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噪声专项整治方案范文(通用9篇)
环境噪声标准是为保护人民健康和生活环境,对噪声允许范围的规定。这些原则应以保护人们的听力、睡眠和休息以及谈话为基础。要先进,科学,求实。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市噪声专项整治方案的文章9篇 ,欢迎品鉴!
【篇1】市噪声专项整治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长短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建立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噪声管理机制,进一步明确环境噪声监管职责,落实日常监管措施,集中力量、集中时间进行城区噪声污染集中整治,使噪声扰民问题得到有效遏制,群众生活环境质量明显提高。
二、整治范围及内容
县城区内的建筑工地噪声、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噪声、除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噪声之外的其他社会生活噪声。
三、职责分工
县环保局统一牵头、组织、协调城区噪声污染专项整治工作,负责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建筑工地噪声污染的执法处理以及日常噪声监测、环保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
县公安局牵头负责除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噪声之外的其他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整治工作;重点加强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所产生噪声污染的整治。
县文体旅游局牵头负责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整治工作;积极协调、配合有关单位查处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噪声污染。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前,应征求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对场界噪声不符合排放标准的,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要依法予以取缔。
县规划建设局牵头负责建筑工地整治工作;积极协调、配合有关单位查处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工地。
县工商局负责查处超范围经营的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要按照法定程序严格前置审批,对现有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配备KTV的酒吧,必须根据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情况核发工商执照;对擅自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以及证照齐全但经限期治理仍达不到噪声规定要求的,依法变更或吊销营业执照。
县监察局负责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在城区噪声污染专项整治工作中的履职情况。对不履行职责、监管不力的,按照国家监察部、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要求,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法制、宣传、卫生、公安消防、城市监察大队等部门配合牵头单位开展好有关工作。
四、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20*年9月20日前)
召开城区噪声污染专项整治动员会议,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由县环保局牵头,组织开展对县城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建筑工地、商业网点等噪声污染单位的摸底调查。各牵头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具体整治工作方案,并于9月20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综合整治阶段(20*年9月20日—11月20日)
各牵头部门按照专项整治方案,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建筑工地等产生噪声污染的单位进行集中整治;帮助业主提出整改措施,指导各业主抓好整改工作;对拒不整改的,组织相关部门予以严厉查处,并于11月20日前将整治结果书面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对各牵头部门整治工作和成效进行定期督查,并对督查情况进行通报。
(三)巩固提高阶段(20*年12月以后)
1.及时关停、转迁
各牵头部门对选址不当、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规定噪声要求的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网点应制定转向、搬迁或取缔、关闭计划,并及时动员业主实施,要确保县城区内所有产生噪声污染的单位在20_年11月前都得到妥善处置。
2.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环保、建设、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门要加强源头把关,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及前置审批制度,避免产生新的噪声污染源。要制定具体的日常监管制度,落实专门领导机构和人员,按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对城区噪声的监管。对重点难点案件,领导小组将进行专项督办,确保按时办结。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噪声污染是市民反映强烈的扰民问题,也是影响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为确保城区噪声专项治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县政府决定成立城区噪声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负责城区噪声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有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要把噪声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当作一项民心工程和促进城市健康发展的大事认真抓紧抓好,明确分管领导和经办人员,制定工作措施,强化监督管理。
(二)强化宣传,营造氛围
环保、建设、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加大噪声污染及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环保意识;对噪声扰民行为及时曝光,对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做得较好的单位、事例及时给予正面宣传,有效调动群众参与噪声污染防治的积极性及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三)注重配合,整体推进
由于专项整治工作涉及面宽,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履其责,加强监督管理,严格依法行政;要加强协调、通力合作,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见成效。
【篇2】市噪声专项整治方案
当前,我市生活噪声污染环境比较突出,群众反映强烈。为加强对全市城区社会生活噪音污染的治理,给广大市民群众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市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一个月的社会生活噪音污染问题专项整治。为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深化城市建设管理管理年活动为载体,以改善城区人居环境、让市民群众满意为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城区生活噪声污染集中整治行动。通过集中整治,减少和降低生活噪声对市民工作、生活的干扰和影响,促使产生生活噪声源头的单位和个人自觉减少和控制噪声,为广大市民提供一个安宁、轻松、舒适的生活环境。
二、整治内容
(一)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二)在城区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组织的娱乐、集会等活动中,使用音量过大、严重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音像器材;
(三)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产生的环境噪声影响周边居民生活;
(四)露天营业场所经营和流动商贩使用高音喇叭扰民问题;
(五)居民使用家用电器、乐器,养犬或者其他家庭室内声音过大造成噪声干扰周围居民;
(六)各类娱乐服务场所场界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干扰附近居民正常休息;
(七)机动车辆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八)其它影响居民生活状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室内装修、商业活动等产生的噪音污染。
三、行动时间
从20_年3月20日起至4月20日,利用1个月的时间进行集中整治,集中整治后进入规范化、常态化管理。
四、方法步骤
(一)动员部署(3月20日至3月22日)。各单位立足辖区实际,精心制定工作方案,细化目标任务,召开动员部署会,对生活噪声污染集中整治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二)集中整治(3月23日至4月16日)。各单位要集中警力,协同配合,扎实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查纠此类问题。同时,曝光典型案例,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三)总结建制(4月17日至4月20日)。总结噪声污染治理经验,研究建立长效机制,严防问题反弹。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扰民问题涉及千家万户,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难点扰民问题,也是影响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已引起了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整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迫切性和必要性,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把整治各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作为一项重要民生工程纳入日常工作,不断强化措施,严格执法,加强对各类社会生活噪声扰民的接警、核查和处理,切实有效减少各种社会生活噪音,为广大市民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二)认真履职,主动管理。治安管理大队、各派出所要结合日常社区走访、巡逻执勤等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部位、重点时段的巡查,有效打击噪音扰民现行违法行为。对辖区内产生噪音的商业网点开展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噪音污染源,逐一安排专人负责落实防噪音措施,对“不放心户”要指定责任区民警现场监督,确保不再发生噪音污染问题。要采取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相结合的模式,抓住乱鸣喇叭问题突出的重点路段、时段,严查机动车乱鸣喇叭等交通违法行为。对群众举报要立即出警查处,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对当事人予以严肃制止,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要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处置,坚决杜绝对群众报警和110指令推诿扯皮现象。各派出所要主动加强与相关单位的协作,加强联合执法,积极配合环保、文化、工商、行政执法、街道等部门,做好娱乐场所、商业街道、居民小区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控制及联合执法检查工作。
(三)文明执勤,严格执法。在整治工作中,要把宣传教育贯穿于整个行动的始终,边整治,边教育,边宣传,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坚决杜绝采取简单、粗暴的执法方式。要积极会同当地环保、城管、工商等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不听劝阻、制止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认真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及时固定证据,严格依法惩处;对拒绝、妨碍、阻止、干扰执法或暴力抗法的单位和个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四)着眼长远,完善机制。通过专项整治,积极探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长效措施,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支持,建立起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公安牵头,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的整治工作格局,切实提高控制生活噪声污染的能力,严防污染情况出现反弹。按照职责分工,文化娱乐场所(凌晨2时至上午8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干扰附近居民正常休息,由公安机关负责管辖,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违反规定的,按第四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接到此类报警,要先行予以制止,然后移送文化主管部门查处。
(五)加强督促,确保实效。各单位要把整治城区生活噪声污染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强化督导,狠抓落实。专项整治期间,市局将组织对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整治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对专项整治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行动迟缓、工作措施不落实的,辖区内发生社会生活噪音扰民问题被群众投诉或经市局组织人员核查属实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要把整治工作情况作为年终考评的内容。
(六)加强宣传,畅通信息。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和网络、短信、微博等新兴媒体,大张旗鼓的开展法制宣传工作,大力宣传社会生活噪音的危害、防治及法律责任,教育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提高市民对社会生活噪音的认识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每周一上午9:00将上周整治情况通过市局文件收发系统报送到治安管理大队,重要情况、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要及时上报。
【篇3】市噪声专项整治方案
城市环境噪声的控制是我国现阶段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非常重要的方面。城市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不仅要有良好的治理技术和措施,也需要各个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的参与配合。
完善城市环境噪声防治的立法
目前城市环境噪声评价主要是以噪声的分贝数为评价标准,反映的是人耳朵对于噪声的主观感受,以及对听觉的影响,却不能准确地反映噪声对生理、心理等方面的危害程度。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作用,使我国人民能有一个安静舒适的生活工作环境,应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天高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立法。
合理规划城市建设
合理的城市建设规划对城市噪声污染的防治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可以从城市人口的控制、城市区域的划分、城市道路的规划等各个方面来防治城市环境噪声。
控制城市人口
严格控制城市人口密度的增长,采取在大城市远郊地区建立卫星城市的办法。
按噪声对城市进行分区
使住宅区、文教区等远离工厂、车站、机场等高噪声源的区域,安静区和高噪声区域之间绿化带或缓冲带隔开来阻断或降低噪声的传播。
合理规划城市道路
各种交通枢纽,例如如车站、机场等,使它们远离城市安静区域,规划专用道路将车站和城市相连;交通流量大的城市应规划若干条环城道路,减少穿过城市中心的车辆严格区分非机动车和机动车流。利用地形或屏障降低噪声,利用沿街建筑遮蔽形成“声影区”,降低噪声
利用绿化带减噪
能用于减噪的绿化带有两种,一种是茂密的树林带,它能够作为一种遮音的屏障,使一部分的声音被反射,一部分的声音则被树林吸收;另一种则是地面松软的植被覆盖,如花圃、草地等,它能够吸收经地面反射的噪声。
【篇4】市噪声专项整治方案
为解决市民集中反映的各类噪声污染问题,进一步优化城市环境,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确保通过创卫国家技术评估,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市领导关于在十堰城区开展噪声污染专项治理工作的批示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解决各类噪声污染问题为目标,以产生噪声污染单位为治理责任主体,突出重点,明确分工,强化责任,综合执法,严治重管,狠抓落实,坚决遏制城区噪声污染日益加大的势头,积极探索加强各类噪声污染管理的长效机制,为市民创造一个安静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二、治理依据及范围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3、《关于加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管理的通知》(环发〔〕210号)。
(二)范围:城区内各类产生噪声污染的单位,包括建筑施工类噪声、餐饮娱乐噪声、超市空调主机噪声、铝合金加工噪声、物流运输噪声,社会生活类噪声、汽车鸣笛类噪声等。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准备阶段(20_年8月5日至8月10日)。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部署城区噪声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各相关部门依据分工制定噪声污染治理工作计划,成立专班,对产生噪声污染的单位进行宣传教育。
(二)全面治理阶段(20_年8月10日至10月10日)。各产生噪声污染的单位根据相关要求进行整改,各职能部门依据分工制定长效管理措施,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各产生噪声污染的单位整改到位,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依法予以处理。
(三)检查验收阶段(20_年10月10日至20_年11月10日)。市政府组织检查验收。
四、工作任务及职责分工
(一)环保部门职责
1、负责督促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的固定设备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噪声的整治;
2、负责依法查处建筑施工噪声污染;
3、负责整治宾馆、饭店、酒家等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空调器、冷却塔、油烟排风机等产生的噪声;
4、负责整治商业经营性场所及文化娱乐场所的营利性卡拉OK噪声;
5、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产生噪声污染的单位进行监测。
(二)公安部门职责
1、负责对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管理;
2、负责查处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行为;
3、负责查处城市市区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行为;
4、负责查处家庭室内发生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行为;
5、负责查处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音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产生噪声的行为;
6、负责查处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产生的噪声;
7、负责查处机动车辆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以及停车场产生的噪声的行为。
(三)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职责
1、负责整治无固定经营场所流动噪声和违规占道经营的扰民噪声,如夜市摊点噪声等;
2、负责整治停车场、汽车配货场等生产的噪声。
(四)市政园林部门职责
负责整治土石方开挖、装载、运输产生的扰民噪声。
(五)工商部门职责
1、协助相关部门整治商业经营场所、铝合金加工及文化娱乐场所边界噪声超标造成的扰民噪声,对无证经营的单位、个人吊销营业执照;
2、负责整治集贸市场产生的噪声扰民。
(六)文化部门职责
1、协调相关部门整治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超标造成的扰民噪声;
2、严把新建经营性文化节娱乐场所行政许可关,对无营业执照经营的单位、个人吊销文化许可证。
五、工作要求
噪声污染专项治理是一项民心工程,各有关部门要把此次专项治理工作摆上议事日程,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突出重点,力求实效,切实解决各类噪声扰民问题。各产生噪声的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按照此次治理的要求,积极主动地搞好整改,规范经营行为,还市民一个清静的城市环境。
【篇5】市噪声专项整治方案
按照市委、市政府“美丽__·幸福家园”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活动精神,为遏制我市建筑、生活、娱乐类噪声扰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__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__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属地管理、部门联动、集中整治”的工作格局,采取联合执法、严管重改的方法,重点对文化娱乐场、建筑施工工地、商业宣传等噪声污染扰民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并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全力营造和谐、宜居城市环境。
二、组织领导
成立噪声扰民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噪声扰民整治工作的领导、组织、部署和研究,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委市政综合执法处,具体负责指导、协调、推动噪声扰民整治工作有序开展。
三、整治重点和内容
1.集中整治夜间建设施工噪声扰民问题。重点整治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和休息的建筑施工、道路施工以及市政建设等夜间施工噪声,严厉查处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夜间施工噪声扰民的违法行为。
2.集中整治文化娱乐场所噪声扰民问题。重点整治居民区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未采取有效噪声防范措施,噪声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
3.集中商业经营活动中设备产生的噪声扰民污染。重点整治使用各种风机、空调器、冷却塔、排风机等设备,导致噪声超标排放,干扰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违法行为。
4.集中整治室外商业经营活动产生的噪声扰民污染。重点整治在居民区和公共场所的商家促销、流动商贩使用音响设备、高音喇叭揽客等噪声扰民的违法行为。
5.集中整治城市公共广场娱乐、集会等活动噪声扰民污染。重点整治在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开展娱乐、集会活动未经审批或未采取噪声防范措施,产生噪声扰民的违法行为。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责任分工,制定整治方案。对辖区内噪声扰民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对建筑工地、文化娱乐场所、沿街商户要建立管理台账,上门入户开展宣传,大力宣传噪声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
(二)全面推进阶段
1.及时查处市民投诉噪声扰民案件。各单位对市民投诉要及时处置,及时反馈,并加强监管,防治反弹。
2.做好绿色护考工作。在高考、中考、司法考试等各全国性考试期间,各单位要根据市招考委等部门要求,组织做好护考工作,为考生营造安静的学习、考试环境。
3.加大执法力度。各单位对无证夜间施工、商户高音喇叭揽客等违法行为要严格执法,对整改不到位、拒不整改的要依法进行处罚。
(三)巩固提高阶段
各单位要认真总结经验,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不断完善预防、制止、查处的长效措施,推动噪声污染整治工作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五、工作要求
1.细化工作方案,落实整治责任
各级部门、单位要尽快对辖区内噪声扰民问题多发区域进行摸排,建立重点整治台账,制定有效的整治措施。细化量化整治任务,明确责任部门负责人及完成时限。
2.建立联动机制,形成整治合力
市、区、街道三级城管执法部门、单位要充分发挥部门联动、联合执法的效力,依据部门职责分工,大力开展联合执法专项检查,形成高压态势,对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解决,及时处理,不留后患、不留死角。
3.以核查案件为重点,确保专项整治实效
要依法彻底解决长期以来市民百姓反映强烈、投诉举报集中、举报内容属实、噪声污染严重干扰和影响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噪声扰民案件。
4.要及时汇报总结
各单位要及时汇报工作动态和经验做法,每月28日以简报形式将当月整治情况,报至市城管委市政综合执法处电子邮件。
【篇6】市噪声专项整治方案
为加强城南公园噪声污染治理,进一步改善周边市民工作、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邵阳市城市公园广场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有效防治城南公园内存在的噪声污染,不断提高人民生活环境质量和城市管理水平,努力创建文明、和谐的公园环境。
二、组织领导
成立邵阳市城南公园噪声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申群会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副局长
副组长:唐学群 市园林绿化中心主任(常务)
申斌华 大祥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局长
成 员:李荣能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法制教育科科长
黄彬彬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园林绿化管理科负责人
王玉良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科长
唐露锋 市园林绿化中心副主任
周 卓 市公园管理所所长
邓中杰 大祥公安分局巡特警大队副大队长
黄树雄 大祥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中队长
参与单位:市公园管理所全体队员,大祥区城管局7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市园林绿化中心。唐露锋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三、整治内容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在城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行为。
(二)违反《邵阳市城市公园广场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在城市公园、广场内开展各类体育健身、文化娱乐活动应当在规定的时段和区域内进行,所产生的噪声超过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行为。经批准开展的大型公益性活动除外。
(三)违反《邵阳市城市公园广场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每日十二时至十五时、二十一时至次日七时,在城市公园、广场内打陀螺、使用扩音设备,或者从事其他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活动的行为。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7月16日至8月25日)
采取正面引导、劝教结合的方式,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及宣传单等载体,深入单位和社区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倡导广场舞、唱歌等活动使用蓝牙耳机,引导市民、游客积极参与噪声污染专项整治活动。
(二)排查摸底阶段(8月26日至8月31日)
市公园管理所负责对城南公园的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和监测网络进行建设和完善,排查噪声污染源,根据排查结果并结合噪声污染投诉热点,整理出重点整治区域和队伍名单,合理设置群众活动区域。
(三)集中整治阶段(9月1日至10月31日)
集中两个月的时间在公园内进行巡查劝导,维护公园内正常娱乐健身秩序。对违反法律法规,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行为,责令行为人进行整改,明确整改时限和要求。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四)巩固提高阶段(11月1日至11月10日)
认真总结整治工作开展情况,探索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城南公园噪声整治工作持续开展,取得实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联动。各参与单位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确保人员、时间、效果的落实。领导小组定期召开整治工作调度会,掌握工作开展情况,分析研究存在的问题,制定工作方案及措施,安排部署工作任务,确保问题及时发现、矛盾及时处理、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督查考核,严肃作风纪律。领导小组定期对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市民反映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重点督办,对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问责。
市城区其他公园、广场噪声整治参照本方案执行。
【篇7】市噪声专项整治方案
为改善城区声环境质量,切实解决城区环境噪声扰民问题,给市民创造宁静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我市“四创”工作顺利推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专项整治,督促娱乐场所、建筑施工单位采取隔音、降噪和减震措施,限定作业时间,使噪声排放符合国家排放标准,交通、商业和社会生活噪声得到有效遏制,有效改善声环境质量,确保城区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城区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70db(a).
二、整治范围和内容
(一)整治范围
市中心城区、盘县红果城区、六枝特区平寨城区范围内的各类社会生活噪声及娱乐场所振动污染整治.
(二)整治内容及责任单位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责权划分规定,各县(特区、区)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辖区内环境噪声整治,依据区域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开展整治工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密切配合,齐抓共管.
1.建筑施工噪声
(1)在城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2)在城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环保主管部门申报工程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防治措施等.
(3)在城区噪声敏感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晚10点至晨6点)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因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但必须有县级以上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证明.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各县(特区、区)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4)加强城区市政工程、道路开挖、房屋拆迁、建筑施工场地的环境管理,督促业主落实防噪措施.并加强对施工机械的噪声管理.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县(特区、区)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文化娱乐噪声
(1)现有文化娱乐场所必须设置隔音降噪减振措施,达标排放.新建歌舞娱乐场所,必须严格环保准入条件,实行环保审批前置.申领相关证照前,必须到有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没有依法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工商、卫生、文化、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向经营业主颁发相关证照.
(牵头单位:市文体广电局;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各县(特区、区)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取缔证照不全,经整改,噪声排放仍不达标的文化娱乐场所.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责任单位:市文体广电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各县(特区、区)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3)加强娱乐企业注册登记审批,督促业主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4)依法吊销不符合要求的文化娱乐场所、大排档等业主的营业执照.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文体广电局、市公安局、各县(特区、区)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3.商业噪声
(1)坚决取缔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各县(特区、区)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规范占道经营摊点及沿街叫卖、卖艺行为.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各县(特区、区)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3)严格审查占道宣传活动方案,音量应控制在60分贝以内.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各县(特区、区)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4)严格查处经营活动中空调和冷却塔的噪声污染.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各县(特区、区)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4.交通运输噪声
(1)督促车辆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消声器和喇叭,在城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安装符合国家规定的消声器和喇叭,并保持性能良好.
(2)严格特种车辆管理,加强特种车辆不按规定使用警报器的查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环保局、各县(特区、区)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3)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垃圾清运车、洒水保洁车、清扫作业车辆声音对市民的影响.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各县(特区、区)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4)在中心城区学校、办公楼、重点路段划定禁鸣区域并标示.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规划局、各县(特区、区)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5.社会生活噪声
(1)严禁在主要街道、沿河休闲地、住宅小区等场所在夜间(晚10点至晨6点)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从事晨练、娱乐、歌舞编排以及锣鼓腰鼓排练等活动.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市文体广电局、各县(特区、区)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加强公共场所娱乐、集会噪声管理.
(3)加强家庭室内娱乐、室内装修等噪声污染的防治和查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文体广电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各县(特区、区)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4)控制大型电子屏音量.
(5)取缔城区内产生噪声污染的废品收购、金属加工、石材加工作业.
(6)取缔影响市民生活休息的露天烧烤、大排档噪声污染.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文体广电局、市工商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各县(特区、区)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三、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噪声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成立市环境噪声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环保局,魏嵬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为该整治行动的第一责任人,各县(特区、区)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制定方案、落实专人,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四、整治时间及步骤
20_年3月至12月31日,共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摸底阶段(20_年3月31日前)
各县(特区、区)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城区娱乐场所、建筑施工单位、商业噪声、交通运输、社会生活噪声排污状况进行全面排查摸底,对业主进行深入细致的宣教动员.各职能部门要将本部门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印成小册子向业主发放,让业主知晓并自行遵守和落实,自行采取防噪措施防止噪声污染,合理安排生产经营时间.
(二)集中整治阶段(20_年4月1日至6月30日)
各县(特区、区)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逐一进行现场督查,发出整改通知,提出整改意见,督促落实整改.对拒不执行整改要求的,视情节依法予以处罚.对达不到整改要求的文化娱乐场所、夜间露天烧烤的大排档要坚决予以取缔,相关部门要吊销有关证照;对沿街叫买的要及时教育和引导;对擅自闲置或拆除治污设施以及超时施工的业主或单位,责令恢复正常运行.对整治过程中寻衅滋事、妨碍公务、侵害执法人员合法权益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巩固提高阶段(20_年7月1日至9月30日)
市噪声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噪声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调查,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特区、区)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强化噪声整治责任,狠抓落实,进一步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深入了解实际情况,督促指导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使整治工作得到巩固提高,确保城区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城区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70db(a).
(四)检查验收总结阶段(20_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
各县(特区、区)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在按片区和职责分别进行检查验收的基础上,由市环境噪声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验收,并进行总结.
20_年以后,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实施噪声专项整治,实现工作常态化和长效化,保障城市和谐的生活环境.
五、工作职责
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处理噪声专项整治行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噪声治理专项行动的督促调度、信息反馈、协调联系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噪声专项整治牵头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交通噪声和社会商业噪声管控.
住建部门:负责建筑施工场地噪声管控.
文体广电部门:负责文化娱乐场所的噪声管控.
城管部门:负责占道经营产生的商业噪声管控.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将城市环境噪声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各县(特区、区)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职能部门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各相关单位要制定整治计划、细化工作措施、逐级分解任务、明确责任,确保每个阶段工作落到实处,坚决杜绝推诿扯皮、不负责任、办事拖拉现象,形成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合力.所有机关、单位不论行政级别、隶属关系,一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政府统一指挥,积极主动地开展整治行动.
(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加大媒体宣传、曝光力度,营造良好的整治舆论氛围,让市民理解支持整治工作,并积极主动参与.新闻媒体对整治工作全程跟踪,全面报道,对整治工作不力的单位给予及时曝光.
(三)密切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整治进展情况,分析问题,研究措施,交流经验.
(四)依法行政,讲究工作方法
完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制度,切实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逐步建立环境保护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公众监督制度、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和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集中全社会力量,加强城市噪声防治工作,维护群众环境权益.
(五)加强沟通,畅通信息渠道
为提升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严控餐饮油烟、噪声污染扰民行为,落实好服务民生相关工作,强效推进中央环保督察案件的高质量整改,市城管局坚持“领导亲自抓、案件扎实办、问题回头看”工作原则,发挥对县(市)区督导指导,坚持具体问题立行立改,并针对问题举一反三,系统谋划,全面推进人居环境治理。
在噪声、油烟扰民治理上,市城管局针对我市实际情况,详细摸排,充分研讨,制定了《齐齐哈尔市油烟噪声专项整治方案》,明确集中整治经营商户、娱乐公共场所、夜间建筑施工以及露天市场噪音扰民;同时严格控制新改扩建餐饮业油烟,使净化率和排放浓度达到餐饮业油烟排放要求,合理规划、设置油烟排气筒,各排烟设施(排风机、鼓风机、冷却塔、空调器等)应采取必要的隔音降噪措施,依法取缔无任何整改条件、无任何环保设施、多次管理达不到整改要求的饮食业单位。由市城管局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以县(市)区作为主体,深入开展油烟、噪声污染专项整治行动。
行动中,逐步使中心城区临街商户、流动商贩高音喇叭、露天市场、娱乐公共场所、工地施工噪音等公共场所扰民现象得到彻底改善,并实现长效治理模式,同时基本消除城市规划区范围所有饮食服务排烟设施不规范、排烟扰民、污染等违法行为。并依据《齐齐哈尔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建立档案,建立排查台账。
市城管局还与生态环境、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音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油烟噪声违法行为。重点查处不安装油烟净化设施超标排放、擅自停用和破坏油烟净化设备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行为。
市城管局设立监督检查考评组,对各县(市)区城管部门中央环保督察案件整改情况、日常管理机制、管理成效巩固等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并进行综合考核评比。自落实中央环保督察案件整改工作以来,市城管局接到涉及5个县区油烟噪声扰民信访件累计8批次13件(次),截至目前,共办结6件,正在办结中7件(次)。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做好噪声整治专项行动的信息收集整理工作,集中整治阶段每1周、巩固提升阶段每2周天向市“四创”领导小组报告1次,重大突发性事件第一时间报告.
【篇8】市噪声专项整治方案
为改善城区声环境质量,切实解决城区环境噪声扰民问题,给市民创造宁静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我市“四创”工作顺利推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专项整治,督促娱乐场所、建筑施工单位采取隔音、降噪和减震措施,限定作业时间,使噪声排放符合国家排放标准,交通、商业和社会生活噪声得到有效遏制,有效改善声环境质量,确保城区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城区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70db(a).
二、整治范围和内容
(一)整治范围
市中心城区、盘县红果城区、六枝特区平寨城区范围内的各类社会生活噪声及娱乐场所振动污染整治.
(二)整治内容及责任单位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责权划分规定,各县(特区、区)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辖区内环境噪声整治,依据区域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开展整治工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密切配合,齐抓共管.
1.建筑施工噪声
(1)在城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2)在城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环保主管部门申报工程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防治措施等.
(3)在城区噪声敏感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晚10点至晨6点)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因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但必须有县级以上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证明.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各县(特区、区)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4)加强城区市政工程、道路开挖、房屋拆迁、建筑施工场地的环境管理,督促业主落实防噪措施.并加强对施工机械的噪声管理.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县(特区、区)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文化娱乐噪声
(1)现有文化娱乐场所必须设置隔音降噪减振措施,达标排放.新建歌舞娱乐场所,必须严格环保准入条件,实行环保审批前置.申领相关证照前,必须到有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没有依法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工商、卫生、文化、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向经营业主颁发相关证照.
(牵头单位:市文体广电局;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各县(特区、区)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取缔证照不全,经整改,噪声排放仍不达标的文化娱乐场所.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责任单位:市文体广电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各县(特区、区)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3)加强娱乐企业注册登记审批,督促业主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4)依法吊销不符合要求的文化娱乐场所、大排档等业主的营业执照.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文体广电局、市公安局、各县(特区、区)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3.商业噪声
(1)坚决取缔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各县(特区、区)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规范占道经营摊点及沿街叫卖、卖艺行为.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各县(特区、区)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3)严格审查占道宣传活动方案,音量应控制在60分贝以内.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各县(特区、区)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4)严格查处经营活动中空调和冷却塔的噪声污染.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各县(特区、区)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4.交通运输噪声
(1)督促车辆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消声器和喇叭,在城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安装符合国家规定的消声器和喇叭,并保持性能良好.
(2)严格特种车辆管理,加强特种车辆不按规定使用警报器的查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环保局、各县(特区、区)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3)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垃圾清运车、洒水保洁车、清扫作业车辆声音对市民的影响.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各县(特区、区)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4)在中心城区学校、办公楼、重点路段划定禁鸣区域并标示.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规划局、各县(特区、区)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5.社会生活噪声
(1)严禁在主要街道、沿河休闲地、住宅小区等场所在夜间(晚10点至晨6点)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从事晨练、娱乐、歌舞编排以及锣鼓腰鼓排练等活动.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市文体广电局、各县(特区、区)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加强公共场所娱乐、集会噪声管理.
(3)加强家庭室内娱乐、室内装修等噪声污染的防治和查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文体广电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各县(特区、区)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4)控制大型电子屏音量.
(5)取缔城区内产生噪声污染的废品收购、金属加工、石材加工作业.
(6)取缔影响市民生活休息的露天烧烤、大排档噪声污染.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文体广电局、市工商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各县(特区、区)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三、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噪声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成立市环境噪声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李新旺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王维家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云长市环保局局长
成员:周金平六枝特区政府副区长
杨显龙盘县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罗忠国水城县政府副县长
黎家良钟山区政府副区长
郭振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魏嵬市环保局副局长
卢成祝市公安局副局长、市交警支队支队长
蒋宇市文体广电局副局长
孔涛市城管局副局长
黄浩市规划局副局长
孙丽玫市工商局副局长
彭启林市住建局调研员
朱慧鹏市质监局副局长
黄良民市卫生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环保局,魏嵬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为该整治行动的第一责任人,各县(特区、区)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制定方案、落实专人,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四、整治时间及步骤
20_年3月至12月31日,共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摸底阶段(20_年3月31日前)
各县(特区、区)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城区娱乐场所、建筑施工单位、商业噪声、交通运输、社会生活噪声排污状况进行全面排查摸底,对业主进行深入细致的宣教动员.各职能部门要将本部门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印成小册子向业主发放,让业主知晓并自行遵守和落实,自行采取防噪措施防止噪声污染,合理安排生产经营时间.
(二)集中整治阶段(20_年4月1日至6月30日)
各县(特区、区)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逐一进行现场督查,发出整改通知,提出整改意见,督促落实整改.对拒不执行整改要求的,视情节依法予以处罚.对达不到整改要求的文化娱乐场所、夜间露天烧烤的大排档要坚决予以取缔,相关部门要吊销有关证照;对沿街叫买的要及时教育和引导;对擅自闲置或拆除治污设施以及超时施工的业主或单位,责令恢复正常运行.对整治过程中寻衅滋事、妨碍公务、侵害执法人员合法权益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巩固提高阶段(20_年7月1日至9月30日)
市噪声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噪声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调查,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特区、区)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强化噪声整治责任,狠抓落实,进一步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深入了解实际情况,督促指导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使整治工作得到巩固提高,确保城区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城区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70db(a).
(四)检查验收总结阶段(20_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
各县(特区、区)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在按片区和职责分别进行检查验收的基础上,由市环境噪声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验收,并进行总结.
20_年以后,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实施噪声专项整治,实现工作常态化和长效化,保障城市和谐的生活环境.
五、工作职责
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处理噪声专项整治行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噪声治理专项行动的督促调度、信息反馈、协调联系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噪声专项整治牵头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交通噪声和社会商业噪声管控.
住建部门:负责建筑施工场地噪声管控.
文体广电部门:负责文化娱乐场所的噪声管控.
城管部门:负责占道经营产生的商业噪声管控.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将城市环境噪声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各县(特区、区)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职能部门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各相关单位要制定整治计划、细化工作措施、逐级分解任务、明确责任,确保每个阶段工作落到实处,坚决杜绝推诿扯皮、不负责任、办事拖拉现象,形成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合力.所有机关、单位不论行政级别、隶属关系,一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政府统一指挥,积极主动地开展整治行动.
(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加大媒体宣传、曝光力度,营造良好的整治舆论氛围,让市民理解支持整治工作,并积极主动参与.新闻媒体对整治工作全程跟踪,全面报道,对整治工作不力的单位给予及时曝光.
(三)密切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整治进展情况,分析问题,研究措施,交流经验.
(四)依法行政,讲究工作方法
完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制度,切实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逐步建立环境保护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公众监督制度、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和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集中全社会力量,加强城市噪声防治工作,维护群众环境权益.
(五)加强沟通,畅通信息渠道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做好噪声整治专项行动的信息收集整理工作,集中整治阶段每1周、巩固提升阶段每2周天向市“四创”领导小组报告1次,重大突发性事件第一时间报告。
【篇9】市噪声专项整治方案
为提升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严控餐饮油烟、噪声污染扰民行为,落实好服务民生相关工作,强效推进中央环保督察案件的高质量整改,市城管局坚持“领导亲自抓、案件扎实办、问题回头看”工作原则,发挥对县(市)区督导指导,坚持具体问题立行立改,并针对问题举一反三,系统谋划,全面推进人居环境治理。
在噪声、油烟扰民治理上,市城管局针对我市实际情况,详细摸排,充分研讨,制定了《齐齐哈尔市油烟噪声专项整治方案》,明确集中整治经营商户、娱乐公共场所、夜间建筑施工以及露天市场噪音扰民;同时严格控制新改扩建餐饮业油烟,使净化率和排放浓度达到餐饮业油烟排放要求,合理规划、设置油烟排气筒,各排烟设施(排风机、鼓风机、冷却塔、空调器等)应采取必要的隔音降噪措施,依法取缔无任何整改条件、无任何环保设施、多次管理达不到整改要求的饮食业单位。由市城管局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以县(市)区作为主体,深入开展油烟、噪声污染专项整治行动。
行动中,逐步使中心城区临街商户、流动商贩高音喇叭、露天市场、娱乐公共场所、工地施工噪音等公共场所扰民现象得到彻底改善,并实现长效治理模式,同时基本消除城市规划区范围所有饮食服务排烟设施不规范、排烟扰民、污染等违法行为。并依据《齐齐哈尔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建立档案,建立排查台账。
市城管局还与生态环境、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音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油烟噪声违法行为。重点查处不安装油烟净化设施超标排放、擅自停用和破坏油烟净化设备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行为。
市城管局设立监督检查考评组,对各县(市)区城管部门中央环保督察案件整改情况、日常管理机制、管理成效巩固等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并进行综合考核评比。自落实中央环保督察案件整改工作以来,市城管局接到涉及5个县区油烟噪声扰民信访件累计8批次13件(次),截至目前,共办结6件,正在办结中7件(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