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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离婚陈述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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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7-07 19:13:28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离婚案件开庭时,陈述词没有一个规定的格式,也没有范文一说,主要是实事求是,根据具体个人情况如实陈述即可,精选范文网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的原告离婚陈述词,供大家参考选择。

  原告离婚陈述词

  需要在陈述词中写明感情破裂的证据以及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离婚案件开庭时,陈述词没有一个规定的格式,也没有范文一说,主要是实事求是,根据具体个人情况如实陈述即可,最后陈述可以围绕具体的如家庭经济情况、有无法定的离婚事由比如家暴、虐待、遗弃等行为。

  一、离婚官司原告陈述词如何书写?

  离婚案件开庭时,陈述词没有一个规定的格式,也没有范文一说,主要是实事求是,根据具体个人情况如实陈述即可,但是要注意以下事项:

  1、证明感情确已破裂,向法院提交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在陈述或答辩时,抓住根本要点,比如分局事实,或者夫妻双方在婚姻生活中不可调和的矛盾等,有针对性条理清晰答辩,给法官留下确实不适宜再成为夫妻的主观印象。

  2、由于离婚案件的特殊性,双方的地位基本平等,对方陈述时要认真听,冷静并控制好情绪实,对方陈述的与事实不符的部分,记得要有理有据的反驳。

  最后陈述可以围绕具体的如家庭经济情况、有无法定的离婚事由比如家暴、虐待、遗弃等行为,陈述词不在于文字,关键在于给法官留下的态度与具有证明力的证据。

  二、相关法律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与他人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吸毒、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一方有家庭暴力行为的。

  15.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如果男女双方到达了法定年龄后,是可以根据双方的情况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如果在婚后出现了任何意外情况后,也是可以办理离婚手续的,在离婚时双方的各项权益也都会受到婚姻法的保护,其中就规定了,在离婚时要将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必要时可以通过律师协助自己。

  原告离婚陈述词

  离婚案件开庭时,陈述词没有一个规定的格式,也没有范文一说,主要是实事求是,根据具体个人情况如实陈述即可,但是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证明感情确已破裂,向法院提交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在陈述或答辩时,抓住根本要点,比如分局事实,或者夫妻双方在婚姻生活中不可调和的矛盾等,有针对性条理清晰答辩,给法官留下确实不适宜再成为夫妻的主观印象。

  二、由于离婚案件的特殊性,双方的地位基本平等,对方陈述时要认真听,冷静并控制好情绪实,对方陈述的与事实不符的部分,记得要有理有据的反驳。

  最后陈述可以围绕具体的如家庭经济情况、有无法定的离婚事由比如家暴、虐待、遗弃等行为,陈述词不在于文字,关键在于给法官留下的态度与具有证明力的证据。

  主要围绕法定离婚事由开展陈述:

  法条参考: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原告离婚陈述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是本案离婚的原告,姓名:郝正睿,汉族,生于1992年2月6日,系青海省化隆县巴燕镇人,城镇居民户。原来为西宁市卫校学生,20_年2月,去天峻二姨家,不知不觉与被告马力林认识,在相处不到两个月时间,当时16岁的我,年幼无知,未达到法定年龄,经被告和家人的胁迫丛勇下,于同年6月12日便以伊斯兰教教规和习俗草率完婚(被告家无讨彩礼费)。从此,改变了我一生的命运,16岁的我逐渐出现呕吐等反应,他们家人说是有了身孕,我当时是有惊无喜,在公婆的被迫下,不得不做家务活。于20_年1月16日,在无被告陪同(实际上他以修车为由,潇洒去西宁游逛),在乌兰县医院早产大儿子马俊杰,婴儿期内,他家人不让我给孩子喂奶(生怕“口坏”了),找种种借口将母子俩隔开,强行抱走儿子,被告父母像个奶妈一样伺候,百般呵护,不让我接近孩子一步,实际上剥夺了当妈妈的权利!一年半载一晃就过去了,我也就习以为常了,在煎熬中我拼命地存活着,尽管时常泪流满面,可我还是一次次吞咽下去,自己认命,恨我自作自受。被告经常外出跑车拼命挣钱,从不过问我的苦衷,尤其是被告在天峻县邮政所打工期间,几乎夜不归宿,与前任相好偷偷约会,尽享天伦之乐,瞒天过海,欺骗感情。他也从不给我买一件合身的衣服和鞋帽,把监视我的大权交给父母,时时处处提防,他家人嫌弃我不会做家务活,无教养,不孝顺老人,于是对我进行马家家规教训,出门时穿戴还算凑合,为的是顾及马家脸面,可回家后,立马把穿戴全部摘下锁进柜子,让我成为实足的伊斯兰教徒,相夫教子,伺候公婆和其他人。对被告百般宠爱,抽烟喝酒从不过问,还加以袒护、纵容。原本根本没有感情基础,缺乏了解,婚姻包办,感情逐渐破裂,无法愈合。

  家庭的阴影笼罩着我,曾经几次我有了轻生的念头,可我后悔到死也见不上我远在化隆的亲生父母一面,于是,我便坚强存活下去,主动为公婆承担家务活,负责任的经营淋浴房,将每天的收入如实上交公婆。当被告偶尔回家一次,我尽到做媳妇的义务,细心体贴,也渴望得到他的谅解。之后,于20_年7月21日,又在家里生下浑身青斑的小儿子(验身我证),公婆另眼相待,从不给一分营养费,小儿子身体孱弱瘦小,经常感冒、发高烧、皮肤过敏等症状,也不给一分看医生的钱。我为了孩子,省吃俭用看病、买药,母子相依为命,孩子成为我的唯一寄托,我有了对生活的坚定信心。

  时间过得真快,转眼又到了20_年,我已满21岁,开始步入成年人,于同年3月1日,再被告和公婆的要挟和强迫之下,百般无奈的我,便和被告到天峻县婚姻登记机关补办了结婚证,算是“合法夫妻”,我也名正言顺了。但被告家人处处防备,严加管束,不让我外出,还百依百顺被告,致使被告出门挣不上钱或心情郁闷,拿我出气,甚至数次毒打,遍体鳞伤,忍气吞声。

  20_年8月,我父亲重病在西宁住院,苦苦求饶公婆和被告去西宁守候父亲大人,尽份女儿的孝心,结果未得准许。我曾几次偷偷去看父亲一眼,可让被告家人事先设下眼线,将我强行驱赶回去,在恶公婆的教唆下,被告闻讯赶来,拳打脚踢,直击眼部,造成我脸部大面积受损,眼眶变青,眼睛肿痛,视力下降(被殴打前后的照片为证)。我实在忍无可忍,数次偷偷流泪,还为父亲的病情是否好转担忧,为心地善良的父亲思念不已。同年9月13日,我给小儿子看病为由,终于逃出了“虎穴”,抱着儿子回到了久别5年的化隆老家,与亲生父母过上了安安稳稳的日子,但好景不长,预料不到的事情发生了:20_年6月3日,母子俩去西宁,受到被告和兄长的暗中跟踪,我踏进了他俩设下的圈套,被告哥哥哄骗给孩子买东西为由,就在一念之差,兄长抱走了我的儿子,至今孩子无影无踪,事至如今,兄弟俩对此事矢口否认,互相扯皮,不断忽悠我。这种下三滥的手段使用在一个女人身上,真是可怜极了。所以我已心灰意冷,家庭破裂已成定局。

  分居快两年来,被告对我母子俩不管不问,没给过生活费和抚养费,更没有尽到任何责任,彼此说是毫无瓜葛。如今的我,意气消沉,满脸皱纹,已被患上多种妇科病,真后悔当初走的这一步路。但我现在茅塞顿开,早婚最终成为家庭的悲剧,民族不同,习俗和饮食等的差别对一个女人婚姻大事打来的诸多麻烦和酿成家庭的不幸,事实证明,无感情基础的包办婚姻,不可能带来幸福美满的家庭生活。两年的分居生活,使我懂得,感情早已淡化,再也无法愈合,已到彻底破裂的境地,因而,只有运用法律武器,通过正当的民事诉讼途径才能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鉴于以上陈述过程,我和被告已成非离不可,其离婚的原因有如下几点:

  第一 婚姻完全属于包办,婚前缺乏彼此的了解和沟通,没有可靠的感情基础,难以维系婚后的家庭。

  第二 被告和家人对我外地人欺骗,以伊斯兰教交规仓促晚婚,实属闪婚。

  第三 被告方当初以我年小,先生孩子再领取结婚证,到今我才明白,这种先斩后奏的卑鄙手段,不符合结婚的法定程序,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 婚后发现民族不同,对各自信仰、习俗和饮食等带来多多不便,共同生活难度特大。

  第五 婚后打架吵嘴虽已成司空见惯,但感情趋于恶化,极大地挫伤双方的身心和自尊心。

  第六 被告家的联合家庭错综复杂,不适应新形势下的婚姻家庭,我再也受不了此家庭成员的摆布、监管、虐待和百般刁难,尽早解脱他家奴隶式的生活。

  第七 我与被告分居快两年,夫妻感情早已灰飞烟灭,确无和好的可能。

  第八 被告经常外出打工,感情交流和机会几乎很少,至此,夫妻生活名存实亡。

  第九 因两地相距较远,我的父母都已过知命之年,作为独生子女,我乐意回到他俩身旁,孝顺伺候,让两老在女儿的陪伴下度过快乐的晚年生活。

  婚后儿子抚养权的请求和事由:

  第一 长子马俊杰出生后由被告父母抚养,且户口所在地在天峻县,现已成为其长孙上幼儿园接送的监护人,假如被告方争取抚养教育,我无争议,同意被告方家人的要求。

  第二 次子出生后与我相依为命,难以割舍,一直有我抚养,其户口所在地为化隆县,姓氏随母亲(户口本为证)。20_年9月到20_年5月,期间我父母操心,现为化隆县幼儿园在校生,成为外孙的第二监护人(有出具的证明)。

  第三 次子从出生到20_年5月,有我母亲抚养教育快四年了,依照《婚姻法》之规定,哺乳期内的子女,已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母子连心,不可分割”。

  第四 次子郝颢自从由被告和兄长抱走至今,我没有见过一面,孩子生死未卜,已经转移到一个秘密地方,被恶公婆软禁,当人质,寸步不离的看管,百般虐待,过着不及留守孩儿的非人生活(被抱走前后照片对比作证)。假如孩子有个三长两短,我要将被告和家人(参与绑架我孩子者),绳之以法,绝不留情;假如被告方合伙抱走孩子,现在提出要回孩子作为筹码,厚颜无耻,更无充足理由,已超越了道德的底线,更视《婚姻法》为儿戏,与法律相抵触。

  第五 作为次子随母生活有着优越的社会环境、接受教育的学校环境和良好的家庭抚养教育环境,再说,外孙和外公婆相处快两年,有着深厚地感情,我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照顾外孙,而被告方父母几乎不识字,被告常年外出跑车,无暇顾及孩子,孩子将会成为留守儿童,不能对孩子一生的健康发展,我不忍心呀!

  第七 俗话说得好:“人误庄稼是一年,人误孩子是一生”。为了给孩子带来无限光明和渴望,作为母亲的我,毫无怨言担当起这份义不容辞的责任,为孩子一生的幸福成长心甘情愿的牺牲一切,

  第六 双方各抚养一个,这是最大的公平,无抚养费可争议,同时,也使离婚程序大为减少,有力地提高了办此次离婚案的工作效率和实效性。

  第七 次子被被告方抱走至今杳无音讯,他家属于陈旧的联合大家庭,家庭背景繁杂,个个性情乖戾,被告经常装疯卖傻,成为家庭的傀儡,还有着抽烟和酗酒的嗜好,儿子生活在这样的家庭中,令人担忧!

  向被告方请求经济帮助款的理由:

  我向被告方要5万元的经济帮助款是根据他家的经济来源而定的,也考虑到被告方是一个联合家庭,夫妻共同财产无定格。我自从被他家哄骗、强迫完婚后,已给为他家生了两个儿子,从一个16岁的花季少女变成如今的少妇,为他家付出了我的一切,已补办领取的结婚证就是一个铁证,理应得到这5万。离婚后日子怎么过?我苦苦思考这个问题。为了这个所谓的家,我一没工作,二没前途,失去了我人生美好时光,我的人生轨迹完全定型。今后之路还很漫长,为了谋生不给父母增加额外的负担,我选择用这5万元自食其力,创出自谋生路的行业,这不为过吧!

  谢谢您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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