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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培训心得体会(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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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8-19 21:18:12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法律责任培训心得体会法律责任的心得体会一

我于6月13日参加由智联招聘hr学院举办、徐义成老师主讲的《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培训课程。《劳动合同法》虽从一审到四审经过激烈的争论,在社会上产生强烈的反响,颁布后也出现一些反对的声音,但最终还是于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生效。该法的目的就是为了避免合同短期化、用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等问题的出现,最终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从其立法思路上看,更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结合所讲内容、学院实际情况及在工作中所遇到的实际问题,现从人才引进、入职培训、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解除、档案及社会保险的转移等几个方面做一总结汇报。

我院每年都参加全国各地组织的大型招聘会,从中选拔一批优秀的人员充实学院教职工队伍。在人才的引进与选拔上,应从其“才、学、识、德”四个方面综合考察,决定录用与否。录用时应对其学历、学位、职称、工作经历、专业技能、是否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档案及保险情况做一属实了解。以上内容在学院现有的职工登记表已有体现。若能在职工登记表加上有本人签字申明的“本人所填内容若与事实不符,愿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为最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就有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的规定。根据劳动者所填带有本人申明的职工登记表,在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现该劳动者对其情况有所隐瞒或者是所填内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那么单位就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劳动者以欺诈的方式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之订立合同的,合同无效,从而单位可解除与之所签劳动合同而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新员工报到后,学院依照惯例组织岗前培训。对学院现有规章制度的培训也为其中应有内容。《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依据法律规定结合我院情况,在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培训时,就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参加培训人员等内容设置签名簿,使其签字认可已对所培训内容有一个基本的了解。签名簿留存,以备后期使用(仲裁时的依据)。或者对已有的规章制度、重大事项决定汇编成册,人手一册,使新员工知晓其内容(签字领取)。对于新制定并决定实施的规章制度,以部门为单位,由部门负责人在适当的时间组织全体人员学习,签字后留存该文件。单位依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可以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也是管理劳动者的重要依据。劳动者若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可以依此为据,解除与之所签合同,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订立时间的选择

签订劳动合同或是提前签订合同,或是报到之日签订,但最迟应为劳动者报到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现有部分入院工作已超过一个月的工作人员,单位尚未与之签订劳动合同,这就存在一定的风险。这部分人员如在入院一年内离开本单位,向学院主张两倍工资的经济补偿,单位将处于不利地位。08年5月1日实施的《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仲裁时效为期一年,仲裁不再收费,个别情况之下一裁终审,这都有利于劳动者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这种情况曾在学院发生过,为避免这种情况的重复出现,最好在近期与这部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2、试用期的约定

试用期时间的确定主要依据的是合同期限的长短。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能超过两个月。我院的实际情况也是这样,一般的合同期限都是一年以上三年以内。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下浮一定额度的约定也符合《劳动合同法》二十条不低于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的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在试用期期间也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在试用期期间,只有劳动者在以下情况之下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合同,解除时应向劳动者说明理由,除此之外的其他理由都不可以解除。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合同期限的约定

我院劳动合同期限一般情况下都在一年以上三年以内。对于08年1月1日之后新引进的人才,应合理确定合同期限。在该合同期限之内,单位对其进行考核,如果综合考评不合格或是不理想,合同期满后坚决不再与其续订劳动合同(当然,单位会为此而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确立依据是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及本人解除、终止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即每满一年支付其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为半个月工资)。如继续与之续订合同的话,续订合同期满后,单位就会丧失不与之续订合同的主动权,那么单位必须与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而将处于被动地位。

4、工作时间的约定

根据相关规章规定{劳部发(1994)503号文},工作时间分三种工作制,即标准工作制、综合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在一般企事业单位都实行标准工作制。该规章第五条对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的单位有一定约定。如果对我院部分行政管理岗位的职工实行综合工作制的话,尚需取得劳动行政部门对实行该工作制的同意,并取得相关批件。

5、违约金的约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只有在“服务期”和“竞业禁止”两种情况下方可约定违约金。除此之外,对于新签订的不存在以上两种情况的工作人员,不再约定违约金。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可能会将在机电工程系的实验室、研发中心、实习工厂工作的部分专业人员输送到外地进行专项培训,对这部门人员可以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并签订有关培训协议。对于《劳动合同法》实施前订立且在该法实施之后继续存续的劳动合同的违约金条款,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理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第二十六条的立法倾向,属无效条款。新签订的劳动合同一式三份,单位两份,劳动者一份。劳动者本人在领取合同书时,需有本人签字,以视为送达。未送达者,视为未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连续两次订立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没有法律规定的九种情形(见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外,在第三次签订时,单位应当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本人提出订立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本人几乎不会提出订立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提出,应使其出具书面申请,单位保留其材料,为避免以后出现纠纷。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我院08年1月1日之前签订的部分劳动合同在今年7月份到期,明年也将有一部分人员的(主要是06年接收的在系部承担教学任务的研究生)合同到期。经考查了解后,单位如果同意与其续订劳动合同(该同志已在学院工作一定时间,工作表现好、工作能力强、人品较好),在续订时,合同期限的约定最好能长一些。因为这是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第一次订立劳动合同,那么单位还可以在续订后的合同期限内对这部分同志进行充分的考察和了解,然后决定在续订合同期满后是否与之继续签订合同。

如果考核结果不满意,那就可以和08年1月1日之后签订的合同一样在合同期满后不再与其续订。经了解后,如果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部分职工不很满意,因各方面原因不便于在合同到期之时解除合同,那么可以与之签订为期一年的合同,以观后效。

合同到期后,如部门负责人不能实际确定具体人员的去向,应制做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上应明确在什么时间之前去人事处办理续订合同手续,逾期不办理,视为不同意续订合同,单位也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若单位向劳动者提出,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即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拘留、监视居住、逮捕、劳动教养除外)。解除时,单位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3)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解除时,单位须支付补偿金。

(4)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本条不适用于我院实际情况。解除时,单位须支付补偿金。另外,单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还包括: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须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根据该规定,在今年合同到期人员当中,单位不同意与之续签的部分人员,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应依法送达,送达方式有当面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未经邮寄送达,直接公告送达,该送达无效。

法律责任培训心得体会法律责任的心得体会二

搞教育不能搞形式主义,这是一种不理智的急功近利的短期行为,因为,学生的成长和发展有其阶段性,不能强求一致。而真正能够给学生以伟大启发和深刻影响的往往是一些教育细节。一个好老师受同学欢迎,其实很简单,也许就是总能发现学生的闪光点,给予及时的表扬,真诚地赏识学生。

学生是学习的主人,是发展的主体。教师面对的是学生的未来,而不是个人眼前的荣誉和利益,要立足于学生的成长。因此教书育人不可急功近利,需从大处考虑。创造力有先后之分,越是有个性的人,创造力越突出,个性是创造的前提,把个性多样性作为一种有价值的东西,一种财富来加以接受和引导,我们眼中就会没有差生,只有差异。

教师导入新课的教学语言巧妙合理、生动形象,能充分吸引住学生的注意力,触发学生的兴奋点,激发学生学习的情趣。教学中,教师要着重创设问题情境,具有恰当的提问语,组织学生参与学习过程,掌握学习方向,帮助学生自主探究知识,寻求问题答案。更重要的是立足课堂,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优化数学教学方式,精讲多练,在练习中使学生的思维活跃起来,使学生的脑子积极转动起来,促进思维的深入发展。

作为传道授业的老师,只有不断的更新自己的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不断的完善自己,才能教好学生。如果自身散漫,怎能要求学生认真。要提高我们的自身素质,这要求我们年轻教师多听取学生和老教师的各种意见。并且自身不断的学习,积极学习,不断开辟新教法。摒弃旧的教学方法,把先进的教学模式引入课堂。

法律责任培训心得体会法律责任的心得体会三

首先,我非常感谢园领导给我机会让我参加为期一周的培训,我也非常珍惜这次机会。

一直以来对舞蹈的爱好和学习带给我很多的感触,也的确学到了不少的东西。舞蹈在给人美感的同时也给我带来了一份恬静的心情,一分自信,让我忘掉烦恼,每天都以微笑的充满朝气的脸庞面对身边的每个人,用快乐感染周围每个人。在刚开始的学习中,我体会到舞蹈不光是要能跟着节奏跳正确,更重要的是要在舞蹈中加入自己对音乐和舞种风格的理解,不仅要“形”到,更要“神”到,姿态往往比舞步更能显示一个人的舞蹈素养。

在刚开始学习舞蹈的时候,我只是照着老师的样子,没有加入对精髓的体会,动作便显木讷呆板、没有感染力。后来在老师的悉心指导和自己的不断摸索中,才逐渐领悟到学习舞蹈时要注意动作的规范标准,在每个动作中融入对音乐风格的独特理解,要熔铸感情,绝不能“邯郸学步”。这样才可以表达出舞之神韵。都说早期艺术教育要从娃娃抓起,一点也没错。幼儿的兴趣培养不可忽视。

现在社会生活水平质量的提高,使很多家长注重从小培养孩子的艺术修养。现在很多幼儿园也开始普及舞蹈艺术教育。而中国舞蹈家协会的这套考级教材就很有潜力也很有发展市场,它在针对社会舞蹈类考级发展规律的创新上和对不同年龄段孩子对舞蹈兴趣潜能的开发上使教材的音乐和编排组织不断更新、创新;才几年的时间就已经改编到第三版教材。家长们往往抱着以培养孩子兴趣爱好为主少练基本功的想法报名参加业余班的培训,而中国舞这套教材又恰恰适合业余培训班的需求。

生动鲜明且具有训练价值的小组和,可以让孩子们在跳组合的同时训练到了基本功,快乐的同时忘却了痛苦;教材中每个组合的音乐和编排都可以当成一个小剧目完成,可以让孩子门在任何一个属于自己的舞台上施展自己的才艺,释放自己的快乐。跟以往的其他教材相比少了单一、枯燥、乏味;孩子们不再是为了考级而来学习舞蹈。

这次出去学习虽然每天很累但很充实,也是对自己的一种提升!

法律责任培训心得体会法律责任的心得体会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_年10月23日通过,自20_年1月1日起施行。

作为一名家长,作为一名曾经的教育工作者,对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实施,感到由衷欣慰,这对孩子的教育成长,是一件大事、好事。

作为一名家长,我们是孩子的第一任教师,良好的家庭教育对孩子的成长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根据教育规律,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对孩子一样十分重要,甚至家庭教育优先决定着孩子的发展成长。作为家长,我们教育孩子,首先要保证他们养成健康的心理和健全的人格,决不能让孩子成为学习成绩好,但性格古怪,对父母没有感情,对他人、社会漠不关心。我们要把孩子看成一个独立的人,充分尊重和理解孩子,无论犯有多大的错误,都要和他讲道理,让他们在学校、社会和家庭教育下,从小在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最起码应当成为有益于社会的合格公民而适应现代社会。

作为家长,我们要不失时机地去发现、培养、开发孩子天赋中的特长,这样孩子就很有可能获得成功。我们家长不仅仅是孩子的天然教师,也是监护人,同时是伙伴、朋友和榜样。孩子的言行举止无不体现着我们家长的思想意识。“当父母不容易,当好父母更不容易”。我们家长应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地教育孩子尊老爱幼,相帮谦让,宽容大度,待人和气。还要创造和谐环境,家庭生活气氛的默化熏陶不可忽视,家长品行道德的心灵潜在不可低估,孩子在适当表扬和鼓励中生活,他将学会自尊和自信。

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所学校,我们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教师,也是孩子成长中学习的榜样,所以良好的家庭教育对于孩子的一生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们从小教育孩子,不是单单的教会孩子背几首唐诗,读几首儿歌,认识几个汉字,而是教育孩子为人处事的道理,教会孩子生活的技能,使孩子养成具有健康心理和健全人格的人。

那么,该怎样对孩子进行家庭教育呢?首先,我们家长要培养孩子的兴趣,兴趣是最好的教师。第二,我们家长处罚孩子要适当,尽量引导孩子,做孩子的好朋友。第三,我们家长要营造孩子良好的学习环境,培养孩子良好的学习习惯。第四,我们家长不要溺爱孩子,比如,孩子摔倒的时候,要鼓励他自我跌倒自我爬起来,自己拍干净身上的土。即使心里心疼,也不要表现出来,只对他说没事。要培养孩子坚强的性格,不能懦弱。

今后,我将做到积极配合学校教育好孩子,使之成为能适应现代社会的有用的人,成为身心健康的人。

法律责任培训心得体会法律责任的心得体会五

首先,家庭教育法明确规定谁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根据这部法律,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家长需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教育看来是学校的责任,是老师的的责任。但身处教育一线,我切实体会到问题学生的背后,必然是家庭教育的缺失的原因。

其次,家庭教育法明确,落实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双减”要求。改变家庭只是学生课堂的延伸,家长只是学校老师助理的状况,彰显家庭教育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此要求的目的,意在将家庭教育从学校教育的附庸地位解放出来,真正实现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相互配合。

同时,该法律还对加强监督管理“双减”政策实施方面作出了规定。此法律旨在将孩子从课后课外繁重的学业压力中带离。作为新时代的中小学生,身为党的孩子。崇高的理想固然重要,但是身体是革命的本钱,未成年人健康的身心也是家庭教育法的根本。

最后,畅通学校与家庭之间的沟通渠道。推进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相互配合,形成教育教育与家庭教育的合力。从而打破“5+2=0”的尴尬场面,减少家长对学校工作的不理解与不认同。在未成年人的课余生活上,法律明确规定其监护人应当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坚持对学生实施长期的,有效的五项管理政策,教会学生如何让整合自己的课余时间。在此基础之上,家长还需要更加理性地去看待学生,特别是自己孩子的学业负担和成长发展问题。眼光需要更长远一些,而不是只盯着学生短期的成绩和效果。

个人认为,家庭教育才是教育的开端,家庭的教育观念在学生成长的过程中,很深的影响了学生以后将要受何等的教育,怎样受教育。同时,未成年人作为国家的希望与栋梁,他们的健康成长和家庭的幸福安宁,直接关乎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稳定。总之,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制定实施,是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的法治体现,也是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的法治保障。

法律责任培训心得体会法律责任的心得体会六

首先,我非常感谢园领导给我机会让我参加为期一周的培训,我也非常珍惜这次机会。

一直以来对舞蹈的爱好和学习带给我很多的感触,也的确学到了不少的东西。舞蹈在给人美感的同时也给我带来了一份恬静的心情,一分自信,让我忘掉烦恼,每天都以微笑的充满朝气的脸庞面对身边的每个人,用快乐感染周围每个人。在刚开始的学习中,我体会到舞蹈不光是要能跟着节奏跳正确,更重要的是要在舞蹈中加入自己对音乐和舞种风格的理解,不仅要“形”到,更要“神”到,姿态往往比舞步更能显示一个人的舞蹈素养。

在刚开始学习舞蹈的时候,我只是照着老师的样子,没有加入对精髓的体会,动作便显木讷呆板、没有感染力。后来在老师的悉心指导和自己的'不断摸索中,才逐渐领悟到学习舞蹈时要注意动作的规范标准,在每个动作中融入对音乐风格的独特理解,要熔铸感情,绝不能“邯郸学步”。这样才可以表达出舞之神韵。都说早期艺术教育要从娃娃抓起,一点也没错。幼儿的兴趣培养不可忽视。

现在社会生活水平质量的提高,使很多家长注重从小培养孩子的艺术修养。现在很多幼儿园也开始普及舞蹈艺术教育。而中国舞蹈家协会的这套考级教材就很有潜力也很有发展市场,它在针对社会舞蹈类考级发展规律的创新上和对不同年龄段孩子对舞蹈兴趣潜能的开发上使教材的音乐和编排组织不断更新、创新;才几年的时间就已经改编到第三版教材。家长们往往抱着以培养孩子兴趣爱好为主少练基本功的想法报名参加业余班的培训,而中国舞这套教材又恰恰适合业余培训班的需求。

生动鲜明且具有训练价值的小组和,可以让孩子们在跳组合的同时训练到了基本功,快乐的同时忘却了痛苦;教材中每个组合的音乐和编排都可以当成一个小剧目完成,可以让孩子门在任何一个属于自己的舞台上施展自己的才艺,释放自己的快乐。跟以往的其他教材相比少了单一、枯燥、乏味;孩子们不再是为了考级而来学习舞蹈。

这次出去学习虽然每天很累但很充实,也是对自己的一种提升!

法律责任培训心得体会法律责任的心得体会七

作为一名幼儿教师,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琴棋书画,都需样样精通。从事幼教工作12年,我一直坚持一个理念:活到老,学到老。通过我的不懈努力,我的专业素质和工作业务水平在不断提高。而舞蹈一直是我的软肋,谈之我色变,舞之我腿软。不是我偷懒,不是我不喜欢,而是我觉得看别人舞蹈是一种享受,而看着我舞蹈,对于观赏者,我觉得是一种煎熬。

然而为了教好孩子,我愿意去认真尝试每一件事情;我愿意去努力做好那些我要费好多精力方可有一点点收益的事情;因为我爱我的工作。

今年的暑假,大家觉得格外的长。因为我们民族幼儿园新的保教大楼正式投入使用在即。工人们在加班加点赶工,老师们也没有赋闲在家。为了以新的面貌迎接满怀期待的孩子和家长,我们参加了各种专业素养提高培训会。而对我最有帮助,意义最大的,莫过于由乌日娜老师组织的舞蹈培训会。分班培训的灵活形式使每位老师总是充满激情,丝毫不觉疲乏。“幼儿广播体操”通过高标准、严要求的复习变得更加娴熟曼妙;“各民族舞蹈串联”让我们在悦耳动听的'少数民族音乐中情不自禁随歌漫舞;“起床后课间舞蹈”极具民间游戏韵味,使我想起儿时与伙伴快乐的游戏。

虽然我的舞姿并不婀娜,但我敢于舞出不协调的自己;虽然我的舞姿并不华丽,但我会在人群中不厌其烦的摇手摆腿;因为我知道,我做动作比别人笨拙,所以更不能害怕出丑。我专注其她老师每一个轻而易举的投足,我模仿杨老师每一次舞弄手腕的优美。

时间总是那么快,每天3个小时总是稍纵即逝,总是让我意犹未尽。短暂的培训,虽然没有彻底让我成为舞美佼佼者,但也陶冶了我的艺术和职业情操。使我的灵魂在那一刻变得更加单纯美好。我喜欢我的职业,喜欢我职业之中的这部分:舞蹈。在今后的工作生涯中,我会继续努力,不断提高自己不协调的舞技。

法律责任培训心得体会法律责任的心得体会八

很小的时候就喜欢伴着收音机里面出来的音乐即兴地舞蹈,相隔了多少年,舞蹈对于自己来说变得那么陌生。傍晚阿姨们三五成群的聚集在步行街较为宽敞的位置,旁边一台放碟片的音响,非常有节奏地随着音乐舞蹈,我想加入其中体验一番新鲜趣味,可惜动作一点儿也不灵活,也找不到音乐的节奏。这和自己天生的节奏感不强有关系,小学音乐课,老师讲节拍的时候我学起来特别吃力和难懂。看到有些小孩子跟着音乐学着阿姨们的舞蹈动作非常自如,不禁羡慕起来。舞蹈其实是一件很快乐的事情吧,越离自己遥远的东西,越觉得神奇和美好,在不断的努力追求下,我工作了以后终于有机会在周末和假期,在专业舞蹈老师的指导下学习了,有了和我水平类似的学员的陪伴和老师专业耐心的指导,我的节奏和动作都有了明显的进步。我不知道自己继续学习可以达到怎样的水平,但至少我可以通过舞蹈体验优雅和欢快,让自己保持青春与活力。更重要的是突破了对节奏和舞蹈动作配合的恐惧。要知道羡慕别人也是件痛苦的事情,我终于可以逐渐了却这种痛苦了。

每次听到演讲者举一些天才一样的人物成功的例子,心里就久久不能平衡。从小我心里就在想自己的天分在哪里呢?小时候的我做数学题的准确率在班上是很高的,但是我的数学思维不够敏捷,一旦遇到需要严密逻辑思维的时候,头脑就无法集中思路,最后在强烈求知欲的驱使下勉强得出正解,心中还是无比喜悦;在语文方面我对文字用词的敏感度确实可以用有天分来形容,我很容易被有美感和意义深远的词语和句子所吸引,看过的在自己的写作中很容易就会运用出来,所以语言的模仿能力比较强,同样对所听的也比较敏感,只要自己觉得喜欢和新奇的很容易就用在自己的话语当中了,这种能力也体现在我绘画的精确和细致上。小时候有尝试过背唐诗三百首和成语词典,后来发现这和在具体的语境和背景下感受是完全不一样的,缺乏了让我追求的动力,我始终没办法把背诵他们变成一件快乐的事情,所以这个愿望就不了了之了。

小时候的我渴望写出像作家一样优美的词句或者古人一样佳妙的诗句,可是死记硬背永远不是我的擅长,甚至是我最憎恶的事情。我只会记住自己真正投入了喜爱和欣赏的情绪进去的事物。如今很少能遇到真正喜爱和欣赏的事物了,很多事情一开始就是带着功利性的目的去完成。

看到那么多成功的大师们叙述着自己或别人成才的经历或者传授者自己所总结的成功的规律,以为别人只要循着他所总结的规律就做就能够成功,这种成功包含了哪些意味呢?金钱,名声,地位和高于别人的优越感,这样的成功在演讲者看来很重要,但是对于听者呢,如果现在有谁告诉我可以用一年的时间把我打造成在英语口语,,我可以付出的代价是多大呢?当我真正实现的这个目标以后,我的下一个目标又是什么,关键是我实现这个目标后所获得的快乐跟我付出的代价和努力的过程相比,是否真的值得呢?人生的追求总是无止境的,人是永远不会满足的动物。

记得富兰克林拿出过多的硬币换一个毫不等价的口哨的故事,生活中很多人又何尝不是如此,当他们有了一个目标的时候,总是因为没有正确的方法和足够的时间与努力投入下去,结果大把大把的光阴都在无奈与纠结中度过了,宝贵的时间和生命在平淡的生活中蹉跎流逝。我现在不也是在这种处境之中吗?每个人的生命都会遇到困惑的时候,他的智慧需要一个善意的成功者的开启与帮助。

我想好好规划一下自己的人生目标了。

法律责任培训心得体会法律责任的心得体会九

首先,合同订立前我们需要界定一下合同的范围。其次,合同签订前应当审查合同对象:(一)合同的合法性。法律是否允许,有什么特别要求等,这是我们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因此,为了确保合同合法有效,在订立合同之前,需要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咨询律师,确认一下签订这样的合同或者这样签订合同是否合法,也可以使我们对将来的风险有个预测。(二)合同相对人。在签订合同之前,除了需要对合同相对人是否适合作为合作对象等商业、技术方面的情况进行必要的了解外,为了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合同相对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实际上,在订立合同之前对合同相对人的性质进行审查是对合同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延伸,有条件的话在订立合同之前最好先审查以下文件:(1)公民个人的身份证件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的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2)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对方具体负责订立合同的人的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

这些文件应当附在所签订的合同书后面与合同一起存档备查。 2、合同相对人的履约能力。履约能力是我们选择合作伙伴时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但这主要是商业上的考虑,从法律方面来说,对合同相对人履行能力的考察主要有以下途径:(1)调查相对人的工商登记档案。借此可以从侧面了解相对人的规模和从业经验等。(2)调查相对人的房产登记档案、机动车登记档案等财产状况。其主要目的是了解万一合同相对人违约或出现其他情况给我方带来经济损失时是否有能力赔偿我方。(三)合同标的。在订立合同前,对于合同标的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该标的是否合法以及该标的是否存在权利瑕疵。1、标的是否合法。2、标的是否存在权利瑕疵。所谓瑕疵通俗地说就是有缺陷,包括两种,一种是物的瑕疵,这比较好理解,也就是物的品质如形状或功能有问题,这种瑕疵比较容易被注意到。另一种是权利瑕疵,是指标的物上存在着他人的权利而致使合同内容无法实现,浅显地说,就是合同标的物上存在法律障碍而有可能导致我们的目的无法实现。权利瑕疵往往容易被人们忽略。在订立合同前要对标的物各方面的情况都考察清楚,以防范风险,同时也减少订立合同的成本。

三、企业自身的思考。1、严格管理公章,防止他人偷盖造成经济损失;2、严格管理介绍信、授权书等,切忌将盖有公章的介绍信、合同、授权委托书或单位名头纸给流失。

综上所述,我们在合同订立之前需要做大量的工作,来确保我们即将签订的合同能够得到履行,同时将我们订立合同的风险尽可能地降到最低。

(一)、关于合同生效的几个问题。

签订合同都有一个谈判的过程,双方讨价还价,最后达成一致才能签订合同书。有些合同,由于双方不在同一地区,签订合同的过程是通过电话、传真或者是e-mail等形式来进行的。这些都是被现行《合同法》所允许的。《合同法》把签订合同的过程分解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通常,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发出要约,对方讨价还价又发回反要约,双方经过几轮要约与反要约的往来,最后对合同条件达成一致,做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了。

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等,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或承诺人。

要约必须包含有与他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和完整,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要约的约束,即有订立合同的义务。

所谓承诺,就是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全部条件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又称为反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与要约和承诺有关的就是合同的形式问题。观念上,只有双方订立书面的合同才是有效的合同,只有双方签字盖章了的合同才成立生效。但是,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我们的这种想法绝对是有误差的。《合同法》第十条改变了这种规定,它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也就是说,合同的形式不再只限于书面形式,这是与国际接轨的作法,与是经济现实相符合,目的.是为了提高效率。所以,按现行《合同法》的规定,并不一定是只有签了书面的正式合同才叫做签订合同,可能我们的一些信函往来或者行为就已经使合同成立了。总的原则是,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而承诺则自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因此,合同就从承诺到达要约人时成立。合同法这样规定,使合同的签订比较容易,无疑提高了经济效率,但相对而言,安全性就差了一点,日后出现纠纷或诉讼举证也很困难。所以法律允许当事人对合同形式做出约定,我们可以要求签订书面合同,可以对合同内容做出较详细的约定,以策安全。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往来函件的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则合同于签订确认书时成立。

明确了法律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可以明晰我们认识上的误区,在实务中也有助于避免不必要的经营风险。比如说,我们公司要购买一批设备,通过市场调查,我们向自己满意的一家公司发出了信息,而这个信息具备了要约的全部条件,构成一个要约。那么,如果对方做出承诺,则承诺到达我们公司后合同就已经依法成立了。可是我们按原来的思维,认为书面合同还没签订,合同还没成立,我们还可以继续选择更好的交易伙伴,所以我们可能还在与其他公司联系磋商。但是,此时对方基于已成立的合同可能已经在履行了。这样的危害是,我们认为合同没有订立,找到了更好的合作者又签订了合同,这就构成了对原来那家公司的违约,就要违约赔偿甚至诉讼。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法律规定,按交易习惯或要约的明确规定,对方甚至可以不做出承诺通知,直接将设备发送到我们公司,以行为作出承诺。那样我们可能就更被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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