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委工作规则
为坚持和完善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更好地发挥区委集体领导的作用,促进区委决策民主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精神在我区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区委工作实际,制订本规则。
一、职责
(一)区委职责
中共卫东区委是全区的领导核心。区委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对全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等各方面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区委的职责主要是:
1、对全区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2、通过法定程序使区委的主张成为人大的决议或政令。
3、向区国家机关推荐重要干部。
4、在全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成立党组织。
5、组织、协调本区的司法、行政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6、动员、组织全区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团结带领群众实现党的任务。
(二)全委会职责
全委会在区党代表大会期间是区委的领导机构,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区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全区的工作。其职责是:
1、对全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党的自身建设及其他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2、制定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和区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措施。
3、听取和审议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对常委会及其成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
4、决定召开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
5、选举常委会和书记、副书记。通过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常委会和书记、副书记。
6、对常委会提请决定的问题或必须由全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作出决策。
(三)常委会职责
常委会在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全委会的决议,主持经常工作。其职责是:
1、召集全委会,向全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应由全委会决定的事项事先进行审议和提出意见。
2、组织实施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全委会的决议。
3、对全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党的自身建设等方面经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4、对同级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的党组织请示的问题作出决定。
5、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负责推荐、提名、任免干部;负责教育和监督干部。调动或指派下一级党组织成员,其数额在下一级党的委员会任期内一般不得超过党委会委员职数的二分之一。
6、以区委名义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向全区党组织发布指示、通知、通报,制定以区委名义发出的其他重要文件。
7、对必须由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四)区委书记、副书记、常委的职责
1、区委书记主持区委工作,负责组织常委会活动,协调和指导常委会委员的工作。书记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委员的监督。
2、书记或者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和主持书记办公会、常委会会议。区委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由区委常委会讨论决定;日常工作,按照常委会分工负责办理。
3、书记或者书记委托副书记负责签发区委作出的决议、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的请示、报告。
4、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积极主动地做好分管工作,协调常委会委员的工作。
5、常委会委员要带头贯彻执行常委会决定,按照分工或者受书记、副书记的委托,对分管的工作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要关心,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如果工作中发现新情况,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分管副书记报告;必要时向书记报告。
6、常委会委员应支持书记的工作,接受书记对自己工作的检查、督促。常委会委员要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监督,自觉维护常委会内部的团结,带头树立良好的形象。
二、会议制度
(一)全委会会议制度
1、议事范围:
(1)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委重要指示精神、决定和区党代会的决议。
(2)讨论全区改革开放、发展战略、远景规划等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
(3)听取和审议区委常委会的工作报告。
(4)决定召开区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
(5)对区委常委会提请的问题作出决策。
2、全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3、全委会的议题由常委会确定。会议议题确定前,一般应征询委员的意见。
4、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根据工作需要,常委会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全委会。
(二)常委会会议制度
1、议事范围:
(1)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传达贯彻上级党委召开会议的精神,保证中央和省、市委重要指示、工作部署在全区得到贯彻落实。
(2)研究部署区党代会和区委全会决议的贯彻落实工作。
(3)研究决定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包括全区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奋斗目标、长远规划、发展战略和区委重要工作部署及措施;区政府提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重点项目建设和财政收支安排计划;区人大常委会党组、政协党组提出的重要事项;全区一个时期的主要工作任务和行动部署;推进全区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方案及步骤、措施。
(4)研究决定加强区委和基层党组织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的原则和措施。
(5)研究、决定全区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和稳定工作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研究加强对工青妇、民兵预备役等群团组织领导的重要事项。
(6)决定推荐、提名、任免干部,研究干部选拔任用、教育培训、管理监督等问题。
(7)研究召开党代会、全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工作。
(8)讨论决定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讨论以区委名义发表的重要讲话、重要文章。
2、常委会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两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常委会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3、常委会会议议题的确定,一般应由部门提出建议,经主管常委同意后,报区委办公室汇总,由办公室主任呈报区委书记确定。
4、凡提交常委会讨论的问题,事先都要做好充分准备,并经协调,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区委各部委办、乡、街道、各群众团体提交常委会讨论的问题,必须经过分管的常委、副书记同意,并形成意见。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区政协及区政府各部门需提请区委常委会研究的问题,必须在主管领导协调的基础上,由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区政府党组、区政协党组讨论并形成意见。提请区委常委会讨论的问题,必要时可先由区委书记办公会议研究。对有些重要政策性问题和重要工作部署,区委常委要先深入实际,调查研究,重大决策要实行向区人大、政府、政协通报情况、征求意见制度,广泛听取和集中各方面的意见,然后再提交区委常委会讨论决定。提交常委会讨论的文件材料,分管领导要认真把关,于会议召开前两天送交区委办公室,由办公室及时分送区委常委或规定列席人员审阅。有些需要常委会审定的文件和事项,经书记或主管副书记同意,也可以书面形式印发常委征求意见。
5、常委会对会议讨论的问题作出决定之后,由书记或副书记逐项明确给有关常委负责落实。如因故不能落实,有关常委要向常委会作出说明。区委常委会要严格保密纪律,除经会议同意传达或对外公布的外,不得随意向外传播和泄露。
6、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召集人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7、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区政协主席列席常委会会议。区委办公室一名副主任列席常委会会议,并负责常委会会议记录。
8、根据讨论议题,常委会会议需要其他人员列席的,由主持会议的书记或副书记确定。必要时,常委会可以举行扩大会议,并由主持会议的书记或副书记确定扩大范围。
(三)书记办公会议制度
1、议事范围:
(1)对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精神、全区大政方针及工作重点、干部的培养、选拔、使用及处理等问题进行酝酿,提出原则或初步意见,提交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
(2)对常委会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进行协调。
(3)交流日常工作情况。
(4)对来不及召开常委会会议研究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紧迫问题,及时作出相应决定,然后再向区委常委会报告。
(5)需由书记办公会议讨论的其他问题。
2、书记办公会由书记、副书记组成,和议题有关的常委参加。
3、书记办公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议题由书记确定。提请书记办公会议的议题,在提交书记办公会议之前,应先征求有关常委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4、书记办公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书记、副书记到会才能举行。区委办公室主任列席书记办公会议,并负责书记办公会议记录。
5、书记办公会议的内容,除经书记办公会议同意可在党内传达或公开发表外,与会人员必须严守机密,不得向会议以外的任何人员泄露。
(四)四大班子主要领导工作协调会制度
1、议事范围:
(1)对上周工作进行通报,对本周重点工作进行安排;
(2)研究解决日常工作中的问题;
(3)对一些重大问题和事件做出决定,然后向常委会报告。
2、四大班子主要领导工作协调会每周一上午召开,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
3、四大班子主要领导工作协调会由书记、副书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区政协主席、是常委的政府副区长参加。区委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负责记录。
4、四大班子主要领导工作协调会后,各班子主要领导分头抓好工作落实。
(五)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1、议事范围:
(1)根据上级党委、政府的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工作部署,研究贯彻落实措施。
(2)讨论全区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
(3)研究涉及全局性的重要工作。
(4)研究部署全区性的重大活动。
(5)研究区党代会、常委(扩大)会议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问题。
(6)协调区委、区政府的工作。
(7)总结工作,分析形势,通报情况。
2、党政联席会议组成人员为区委常委、区政府区长及副区长、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区政协主席。区委办公室负责常委会议记录的副主任、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根据会议研究的议题,由主持人或召集人确定。
3、区党政联席会议,由书记召集和主持,书记缺席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和主持。
4、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和时间,由区委常委会研究确定。会议议题涉及的分管领导,应在会议召开前两天准备好有关材料。
(六)四大班子会议制度
1、议事范围:
(1)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的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工作部署。
(2)分析研究全区政治、经济、社会发展及民主法制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稳定工作。
(3)对区委、区政府拟作出的重大决策、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及可能引发矛盾的倾向性问题分析讨论,集中智慧,统一思想,形成共识。
(4)研究讨论全区一个时期的中心工作,集中精力抓落实。
(5)协调、沟通四大班子的工作。
2、区四大班子会议的组成人员为区委常委、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和副主任、区政府区长和副区长、区政协主席和副主席。区法院院长、区检察院检察长、区人武部不是常委会委员的部长或政委、区总工会主席列席会议。区委办公室负责常委会议记录的副主任、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区政协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研究的议题,其他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3、区四大班子会议由区委书记召集和主持。书记缺席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四大班子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4、区四大班子会议的议题,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
(七)协调会议制度
区委建立协调会议制度。对区委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区委全委会、常委会、党政联席会议、四大班子会议决定的事项在贯彻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全区有影响的重大事件等,书记、副书记或常委可召集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协调,商定原则或意见,督促解决问题。
(八)常委会组织生活会制度
常委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通过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交换意见,沟通思想,解决矛盾,增强团结,改进工作。会议召开的时间及议题,根据市委组织部、市纪委要求,由区委书记确定。
常委会委员要自觉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会议,过好双重组织生活,加强党性锻炼。
三、议事规则与程序
1、凡需提交常委会、党政联席会、四大班子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领导提出,区委办公室主任统一收集后,报主持会议的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审定。会前没有提请的内容,一般不再作为新增议题讨论。全委会讨论的议题由区委常委会研究确定。
2、凡提交区委常委会、区党政联席会、四大班子会讨论、决定的议题,一般应事先做好准备,提出初步方案。
3、常委会、党政联席会、四大班子会讨论问题时,应充分发扬民主。与会人员应围绕会议议题各抒己见,畅所欲言,在民主讨论的基础上,主持会议的书记或副书记根据讨论结果进行总结,形成集体的决议、决定。
4、全委会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记入票数。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用举手、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表决。
5、常委会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记入票数。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
6、常委会决策时,应认真考虑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如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
7、常委会会议决定事项应认真如实地做好会议记录,必要时可编发会议纪要;书记办公会议、区委协调会议必要时编发备忘录或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四、原则与纪律
1、区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全委会、常委会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不经集体研究,任何个人和少数人无权表态或决定重大问题。
2、区委常委会委员要带头贯彻执行全委会或常委会的决定。决策实施中,应加强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如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应由作出该决策的全委会或常委会决定。在未改变原决定前,仍按原决定执行。
3、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常委会的,书记或副书记或常委会委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4、常委会会议研究涉及常委成员或其家庭成员和其他亲属的议案时,需要回避的,有关委员应向召集人汇报并主动回避。
5、区委常委会委员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尤其是研究决定干部任免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
五、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
1、区委常委要率先垂范,重视和加强理论学习。要深入系统地学习马列主义基本原理、毛泽东思想、邓**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掌握理论的科学体系和精神实质。要认真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以及市场经济知识、金融、现代科技、历史等知识,提高决策水平。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带着强烈的紧迫感,带着实际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去学习,把学习与实际结合起来,提高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要认真坚持区委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中心组学习采取专题辅导、座谈讨论、中心发言等形式,努力提高学习效果。
2、区委委员特别是常委会委员要自觉加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要管好子女、管好亲属、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凡要求下属做到的,自己必须首先做到,凡禁止别人做的,自己坚决不做。在干部任用、工程立项及招投标、资金分配、违法违纪案件处理等方面,不得以打电话、批条子、暗示等方式,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施加影响。坚决执行关于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区委常委会对乡、街道、全区各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书记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同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委书记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副书记、常委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对分管部门直接下级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乡、街道、全区各部门廉政建设出现问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当追究责任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理。
3、区委常委要带头减少应酬,腾出精力抓党的建设,抓经济工作。除出席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的会议外,一般不出席乡、街道、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召开的会议,不参加剪彩等事务性活动。要减少陪会,区委、区政府召开的会议,不是必须常委全体出席的,由有关常委出席。乡、街道、区委各部门、各群众团体、各民主党派召开的重要会议确需常委出席时,应事先请示,由区委办公室提出意见,报送区委主管领导和区委主要领导同志审定。乡、街道、区直各单位不得直接向常委本人发出邀请,常委也不直接接受邀请。
规范接待陪同活动。中央和省、市委领导,中央和省、市有关部门及外县(市)区党委负责同志来区的接待工作,按照上级有关接待工作的规定执行。
4、区委常委要带头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调查研究,集中精力解决改革、发展和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常委会每年要根据工作重点列出调研专题,分别落实到各位常委。各位常委要按照工作分工,认真搞好调查研究。调查研究要解剖麻雀,总结经验,摸清情况及其问题、原因,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对涉及政策性、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区委常委会反映,提出建议性意见和建议。继续坚持和落实好常委联系乡、街道和分包重点工作的制度,常委要经常深入联系点,认真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和呼声,注意总结点上的经验,指导面上的工作。常委每年深入基层调研的时间要在3个月以上。
5、区委常委会要在督促检查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要以中央和省、市、区委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为重点,加大督促检查工作力度,确保政令畅通。各位常委要按照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工作的落实,及时反馈决策落实过程中的各种情况,提出解决矛盾和完善决策的建议。对社会反映较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难点、热点问题,要敢于督查、善于督查,一查到底。必要时,区委主要领导要亲督实查。要实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对乡、街道和部门因推诿扯皮、措施不力而贻误工作的,除追究直接领导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分管常委的责任。要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提高工作落实和督促检查的时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