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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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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6-25 21:16:56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根据《公司法》、《会计法》、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制定的原则和宗旨是:规范管理、稳健高效、量入为出。最有效地利用一切资源,用最少的物化劳动及活劳动,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第三条 本制度是处理本公司所有财务事项的规范和准则,适应公司所有部门。

  第二章 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财务部,并根据需要配备相应会计人员和出纳,财务部经理协助总经理管理好财务会计工作。 第四条 出纳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和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五条 财务部按规定设置账簿,财会人员都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记帐、算帐、报帐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结。 第六条 财会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必须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及时向总经理报告。 第七条 财会人员力求稳定,不随便调动。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所有相关凭证、账册、报表、重要资料、档案、印章等。交接工作必须由财务经理监交。

  第三章 流动资产的管理

  第八条 流动资产的性质和范围: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它应收款及存货等。

  第九条、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制度和银行结算办法,按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范围使用现金。

  第十条、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它应收款的管理。

  10.1 对应收账款、其它应收款要及时登记所发生的每笔往来款项,准确反映其形成、回收及增减变化情况,每月终了进行核对,在确保相符的基础上,及时回收货款。使货款尽快转化为货币资金,提高资金运作效率。

  10.2严格控制预付货款,一般情况下,必须货到付款,不准预付。要切实做到根据生产需要和资金情况确定采购批量。对其它应收款做到往来清晰并及时清收。

  10.3 坏账损失采用直接转销法。

  第十一条 存货管理制度:

  11.1 存货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或者仍然处在生产过程,或者在生产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将消耗的材料和物料等。包括:各类材料、包装物、低植易耗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及发出商品等。

  11.2 存货的计价原则:采用实际成本法。

  11.2.1购入存货的实际成本:包括买价、运输费、装卸费、运输保险费等费用及途中合理损耗,入库前的加工、整理及挑选费用等。

  10.2.2自制存货的实际成本:包括自制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直接材料费、直接人工费、其他直接费用和应分摊的间接制造费用,间接制造费用应以合理的标准分配给有关的成本对象。

  11.2.3委托外单位加工存货的实际成本包括:实际耗用的材料或半成品以及加工费和往返运杂费及应计入成本的税金。

  11.2.4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11.2.5接受捐赠的存货,按照发票账单所列金额加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缴纳的税金等做为实际成本,无发票帐单的,按照同类存货的市价计价。

  11.2.6盘盈的存货,按照同类存货的市场价格计价入账。

  11.3 领用、发出和结存的计价方法:公司所有材料的日常领用、发出均采用实际成本计价、按加权平均法计算出材料成本。

  11. 4 清查、盘点及处理原则:存货至少应当每会计年度终了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期间可以进行不定期盘点,盘点结果与账面记录及时核对,对于盘盈、盘亏、毁损与报废的存货及时查明原因,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及时处理。

  11.5 存货的期末计价:存货在期末时应按成本与可变现价值就低计量,对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第四章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固定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折旧:折旧的计提方法采用年限平均法,按月计提折旧。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净残值率是按固定资产的原值的0—5%确定。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权限:公司对所有固定资产的数量、原值、已提折旧、净值、规格型号、建置年月、设备状况、大修理记录等分别设账、卡进行管理,办理固定资产验收和提出申请报废、停用、封存、改良、维修等手段,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年终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实相符。保证固定资产的完整无损。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内部管理制度

  16.1 固定资产的增加,固定资产增加必须按公司批准下达预算项目进行,不得擅自购置增加固定资产。

  16.2 固定资产的报废,对固定资产必须正常进行维护、保养,充分发挥其性能,不能只管用,不管修,更不能任意拆除报废,如确需报废,写出报废原因的报告书,报有关领导批准,办理报废转帐手续。

  16.3 固定资产管理。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计入有关部门费用,根据实际,规定一次支出金额较小的中、小修,可一次计入成本费用。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采用预提或待摊方式在两次大修理间隔期内,分期平均摊销或预提。

  16.4 固定资产清查,为保证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完整、达到账实相符,必须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地清查。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期末计价。固定资产应当在期末时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就低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第五章 无形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

  第十八条 无形资产是指公司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

  第十九条 无形资产按照取得的实际成本计价:

  19.1 投资者做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无形资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用协议约定的金额作价。

  19.2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手续费及其他资本性支出作为入帐价值。

  19.3自行开发并经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申请登记费等费用支出计价

  19.4接受捐赠的按照所付单据的金额入帐,如果无法取得单据,参照同类无形资产的市价即重置成本计价入账。

  第二十条 无形资产的摊销:无形资产计价入账后,应从受益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均摊入管理费用,无残值。无形资产的有效期限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20.1法律和合同分别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照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者公司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就短的原则确定。

  20.2法律无规定有效期限,公司合同规定受益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公司申请书规

  定的受益年限确定。

  20.3法律和合同均未规定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照不超过10年的期限摊销。

  第二十一条 长期待摊费用: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支出,但摊销期在1年以上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及计价期限在1年以上的固定资产大修理等费用。

  第二十二条 长期待摊费用的计价与摊销:

  22.1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不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筹建期间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印刷费、银行借款利息、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能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支出。开办费在开始生产经营、取得营业收入时停止收集,开始在生产经营当月起分三年摊销。

  22.2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是能增加租入固定资产的效用或延长使用寿命的改装、翻修、改建等支出,如果支出的数额较大,并受益期超过一年的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核算,支出费用在租赁有效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22.3固定资产大修理费是指固定资产大修理所发生的支出,其摊销方法应在两次大修理间隔期平均摊入成本费用。

  第六章 成本和费用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成本和费用管理是公司财务管理的核心内容,努力降低成本费用,不断提高公司运营效率,使公司保持成本领先地位。

  第二十四条 成本费用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核算的原则,实行财务部、车间二级核算,执行公司下达的成本、费用计划,并层层分解,落到实处。

  第二十五条 产品成本核算,采用制造成本法核算,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费的直接材料、直接工资、其他直接支出和制造费用,计入产品生产成本。

  第二十六条 成本核算的一般程序:

  26.1 将应计入本月产品成本的各种要素费用,在各种产品之间按照成本项目进行分配和归集,计算出各种产品的成本。

  26.2 对既有完工产品,又有在产品、半成品,按月初的产品费用与本月生产费用之和,在完工产品与月末在产品之间进行分配和归集,算出该种完工产品成本。

  第二十七条 成本的计算方法,采用品种法计算,摊入成本的费用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二十八条 成本费用的汇集、分配和计算,严格执行权责发生制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期间费用是指不能直接归属于某个特定产品成本的费用,它容易确定其发生的期间,而难以判别其所属的产品,因而在发生的当期应从当期的损益中扣除,期末无余额。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营业费用。

  第七章 销售收入、利润及其分配

  第三十条 销售收入是指公司销售产品和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营业收入,包括产品销售收入和其它业务收入。

  30.1 产品销售收入包括销售产成品、半成品、提供工业性劳务等取得的收入。

  30.2 其他业务收入包括材料销售、固定资产出租、外购商品销售、包装物出租、以及提供非工业劳务等取得的收入。

  第三十一条 销售收入确认原则: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且没有保留管理权也没有对售出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和成本能可靠计量,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

  第三十二条 不同销售方式收入确认:

  32.1 交款提货销售,指货款已经收到,发票帐单和提货单已经交给对方,无论产品是否发出,都作为收入的实现。

  32.2 预收货款销售,以商品、产品发出或劳务提供是确认收入的实现。

  32.3 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商品产品、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后,不管款项是否收到,确认收入的实现。

  32.4 其他方式,以发出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已提供,将发票、帐单交给买方,并取得收入索取凭证时确认。

  第三十三条 利润的构成及其核算

  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

  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是指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

  净利润=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期间费用+投资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所得税

  第三十四条 营业外支出管理,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和支出;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的盘盈、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罚款收入等;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净损失,非常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被没收的财物损失,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等。

  第三十五条 利润总额的分配顺序:利润由公司财务按规定进行统一分配,按国家规定做相应的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顺序分配:A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B提取任意盈余公积。C其他按规定应分配和未分配的利润。

  第八章 财务报告

  第三十六条 财务报告:财务报告是反映公司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三十七条 公司按照国家财政部门的规定的报表种类及格式上报,月、季主要报表是: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年度报表是: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利润实现和分配,资金增减和周转。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至报财务报告以前发生的对企业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财务报告编制要求

  38.1 公司财务根据登记完整,核实无误的帐簿记录编制报表,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资料齐全,各种钩稽关系衔接。

  38.2 报表及说明要报送及时,印章齐全,书写认真。

  38.3 公司将财务报表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切实抓细抓好,不断提高报表质量,适应管理的要求,用以知道经营管理工作。

  38.4 财务报告及财务报送时间。公司财务部于次月15日前报出财务报表。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定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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