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配音制作合同(三篇)
配音制作合同一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印刷制作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合作事项
乙方受甲方委托印刷.
第二条:印前事项
甲方提供,乙方出菲林。
第三条:印刷品规格、数量、价格(见下表)
印件名称规格页数印刷纸质颜色数量(份)单价(元)金额(元)备注
总金额(大写):人民币万仟佰拾元整(小写)¥元
注:以上单价为综合包干价,包括但不限于设计费、材料费、印刷费、包装费、装卸费、运输费、税费等在内的一切相关费用;最终的结算总价款以经甲方实际验收合格的数量进行计算。
第四条:印刷质量要求
4.1以上成品质量应达到墨色均匀、图片清晰,色彩饱满、鲜艳等效果。
4.2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的平面设计稿制作印刷品的内容,乙方应制作印刷品样稿并在经甲方对样稿签字确认后按照样稿的质量进行印刷,样稿作为甲方收货时验收的质量依据。
4.3如乙方提供的样稿不符合甲方对印刷品质量的要求,则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重新制作样稿,到样稿的质量满足甲方的要求时止,重新制作样稿的费用有乙方承担。
4.4彩色印刷品的色差范围正负应不超过样稿的5%,套印允许误差应小于0.1mm,其他如需检验的项目按国家新闻出版行业标准有关平版一般印刷品的质量标准验收。
4.5甲方如对印刷品质量有异议,须在交货后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五条:交货时间及方式
5.1乙方应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时之前印刷完毕并将完工的印刷品送至甲方公司所在地。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
5.2如因甲方的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交货期限需顺延的,乙方应于事发后小时内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确认后交货期方可相应顺延。
第六条:价款支付
6.1乙方完成全部印刷任务并将印刷品送到甲方指定地点,经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价款;
6.2甲方凭乙方出具的乙方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发票支付价款,如乙方发票出具不及时或有瑕疵,甲方有权延付或拒付价款。
第七条:双方责任
7.1方负责印刷内容的设计,以及样版光盘的制作;
7.2乙方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进行印刷;
7.3全部印刷完毕,乙方应将印刷品送至甲方公司所在地,及时申请甲方验收;
7.4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平面设计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擅自使用并不得擅自提供给任何第三人且应严格保密。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留存复制品或技术资料。
7.5乙方应妥善保存所有电子平面设计稿件菲林、样稿、光盘,若甲方需要,应予以提供;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将所有电子设计稿件、菲林、样稿及光盘返还给甲方。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不依约履行合同、单方终止合同或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
8.2乙方未按期交货的,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总价款1%的违约金,逾期超过____日,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同时乙方应按本条8.1项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8.3印刷品质量未达到甲方要求的效果,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重新印刷)或解除合同。甲方要求乙方返工的,返工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来回运输费、材料费、印刷费、税费等)由乙方承担,因重新制作导致交货延期,按第8.2项的约定处理。甲方解除合同的,则乙方按照本条8.1项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8.3如乙方所交印刷品的质量不符合样稿的质量,而甲方同意接受使用的,则应减少合同总价款,减少的幅度不少于应付款的30%;如甲方不同意接受使用,则乙方应在甲方通知的时间内将印刷品领回并承担所有相关费用,逾期不领回,甲方有权自行处理该批货物,而无需支付任何价款。
8.4如乙方交付的印刷品数量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则应在2个工作日内补足并运送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乙方应按照本条8.1项承担违约责任。
8.5为解决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所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由违约方承担。
第九条:其它
9.1如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进行协商,如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9.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3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于,合同文本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壹份,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签字代表:签字代表: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配音制作合同二
合同编号:
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
电子信箱:
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
电子信箱:
鉴于:
1.甲方是依法注册成立并取得合法从事电影/电视剧制作资格的法人单位;
2.甲方委托乙方承制电影/电视剧《 》(以下简称“该片/该剧”)的音效制作工作。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特达成以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名词定义:
1.同期录音:特指对该片/该剧拍摄期摄影画面中声音的采录;
2.同期声剪辑:特指对该片/该剧同期声素材的编辑处理;
3.音响效果剪辑:特指对该片/该剧全部效果性声音素材的编辑处理;
4.配音:特指对该片/该剧同期声部分的对白素材由于各种原因,未能达到甲方或乙方的使用要求部分,后期由演员或配音演员进行对白部分的录音;
5.拟音:特指对该片/该剧同期声素材中的动作效果由于各种原因,未能达到甲方或乙方使用要求的部分,后期由拟音师进行动作效果及部分特殊效果的录音;
6.音乐编辑:特指对该片/该剧聘用的作曲家提供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版权法律规定的,混录完成的音乐素材进行的编辑;
7.宣传片:特指对该片/该剧不超过1分钟的影院宣传片的制作(仅限一个版本);
8.混录:特指对该片/该剧所有声音素材进行的声音混合(仅限一个版本);
9.国际声带:特指对该片/该剧少数民族地区及国际市场发行使用的声音母带制作(仅限一个版本);
10.光学转录:特指对该片/该剧混录编码的磁底进行的光学声带录制。
第一条 委托事项
1.1甲方委托乙方为该片/该剧提供专业的声音制作,完成该片的同期声录音、同期声录音剪辑、音响效果剪辑、配音、拟音、音乐编辑、混录及国际声带制作。
1.1.1整体制作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1.1.2其中前期拍摄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1.1.3后期声音制作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1.2标准及要求:
1.2.1甲方提供的工作样片、音乐素材、文字材料应达到以下要求:
1.2.2乙方交付成果的数量及标准应达到以下要求:
1.2.3(如果内容复杂双方可签订技术附件)
1.3本协议签署后,若开机时间及画面拍摄完成日期延后,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顺延上述日期。
第二条 报酬及支付方式
2.1该片/该剧音效制作费总金额为人民币: 元整。
2.2支付方式:
2.2.1第 1 次支付人民币元整,支付时间为: ;
2.2.2第 2 次支付人民币元整,支付时间为: 。
第三条 甲方权利义务
3.1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权利对乙方制作的声音提出合理的修改意见。无特殊原因,乙方须依照甲方要求进行必要的修改,直至完全符合甲方要求。
3.2甲方应尊重乙方对其内部机房设备和资源进行合理调配,但有权拒绝乙方任何影响甲方生产进度的要求,有权对乙方不能胜任甲方要求的设备提出更换。
3.3在后期制作期内,甲方向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或相关机构审查要求的工作样片一套(betacam sp 格式,样片头、尾均含标准牵引片leader)
3.4为节约甲乙双方在时间、资金上的不必要的支出,原则上甲方应在将工作样片交与乙方之日起不再对电影画面进行修改。
3.5甲方向乙方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的音乐母带一套(audio cd光盘或cd-rom数据光盘文件格式)用于该片/该剧的音乐编辑工作。由于甲方提供的音乐母带引发的著作权纠纷与乙方无关。
3.6甲方承担该片/该剧声音制作期间所需的相关耗材支出(如35毫米磁片,betacam磁带,audio cd光盘或cd-rom数据光盘,mo光盘等),乙方有义务将所需耗材明细通知甲方,甲方在支付本合同尾款时一并支付。
3.7甲方于画面剪辑完成后,为确保剪接部门与录音部门技术衔接无误,提供一次剪辑定稿银幕放映。(混前检查)。
第四条 乙方权利义务
4.1乙方拥有在该片/该剧片头、片尾字幕、宣传画册、海报中出现乙方公司名称及标识的权利。
4.2由于本片审查、修改画面、创作音乐等因素造成的制作时间过度延误,乙方可就过度延误时间要求甲方给予补偿,具体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4.3乙方向甲方提供为顺利完成影片声音编辑工作所需的全部机器设备配备,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该片声音的剪辑、配音、拟音、效果编辑、混录等工作。
4.4乙方在接收到工作样片后应及时安排机房开始声音编辑工作,无特殊情况不得拖延。
4.5乙方在工作中若出现任何无法回避的情况以至延误后期制作周期时,需及时通报甲方并在获得甲方同意的前提下完成声音制作。
4.6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制作报送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或相关机构审查的工作样片的声音部分。(审查工作样片:特指该片/该剧音乐对白双片;)
4.7乙方有义务免费完成因政治审查、技术审查等原因造成的修改。
4.8乙方确保所提供的音频信号符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或相关技术审查机构制定的有关技术要求。
4.9乙方保证维护本片的名誉、利益,保守本片的有关机密。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社会或法律纠纷,由乙方自行解决。甲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并保留追偿乙方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的权利。
第五条 违约责任
5.1在剧组前期拍摄过程中,乙方如出现设备意外损坏等情况,乙方承诺在不影响甲方正常拍摄的前提下于 24 小时内(限北京地区)或 48 小时内(非北京地区的中国境内)完成人员或设备的调整和更换,(港、澳、台地区及中国境外另行商议)。逾期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但需以每日 元标准支付乙方正常履行合同期间实际工作日的相应费用。
5.2在剧组前期拍摄过程中,若因非乙方原因造成拍摄周期超过合同规定日期 7 日以内(含),甲方不承担因超期而造成的乙方费用的增加;若超过 7 日(不含)以上,甲方以每日 元标准支付乙方超期实际工作日的相应报酬。
5.3甲方迟延付款,应按照应付款金额每日千分之 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
6.1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6.2 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一切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七条 合同的解除
7.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而解除本合同:
7.1.1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的规定完成本合同委托事项,经甲方催告后____日内仍未完成并交付;
7.1.2乙方部分或完全丧失履约能力致使其不能继续履行本合同;
7.2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而解除本合同:
7.2.1甲方拖欠应付乙方音效制作费的百分之____;
7.2.2甲方破产、解散或被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7.3除本合同规定的情形之外,甲乙双方皆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
第八条 保密义务
8.1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相关的一切信息。若本合同未生效,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其在签约过程中知悉或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另一方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等)。
8.2甲乙双方保证对其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8.3在本合同终止之后,甲乙双方在本条款项下的义务并不随之终止,双方仍需遵守本合同之保密条款,履行其所承诺的保密义务,直到对方同意其解除此项义务,或事实上不会因违反本合同的保密条款而给对方造成任何形式的损害时为止。
8.4任何一方若违反上述保密义务,应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九条 不可抗力
9.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9.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9.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9.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条 通知与送达
10.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意向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等,均应按照本合同首部所列明的通讯地址、传真、电子邮件以邮寄或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电子邮件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发至本合同首部所列明的通讯地址或者传真、电子邮件系统的通知、文件、资料均视为有效送达。
10.2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另一方签收之日视为送达;签收之日不明确的,以信件寄出或者投邮之日起算三日视为送达。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通知、文件、资料等数据电文进入另一方系统之时视为送达;通知、文件、资料等数据电文进入另一方系统之时不明确的,以传真、电子邮件发出后的第二日视为送达。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与适用法律
11.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11.2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1/□2种方式(二选一)解决:
11.2.1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设在(地点)的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1.2.2任何一方均有权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合同权利和义务的转让
12.1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十三条 合同的解释
13.1本合同文本由□甲方□乙方提供,其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予以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各条款的内容均充分理解并经协商达成一致同意。
13.2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十四条 合同效力和签署
14.1本合同对每一方的继承人和受让人均有约束力。
14.2本合同的任何一方未能及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不应被视为放弃该权利,也不影响该方在将来行使该权利。
14.3如果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或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则该条款被视为删除。但本合同的其余条款仍应有效并且有约束力。
14.4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5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以最后签字、盖章日期为本合同生效日期。本合同未尽事宜,需修订或变更时由双方签署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6本合同之任何修改除非经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确认,否则均属无效。
第十五条 合同附件
15.1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及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约日期:年月 日 签约日期:年月 日
签约地点:
配音制作合同三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委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双方本着平等合作的原则,就本合同项下之装饰工程的关事宜经友好协商,根据相关法律条文规定达成如下合同,以慈共同遵守。
工程项目:
甲、乙双方经友好洽谈和协商,甲方决定委托乙方进行家电卖场装修。
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甲方委托乙方加工,根据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加工成品:
品名规格单位数量备注
第二条
合同款总价:
工程地点:
工程期限
乙方应于订立本合同后天内完成本工程,即从年月日开工至年月日完工,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完工必须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合同附件执行
第三条
付款方式:
本合同签字之日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应付款的80%计元人民币。
展柜进场之日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款的另20%计元人民币。
其他增减的项目展柜安装完成后按实际发生计算。
第四条
原材料的提供办法、规格、数量和质量:
1、用乙方原料完成工作的,乙方必须依照合同规定选用原材料,并接受甲方检验。
乙方隐瞒原材料的缺陷或者使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而影响订作物的质量时,甲方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退货。
2、用甲方原材料完成工作的,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原材料的消耗定额。
甲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质量、规格提供原材料。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原材料要按合同规定及时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通知甲方调换或补齐。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换零部件。
3、原材料等物品交(提)日期计算,参照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
技术资料,图纸提供办法:
1、乙方在依照甲方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提出修改意见。
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得到答复,有权停止工作,并及时通知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
2、乙方对于承揽的工作,如果甲方要求保密,应当严格遵守,未经甲方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和复制品。
3、甲方应当按规定日期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等。
第六条
工程使用主要材料的品种、规格、名称,经双方认可。
工程验收标准,双方同意参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
施工中,甲方如有特殊施工项目或特殊质量要求,双方应确认,增加的费用,应另签订补充合同。
凡由甲方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产品质量由甲方自负;施工质量由乙方负责。
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确定后的图纸施工,不得随意更改,如乙方在施工期间对方案图纸有疑问,必须及时知甲方协商后方可施工。
2、乙方必须于施工前向甲方提供原材料样板或型号(板材、玻璃、五金、灯具等),由甲方认可。
3、乙方必须所有道具安装到位并负责调式,五金配件齐全完全好,灯具,电器安装到位,并达到图纸所规定的要求。
4、乙方应保证所使用的线路材料,安装方法及电器设备达到消防安全标准,如乙方未达到此标准,则由此产生的一切修改费用由乙方承担。
验收标准和方法:
1、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图纸和样品作为验收标准。
2、甲方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验收乙方所完成的工作。
验收前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
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订作物或项目,应当由双方协商,在合同中规定保证期限。
保证期限内发生问题,除甲方使用或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的以外,由乙方负责修复或退换。
3、当事人双方对承揽的订作物和项目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可由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
第七条
交(提)货的时间和地点:
交(提)货日期:年月日进场。
现场安装几个工作日。
交(提)订作物期限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履行。
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订作物,应当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
第八条
后续道具制作付款方式;
相同材料及规格展柜可按工程报价单价格定制道具,甲方需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甲乙双方必须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按照本合同),重新约定生产数量、交货期限及交货地点等相关事宜。
第九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一份确认签字后的施工图纸。
2、甲方如变更工程数据、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当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甲方:
乙方: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