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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安全心得体会(大全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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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5-29 13:31:31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电梯安全心得体会一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修理、销售、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协调机制,及时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应当配合、协助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房产、安监、价格、公安、通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安监、公安等部门制定电梯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单位和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许可,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格。

第六条鼓励电梯制造、使用、维护保养单位以及电梯检验机构等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参加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第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鼓励新闻媒体、学校、社会团体等开展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八条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并承担以下义务:

(二)向电梯使用单位提供必需的电梯备品备件、技术培训和其他技术帮助;

(三)对电梯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四)因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电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及时告知使用单位,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九条建设工程安装电梯的,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三)将电梯制造、维护保养、销售单位信用情况以及产品性能、售后服务能力、质量保证承诺、应急救援能力等作为电梯采购和招标的条件。

第十条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宾馆、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共场所使用的电梯,应当配置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功能和图像采集功能的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并保持正常运行。

住宅等其他建筑新配置的电梯,应当配置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功能和图像采集功能的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并保持正常运行。

进行重大维修或者改造的既有电梯,应当配置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功能的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有条件的应当配置具有图像采集功能的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并保持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既有住宅申请使用共有部分加装电梯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办理批准手续。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的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电梯制造单位对安装、改造、修理后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原电梯制造单位已经注销或者无法取得联系,电梯所有权人自行委托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改造电梯的,电梯改造单位应当更换电梯产品铭牌,并标明电梯改造单位名称、改造日期和改造资质证件编号等相关信息。电梯改造单位对改造后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业务不得转包或者分包。

第十三条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于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电梯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经电梯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并竣工验收后,电梯施工单位将电梯钥匙以及技术资料移交给电梯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使用管理单位的,即为交付使用。

电梯改造单位或者修理单位应当对更换的电梯部件及安全保护装置明确质量保证期限,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予以免费修理或者更换相关零部件。

第十四条电梯销售单位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和销售台账,将销售的电梯产品目录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销售、转让使用过的电梯,应当向购买者或者受让者提供原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注销证明、安全技术档案和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六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前款所称电梯使用单位,是指在电梯使用过程中实际行使电梯管理权利、履行电梯管理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七条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新安装的电梯尚未移交的,项目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四)电梯所有权人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物业使用权的,可以约定物业使用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电梯使用单位无法确定的,电梯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督促电梯所有权人确定使用单位,或者指定使用单位。

第十八条电梯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原电梯使用单位和变更后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原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电梯拟停用一年以上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停用后三十日内书面告知原登记部门。

电梯使用单位更新电梯或者报废电梯,应当在更新或者报废后三十日内向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电梯使用单位可以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者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一)因电梯故障导致人员伤亡的;

(二)受水浸、火灾、地震等灾害影响的;

(三)故障频率高,电梯使用单位认为需要安全评估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

第二十条电梯安全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安全评估规则作出客观、公正、明确的评估结论,对评估结论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于评估结论作出之日起五日内,向负责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评估信息。

住宅小区电梯经安全评估后,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将评估结论张贴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处的显著位置。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根据评估结论对电梯进行相应的更新、改造、修理,并办理变更使用登记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一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义务:

(一)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相应资格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

(二)建立并严格执行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

(四)制定电梯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六)保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和紧急呼救系统能够正常使用;

(七)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暂停使用,并在电梯入口处进行公告;

(八)发生乘客被困故障时,迅速采取救援措施,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

(九)协助做好电梯的改造、修理、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工作;

(十一)按照规定保管和使用电梯层门钥匙、机房钥匙及安全提示牌;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义务。

第二十二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并订立维护保养合同。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合同和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维护保养,不得将业务转包或者分包。

第二十三条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变更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合同生效后十五日内,持合同原件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维护保养业务的,应当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在本市设置固定办公场所和配备相应资格的作业人员。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已备案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制定电梯维护保养方案,建立电梯维护保养档案,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四年;

(四)协助电梯使用单位制定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和电梯事故应急预案;

(六)设立二十四小时值班电话,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

(七)除不可抗力外,接到乘客被困故障报告后,三十分钟内赶到现场实施救援;

(八)对电梯维护保养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义务。

第二十五条乘客应当遵守电梯安全注意事项,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指挥,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反电梯安全警示标志操作电梯;

(二)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

(三)拆除、破坏电梯的安全警示标志、使用登记标志、报警装置和电梯零部件;

(四)其他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学龄前儿童应当在成年人陪同下乘用电梯。

第二十六条电梯保修期满后的更新、改造、修理费用,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有关规定执行;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电梯所有权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电梯制造、维护保养单位不得在电梯中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

第二十八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并接受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电梯检验机构依法从事电梯检验工作,并履行下列义务:

(三)将检验结果报送电梯所在县(市、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四)按照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动态监管的要求,实现检验与安全监督管理之间的网络数据传输。

第三十条在用电梯的定期安全检验周期为一年。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电梯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第三十一条电梯检验机构应当自接到电梯使用单位的检验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安排检验。检验完毕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电梯检验报告。

第三十二条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电梯检验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电梯检验机构提出,电梯检验机构应当在十五日内向电梯使用单位作出书面答复。

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检验机构的书面答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十日内组织复检并作出书面答复。

第三十三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在实施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县(市、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四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销售等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电梯。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单位的,相关单位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五条对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宾馆、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共场所使用的电梯,举办重要会议或者重大活动场所使用的电梯,以及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的电梯,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梯服务信用评价制度,定期对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单位进行评价并建立信用档案。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分类监管、风险提示的依据,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销售、使用、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时,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行为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予以查封。

第三十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电梯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救援、核实事故情况,并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依法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十条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委派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作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委派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

第四十一条电梯制造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四项规定,明知电梯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配置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功能和图像采集功能的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并保持正常运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电梯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未配置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功能的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并保持正常运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电梯改造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电梯改造完成后未更换产品铭牌,标明本单位名称、改造日期、改造资质证件编号等相关信息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将相关业务转包、分包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电梯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建立、执行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的;

(二)未长期保存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的;

(三)使用单位变更时未将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完整移交给变更后的电梯使用单位的;

(四)电梯紧急报警装置和紧急呼救系统不能够正常使用的;

(五)电梯存在事故隐患,未暂停使用并在电梯入口处进行公告的;

(六)发生乘客被困故障时,未迅速采取救援措施,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第四十六条电梯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委托未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维护保养电梯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电梯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变更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而未办理信息变更手续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在本市设置固定办公场所、配备相应资格的作业人员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设立二十四小时值班电话的;

(四)未对电梯维护保养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的;

(五)发现电梯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存在安全隐患,未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暂停使用的。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间隔时间超过十五日的;

(二)对维护保养的电梯自行检测间隔期超过六个月的;

(三)除不可抗力外,接到乘客被困故障报告后,三十分钟内未赶到现场实施救援的。

第四十九条电梯制造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在电梯中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电梯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规定期限安排检验、出具报告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办理电梯使用登记的;

(二)发现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使用单位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接到投诉或者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及时调查处理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三条居民家庭自用电梯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所称的严重事故隐患,包括使用以下情形的电梯:

(一)非法生产或者利用废旧零部件拼装的电梯;

(二)主要部件、安全保护装置失效或者缺失的电梯;

(三)发生事故后未经全面检查的电梯;

(四)国家明令淘汰的电梯;

(五)因电梯设备本体原因导致检验不合格的电梯。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20xx年10月28日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制定、20xx年11月2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的《徐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电梯安全心得体会二

第一段:引言(总述安全坐电梯的重要性)

电梯作为现代社会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交通工具,给我们的出行带来了很大的便利。然而,由于电梯本身的特性,一些安全隐患也不可忽视。因此,安全坐电梯不仅关系到每位乘客的生命安全,也关乎整体社会运行的稳定和秩序。在乘坐电梯的过程中,我们必须时刻保持警惕,培养正确的安全意识,以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第二段:进入电梯之前的准备(观察安全指示和警示标识)

在进入电梯之前,首先要观察电梯大厅中的安全指示和警示标识。这些标识往往用于提醒乘客注意安全事项。例如,禁止危险物品入内、不要超载、不要乱按按钮等等。尤其是在一些突发情况下,这些标识上的指示能够帮助我们正确应对,保证自身安全。

第三段:乘坐电梯的注意事项(随行人员,行为规范)

乘坐电梯时,我们也要遵守一系列的行为规范。首先,如果有幼儿或老人随行,一定要特别注意其安全。可以要求幼儿或老人牵手或扶持。其次,要保持队伍整齐排列,不要在电梯门口推搡或挤压。同时,在乘坐过程中,也应该保持安静,避免进行吵闹或大声喧哗。不仅有利于自己安全,也符合公共场所的基本礼貌和秩序。

第四段:乘坐途中的注意事项(状态保持,紧急情况处理)

电梯在运行时可能会遇到各种突发情况,比如停电、机械故障等等。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要保持冷静,迅速判断,以便正确应对。首先,要保持良好的状态,尽可能选择舒适的位置站立,以减少身体不适的可能。同时,乘坐电梯时也要注意避免不必要的动作,如踢蹬电梯门、乱按按钮等,以免引起故障。当发生紧急情况时,可以根据紧急电话或按钮寻求帮助,或者按照标识所示的操作方法进行自救。

第五段:安全坐电梯的意义与结论(社会责任,个人利益)

安全坐电梯不仅是一种个人行为,更是积极参与社会责任的表现。每一次乘坐电梯,我们都是社会中的一员,我们的行为不仅关乎自己安全,更关系到他人的利益。只有每一个人都能够培养正确的安全意识,遵守乘坐规范,共同维护电梯的安全运行,我们才能够享受到电梯带来的便利,也才能够为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做出自己的贡献。

总结:

通过以上五个方面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出安全坐电梯的重要性。我们每个人都要时刻牢记电梯乘坐过程中的安全事项,严格遵守电梯行为规范。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保障电梯在社会生活中发挥良好的作用。

电梯安全心得体会三

一、电梯在投入运行前须进行试运行,以检查各部位是否工作正常,有无异响及异味,通风、照明是否良好,观察有无其它异常现象。

二、搞好轿厢、层轿门清洁卫生,清理门地坎滑槽内杂物,保证电梯门的正常开闭。

三、严禁电梯超载运行,禁止运送超大、超长或重量不明的物品。

四、禁止在电梯运行中使用三角钥匙开户层门。

五、电梯运行中发生故障时,应启动紧急报警装置,电梯管理人员应立即切断电梯电源,及时通知电梯维护保养企业进行处理。

六、电梯困人救援操作规程:电梯管理员或援救人员与被困人员取得联系,使其保持镇静,等待救援,被困人员不可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轿厢外;准确判断轿厢位置,保证层轿门可靠关闭;用三角钥匙打开层门、轿门,疏散乘客;关闭层轿门,填写援救记录并存档,通知电梯维护保养企业进行处理。

七、电梯层门三角钥匙开锁后,须检查紧急开锁装置是否可靠复位,防止开锁后层门未能有效的重新锁上。

八、发生火灾时禁止搭乘电梯逃生。电梯管理人员应立即按动“消防开关”,使电梯进入消防运行状态,当电梯到达基站后疏导乘客迅速离开轿厢。若是井道或轿厢内失火时,应设法使轿厢就近到达层站尽快撤离,电梯管理人员切断电梯电源后采用绝缘灭火器灭火。火灾发生后,应请电梯维修人员严格检查或修理后方可重新投入运行。

九、发生地震时禁止搭乘电梯逃生。应设法使电梯就近到达层站尽快撤离乘客,电梯管理人员应立即切断电梯电源。地震停止后,应请电梯维修人员严格检查或修理后方可重新投入运行。

十、当电梯井道内进水时,电梯管理人员一般应将电梯开至高于进水的楼层后立即切断电梯电源;如水已经将轿厢淋湿,无论何层应立即停用电梯,且切断电梯电源。然后组织人员堵水源,水源堵住后进行除湿处理,如热风吹干。水灾过后,应请电梯维修人员严格检查或修理后方可重新投入运行。

电梯安全心得体会四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工作,预防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及其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电梯的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第三条 电梯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权责明确、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市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梯安全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市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督促和支持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协调机制,及时解决电梯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电梯安全纳入安全生产检查范围,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市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电梯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电梯安全意识。

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单位以及检验检测机构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引导社会公众正确使用电梯。

学校、幼儿园应当将电梯安全知识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培养学生、幼儿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习惯。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七条 电梯行业协会等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协助做好电梯安全工作。

第八条 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第二章 生产、经营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电梯安装、运行所涉及的建筑结构进行设计。

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建筑物的用途、使用需求以及功能要求,对电梯安装、运行所涉及的建筑结构进行合理设计,提出电梯选型意见。

建设单位采购电梯的选型、配置应当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满足消防、无障碍通行等要求。车站、机场等场所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当选用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公共交通型电梯。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将电梯用于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等工程建设施工作业。

第十条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保证电梯的质量、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要求,依法向电梯使用单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保证电梯零部件的供应,并提供必需的技能培训以及其他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十一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受委托单位不得转包、分包或者变相转包、分包。

原电梯制造单位已经注销或者不再具备相应资质的,电梯的改造、修理应当由电梯使用单位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承担电梯改造、修理的单位,对电梯质量安全负责,并向电梯使用单位提供电梯改造、修理的技术资料。改造单位应当更换电梯产品铭牌,并承担电梯制造单位的义务。

第十二条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要求施工。

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经监督检验合格并竣工验收后,电梯施工单位应当将电梯钥匙以及相关技术资料移交电梯使用单位,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电梯交付使用前,电梯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梯被非施工人员使用。

第十三条 移装电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移装电梯:

(一)未办理使用登记的;

(二)超期未检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

(三)出厂文件以及相关技术资料不齐全的;

(四)未经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安全评估,或者经安全评估存在事故隐患未消除的。

第十四条 既有建筑增设电梯应当符合规划、建设、安全、消防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要求。

第十五条 电梯经营单位应当销售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要求的电梯,并建立销售记录制度。

在本市销售境外制造的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明确在境内承担其义务的机构。

第三章 使用、维护保养

第十六条 电梯使用单位是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新安装电梯未移交给所有权人的,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二)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受委托方为电梯使用单位;

(四)出租、出借配有电梯的场所的,应当书面约定电梯使用单位;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租、出借方为电梯使用单位。

电梯使用单位不明确的,由电梯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电梯所有权人确定电梯使用单位。

未确定使用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二)制定电梯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三)在电梯显著位置张贴电梯使用、维护保养标识,电梯检验、安全警示等标志;

(六)发生乘客被困故障时,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对被困乘客实施应急救援;

(八)电梯停止运行时,及时检查电梯轿厢,防止电梯轿厢内滞留乘客;

(十一)配置实时监控系统的电梯,监控数据保存不少于一个月;

(十二)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保持电梯通道畅通。禁止加装防盗门等影响电梯安全、应急救援、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的行为。

第十九条 对电梯轿厢进行装修时,应当采用不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材料和工艺,电梯轿厢重量的变动应当符合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二十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电梯使用登记。

电梯使用单位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电梯报废时,使用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电梯使用单位变更后,原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新电梯使用单位移交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变更后电梯使用单位不明确的,原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向电梯所有权人移交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第二十二条 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资质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聘用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维护保养作业。维护保养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维护保养单位任职。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本市首次开展维护保养业务前,应当书面告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异地登记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本市开展电梯维护保养业务的,应当在本市设置固定办公场所,配备相应的作业人员、施工设备和检测仪器。

第二十三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二)维护保养期间采取围蔽、警示等安全防护措施,防止意外发生;

(四)在电梯的显著位置载明近期电梯维护保养信息;

(五)建立维护保养档案,档案保存不少于四年;

(九)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众聚集场所和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的电梯,电梯使用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根据电梯运行的实际状况,协商确定增加维护保养频次和项目。

第二十五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不得将业务转包、分包或者以授权、委托、挂靠等方式变相转包、分包。

禁止以恶意低价、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维护保养业务,降低维护保养质量,影响电梯安全。

第二十六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发生变更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更换电梯内维护保养单位相关标识。

第二十七条 电梯使用单位负责落实电梯日常运行、维护保养以及检验检测等电梯运行费用。

住宅电梯更新、改造、修理费用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列支程序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执行;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不足的,由电梯所有权人承担。

电梯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等紧急情况时,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启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程序。

依法利用电梯张贴、播放商业广告的收入,应当优先用于电梯的更新、改造、修理以及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第四章 乘用

第二十八条 乘客应当遵守电梯乘用规范,安全乘用电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乘用明示禁止使用状态的电梯;

(二)违反安全警示乘用电梯;

(三)超过额定载荷使用电梯;

(五)强行开启电梯层门、轿厢门;

(六)拆除和损坏电梯标识标志、紧急报警装置以及电梯安全部件;

(七)其他危及人身安全或者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监护人应当履行对被监护人安全乘用电梯的监护义务。

第二十九条 发生火灾、地震等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突发性事件时,禁止乘用电梯逃生。

第三十条 乘客被困电梯轿厢内时,应当使用轿厢内报警装置、电话等通讯设备,及时报警求助。

第三十一条 乘客发现电梯运行异常的,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告知电梯使用单位。

第五章 检验检测、安全评估

第三十二条 电梯应当依法进行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三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在本市首次开展电梯检验检测工作前,应当书面告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四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受理电梯使用单位的检验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实施现场检验。

第三十五条 电梯检验完毕后,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并将检验信息于三个工作日内上传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信息化管理系统。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第三十六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在实施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现重大问题或者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报告电梯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单位可以委托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电梯安全评估,根据评估结论确定继续使用电梯的条件或者对电梯进行更新、改造、修理:

(一)电梯故障率高、影响正常使用的;

(二)电梯曾遭遇水浸、火灾、雷击、地震等灾害影响的;

(三)其他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

电梯经安全评估后,使用单位应当将评估结论张贴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处的显著位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按照规定对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电梯使用单位:

(一)公众聚集场所;

(二)近两年发生过电梯安全事故的;

(三)其他需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电梯存在事故隐患,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梯信息动态监督管理系统,实现电梯安全管理信息化、网络化。建立电梯安全信用制度,实现信用信息共享。

第四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开投诉举报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等,受理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及时处理并反馈。

第四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监督设计单位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电梯选型、配置,加强对在建项目电梯安装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对电梯安装、运行所涉及的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电梯日常安全运行管理义务。

第四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电梯事故报告后,应当尽快核实情况,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定逐级上报。

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本辖区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事故救援、处置以及善后处理工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改造单位未按规定更换电梯产品铭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梯安装单位移装电梯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未保持电梯通道畅通,影响电梯安全、应急救援、检验检测、维护保养的;

(三)发生变更未移交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的;

(四)未办理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变更手续的;

(五)未按规定办理电梯注销手续的。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异地登记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在本市设置固定办公场所,并配备相应的作业人员、施工设备、检测仪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或者事故报告后,三十分钟内未赶到现场实施应急救援的;

(二)聘用已在其他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受聘的维护保养作业人员的;

(三)安排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作业人员进行维护保养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受理检验申请后未按规定时间实施现场检验或者未及时上传电梯检验信息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现违法行为未依法进行查处的;

(二)发现在用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依法进行处理的;

(三)接到报告或者投诉、举报未按照规定及时处理的;

(四)在电梯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失职的;

(五)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在电梯事故救援工作中失职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场所。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电梯施工安全规章制度

为了加强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安全生产、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针对现场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安全规章制度:

1、进入现场的所有施工人员必须佩戴胸卡,违者罚款5元/次。

2、进入施工现场应穿工作服、工作鞋、戴安全帽。严禁赤膊、穿拖鞋、短裤、不戴安全帽,罚款20元/次。

3、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进行三级教育,并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总交底,受教育人签字存档。

4、施工现场严禁吸烟,违者罚款20元/次。

5、洞口,厅门口要做防护,施工人员不得私自拆除或挪动防护设施,每个厅门口都应设安全标识。

6、高空作业时安全防护设施不到位的不允许施工。如安全网不设,安全带不系好等,罚款50元/次。

7、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线路应严格按规范要求敷设,严禁私拉乱接。

8、严禁工作时玩耍,打闹。严禁在工作时饮酒。

9、易燃物一定要远离施工现场。

10、放开钢丝缆,补偿链,电缆时,人不可站在下面。

11、当搬运物件上下楼时,一定多加注意,以逸伤人。

12、以班组为单位填写"kyk"作业表。

13、工作场地应经常保持情况,保持安全环境,做到人走场地清。

电梯安全心得体会五

生活中危险无处不在,也许就在那某一处热闹非凡的场所中,就隐藏着一丝丝的安全隐患。

近年来,随着城市开发进程的加快,城市也在不断一天天地长高,电梯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频繁使用的重要工具。在人们越来越依赖于这种垂直速度所带来便利的同时,电梯事故也不时在我们的生活中上演着现实版的生死时速。据统计,全国有近300万台电梯,并以每年20%的速度增长,电梯安全问题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热点。而根据我国责任事故统计数据显示,近十年来,平均每年的电梯事故为40起,由于我国人口密度大,使用频率高,设备的老化和后期维护跟不上,导致近几年电梯安全事故频发。电梯已经成为容易对公众百姓造成严重危害的主要场所之一。

中国国家质检总局在去年9月披露,20_年中国电梯万台事故率则为0.15,万台死亡人数为0.11。而刚刚过去的20_年,电梯夺命事件确实屡屡发生,尤以五月电梯夺命周最为典型。5月14日,湖北宜昌沃尔玛超市,正在运行的手扶梯突然断裂,一名女士坠亡;同一天在陕西西安,一名女士因为乘电梯踏空而坠亡;5月15日,广东深圳,一名女护士被电梯夹头身亡;5月16日,云南玉溪中医院,两名乘客被电梯卡住,其中一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如此频繁发生电梯事故,让人不禁惊恐担心,安全警钟再敲。据调查显示,在诸多导致电梯安全隐患的因素中,制造质量占16%,安装占24%,而保养和使用问题高达60%。我国电梯出厂时需通过国家相关质量标准检测,产品质量基本过关,目前绝大部分事故根源都集中在“维修保养”和“正确使用”等环节上。比如,这几起事故,大都是电梯出现故障或乘客使用不当所致。可见,电梯安全重在“维修保养”和“正确使用”。因此我们还需要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找出解决问题的对策来加以预防,除了加强对电梯的安全管理之外,还需要增加相应的安全设施,对在用电梯所发生的一些安全事故的类型,提出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和新的安全理念。

电梯的安全使用和科学管理关系到千家万户的日常生活,电梯设计、制造、销售、安装、维修保养等任何一个环节的失误都会给电梯运行带来安全隐患。现代社会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推动了电梯技术的革新,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预防电梯事故的发生,然而电梯事故原因很多,只有通过电梯管理部门、电梯生产企业和电梯使用者的共同努力,才能有效保障电梯安全运行,杜绝电梯事故的发生。

而我们未成年的.小朋友们更应该在大人的监督下规范乘坐电梯,为我们能够共创安全、美好的明天崛起、努力吧!

前几天在电视上看到,我国很多大城市的电梯都出现了或大或小的事故,轻则伤人,重则死人。经检查,有很多电梯不合格,主要原因在于:一些不法商人为了钱,购买廉价材料建造电梯,以为国家省钱为理由,谋取更多的利益。到最后出了事故,损失的还是这些商人。所以,不能为了钱而不重视人的安全。

生活中危险无处不在,也许就在那某一处热闹非凡的场所中。这些年来,电梯在我们身边无处不在,它是帮助人们便捷的工具,但也是我们身边最大的隐患。

中国国家质检总局在去年9月披露,20_年中国电梯万台事故率则为0.15,万台死亡人数为0.11。而刚刚过去的20_年,电梯夺命事件确实屡屡发生,尤以五月电梯夺命周最为典型。5月14日,湖北宜昌沃尔玛超市,正在运行的手扶梯突然断裂,一名女士坠亡;同一天在陕西西安,一名女士因为乘电梯踏空而坠亡;5月15日,广东深圳,一名女护士被电梯夹头身亡.

看到了这些,我为这些遇难者感到惋惜,也为他们的家人和孩子感到悲伤。但同时也想到了自己每次和妈妈去超市时在手扶梯上,玩跨步,走逆行,这时我才知道在玩耍嬉戏的同时,身边是隐藏着多少危险啊!了解这些后,我每次乘电梯时都格外小心,生怕一大意就会成为这些遇难者之一。

在这些不幸遇难的人中,就包含了多少我们的同龄人甚至比我们更小的孩子,他们因为缺少对电梯的认识,把它当做了“滑梯”而落入深渊。如果他们能早一点知道这些危险,早一点懂得保护好自己,就不会有这么多的悲伤都化作最后一滴眼泪。也许我们也就不会看到这么多生死离别。

我们应该对“电梯安全”这个词敲响警钟,让更多圆满的家庭不再破碎,也是让更多美好的青春生命不再消失!为我们能够共创安全、美好的明天而觉醒、努力吧!

电梯安全心得体会六

为了保证电梯正常运行,确保乘客安全,预防升降机故障的发生,特制订本守则:

1. 使用电梯时,欲上楼者请按向上方向按钮,欲下楼者请按向下方向按钮。

2. 电梯抵达楼层后,乘客应判明电梯运行方向;当确定电梯运行方向与自己去往的方向一致时再进入轿厢。

3. 乘客可以按电梯内操作面板上的“关门按键”关闭电梯门;电梯门扇亦会定时、自动关闭,乘客切勿在楼层与轿厢接缝处逗留,以免被夹伤。

4. 乘客进入轿厢后,通过按动楼层选层按钮确定电梯停靠楼层。乘客不得倚靠轿厢门。

5. 电梯均有额定运载人数标准。当人员超载时,电梯内报警装置会发出声音提示,此时乘客应主动减员,退出电梯。

6. 当电梯发生异常现象或故障时,乘客应保持镇静,可拨打轿厢内报警电话寻求帮助或等待救援。切不可擅自撬门,企图逃离轿厢。

7. 保持轿厢内的清洁卫生,不在轿厢内吸烟、随地丢弃废物。

8. 乘客要爱护电梯设施,不得随便乱按按钮和乱撬厢门。

管理人员要严格履行岗位职责,经常检查电梯运行情况;定期联系电梯维修保养,做好维保记录;发现故障及时处理和汇报。

电梯安全心得体会七

电梯作为现代城市生活中重要的交通工具之一,为人们的出行提供了便利。但是,随着城市化的不断发展和人们对生活质量的要求提高,电梯安全问题也日益受到关注。近日,我参观了一场关于电梯安全的报告会,对电梯的安全问题有了更加全面的认识和了解。在这次报告中,主讲人讲到了电梯的安全事故原因及应对措施,使我深感电梯安全是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关心的重要问题。

第二段:电梯安全事故原因

在报告中,主讲人详细介绍了电梯安全事故常见的原因。首先,主观因素是导致电梯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例如,电梯操作不当、忽视维护保养以及不良的管理等都会增加事故发生的概率。其次,客观因素也是导致电梯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比如,电梯零件老化、设备损坏、紧急制动装置失灵等都会引发事故。了解这些原因可以让我们更加全面地认识到电梯事故的危害性,引起我们对电梯安全的高度重视。

第三段:电梯安全应对措施

针对电梯安全事故,主讲人提出了一系列应对措施。首先,加强电梯的维护保养工作非常重要。定期检查电梯零件的磨损情况,及时更换老化零件,保持电梯设备的正常运行。其次,提高电梯的管理水平也是关键。加强对电梯操作员的培训,督促他们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另外,完善电梯的紧急制动装置和安全设备,确保在遇到突发情况时能够及时停止运行,保障乘客的生命安全。这些措施的提出对于预防电梯安全事故有着重要的意义。

第四段:电梯安全教育的重要性

在报告中,主讲人特别强调了电梯安全教育的重要性。他指出,学校应该加强对学生的电梯安全意识的培养,将电梯安全教育纳入到学校的课程中,增加学生对电梯安全的了解和认识。同时,他还希望社区、家庭和企事业单位都能够开展电梯安全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电梯安全的意识。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关注,才能够更好地预防电梯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五段:个人的行动与责任

作为每个人,我们也应该积极行动起来关注电梯安全问题。首先,我们应该在搭乘电梯时保持冷静,遵守乘梯规则,不做危险行为。其次,如果发现电梯存在故障或者异常情况,我们应该及时报告维修部门。此外,我们还可以通过自己的行动影响身边的人,提高他们对电梯安全的重视程度。只有每个人都能够自觉遵守乘梯规则,才能够更好地确保电梯的安全运行。

总结:

通过这次电梯安全报告的学习,我增加了对电梯安全的认识和了解。电梯安全是我们每个人都应该重视的重要问题。我们应该加强对电梯的维护保养和管理工作,增加对电梯安全的教育和宣传,共同努力为预防电梯安全事故做出贡献。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我们才能更好地提高电梯的安全性,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电梯安全心得体会八

电梯安全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维保单位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抓好安全生产是义不容辞的责任。为了确保本单位维保的`电梯安全运行,保障电梯乘客安全,本单位承诺:

1、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电梯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规定,在许可范围内开展电梯维保活动,做到守法经营、诚实可信、注重质量、服务周到。

2、自觉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社会媒体和广大电梯用户监督,对维保电梯出现的安全质量隐患,及时整改到位,确保所维保的电梯处于良好的安全状况。

3、加强电梯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业务能力教育培训,做到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至少每月进行一次电梯维保人员专业技术培训和日常安全教育。

4、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维保的电梯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主动协助电梯使用单位及时办理电梯的定期检验手续,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做好自检,并对其安全性能负责。

5、保证所维保电梯合格标志及警示标志符合要求,安全及应急装置可靠有效,并提供24小时响应的电梯急修服务。接到电梯关人故障通知后,30分钟内赶到现场(城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6、对维保的电梯提供优质价廉的电梯备品备件,及时响应电梯

使用单位对备品备件的需求,确保电梯正常使用。

若发生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和上述承诺要求的行为,本单位依法承担职责范围内的一切责任。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电梯安全心得体会九

消防安全和电梯安全都是非常重要的话题。随着科技的发展,电梯已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交通工具之一,但也常常发生电梯故障导致人员被困等事故。而消防安全则更是关系到我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一些关于如何做好消防安全和使用电梯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如何做好消防安全

做好消防安全是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忽视的问题。在家中安装灭火器、定期检查电线电路,这些都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可以做的事情。此外,平时也应多加提醒并教育家人注意不要随意丢弃烟蒂或者使用明火,保持家中的通道畅通,避免堆放杂物等,以备不时之需。

第三段:使用电梯的注意事项

电梯安全也是我们生活中必须重视的问题,电梯故障常常会导致人员被困在电梯内,给人们造成诸多不便和危险。因此,我们在使用电梯时需要多加留意电梯的安全指示牌,观察负荷限制和警示灯的运行情况,不超载,不在电梯内吸烟,保持安静。同时,当发现异常行为时,应及时向电梯的管理机构报告,不自行解决。

第四段:发生危险时应如何自救

无论是消防安全还是电梯安全,当发生了危险,我们也需要可以自救。在电梯被困时,我们首先需要保持冷静,尽快找到报警器并按下,然后耐心等待救援的到来。在发生火灾时,我们应迅速撤离被困的环境,避免使用电梯,若经过烟雾困难是最大的敌人,因此要尽最大的努力让自己的面罩或湿毛巾覆盖鼻口,尽可能保持低头低身的姿势向外逃生。如果被困在窗户外侧,应当尽可能等待救援方案和救援人员的到来,在期间,可以使用毛巾等物拍打窗户引起周围注意从而获得及时施救。

第五段:总结

总之,消防安全和电梯安全都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无法忽视并需要重视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需要高度重视这些安全问题,并采取一些措施来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同时,当遇到危险时,我们也需要保持冷静并采取正确的自救措施。

电梯安全心得体会篇十

根据国家质监总局tsg t7001-20xx及tsg t5001-20xx《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及tsg t7001-20xx《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规定,我单位在电梯日常运行管理过程中会切实履行以下职责:

一: 对本单位电梯安全运行全面负责,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到责任人员。并制定电梯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按要求组织救援演练。

二: 电梯每日投入使用前,须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

三: 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

四: 在电梯轿厢内或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五: 将电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乘客易于注意的显著位置。

六: 在电梯显著位置标明使用管理单位名称、应急救援电话和维保单位名称及其急修、投诉电话。

七: 电梯发生困人时及时采取措施,安抚乘客、组织电梯作业人员和维保人员实施救援。

八: 在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组织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九: 电梯发生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排险和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且立即报告事故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

十: 监督并配合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保养工作。

十一:对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电梯安全教育和培训。 十二: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采用新的安全与节能技术,对在用电梯进行必要的改造或更新提高在用电梯的安全与节能水平,确保电梯安全使用。

特此承诺!

使用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电梯安全心得体会篇十一

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和楼房的高层化趋势,电梯已经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由于电梯在日常使用中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为了保障公众的安全,相关部门经常发布电梯安全报告,以提醒人们关注电梯安全问题。最近,我读了一份电梯安全报告,深受感触,下面是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我对报告中介绍的一些电梯存在的隐藏危险和故障原因感到震惊。报告中提到,电梯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故障隐患,如电路故障、制动系统失效和传感器异常等。这些故障原因及时提醒了我,电梯的安全问题并非只是表面上的开关故障或者卡住不动。其实,背后可能掩藏着许多潜在的危机。了解这些隐藏的危险和故障原因,对我平时使用电梯时更加小心谨慎起到了警示作用。

其次,报告中介绍的电梯事故数据令我深思。根据报告统计,电梯事故致死率并不低,很多事故都是由于电梯维护不及时或人们自身不注意所导致的。尤其是一些老旧的电梯,由于机械老化和制动系统失效等原因,更容易发生事故。这让我意识到,无论是作为电梯使用者还是相关管理部门,我们都应该认真对待电梯的安全问题,加强维护和检修,确保电梯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同时,我们作为电梯乘坐者,也要时刻保持警惕,注意自己和他人的行为方式,遵守电梯的使用规则,共同维护电梯的安全。

此外,报告还提到了一些发生电梯事故的常见原因,如超载、滞留、误操作等。这些原因都与人们自身的安全意识和行为有关。比如,我注意到超载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很多人为了赶时间或是出于方便,选择在电梯内超载。这样不仅增加了电梯的负担,也容易导致电梯失控或是发生其他危险。因此,我们要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养成安全乘梯的良好习惯。

最后,报告还对电梯管理和维护提出了一些建议。例如,建议加强对电梯的检修和维护工作,及时更换老化设备和零部件,强化定期检测和保养。同时,也呼吁建立完善的电梯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机制,提高电梯救援的效率和能力。这些建议对于电梯管理部门来说是非常有价值的,只有在管理和维护方面做到位,才能真正解决电梯安全问题。

综上所述,电梯安全报告让我对电梯的安全问题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时刻保持对电梯安全问题的关注和警惕,不仅要加强电梯的保养和检修,还要加强自身的安全意识和行为规范。只有通过共同努力,我们才能保障大众的安全,让电梯成为人类进步的友好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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