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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全面推进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法范文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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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7-01 10:01:57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法院是一个在世界各地广泛设立的国家机关。主要通过司法活动惩治犯罪分子,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维护公平正义。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全面推进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法的文章3篇 ,欢迎品鉴!

第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全面推进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内外高技术产业迅猛发展的形势,从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需要出发,为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已经在高技术领域有重点、有步骤地建设了一批省级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为加强和规范工程中心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工程中心建设项目是指以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研究开发、系统集成与技术扩散为任务组建的新型研究开发工程化企业实体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组建工程中心的指导思想是:以“科技成果产业化、运行机制企业化、发展方向市场化”为核心,通过机制创新与技术创新相结合、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建设高水平的创新与产业化基地,形成高水平的创新与产业化团队,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可直接投入生产的成套技术和工艺,缩短技术转移和推广应用的周期,加快推进我省高新技术的产业化和传统产业的高技术化。

  1第四条组建工程中心的基本原则:以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充分发挥现有研究开发能力,以重大科研成果的进一步研究开发和产业化为任务,以市场为导向,以优势科研机构、强势企业为主体,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组建公司制企业化独立法人形式的工程中心。

  第五条工程中心建设项目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市场需求,结合我省相关产业特别是优势产业的特点,通过自主开发、与相关科研机构的合作开发、国内外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等方式,将取得的具有重要及长远市场价值的科技成果,进行完整的工程化和集成化研究,基本完成产业化之前的全部研发和试验过程,为规模生产提供成套成熟的先进工艺、技术和装备,成为产业发展和竞争力提高的有力支撑。工程中心要不断地推出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系列高新技术成果,推动省际和国际间的技术合作与交流,为产业培养高水平的工程技术与管理人才,为行业和相关领域的发展提供科技信息和技术服务。

  第二章建设条件

  第六条工程中心总体上要通过优势组合,形成技术持续创新的能力和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产业化研究能力。运行机制要实现企业化,发展方向要实现市场化和国际化。工程中心应具备如下特点:

  1、工程中心要在本领域中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省内明

  2显优势的技术创新及研究开发能力,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科研设施、成果积累及科技人才队伍。

  2、工程中心要在本领域中能以市场为导向,位于技术前沿,进行重大科研成果的工程化、产业化研究开发。要在本领域中具有国内一流的技术集成能力,以及相应的成果产业化推广应用的能力。

  3、工程中心要在本领域中具有将重大科技成果向规模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确保科研成果通过工程化和产业化研究开发向规模生产的转移,促进其完成产业化过程。

  4、工程中心要在本领域中具有对科技成果产业化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工程设计、咨询、评估及承担关键环节建设的能力。

  5、工程中心要在本领域中具有对技术、产品、工艺、装备等不断创新与消化国内外先进技术的持续发展能力。

  第七条申请建设工程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和省在有关文件或公告中公布的领域。

  2、具有明确且可行的发展思路、发展战略与经营方针。

  3、在相关领域中有优势的、系统的、扎实的科研开发与产业化工作基础和特色。

  4、已取得一批具有市场前景的重大科技成果,并有若干重大科技成果已实现产业化。

  5、已具有进行科研成果工程化、产业化开发所需要的部分装备和基础设施,并能够为工程中心的建设、运行提供3必要的配套条件。

  6、具有强烈市场意识和产业化开发能力的管理班子和技术带头人,在该领域有一支结构合理,工程化、产业化开发素质较高的技术队伍。

  7、具有符合本领域发展要求的工程研究中心运行机制和有效的激励机制。

  8、具有培养高层次研究开发人才和工程管理人才的能力。

  第八条工程中心的组建模式,鼓励由相关技术领域中的优势科研机构,与该产业领域中的强势企业,以及社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鼓励跨地区、跨行业联合组建,鼓励引进国内外高质量的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科研单位与企业联合组建的工程中心,组建各方必须有资金、资产、技术、人才等实质性内容的投入。

  第三章审理程序

  第九条工程中心的审理采取“先组后建”的方式,即先审批工程中心的组建方案。

  第十条

  按照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方式对工程中心组建方案进行审批。主要审查申请单位组建工程中心的基本条件是否具备,工程中心的发展思路、目标、任务等是否合理等,特别是要审查工程中心在定位、机制、考核目标等方面是否体现为行业技术进步服务,是否能加快科技成果转4化。具体步骤如下:

  1、各项目主持部门组织有关单位申报工程中心组建方案(编制大纲附后);

  2、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3、省发展改革委择优批复工程中心的组建方案,明确工程中心的组建单位、目标、任务等。

  第十一条

  经省发展改革委批准组建的工程中心,各主持部门对工程中心进行备案,审核其具备建设条件后,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工程中心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大纲附后)。省发展改革委批复资金申请报告,下达投资计划。

  第四章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的主管部门为省有关部门、各市发改委、在皖部属机构,负责工程中心项目申报和项目管理,并负责帮助做好工程中心的组建。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建设所需资金以科研单位、企业和社会投资为主,省发改委适当配套投资。超概算的建设投资由项目法人自行筹措解决。

  第十四条工程中心建设投资中省安排的资金,主要用于购置工程化、产业化研究开发所需的设备、仪器,建设工程化的验证环境、测试条件和必要的基础设施等。省安排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工程中心建设实行项目资本金制、法人制、5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项目法人对工程中心建设负总责。

  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的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第十七条工程中心的主管部门要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安排落实所承诺的建设条件,对项目的建设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协调和管理。建设过程中,如需对批准的建设方案进行调整,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方案并报省发改委审批。

  第十八条工程中心建设实行年度检查制度。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要及时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对于组织建设不力或产业化方向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省发改委有权及时调整或终止建设,并收回省投资。

  第五章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工程中心建成后,由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法人提出的验收报告内容进行审核,并向省发改委提出验收申请报告。省发改委组织专家,按照省发改委批准的建设内容,逐项进行检查验收。

  第二十条工程中心采用先建设后授牌命名的方式,即工程中心建成并通过验收后,由省发改委正式授牌。

  附件一:《省工程研究中心组建方案》编制大纲

  附件二:《省工程研究中心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大纲

  附件一:《省工程研究中心组建方案》编制大纲

  一、项目摘要(20_字左右)

  二、项目背景与必要性

  1、国内外技术发展状况、产业发展状况与市场分析

  2、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

  3、本领域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研究开发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4、本领域当前急待解决的关键技术问题

  5、本项目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三、工程中心的组成方案

  1、工程中心的组成方案

  2、工程中心各组成单位概况和拟产业化的重要科研成果

  3、建设条件(见指导性意见第二章)

  4、工程中心的机构设置

  5、工程中心的运行机制

  四、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与目标

  1、工程中心的经营思路与经营战略

  2、工程中心的主要方向

  3、工程中心的主要功能与任务

  4、工程中心的近中期目标

  五、建设方案与投资估算

  1、建设地点、内容、规模与方案

  2、工程中心各组建单位所能提供的配套与支撑条件

  3、投资估算

  4、资金筹措方案

  六、经济性初步分析

  七、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八、附件

  (工程中心各组建单位的组建协议等)

  附件二:《省工程研究中心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大纲

  一、项目摘要(3000字以内)

  1、项目名称

  2、项目法人概况

  3、资金申请报告编制依据

  4、项目提出的主要理由与过程

  5、经营战略与经营计划

  6、建设内容、规模、方案和地点

  7、主要建设条件

  8、项目总投资、投资构成及资金筹措方案

  9、经济性分析与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10、目前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11、结论与建议

  二、工程中心建设的依据、背景与意义

  三、工程中心的组成方案

  1、项目法人(工程中心)的组建方案与优势、劣势分析

  2、工程中心各组成单位概况

  3、工程中心拟产业化的重要科研成果

  4、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发展方向、发展重点

  5、工程中心的近中期目标

  四、技术与市场分析

  1、技术的主要发展状况与趋势预测、项目的优势与问题

  2、国内外市场状况与发展趋势预测、项目的目标市场与市场占有率分析

  3、技术与市场的竞争力分析(国内外主要竞争对手情况、技术与市场的竞争力优势和劣势)

  4、技术风险与市场风险分析

  5、经营战略与经营计划

  五、工程中心的建设方案

  1、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地点与环境

  2、技术方案、设备方案和工程方案及合理性

  3、总图布置与公用辅助工程

  4、原材料、动力、供水等配套及外部协作条件

  5、科研开发的主要技术、工艺设计方案

  6、内部设施的功能及合理性分析

  六、环境影响评价

  七、劳动安全卫生与消防

  八、组织机构与人力资源

  1、工程中心的组织机构

  2、工程中心的领导班子和技术负责人概况

  3、工程中心的技术队伍组织方案

  4、工程中心的运行机制与激励机制

  九、项目实施进度

  1、建设工期

  2、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3、项目实施进度表(横线图)

  4、建设期的项目管理

  5、建设负责人与领导班子

  十、投资估算及融资方案

  1、项目总投资估算表及融资方案

  2、建设投资估算(包括土建、设备、安装、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利息、资料、技术援助、培训等)

  3、流动资金估算

  4、单项工程投资估算表

  5、分年投资计划表

  6、项目法人项目资本金筹措方案(应提供相应的证明)

  7、债务资金筹措方案(应提供相应的证明)

  8、融资方案分析

  9、省安排资金的具体使用方案

  十

  一、项目财务评价

  十

  二、项目风险分析

  十

  三、其它需说明的问题

  十

  四、附图、附表、附件

第二篇: 最高人民法院全面推进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法

  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以下简称“一带一路”)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着力构建更全面、更深入、更多元的对外开放格局,审时度势提出的重大倡议,对于我国加快形成崇尚创新、注重协调、倡导绿色、厚植开放、推进共享的机制和环境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落实《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突出生态文明理念,推动绿色发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共同建设绿色丝绸之路,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一)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是分享生态文明理念、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绿色“一带一路”建设以生态文明与绿色发展理念为指导,坚持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原则,提升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以下简称“五通”)的绿色化水平,将生态环保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的各方面和全过程。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有利于增进沿线各国政府、企业和公众的相互理解和支持,分享我国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理念与实践,提高生态环境保护能力,防范生态环境风险,促进沿线国家和地区共同实现2030年可持续发展目标,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有力的服务、支撑和保障。

  (二)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是参与全球环境治理、推动绿色发展理念的重要实践。绿色发展成为各国共同追求的目标和全球治理的重要内容。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是顺应和引领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国际潮流的必然选择,是增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动力的有效途径。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应将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原则融入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全过程,促进企业遵守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促进绿色技术和产业发展,提高我国参与全球环境治理的能力。

  (三)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是服务打造利益共同体、责任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的重要举措。全球和区域生态环境挑战日益严峻,良好生态环境成为各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条件和共同需求,防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是各国的共同责任。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有利于务实开展合作,推进绿色投资、绿色贸易和绿色金融体系发展,促进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服务于打造利益共同体、责任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的总体目标。

  二、总体要求

  (一)总体思路

  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的“丝绸之路”精神为指引,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各国共商、共建、共享,遵循平等、追求互利,全面推进“五通”绿色化进程,建设生态环保交流合作、风险防范和服务支撑体系,搭建沟通对话、信息支撑、产业技术合作平台,推动构建政府引导、企业推动、民间促进的立体合作格局,为推动绿色“一带一路”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理念先行,合作共享。突出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理念,注重生态环保与社会、经济发展相融合,积极与沿线国家或地区相关战略、规划开展对接,加强生态环保政策对话,丰富合作机制和交流平台,促进绿色发展成果共享。

  ——绿色引领,环保支撑。推动形成多渠道、多层面生态环保立体合作模式,加强政企统筹,鼓励行业和企业采用更先进、环境更友好的标准,提高绿色竞争力,引领绿色发展。

  ——依法依规,防范风险。推动企业遵守国际经贸规则和所在国生态环保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高度重视当地民众生态环保诉求,加强企业信用制度建设,防范生态环境风险,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科学统筹,有序推进。加强部门统筹和上下联动,根据生态环境承载力,推动形成产能和装备制造业合作的科学布局;依托重要合作机制,选择重点国别、重点领域有序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

  (三)主要目标

  根据生态文明建设、绿色发展和沿线国家可持续发展要求,构建互利合作网络、新型合作模式、多元合作平台,力争用3-5年时间,建成务实高效的生态环保合作交流体系、支撑与服务平台和产业技术合作基地,制定落实一系列生态环境风险防范政策和措施,为绿色“一带一路”建设打好坚实基础;用5-10年时间,建成较为完善的生态环保服务、支撑、保障体系,实施一批重要生态环保项目,并取得良好效果。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服务“五通”,促进绿色发展,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1.突出生态文明理念,加强生态环保政策沟通,促进民心相通。按照“一带一路”建设总体要求,围绕生态文明建设、可持续发展目标以及相关环保要求,统筹国内国际现有合作机制,发挥生态环保国际合作窗口作用,加强与沿线国家或地区生态环保战略和规划对接,构建合作交流体系;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作用,宣传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理念、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技术实践,讲好中国环保故事;支持环保社会组织与沿线国家相关机构建立合作伙伴关系,联合开展形式多样的生态环保公益活动,形成共建绿色“一带一路”的良好氛围,促进民心相通。

  2.做好基础工作,优化产能布局,防范生态环境风险。了解项目所在地的生态环境状况和相关环保要求,识别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开展综合生态环境影响评估,合理布局产能合作项目;加强环境应急预警领域的合作交流,提升生态环境风险防范能力,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生态环境安全保障。

  3.推进绿色基础设施建设,强化生态环境质量保障。制定基础设施建设的环保标准和规范,加大对“一带一路”沿线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生态环保服务与支持,推广绿色交通、绿色建筑、清洁能源等行业的节能环保标准和实践,推动水、大气、土壤、生物多样性等领域环境保护,促进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提升绿色化、低碳化建设和运营水平。

  4.推进绿色贸易发展,促进可持续生产和消费。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和相关标准规范,促进绿色贸易发展。将环保要求融入自由贸易协定,做好环境与贸易相关协定谈判和实施;提高环保产业开放水平,扩大绿色产品和服务的进出口;加快绿色产品评价标准的研究与制定,推动绿色产品标准体系构建,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广中国绿色产品标准,减少绿色贸易壁垒。加强绿色供应链管理,推进绿色生产、绿色采购和绿色消费,加强绿色供应链国际合作与示范,带动产业链上下游采取节能环保措施,以市场手段降低生态环境影响。

  5.加强对外投资的环境管理,促进绿色金融体系发展。推动制定和落实防范投融资项目生态环保风险的政策和措施,加强对外投资的环境管理,促进企业主动承担环境社会责任,严格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推动我国金融机构、中国参与发起的多边开发机构以及相关企业采用环境风险管理的自愿原则,支持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积极推动绿色产业发展和生态环保合作项目落地。

  (二)加强绿色合作平台建设,提供全面支撑与服务

  1.加强环保合作机制和平台建设,完善国际环境治理体系。以绿色“一带一路”建设为统领,统筹并充分发挥现有双边、多边环保国际合作机制,构建环保合作网络,创新环保国际合作模式,建设政府、智库、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多元合作平台,强化中国-东盟、上海合作组织、澜沧江—湄公河、亚信、欧亚、中非合作论坛、中国-阿拉伯等合作机制作用,推动六大经济走廊的环保合作平台建设,扩大与相关国际组织和机构合作,推动国际环境治理体系改革。

  2.加强生态环保标准与科技创新合作,引领绿色发展。建设绿色技术银行,加强绿色、先进、适用技术在“一带一路”沿线发展中国家转移转化。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制定发布与国际标准接轨的行业生态环保标准、规范及指南,促进先进生态环保技术的联合研发、推广和应用。加强环保科技人员交流,推动科研机构、智库之间联合构建科学研究和技术研发平台,为绿色“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智力支持。

  3.推进环保信息共享和公开,提供综合信息支撑与保障。加强环保大数据建设,发挥国家空间和信息基础设施作用,加强环境信息共享,合作建设绿色“一带一路”生态环保大数据服务平台,推动环保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与实践经验交流与分享,加强部门间统筹合作与项目生态环保信息共享与公开,提升对境外项目生态环境风险评估与防范的咨询服务能力,推动生态环保信息产品、技术和服务合作,为绿色“一带一路”建设提供综合环保信息支持与保障。

  (三)制定完善政策措施,加强政企统筹,保障实施效果

  1.加大对外援助支持力度,推动绿色项目落地实施。以生态环保、污染防治、环保技术与产业、人员培训与交流等为重点领域,优先开展节能减排、生态环保等基础设施及能力建设项目,探索在境外设立生态环保合作中心。发挥南南合作援助基金作用,支持社会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生态环保类项目,服务“一带一路”建设。

  2.强化企业行为绿色指引,鼓励企业采取自愿性措施。鼓励环保企业开拓沿线国家市场,引导优势环保产业集群式“走出去”,借鉴我国的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标准,探索与沿线国家共建生态环保园区的创新合作模式。落实《对外投资合作环境保护指南》,推动企业自觉遵守当地环保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履行环境社会责任,发布年度环境报告;鼓励企业优先采用低碳、节能、环保、绿色的材料与技术工艺;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采取就地、就近保护措施,做好生态恢复;引导企业加大应对气候变化领域重大技术的研发和应用。

  3.加强政企统筹,发挥企业主体作用。研究制定相关文件,规范指导相关企业在“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履行环境社会责任。完善企业对外投资审查机制,有关行业协会、商会要建立企业海外投资行为准则,通过行业自律引导企业规范环境行为。

  (四)发挥地方优势,加强能力建设,促进项目落地

  1.发挥区位优势,明确定位与合作方向。充分发挥各地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区位优势,明确各自定位。加快在有条件的地方建设“一带一路”环境技术创新和转移中心以及环保技术和产业合作示范基地,建设面向东盟、中亚、南亚、中东欧、阿拉伯、非洲等国家的环保技术和产业合作示范基地;推动和支持环保工业园区、循环经济工业园区、主要工业行业、环保企业提升国际化水平,推动长江经济带、环渤海、珠三角、中原城市群等支持环保技术和产业合作项目落地,支撑绿色“一带一路”建设。

  2.加大统筹协调和支持力度,加强环保能力建设。推动绿色“一带一路”建设融入地方社会、经济发展规划、计划,科学规划产业空间布局,制定严格的环保制度,推动地方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绿色发展。重点加强黑龙江、内蒙古、吉林、新疆、云南、广西等边境地区环境监管和治理能力建设,推动江苏、广东、陕西、福建等“一带一路”沿线省份提升绿色发展水平;鼓励各地积极参加双多边环保合作,推动建立省级、市级国际合作伙伴关系,积极创新合作模式,推动形成上下联动、政企统筹、智库支撑的良好局面。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协调。建立健全综合协调和落实机制,加强政府部门之间、中央和地方之间、政府与企业及公众之间多层次、多渠道的沟通交流与良性互动,分工负责,统筹推进,细化工作方案,确保有关部署和举措落实到各部门、各地方以及每个项目执行单位和企业。

  (二)强化资金保障。鼓励符合条件的“一带一路”绿色项目按程序申请国家绿色发展基金、中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融资支持基金等现有资金(基金)支持。发挥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等现有金融机构引导作用,形成中央投入、地方配套和社会资金集成使用的多渠道投入体系和长效机制。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独特优势,引导、带动各方资金,共同为绿色“一带一路”建设造血输血。继续通过现有国际多双边合作机构和基金,如丝路基金、南南合作援助基金、中国-东盟合作基金、中国-中东欧投资合作基金、中国-东盟海上合作基金、亚洲区域合作专项资金、澜沧江-湄公河合作专项基金等对“一带一路”绿色项目给予积极支持。

  (三)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构建绿色“一带一路”智力支撑体系,建设“绿色丝绸之路”新型智库;创新、完善人才培养机制,重点培养具有国际视野、掌握国际规则、熟悉环保业务的复合型人才,提高对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的人才支持力度。

第三篇: 最高人民法院全面推进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法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主线,进一步完善司法便民、利民措施,有效提升司法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现就全面推进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1.通过建设诉讼服务大厅、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构建人民法院面向社会的多渠道、一站式、综合性诉讼服务中心,方便当事人受尊重地集中办理除庭审之外的其他诉讼事务,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深化司法公开,扩大司法民主,努力实现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

  2.诉讼服务中心是为法院各部门搭建的对外服务平台。各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和诉讼服务中心整体运行要求承担诉讼服务工作,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诉讼。

  3.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坚持“面向群众、面向基层、面向实际”的原则。根据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和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监督权的实际需要确定功能设置、服务流程、服务标准。将基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作为重点,高度重视提升人民法庭诉讼服务水平。注重地区差别和层级差别,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步推进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注重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积极拓展服务功能,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手段。

  二、诉讼服务大厅

  (一)基础建设

  1.诉讼服务大厅应当有明显标志,方便群众出入,并建有无障碍通道;面积要满足功能发挥的实际需要。

  2.信访接待场所和其他诉讼服务场所分开设置,做到布局合理、庄重大方、宽敞明亮、整洁卫生;在保障安全有序的前提下,采用“柜台式”“窗口式”等开放办公方式;根据条件和实际需要,可以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优先服务。建立远程视频接访系统,实现与上下级法院的互联互通。

  3.设置休息座椅、饮水器具和卫生服务设施;提供笔墨纸张、复印、打字、电话、传真、网络等服务,有条件的可以提供与诉讼有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4.为当事人提供来访须知、诉讼指南、风险告知书等诉讼指引资料,配备电子触摸屏等自助查询设备。

  5.在明显位置公布工作流程、管理制度、法院和大厅工作人员的相关信息。

  6.配备手持安检仪、液体检测仪、通道式X光物检仪及防爆桶、防火毯等安检设备。

  (二)主要功能

  1.诉讼引导、法律宣传。由专人负责接待,根据来访人员的目的将其引导至相关区域,进行必要的诉讼指引和法律宣传。

  2.登记立案、先行调解。接收案件材料,办理登记立案手续、核算诉讼费;为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提供用于查询案件信息、查阅案卷的验证密码;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根据规定办理诉讼费的减、缓、免除。确有需要的,为当事人提供上门立案、节假日预约立案服务。有条件的可以设置金融机构现场服务窗口,实现诉讼费等费用的现场缴纳。

  设立调解工作室,由法官、专职人民调解员等进行诉前调解或立案调解,开展诉调对接工作。

  3.受理申请、材料收转。接受当事人等提出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委托鉴定等申请,形式审查后转相关部门办理。特殊情况下,提供紧急办理申请事项的服务。

  接收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提交的诉讼材料,转交法官或合议庭。

  4.查询咨询、联系法官。通过窗口接待、触摸屏、网络等手段和形式,为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提供承办法官、审判组织、流程信息等案件信息查询服务。为当事人等提供法律咨询,有条件的可以提供与诉讼相关的心理咨询。提供专门的阅卷室方便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根据规定查阅卷宗,并提供扫描、复印等服务。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需要联系法官的,及时帮助联系,有正当理由并得到法官同意的,安排与法官在专门的地点会见。

  根据条件和实际需要,可以设置律师或志愿者服务窗口,由律师或具备专业知识的志愿者为当事人无偿提供诉讼咨询和帮助。积极争取将律师在诉讼服务大厅的无偿服务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5.文书送达、判后答疑。在合议庭与当事人已有约定后,为当事人提供窗口送达诉讼文书服务。当事人对裁判提出疑问的,通知合议庭答疑。

  6.信访接待、投诉建议。接待处理申诉信访;开展远程视频接访。

  设投诉信箱,接受举报投诉与意见建议,转相关部门处理。有条件的可以设置纪检监察窗口。

  (三)岗位要求

  1.导诉人员可以由非审判人员担任,应当使用文明、规范的语言询问来访人员的目的,介绍办事程序,指引办事地点,开展法律宣传。

  2.立案法官发现当事人起诉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并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及时移交调解。对不符合调解条件的,告知诉讼风险,及时办理登记立案手续。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指导当事人补齐;不能当即立案的,说明原因,并约定立案时间;不符合登记立案条件的,进行法律释明并作出指引。

  先行调解人员应当根据合法、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或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及时转入立案、审判程序。

  3.受理申请岗位由民事、行政审判部门和执行部门轮流派驻法官、法官助理当值。应统一常见申请的形式要求。接收申请材料应当开具收据,认真审查;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指导当事人补齐;符合形式要求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办理。

  4.材料收转、查询咨询、联系法官岗位可以由非审判人员担任。收转材料应当认真核对、登记,开具收据,保证及时交接。要验证查询人身份,及时帮助查询,或指引使用自助查询设备查询。应当认真听取来访人员的咨询,耐心回答问题,详细解释法律规定,提供诉讼指引。

  5.窗口文书送达岗位人员可以由非审判人员担任。送达文书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当事人当场对裁判文书提出疑问的,应当即刻通知合议庭答疑,或由合议庭与当事人预约时间答疑。

  6.信访接待法官应当及时接待来访人,认真审查申诉材料、听取意见,完整记录来访信息。能够当场解答处理的当场解答处理,不能当场处理的,按规定约定期限处理。对集体访等非正常上访,及时报告,妥善处理,防止矛盾激化。

  7.设立纪检监察窗口的,投诉建议岗位由纪检监察部门派驻人员担任;未设立纪检监察窗口的,可以由其他非审判人员担任。应当及时依照相关规定办理、转办举报投诉,并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定期汇总意见建议转相关部门。

  8.安全保卫人员由法警担任,要严守岗位,文明执法,认真履行安检职责,确保场所安全与秩序。

  三、诉讼服务网

  (一)基础建设

  1.建立诉讼服务网,完善法院公开信息、案件流程信息、诉讼电子档案等数据库,作为诉讼服务网的支撑。实现诉讼服务网与审判流程公开平台、裁判文书公开平台、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司法公开三大平台)的相互链接、资源共享。

  2.建立通讯服务系统,实现与诉讼服务大厅、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信息共享、互联互通。

  3.完善案件流程管理系统、网上办公系统,实现与诉讼服务网、通讯服务系统数据的及时交换。

  (二)主要功能

  1.信息查询、诉讼指引。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凭查询密码登录网页查询案件信息。公众直接登录网页查询法院机构、人员、工作流程、生效裁判文书、常用法律法规等公开信息和诉讼指引信息。提供常用的起诉状、答辩状、申请执行书、授权委托书等文书格式电子文档,供当事人等查看和下载使用。通过通讯服务系统,以短信、微信、微博、移动通讯应用客户端等方式主动向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推送案件主要流程节点信息,或根据查询申请推送相关案件信息,以及主动向社会公众推送公开信息。

  2.预约立案、网上立案。当事人通过网络提交案件材料,经立案法官在线审查,符合登记立案条件的,预约当事人、代理人到诉讼服务大厅办理立案手续。

  探索建立诉讼行为真实性识别机制,实现立案法官在线登记立案。探索建立网上缴费系统,为当事人提供诉讼费等费用的网上支付服务。

  3.受理申请、材料接收。当事人等通过网络提出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委托鉴定等申请,法官在线审查,符合形式要求的,预约申请人到诉讼服务大厅提交书面申请。探索建立诉讼行为真实性识别机制,实现法官在线审查、处理相关申请。

  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通过网络上传案件材料,法官处理后回复。

  4.联系法官、网上阅卷。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通过网络请求与法官通话、约见法官,或在特定案件公共交流平台上给法官留言,法官处理后回复。

  在诉讼档案电子化的基础上,提供网上阅卷服务。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经密码验证后,通过网络按照相关规定查阅卷宗或下载。

  5.网上信访、预约接访。当事人上传申诉材料,提出申诉请求,信访法官通过网上信访系统在线办理并答复当事人。当事人在网上提出预约接谈申请,信访法官审查后预约排期。

  (三)岗位要求

  1.诉讼服务网由专门的机构、人员管理维护,确保正常运转;相关部门要负责及时更新公开信息,审判人员、辅助人员要及时录入案件信息,确保信息查询功能与诉讼指引功能的有效发挥。

  2.网上立案法官应当认真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案件材料,符合登记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代理人到诉讼服务大厅办理立案手续或直接决定立案。对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在网上一次性指导当事人补齐。不符合登记立案条件的,回复释明法律并作出指引。

  3.网上办公系统法官个人终端都是诉讼服务网的一部分。当事人等提交的申请和材料经数据交换到达法官个人终端,承办法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办理回复。

  4.网上信访法官应当认真审查申诉人提交的申诉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处理,并完整的填写处理意见和理由,在网上答复当事人。

  四、12368诉讼服务热线

  (一)基础建设

  1.开通12368诉讼服务热线,设置专门的接听场所,配置必要的工作设施,实现与案件流程管理系统、网上办公系统、诉讼服务网、通讯服务系统的有效衔接,共享基础数据库。

  2.有条件的可以实现信息语音化,建立自助语音应答系统。

  (二)主要功能

  1.信息查询。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拨打热线通过自助语音查询案件信息;未建立自助语音应答系统的,由座席员接听后查询答复或通过通讯服务系统推送查询结果。

  2.诉讼咨询。提供常见程序性法律问题的咨询。

  3.联系法官。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拨打热线要求联系法官的,帮助联系。

  4.预约服务。根据条件和实际需要,提供帮助预约节假日立案、上门立案等服务。

  (三)岗位要求

  1.座席员可以由非审判人员担任,负责热线的接听、记录、相关事项的答复和转办。应当保证工作日热线畅通,耐心倾听来电并做好记录。对于查询咨询事项要全面准确地答复;要求联系法官的,应当及时帮助联系,不能及时联系上的,留言法官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来电人。应当准确记录举报投诉和意见建议,及时依照相关规定转办,并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2.服务热线应当有专门的管理维护人员,已建立自助语音应答系统的要保证24小时正常开通运行。

  五、制度建设

  各级人民法院要根据诉讼服务大厅、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的功能,制定工作规则,规范运行程序,加强相互衔接,确保三大诉讼服务平台规范、高效运转。重点要建立以下制度:

  1.规范服务制度。三大诉讼服务平台均应当明确各项服务项目的办理时间、期限和要求,并严格落实,确保诉讼服务规范化。

  2.岗位责任制度。对三大诉讼服务平台的各个岗位实行定岗、定人、定责,做到职能清晰、任务明确、权责一致。接待来访、接听来电的首位工作人员是首问责任人,应认真负责地做好来访接待、电话接听与登记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及时办理;对职责范围外的事项,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和人员,并将移交、转办情况及时回复来访、来电人员。

  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对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进行单独考核。

  3.办事公开制度。各项诉讼服务工作的流程和结果应当留有记录并方便群众了解查询,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三大诉讼服务平台均应当建立群众满意度评价系统。

  4.庭长值班制度。审判业务部门轮流安排负责同志在诉讼服务中心值班,指导处理疑难事项,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

  5.督促提示制度。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均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诉讼服务工作。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的,审判管理系统应当以一定的方式逐级提示其上级管理者进行督促。

  6.文明接待制度。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应当统一着装上岗,做到精神饱满、仪表端庄,举止得体,服务周到、用语文明,工作高效、方法适当。

  六、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坚持院长亲自抓,各部门通力配合。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总体要求和各地基础条件、实际需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建设时间进度,积极抓好落实。

  2.统一名称。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场所统一使用“诉讼服务中心”名称。

  3.加强机构建设。各级人民法院可以依托立案庭也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构建诉讼服务中心日常管理部门。要注重增强协调力度,重大事项由分管领导召集各部门参加的协调会研究处理,确保工作高效。

  4.加强队伍建设。按照“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品德高尚”的要求,为诉讼服务中心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实行定期轮岗;初任法官和拟任中层领导的人员应当到诉讼服务中心锻炼,将中心作为培养锻炼干部的基地。可以根据岗位的不同实行人员分类配备。非审判岗位可以由退休法官、志愿者担任,并可以探索实行劳务外包。

  5.注重宣传。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利用各类社会媒体和法院系统自有媒体,加大对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宣传力度,增进人民群众的了解,争取社会各界对建设工作的广泛支持。

  6.强化监督考核。上级人民法院要强化措施,加强对下级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考核、验收,推动建设工作不断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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