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期法院民庭实习
暑期法院民庭实习(通用3篇)
暑期法院民庭实习1
对刚刚接触法律专业的学生来说,我们大多强调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所以在学习专业课之前直接就接触深奥的专业知识是让人难以理解和领悟的,为此,学校组织我们进行了这次实习活动,让我们从实践中对这门自己即将从事的专业获得一个感性认识,为今后专业课的学习打下坚实的基础。实践是大学生活的第二课堂,是知识常新和发展的源泉,是检验真理的试金石,也是大学生锻炼成长的有效途径。一个人的知识和能力只有在实践中才能发挥作用,才能得到丰富、完善和发展。大学生成长,就要勤于实践,将所学的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一起,在实践中继续学习,不断总结,逐步完善,有所创新,并在实践中提高自己由知识、能力、智慧等因素融合成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为自己事业的成功打下良好的基础。
一、华盛顿
美国东部时间 20xx 年 1 月 25 日开始的一周,我们主要在华盛顿的一些政府机构、非政府组织、律所走访,了解美国的法律制度,为之后在纽约的实习打基础。同时,也对华盛顿特区有所了解。
华盛顿特区作为美国的政治和文化中心,美国的联邦政府机构和众多学会、协会、科研机构等都将总部设立在华盛顿。国会周围分布着国会图书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和华盛顿特区的法院、白宫和美国的各个部委,美国国会到林肯纪念堂的广场两旁则是两排的博物馆,博物馆多以公立的为主,种类繁多。
1.1政府机构
1华盛顿地区法院
法院的工作人员非常友好。法官助理在接待我们这些访客的时候不仅仅回答我们关于法院的一些问题,还和我们谈了他的家人。接待我们的 Iscoe 法官不仅在法庭上耐心回答我们的问题,而且带我们参观了法院的办公区域包括他自己的办公套间。从他办公室里放置的一些礼物上看,他经常接待来自中国的访客。
虽然华盛顿特区只有 75 平方英里不到,但是华盛顿特区的地区法院依旧非常繁忙。排队接受安全检查的人很多,队伍后面的人常常排至法院门外。我们在的时候十几个法庭同时开庭,然而当天许多法庭因为案件的和解而取消庭审的日程,可以说当天还不是最忙的一天。
而在交谈中我们才得知,华盛顿地区法院常常接到需要使用到联邦法律的案件,然而这些法官不属于联邦法官编制,和州的地区法院的法官待遇相似。联邦法官的保护比较多,任命是终身制的,而在华盛顿地区法院的法官们却是 15 年的任命。
2华盛顿特区公诉人办公室
在美国,平民无法提起刑事起诉,只能由公诉人(类似于国内检察官)提起上诉。对于一般的公诉人办公室,都是只就当地的刑法或是联邦的刑法提起诉讼。
而特区的公诉人办公室两方面都管,因此可以算是一个比较庞大的机构。
这个机构分工比较细致,不仅对不同程度的罪分了部门进行处置,每个部门都有特异性分部。比如在家庭暴力与性侵害部门中,由于轻度家庭暴一般控辩双方都不请求陪审团,因而对这种案件设立分部处置。
除了刑事案件的调查与诉讼,公诉人还有证人的支持与保护共组与社区保护工作。证人工作,上面公诉人办公室设立了婴儿托管室,解决证人上庭时在这方面的担忧。在社区和谐的建设上,公诉人办公室住到了“Youth Court(青年法庭)”来对校内的一些纠纷进行处理。比如在高中学校的欺凌事件上,如果还没有达到起诉的条件,会由公诉人与学校联手组织学生委员会(Student Panel)这样一个类似于陪审团的学生团队对事件进行听证与判断,同时给出一些学校层面的惩罚如社区劳动。
3华盛顿地区公辩人办公室
美国宪法修正案规定面临任何刑事指控的人若无法负担律师费,可以请求政府指派一名律师为他辩护,而公辩人则响应这种指派。
由于公辩人太少,公辩人办公室也很繁忙,常常出现一个公辩人同时接上百个案子的情况,有的公辩人甚至会同时处理三百个案子,自然会有一案子没有得到足够的关注度。另一方面,公辩人办公室的资金太少,相对于财大气粗,资源丰富的公诉人,公辩人实在力量太薄弱。首先是由于举证责任是落在两方各自身上,而且二审法庭不接受新证据,因此一审过程的证据收集与法庭答辩就很重要了。但是公辩人并不像公诉人那样可以调动联邦警察或地方警察帮助收集一些证据,他们很大一部分是依据一些法案要求公诉人和警方披露证据以便质证和寻找证人。这样非常被动,一些控方未知的关键证据就容易被遗漏。其次,由于资
金不足,雇佣的公辩人良莠不齐,以致于曾经出现过公辨人在开庭前一晚喝醉以至于庭上睡觉的情况。因此,公辩人实力常常被怀疑。
在华盛顿特区,有两类公辩人。一类是受法院雇佣,一类是受国会雇佣。而公诉人属于行政机构。可以看出这对抗的两方雇主也是在互相制约的。这是三权分立思维的延续性的体现。
在很多人的观念里,刑事案件的嫌疑人大都是“坏人”,为什么要为“坏人”花钱保护他们的权利接待我们的资深公辩人是这样回答的: “他们得到正义才是我们这个国家得到正义的基础。”这句话很引人深思。细细想来,其中蕴含的道理太多。
4国会图书馆
美国的国会图书馆有三栋楼,其中最大的一栋楼麦迪逊大厦全是法律书籍,光一个藏书的密集书库就足够让人迷路。
美国国会图书馆收集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甚至有朝鲜和古巴的法律。收集方式包含购买和接受赠与。而且收集各个时期的法律,连古罗马的法律都有收集。对于那些比较脆弱的书籍,他们会使用微缩胶卷进行收集。国会图书馆对公众开放,任何人无论国籍,只要持有合法证件就可以借阅,甚至可以请求送书到家。不仅如此,很多大学都可以从国会图书馆借书,这大大方便了美国各个大学的法学院。
1.2非政府组织
1国际司法学会(IJA)
国际司法学会最初创办的目的是拓宽美国法官的视野,随后扩展至国际的法律界人士的交流,包括组织中美两国的法官进行交流等,以及对于法学生的交流培训项目等。
2华盛顿法律援助中心
由于公辩人只接受刑事案件辩护,对于无力支付高额律师费用的人,要想打官司,就只有求助于法律援助机构。
该中心的资金来源主要为社会资助,也有一部分来自政府。除此以外,各律所也会派律师在这里进行义务工作,使多方受益。律所的律师得到了和客户打交道的经验,律所的无偿服务使其形象提升,法律援助中心也得到了优秀律师的帮助。
在中国,很多的民事案件都是没有律师的,而当事人由于没有受过专业法律训练在法庭上表现得很笨拙,庭审相当费时费力,且效率低下,因此在我国,强化类似机构的功能是很必要的,这是完善我国司法体系,加强依法治国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
1.3律所
1Schertler & Onorato LLP(以下简称“S&O”)
S&O 的主要业务是刑事辩护。虽然说美国政府会无偿提供刑事辩护律师,但是上文已经提到公辩人队伍良莠不齐,服务质量不一定好。因此,有人为了获得更好的辩护,会不惜重金雇佣刑事辩护律师。在美国,一个高端刑事辩护律师团甚至可以扭转案件局势,如辛普森案件。由于刑事案件是要求不留一丝合理怀疑,因而只要有一丝破绽都不能定罪。所以刑事律师在匹敌公辩人的时候还是大有胜算的。
2White & Case LLP(伟凯律师事务所)
伟凯律师事务所的分部遍及全球,而在亚洲的六个分部有三个在中国:北京,香港,上海。伟凯的华盛顿分部在闹市区占了一栋大楼的几层,走廊内放置悬挂各种艺术品包括中国的观音像。低调地体现其经济实力。而和伟凯不分伯仲的律所在美国还不少,表明美国的法律服务业有利可图,也侧面反映出其法律制度的复杂与社会分工的细致。
本次华盛顿之行,主要使我们对美国与法律相关的各个行业都有所了解,包括属于政府的法院、公诉人、公辩人等,非政府的司法学会、法律援助中心,以及本地律所。各个机构组织机构互相合作互相对抗,使其司法体系不断完善,也使其居民得到最大程度的公正。该阶段的访问,使我们不再局限于书本或电影美剧中所看到的那冰山一角,而是看到了一个完整的轮廓。而随即到来的法院实习也将在使我们看清轮廓中的一部分。
二、纽约
1.1纽约南区联邦法院实习心得
在纽约南区联邦法院的实习中,我们通过亲身实践初步形成了英美法的知识框架,了解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不同,对今后两大法系的融汇贯通也有了一些自己的想法。主要为以下四点:
一是自主学习。
我们不再像在学校里那样,有书本教授、有老师提点,在法院里一切都要自己主动去学、去做、去要求。法官会带你去听很多庭审,在开庭前给你讲授相关知识并给你阅读相关文献资料,让原本不那么了解英美法系的我们在开庭时也可以很好地理解整个过程。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将给你安排一些实际的、可操作的工作并指导你如何操作,让你更加深入地了解他们的工作。在此过程中,我们学会了如何整理资料,以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为两大分支,按照时间进行排列;学会了如何对案件写概括总结以供法官查看,这涉及到大量的案件内容的阅读,通过全部文献的阅读来确定该案的motion并自己组织语言写summary,
这点对于英语尤其是法律英语的要求很高,职员们都会对我们进行帮助和指导;学会了如何在庭审中最大程度地参与决策,我们一同旁听了一个走私和谋杀罪的判刑过程,期间法官带我们进入他的 robing room 并询问了我们对于该案定罪的态度和想法,我们综合道德、法律、公正、仁慈等多方面因素给出答案,与法官的想法相差无几,之后我们回到 courtroom,法官宣判,这个结论是我们多人共同参与的结果。
二是积极进取的工作态度。
在本次法院实习中,对于没有英美法知识背景的我们而言,能做的具体工作其实很少,只能通过对正式员工的观察和学习提升自己。我们从最简单的案件归档开始接触各类案件,到后来做案件总结整理的工作,这是一个逐步成长的过程。当然,这些工作并不是自然而来的,而需要积极地争取,如果态度不够积极就可能无事可做,因此,不停地问正式员工和法官有什么可以帮助他们,这样才能接触到更多的工作。
三是基本礼仪。
步入社会就需要了解基本礼仪,而我们一行人来自中国,更要注重中美文化的异同,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无论是着装还是待人接物,都应该合乎礼仪,才不会影响工作的正常进行。这就需要平时多学习、多注意其他人的做法或向专家请教。来到美国后,我们发现他们的文明素养的确值得学习,地铁到站后自动站成两排、先下后上;在公共场合不会大声喧哗;在离开之前会带走所有的垃圾;开门会为后一个人推门等。
四是为人处事。
我们在法院实习,是新人,是学习的一辈,时刻注意与法官和正式员工的交流和沟通,言行中对他们保持尊重是十分重要的。虽然我们现在面对的无非是同学、老师、家长,但工作后就要面对更为复杂的人际关系。无论是和领导、同事还是客户接触,都妥善处理,如果国别不同还要考虑文化差异,而不能只考虑自己。英美法以判例法为主,法官通过过去案件的判决根据来对当下的案件决定是适用还是创制,这与大陆法系中的成文法有很大的区别,因而在实际判案中法官的思维方式也有很大的不同。两大法系并不应该是对立的、非此即彼的关系,而应该各取长处,英美法系可以不用一味地遵循判例而可以创制一些成文条例以供参考,大陆法系也可以不用一味地遵循条例而可以将过去的判例作为当下判案的参考,如此互补可以让两大法系发展的更为完善。
1.2 纽约东区联邦破产法院实习心得
1个人破产体系简介
第一天在东区破产法院的实习是在风与雪中开始,一抵达热情的他们就向我们介绍各位同事,带领我们熟悉办公场所。美国法官的工作模式与中国非常不同,中国法官自行处理案件、撰写裁判文书、审阅案件材料,而美国的法官更像是一个由书记官、助理和法庭记录员支撑的由法官为代表的团队,法官的主要工作就是审阅由书记官整理的案情,然后在法庭上根据双方的辩论做出自己的判断。而破产法院的法官又与联邦地区法院有区别,联邦法院多处理对抗案件,而破产法院多审核公民个人破产的申请,比如公民能否申请破产、是否符合他所申请破产的条件等。
美国与中国分属两个法系,美国为大陆法系,中国为社会主义法系,类似于成文法系。但是在破产法院中,美国的判例法特征并没有很大地体现,法官对于个人申请破产的认定主要取决于成文法的规定。美国的个人破产法体系中,个人破产分为四个种类,我们主要接触了其中的两种——第七章和第十三章。破产法第七章下的破产属于清算条款,为了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人的所有财产都将被用于清偿。在个人破产体系中,财产受托人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他负责审核债务人的申请是否属实、是否达到所申请的破产种类的标准、审核债务人的还款计划等。在第七章中,财产受托人收集并且变卖债务人的财产向债权人偿还债务人的欠款。个人、公司(包括合格的商业基金)、或者合伙企业都可
以申请第七章的破产。当案子终结时,个人债务将会被免除,与此同时,个人将获得“新生”。一个人如何确定自己的破产情况能否申请第七章的破产,则需要向从事破产法专业的人咨询。
破产法中的第 13 章则允许你保有现有财产并且开始偿还计划,计划一般为使用今后 3-5 年的工资来偿还你的债务。如果申请了第 13 章的破产,你将会偿还所有有担保的债务,例如房贷,当然也会偿还没有担保的债务。申请破产法第13 章中的破产所做的计划通常是基于有固定收入的基础上,在 3-5 年内清偿欠款。
由此可得,申请破产法第 13 章的破产的前提条件是有固定的收入,可以包括工资、租金收益、生意收入或者独资营业、盈利。第 13 章的破产对于拖欠房贷但却希望能够继续持有房屋的人非常有帮助,无需变卖所有的财产来偿还拖欠的贷款。
2听证会旁听
Stong 法官在周一周二都有听证会,作为初来乍到的实习生,我们希望通过旁听从微观对美国的个人破产体系有更细致的体会和切实的了解。美国法官和中国法官的工作模式不尽相同,美国通常是由书记官、助手等一系列人员支撑的一个大团队,而中国则从审阅案件资料到书写裁判文书都由法官一个人完成,所以美国法官一天的审案数量可以达到 50-60 件,而中国则至多 10 件。从这一点我们可以看到,美国的司法系统相对高效,更会发挥人才的作用,当然这可能与中美两国培养法律人才成本的差异有关。
破产案件的审理与一般的法庭庭审不同,庭审一般用“trial”表示,而破产法院的听审则被称为“hearing”。作为英美法系国家,美国的庭审不同于中国的究问制,通常由律师出示证据,向证人提问,法官则需要做出最后的判决;在破产案件的听审中,财产受托人与债务人或者债权人的律师进行相互举证辩论之外,法官也会向律师或者财产受托人提出许多问题来决定是要继续进行下一次的听审,还是同意破产申请及还款计划等。破产案件听审的法庭与一般的法庭也有所不同,
刑事案件中被告可以请求陪审团,而在破产案件中并没有陪审团的存在。虽然美国作为英美法体系国家,判例法是美国司法的一大特色,但是旁听听审的过程中,法官对于破产申请的认可或者驳回大多取决于成文法的规定,极少会涉及到之前的判例。
美国司法体系的高效率还体现在法庭听审形式的多样化,当律师或者财产受托人因为客观原因不能到达法庭,法庭可以安排电话听审,因为个人申请破产的程序本身就非常复杂,如果还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耽误整个破产申请的进程可能对债权人债务人都会造成负面的影响,所以安排电话听审能够达到各方利益最大化。
3prose
申请破产法律援助人是破产法院的机构之一,由于申请破产的人自身财务状况不好,一部分人很难负担破产咨询人和律师的费用,破产法律援助人的工作就是协助申请人填制提交必需的申请表格,对破产申请人进行程序性的指导。在破产申请过程中,破产申请人可以申请律师进行法律援助,但是需要出具证明自己财产状况的文件并等待比较长的一段时间,当你的收入在低于贫困线150%的时候,你也可以申请减免破产咨询顾问的费用。由此可以看出,申请破产法律援助人并不能提供实质性的建议,只能在程序性事项上向申请人提供一些帮助。
该机构的设立是美国司法部门人性化的体现。申请破产者作为弱势群体,在不能负担律师费、咨询费的情况下,由破产申请法律援助人协助他们了解整个过程、填制表格。这样一来,在债务负担和繁琐程序的压力下,他们依然能够顺利进入到破产申请的程序中。另一方面,这同样体现了美国司法的高效,该机构的设立大大减轻了整个破产法律系统的负担。
4loss mitigation
想要将“Loss mitigation”转译成中文,“和解以减少损失”是比较贴切的说法。当一项债务被延迟偿付,债权人希望通过变卖债务人所有的房产来实现自己的抵押债权,债务人则希望保有自己的房产、放宽偿还债务的时间。在这样的案件中,债权人一般为银行。众所周知,在与债务人的关系上,银行通常是较为强势的一方,因此当贷款延迟偿还时,债务人并不能通过一般途径与银行进行对话。
在这种情况下,“和解以减少损失”是申请破产的一个必经程序,但并不要求一定要达成某种和解结果,换言之,法院实际上提供了一个由债权人与债务人自行和解的平台,使双方在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地位相对平等,也让债权人在更多地考虑了债务人的实际情况之后再作出最后的、同时有利的决定。
该程序对债权人和债务人来说其实是一种双赢,一方面,债务人延迟自己还款的时间并且达成自己保有财务的期望;另一方面,债权人也可以在平和持续的状态下使债务得到偿还。与美国不同的是,中国并没有个人破产业务,只有公司或者企业破产。美国的个人破产申请最大的益处便是可以让债务人通过变卖现有财产或者利用固定收入延缓还款的期限,特别是第 13 章破产申请,实际上是将每个月需要偿还的较大数额的欠款转换为每个月较小的还款数量和较长的还款期限。在总额不变的
基础上,对债务人则有很大帮助,能够让其经济状况获得“新生”:在收入的基础上维持自己的生活,同时偿还欠款。
在法院的架构体系上,中美也有很大差异。东区联邦破产法院有三名大法官审理案件,而其余的书记官、法官办公室代表都是协助三名法官进行审理工作。
法官承担整个案件中最关键的部分,前期案情整理、联系双方当事人和后期撰写听审记录和决定的工作都由书记官或者法官助理完成。而在中国,由于行政职位的影响,反而是职位越高审理的案件越少,并且整个案件的全过程都由法官自行跟进,不免让人有点些疑惑,法律人才培养的成本与法律人才发挥效用的比值是否妥当?
从申请破产法律援助人的角度折射到全美的法律援助系统,可以看到美国的法律援助有着非常详细的专业划分。譬如说,专职于刑事案件的公辩人分为两类,一类为国会拨款,一类为法院召集,他们都有非常丰富的资源能够自行调查案件;法律援助则专职于民事案件,譬如房屋纠纷、家庭纠纷等等,律所会被政府要求免费提供一些律师到法律援助中心来帮助前来求助的人,因此法律援助中心也具有相当一部分法律专业人才为不能负担律师费的人进行服务。在破产申请中,也会有法律援助来帮助人们了解破产申请的程序、正确填写表格,甚至有免费的律师帮助债务人申请破产以摆脱债务。相比之下,中国的法律援助人并没有做到术业有专攻,由同一批法律援助人负责不同类型的案件,律师与法律援助人资源的差异势必会导致案件的败诉。
尽管成文法在美国司法体系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但判例法的作用却并没有因此而减少。正如法官所说,成文法并不能预料到案情的方方面面,必然会有细微的疏漏,若不遵从先例,每个法官在成文法的大框架下对成文法进行自己的解释,那么相似的案件将会有不同的判决,所以判例法依然发挥着其不可替代的作用。
实习过程中,法官和书记官都非常乐于回答我们的问题,不管是入门级的对个人破产申请体系的概念模糊还是后期对该体系一些具体问题的疑惑,大家都非常耐心、热情地回答。在这里两周的实习,旁听庭审、与书记官交流、协助破产申请法律援助人开展援助工作、协助书记官工作,也让我通过从事一些工作更加了解美国个人破产的法律体系。
三、反省自身不足及需要改进之处
当然,在实习的过程中,我们也发现了自身还存在许多不足有待进一步改正与提升。
一是缺乏工作经验。我们一行人中有三人从未实习过,一切都需要学习、需要别人指导。
二是工作态度仍不够积极。在工作中仅仅能够完成法官布置的工作,在没有工作任务时不能主动要求布置工作,比如自己要求听庭。
三是工作时仍需追求完美,尤其是法律相关的工作,不允许丝毫的马虎,严谨认真是时刻要牢记的。
四、致谢
作为中国的法学生,远赴美国到美国法院实习在旁人看来也许意义不大。然而,对于法学院的学生来说,这次实习让我们受益匪浅。首先,我们从一个学生的角色变成了一个法院职员,旁听庭审,参与决策,以一个参与者的身份和公正的角度客观地评价案件,在这个过程中逐步完成职业化角色的转化,发现自己在法律方面的潜力和兴趣,为回国发展或出国深造奠定良好的事业基础,也为自我成长丰富了阅历。
感谢学校给我们这次宝贵的在美国法院实习的机会,从中获得的实践经验将使我们终身受益,并会在毕业后的实际工作中不断地得到印证;同时也要感谢老师和法官对我们的细心关心和指导。本次实习所学到的知识很多是我们在学校很少接触和注意到的,但在实际的学习与工作中又是十分重要和基础的知识。通过本次实习,我们不但积累了许多经验,还将书本上的知识在实践中得到锻炼,使我们更加真切地明白:“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
暑期法院民庭实习2
对刚刚接触法律专业的学生来说,我们大多强调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所以在学习专业课之前直接就接触深奥的专业知识是让人难以理解和领悟的,为此,学校组织我们进行了这次实习活动,让我们从实践中对这门自己即将从事的专业获得一个感性认识,为今后专业课的学习打下坚实的基础。实践是大学生活的第二课堂,是知识常新和发展的源泉,是检验真理的试金石,也是大学生锻炼成长的有效途径。一个人的知识和能力只有在实践中才能发挥作用,才能得到丰富、完善和发展。大学生成长,就要勤于实践,将所学的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一起,在实践中继续学习,不断总结,逐步完善,有所创新,并在实践中提高自己由知识、能力、智慧等因素融合成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为自己事业的成功打下良好的基础。
一、华盛顿
美国东部时间 20__ 年 1 月 25 日开始的一周,我们主要在华盛顿的一些政府机构、非政府组织、律所走访,了解美国的法律制度,为之后在纽约的实习打基础。同时,也对华盛顿特区有所了解。
华盛顿特区作为美国的政治和文化中心,美国的联邦政府机构和众多学会、协会、科研机构等都将总部设立在华盛顿。国会周围分布着国会图书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和华盛顿特区的法院、白宫和美国的各个部委,美国国会到林肯纪念堂的广场两旁则是两排的博物馆,博物馆多以公立的为主,种类繁多。
1.1政府机构
1华盛顿地区法院
法院的工作人员非常友好。法官助理在接待我们这些访客的时候不仅仅回答我们关于法院的一些问题,还和我们谈了他的家人。接待我们的 Iscoe 法官不仅在法庭上耐心回答我们的问题,而且带我们参观了法院的办公区域包括他自己的办公套间。从他办公室里放置的一些礼物上看,他经常接待来自中国的访客。
虽然华盛顿特区只有 75 平方英里不到,但是华盛顿特区的地区法院依旧非常繁忙。排队接受安全检查的人很多,队伍后面的人常常排至法院门外。我们在的时候十几个法庭同时开庭,然而当天许多法庭因为案件的和解而取消庭审的日程,可以说当天还不是最忙的一天。
而在交谈中我们才得知,华盛顿地区法院常常接到需要使用到联邦法律的案件,然而这些法官不属于联邦法官编制,和州的地区法院的法官待遇相似。联邦法官的保护比较多,任命是终身制的,而在华盛顿地区法院的法官们却是 15 年的任命。
2华盛顿特区公诉人办公室
在美国,平民无法提起刑事起诉,只能由公诉人(类似于国内检察官)提起上诉。对于一般的公诉人办公室,都是只就当地的刑法或是联邦的刑法提起诉讼。
而特区的公诉人办公室两方面都管,因此可以算是一个比较庞大的机构。
这个机构分工比较细致,不仅对不同程度的罪分了部门进行处置,每个部门都有特异性分部。比如在家庭暴力与性侵害部门中,由于轻度家庭暴一般控辩双方都不请求陪审团,因而对这种案件设立分部处置。
除了刑事案件的调查与诉讼,公诉人还有证人的支持与保护共组与社区保护工作。证人工作,上面公诉人办公室设立了婴儿托管室,解决证人上庭时在这方面的担忧。在社区和谐的建设上,公诉人办公室住到了“Youth Court(青年法庭)”来对校内的一些纠纷进行处理。比如在高中学校的欺凌事件上,如果还没有达到起诉的条件,会由公诉人与学校联手组织学生委员会(Student Panel)这样一个类似于陪审团的学生团队对事件进行听证与判断,同时给出一些学校层面的惩罚如社区劳动。
3华盛顿地区公辩人办公室
美国宪法修正案规定面临任何刑事指控的人若无法负担律师费,可以请求政府指派一名律师为他辩护,而公辩人则响应这种指派。
由于公辩人太少,公辩人办公室也很繁忙,常常出现一个公辩人同时接上百个案子的情况,有的公辩人甚至会同时处理三百个案子,自然会有一案子没有得到足够的关注度。另一方面,公辩人办公室的资金太少,相对于财大气粗,资源丰富的公诉人,公辩人实在力量太薄弱。首先是由于举证责任是落在两方各自身上,而且二审法庭不接受新证据,因此一审过程的证据收集与法庭答辩就很重要了。但是公辩人并不像公诉人那样可以调动联邦警察或地方警察帮助收集一些证据,他们很大一部分是依据一些法案要求公诉人和警方披露证据以便质证和寻找证人。这样非常被动,一些控方未知的关键证据就容易被遗漏。其次,由于资
金不足,雇佣的公辩人良莠不齐,以致于曾经出现过公辨人在开庭前一晚喝醉以至于庭上睡觉的情况。因此,公辩人实力常常被怀疑。
在华盛顿特区,有两类公辩人。一类是受法院雇佣,一类是受国会雇佣。而公诉人属于行政机构。可以看出这对抗的两方雇主也是在互相制约的。这是三权分立思维的延续性的体现。
在很多人的观念里,刑事案件的嫌疑人大都是“坏人”,为什么要为“坏人”花钱保护他们的权利接待我们的资深公辩人是这样回答的: “他们得到正义才是我们这个国家得到正义的基础。”这句话很引人深思。细细想来,其中蕴含的道理太多。
4国会图书馆
美国的国会图书馆有三栋楼,其中最大的一栋楼麦迪逊大厦全是法律书籍,光一个藏书的密集书库就足够让人迷路。
美国国会图书馆收集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甚至有朝鲜和古巴的法律。收集方式包含购买和接受赠与。而且收集各个时期的法律,连古罗马的法律都有收集。对于那些比较脆弱的书籍,他们会使用微缩胶卷进行收集。国会图书馆对公众开放,任何人无论国籍,只要持有合法证件就可以借阅,甚至可以请求送书到家。不仅如此,很多大学都可以从国会图书馆借书,这大大方便了美国各个大学的法学院。
1.2非政府组织
1国际司法学会(IJA)
国际司法学会最初创办的目的是拓宽美国法官的视野,随后扩展至国际的法律界人士的交流,包括组织中美两国的法官进行交流等,以及对于法学生的交流培训项目等。
2华盛顿法律援助中心
由于公辩人只接受刑事案件辩护,对于无力支付高额律师费用的人,要想打官司,就只有求助于法律援助机构。
该中心的资金来源主要为社会资助,也有一部分来自政府。除此以外,各律所也会派律师在这里进行义务工作,使多方受益。律所的律师得到了和客户打交道的经验,律所的无偿服务使其形象提升,法律援助中心也得到了优秀律师的帮助。
在中国,很多的民事案件都是没有律师的,而当事人由于没有受过专业法律训练在法庭上表现得很笨拙,庭审相当费时费力,且效率低下,因此在我国,强化类似机构的功能是很必要的,这是完善我国司法体系,加强依法治国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
1.3律所
1Schertler & Onorato LLP(以下简称“S&O”)
S&O 的主要业务是刑事辩护。虽然说美国政府会无偿提供刑事辩护律师,但是上文已经提到公辩人队伍良莠不齐,服务质量不一定好。因此,有人为了获得更好的辩护,会不惜重金雇佣刑事辩护律师。在美国,一个高端刑事辩护律师团甚至可以扭转案件局势,如辛普森案件。由于刑事案件是要求不留一丝合理怀疑,因而只要有一丝破绽都不能定罪。所以刑事律师在匹敌公辩人的时候还是大有胜算的。
2White & Case LLP(伟凯律师事务所)
伟凯律师事务所的分部遍及全球,而在亚洲的六个分部有三个在中国:北京,香港,上海。伟凯的华盛顿分部在闹市区占了一栋大楼的几层,走廊内放置悬挂各种艺术品包括中国的观音像。低调地体现其经济实力。而和伟凯不分伯仲的律所在美国还不少,表明美国的法律服务业有利可图,也侧面反映出其法律制度的复杂与社会分工的细致。
本次华盛顿之行,主要使我们对美国与法律相关的各个行业都有所了解,包括属于政府的法院、公诉人、公辩人等,非政府的司法学会、法律援助中心,以及本地律所。各个机构组织机构互相合作互相对抗,使其司法体系不断完善,也使其居民得到最大程度的公正。该阶段的访问,使我们不再局限于书本或电影美剧中所看到的那冰山一角,而是看到了一个完整的轮廓。而随即到来的法院实习也将在使我们看清轮廓中的一部分。
二、纽约
1.1纽约南区联邦法院实习心得
在纽约南区联邦法院的实习中,我们通过亲身实践初步形成了英美法的知识框架,了解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不同,对今后两大法系的融汇贯通也有了一些自己的想法。主要为以下四点:
一是自主学习。
我们不再像在学校里那样,有书本教授、有老师提点,在法院里一切都要自己主动去学、去做、去要求。法官会带你去听很多庭审,在开庭前给你讲授相关知识并给你阅读相关文献资料,让原本不那么了解英美法系的我们在开庭时也可以很好地理解整个过程。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将给你安排一些实际的、可操作的工作并指导你如何操作,让你更加深入地了解他们的工作。在此过程中,我们学会了如何整理资料,以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为两大分支,按照时间进行排列;学会了如何对案件写概括总结以供法官查看,这涉及到大量的案件内容的阅读,通过全部文献的阅读来确定该案的motion并自己组织语言写summary,
这点对于英语尤其是法律英语的要求很高,职员们都会对我们进行帮助和指导;学会了如何在庭审中最大程度地参与决策,我们一同旁听了一个走私和谋杀罪的判刑过程,期间法官带我们进入他的 robing room 并询问了我们对于该案定罪的态度和想法,我们综合道德、法律、公正、仁慈等多方面因素给出答案,与法官的想法相差无几,之后我们回到 courtroom,法官宣判,这个结论是我们多人共同参与的结果。
二是积极进取的工作态度。
在本次法院实习中,对于没有英美法知识背景的我们而言,能做的具体工作其实很少,只能通过对正式员工的观察和学习提升自己。我们从最简单的案件归档开始接触各类案件,到后来做案件总结整理的工作,这是一个逐步成长的过程。当然,这些工作并不是自然而来的,而需要积极地争取,如果态度不够积极就可能无事可做,因此,不停地问正式员工和法官有什么可以帮助他们,这样才能接触到更多的工作。
三是基本礼仪。
步入社会就需要了解基本礼仪,而我们一行人来自中国,更要注重中美文化的异同,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无论是着装还是待人接物,都应该合乎礼仪,才不会影响工作的正常进行。这就需要平时多学习、多注意其他人的做法或向专家请教。来到美国后,我们发现他们的文明素养的确值得学习,地铁到站后自动站成两排、先下后上;在公共场合不会大声喧哗;在离开之前会带走所有的垃圾;开门会为后一个人推门等。
四是为人处事。
我们在法院实习,是新人,是学习的一辈,时刻注意与法官和正式员工的交流和沟通,言行中对他们保持尊重是十分重要的。虽然我们现在面对的无非是同学、老师、家长,但工作后就要面对更为复杂的人际关系。无论是和领导、同事还是客户接触,都妥善处理,如果国别不同还要考虑文化差异,而不能只考虑自己。英美法以判例法为主,法官通过过去案件的判决根据来对当下的案件决定是适用还是创制,这与大陆法系中的成文法有很大的区别,因而在实际判案中法官的思维方式也有很大的不同。两大法系并不应该是对立的、非此即彼的关系,而应该各取长处,英美法系可以不用一味地遵循判例而可以创制一些成文条例以供参考,大陆法系也可以不用一味地遵循条例而可以将过去的判例作为当下判案的参考,如此互补可以让两大法系发展的更为完善。
1.2 纽约东区联邦破产法院实习心得
1个人破产体系简介
第一天在东区破产法院的实习是在风与雪中开始,一抵达热情的他们就向我们介绍各位同事,带领我们熟悉办公场所。美国法官的工作模式与中国非常不同,中国法官自行处理案件、撰写裁判文书、审阅案件材料,而美国的法官更像是一个由书记官、助理和法庭记录员支撑的由法官为代表的团队,法官的主要工作就是审阅由书记官整理的案情,然后在法庭上根据双方的辩论做出自己的判断。而破产法院的法官又与联邦地区法院有区别,联邦法院多处理对抗案件,而破产法院多审核公民个人破产的申请,比如公民能否申请破产、是否符合他所申请破产的条件等。
美国与中国分属两个法系,美国为大陆法系,中国为社会主义法系,类似于成文法系。但是在破产法院中,美国的判例法特征并没有很大地体现,法官对于个人申请破产的认定主要取决于成文法的规定。美国的个人破产法体系中,个人破产分为四个种类,我们主要接触了其中的两种——第七章和第十三章。破产法第七章下的破产属于清算条款,为了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人的所有财产都将被用于清偿。在个人破产体系中,财产受托人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他负责审核债务人的申请是否属实、是否达到所申请的破产种类的标准、审核债务人的还款计划等。在第七章中,财产受托人收集并且变卖债务人的财产向债权人偿还债务人的欠款。个人、公司(包括合格的商业基金)、或者合伙企业都可
以申请第七章的破产。当案子终结时,个人债务将会被免除,与此同时,个人将获得“新生”。一个人如何确定自己的破产情况能否申请第七章的破产,则需要向从事破产法专业的人咨询。
破产法中的第 13 章则允许你保有现有财产并且开始偿还计划,计划一般为使用今后 3-5 年的工资来偿还你的债务。如果申请了第 13 章的破产,你将会偿还所有有担保的债务,例如房贷,当然也会偿还没有担保的债务。申请破产法第13 章中的破产所做的计划通常是基于有固定收入的基础上,在 3-5 年内清偿欠款。
由此可得,申请破产法第 13 章的破产的前提条件是有固定的收入,可以包括工资、租金收益、生意收入或者独资营业、盈利。第 13 章的破产对于拖欠房贷但却希望能够继续持有房屋的人非常有帮助,无需变卖所有的财产来偿还拖欠的贷款。
2听证会旁听
Stong 法官在周一周二都有听证会,作为初来乍到的实习生,我们希望通过旁听从微观对美国的个人破产体系有更细致的体会和切实的了解。美国法官和中国法官的工作模式不尽相同,美国通常是由书记官、助手等一系列人员支撑的一个大团队,而中国则从审阅案件资料到书写裁判文书都由法官一个人完成,所以美国法官一天的审案数量可以达到 50-60 件,而中国则至多 10 件。从这一点我们可以看到,美国的司法系统相对高效,更会发挥人才的作用,当然这可能与中美两国培养法律人才成本的差异有关。
破产案件的审理与一般的法庭庭审不同,庭审一般用“trial”表示,而破产法院的听审则被称为“hearing”。作为英美法系国家,美国的庭审不同于中国的究问制,通常由律师出示证据,向证人提问,法官则需要做出最后的判决;在破产案件的听审中,财产受托人与债务人或者债权人的律师进行相互举证辩论之外,法官也会向律师或者财产受托人提出许多问题来决定是要继续进行下一次的听审,还是同意破产申请及还款计划等。破产案件听审的法庭与一般的法庭也有所不同,
刑事案件中被告可以请求陪审团,而在破产案件中并没有陪审团的存在。虽然美国作为英美法体系国家,判例法是美国司法的一大特色,但是旁听听审的过程中,法官对于破产申请的认可或者驳回大多取决于成文法的规定,极少会涉及到之前的判例。
美国司法体系的高效率还体现在法庭听审形式的多样化,当律师或者财产受托人因为客观原因不能到达法庭,法庭可以安排电话听审,因为个人申请破产的程序本身就非常复杂,如果还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耽误整个破产申请的进程可能对债权人债务人都会造成负面的影响,所以安排电话听审能够达到各方利益最大化。
3prose
申请破产法律援助人是破产法院的机构之一,由于申请破产的人自身财务状况不好,一部分人很难负担破产咨询人和律师的费用,破产法律援助人的工作就是协助申请人填制提交必需的申请表格,对破产申请人进行程序性的指导。在破产申请过程中,破产申请人可以申请律师进行法律援助,但是需要出具证明自己财产状况的文件并等待比较长的一段时间,当你的收入在低于贫困线150%的时候,你也可以申请减免破产咨询顾问的费用。由此可以看出,申请破产法律援助人并不能提供实质性的建议,只能在程序性事项上向申请人提供一些帮助。
该机构的设立是美国司法部门人性化的体现。申请破产者作为弱势群体,在不能负担律师费、咨询费的情况下,由破产申请法律援助人协助他们了解整个过程、填制表格。这样一来,在债务负担和繁琐程序的压力下,他们依然能够顺利进入到破产申请的程序中。另一方面,这同样体现了美国司法的高效,该机构的设立大大减轻了整个破产法律系统的负担。
4loss mitigation
想要将“Loss mitigation”转译成中文,“和解以减少损失”是比较贴切的说法。当一项债务被延迟偿付,债权人希望通过变卖债务人所有的房产来实现自己的抵押债权,债务人则希望保有自己的房产、放宽偿还债务的时间。在这样的案件中,债权人一般为银行。众所周知,在与债务人的关系上,银行通常是较为强势的一方,因此当贷款延迟偿还时,债务人并不能通过一般途径与银行进行对话。
在这种情况下,“和解以减少损失”是申请破产的一个必经程序,但并不要求一定要达成某种和解结果,换言之,法院实际上提供了一个由债权人与债务人自行和解的平台,使双方在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地位相对平等,也让债权人在更多地考虑了债务人的实际情况之后再作出最后的、同时有利的决定。
该程序对债权人和债务人来说其实是一种双赢,一方面,债务人延迟自己还款的时间并且达成自己保有财务的期望;另一方面,债权人也可以在平和持续的状态下使债务得到偿还。与美国不同的是,中国并没有个人破产业务,只有公司或者企业破产。美国的个人破产申请最大的益处便是可以让债务人通过变卖现有财产或者利用固定收入延缓还款的期限,特别是第 13 章破产申请,实际上是将每个月需要偿还的较大数额的欠款转换为每个月较小的还款数量和较长的还款期限。在总额不变的
基础上,对债务人则有很大帮助,能够让其经济状况获得“新生”:在收入的基础上维持自己的生活,同时偿还欠款。
在法院的架构体系上,中美也有很大差异。东区联邦破产法院有三名大法官审理案件,而其余的书记官、法官办公室代表都是协助三名法官进行审理工作。
法官承担整个案件中最关键的部分,前期案情整理、联系双方当事人和后期撰写听审记录和决定的工作都由书记官或者法官助理完成。而在中国,由于行政职位的影响,反而是职位越高审理的案件越少,并且整个案件的全过程都由法官自行跟进,不免让人有点些疑惑,法律人才培养的成本与法律人才发挥效用的比值是否妥当?
从申请破产法律援助人的角度折射到全美的法律援助系统,可以看到美国的法律援助有着非常详细的专业划分。譬如说,专职于刑事案件的公辩人分为两类,一类为国会拨款,一类为法院召集,他们都有非常丰富的资源能够自行调查案件;法律援助则专职于民事案件,譬如房屋纠纷、家庭纠纷等等,律所会被政府要求免费提供一些律师到法律援助中心来帮助前来求助的人,因此法律援助中心也具有相当一部分法律专业人才为不能负担律师费的人进行服务。在破产申请中,也会有法律援助来帮助人们了解破产申请的程序、正确填写表格,甚至有免费的律师帮助债务人申请破产以摆脱债务。相比之下,中国的法律援助人并没有做到术业有专攻,由同一批法律援助人负责不同类型的案件,律师与法律援助人资源的差异势必会导致案件的败诉。
尽管成文法在美国司法体系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但判例法的作用却并没有因此而减少。正如法官所说,成文法并不能预料到案情的方方面面,必然会有细微的疏漏,若不遵从先例,每个法官在成文法的大框架下对成文法进行自己的解释,那么相似的案件将会有不同的判决,所以判例法依然发挥着其不可替代的作用。
实习过程中,法官和书记官都非常乐于回答我们的问题,不管是入门级的对个人破产申请体系的概念模糊还是后期对该体系一些具体问题的疑惑,大家都非常耐心、热情地回答。在这里两周的实习,旁听庭审、与书记官交流、协助破产申请法律援助人开展援助工作、协助书记官工作,也让我通过从事一些工作更加了解美国个人破产的法律体系。
三、反省自身不足及需要改进之处
当然,在实习的过程中,我们也发现了自身还存在许多不足有待进一步改正与提升。
一是缺乏工作经验。我们一行人中有三人从未实习过,一切都需要学习、需要别人指导。
二是工作态度仍不够积极。在工作中仅仅能够完成法官布置的工作,在没有工作任务时不能主动要求布置工作,比如自己要求听庭。
三是工作时仍需追求完美,尤其是法律相关的工作,不允许丝毫的马虎,严谨认真是时刻要牢记的。
四、致谢
作为中国的法学生,远赴美国到美国法院实习在旁人看来也许意义不大。然而,对于法学院的学生来说,这次实习让我们受益匪浅。首先,我们从一个学生的角色变成了一个法院职员,旁听庭审,参与决策,以一个参与者的身份和公正的角度客观地评价案件,在这个过程中逐步完成职业化角色的转化,发现自己在法律方面的潜力和兴趣,为回国发展或出国深造奠定良好的事业基础,也为自我成长丰富了阅历。
感谢学校给我们这次宝贵的在美国法院实习的机会,从中获得的实践经验将使我们终身受益,并会在毕业后的实际工作中不断地得到印证;同时也要感谢老师和法官对我们的细心关心和指导。本次实习所学到的知识很多是我们在学校很少接触和注意到的,但在实际的学习与工作中又是十分重要和基础的知识。通过本次实习,我们不但积累了许多经验,还将书本上的知识在实践中得到锻炼,使我们更加真切地明白:“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
暑期法院民庭实习3
一、实习目的
学院鼓励我们本科生利用暑期时间进入法院、检察院、政法委、法工委以及律师事务所,深入司法实践的第一线,了解司法机关的主要职能部门以及日常事务,了解司法审判的全过程,熟悉案件从起诉到审结的法律程序和工作流程,在熟悉审判程序的同时,发现其间存在的各种问题与缺陷,开拓视野。
“实践是检验真的唯一标准”,为了积极响应学院号召,努力将自己在学校所学的专业法学理论知识向实践方面转化,学以致用,尽量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并在实践的基础上加深对理论知识的深度与高度认识,尽力用一个法律人的身份和思维去思考问题,并学会解决问题之道,我利用假期的时间到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实习。
同时利用本次机会,找到从法律学习者到法律工作者身份转变的现实途径,了解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的不契合之处,现实法庭状况与模拟法庭的差距,从而在背离与差距中找到平衡点,增长见识,丰富经验,给自己的专业修养和现实能力给一个准确的定位。同时尽早进入法律工作环境,为以后的法律理论学校寻找方向,奠定基石,是自己成为真正的优秀的合格的法科学生。
二、实习单位及岗位简介
我此次在邢台县人民法院实习。邢台县人民法院是基层法院,共有四个民事审判庭、两个刑事审判庭、一个行政审判庭以及六个派出法庭(分别是西黄村镇派出法庭、南石门镇派出法庭、将军墓镇派出法庭、路罗镇派出法庭、东旺镇派出法庭及黄寺镇派出法庭),还有立案庭、高审庭、审监庭、执行局等。我被分到民一审判庭,民一审判庭主要负责审理合同纠纷案件,后我又到执行局呆了一段时间。我在这里的工作主要是整理卷宗、旁听庭审、练习撰写判决书,还有几次与其他工作人员到当事人住所地调查。
三、实习过程概述
去实习时老师对我们说实习能否学到东西,关键不在于老师和法官,而在于自己,只有你带着一双求知的眼睛去观察、探求,才能学有所获。而且老师反复强调实习的重要性,特别要求我们认真对待实习。
实习的第一天,确定实习岗位后我到民一审判庭去报到。民一庭内正在开庭,我便坐在旁听席上旁听。这是一起比较简单的合同纠纷案件,庭审程序进行得很快,在双方当事人拒绝调解后,法庭听取了当事人的最后陈述,法官宣布合议庭和议后择日宣判,庭审结束。下午我被安排在庭内整理卷宗。
从第二天开始,我每天8点15左右赶到法院,先把庭内的卫生打扫一下。我们庭基本上每天上午开庭,不开庭又没什么具体工作时我就到其他庭里旁听。中午11点40分结束工作去吃饭。下午很少开庭,只有一次因上午没有审理完毕,下午继续开庭。除此之外大部分工作是整理卷宗(主要是排序、装订、登记)。庭长还给我安排了练习撰写判决书的工作,把经过开庭审理的案卷让我每三天写一个判决书,写完后再交庭长修改。在执行局呆的几天除了和执行人员外出调查取证或送达传票、执行令外,也同样是整理卷宗。
四、实习主要情况及体会
在实习期间,我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1、整理卷宗。在实习期间帮助法官和书记员整理卷宗多份。在这些已经审结的案件中有不少的典型案例,涉及到事实的认定、证据的采信、责任的划分等。在此过程中,通过对卷宗的翻阅和向书记员咨询,我对合同纠纷案件从立案到审结的程序以及各种归档文书的分类有了详细了解。
2、旁听案件。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人们法律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再加上仲裁等非诉程序纠纷解决机构较少,导致民一庭的案件相对较多,且呈逐年递增趋势。这对我来说是一件好事,有充足的案件旁听。以前在学校我参加过刑事案件的模拟法庭,刑事案件很注重程序,法庭审理严肃。但在这里,旁听民事审判后感觉庭审比较随便,气氛比较缓和,有些程序性问题也省略了。通过旁听案件,我对民事审判的特点和程序有了详细的了解,认识到民事案件的审理关键在于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与刑事案件着重体现国家强制力惩罚犯罪不同,民事案件的理想结果应该是让双方当事人实现共赢而又不失法律的尊严,这一点对法官的个人素质要求很高,这个素质不仅仅是法律方面知识要渊博,更要求法官有很高的人格魅力。
3、书写法律文书。在实习的6周中,帮助庭长草拟了 7份民事判决书,在撰写的过程中出现了不少的错误。判决书的基本格式是首部、事实、理由、判决结果、尾部。首部写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然后是原告诉称,写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再写“被告辨称”,其内容是被告的抗辩理由和事实。然后是“经审理查明”部分,写法院对证据的采纳和不予采纳的理由及认定的事实。此后是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和所依据的法律,最后写判决结果。我写完第一个判决后交给庭长,他对我写的判决书做了很多修改。他说:“你前边写的还可以,但在‘经审理查明’一部分存在问题较多,措辞不够严谨,用语欠规范,陈述过于简单,逻辑有失严密,说服力不足。”的确,我在写“经审理查明”部分时,写得过于概括,庭长说这部分要把案件所有的相关事实都加以分析,写出对证据采纳和不采纳的理由,因为判决要让原告、被告双方看,他们可能都不懂法律,作为一个法律文书撰写者,你要让诉讼双方看了以后,通过对判决书中认定事实的逻辑分析得出与判决书相同的判决,这样才能让判决具有说服力,才会是一个成功的判决。而我的判决只是对原告、被告存在争议的部分事实作了分析,并不能让人从我的“经审理查明”和“本院认为”部分想当然的得出我做的判决。法律文书写作这门课我在大二时学过,可惜当时认为只是考查课,没有认真学习。现在很后悔在学校是没能好好学习这门课,以至现在不能完成实习中法官交给给我的工作。回学校后我会努力补充文书写作方面的知识,希望下次遇到类似情况时可以出色完成。
4、跟随执行人员到被执行标的物所在地去执行。一般到了强制执行阶段的案件都是很难执行的,有一部分是被执行人的确没钱无力给付赔偿款,即无财产可供执行;还有一类是有钱但还是不能顺利执行,这些被执行人大多都提前把财产转移或隐匿,因为他们通晓法律。曾经有一个案件,申请人知道被执行人把钱存进了银行,但执行人员去查询后根本没有发现被申请人的账户,这肯定是把钱存进了他人的账户。对于这类案件如果部门之间协调合力执行,会大大提高执行的效率。
五、实习总结
实习期间,我利用这次难得的机会努力工作,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向法官求教,努力学习法律、法规等知识,利用空余时间认真学习一些课本之外的相关知识,掌握了一些基本的法律技能,从而进一步巩固了自己所学的知识,为以后真正从事法律实践工作打下了基础。
这一次经历社会实践,让我增长了不少见识,让我认识到了社会的一面,认识到了自己的渺小。对于一个大学生而言,敢于接受挑战是一种基本的素质。通过亲身体验社会实践让自己更进一步了解社会,在实践中增长见识,锻炼自己的才干,培养自己的韧性和吃苦能力,并且通过社会实践,寻找自身的不足和差距所在,以便以后更好的发展。
在短暂的实习过程中,我深深地感觉到自己所学知识的肤浅和专业知识的匮乏,刚开始,对一些工作无从下手,茫然不知所措,这让我感到非常难过。在学校时总以为自己学的不错,一旦接触到实际,才发现自己知之甚少,需要学的很多,这时才真正领悟到“学无止境”的真正含义。以上也许是我一个人的感觉,不过有一点参加实习的同学都应该有所认识:我们的法学教育和实践的要求是有一定距离的。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它需要理论的指导,但其发展和意义要在实践中才能实现,并且它的主要目的是为社会实践服务。所以,我们的法学教育应该与实践更紧密的结合起来,在采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办学模式时,对实践加以重视,更多的增加实践所占比例。
在实习过程中,我发现法律的普及与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非常重要。我国为推进法治建设而进行了多年的普法教育活动,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人们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在我参加旁听的好几起案件中,当事人都没有请代理律师,而是自行抗辩和辩护,而且他们所运用的法律和抗辩的理由都很到位。
虽然我国的普法工作取得了以上很大成就,但是我们不能否认在普法的深度和广度上还有些不足。比如有些时候,人们对法律条文是知道的,但却未能正确的理解它,以至于触犯了法律而不自知;有些当事人由于平时不注重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后导致矛盾加深,对簿公堂,以至于本来可以避免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案件占用司法资源。社会上还存在一些当事人对法律不信任的情况,他们质疑发律的公平和正义。所以我国应当而且必须加大法制贯彻、普及的力度,逐步建立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只有这样法治建设才能取得巨大的进步。
这一个多月的实习使我深刻的认识到,除了要有很好的业务素质外,在工作中与同事保持良好的关系也是很重要的。做事先做人,只有先处理好人际关系,才能在工作中作出更大的成绩。对于我们这样即将步入社会的人来说,需要学的东西很多,周围的每个人都可能是我们的老师,只要我们注意观察和学习,工作与生活中周围的同事和朋友会教给我们很多知识和道理。
六、自我评价
在实习期间,我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完成法官和书记员交给的工作,得到了民一庭全体人员的好评,同时也发现了自己的许多不足之处,找到了以后努力的方向。
通过一个月短暂而又充实的实习,我发现实践经验的欠缺使自己在工作中捉襟见肘,力不从心。在几位法官的帮助下,实习期间我努力将自己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用理论指导实践,在实践中自己的知识得到了巩固和发展,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也得到了锻炼。同时,实习开阔了自己的视野,使我对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程序有所了解,对专业用语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法律文书的写作能力也有了显著的提高。
此外,我还认识了几位法官和律师朋友,通过与他们的交流和相处交流,使我学到很多为人处世的方法,这些都是在书上学不到的。最后,我想借此机会,再一次向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邢台县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老师、及在实习过程中帮助我的朋友致以衷心的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