委原副书记邱大明等一批纪检监察机关的“害群之马”。而要从源头上防止纪检监察机关的权力被滥用,就必须整合规范纪检监察工作流程,强化内部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健全执纪执法工作机制。20_年1月,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规则(试行)》。实践表明,《规则(试行)》对纪检监察机关强化自我监督约束、履行好职责使命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的十九大对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作出战略部署,也对纪检监察机关履职尽责和自身建设提出新的更高要求。“这次制定《规则》,上升为中央党内法规,是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给中央纪委和各级纪检机关定制度、立规矩,体现了党对纪律检查工作统一领导,是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监督体系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迫切需要,也是总结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经验,解决突出问题的现实要求。”参与《规则》起草的有关同志表示,由党中央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不仅仅是提升法规位阶,也不局限于内容补充完善,而是彰显了党中央从严管党治党、强化自我监督的坚定决心,体现了党中央对纪检监察机关的严管厚爱和殷切期望,必将极大地激励纪检监察机关增强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更好履行党章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加强自身建设,当好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