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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陕西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如何写(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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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2-15 15:54:43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20_年陕西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如何写一

根据记载,太公钓鱼台有3处,初钓河南新安城东,继钓陕西咸阳城西,后钓宝鸡县伐鱼河谷,而三处中又以幡溪钓鱼台最为有名。因为,姜太公在此垂钓的时候,遇到周文王的拜谒,辅佐朝政,才出现了我国历史上的“文武之治”盛世。从此以后,北魏地理学家郦道元,唐代诗人李白、许浑,宋代诗人苏轼都曾游览于此,并赋诗记胜。唐代的钓鱼台就此建庙塑像,历经3次重建,至今人们还可以看到“太公庙”、“文王庙”、“望贤台”、“乞子崖”、“钓鱼台”等一些庙宇,祭钓堂、殿、廊、楼、台和一石驮五柏等壮观奇景。《吕氏春秋》(水经注)有“太公钓兹泉”的记叙,民间亦有“太公背泉垂钓”、“周文王纳谏邀贤”、“武吉代薪奉母”等传说。古往今来,钓鱼台就以其盛名招待游客,宋代文学家苏轼曾游此地,留下“夜入幡溪如入峡,照山炬火落惊猿”的名句。站在伐鱼河上的瓦子坡村南眺,秦岭群峰峥嵘起伏,重峦叠嶂,郁郁葱葱,气势磅礴,蔚为壮观。近看,奇峰耸峙,翠柏葱绿,庙宇宏伟,水色碧透,绚丽诱人。

然而,最引人注目的还是那块屹立在伐鱼河畔的奇特巨石——“丢石”。丢石,是一块庞大而完整的石英花岗岩体,上大下小,呈碗形,丢石上几乎找不到任何裂隙。丢石北侧有清乾隆五十九年三月,宝鸡知县徐文博书写的4个1米见方的苍劲大字:“孕磺遗璞”。丢石高6.6米,上部直径11.2米,下部直径仅4米,伐鱼河湍湍急流擦石而过,大有一触即倒之势,然而,千百年来,它始终“稳如泰山”,充满着神秘的色彩。

雄伟壮观的姜太公庙在丢石右上方的河边。房屋出檐斗拱,雕梁画栋,古香古色,为唐贞观初年所建,明嘉靖年间整修,清乾隆二十六年重修。庙前正立着4棵40余米高的参天古柏,枝杆粗壮,根深叶茂,四季常青,传说为唐代所植,此为钓鱼台景观之一。周文王庙,由姜太公庙盘山而上即到。文王庙依山而建,庙堂重瓦危檐,布局严谨,巧夺天工。隔河山腰,还有规模更加宏伟的武王庙和武吉庙。武吉庙内原有一根武吉担柴用的铁肩担,重60公斤,“文革”中丢失。据钓鱼台碑得记载,这里自唐代设神修庙,计有庙宇、祭堂17处,殿、廊、搂、台共40余间,现在多数已重建恢复。从丢石顺水而下,河水层层下跌,浪花飞溅,向下游直泻,形成一个个深潭,犹如朵朵雪莲盛开。离丢石100米处,有一水面宽广,水色碧透的深潭,名“滋泉”,泉边有一石英花岗岩巨石嵌入河心,巨石上有两道40厘米长,15厘米深的平行光滑浅槽,相传姜子牙来此隐居后,每每在此垂钓,年深日久,便在巨石上跪出了两道槽痕。钓鱼台即由此得名,侧方岩壁上雕凿有“钓鱼台”3个巨型篆字。

从丢石溯水而上,两岸高山对峙,河谷狭窄,谷坡陡峭,水流湍急,有“一步跨过伐鱼河”之称。沿峡谷再上河谷,豁然加宽。一座双曲拱大坝挡住了去路,这即是“钓鱼台水库”。钓鱼台水库,坝顶宽2米,坝长200米,坝高50米,水深45米,总库容量255万立方米,1973年开工,1978年12月建成,可灌溉2200公顷农田。水库大坝东端有一八角亭,记载了水坝开工时间,使用人力及竣工日期,具有古代亭台楼阁和现代建筑艺术的综合风格,典雅灵秀。大坝中间有一观景楼。登上观景楼,整个风景区尽收眼底。钓鱼台水库为这里增添了不少风景。夏秋季节,水面碧波荡漾,周围高山披红挂绿,湖光倒影,煞是好看,游人乘坐小船或游艇漫游水面,恍如置身于桂林漓江之上,杭州西湖之中,十分惬意。从坝侧溢洪跌下一道瀑布,约40多米高,瀑布飞流而下,如白练垂挂,似银河倾泻,訇然之声震耳欲聋,水珠飞溅数丈之远,日光照在迷蒙瑰丽的水雾上,竟幻化出一道绚丽无比的七色彩虹,云蒸霞蔚,壮观无比,充满诗情画意。冬春季节,水库冰封水面,光滑平整如明镜,雪落山间,银装素裹,一片银色世界。巨厚的冰层,成了游人的天然滑冰场。水库的天然景色和人工建筑浑然一体,构成了一幅耐人寻味的风景画。

历史上的姜太公,姓姜,名尚,字子牙,号飞熊。生在商世,因见纣王无道,遂弃官出走,隐居在此,终日以垂钓度日。“姜太公钓鱼,愿者上钩”成为后世人们的俗话。后来他终于被周文王发现。文王礼贤下士,亲到伐鱼河畔迎聘。于是,被尊为军师的姜太公遂辅佐文武二王开创了在中国历史上卓有成就的西周霸业,自己亦名留青史。

20_年陕西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如何写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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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招标师考试考务工作安排通知20_年

关于安排20_年度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陕人考发[20_]33号

各市、杨凌示范区人事考试中心(考试机构),各有关单位人事处: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_年度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_]50号)要求,现就我省实施20_年度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10月20日 上午9:00-11:30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
下午 14:00-16:30项目管理与招标采购
10月21日 上午9:00-11:30招标采购专业实务
下午14:00-17:00 招标采购案例分析
10月20日 上午9:00-11:30全省考试地点统一设在西安。
二、 报名条件
报名条件按照原人事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_]6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见附件)。
根据原人事部有关规定,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参加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申请参加考试的香港、澳门考生,其报名应符合报名条件,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
三、 报名时间及程序
1、报名时间为6月22日至7月17日17:00时。考生登陆陕西人事考试网(网址:http://),在网上填写并提交《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报名表》。考试类别、级别、专业及科目代码:

类别

级别

专业

科目

39.

招标师

4.

考全科

01.
招标师
1.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

2.项目管理与招标采购

3.招标采购专业实务

4.招标采购案例分析

2、报考人员上传本人近期免冠正面电子照片(证件照,jpg格式,二寸、20kb 以下)。
3 、上传照片审核通过后,下载打佣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报名表》。凡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新考生须经省招标投标协会资格审查通过后进行网上缴费确认;老考生可直接进行网上缴费确认(网上报名时须填正确的档案号)。
4、现场资格审查时间为6月25日至7月16日(节假日除外)。现场资格审查工作由省招标投标协会(资格审查地址:西安市莲湖路西北二路1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干部培训中心123室;联系人:李奕、吴雨;联系电话:87329343)负责。现场资格审查时,新考生须携带《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报名表》(一式两份),提供(原件和复印件)身份、学历(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位和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5、资格审查通过后,报考人员进行网上支付考试费用,报名确认结束。
未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缴费确认者视为放弃考试资格。
省人事考试中心地址:西安市西五路83号,联系电话:029-87440575、87440576、87440577、87440578、87457210。
四、 收费标准
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陕价行函[20_]72号)批准的每人每科70元收龋
五、有关事项说明
1、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设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客观题)、项目管理与招标采购(客观题)、招标采购专业实务(主、客观题混合)和招标采购案例分析(主观题)4个科目。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
2、招标采购专业实务和招标采购案例分析科目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采取网络阅卷。请考生开考前务必注意:
①答题前要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答题卡首页);
②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作答;
③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
客观题科目考试在答题卡上作答。
3、考生应考时须持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程功能的'计算器。考场上备有草稿纸,考后收回。
4、考生于考前7日内登陆陕西人事考试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并按准考证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5、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登记服务的具体工作由省招标投标协会负责。
六、教材与培训
考试大纲和指定教材的征订、发行工作由省招标投标协会负责,与报名资格审查工作同步进行。考前培训工作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干部培训中心负责。
省招标投标协会地址:西安市朱宏路3号省统建办公楼406室;联系人:李弈;联系电话:86251438。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干部培训中心地址:西安市莲湖路西北二路1号123室;联系电话:87329382、87329343。
附件: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报名条件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
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报名条件
摘自《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
(国人部发[20_]63号)
第十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
(一) 取得经济学、工学、法学或管理学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满4年。
(二) 取得经济学、工学、法学或管理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满3年。
(三) 取得含经济学、工学、法学或管理学类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满2年。
(四) 取得经济学、工学、法学或管理学类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满1年。
(五) 取得经济学、工学、法学或管理学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满1年。
(六) 取得其他学科门类上述学历或者学位的,其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2年。s("content_rel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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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_年陕西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如何写三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陕西省交通运输厅科研项目管理,实现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合理配臵交通运输科研资源,发挥科技对交通运输发展的引领和支撑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列入陕西省交通运输厅科研项目计划的项目(以下简称:省厅科研项目)、由省厅推荐或作为保证方的科研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的工程研究项目,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省厅科研项目实行归口管理,凡交通运输行业单位以及从事交通运输行业相关技术和管理研究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均可申报和参与。申报研究项目要坚持注重实际、适度超前、重在应用的原则。

第四条 科研项目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立项、项目组织与管理、项目验收(鉴定)、成果管理、经费管理等。

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厅科技教育处(以下简称:厅科教处)是省厅科研项目的管理部门。

第二章 项 目 立 项

第六条 申请省厅科研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交通运输科研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领域,有利于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行业的发展,有利于技术进步和人才培养。

(二)有明确实用的研究目标,创新的学术思想,合理可行的研究方案,有望取得创新性成果。

应用技术研究项目应体现有限目标、有限规模、重点突出、适应市场、重在应用的原则。重点工程中的应用技术研究项目,要依托工程实体,解决关键技术问题。软科学研究要有前瞻性和较强的针对性,体现时代特征。新产品开发项目要有明确的市场目标和经济目标。

(三)有精干、稳定的研究队伍,良好的前期研究工作基础,必要的实验条件。

科研项目负责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和参与人,应具备高级技术职称及以上和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协调能力。项目组成人员应有较好的业务素质,有相应的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可靠的时间保证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经费预算实事求是,申报资料齐全。

第七条 省厅科研项目实行分类管理,科研项目分为应用技术研究、软科学研究、信息化技术研究、标准与计量研究、科技成果推广、企业技术创新项目。

第八条 科研项目中,应用技术研究、信息化技术研究、标准与计量研究、科技成果推广、企业技术创新等项目的研究时间一般在三年以内,软科学研究项目的研究时间一般在二年以内。

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可登陆《陕西省交通运输厅科技教育管理系统》(http://113.140.70.184:4004)提交项目建议。每年3月30日之前提交的项目建议,纳入本的科研计划项目管理;3月30日之后提交的项目建议,将顺延至下的科研计划项目管理。

第十条 科研项目立项程序:

(一)项目申报。申请单位填报科研项目立项申请书(见附件一),通过科技信息管理平台申报,并提交申请书书面材料。

(二)项目审核。厅科教处对申报的所有项目进行形式初审,按专业类别组织专家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网评,对通过网评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价,提出初步立项建议。

(三)计划下达。根据专家提出的项目立项建议,经厅科教处会同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审查后报主管厅长批准,编制下达《陕西省交通运输厅××科研项目计划》。

(四)对于科技含量较高、能解决共性问题的重要研究项目,具备招标条件的,要面向社会公开招标。

(五)开题论证。根据项目计划要求,第一承担单位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见附件二),由厅科教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结论作为签订合同的主要依据。

(六)合同签订。由厅科教处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科研项目合同书(见附件三)。

使用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预算内经费和自筹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须提供与合作方签订的有关合同(协议)和详细的项目支出预算,作为科研项目合同的附件。

两个及以上单位联合承担的科研项目,由第一承担单位负责签订项目合同,其他单位与第一承担单位应签订合作协议或二级合同,明确各承担单位的任务分工、经费分配等,并作为合同书的附件。

第十一条 鼓励厅属各单位利用自有资金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工作,凡利用单位自有资金开展的科研项目,需报厅科教处备案。

第十二条

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在勘察设计阶段,要根据项目建设技术需要,提出科研项目及其经费预算。由厅科教处会同有关业务管理部门组织专项审查,确定科技攻关方向和研究内容,并列入科研项目计划。

第三章 项目组织与管理

第十三条

厅科教处会同有关业务管理部门依据合同书对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协调并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对在研项目执行情况、组织管理、经费管理、配套条件落实以及项目预期效益 等进行阶段检查;也可聘请专家对项目进行检查或评估,提出检查或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对涉及合同中的目标、研究内容、负责人、关键技术方案、完成时间等进行调整或变更事项,必须报厅科教处批准。未经批准,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在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厅科教处有权撤销或解除项目研究任务:

(一)科研项目配套资金或依托工程、技术引进等条件不落实的;

(二)科研项目长期拖延、执行不力,或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项目无法执行的;

(三)实践证明预定技术路线不合理或发生重大偏差,达不到预期目标,难以进行调整需要中止的;

(四)研究内容简单重复,或合同确定的主要研究内容已由他人率先完成的;

(五)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使合同无法继续执行的;

(六)合同各方一致同意变更或中止的。

第十六条

省厅科研项目实行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对于研究期限两年及以上的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和主管单位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填报项目进展情况报告表(见附件四),报送厅科教处。有阶段性成果的项目要及时将阶段性成果上报。

第十七条

对不按时上报科研项目执行情况报告、擅自变更合同内容或不接受监督检查的科研项目,厅科教处将要求项目第一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将对其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主要研究人员不能按照合同有效地履行职责,致使项目进度或质量受到较大影响的,厅科教处将责成其所在单位予以调整,视情节暂停其承担厅科研项目的资格并予以公布。

第四章 项目验收(鉴定)与结题

第十九条

列入厅科研项目计划的项目必须进行验收。

应用技术研究项目的成果验收,参照国家《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进行。软科学研究项目的结题,根据国家《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办法》,采取评审、验收的方式进行。其他类别的项目参照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在规定执行期结束后,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在三个月内填写并提交验收申请书(见附件五),并附项目研究报告、查新报告、经费决算报告、用户意见等验收资料,与生产联系紧密的项目要提供成果的技术应用指南,报厅科教处审核。

经审核符合验收条件的,厅科教处将对项目组织验收;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将责令项目第一承担单位限期整改,直至符合验收条件。

科研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在执行期结束前三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并报厅科教处批准。一般项目延期时间不得超过半年。

第二十一条

科研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在规定执行期结束三个月后仍未提出验收申请或未按规定期限提出延期申请的,厅科教处将撤销项目研究任务,并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

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验收以合同确定的研究内容和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由厅科教处组织从事该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等组成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委员会专家一般不得少于7人。

第二十三条

验收专家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提问质询的基础上,独立提出意见,讨论后形成验收意见。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通过验收:

(一)项目目标任务完成不到85%的;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有弄虚作假和剽窃他人科研成果行为的;

(三)擅自变更合同考核目标、研究内容的;

(四)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的。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所有实验记录、数据、报告等,在项目验收(鉴定)后,应及时整理归档,不得散失。

科研成果验收(鉴定)、评审的有关技术文件,分别由厅科教处和承担单位按科研档案管理规定归档。

第二十六条

因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或成果资料未按要求进行归档和整理,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科研项目,为需要复议的项目。

需要复议的项目,应在首次验收后的三个月内,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未按期提出验收申请或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为不通过验收。

对无正当理由造成科研项目任务终止或不通过验收的项目,厅科教处将对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进行通报,并记入科研信用档案,项目负责人三年内将不得承担厅科研项目。

第二十七条

对未列入交通运输科研计划的项目,但对交通运输行业具有重要影响的科研项目,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可向厅科教处提出成果鉴定申请。经厅科教处审核同意后,将按照有关科研成果鉴定办法对成果进行鉴定。

第二十八条 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科研项目应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同时,由厅科教处会同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对实验实体工程进行单项验收,并作为整个科研项目验收的一部分,实验实体工程未通过验收的,不组织科 研项目验收。

第五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九条

科研成果是指科研项目在实施中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和验收(鉴定)成果,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设计、计算机软件以及专利、论文和专著等。

本办法依据《交通运输行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交科技发[20_]78号)对科技成果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

科研成果涉及国家机密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及相关法规的规定执行,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第三十一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第一承担单位需在30日内填报科研项目成果验收证书(见附件六),并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第三十二条

实行科研成果公布制度。项目科技成果登记完成后,项目第一承担单位需在15日内提交科技成果简介(见附件七),厅科教处负责已登记科研成果的公布及管理,定期或按需公布科研成果。

第三十三条

科研项目所产生的学术报告、论文和专著等对外公开发表时,必须标注“陕西省交通运输厅科研项目”字样,且不得影响项目的专利申请或其他知识产权保护;公开发表后,应将学术报告、论文和专著的名称以及发表刊物名称、著作权人等基本信息在项目执行情况中报告。

第三十四条

鼓励科研成果转化。对适宜转化的科研项目,在项目合同中应包括成果转化方案,明确项目第一承担单位促进成果转化的责任和义务;科研项目验收意见中应提出今后科研成果转化建议。

第三十五条

项目验收(鉴定)或结题后3年内,厅科教处和项目主管单位应对成果的推广应用的情况实行跟踪管理,承担单位应根据成果应用情况对项目进行后评价,并及时报送上述有关材料和后评价报告,作为 项目补充归档资料。

第三十六条

对撤消或中止执行的项目,承担单位和主管单位应对已做工作、经费使用、已购臵的设备仪器、已取得的成果等进行总结,报厅科教处批准结题后归档。

第三十七条

科研成果以及形成的知识产权,除以保证重大国家利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或合同中明确约定外,授予承担单位所有。省交通运输厅有权调用科研成果的技术数据、文件和图纸。

第三十八条

申请科研项目时,须进行专利及相关文献检索,拟定自主知识产权目标。项目执行过程中,承担单位须根据相关领域知识产权的发展动态,及时调整研究策略和措施,防止知识产权侵权。

第三十九条

项目主管单位和承担单位有推广科研成果的责任,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促进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为了强化成果推广、方便使用,厅科教处将及时在网上发布与生产联系紧密的科研项目的技术应用指南。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四十条

省交通运输厅科研项目资金来源:

(一)国家、交通运输部、省联合科研攻关项目资助资金;

(二)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科研计划经费;

(三)重点工程项目预算内的科研试验费;

(四)科研成果转化盈利基金(盈利以后利润5%可用来作为研发经费);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四十一条

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科研计划经费的补助范围:

(一)列入国家、交通运输部和省科研项目的配套经费;

(二)列入省交通运输厅科研项目计划的资助经费;

(三)省交通运输厅科研奖励资金;

(四)厅属单位科研基础设施建设;

(五)科研情报费,科研管理等其他科研工作费用。

第四十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原则上实行单位自筹、省厅补贴的方式,实行一次审定,分期拨款,专款专用,超支不补的办法。

第四十三条

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对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做到专款专用,不得自行扩大使用范围。对违反者除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外,省厅将暂停项目经费拨付,并责成限期整改。

第四十四条

合同签订一个月内,厅科教处视项目性质向承担单位拨付合同总金额的30%-50%,其余款项按合同和项目实际进展拨付。

重点工程项目预算内科研试验费支持的科研项目,其经费管理按上述办法执行。

对因承担单位原因撤消或中止执行的项目,未拨科研经费不予拨付。对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的撤消或中止执行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退还经费。

第四十五条

承担单位在申请验收(鉴定)时,需提交财务部门出具的项目经费决算报告。

第七章 奖 励

第四十六条 对在交通运输科研和科研成果推广应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一)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的项目奖励人民币拾万元;

(二)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二等奖的项目奖励人民币伍万元;

(三)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三等奖的项目奖励人民币叁万元。

(四)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的项目奖励人民币伍万元;

(五)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二等奖的项目奖励人民币壹万元;

(六)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三等奖的项目奖励人民币伍仟元。

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应视情况予以配套奖励。

第四十七条

为了鼓励行业创新,激励科研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省交通运输厅委托陕西省公路学会设立陕西省交通运输科学技术奖。

获得陕西省交通运输科学技术二等奖及以上的科研项目优先向更高一级学会或协会、政府科技管理部门推荐评奖。

第八章 限 定

第四十八条

申请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满足以下限制条件:

(一)政府公务人员、离退休人员、申请单位的兼职科研人员不得作为项目的第一负责人(软科学项目除外),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不能担任非所学专业科研项目的负责人。

(二)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的申请人同期负责的科研计划项目省厅科研项目(含负责主持的项目)不得超过两项,其他单位的申请人只能负责一项。

(三)未按规定完成交通运输科研计划项目省厅科研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不得申请新的科研项目。

(四)不能有效组织研究工作,未取得研究成果且不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期申请的项目负责人,自结题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新的项目。

第四十九条

参加项目评审、评估、验收、鉴定工作的专家和科研项目的相关人员,未经承担单位许可,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向他人提供、转让有关技术资料、文件或商业秘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陕西省交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五十一条

除印章、签名外,本办法规定的所有报送材料均采用《陕 西省交通运输厅科技教育管理系统》(http://113.140.70.184:4004)生成文档,网上申报的同时报送纸质文本。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20_年陕西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如何写四

合同编号:_________

甲方(拆迁人):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乙方(被拆迁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方和乙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拆迁房屋依据

甲方因项目建设需要,经审查批准,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取得了(_________)拆许字(_________)第_________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实施房屋拆迁。乙方所有的房屋属于该拆迁许可证核准的拆迁范围内。

第二条 乙方房屋的基本情况

乙方房屋坐落于_________,土地为_________,房屋用途为_________,建筑结构为_________,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附属物包括:_________,证件名称:_________,证件:_________号,地籍:_________号。

第三条 补偿金额

甲方补偿乙方各项费用和金额如下:

1.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整(详见附件一评估报告);

2.附属物补偿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整(详见附件一评估报告);

3.搬迁补助费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整;

4.设施设备迁移费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整;

5._________。

总计补偿金额(大写)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整。

第四条 搬迁

乙方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搬迁腾空房屋,经甲方确认,旧房由甲方拆除。

第五条 补偿金额支付时间及方式

甲方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按本协议第三条规定的补偿总额一次支付给乙方。

第六条 注销

乙方应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向甲方移交有关房屋、土地证件,由甲方统一向房管、土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被拆迁房屋的水、电、电话、有线电视、天然气等迁移、转户、销户手续,乙方自行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并结清已使用的水、电、气等费用。

第七条 违约责任

甲方未在第五条所约定的时间内支付货币补偿款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未付金额的万分之_________计算违约金,支付给乙方。

乙方未在第四条所约定的时间内搬迁腾空房屋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甲方方已支付补偿安置费金额的万分之_________计算违约金,支付给甲方。

第八条 协议的争议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二)。

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本协议连同附件共_________页,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附件一:评估报告(略)

附件二:补充协议内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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