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小结
篇一:《办案小结》
办案小结
赵晓诉李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办理终结,现将本案办理经过及结果总结如下:
一、案情简介
原告赵晓诉被告李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被告支付欠款181200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二、办理过程
20_年6月22日赵晓找到本所进行法律咨询,并于本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本所指派裴宗峰律师、梁亚实习律师承办本案件并进行相关调查取证。
20_年7月8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与10月22日公开审理了本案。
三、办案结果
金水区人民法院做出(20_)金民二初字第41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赵晓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24元,由被告承担。
代理人:裴宗峰律师 梁亚实习律师
办 案 小 结
承办律师 (签名)
结案日期 年 月 日
办案小结
一、简述案情和办案经过:
犯罪嫌疑人家属李某委托我所经本所指派马二仲律师和我作为xxx涉嫌XX罪一案的辩护人,作为辩护人,我们会见了嫌疑人(被告人),了解到侦查机关办案程序存在问题,向公、检、法三个机关提出了辩护意见,申请了非法证据排除等,在案件办理中坚持辩护人的独立地位,在被告人认罪时仍然作无罪辩护。
二、案件处理结果:
法院未支持了辩护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涉嫌XX罪,有期徒刑四年,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合并后四年零六个月,辩护人表示上诉,不服从判决。
三、律师的办案体会:
律师是一个神圣的职业,为维护公平正义要以“私权利”对抗强大的“公权力”。有时还要受社会人士甚至是亲人的谩骂。在该案件的办理中,嫌疑人家属想尽早了解案情,一直来律师事务所要求看案件具体情况,作为我们只能给他们说规定、讲道理,拒绝她们阅卷。办案单位一直施压不让律师提起非法证据排除,不做无罪辩护。被害人不知是怎么知道我们是辩护人的,更是多方威胁律师。最可气的是家人们也不理解我们为什么要给XX犯作无罪辩护。总之,律师所背负的是恶名,在刑事辩护中,我个人认为律师其实是被告人(嫌疑人)的最后救命稻草,象征着我国法治社会的文明,想到这些我感觉受多少委屈都是值得的,不由燃起了为刑辩事业奋斗终身的理想。
河南安泰律师事务所:赵鹏程
xxxx年xx月xx日
XXXXX律师事务所办案小结{办案小结}.
一、简述案情和办案经过:
XX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我所律师XXX代理本案。XXXX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业务人员XXX与原告XX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经理电话沟通LNG运输业务,商谈好具体合作条款后,于20_年5月3日双方开始业务合作,XX公司为XX公司承运LNG,运费共计XXXX元人民币。XX公司完成运输任务后向对方索要运费,XX公司紧紧支付XX元,欠XXX元未给付。
二、案件处理结果:
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五日内支付原告XXXXX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运输费用XXXX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因追讨运输费用支出的差旅费3000元。案件受理费用原告承担670元,被告承担8000元。
三、律师的办案体会:
对当事人的情况要充分了解,好好进行准备工作,充分运用证据和法律,找出强有力的依据,也能够分析对方的证据等情况,找出对方的漏洞,保证占据优势证据地位,帮助当事人争取权益。
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X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六日
办案小结
原告***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判决结案,现将本案办理经过及结果总结如下:
一、案情简介
被告***因建设需要,被告向原告租赁货物(提单为准),后被告未按期支付租赁费,同时导致部分租赁物丢失、损坏(合同明确约定了租赁费和货物丢失导致的赔偿费用)。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租赁合同,返还部分器材,支付租赁费及材料费,违约金(、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
二、办案经过{办案小结}.
20_年1月 日,原告***律师事务所咨询法律服务,并与本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本所***律师承办本案,并进行相关调查取证。
20_年3月 *日,原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20_年*月*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因案情复杂,裁定转入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
20_年 *月*日,***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调解不成,等候判决。
三、办案结果
本案已与***日。判决结案,一、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合同。
二、判决被告***偿还原告***经济损失 ***元。三、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租赁费及违约金合计***元。四、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材料款***,案件受理费***元,被告***负担***元。
代理人:
工作单位:
办案小结
一、简述案情和办案经过:{办案小结}.
犯罪嫌疑人家属XXX委托我所律师陈凯代理本案。本案尚未结案之前,相关媒体已经对于这次事故做了比较详尽的报告,引起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客观上会增加法官审案的压力,对被告人李立爽来讲,在同样的情况下,可能会导致最终的刑期不能适当减轻。
二、案件处理结果:
法院支持了辩护人关于被告人XXX构成犯罪但依法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辩护人表示不上诉,服从判决。
三、律师的办案体会:
对当事人的情况要充分了解,好好进行准备工作,充分运用证据和法律,找出强有力的依据,也能够分析对方的证据等情况,找出对方的漏洞,保证占据优势证据地位,帮助当事人争取权益。
陈凯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一 日
xxx等诉xxx房地产产权产籍监理处等行政撤销之诉
办案小结
案由:行政撤销之诉。
一、案情简介{办案小结}.
xxxx等六人因不服 xxx、xxx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第三人xxx商贸有限公司发放的X188355号、X188350号、X188361号、X188357号、X188364号以及X188354号房产证,向xxxx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向第三人发放的以上房产证。
二、办案思路
本案主要涉及房产权属争议问题,作为第三人的代理人,我们经过分析及查阅相关材料,及时向委托人了解询问相关事实,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委托人的房产证取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享有涉案房屋的所有权。
三、办案经过及结果
20_年 月 日,x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xx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x律师带领我一起代理本案第三人xxx商贸有限公司参与本次诉讼。法院将开庭日期定为20_年 月 日上午8时30分,我二人于当日8时到达法院,后得知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本案无法继续进行下去,开庭随即取消。
20_年11月8日,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于20_年11月9日作出裁定,准许原告撤诉。
四、心得体会
通过参与本次诉讼,我深切了解到:律师处理案件应当认真负责,对于案件的相关情况要做到心中有数,容不得一丝马虎大意。其次,在起诉之时,对案件双方的主体地位必须分析清楚,定位明确,此案就出在原告所诉被告的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我应当以此为戒,在以后办案过程中,时时自省,力求达到不犯这种细小而又影响全局的错误。另外,在办案过程中,应时刻保持认真态度,对案件的每一个细节都不能轻忽,要以谨慎的工作态度对待每一个案件。
指导律师意见:
该同志在本案办理过程中,能够认真遵守法律规定,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能力和不足,积极向其他律师了解相关知识,勤奋好学。并且认真查阅全部相关案件材料,分析案情,在灵活运用专业知识的情况下,对案件能够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看法,思想活跃。在大量查询相关法律法规的积累下,结合具体案件信息,对案件整体可以形成自己的思路,分析理解能力值得肯定。认真完成指导律师布置的任务,谦虚谨慎,办事认真,善于学习,勇于承认错误,积极主动寻找自己的缺点和不足,并及时针对性的改正和完善。在与司法机关及当事人的接触时,态度端正,体现了一名合格的律师所应具有的基本的素质。
指导律师签字:{办案小结}.
20_ 年11 月1 日
办案小结
本案争议焦点是委托人是否加班,在审查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后,本律师告知委托人本案存在的诉讼风险:1、加班事实证据不充分,法官对加班证据的理解成为重大诉讼风险;2、仲裁裁决支持了委托人补办养老保险的诉求,实际上委托人本人已办理社会保险,因此可以确定,本案判决将会改判,委托人补办养老保险权益得不到维护;3、本案诉请较高,从诉讼实践看,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寄希望法院支持委托人全部诉请不现实。基于以上诉讼风险,结合以下因素:1、法院提出三万九调解意见;2、委托人本人支出养老保险费9600余元;3、劳动合同解除时,被告同意给付三万元补偿,本律师建议提出五万元的调解意见。调解过程中,委托人未听取律师意见,提出五万五,并撇开律师自行与法院和被告方协商确定了四万五的意见,后委托人反悔又要求再调解,最终以四万三结案。
从本案办理过程分析,在当事人不愿听取律师意见的时候,律师应当及时提出自己的建议,告知风险,最终意见由当事人确定,不可代为决定。
射洪县司法局关于对中心 法 律 服 务 所代理 陈远程诉赵磊等人为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
纷办案评查报告
一 案情简介
20_年10月27日晚上,梁德茂驾驶川0902318农用
车为何吉桂运送木材,并载乘何吉桂、何绍兴二人从射洪县东岳乡至本县广兴镇锯木场,当日0时30分行至省道205线391Km+200m处路段时,被赵磊驾驶的,且属于刘林林所有的川B09272重型普通货车(超载水泥并载乘李彦溥)自射洪驶向三台县时从尾部相撞,致何绍兴、赵磊、何吉桂、李彦溥受伤,两车及事发地广告牌受损。20_年5月20日,射洪县公安交警大队作出了:“当事人赵磊承担该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梁德茂承担该事故次要责任。当事人何绍兴、何吉桂、射洪县方大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不承担该事故责任。”的认定。据悉,川B09272车和川0902318农用车已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据了解,川B09272重型普通货车的车主是刘林林,第一被告受雇于第三被告,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时致人财产损失,应当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20_.10.27”交通事故的发生,已给原告的财产造成了实际的、直接的损失,依法应由被告向原告赔偿。经中心法律服务所邓维先的协调并做了大
量工作,本案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结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 射洪县司法局基层法律服务案件质量评查意见
(一)中心法律服务所所长邓维先代理陈远程诉赵磊等人为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事实查证清楚,叙述较为准确、清楚;证据与要证明的事实有联系;证据达到要证明的事实的目的;证据之间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据的收集符合法律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条、款、项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适当;法律程序合法、正当;法律文书规范、各种资料较为齐全和完备;按规定及时装订、组卷;办案中没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现象;办案中被当事人投诉没有法违纪问题。但法律文书、各种资料应进一步收集齐全和完备,代理词还应详尽。综合评价为优,得分98分。
(二)整改措施及建议:
充分认识到案件质量是法律服务队伍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增强了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观念,从工作环节上重视案件质量健全和完善规章制度,完善自我约束机制,强化监督责任,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1)认真领会并落实上级有关部门关于案件卷宗和证据管理工作专项检查活动的相关精神。
(2)进一步严格和规范案件卷宗归档制度,完善对案
件卷宗的科学分类,按照法律顾问、诉讼代理、非诉讼代理、见证等服务项目,及时分类进行归档。{办案小结}.
(3)案件卷宗档案要有专人负责保管,交接、查阅要有记录。
20_年9月27日
办案小结
吴霞原系重庆万友百盛广场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_年7月20日被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取保候审,20_年9月18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20_年11月7日被依法逮捕。綦江县人民检察院以綦检刑诉(20_)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霞犯挪用资金罪,于20_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开庭审理中,重庆红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兴辉、满利红辩护称:吴霞挪用资金数额较小,且在案发前及时归还,认罪态度好,也不致再危害社会,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判处缓刑,法院予以采纳,重庆市綦江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霞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朱红刚
重庆市綦江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_)綦刑初字第127号
公诉机关綦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霞,女,1956年2月10日出生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族,大学文化,原系重庆万友百盛广场有限公司总会计师,1999年6月辞职,住重庆市沙坪坝区中心湾28号3-2。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_年7月20日被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取保候审。20_年9月18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20_年11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綦江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兴辉、满利红,系重庆红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綦江县人民检察院以綦检刑诉(20_)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霞犯挪
用资金罪,于20_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綦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明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霞及其辩护人王兴辉、满利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綦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998年11月11日,被告人吴霞将重庆万友百盛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盛公司)的资金600万元,在重庆工商银行大坪分理处办理了自带汇票,与刘小彪(另案处理)到綦江同陈兆全(已判刑)见面后,将600万元汇票交与陈兆全在建行綦江支行解汇后,按照双方约定,将600万元资金在“綦江农行定期存款一年”,年利息14。4%。当天下午,陈兆全在建行綦江支行营业厅将应付给重庆万友百盛广场有限公司的高息60万元交给被告人吴霞。被告人吴霞私自将该现金60万元以自己的户主名字存入建行綦江支行。1999年2月7日至4月30日分六次将该款取出。1999年5月被告人吴霞在公司领导的追问下,于5月4日、5月24日两次分别将28.89万元交与其丈夫李世斌带到綦江交给陈兆全,并叫陈兆全以綦江民安石化有限公司的帐户汇到重庆万友百盛广场有限公司。为证明以上指控事实,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吴霞挪用资金60万元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挪用资金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吴霞对指控事实供认不讳,但辩解无记名卡是建行送给公司的,自己只是保管而已,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吴霞在收到60万元后,因考虑到带60万元现金不安全,故将该款存入单位所有的无记名卡上,主观上没有挪用60万元高息的故意,且自己未使用,一直将卡存放于百盛公司保险柜中。1999年2月7日取出现金5万元,除支付给赵世禄2.5万元中介费外卜又将另2.5万元借给赵。1999年5月,吴从卡上取出全部现金后将57.78万元分两次通过綦江民安石化有限公司帐户汇到百盛公司,因此只能认定被告人吴霞挪用了借给赵世禄的2.5万元。被告人挪用资金数额较小,且在案发前及时归还,认罪态度好,也不致再危害社会,请求对其从
轻、减轻处罚,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百盛公司系中外合资企业。1998年11月11日,被告人吴霞为给本公司牟取高额利息,通过中间人介绍,将百盛公司的资金600万元办成自带汇票,与刘小彪一起到綦江交与陈兆全。双方约定,将600万元在“綦江农行定期存款一年,年利息14.4%”。当天下午,陈兆全在建行綦江支行营业厅将应付给百盛公司的高息60万元提前交给被告人吴霞。被告人吴霞即将60万元现金存入自己保管并使用的建行无记名卡上。回公司后吴霞即将600万元一年期的存款凭证做会计帐,而隐瞒了已收取60万元高息的事实。1999年2月7日被告人吴霞从卡上取出现金5万元。后来公司在进行财务审计时,被告人吴霞及其丈夫于同年4月21日至30日分五次将该余款全部取出,并于同年5月4日、24日分两次将共计57.78万元的取款由李世斌带到綦江交给陈兆全,并由陈通过綦江民安石化有限公司的帐户汇到百盛公司。20_年8月,被告人吴霞又退还赃款2.5万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的,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陈兆全证实,1998年11月11日,通过中间人刘小彪介绍认识了吴霞,她带了600万元的汇票到綦江,我当时伪造了将款存在綦江农行的手续。当天,我付给刘高息70余万元,后由刘小彪付给吴霞的。
2、证人杨杰证实1999年到綦江追款的经过。
3、证人林荆霞证实吴霞办理自带汇票前盖公章的经过。
4、证人蒋华秀证实,1999年4月,到重庆百盛进行财务审计,当时在财务帐上有600万元存款在綦江农行,并在张政堂那里有“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和“支付本息证明”。1999年6月吴霞辞职后,单位分两次共收到57.78万元的利息。
5、证人赵世禄证实,1998年11月11日,开车陪同桌霞到綦江,下午5点多钟吴霞存了大量现金到綦江建行(未证呐收到吴霞于1999年2月给付的5万元)。
6、证人李世俊证实,1999年5月,陪同李世斌到綦江办理了29万元的汇款手续。
7、证人李世斌证实,1999年5月,吴霞交给我一笔钱,叫我带到綦江交给姓陈的,由对方到农行办理的汇款。
8、证人刘忠证实,1999年5月4日和24日,陈兆全找到我,通过我公司,即綦江民安石化有限公司的帐户,分别转款28.89万元给重庆万友百盛公司。
9、证人张政堂证实,吴霞将600万元资金带到綦江后,交给我一张存款证实书。
10、证人陈利生证实,吴霞带汇票到綦江时,自己在外休假,不清楚具体事宜。
11、证人王晓风证实,在日常工作中未听到吴霞口头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