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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支部民主生活会学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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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12-27 18:28:07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党支部是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之一。民主生活会是党员和干部交流思想,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重要方式。通过民主生活会,可以促进同志间的团结以及党的廉政建设,防止腐败和避免腐败现象发生,进一步促进工作的有力措施。以下是小编分享的党支部民主生活会学习制度,快来看看吧。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进一步提高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央、省、市委有关规定,结合白银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召开的旨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组织活动制度,是我们党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作风,是增强党的生机与活力的一大法宝。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下半年进行。遇有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的,须报上级党组织同意;无故拖延不召开的,上级党组织要予以批评,限期召开。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必须专门召开,不得与其他会议、其他议题合并进行。党内集中性活动中要求召开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按照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领导班子成员出席。领导班子成员没有特殊原因,不得缺席民主生活会。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会前要向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说明原因,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请假,并报上级纪委、组织部门备案。对无故不参加的,要给予批评教育。除因特殊情况并报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外,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缺席时不得召开民主生活会。

第二章 会前准备

第一节 确定主题与制定方案

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主题,应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针对党性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要结合实际,注意分析影响本地本单位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的主客观因素、领导班子团结和民主集中制正确贯彻执行的突出问题、近期重要任务和重点工作的重要因素;注意分析研判近期或一段时间以来领导班子成员在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坚持群众路线、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改进工作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等方面的情况;注意分析解决上级党组织指定或者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突出问题。从中选择重点问题,作为民主生活会的内容。

第六条 制定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方案,提前15天向上级党组织和纪委、组织部门报告。上级党组织答复同意后,按方案组织实施。

第二节 组织学习

第七条 根据上级党组织要求,围绕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主题,列出学习的必读篇目,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基本理论、中央领导讲话和党的有关文件及省、市和各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等精神。

第八条 组织学习主要采取集中学习和分散自学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其中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半天。

第九条 学习要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着力解决思想认识问题,增强大局观、发展观、群众观、自律观,为对照检查、自我剖析和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奠定基础。

第三节 征求并反馈意见

第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召开前,应向本地本单位党员干部群众和下一级党组织通报会议的时间和主题,并通过个别访谈、设置意见箱、发放征求意见表、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对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的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市、县(区)党委常委班子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工作由组织部门牵头,会同纪委、党委办公室进行;纪委常委会、各级党委(党组)及党工委领导班子、基层党支部(总支)支委班子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工作由其相关内设机构或组织委员负责。

第十二条 市、县(区)党委常委班子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上级党组织和相关部门单位及联系领导;同级人大、政府、政协、纪委领导班子成员;民主党派和工商联负责人,无党派人士;部分离退休老同志;下一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部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等。纪委常委会、各级党委(党组)及党工委领导班子、基层党支部(总支)支委班子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 对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要进行认真梳理。涉及领导班子的,向全体班子成员通报;涉及班子成员的,单独记录并报告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由主要负责人会前原汁原味地反馈给本人。征求和反馈意见的情况,向上级党组织和纪委、组织部门书面报告,并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上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上级党组织和纪委、组织部门指导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同志,可提前介入,认真开展调查研究,了解掌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思想、工作和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对开好民主生活会提出具体要求。对掌握到的需要领导班子或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作说明或检查的问题,要在会前同主要负责人及班子成员本人沟通。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听取上级党组织的意见。

第四节 开展谈心谈话

第十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召开前,上级党组织领导同志与联系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之间、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与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之间,要普遍开展谈心谈话活动。

第十六条 谈心谈话要做到三谈四必谈:谈问题不谈成绩、谈主观不谈客观、谈实话不谈虚话,班子集体的问题必谈、自身的问题及整改打算必谈、对方的不足及改进建议必谈、拟在会上开展批评的问题必谈。

第十七条 上级党组织领导同志与联系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谈心谈话,重点要了解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并提出具体要求。

第十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主动接受党员、群众约谈,真诚听取意见建议。

第五节 撰写对照检查材料

第十九条 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主题、群众所提及征求到的各方面意见建议、党组织所点问题和谈心谈话情况,对照党章党纪和法律法规,对照好干部的五条标准,对照正反两方面典型,联系个人思想、工作、生活和作风实际,联系个人成长进步经历,认真撰写对照检查材料,着重检查自身在党性党风、廉洁自律、作风建设及践行三严三实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列举具体表现和典型事例,深入查找原因,剖析思想根源,提出整改措施,防止把对照检查材料写成工作总结或述职报告,同时对其他成员提出批评意见,对领导班子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第二十条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主持起草领导班子对照检查材料,并亲自撰写本人对照检查材料。领导班子对照检查材料要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反复修改,提交班子集体会议讨论完善后,连同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照检查材料一并报上级联系领导审核指导,经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上级党组织和纪委、组织部门审阅。班子其他成员和党员领导干部的对照检查材料,经本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后,报上级纪委、组织部门审阅。对照检查材料要对上次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明确的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作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召开前或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上,每个班子成员应向党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人认为不适合写入发言提纲的问题,可另写专题材料,交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上级党组织。所写材料必须本着对党忠诚老实、有利于班子团结、对他人负责的精神,不得歪曲事实或恶意中伤。

第二十三条 不能参加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同志,必须将书面发言提纲印发班子成员。会后,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及时向本人转达会议情况和班子其他成员的批评意见。

第三章 召开会议

第二十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后,根据上级党组织和纪委、组织部门反馈情况,将民主生活会的具体日期提前一周通知班子成员做好准备。

第二十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上,主持人对上一次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建议的整改情况和本次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建议情况逐条进行通报,并对学习教育、查摆问题、谈心谈话、撰写对照检查材料等前期准备工作进行简要说明。

第二十六条 每个班子成员围绕主题和要求,联系思想、学习和工作实际,认真进行对照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二十七条 对照检查要紧扣主题,突出重点,内容实在,剖析深刻,只讲问题、不谈成绩。要深刻剖析原因,坚持把自己摆进去,与事接茬、与人见面,做到见人见事见思想。

第二十八条 开展批评要开门见山,直奔主题,动真碰硬,具体深入,做到真批实评、红脸出汗。要从团结的愿望出发,采取与人为善的态度,严格把握党的政策,特别对原则问题要敢于打破情面,旗帜鲜明,实事求是,坦诚相见,以理服人,不乱扣帽子,不搞上纲上线。要坚持做到六个防止,即:防止先讲表扬、后提建议,防止避实就虚、言之无物,防止只摆现象、不讲本质,防止一团和气、你好我好,防止穿靴戴帽、虚晃一枪,防止隔靴挠痒、蜻蜓点水,做到矛盾面前不回避、问题面前不嘴软、党纪面前不变通。

第二十九条 对照检查和批评与自我批评,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①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代表班子进行对照检查,班子其他成员对班子作风建设情况以及整改措施提出具体意见建议;②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带头对个人进行自我对照检查和自我批评,班子其他成员逐一对其提出批评意见和整改建议,主要负责人对班子其他成员提出的批评意见表明态度;③领导班子成员逐一进行对照检查和自我批评,每人发言结束后,班子其他成员逐一对其开展批评,本人对班子其他成员批评意见表明态度;④上级党组织联系领导点评讲话;⑤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总结会议。

第三十条 领导班子成员要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正确对待别人的意见,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不能压制批评,更不能打击报复。对正确的意见,要诚恳接受,并认真分析原因,剖析根源,吸取教训,切实改正;对意见较集中或重大的问题,必须详细说明,不能回避;对不符合事实或不完全符合事实的意见,要实事求是地作出说明。

第三十一条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对有违纪问题但能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上主动检查并积极纠正的,可根据情况,按有关规定从轻处分或免予处分;对有违纪问题又不在民主生活会上自查自纠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对违反党纪、政纪、国法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三十二条 市、县(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政协主席,可列席同级党委常委会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市、县(区)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和市、县(区)直属部门、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领导班子及乡镇(街道)等其他领导班子中的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可列席本部门本单位的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乡镇(街道)联系村(社区)领导列席并负责指导村(社区)党组织班子民主生活会,邀请不是党员的村(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上级党组织和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要派员列席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党组织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邀请不是党员的企业主和社会组织负责人列席会议。按照扩大和发展党内民主原则,各级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可视情况邀请部分党代表、基层党员列席,具体人选由召开民主生活会的党组织确定。列席人员不作自我剖析发言,可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批评或建议。

第四章 整改提高

第一节 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

第三十三条 领导班子对党员群众所提及征求到的各方面意见建议、反映的问题及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上检查出来的主要问题,要认真研究、逐项分类,制定整改方案,建立清单台账制、公开承诺制、公示监督制、反馈评议制、挂牌销号制等五项制度,抓好整改落实。对目前有条件整改的,要立即整改落实;对通过努力能够整改的,要创造条件进行整改;对一些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通过建立制度的办法管长远、管根本;对一些合理的但受客观条件限制一时解决不了的,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第三十四条 上级党组织要加强对下一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整改方案的督促检查,纪委、组织部门要通过抽查、通报等方式,确保整改任务落实到位、取得实效。主要问题没有解决或解决不好的,要分清责任,提出批评,限期改正;整改事项未完成的,由牵头负责的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作出详细说明,并纳入下一年度整改范围。

第二节 通报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后10天内,采取下发文件、召开会议等方式,及时向本地本单位党员干部群众和下一级党组织通报情况,广泛接受监督。

第三十六条 情况通报的主要内容包括: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召开时间、参会人员、主题、会前征求意见建议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情况、查找出的主要问题、整改方案及上次民主生活会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等。

第三节 材料上报及归档

第三十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后15天内,要向上级党组织和纪委、组织部门报送下列材料:①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综合情况报告(包括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存在问题和今后的改进意见等);②会议原始记录(复印件);③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情况报告单和出席情况表(附件2、3);④梳理后的意见建议;⑤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的批评意见;⑥上次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

第三十八条 做好相关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立卷归档材料包括:会议方案、会议通知、梳理后的群众意见、会议发言原始记录、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的批评意见,领导班子的整改方案,上次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民主生活会综合情况报告等材料。存档材料按密级材料妥善保管。

第五章 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党组织(党组)书记是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第一责任人,也是会议的主持人。

第四十条 第一责任人的主要职责是:①牵头做好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把握好召开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形式和时机;②根据上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反映的意见,同班子成员谈心谈话,对班子基本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做到心中有数;③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期间,带头认真学习,带头对照检查和自我剖析,勇于承担工作失误的领导责任,诚心鼓励大家对自己提出批评意见,带头开展批评,正确引导班子成员之间开展健康的互相批评;④代表领导班子进行对照检查和自我批评;⑤会议结束时,对召开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情况作出评价和总结,指出不足,提出要求;⑥主持制定整改方案,以身作则,认真整改,为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起表率作用。

第四十一条 对执行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敷衍塞责致使会议流于形式,对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提出的重要问题没有及时研究解决或隐瞒不报,对班子成员存在的违纪问题在民主生活会上不及时指出、提出批评的,一经查实要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失职处理。

第六章 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二条 上级党组织要加强对下一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对主题、程序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提出明确意见,必要时可以直接确定;对态度不端正,发言质量不高、不触及问题、不触动思想的,要及时提醒;对发泄私愤,搞无原则纷争的,要及时纠正;对相互评功摆好,批评与自我批评质量不高、走过场的,要及时叫停;认为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重新召开。

第四十三条 坚持上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指导下一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市、县(区)党委常委和政府党员副职领导,每人每年至少参加一个分管或联系部门单位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指导一个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联系村党组织班子的民主生活会;有条件的市、县(区)直部门单位及其他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参照对市、县(区)党委常委和政府党员副职领导的要求,按照隶属关系参加下一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市、县(区)纪委、组织部门要派员参加本级党委所属的党委(党组)及党工委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领导班子成员每人每年至少参加一个下一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

第四十四条 参加指导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领导同志的主要职责是:①了解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情况;②了解会议筹备情况,包括主题是否符合要求,程序是否严谨规范,上次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整改方案是否落实到位等,并坚持做到六不开:学习教育不扎实的不开、征求意见不广泛的不开、谈心谈话不深入的不开、突出问题没找准的不开、发言材料不过关的不开、主要负责同志不重视的不开;③对会议情况作出评价并提出要求;④向上级党组织和纪委、组织部门反馈会议有关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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