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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集中供热故障应急预案(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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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8-12 21:20:51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集中供热故障应急预案一

1.1编制目的

依法规范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确保及时、有序、妥善、科学、有效地应对自治州范围内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并在必要时实施紧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治区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新政办发〔20_〕122号)、《自治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博州政发规〔20_〕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影响正常生产生活或危及公共安全,需要采取措施予以应对处置的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突发事件。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减少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人民财产损失作为首要任务。

1.4.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自治州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由县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县市住建局按照职责和权限具体组织指导辖区内的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1.4.3响应迅速、协同应对。充分发挥自治州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应急专家作用,建立州、县市协调联动应急处置机制。统筹安排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各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密切配合,保证重大信息及时报告、准确传递、快速处置。

1.4.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把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完善住建系统应急平台体系,健全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1.4.5长效管理,落实责任。以保障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强化政府监管与企业规范经营相结合的长效管理原则。根据突发事件的影响人口、危害程度进行分级,确定不同级别的情况报告、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程序,落实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事故应急责任机制。

1.5突发事件分级

根据国家相关标准,按照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失,以及事件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1.5.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⑴造成30人以上人员死亡(含失踪);

⑵危及30人以上人员生命安全;

⑶造成100人以上人员中毒(重伤);

⑷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

⑸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⑹造成5万户以上城镇居民连续停止供气、供水、供热,且48小时以内不能恢复。

1.5.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件(ⅱ级):

⑴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人员死亡(含失踪);

⑵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人员生命安全;

⑶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

⑷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⑸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⑹造成3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城镇居民连续停止供气、供水、供热,且24小时以内不能恢复;

⑺超出自治州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突发事件;跨自治州行政区域的同类突发事件;

⑻自治区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予以应对的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突发事件。

1.5.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件(ⅲ级):

⑴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人员死亡(含失踪);

⑵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人员生命安全;

⑶造成30人以上、50人以下人员中毒(重伤);

⑷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⑸造成7000户以上、3万户以下城镇居民连续停止供气、供水、供热,且24小时以内不能恢复;

⑹超出县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突发事件;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同类突发事件;

⑺自治州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予以应对的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突发事件。

1.5.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件(ⅳ级):

⑴造成3人以下人员死亡(含失踪);

⑵危及3人以下人员生命安全;

⑶造成30人以下人员中毒(重伤);

⑷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⑸造成1000户以上、7000户以下城镇居民连续停止供气、供水、供热,且24小时以内不能恢复;

⑹县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响应的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重大事故灾难。

(“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1指挥部及职责

2.1.1指挥部

自治州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州指挥部”)是自治州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领导协调指挥机构,是自治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应急委”)领导下的.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自治州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其组成人员如下:

指挥长:自治州分管副州长

副指挥长:自治州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自治州住建局、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

成员:自治州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网信办、公安局、国资委、民政局、卫健委、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气象局、人社局、水利局、国网博尔塔拉供电公司、消防救援支队、总工会、中国电信博州分公司、中国移动博州分公司、中国联通博州分公司主要领导。

2.1.2指挥部职责:

⑴统一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州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准备工作;

⑵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应急演练、隐患排查、物资储备、救援队伍体系;

⑶负责下达启动和终止本预案的指令指挥、组织、协调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救援和善后处理,根据相关专家建议,决定应急处置、救援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

⑷组织工作组及时赶赴突发事件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⑸组织相关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家提供技术支持和科学咨询;

⑹指导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类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应急处置及救援工作。

2.2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2.1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住建局,为指挥部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州住建局局长兼任。成员根据需要由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单位(企业)派员组成。

2.2.2主要职责:

⑴承担州指挥部日常工作,完成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⑵负责突发事件处置的信息管理、通信联络工作,联系各成员单位,贯彻执行指挥部的各项决策和部署;

⑶组建专家组,开展综合分析,提出应急处置措施建议,

组织指导、督促检查各县市、相关企业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应急演练、预防预警信息报告、隐患排查、物资储备、救援队伍等体系建设;

⑷事故发生后,负责汇总、核查,及时报告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救援工作有关情况,事故应急处置信息上传下达、相关文件起草和会议会务等工作,为州指挥部提供决策依据。

2.3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2.3.1根据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当发生一般事故时,现场指挥部由县市组织。当发生较大事故时,现场指挥部由事发县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总指挥,州住建局、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当地相关部门及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单位(企业)有关人员组成,自治州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处置需要派员参加。当发生重大、特大事故时,现场指挥部由自治州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总指挥,并接受自治区、国家的指令。

2.3.2主要职责:

⑴组织指挥事故现场所有应急处置和救援的队伍;

⑵研判事故现场情况,作出现场应急处置决定;

⑶重大事项及时向州指挥部报告。

2.4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州住建局:负责指导督促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单位(企业),建立安全生产体系和应急预案、应急演练、隐患排查、物资储备、救援队伍等体系。事故发生后,组织调配本系统救援队伍、相关专家、救援物资设备,开展抢险救援行动。收集、分析、评估事件原因,指导和协助县市人民政府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及恢复重建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州应急管理局:负责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局报送重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根据州指挥部的要求,协调相关部门参与救援,监督检查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单位(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参与组织、指导、协调事故的调查处理。

州党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州国资委:参与组织协调由其直接监管的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单位(企业)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州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危险区社会治安管理、交通管制、秩序维持、人员紧急疏散等工作。根据需要,联合武警部队等单位组织指挥抑爆、排爆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和案件侦破工作。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秩序,保障抢险救援人员和车辆通行顺畅。

州消防救援支队:负责事故中的火灾扑救工作,参与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和排险。

州民政局:负责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救援工作,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有关善后工作。

州卫健委:负责组织事故医疗应急救护、伤员转运、现场防疾和心理危机干预等工作。

州交通运输局:负责人员疏散和应急物资运输保障,调配救援车辆,保证道路畅通,为保证应急救援物资和人员及时运达、人员紧急疏散提供便利条件。

州生态环境局:负责事故现场大气、水质等环境安全监测,依据检测数据分析结果,提出污染源处置和污染区域防护措施建议,并协助相关部门处理。

州市场监管局:负责事故现场在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定期检查,组织或者参与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事故调查,并参与相应应急处置工作。

州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监测和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等技术支持。

州人社局:负责协调落实工伤(亡)人员相关工伤待遇。

州水利局:负责提供相关河流、水源及水利工程的基础资料。

州党委网信办:负责互联网舆情监控、网上舆论引导及积极协调指导相关单位。

国网博尔塔拉供电公司:负责事故现场应急供电,组织开展事发区域损毁的公用电力设施抢险抢修。

州总工会:依法监督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参与并监督事故调查处理,配合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事发单位(企业):事件涉及的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单位(企业),负责及时启动本单位(企业)应急抢险预案,在采取先期处置救援的同时,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上报突发事件情况。在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事件处置时积极参与、主动配合,并协助做好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突发事件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中国电信、移动、联通公司:负责所管辖通信设施的运转安全,并开展事故现场应急通信保障。

2.5指挥部下设小组及职责

应急处置组:较大以上事故发生后,根据应急需要,由州指挥部组织成立抢险抢修、医疗救护、安全保卫、环境监测、善后处置、信息发布、事故调查等各工作组,由事发县市人民政府牵头,成员由州住建局及相关部门、事发地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及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单位(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急救援队伍、专家组成。各工作组工作职责(见附件3)。

2.6专家组

州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见附件2),主要职责:参与指挥部组织的应急处置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研究分析突发事件发生原因和有关情况,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3.1预防和监测

3.1.1各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企业、重要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有关规定,建立安全隐患、危险源、风险点清单,明确安全监测项目,落实监测人员,并配备必要的监测设备,对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全天候24小时不间断监测。

3.1.2各县市住建局应当建立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安全隐患数据库,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定期组织隐患排查治理。

3.1.3州住建局应当定期对各县市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安全生产体系、隐患排查体系、监测体系建设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3.2预警

3.2.1各县市住建局应在汇总分析历年事故发生规律的基础上,确定各类事故发生的高风险期。并在进入高风险期前,及时向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企业、重要使用单位下达加强预防和监测的预警指令。

3.2.2各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企业、重要使用单位,通过监测,对可能引发事故的隐患及险情,或因其他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等原因可能引发的事故,应当立即组织排除和预防,并立即向各县市住建局报告。

3.2.3各县市住建局接报后,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研判,判明可能发生事故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事态严重时,应及时向州指挥部报告并经同意,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3.2.4预警信息包括:事故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5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手机短信、互联网、警报器、宣传车、组织人员通知等多种形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进行。

4.1信息收集

4.1.1州住建局应建立联接各县市住建局、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单位(企业)的应急信息报送体系。事故高风险期应当实行每日零报告制度。

4.1.2各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单位(企业)应当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事故应急报警电话,建立值守应急制度。

4.2信息报告

4.2.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事件时,均应第一时间向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单位(企业)报告。

4.2.2事故发生后,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单位(企业)应当立即向县市住建局报告,情况紧急可越级上报。

4.2.3县市住建局应立即向县市应急管理局、州住建局报告。县市应急管理局应当在事发1小时内向州应急管理局报告。

4.2.4事发地县市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要迅速到达突发事件现场,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及时控制局面,尽可能减少伤亡和损失,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4.2.5州应急管理局立即向州应急委主任、州指挥部指挥长报告。同时,立即组织起草相关信息,经同意后,在事发2小时内以自治州人民政府名义报自治区应急管理局,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续报。

4.3信息报告的内容

4.3.1报告单位、报告人、联系方式、报告时间。

4.3.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级别、部位、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3.3事故简要经过、原因初步分析、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及控制情况。

4.3.4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置的有关事宜。

4.3.5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单位(企业)名称、单位负责人、经济类型、生产规模。

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企业)应当迅速组织人员开展先期处置、抢险救援工作。事发地人民政府,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在保证安全情况下,组织专业应急抢险队伍对事件进行先期处置,并加强监测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同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疏散受威胁群众,必要时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工作。

5.1ⅳ级响应:应对一般事件。由事发地县市指挥部统一领导,州指挥部给予指导。

5.1.1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启动本级预案,开展先期处置,并向州指挥部报告事件处置及进展情况。

5.1.2州指挥部立即召开会议,指导督促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根据需要和请求,给予人力、物力及政策的支持。

5.1.3根据需要,州指挥部派出人员赴现场指导督促。

5.2ⅲ级响应:应对较大事故。由州指挥部统一领导,接受自治区指挥部的指导。

5.2.1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启动本级预案,开展先期处置,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避免事态扩大。

5.2.2州指挥部立即通知成员单位和相关专家召开会议,研判事故发展形势,部署应急处置工作,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5.2.3派出人员赶赴事发地,与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组建现场指挥部,采取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5.2.4组建抢险抢修、医疗救护、安全保卫、环境监测、事故调查、信息发布、善后处置等各工作组,立即分工开展工作。

5.2.5立即建立应急通讯体系,开通与自治区指挥部、州指挥部成员单位、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现场应急指挥部等的通信联系。

5.2.6立即组织现场紧急处置:

⑴研究现场处置紧急措施,调集专业救援队伍,调拨应急处置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⑵划定事故危险区域和重点防护部位;

⑶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

⑷由现场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以及专家组建议,决定是否组织疏散。由现场指挥部发布群众疏散指令,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危险区域人员转移疏散安置,提供避难场所;

⑸实施灾民医疗救助、生活救助;

⑹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实行交通管制及其他控制措施;

⑺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

⑻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⑼立即启动环境监测、卫生防疫等措施;

⑽必要时,商请部队和武警参加应急救援。

5.2.7应急人员防护:

⑴现场应急救援必须在确保现场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实施;

⑵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采取各种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制定并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出事故现场的管理程序;

⑶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人员、事故调查人员应按有关规定佩戴具有明显标识的专业防护服装及装备。

5.2.8社会力量动员:由州指挥部负责组织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5.2.9调查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由州指挥部成立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后果与趋势。

5.2.10信息发布:由州指挥部按照《自治州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和其他有关要求统一组织。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

5.3ⅱ级、ⅰ级响应:应对重大、特大事故。州指挥部在自治区、国家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5.3.1州指挥部实施ⅲ级响应措施,调集州、县市相关救援力量赶赴现场,成立事故现场指挥部,开展先期处置;

5.3.2及时向自治区指挥部报告事故基本情况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落实自治区、国家指挥部相关指令;

5.3.3自治区、国家相关工作组到达后及时向自治区、国家工作组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在自治区、国家工作组的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救援工作。

5.4应急终止:

5.4.1当事故处置满足以下条件时,终止应急响应:

⑴人员搜救工作已经完成;

⑵危险区域群众已撤离、疏散;

⑶伤亡人员已得到妥善救治和处理,重要财产已进行必要保护;

⑷对事故现场、应急人员和群众已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⑸事故所造成的各种危害已被消除,并无继发可能;

⑹事故现场的各种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⑺受影响的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等设施已恢复正常运行;

⑻事故现场及其周边得到了有效控制,对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影响已降至最小程度。

5.4.2应急终止经现场指挥部确认并提出申请,由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6.1善后处置

6.1.1应急终止后,协调督促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实施以下措施:

⑴及时组织制订损毁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重建方案,实施恢复重建;

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事故造成的矛盾和纠纷;

⑶对因事故救援负伤、致残或者牺牲的,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补助、补偿和抚恤;

⑷对因事故伤亡、财产受到财失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赔偿;

⑸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使用完毕后应及时返还。征用或征用后毁损、灭失的按规定给予补偿;

⑹对因事故出现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按有关规定给予社会救助;

⑺协调保险监管部门督促各保险企业快速介入,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6.2调查与评估

6.2.1按照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开展事故处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事故调查主体:一般事件由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较大事件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重大、特大事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负责组织,自治州、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6.2.2较大事件处置结束后,由现场指挥部组织在两周内完成事件处置整体评估,州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改进工作建议,上报自治州人民政府。重大、特大件处置结束后,由州指挥部配合自治区、国家指挥部完成评估。

整体评估的内容包括:事件的基本情况、应急过程、善后处理、信息发布、事件原因调查分析、经验总结、改进措施等。

7.1通信与信息保障

7.1.1州、县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建立州、县市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讯录、专家组通讯录、应急救援队伍通讯录,每年至少更新1次。

7.1.2州、县市指挥部、各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单位(企业)应购置必要的无线通讯设备和数字通讯集群,用于现场应急指挥通讯。

7.2应急队伍保障

7.2.1各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单位(企业)应建立本单位(企业)专业应急抢险队,并配备必要的专业装备。

7.2.2各县市住建局应建立市政基础设施综合应急抢险队,配备必要的专业装备,定期进行专业技术训练。

7.2.3州住建局应加强市政基础设施专业应急队伍建设的指导和业务培训,制定紧急情况下专业应急队伍调配梯次方案。

7.2.4州指挥部办公室应与公安、武警、消防、林业、卫生、环境监控等专业救援队伍加强日常联络,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7.3物资保障

7.3.1州、县市指挥部办公室应结合市政基础设施相关建设项目,加强市政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7.3.2州、县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对辖区可用于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抢险的物资装备、通信器材、生活必需品、工程机械等进行普查登记,与有关企业和单位签订应急物资保障协议。建立应急物资储备数据库,以备紧急情况下的快速调运。

7.4经费保障

7.4.1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先行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各县市政府协调解决。

7.4.2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7.5宣传、培训与演练

7.5.1州、县市住建局以及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单位(企业),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生产和事故预防社会宣传,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7.5.2州、县市住建局要有计划地对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单位(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人员、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培训,增强预防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提高防范能力和应急反应能力。

7.5.3州、县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制订应急演练计划,每年至少组织1次事故应急综合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当进行总结评估并提交书面总结评估报告。

8.1管理与更新

8.1.1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事件处置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由自治州住建局及时修订本预案并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报自治区住建厅备案。

8.1.2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行政辖区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州应急管理局、住建局备案。

8.2奖励与责任追究

8.2.1奖励

在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抢险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⑴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⑵处置突发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挽救群众生命的;

⑶对应急处置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⑷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2.2责任追究

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⑵不按规定报告、通报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真实情况的;

⑶拒不执行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⑷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⑸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⑹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⑺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8.3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州住建局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限5年。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_年9月8日印发的《自治州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博州政办发〔20_〕63号)同时废止。

集中供热故障应急预案二

20xx年冬季即将到来,为保证师生身体健康和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学校冬季正常供暖,特制定冬季取暖应急预案如下:

长:

王丽(园长)

副组长:冯军磊

成员:

各班教师及保育员

幼儿园领导小组,加强对冬季取暖工作的领导,把冬季取暖工作抓实、抓细。

1、取暖方式:

(1)采用空调取暖。

开机时间:每天上午7:30—11:30下午1:30—4:30

2、认真做好供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检修好供暖设备,11月7日开始调试设备、试供暖。保证11月15日正常供暖。

3、学校领导、班主任在供暖期间要加强管理,增强责任意识,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处理,确保冬季取暖安全。

4、加强巡视和检查,排除事故的`隐患,确保师生安全,确保师生温暖过冬。

5、当自供取暖空调出现问题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及时修复,以保证正常供暖。

集中供热故障应急预案三

1.1编制目的

为应对城区集中供热突发事件(以下简称供热突发事件),减轻供热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供热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东营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东营区内集中供热行业,指导自然灾害和生产事故引发的供热设施受损、大面积停热、人员伤亡及重大财产损失等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生命至上原则。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应急处置工作首位,最大限度减少集中供热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亡等危害。

1.4.2坚持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协同应对原则。区政府统一领导全区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各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开展应急救援,紧急情况下调动全区各方力量,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

1.4.3坚持属地管理、专业处置、快速反应原则。区政府制定本级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本级指挥部,组织开展辖区内供热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接受市指挥部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的指导。城区各供热企业要组建或聘用专业化应急抢险队伍,引进先进抢险技术,建立快速反应机制,确保科学、合理、快速处置各类供热突发事件。

1.4.4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强化供热安全运行管理,健全安全隐患排查、综合整治、日常维护等工作机制,完善应急管理体系,定期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2.1领导机构及职责

2.1.1区政府成立城区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区供热应急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指挥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各镇街政府、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东营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交通运输局、东营环保分局、区住建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总工会以及城区各供热企业、供电公司、自来水公司、燃气公司为成员单位。

2.1.2区供热应急指挥部职责

贯彻落实供热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分析研究供热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及重要决策事项;组织指挥较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必要时请求省住建厅等部门给予支持;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预警,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发布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负责区供热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的建设管理及应急管理宣教培训等工作;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根据供热突发事件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指导各镇街、有关部门(单位)做好一般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2.1.3成员单位职责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区供热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区(开发区)供热应急工作的实施;收集、报送供热突发事件信息,对应急情况汇总通报;协助镇街政府对重大事故的紧急处置;负责供热突发事件处置所涉及的城区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区住建局:负责做好供热突发事件涉及的建筑物质量安全评估和应急处置,根据需要调用相关建筑物资、机械参与应急抢险救援。

区应急管理局:启动应急响应后,组织、协调、调度应急救援队伍、专家队伍和救援装备、物资。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供热突发事件有关新闻报道、信息发布和舆情处置等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协调解决热电联产企业热源生产供应保障工作,协助主管部门做好限制、暂停有关工业企业用热的组织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储备供热应急用煤、用气、用油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供热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相应资金的落实,并监督使用。

东营公安分局:负责维护城区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管理秩序,根据情况实施现场管制。

区民政局:负责对重大事故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按有关政策给予救助。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做好应急运输保障,按指挥部要求,建立管辖区域内农村公路路桥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东营环保分局:负责协调做好事故现场环境应急监测、提出环境应急处置建议,并配合做好事故现场处置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解决重大事故现场伤员救护和相关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供热突发事件中相关特种设备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负责市场价格监管工作,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区总工会:参加供热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做好伤亡职工合法权益维护工作。

镇街政府:按照供热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会同相关企业做好较大及以上事件先期处置工作;负责抢修现场的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受影响区域人员的信息通知、疏散、转移、安抚、劝导、救助、安置等工作。

城区各供热企业:负责本企业职责范围内供热突发事件的信息研判、先期处置等工作,按照操作规程组织抢修;按照区供热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参与其他供热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

供电公司:负责供热突发事件相关的供电保障工作。

自来水公司:负责供热突发事件相关的供水保障工作。

燃气公司:负责供热突发事件相关的燃气保障工作

2.2日常办事机构及职责

区供热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设在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负责组织落实区供热应急指挥部决定;组织、协调有关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区级供热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与实施;建立供热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和分析供热突发事件信息,及时核实与研判信息,依法依规进行信息报告;负责组织供热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负责供热应急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协调镇街做好一般供热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2.3现场指挥机构及职责

根据供热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和实际处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受区供热应急指挥部直接领导,由区、镇街两级指挥部中位于事故发生现场、行政级别最高的人员任现场指挥,成员由区、镇街两级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行业专家组成。现场指挥部负责调动各类应急资源,具体组织、协调各方力量实施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现场指挥部下设警戒保卫、抢险救灾、技术服务、后勤保障、医疗救护和善后处置6个专业小组:

2.3.1警戒保卫组:由事故发生地各镇街政府牵头,公安部门配合。主要负责事故现场交通管制和维持现场秩序。

2.3.2抢险救灾组:由事故发生地各镇街政府牵头,消防救援部门、有关供热企业配合。主要负责制定先期救援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救援实际情况报请现场指挥部批准调动和指挥各种救援力量。

2.3.3技术保障组:由区供热管理部门牵头,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建设、环保等部门和相关行业专业技术人员配合。主要负责组织专家对应急及现场处置进行专业技术指导,分析事故和灾害情况,提出救援的技术措施。

2.3.4医疗救护组:由事故发生地各镇街政府牵头,卫生部门和当地医疗单位配合。主要负责组织医疗单位接收、救治伤员。

2.3.5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各镇街政府牵头,交通、电力、工信等部门配合。主要负责现场通讯保障、电力供应、保障抢救物资及装备供应、组织运送撤离人员及物资等后勤保障工作。

2.3.6善后工作组:由事故发生地各镇街政府牵头,应急、民政、住建、卫健等部门配合。主要负责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建筑、区政等财产损失评估、赔偿等善后处理,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2.4专家咨询机构

2.4.1专家咨询工作组由供热行业的设计、施工、运营、安全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2.4.2专家咨询工作组的主要职责

(1)参加指挥部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

(2)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协助救援。

(3)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

3.1预防

各各镇街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的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整改,有针对性地制定应对措施或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预防及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各供热企业应做好以下预防措施:

(1)加强首站、中级泵站、换热站、热网的检查与维护,时刻监控系统运行参数,保证供热系统运行可靠。特别在供热设备投退时,严格按规程操作。

(2)日常应保持站内外设备的完好性、严密性,防止泄漏,发现设备任何缺陷要按缺陷管理制度及时消除。

(3)如遇突然停水停电,要严格按操作规程及相关预案进行处理。

(4)定期校核各种压力表,如发现不准确或动作不正常,必须立即更换。定期做排气试验,如阀件动作呆滞,必须更换。

(5)对待极端天气要及时与热源厂沟通协调,保障民生取暖正常。

3.2监测预测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各镇街政府、有关部门配合,建立集中供热突发事件信息监测预测体系,通过日常巡查、基层单位上报、社会公众投诉等多种渠道收集信息;发布预警后,应对重点部位、危险源进行持续性监测,有针对性的提出防范工作要求。

在信息监测的基础上,各镇街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监测信息的分析、汇总情况,及时对隐患信息进行预测判断;对于外地已发生的突发事件,也应按照“高度敏感、注重关联”的原则做好防范、预测,及时完善防控应对措施。

3.3报告

3.3.1发现供热安全隐患和供热突发事件应立即报警。各接警平台接到报警信息并初步核实基本情况后,立即通报有关供热企业;进行初步核实后,第一时间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区供热管理部门。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事件简要经过,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情况、可能发生的后果及已经采取的控制措施等。

3.3.2各供热企业发现的供热安全隐患和供热突发事件,应立即进行初步分析判断,根据需要启动企业应急预案,第一时间组织抢险、抢修力量到达现场核实情况,按照事故等级及时上报区应急管理局、区供热管理部门,并通报有关单位。突发事件在可控范围内的,要立即实施处置。

3.3.3因第三方施工造成供热突发事件的,施工单位要在第一时间采取应急防护措施,立即报警并向建设单位和相关供热企业报告具体情况。

3.3.4我区供热突发事件,区供热管理部门和区直有关部门、单位须在事发后20分钟内将初步情况电话报告区供热应急指挥部和区应急管理局,40分钟内书面报告,书面续报最迟不超过1小时。

区供热应急指挥部应按照事故报告制度及时上报上级指挥部。

3.4信息分析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信息报告后,立即对信息进行分析,必要时进行现场勘查,综合评价事件对城区公共安全的影响程度和范围,迅速提出预警及响应意见。

4.1预警

出现下列情况时,各镇街政府及供热企业应立即分析判断影响正常供热的可能性,并决定是否需要上报。如需上报,要立即将发生事件时间、地点、性质、可能影响的程度、影响时间以及应对措施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1)因供热设施、设备发生故障可能影响正常供热;

(2)因供热燃料出现短缺可能影响正常供热;

(3)因供电、供水系统发生故障可能影响正常供热;

(4)因天气持续低温或极寒天气可能影响正常供热;

(5)因自然灾害等其它情况可能影响正常供热;

(6)因调度、自动控制等计算机系统入侵可能影响正常供热;

(7)热力公司与热源单位沟通不及时造成的影响正常供热。

4.2预警发布

4.2.1我区供热突发事件,区供热应急指挥部负责发布红色、橙色预警;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发布黄色预警;事发镇街负责发布蓝色预警。

4.2.2红色、橙色预警发布由区供热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签发,黄色、蓝色预警发布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主任签发。

4.2.3预警发布可通过广播电台、电视、通信、信息网络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实施,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和警报盲区、重要公共建筑、人员密集场所应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4.3预警分级

依据供热突发事件即将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结合城区集中供热实际情况,由低到高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4.3.1蓝色预警

(1)因供热设施故障,即将影响供热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100万平方米以下,且48小时内不能恢复供热的。

(2)供热企业出现拒绝向居民供热现象,即将影响供热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的。

(3)因供、用热纠纷,造成可能出现30人以内人员聚集或上访的。

(4)可能会发生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供热事故的。

4.3.2蓝色预警行动

由事发镇街启动应急预警,并全权负责指挥处置,以事发地的街道办事处和供热企业为主进行协调处置,事发地所属供热企业应当及时开展信息研判、先期处置等工作,并按照操作规程组织抢修。必要时,镇街分管负责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管负责人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派人到现场,参与制定预警方案,指导、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并及时上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3.3黄色预警

(1)因供热设施故障,即将影响供热面积100万平方米以上、200万平方米以下,且48小时内不能恢复供热的。

(2)供热企业出现拒绝向居民供热现象,即将影响供热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25万平方米以下的。

(3)因供、用热纠纷,造成可能出现30人以上50人以下人员聚集或上访的。

(4)可能会发生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供热事故的。

(5)已经发生的一般事件有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的。

4.3.4黄色预警行动

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启动应急预警,以事发镇街为主进行协调处置,镇街负责人应赶赴现场,镇街分管负责人负责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必要时,区供热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赶赴现场,参与制定预警方案。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启动指导、协调供热突发事件有关新闻报道、信息发布和舆情处置工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启动技术指导、专家组织等工作;东营公安分局负责启动事发区域的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工作;区民政局负责启动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启动应急运输保障、建立管辖区域内农村公路路桥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区卫生健康局启动伤员救护和相关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4.3.5橙色预警

(1)因热源企业供热机组或者供热一次主管网故障,有可能影响供热面积200万平方米以上、500万平方米以下,且24小时内无法恢复供热的。

(2)因水、电供应中断有可能导致供热热源或首站或中级泵站或换热站停热时间超过24小时;或因区政供热管网失水有可能影响供热面积100万平方米以上、200万平方米以下的。

(3)供热企业拒绝向居民供热,有可能影响供热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上;或即将发生供热面积200万平方米以上、500万平方米以下供热小区弃供、弃管的。

(4)因供、用热纠纷,造成可能出现50人以上人员聚集或上访,严重影响交通等社会秩序的。

(5)可能会发生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供热事故的。

(6)已经发生的较大事件有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的。

4.3.6橙色预警行动

由区供热管理部门报区供热应急指挥部,由指挥长批准后启动应急预警。区供热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应赶赴现场,并成立由相关成员单位和事发镇街组成的现场指挥部。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负责参与制定预警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指挥部副指挥长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关负责人负责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区供热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在黄色预警行动基础上,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助主管部门做好限制、暂停有关工业企业用热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储备供热应急用煤、用气、用油等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启动供热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相应资金的落实工作;区供电公司负责启动供热突发事件相关的供电保障工作;各自来水公司负责启动供热突发事件相关的供水保障工作;各燃气公司负责启动供热突发事件相关的燃气保障工作。

4.3.7红色预警

(1)可能出现供热用煤、用气、用油严重短缺,影响相应区域正常供热48小时以上的。

(2)因水、电供应中断可能导致供热热源或首站或中级泵站或换热站停热时间超过48小时;或因区政供热管网失水可能影响供热面积500万平方米以上的。

(3)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会造成供热热源无法运行,对城区供热造成严重影响的。

(4)可能会发生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亿元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供热事故的。

(5)已经发生的重大事件有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的。

4.3.8红色预警行动

由区供热管理部门报区供热应急指挥部,由区政府批准后启动应急预警。区供热应急指挥部成立由相关成员单位和事发行政区(开发区)组成的现场指挥部。指挥长负责参与制定预警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副指挥长负责具体指挥与处置工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在橙色预警行动基础上,区住建局负责启动调用相关建筑物资、机械参与应急抢险救援,落实受灾群众的临时住所;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启动供热突发事件后热源、换热首站、中级泵站、区政供热管网及临时供热设施、管线的规划审批工作;东营环保分局负责启动事故现场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启动组织、参与供热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启动对供热突发事件中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区总工会负责启动伤亡职工合法权益维护工作。

4.4调整和解除预警

预警信息发布部门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的部门应立即宣布解除警报或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4.1我区供热突发事件,区供热应急指挥部负责调整和解除红色、橙色预警;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调整和解除黄色预警;事发镇街负责调整和解除蓝色预警。

4.4.2红色、橙色预警调整和解除由区供热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签发;黄色、蓝色预警调整和解除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主任签发。

4.4.3预警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台、电视、通信、信息网络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实施,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和警报盲区、重要公共建筑、人员密集场所应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5.1响应发布

5.1.1我区供热突发事件,区供热应急指挥部负责发布ⅰ级、ⅱ级响应;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发布ⅲ级响应;事发镇街负责发布ⅳ级响应。

5.1.2ⅰ级、ⅱ级响应由区供热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签发;ⅲ级、ⅳ级响应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主任签发。

5.1.3响应发布可通过广播电台、电视、通信、信息网络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实施,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和警报盲区、重要公共建筑、人员密集场所应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5.2事件分级及应急响应

根据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危害程度、波及范围等情况,由低到高依次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4个级别。

5.2.1一般事件(iv级)

仅对较小范围内的正常供热造成影响,镇街能够进行应急处置的供热突发事件。

(1)发生供热事故,造成一次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因供热设施故障影响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100万平方米以下,48小时内不能恢复供热的。

(3)任何情况下,居民供热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50万平方米以下的区域内,居民室温连续48小时以上低于18℃采暖标准的。

(4)供热企业拒绝向居民供热,影响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的。

(5)因供、用热纠纷,造成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30人以内人员聚集或上访的。

5.2.2一般事件(iv级)应急响应

实行部门联动,以事发地的街道办事处和供热企业为主进行协调处置,事发地所属供热企业应当及时开展信息研判、应急处置等工作,并按照操作规程组织抢修。需调动有关人员和区级抢修抢险队伍参与处置时,现场指挥部应立即调动并赶赴现场进行处置。

5.2.3较大事件(iii级)

对一定区域内的正常供热造成较大影响,需要区直相关部门、各镇街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供热突发事件。

(1)发生供热事故,造成一次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供热设施故障影响面积100万平方米以上、200万平方米以下,48小时内不能恢复供热的。

(3)任何情况下,居民供热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的区域内,居民室温连续48小时以上低于18℃采暖标准的。

(4)供热企业拒绝向居民供热,影响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25万平方米以下的。

(5)因水、电供应中断导致供热热源或首站或中级泵站或换热站停热时间超过24小时;或因区政供热管网失水影响供热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100万平方米以下的。

(6)因供、用热纠纷,造成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30人以上50人以下的人员聚集或上访的。

5.2.4较大事件(iii级)应急响应

实行部门联动,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供热突发事件有关新闻报道、信息发布和舆情处置工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技术指导、专家组织等工作;东营公安分局负责事发区域的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工作;区民政局负责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急运输保障、建立管辖区域内农村公路路桥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区卫生健康局负责伤员救护和相关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5.2.5重大事件(ii级)

对一定区域内的正常供热造成严重影响,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需要调度多个区直部门、各镇街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供热突发事件。

(1)发生供热事故,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热源企业供热机组或者供热一次主管网故障,影响供热面积200万平方米以上、500万平方米以下,24小时内无法恢复供热的。

(3)因水、电供应中断导致供热热源或首站或中级泵站或换热站停热时间超过24小时;或因区政供热管网失水影响供热面积100万平方米以上、200万平方米以下的。

(4)供热企业拒绝向居民供热,影响供热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上;或供热面积200万平方米以上、500万平方米以下供热小区发生弃供、弃管的。

(5)因供、用热纠纷,造成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50人以上人员聚集或上访,严重影响交通等社会秩序。

5.2.6重大事件(ii级)应急响应

实行部门联动,在iii级响应基础上,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助主管部门做好限制、暂停有关工业企业用热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储备供热应急用煤、用气、用油等工作;区财政局负责供热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相应资金的落实工作;东营区供电公司负责供热突发事件相关的供电保障工作;各自来水公司负责供热突发事件相关的供水保障工作;区各燃气公司负责供热突发事件相关的燃气保障工作。

5.2.7特别重大事件(i级)

指对我区正常供热造成严重影响,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需要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调动各方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供热突发事件。

(1)发生供热事故,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亿元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2)出现供热用煤、用气、用油严重短缺,影响相应区域正常供热48小时以上的。

(3)因水、电供应中断导致供热热源或首站或中级泵站或换热站停热时间超过48小时;或因区政供热管网失水影响供热面积500万平方米以上的。

(4)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供热热源无法运行,对城区供热造成严重影响的。

5.2.8特别重大事件(i级)应急响应

实行部门联动,在ii级响应基础上,区住建局负责调用相关建筑物资、机械参与应急抢险救援;东营环保分局负责事故现场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参与供热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供热突发事件中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区总工会负责伤亡职工合法权益维护工作。

5.3响应程序

5.3.1ⅳ级事件响应程序

由事发镇街启动应急响应,并全权负责指挥处置。以事发地的镇(街道办事处)和供热企业为主进行协调处置,事发地所属供热企业应当及时开展信息研判、先期处置等工作,并按照操作规程组织抢修。必要时,镇街分管负责人、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分管负责人或区供热管理部门派人到现场,参与制定方案,指导、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

5.3.2iii级事件响应程序

由区供热应急指挥部或镇街启动应急响应,以事发镇街为主进行协调处置,镇街负责人应赶赴现场,镇街分管负责人负责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必要时,区供热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赶赴现场,参与制定方案,并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参与制定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5.3.3ii级事件响应程序

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报区供热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启动应急响应。区供热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应赶赴现场,并成立由相关成员单位和事发镇街组成的现场指挥部。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负责参与制定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指挥部副指挥长或指挥部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负责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5.3.4i级事件响应程序

由区供热管理部门报区供热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启动应急响应。区供热应急指挥部成立由相关成员单位和事发镇街组成的现场指挥部。指挥部指挥长负责参与制定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副指挥长负责具体指挥与处置工作。

5.4调整和解除响应

5.4.1我区供热突发事件,区供热应急指挥部负责调整和解除i级、ii级响应;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调整和解除iii级响应;事发镇街负责调整和解除ⅳ级响应。

5.4.2i级、ii级响应由区供热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签发,iii级、ⅳ级响应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主任签发。

5.4.3响应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台、电视、通信、信息网络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实施,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和警报盲区、重要公共建筑、人员密集场所应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5.5善后处理与调查评估

5.5.1供热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按事件级别组织力量开展供热事故损害核定工作,对事故情况、人员补偿、紧急救助做出评估,制定补偿标准和事后恢复计划,并尽快实施。

5.5.2必要时,组成供热突发事件调查小组,对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

5.5.3参与供热突发事件处置的单位要收集并妥善保存事件处置过程中的有关资料。

6.1信息监测

随时了解掌握供热情况和动态,加强舆情监测与管理。

6.2信息报告

6.2.1发生供热突发事件后,知情单位和个人有权利和义务拨打区供热服务热线或供热单位电话,报告供热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和影响范围等信息。

6.2.2各镇街政府供热主管部门根据事态情况分析判断,属一般事件的,自行组织处置,并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备案;属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件的,立即上报。

6.2.3属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件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应立即报区供热应急指挥部,详细信息不晚于事件发生后2小时上报。

6.3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较大以上供热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发布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供热突发事件的信息。

7.1救援队伍及设备物资保障

7.1.1各镇街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应依托供热企业建立满足处置一般突发事件需要的专、兼职抢险救援队伍,并储备一定数量的设备物资。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根据需要及时补充和更新。当发生供热突发事件时,以镇街供热主管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处置为主。当超出自身处置能力时,可请求所在镇街给予支援。

7.1.2各镇街应建立满足处置较大突发事件需要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并储备一定数量的设备物资。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根据需要及时补充和更新。当发生供热突发事件时,应根据现场处置需要,及时调派所属抢险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参与处置。

7.1.3区供热应急指挥部建立区级供热抢险救援队伍,健全应急队伍运行机制,完善物资储备。当发生供热突发事件时,根据现场处置需求,及时调遣赶赴现场进行处置。

7.1.4当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能力不能满足抢险需要时,各县区政府和相关企业可采取合同履约或有偿预约服务的方式,与区级专业抢险救援队伍或设备物资供应单位建立合作关系,确保发生突发事故时优先调用。

7.1.5建立抢险队伍和物资共享机制。根据现场处置需要,区供热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调派或临时征用各县区政府或相关企业抢险队伍和物资,各单位应按照区供热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指令落实到位。

7.2通信保障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协调有关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处置供热突发事件通讯网络和信息发布渠道,加强日常畅通调度,确保供热应急工作联络畅通。

应急响应期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值班人员应保证随时接收上级的指示和事故发生地的事故信息;指挥部领导、成员及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人员应24小时保持通讯渠道畅通。

7.3交通保障

7.3.1铁路、公路、港航、航空部门应确保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处置突发事件期间配备有指挥部制发的应急标志的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和交通工具可以优先通行,事后应当及时回收应急标志。

7.3.2交通设施受损时,交通、建设等部门要迅速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确保运输安全。现场应急指挥部要按照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程序的规定,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7.3.3根据应急处置需要,事发地现场应急指挥部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7.4治安保障

公安等相关部门要按规定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事发地县区政府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障工作。

7.5后勤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会同事发地镇街动员各方面力量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事发地县区政府负责汇总统计参加抢险救援队伍、人数情况,组织街道等单位配合做好抢险救援人员的食宿生活保障工作。

7.6经费保障

7.6.1处置突发事件所需各项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区、镇街分级负担。

7.6.2区、镇街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7.6.3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开展捐赠和援助。

8.1宣教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利用新闻媒体、网络、报刊、举办专题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供热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教育活动。

预案发布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对相关指挥员、应急救援队伍进行预案解读培训,使其熟悉应急职责、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切实提高应急联动处置能力。

8.2应急演练

8.2.1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制订年度应急演练计划,有针对性地编制演练方案,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

8.2.2我区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至少每2年应进行1次演练。各供热企业应当每年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演练方案、演练计划、演练评估、演练音像资料等应及时归档保存备查。

9.1总结评价

9.1.1参与事故应急救援的各有关单位及时向指挥部作出书面报告。

9.1.2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审查和整理所有书面报告、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总结、评价事故原因和在应急救援期间采取的主要措施。

9.2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调查中查明的事实;

(2)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3)事故结论;

(4)各种必要的附件;

(5)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6)经验、教训和安全建议;

(7)提出处理意见。

10.1预案管理与更新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本预案的管理与更新。根据对事件、事故原因和处置情况的总结评价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改、补充,报区政府备案,并抄送有关部门。

10.2奖励与处罚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在冬季供热突发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者临阵脱逃、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10.3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制定并解释。

10.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集中供热故障应急预案四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和应对城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以下简称供热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青岛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平度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平度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行政区域外但影响我市集中供热,应由我市处置或参与处置的供热突发事件。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同应对;政企联动,专业处置;军地结合,公众参与;公开透明,正确引导。

1.5风险评估

城市集中供热目前总体形势严峻,我市供热发展较早,供热设施年久老化现象严重,因缺乏改造资金、综合管位路由选址难等问题制约了改造的进度,致使目前部分老旧供热锅炉和管网尚在运行。

城市集中供热运行过程中,受行业自身和外界因素影响,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风险因素:热源点锅炉、换热站压力容器存在爆炸风险,容易引发人员伤亡和导致供热中断;老化的蒸汽管网和高温水管网存在破裂泄漏风险,容易引发人员伤亡和导致供热中断;极端恶劣天气引发热源供应不足,导致供热中断;自然灾害、煤炭不足、停水停电、施工破坏、人为因素、其它行业事故等导致供热中断。

1.6事件分级

供热突发事件按照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

1.6.1一般供热突发事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供热突发事件:

(1)造成3人以下(“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下同)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造成1千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热24小时以上的。

1.6.2较大供热突发事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供热突发事件: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造成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热24小时以上的。

1.6.3重大供热突发事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供热突发事件: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热24小时以上的。

1.6.4特别重大供热突发事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供热突发事件: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造成5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热48小时以上的。

2.1市城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专项应急处置指挥部

成立市城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专项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城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城乡建设局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城乡建设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气象局、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平度分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融媒体中心、市总工会、市供电公司等部门(单位)的分管领导,各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青岛兴平热电有限公司、青岛金泉热力有限公司主要领导。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分析、研究供热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重大问题及重要决策事项;

(2)组织指挥一般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必要时请求青岛市政府业务部门给予支持;

(3)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预警,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规定做好信息报告、预警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

(4)负责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培训、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

(5)根据供热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

(6)承担我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2.2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城乡建设局局长担任。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落实本指挥部决定;

(2)组织、协调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评估与管理;

(4)建立供热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和分析供热突发事件信息,及时核实与研判信息,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工作;

(5)负责组织供热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

(6)负责本预案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

2.3专家组

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建由供热、应急等相关方面的专家以及处置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为成员的专家组,其主要职责是:

(1)为本市城市集中供热应急体系建设与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咨询,指导和参与供热应急预案的修编、演练评估等工作;

(2)参与现场处置,对供热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处置方案、处置办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供决策方案;

(3)参与应急管理宣教培训及相关学术交流与合作活动;

(4)参加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组织的其他有关应急处置活动。

2.4成员单位

(1)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供热突发事件有关新闻报道、信息发布和舆情处置等工作。

(2)市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供热设施的应急抢修;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报抢修信息;负责收集、报送供热突发事件信息;参与供热突发事件调查处理;协调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对受损道路及其他工程设施进行抢修恢复;组织有关供热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3)市公安局:负责组织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等有关单位做好事件现场及周边影响区域的治安秩序维护工作;负责事发地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确保运送伤员和救灾人员、物资、装备的车辆优先通行;负责对已死亡人员进行身份检查、验证等工作。

(4)市融媒体中心:协助做好供热突发事件预警、处置等信息的发布工作。

(5)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道路运输企业做好应急运输保障,协调事件现场人员和物资的运送。

(6)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医疗救治及相关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7)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预报,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

(8)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平度分局:负责事故期间污染事件处置的统筹协调、监督及调查。

(9)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供热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协助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安置,视情组织救灾捐赠、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及其监督使用;对发生火灾、伤亡事故的突发事件,负责组织参与救援。

(10)市财政局:负责供热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的落实及使用监管和评估。

(11)市商务局:协调各街道办事处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现场处置人员餐饮等生活必需品保障工作;负责现场处置人员餐饮等生活必需品保障工作;负责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调控。

(12)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协助主管部门做好限制、暂停有关工业企业用热的组织工作;负责协调通信运营商做好供热突发事件通信应急保障工作。

(1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为突发事件中遭受伤害的职工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为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落实工伤保险待遇,指导责任单位做好伤亡人员及亲属的赔偿工作。

(14)市总工会:协助有关部门做事故调查、事件善后处理工作。

(15)市发展和改革局:协助主管部门做好限制、暂停有关工业企业用热的组织工作。

(16)市供电公司:负责供热突发事件相关的供电保障工作。

(17)各街道办事处:会同供热企业负责做好本辖区内供热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负责抢修现场的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受影响区域人员的信息通知、疏散、转移、安抚、劝导、救助、安置等工作。

(18)供热企业:负责本公司职责范围内供热突发事件的信息研判、先期处置等工作,按照操作规程组织抢修;按照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参与其他供热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

(19)其他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工作职能,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和保障工作,必要时根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参与救援抢险。

3.1预防

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本单位的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整改,有针对性地制定应对措施或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预防及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3.2监测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相关部门(单位)配合,建立完善集中供热突发事件信息监测预警机制,依托各级值班室和举报投诉电话,通过专业监测、视频监控、日常巡查、基层单位上报、社会公众投诉等多种渠道收集信息,对可能引发的突发事件及时进行预警,对发布的气象、地震等预警信息进行传播,提出防范应对要求。

3.3预测

在信息监测的.基础上,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历年突发事件情况汇总、年度气候趋势预测等,对突发事件形势进行分析预测;对于外地已发生的突发事件也应按照“高度敏感、注重关联”的原则做好防范、预测,及时完善防控应对措施。

4.1预警分级

依据供热突发事件即将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势态和紧迫性等因素,结合城市集中供热实际情况,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三级、二级和一级4个预警级别,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4.1.1蓝色预警(四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蓝色预警:

(1)可能造成1千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热24小时以上;

(2)经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其它有可能引发一般集中供热突发事件。

4.1.2黄色预警(三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黄色预警:

(1)可能造成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热24小时以上的;

(2)经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其它有可能引发较大集中供热突发事件。

4.1.3橙色预警(二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橙色预警:

(1)可能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热24小时以上;

(2)经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其它有可能引发重大集中供热突发事件。

4.1.4红色预警(一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红色预警:

(1)可能造成5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热48小时以上;

(2)经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其它有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集中供热突发事件。

4.2预警发布

4.2.1预警发布主体

蓝色、黄色预警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橙色预警、红色预警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发布。

4.2.2预警发布内容

预警发布内容包括:可能发生的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可能后果、警示事项、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

4.2.3预警发布的形式

预警的发布和传播可运用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宣传车、电子显示屏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通告,对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

4.3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单位)、相关街道办事处应密切关注形势的发展态势,及时做出响应;加强值守,采取防范措施,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4.3.1蓝色预警响应

根据信息分析和事态发展,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落实24小时带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

(2)向受影响的用户发布有关信息,及时通过报刊、网站、广播、电视、短信等宣传防灾应急常识、发布应对工作提示;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

(4)通知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处置准备;

(5)检查、调集所需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3.2黄色预警响应

根据信息分析和事态发展,在采取蓝色预警响应的措施外,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加强对供热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警,组织专家对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强度、事件级别进行研判,并提出相关建议;

(2)按规定发布可能受到供热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3)采取各种方式,提示受影响或可能受影响区域的单位和居民做好供热供应中断的应对工作;

(4)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供热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

(5)指令应急救援队伍、相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6)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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