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入口怎么写(六篇)
四川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入口怎么写一
住所或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组团施行旅行社)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甲方参加由乙方组织的本次旅游的有关事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合同如下:
一、内容与标准
第1条 主要约定事项 旅游团团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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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游团团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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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游线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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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发及散团 | |
| 时间和地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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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浏览点 | |
| 及游览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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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飞机 |
| 交通工具及 |火车 |
| 标准 |轮船 |
|(不含景区观光车)|汽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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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餐次数及标准 |早餐 次,标准为 元/餐;正餐 次,标准为元/餐(含 菜 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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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宿标准 |每1晚:房间标准为星级 房间,费用为元/人; |
| (住宿天数多于 |每2晚:房间标准为星级 房间,费用为元/人; |
| 6晚,可在本条 |每3晚:房间标准为星级 房间,费用为元/人; |
| 备注栏内增列 |每4晚:房间标准为星级 房间,费用为元/人; |
| 或使用加页纸 |每5晚:房间标准为星级 房间,费用为元/人; |
| 约定) |每6晚:房间标准为星级 房间,费用为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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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详见团队运行计划表或旅游行程表(购物根据游客自愿, |
| 购物点、住宿点 |每日不得超过一次,每次时间不超过40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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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游安排及费用 |安排持证导游,费用标准为
元/人(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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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详见乙方提交的团队运行计划表或旅游行程表(在四川境内旅游的 |
| 行程安排 |团队应使用四川省旅游局统一拟制的“团队运行计划表”,出川旅|
| |游团队应提交列明每日活动安排的“旅游行程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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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游团服务质量 |执行国家旅游局颁发的、现行的《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标准》|
| 标准 | (或甲、乙双方约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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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游费用:成人
元/人, |
| 费用及支付办法 | |
| | 小孩
元/人,合计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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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因人数不足无法单独成团,将转
旅行社出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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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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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条 旅游费用说明
1、(项目费用):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一条约定支付的旅游费用,包含以下项目:
1)代办证件的手续费:乙方代甲方办理所需旅行证件的手续费。
2)交通客票费:乙方代甲方向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公共交通部门购买交通客票的费用。
3)餐饮住宿费:《团队运行计划表》(旅游行程表)内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餐饮、住宿费用。
4)游览费:《团队运行计划表》(旅游行程表)内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游览费用,旅游景区景点第一道门票费。
5)接送费:旅游期间从机场、港口、车站等至住宿旅馆、住宿地至游览地的接送费用。
6)旅游服务费:乙方提供各项旅游服务收取的费用。
7)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前项所列的交通费如遇政府调整票价,该费用的退、补依照《民法典》第六十三条办理;餐饮住宿费,如甲方要求提高标准,经乙方同意安排的,甲方应补交所需差额。
2、(非项目费用)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一条约定支付的旅游费用,不包括以下项目:
1)各地机场建设费。
2)旅游中发生的甲方个人费用,如交通工具上的个人餐饮费、个人伤病医疗费、超重行李托运费,旅游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电报、饮料及酒类费、私人交通费、自由活动费用、行李保管费、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与报酬,以及旅程中因个人行为造成的赔偿费用等。
3)甲方自行投保的旅游人身意外保险费用。
4)双方约定的由甲方自行选择的由其另行付费的其他项目费用。
5)其他非前述项目的费用。
二、双方义务
第3条 (甲方义务)甲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甲方所提供的证件及相关资料必须真实有效。
2、甲方应确保自身身体条件适合参加旅游团旅游。
3、甲方应妥善保管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未委托乙方代管而损坏或丢失的,责任自负。
4、甲方在旅游活动中应遵守团队纪律,妥善监护随行小孩,配合导游完成本次旅游行程。
5、甲方应尊重目的地的宗教信仰、民族习惯和风土人情。
第4条 (乙方义务)乙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乙方应当提醒甲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甲方的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说明。
2、乙方代理甲方办理旅游所需的手续,应妥善保管甲方提交的各项证件,如有遗失或毁损,应立即主动补办,承担补办手续费,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3、按合同约定无领队或全陪的旅游团队,乙方应告知甲方旅游目的地的具体接洽办法。
4、非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在旅游其间搭乘飞机、轮船、火车、长途汽车、地铁、索道、缆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时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协助甲方向上列经营者索赔。
5、乙方应当按照《团队运行计划表》(旅游行程表)安排甲方购物,不得强制甲方购物,不得与商品经营者串通欺诈甲方购物。
6、乙方应当提醒甲方出游时携带____________等证件。
三、甲方违约责任
第5条 (甲方退团)甲方可以在旅游活动开始前通知乙方解除合同,但应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1)在约定旅游开始前第5日(不含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
2)在约定旅游开始前第5日至第4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20%。
3)在约定旅游开始前第3日至第2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30%。
4)在约定旅游开始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50%。
5)在约定旅游开始日或开始后通知到或未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0%。
第6条 (延误出行)甲方未准时到达约定地点集合出发也未能中途加入旅游团的,视为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可以按照本合同第5条第5项的约定处理。
第7条 (中途退团)甲方在旅程中未经乙方同意自行离团不归的,视为单方解除合同,不得要求乙方退还旅游费用。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乙方违约责任
第8条 (乙方取消)除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情形外,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的旅游活动不能成行而取消的,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退还甲方已交旅游费用,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1、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不含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
2、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至第4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20%。
3、在旅游开始前第3日至第2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30%。
4、在旅游开始前1口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50%。
5、在旅游开始日及以后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0%。
第9条 (旅游行程延误)因乙方原因(因飞机、火车、轮船晚点造成旅游行程延误除外)造成约定出发时间被延误2小时以上,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终止旅游的,乙方应退还未完成的旅程费用并支付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双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乙方应承担甲方因延误旅游行程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费用,并:支付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
第10条 (弃团)乙方在旅程中弃置甲方的,应当承担弃置期间甲方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费用,退还未完成的行程费用并支付旅游费用30%的违约金。
第11条 (擅自转、并团)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甲方转给其他旅行社出团的,按总团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12条 (运行计划不规范)乙方未在约定出发日一天前将填写完整的{团队运行计划表》(旅游行程表)提交甲方,或提交的《团队运行计划表》(旅游行程表)内容与本合同第一条约定不符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13条 (压缩游览时间)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在某一景点约定游览时间被压缩一小时以上,乙方 应按减少游览时间占该景点约定游览时间的比例,退还甲方该景点相应比例的游览费用(含该景点门票费、实际交纳的观光车和缆车索道费)。
五、其他约定
第14条 (合同转让)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将其在本旅游合同上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具有参加本次旅游条件的第三人,但应当在约定的出发日前 日通知乙方。
第15条 (合同变更)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本合同旅游内容。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应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乙方应退还甲方。如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损失。
第16条 (保险)乙方推荐甲方自费投保旅游人身意外保险。
第17条 (不可抗力)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因不可抗力造成旅游费用增加,由双方合理分担,其中甲方承担__%,乙方承担__%
第18条 (扩大损失)甲、乙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20条 (补充约定事项
1、
2、
3、
第19条 (委托招株)乙方委托其他旅行社代为招徕时,不得以未直接收取甲方费用为由免责。 第21条 (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甲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旅游执法机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甲乙双方均可向法院起诉。
第22条 (合同效力)本合同—。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23条 (合同生效)本合同从签订之口起生效,至本次旅行结束甲方离开乙方安排的交通工具时为止。
甲方(代表):
身份证号码:
电话(传真):
通讯地址:
甲方同行人员名单、身份证号附后。 乙方(盖章):
负责人:
电话(传真):
通讯地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四 川 省 旅 游 局 监 制
四 川 省 旅 游 总 队 印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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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姓名:
户籍所在地:
现居住地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制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意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第二条 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同意从事 岗位(工种)工作,工作地点在在 市 县(区)。
第三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工时工作制。
1、标准工时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3、不定时工作制。
甲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须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第四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以及甲方安排的各项休息、休假权利。
第五条 甲方确定乙方实行以下第 种工资形式:
1、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乙方月(周、日、小时)工资为 元。
2、实行计件工资制。计件单价为 元。
第六条 甲方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不得克扣或拖欠。乙方提供正常劳动的,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七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甲方安排乙方延长日工作时间、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以及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分别按照不低于乙方工资150%、200%、3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报酬。
第八条 甲方应按照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负担部分由甲方负责代扣代缴。
第九条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安全生产培训,并负责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甲方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当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程。
第十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应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解除、终止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情形的,甲方应当依法支付乙方经济补偿。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增加或约定的内容, 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也可在本合同书后附页说明,并经双方签字认可。相关内容与今后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乙方:(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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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雅安中学招生计划
招生计划690人。按政策招收适量择校生。开设精品班、励志班、英才班、育才班。
四川省雅安中学简介
四川省雅安中学位于中国四川省雅安市,是雅安市唯一一所市属高完中,四川省重点中学,四川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始建于1905年,前身系清朝雅州府中学堂。1939年,更名为“西康省立雅安中学校”;1950年更名为“西康省雅安中学”;1955年10月,西康省建制撤消后,学校正式更名为“四川省雅安中学”。1980年被批准为首批“四川省重点中学”;20_年被批准为“四川省示范性普通高中”。
四川省雅安中学历史沿革
学校始建于1905年,前身系清朝雅州府中学堂。
1912年,易名为雅州联合县立中学校;
1922年,上川南师范学校并入该校;1927年宁雅邛联立高中并入该校;1930年改名为宁雅邛联立中学校。1939年,更名为“西康省立雅安中学校”;
1950年前,先后有省立女子中学、私立明德初级中学、雅安县立中学、省立工业职业学校、省立勋阳师范学校并入该校;
1950年,更名为“西康省雅安中学”;
1955年10月,西康省建制撤消后,学校正式更名为“四川省雅安中学”
1980年被批准为首批“四川省重点中学”;
20_年被批准为“四川省示范性普通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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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寨沟位于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民族自治州九寨沟县境内,以有九个藏族村寨而得名。九寨沟海拔在2千米以上,遍布原始森林,它的总面积6万多公顷,三条主沟形成y形分布,总长达60余公里。水是九寨沟的精灵,湖、泉、滩、瀑将108个海子连成一体,“鱼在天上游,鸟在水中飞,树在水中生,水在林间流”等神奇景观只有在这里才得一见,九寨沟是全国重点风景名胜区,是我国唯一一个拥有“世界自然遗产”和“世界生物圈保护区”两顶桂冠的圣地。
相传男神达戈把宝镜送给色嫫的时候,色嫫的时候,色嫫不小心失手打破了镜子,破碎的镜片就变成了九寨沟内108块海子,宝镜变成了五光十色的海子美丽无比!海子就是我们这里的藏民对高山湖泊的称呼。九寨沟因此得名!(很久很久以前,有一个男山神达戈和女山神沃诺色镆热烈相恋。这里的恶魔蛇魔扎惊慕色嫫的美色,反对达戈进沟,就发动了赶走达戈、抢劫色嫫的战争。恶战中,色嫫险些被恶魔抢走,色嫫在慌乱中把达戈送给她的定情之物——宝镜掉落下地,摔成了108个碎片,变成了散步沟内的108个海子。
达戈和蛇魔扎从沟内打到沟口,万山之祖扎依扎嘎伸出了援助之手,以一座屏风似得山崖挡住恶魔退路,又以一声霹雳恶魔埋进山崖,只露出了一张丑恶的脸。山崖就是宝镜岩,原来就叫魔鬼岩,崖面上的鬼脸依稀可见。从此,九寨沟恢复了宁静和祥和,)
我重点介绍的珍珠滩和五花海两个景点。
我们来到珍珠滩,日则沟和南日沟的交界处,有一片坡度平缓,长满了各种灌木丛的浅滩,长约100米水流在此经过多级跌落河谷,声音震耳欲聋。激流在倾斜而凹凸不平的乳黄色钙化滩面上溅起无数水珠,阳光下,点点水珠就像巨型扇贝里的粒粒珍珠,远看河中流动着一河洁白的珍珠。珍珠滩由此命名。山间栈道会带给您来到九寨沟的精华地段珍珠滩瀑布,瀑布呈新月形,宽162.5米,高21米,最大落差40米,站在瀑布下边,腾飞的水雾扑面而一,顿生一种沁人心脾、清心爽朗的感觉。珍珠滩瀑布以它磅礴的气势成了《西游记》片头景的拍摄点现在我们来到了有“九寨沟一绝”和“九寨精华”之誉的五花海。在五花海,同一水域,呈现出鹅黄、墨绿、深蓝、藏青等色,斑驳迷离,色彩缤纷,这大自然妙笔涂抹的色彩,是那么大胆、强烈而又富于变幻,让人惊叹。因为水里有二百多钟藻类和矿物,又因为太阳光的折射反射,所以海子形成各种不同的颜色。一些枯死的老树漂在水里,树干上有长出小树小草,海子就显得更美丽和生机了。九寨人说:五花海是神池,它的水洒向哪儿,哪儿就花繁林茂,美丽富铙相信一天的游览让您舍不得离开享有“童话世界”之誉的九寨沟了吧。好了,今天,我们游览到此结束了,祝大家旅途愉快,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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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规范和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方式、种类、幅度和时限等,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审查、判断并作出处理的权力。
第三条 规范和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应当体现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规范和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工作的组织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按照本规定规范和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各级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执法裁量权的行使实施行政监察。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工作的指导。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拟定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应当依法、合理设定行政执法权,对行政执法权的行使主体、条件、程序、种类、幅度等要素作出具体、明确规定,减少行政执法裁量空间。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存在裁量空间的行政执法权进行清理,分类分项细化、量化裁量标准。
省级行政机关制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标准,在本系统适用。省级行政机关制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权裁量标准,在本机关适用。
市(州)行政机关制定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外的其他行政执法权裁量标准,在本市(州)适用。市(州)行政机关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在省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标准范围内进行合理细化、量化。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由省级行政机关负责制定各类行政执法权裁量标准,在本系统适用。
国务院部委和直属机构已经制定相关行政执法权裁量标准的,有关行政机关可以不再制定,但可以在其规定的裁量标准范围内进行合理细化、量化。
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或者综合执法的行政机关,由该行政机关制定相关行政执法权裁量标准,在本机关适用。
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定的行政执法裁量权,分别由较大的市、自治州、自治县所属的行政机关制定裁量标准,在本地区适用。
第七条 行政机关制定的裁量标准,应当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公开发布,并遵循《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调整或者经济社会发展变化,需要调整裁量标准的,按照本规定第六条和本条前款规定进行。
第八条 行政机关制定的裁量标准,应当按照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工作要求,录入行政职权目录,并在相关行政执法文书中载明。
第九条 行政机关制定的裁量标准可以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审查具体行政行为适当性的依据。
第十条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应当遵循下列规则:
(一)符合立法目的;
(二)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采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有损害或者损害较小的方式;
(三)考虑相关事实因素和法律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四)建立健全内部工作程序,相对分离受理(立案)、调查、审查、决定、执行等环节;
(五)平等对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事实、性质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情况下,给予基本相同的处理;
(六)依法执行回避、公开、告知、听证、调查取证、说明理由、重大决定集体讨论、备案等程序制度。
第十一条 省级、市(州)行政机关应当制定行政执法权裁量标准实施细则并建立案例指导制度。
第三章 特别规定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存在裁量空间的,应当细化、量化裁量标准:
(一)对许可条件有选择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对应的具体情形;
(二)对许可决定方式没有明确规定或者可以选择的,应当列出决定的具体方式;
(三)对许可程序或者变更、撤回、撤销、注销许可程序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具体程序;
(四)对许可办理时限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具体情形的办理时限;
(五)对许可事项办理过程中存在的其他裁量权,应当细化、量化裁量标准。
第十三条 规范和行使行政许可裁量权,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外,不再许可企业投资项目;对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不再审查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产品技术方案等应由企业自主决策的内容;
(二)除跨市(州)、跨重点流域或者需要省统筹平衡资源等建设条件,以及国家明确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或者省级投资主管部门等管理的项目外,项目许可权限一律下放市(州)或县(市、区);
(三)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在项目核准之前办理的许可事项,一律不作为核准前置条件;
(四)对有数量限制的许可,应当公布数量和遴选规则;
(五)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实施年检、年审和注册,依法需要年检、年审和注册的,不得将参加培训、加入协会或者缴纳费用等作为前置条件;
(六)依法需要开展评价、评审、鉴定等中介服务的,不得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存在裁量空间的,应当细化、量化裁量标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划分3个至5个裁量阶次:
(一)对适用简易程序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适用的具体情形;
(二)同一种违法行为,可以选择处罚种类的,应当列出选择处罚种类的具体情形;
(三)同一种违法行为,有处罚幅度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列出处罚的具体标准;
(四)对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条件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
(五)对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对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进行明确界定;
(六)对停止执行处罚决定的条件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具体情形;
(七)对处罚环节存在的其他裁量权,应当细化、量化裁量标准。
第十五条 规范和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开收集证据,不得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取引诱、欺骗、胁迫、暴力等违法或者不正当方式收集证据并实施处罚;
(二)及时采取措施纠正违法行为,不得故意放任违法行为发生而加重实施处罚,不得因已实施处罚而放任违法行为持续。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存在裁量空间的,应当细化、量化裁量标准:
(一)对查封的涉案场所或者查封、扣押的设施和其他财物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作出明确界定;
(二)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适用的具体情形;
(三)对行政强制程序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具体程序;
(四)对需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紧急情况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紧急情况的具体情形;
(五)对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存在的其他裁量权,应当细化、量化裁量标准。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征收存在裁量空间的,应当细化、量化裁量标准:
(一)征收数额存在一定幅度的,应当列出各种幅度适用的具体情形;
(二)征收数额的计算方法可以选择的,应当列出各种征收数额计算方法适用的具体情形;
(三)对减征、免征的条件只作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减征、免征的具体条件;
(四)减征数额存在一定幅度的,应当列出各种幅度适用的具体情形;
(五)对征收过程中存在的其他裁量权,应当细化、量化裁量标准。
第十八条 规范和行使行政征收裁量权,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没有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明确规定或者授权的,不得设立收费项目;
(二)扩大行政事业性收费范围或者提高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并举行听证会。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确认存在裁量空间的,应当细化、量化裁量标准:
(一)对确认程序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具体程序;
(二)对确认申请需提交的材料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申请材料清单;
(三)对确认办理时限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具体情形的办理时限;
(四)对确认事项办理过程中存在的其他裁量权,应当细化、量化裁量标准。
第二十条 规范和行使行政确认裁量权,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申请人因特殊情况无法亲自到场确认的,应当列出特殊情况的具体情形,并在兼顾行政效率的情况下采取方便申请人的方式实施确认;
(二)确认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第二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给付存在裁量空间的,应当细化、量化裁量标准:
(一)对给付条件只作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给付的具体条件;
(二)对给付方式只作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给付的具体程序和方式;
(三)给付数额存在一定幅度的,应当列出给付数额的具体标准;
(四)对给付办理时限没有规定或者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具体情形的办理时限;
(五)对给付过程中存在的其他裁量权,应当细化、量化裁量标准。
第二十二条 规范和行使行政给付裁量权,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拟给付对象情况进行调查,可以采取民主评议等方式听取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
(二)在一定范围内公示给付对象相关信息;
(三)决定不予给付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裁决存在裁量空间的,应当细化、量化裁量标准:
(一)对裁决立案、受理、决定等程序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具体程序;
(二)对裁决标准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标准对应的具体情形;
(三)对裁决办理时限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具体情形的办理时限;
(四)对裁决过程中存在的其他裁量权,应当细化、量化裁量标准。
第二十四条 存在裁量空间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根据行为类型分别细化、量化裁量标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属行政机关和下级人民政府规范和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的监督。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规范和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举报、控告和投诉。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发现本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本规定的,应当主动、及时自行纠正。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或者提出意见,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发现违反本规定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行为,不自行纠正的;
(二)不执行已公布生效的行政执法裁量标准的;
(三)不当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执法的组织和依法接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组织。
第三十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权,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裁决和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取一定财物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法律事实进行确定和认可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行政给付,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物质利益或者赋予其与物质利益有关权益的行为。
(四)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_年7月1日起施行。省政府20_年7月27日发布的《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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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___________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标的、数量及价款:
第二条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内容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标的物所有权自__________________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全额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所有。
第六条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担保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本合同自___________起生效。
第十五条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
出卖人(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邮政编码:
买受人
受买人(章)
地址:
身份证号码:
电话:
邮政编码:
监制单位: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印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