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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范文(通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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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7-26 14:35:20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为了保证培训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提高培训质量,为学员创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和学习环境,参加培训的全体员工和学员必须严格执行培训工作各项管理制度的要求。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的文章4篇 ,欢迎品鉴!

第一篇: 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

  摘要:税务筹划作为现代企业的重要财务管理活动,在建筑企业的发展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是企业管理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对我国各个企业来说,如何使税务筹划方案更具科学性、规范性和合理性已成为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文章从建筑企业税务筹划概述出发,分析了建筑企业税务筹划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提出了加强建筑施工企业税务筹划的相关策略。

  关键词:建筑企业;税务筹划;财务管理;会计核算

  一、税收筹划内涵

  税务筹划是指在不违法国家现行税法的前提下,在纳税之前,企业为减轻税负,实现企业财务目标而进行的对一系列财务活动的谋划和安排。根据相关学者对税务筹划的划分,税务筹划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将收入从一种形式转换为另一种形式;将收入从一个口袋转入另一个口袋;将收入从一个纳税期间转移到另一个纳税期间。而对于上述三种类型的税务筹划,最终归结于税务筹划基本方法在具体形式下的运用,而在新会计准则下,我国企业税务筹划的基本方法包括:一是税务优惠筹划,即利用国家相关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进行税务筹划操作,这种方法符合法律本意,既有利于纳税人节约成本,同时也对国家有利,具有零风险的特点。二是税务弹性筹划,税务筹划的基本便是利用税率的弹性和征收征管执法中的弹性,具体可在税率、税额幅度、优惠幅度等上进行操作。三是临界点筹划,我国企业普遍利用相关临界点,如税率分级、优惠分等进行税务筹划,如税率跳跃临界点规避筹划。

  建筑企业主要从事土木工程、房屋建筑和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其基本任务是完成合同规定的各类任务,按照合同规定,按时按量的提供建筑物或者相关设施,并获取应有的利润。建筑企业的经营特点主要包括:施工周期长,项目多,工程设计收入与施工收入经常捆绑在一起。实际业务中,建筑企业主要会涉及到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务问题,建筑企业应在综合考虑自身行业特点的基础上,积极进行财务管理活动等方面的税务筹划,以最大限度节税增收,实现企业资金最佳分配原则,全面提高企业整体经济效益。

  二、建筑企业税务筹划的可行性

  首先,当前税务筹划的法制环境良好。完善的税收政策有利于建筑企业税务筹划工作的开展。对建筑安装行业来说,不同地区和不同的施工项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等均有不同的规定,总体来看,建筑安装行业的相关税收环境已日趋完善。一方面完善的税收环境有效遏制了企业的偷税、漏税行为,另一方面随着建筑安装业各种税种的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明确,企业完全可以通过对税率高低的规定来实现经济导向作用,即税收法律的详尽化为建筑企业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行的契机,使得建筑企业的税务筹划变得有章可循,大大降低了企业税务筹划活动执行过程中的阻力。

  其次,建筑企业税务筹划空间大。由于建筑企业经营管理活动具有范围广、投资大、周期长等特点,企业具有很多机会通过对自身行为的调整来避开税收方面的限制,达到国家鼓励的标准。一方面,建筑企业可以利用周期长的特点,分析不同的税务筹划效果,合理分配自身资金,选择最好的税务筹划方案,或是利用自身业务范围涉及广,经营活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等特点,可以利用不同地区的税收差异,做好税务筹划安排,或是利用行业内清晰的政策导向,对自身业务活动做适当调整,以减轻企业税负;另一方面,建筑企业可以利用会计处理方法与税法之间的差异,选择最佳的税务筹划方案,节约企业税收成本。

  三、税务筹划实务

  (一)营业税纳税筹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文件规定,总包方不再是分包方建筑业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总包方和分包方应分别自行于劳务发生地申报缴纳税款,但总包方可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申报纳税。建筑工程实行总分包的,总包方可扣除分包款后以差额为营业额缴纳建筑业营业税。根据这项条例,项目施工可以进行差额纳税,以甲公司为例:甲公司为总包方,承包一项1000万的工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分包合同,将其分项工程300万分包给乙公司,若不按差额纳税,甲公司应缴纳营业税:10000000*3%=300000元,如进行差额纳税,乙公司先缴纳营业税3000000*3%=90000元,然后甲公司可以拿这90000元的完税凭证抵扣自己的营业税,实际申报时缴纳营业税(10000000-3000000)*3%=210000,甲公司实际节约营业税90000元。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由于建筑企业存在经营范围广的特点,在实际操作中,建筑企业普遍存在对于已代征的企业所得税是否纳入计税,以及税企争议和地方税源的争夺等问题,建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和营业税纳税地点的不一致给企业的税收缴纳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外市工程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无法及时掌握纳税人的企业基本信息以及所得税缴纳情况,这便为外地工程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了种种就地代征或预征企业所得税的理由。因此,建筑企业在营业税纳税地点所在地外的地方施工时,应向其主管主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证明》,并请税局出具经营管理所得由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所得税相关证明。或按国税函[20_]156号文件,预征0.2%企业所得税,做好与项目地地方税务局的沟通,避免了重复计算企业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建筑企业具有施工周期长的特点,且受季节影响较大,其职工的工资发放与一般单位不一样,比如有的单位淡季往往只是发放生活补贴而不发放工资,即建筑企业员工的淡季的职工薪酬并未达到法定的税收扣除标准。同时,随着工程的竣工,员工绩效奖金就会被纳入当月工资,总体来看,员工工资在不同的季度里失衡现象比较大。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年终奖金可采用月奖按比例控制发放的方法,此时的节税效果最佳,这是因为一方面将部分奖金每月作为月奖发放可以降低年终奖适用税率,且比全年一次性发放更能降低企业税负,另一方面,部分奖金作为月奖发放可以平衡职工工资,避免奖金多发的季度里增加职工的个人所得税或是在淡季企业员工只能拿生活补贴的窘境,实现企业和员工的双赢。

  总之,科学的税务筹划,对于降低企业的财税风险,提高建筑企业的经济效益、增强企业的竞争实力乃至促进整个建筑安装业的发展都具有积极的作用,因此如何使税务筹划方案更具科学性、规范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已成为现代建筑企业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参考文献:

  1.鲁春义.建筑企业流转税纳税筹划[J].合作经济与科技,20_(9).

  2.岳卉媛.论施工企业税收筹划[J].现代商贸工业,20_(5).

第二篇: 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培训工作的管理,建立分层次、分类别、多渠道、多形式、重实效、充满活力的教育培训体系和科学规范、合理配套、高效运转的教育培训工作运行机制,全面提高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系统干部职工的综合素质和工作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局系统举办的教育培训活动以及总局系统干部职工参加的政治理论培训、任职培训、更新知识和专门业务培训、技能培训、学历教育等各类教育培训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 教育培训工作应当坚持“专业对口、学以致用,工作为主、工学兼顾,个人申请、组织审批”的原则。
    第四条 人事司是教育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干部教育培训政策、制度和编制培训规划、计划;负责审核有关部门和直属单位的教育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负责培训证书管理;负责组织实施有关教育培训项目。
    第五条 机关各部门及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及各单位”)根据各自职责、任务和实际工作需要,负责组织制定本部门、本单位业务范围内的教育培训制度、规划、计划;负责组织实施有关教育培训项目。
    第六条 总局实行教育培训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制定教育培训工作政策、制度、规划、计划,研究教育培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联席会议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教育培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年度考核时,总局将教育培训工作情况纳入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的考核内容。
    第八条 总局对教育培训工作实行计划管理。每年12月底前,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向人事司报送下一年度教育培训计划,由人事司汇总向教育培训工作联席会议汇报。教育培训计划报总局批准后执行。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国家体育总局名义组织举办教育培训活动。
    第九条 总局对各单位教育培训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每年1月底前,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上年度各类教育培训活动的总结材料书面报送人事司。总结内容包括培训目标、对象、时间、内容、方式、评估结论、实际效果及经费使用情况等。
    第十条 各部门和各单位教育培训工作经费来源
    (一)职工教育经费,即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1.5%计提的部分。
    (二)工会会费中按照规定用于职工业余教育的部分。
    (三)总局或各单位设立的教育培训专项经费。
    第十一条 教育培训经费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管理办法。各部门、各单位为完成指令性培训任务举办培训班,应当有正常的经费来源,不得收取费用,不得摊派或转嫁负担;非指令性任务举办培训班,必须坚持自愿参加的原则,确需收费的,应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总局设立教育培训专项经费,重点用于高层次体育人才培养工作。
    第十三条 提任机关处级以上(含处级)干部或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院或人事司认可的其他教育培训机构5年内累计3个月以上的教育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参加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 聘任事业单位中层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院或人事司认可的其他教育培训机构5年内累计3个月以上的教育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聘任前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在聘任后1年内完成教育培训。聘任中层副职领导职务的,应当在聘任后参加教育培训。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天(或相应学时)。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应当接受相应学时的继续教育。确因特殊情况在晋升前未达到要求的,应当在晋升后参加教育培训。
    第十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每年应当组织五分之一左右的在职干部职工参加各类教育培训。
    第十七条 总局实行干部教育培训证书制度。机关公务员和按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使用由人事部统一印制的《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其他人员使用由总局统一印制的《国家体育总局干部教育培训证书》。培训证书由人事司负责发放和审核。
    第十八条 参加经人事司认可的各类教育培训,由主办单位、施教机构、本单位人事部门在干部教育培训证书上予以登记。干部教育培训证书所记录的教育培训情况是干部职工年度考核、任职和晋升职务、职称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总局对教育培训工作成绩突出、效果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并给予必要的经费资助。对于未完成教育培训计划,经考核不合格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教育培训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教练员岗位培训、运动员文化教育、直属体育院校的学历教育等工作依照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 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

  摘要:建筑施工企业具有工期长、工程跨度大、流动性强等特点。笔者剖析了这一行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对如何加强税源控管,完善征管措施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关键词:建筑业;税收征管;建议

  中图分类号:F810.422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9-9166(20_)014(C)-0270-02

  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筑行业逐渐成为地方税收增收的一个亮点。与此同时,建筑施工企业税收征管中的盲点和薄弱环节也随之出现,给税收征管增添了许多难点。作为地方税收的重点管理对象,在税收计划任务与实际税源相互背离的经济欠发达地区,依靠强化征管增加收入的功能显得特别重要。

  一、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建筑业征收营业税,有失税收公平

  1994年的税制改革分别确定了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两税平行征收,互不交叉。增值税主要在工业生产和商业流通环节发挥作用,相当一部分第三产业没有纳入其课征范围,而是划入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对建筑业征收营业税,不仅限制了增值税作用的发挥,而且影响到营业税课征范围的合理性,具体表现在:

  1、建筑业购入的原材料,基本都是从增值税纳税人手中取得的。由于对建筑业课征营业税,这就使得原材料中所含的已征增值税得不到抵扣,而要全额缴纳营业税,破坏了增值税环环相扣的完整性,其内在制约机制被明显削弱。

  2、建筑业中的安装、装饰、修缮劳务与增值税中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经营性质相似,但适用税种不同,税负相差悬殊。以安装业和加工业为例进行对比,若安装企业不将所安装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收取安装费1000元,按建筑安装业适用税率3%计算,则应征营业税为30元;而提供加工劳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若收取加工费1000元(不含税价),以耗用辅助材料200元计算,应征增值税为136(1000×17%-200×17%=136)元,安装企业负担的税收不及加工企业的零头。

  (二)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也加大了企业所得税征收难度

  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有查账征收、核定征收两种方式,每一纳税年度初,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各企业上一年度的账簿设置、会计财务核算和纳税义务履行情况进行综合审核、考评,依此确定各企业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正因为如此,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认定每年成为各建筑施工企业关注的焦点。现行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依据的各项考核指标过于笼统单一,缺乏可比性和操作性,使认定的可信度与公平性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纳税人的质疑,也加大了企业所得税征收难度。

  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成本、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是认定纳税征收方式必须考虑的因素。各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结合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状况和核算目标要求,对各种核算办法进行综合对比后选取有利于本企业的会计核算办法,虽然所选取的会计核算方法正确合法,但这种以自身利益为中心的核算方式,导致了实行查账征收企业的施工成本、管理费用与主营业务收入比率各不相同,会计核算的差异也是产生税负不公的因素。

  (三)建设项目控管难度大,纳税人税法意识不强

  部分建设单位业主,特别是行政事业单位的市镇工程,业主索票意识淡薄,工程结算大都使用财政收据或自印收款收据,不向承建施工企业索要建筑业发票;部分中小企业,特别是实行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企业,采取“单包”或自建房产的,不要票的现象在不少企业存在。另一方面,建筑安装企业大都异地承包施工,税务机关对建设工程项目立项、中标情况不明,工程开工、进度情况难以掌握,新征管法规定的报验登记管理,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外出经营和外地企业在本地发生应税行为进行税收管理的有效手段。在实际征管中,报验登记管理流于形式,本地企业发生外出经营活动,积极主动按规定申请开据《外出税收经营管理活动证明》,工程完结后,回到主管地税务机关便不再履行登记管理;外地企业到本地施工,如果税务机关管理缺位,纳税人也不到应税行为发生地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经营活动结束后,纳税人欠税、偷税很可能再也无法追回了。此外税款申报缴纳也极不规范,一些企业长期只申报不缴纳税款,或者只缴纳税款不进行纳税申报,依法纳税并未体现。

  (四)税务部门缺乏科学有效的征管机制

  建筑业统一发票的领取、开具是实现“以票控税”的重要手段,也是提高征管效率的重要途径。从实际征管效果看,企业根据自身财务核算目标确认收入、开具发票导致应税收入的确认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不符;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企业所得税是否随票征收是征纳的双方争执的焦点,也是税收征管漏洞产生的根源之一。税务机关对建筑业发票的内部管理也存在漏洞,发票的交验与税款的征收相互稽核不到位,缺乏相互的印证,漏征了核定征收企业的企业所得税。

  税务部门将征管质量考核日常化,粗放型的认定征收方式、企业财务核算的随意性选择、报验登记管理的漏洞和纳税申报的不规范都说明目前的日常征管工作中“重收入、轻管理”的思想还很严重,把完成税收任务作为衡量税收征管的唯一标尺,而大量繁杂的基础征管工作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目前,税收征管制度基本健全,但内容笼统、缺乏实际操作性。如何建立科学有效的约束制度是改变我们目前建筑企业征管现状的突破口。

  二、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征管改进建议

  (一)将营业税中的建筑业划入增值税征税范围

  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增值税的覆盖面偏窄,使增值税和营业税之间产生了一系列的矛盾,在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方面表现得尤为突出。此外,增值税与营业税分别由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征收,大大增加了征管成本和纳税人的奉行费用。因此,笔者建议将营业税中的建筑业划入增值税征税范围。考虑到营业税已成为地方税收收入的一项重要来源,为弥补地方政府的这一部分税收收入损失,可以采用提高增值税地方分成比例、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等办法支持地方财政。

  (二)科学的认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加强税源监控

  建立一套实用的规范化评价体系,是进行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的重要途径,也是消除人为因素的重要举措。结合实际情况,笔者建议,应从以下几方面建立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评价体系:(1)分析各企业的应税所得率将其作为评价的核心指标;(2)加强纳税履行义务的考核,着重加强对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报验登记的考核;(3)从企业所得税汇算和稽查的角度,考核企业的收入、成本费用核算情况;(4)结合地域经济的特点及纳税信用评定等级管理办法,制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预警值。将相关考核指标与预警值进行对比,只要任何一项指标低于预警制,则意味着该企业财务核算及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异常,从而彻底改变现有粗放型、主观认定随意性的不足,在科学公平的评定体系面前真正使纳税人感到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履行纳税义务不同,享受的税收待遇则不同。

  (三)辅导宣传税法知识,逐步规范企业财务核算办法

  税务征管部门的征管水平和纳税人财务管理水平高低,是决定税收征管质量的内外因素。税务机关应在提高自身管理水平的同时,积极培养纳税人的税收法律意识,提高其财务核算水平。针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纳税现状,采取辅导培训日常化与个别宣传辅导相结合,典型实例警示教育宣传与专题辅导培训相结合,多渠道、多角度使纳税人了解税收法律、法规及财务会计核算办法。针对建筑施工企业随意选择会计核算办法进行财务核算的现状,税务主管部门应在充分调研取证的基础上,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制定符合区域经济实情的、规范化的财务核算指导办法,逐步实现企业财务核算的统一化和规范化。

  (四)建立科学的税收征管制度

  1、由税务机关统一代开发票。依据对建筑业发票的管理现状分析,结合地域经济特点,实行税务机关统一代开发票是实现建筑施工企业“以票控税”的有效措施。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应税行为,直接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并按规定依法申报缴纳税款,可将建筑施工企业按月申报改为按次申报与按月申报相结合的管理办法,次月初,各税收管理员将上月相关会计科目中应税所得额与企业开票缴纳税款情况进行稽核,及时查漏补缺,发现征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通过税收管理员巡查制度,强化对涉税会计科目的监控。对建筑施工企业,应在重视日常项目监管的基础上,将巡查活动延深到对各企业收入费用及往来会计科目的监控。因为目前部分建筑施工企业采取向建设方预借工程款,作为借款事项进行财务处理;有的企业将取得的工程款记入各类往来性会计科目,不进行收入核算,同时加大“工程施工”科目的发生额,使收入与费用的接转不匹配,人为性调节会计利润。对以上情况应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短期借款”及“工程施工”科目的监控,对以上会计核算科目实行动态监控,严防企业推迟缴纳或偷漏各种税款。

  3、建立电子征管综合档案。“世界上增长最快的商业中心并非位于某一特定地域,而是存在于逐渐为人所知的电子空间中”税收征管也应与时俱进,建立企业综合电子档案,将各企业的基本概况、日常纳税情况及各税收管理员巡查活动,逐月记入电子档案,作为对企业纳税情况的综合评价和对税收征管日常考核的标准,同时建立建筑业发票开具与纳税情况电子稽核档案,对税务机关开具的建筑业发票按票号、工程项目、开具日期及金额逐月逐企业登记,并记录完税证明及金额,次月由票证管理人员逐票进行复核稽查,确定票证是否相符,票款是否相等,使发票管理更加规范,也使税收征管工作由对企业外部检查转变为税务部门内部自我检查。

  作者单位:陕西科技大学

  作者简介:梁鑫(1972―),男,陕西省永寿县人,陕西科技大学,工程师。

  参考文献:

  [1]张守文.税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_年.

  [2]刘剑文.财税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20_年.

  [3]明方贵,徐纪律.财政与税收通论.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_年.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_].

第四篇: 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

  一、目前建筑安装行业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最近对建筑安装行业进行了抽样调查,通过调查发现该行业大致可以分为三种规模:第一有施工资质并具备一定施工规模的企业;

  第二有资质但没有能力施工的企业,第三没有建筑资质但从事施工工程的企业。这第三种情况就是需要挂靠有建筑资质的企业进行施工并结算,所以在实际运作中建筑安装行业就有一部分企业如第二种情况是给别人走户,自己从中提手续费,造成成本核算发票不全不完整等情况发生不能真实的计算企业所得税。同时如果小的工程项目,对方不要发票,企业自己又不申报,税务机关很难掌握其收支情况。规模大的建筑施工企业如果按工程进度确定收入、成本、利润,工程价款已收到的还可以,对于工程价款未收到,实际工程进度已完成,依据会计制度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很难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所得税法未发现有明确的规定。而且这个行业自主纳税意识较差。地税有发票控制商能好些,国税的这个行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难度很大。

  二、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几点建议

  目前税务部门日常税收征管普遍采取的主要措施是:第一验点并对施工项目进行查验,进行税种鉴定和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第二对企业进行政策宣传督促企业自行申报,自行交税。第三通过纳税评估对企业进行亏损认定以及税源监控。针对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特点和财务核算的特殊性,多样性,为了加强对建筑安装行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提出以下几点个人建议:

  1、单独制定建筑安装汗液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应尽快单独制定建筑安装行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类似房地产行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文件,对如何根据工程进度确定收入、成本、利润的方法和时间等问题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对挂靠走户情况如何处理等。

  2、采取源泉控制

  对这一行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一方面可以采取由地税代开发票时依据法定的核定利润率代征;

  另一方面可以由支付工程结算款的单位在支付工程价款是依据法定的核定利润率进行代扣。当然这个法定的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经过测算而确定。

  3、纳税地应向施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跨省市施工的企业一律采取向施工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方法,以利于管理,并能合理有效及时的对工程进度进行监督,防止税款流失。

  三、案例分析:

  (一)基本情况:

  县建筑公司20_年在外地承包一个200多万元建筑工程项目,到20_年底工程基本完工,工程尚未进行清算,工程款已支付365980元,其营业税已在当地由总包方—市政某公司扣缴在当地缴纳,但该企业对此项目没有告知税收管理员,会计也未对此项目收入做帐务处理,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也未能体现该收入,20_年、20_年企业所得税为零申报,直到某公司因涉税问题被查帐时,才发现该建筑公司偷逃税款问题。找到该单位法人,进行纳税约谈,其法人开始对此事坚决否定,在税务人员略做提示后并出示有关代扣凭据后,该法人又称想起此项目,但表示该项目是下属一挂靠工程队以该公司名义承揽此工程,其实际经营情况自己对此不知情,偷欠税款情况与公司无关。

  (二)案例简要分析: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但本案中该建筑公司下属工程队是以该公司名义承揽工程签订合同,公司法人签字盖单位公章,工程队且不是独立核算,因此承建此项目属于公司行为,对此项目涉税问题公司应负全责。该建筑公司对此项目建筑营业收入没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行为是错误的,其经营所得,应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企业所得税,该公司的行为属于偷逃税款的行为。此种现象的主要违法点在于纳税人对企业所得税政策掌握不清,纳税意识不强,企业会计核算混乱,造成申报时少报收入,偷逃税款。在实际操作中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企业讲解宣传税收政策,及时做好漏缴税款及滞纳金入库工作。

  (三)案例模型

  1、违法现象:建筑企业外出经营其经营所得没有列为企业收入年终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逃避纳税义务,偷漏企业所得税。

  2、执法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227号)文件明确规定: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以下简称所在地)到本县(区)以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上管理证明,其经营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否则,其经营所得由企业项目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所得税。

  建筑安装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税收的有关规定设置账簿,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未按规定设置帐簿或虽设置账簿,但帐目混乱、资料残缺不全,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建筑安装企业,税务机关可依照有关规定,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_]38号)文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规定第二条: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3)《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弄刑事责任。

  (四)案例处理:

  (1)、依据《商丘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对该建筑企业20_年、20_年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10%.

  (2)、补缴20_年企业所得税:年建筑收入125980元

  125980×10%×18%=2267.64元

  (3)、补缴20_年企业所得税:年建筑收入24万元

  240000×10%×18%=4320元

  (4)、征收税款滞纳金。

  20_年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天数(从20_.03.01—20_.08.31)合计550天,应缴纳滞纳金:

  2267.64×0.05%×550=623.60元

  20_年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天数(20_.04.16—20_.08.31)合计184天,应缴纳滞纳金:

  4320×0.05%×184=397.44元

  (5)、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认定该企业行为为偷税行为,处不缴税款50%罚款。

  (2267.644320)×50%=3293.82元。

  (6)、依据《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

  (五)(1)以后工作的借鉴:税务人员要加强检查对建筑企业检查力度,特别是对在外区有施工项目的建筑企业做好台帐记录,对不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偷税漏税的企业要严格进行税务检查,加大处罚力度,采取相应的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对触犯刑法达到移送标准的,坚决移送到司法机关处理,维护税法的严肃性。

  (2)工作中注意履行法定程序。在调查结束后进行处罚进,应依《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根据《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公民处以20_元以上和法人及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应履行听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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