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灯具安装合同协议(3篇)
户外灯具安装合同协议一
乙方: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制作(下简称“灯体广告”)及安装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工程范围:制作、安装、维护
(三)工程地点:
(四)工程时间: 制作、安装工期40天。预计开工时间: 年 月 日。
(五)工程总价:人民币 元整 (¥:元),含制作费、维护费用。总价为工程包干价。
二、价款
以上工程总价,包括原有灯体拆除费、原有钢支架防锈及喷漆处理费、新灯体制作费、安装费、材料费、人工费、运输费、装卸费、税费等乙方完成本协议约定工作并经甲方验收合格所需的一切费用。除此之外,甲方无需再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该协议价一次性包死,固定不变,不因任何因素的变化而调整。
三、付款方式
广告画面全部灯体主体工程安装完成付80%的合同价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累计支付至合价款的95%,留取5%作为质保金,待工程保修期满壹年后付清(无息)。
四、质量要求:
乙方应保证其制作及安装产品的质量不低于国家相关规范及本合同约定,产品应表面平整,安装牢固,颜色耐久,质保期为四年。以上标准如有不符之外,以高者为准。
五、制作及安装
1、本协议约定的画面由乙方负责设计,甲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向乙方提交设计样稿(设计样稿及门头效果图作为本协议附件),乙方应当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样稿进行制作,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改设计样稿。乙方应当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将灯箱广告制作、安装完毕。乙方现场安装完毕后,甲方在收到乙方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
2、乙方已仔细考察甲方安装现场,确认甲方现场已具备安装条件。制作物的运输安装施工等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需向乙方提供安装所需的水电接驳点,二次接线的费用及施工用水、用电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负责灯体广告的制作和安装。因制作物的产品的颜色、规格等任何一项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质量不合格,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直至符合甲方要求为止,因此造成工期延误的乙方应当承担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
4、乙方须对灯体广告制作、安装的质量负责,凡安装后发生灯体破损、坠落等事故以及其他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5、乙方在灯体广告制作以及安装过程中,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予以监督,乙方应当随时按甲方的指令执行。
6、施工过程中,乙方应当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并严格按施工规范安全施工,如果出现安全事故,其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因此给乙方施工人员或第三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失的,乙方应当予以赔偿。
7、乙方同意甲方可以从质保金扣除应由乙方承担的维修费、违约金、赔偿金等款项。
六、安装地点
具体地点以甲方指定为准。乙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将货物运送到甲方指定位置并安装完毕。
七、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制作或安装的,每逾期一天,乙方须承担人民币100元的违约金,逾期三天,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须承担本协议总价款15%的违约金,并须将甲方已付款项返还给甲方。
2、如乙方所制作灯体存在质量问题的,乙方须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免费为甲方进行制作和安装。如乙方在该期限内未履行该义务,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重新制作和安装,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并应当按照本协议第一条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3、乙方违反本协议其他义务,经甲方通知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未改正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须承担协议总价款15%的违约金,并须将甲方已付款项返还给甲方。
八、质量保修责任
1、乙方所提供产品的质保期为是四年,自甲方验收合格次日起计。保修期内,因乙方质量问题,乙方承担免费维修,如为人为损坏,乙方有义务维修,甲方按照乙方维修的成本价格支付费用。乙方必须保证在甲方发出通知后12小时内到场并在到场后2小时内维修完毕。
2、乙方逾期到场8小时,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维修费从乙方质保金中扣除,如质保金不足,甲方有权追偿。
九、争议解决
双方如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甲方提供的设计样稿和报价单一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户外灯具安装合同协议二
定作方(甲方):
制作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细则规定,结合广告产品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本着自愿、平等、互利为原则,签订如下条款,共同遵信执守。 定作方甲方因需要在制作广告牌灯箱一个。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广告牌尺寸:
二、用料及价格:
辅助材料:油漆、焊条、螺丝、钢筋、扎带、人工费、安装等合计单价为: 。
三、付费方式:合同签订后甲方付定金 元,余款 元。广告牌安 装完毕后,甲方现场验收后现金付清其余款项。
四、其他事项:
1、乙方包工包料并承担该广告牌的制作、安装、保修、等费用。
2、该广告牌的保修期限为 年,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该广告牌如遇到无法抵抗的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等等)因素造成的损失,乙不负责任,甲方可提供成本费,乙方给予及时修复。如广告牌因质量问题灯光不亮等由乙方负责维修和维护。
五、该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中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
定作方甲方(签章): 制作方乙方(签章):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户外灯具安装合同协议三
合同编号:
户外灯箱制作安装合同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签约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户外灯箱制作安装合同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制作、安装户外灯箱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以兹信守。
第一条 委托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制作安装户外灯箱, 年 月 日前制作安装完成,维护期限一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条 合同总价款及付款方式:
(一)价款
位置
规格
单价
(元/灯杆)
总价(元)
总价
人民币大写 元整(¥ )
合同期间如甲方需要更换画面,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制作,画面费用按 元/个灯杆收费。
以上单价为包死价,包括税费、制作费、材料费、人工费、灯箱照明电费、发布费、含首次画面费用、设置费、维护保修费、城管等相关政府部门协调费等全部费用。
(二)付款方式:
1、灯箱制作完成验收合格相关资料提交完成后支付合同价款的50%,验收合格6个月后无质量问题付至合同价款的90%。
2、合同总价款的 10 %作为质保金,维护期满后扣除甲方维修发生的费用以及乙方违约金后,剩余价款一次性无息付清。
3、以上付款,甲方将以转帐支票、电汇或其他银行结算方式支付。同时,乙方应向甲方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合法有效的等额发票,否则甲方可顺延付款且不承担由此引发的违约责任。
4、乙方须积极配合甲方结汇相关事宜,包括乙方依照合同约定已经收取的合同价款以及尚未收取的合同价款,由于结汇导致延期付款,甲方无须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同时,结汇所需发票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不得要求甲方垫付,乙方不得因甲方结汇向甲方收取任何结汇费用。如甲方要求乙方提前配合甲方的结汇工作,乙方仍须积极配合,按甲方要求提前开具发票,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并不得向甲方收取任何结汇费用。
第三条 制作要求及验收标准:
户外灯箱的验收分制作完成时的验收及发布期满后的验收,两个阶段的验收都可以按照以下标准进行验收,验收时须以书面形式且双方代表签字认可。
1、画面色彩的验收(如画面发白应及时更换及维护)
2、灯光效果的验收(是否灯全亮)
3、箱体的验收(是否有破损)
4、现场验收相片(现场效果图)
5、清洁度验收(画面清洁,无污垢)
第四条 双方义务
1、甲方应按合同约定付款。
2、乙方应保证其所承接的户外灯箱广告发布场地具有使用的可行性和合法性。
3、乙方应保证在广告发布期内甲方委托发布之广告的质量(完好无损),以保障甲方利益。如有损坏或故障,乙方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时起24小时内到场进行修复、更换工作,在到场后 3 小时内修复、更换完毕,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4、乙方应每隔 30天定期清洗、保养户外广告1次。
5、在合同有效期内,如因城市建设、道路改造、扩建和更新等原因需拆除以上路段灯箱广告或其它户外广告,或改变广告地点,应由甲、乙双方会同公安交通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重新选点登挂,所需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可视重新选点之广告位置合适与否决定继续或终止广告发布,若终止广告发布,甲方按实际发布日期向乙方支付发布费用,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 3 日内退回甲方按合同约定已支付给乙方的多余发布费用。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若甲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未付金额的 1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以上违约金累积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3%。
2、若乙方的工作不能满足甲方的要求,应立即按甲方要求整改。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按时完成各项工作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自乙方出现违约情形之日起,甲方有权每日按合同总价款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收取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在应付未付款中扣除,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可继续向乙方追偿。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解除本合同的,按本合同第八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4款、第5款约定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每次扣除本合同维护保修金的 20 %作为违约金,维护保修金扣除完毕后,若乙方仍有违反的,仍须按相当于维护保修金 20 %的数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乙方应确保本广告制作的安全性,若发布的广告由于乙方设置不当或由于乙方制作错误而导致倒塌或其它事故,由此造成的一切赔偿责任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应保证其所承接的户外广告发布场地具有使用的可行性和合法性,若因乙方原因导致户外广告发布场地不能使用或违反法律、法规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由乙方负责承担全部经济、法律责任,乙方还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6、非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过错、违约行为)甲方于发布期内决定提前终止发布的,应提前20天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发布费用的违约金,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在3日内退回甲方按合同约定多支付给乙方的广告发布费用。
7、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他相关义务的,乙方应按合同总价款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按甲方的实际损失据实予以赔偿。
8、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甲方有权在应付未付合同价款中直接扣除,应付未付款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可继续向乙方追偿。
第六条 知识产权
甲方委托乙方制作的广告,在相应款项结清后,其著作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侵犯甲方对其广告稿件享有的知识产权,否则应赔偿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七条 转让条款
未经合同其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否则违约方应按合同价款的1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合同终止
(一)因解除而终止
1、由于乙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如果甲方认为本合同已无必要继续履行或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其纠正违约的通知后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则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该通知自送达乙方时生效,乙方除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外,另须按本合同总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在甲方应付未付款中扣除,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可继续向乙方追偿。
2、由于甲方根本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如果甲方在收到乙方要求其纠正违约的通知后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则乙方有权向甲方发出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该通知自送达甲方时生效,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双方确认已完成工作量的款项,并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合同一方依本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的,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之日起终止。违约方应当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4、合同终止后,不妨碍一方向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1、本合同已按约定履行完毕;
2、本合同经各方协商一致而终止;
3、本合同因一方出现本条第(一)款的违约情况(包括因一方擅自转让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行为),另一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4、法律法规规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保密条款
1、在本合同订立前、履行中、终止后,未经合同其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和各方相互提供的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图纸、数据、以及与业务有关的客户的信息及其他信息等)负保密责任,并不得向任何人披露上述资料和信息,但正常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除外。
2、任何一方违反上述约定的,责任方应按合同总价款的10%向合同其他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合同其他方损失的,应按合同其他方的实际损失赔偿。
3、本保密条款具有独立性,不受本合同的终止或解除的影响。
第十条 免责条款
由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原因或社会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遇到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合同其他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天内,向合同其他方提供经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地区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合同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有效证明文件。由合同各方按事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或全部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一条 法律适用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第十三条 其他
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 陆 份,甲执 肆 份,乙方执 贰 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5、附件:廉洁协议;
乙方营业执照复印件;(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签约人): (或授权签约人):
开户行名称: 开户行名称:
账号: 账号:
年月日 年月日
在甲乙双方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为保持廉洁自律的工作作风,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甲乙双方订立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约定,在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廉洁自律。
二、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
三、甲方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与乙方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其个人承担的费用。
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开展业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如甲方工作人员确因实际情况须参加宴请、进行娱乐活动的,须事先按行政隶属关系报上一级批准。
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
六、乙方不得接受甲方工作人员介绍的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合同相关的业务。
七、乙方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开展相关业务,不得为获取某些不正当利益而向甲方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或给甲方工作人员报销其个人费用,或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外出旅游和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或为甲方工作人员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
八、乙方如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协议者,应向甲方举报。甲方不得找任何借口对乙方进行报复。甲方对举报属实和严格遵守廉洁协议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与乙方继续合作。
九、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本协议或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行贿甲方工作人员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甲方: 乙方: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