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组议事规则
党组是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作用,是党对非党组织实施领导的重要组织形式。本站站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党组议事规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党组议事规则
为了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加强和改进民政局党组的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一、党组会职责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有关决定、指示、讨论制定相应的具体措施,确保上级决定、指示的贯彻实施、
2、讨论审议民政局发展计划、工作计划、项目建设、和在三个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部署。
3、讨论加强局党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党组会自身建设的有关制度和规定。
4、按干部管理权限,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对后备干部进行培养、选拔。
5、讨论解决关系到职工利益方面的重要问题。
6、研究下属单位向党组汇报或请示答复的重要问题。
7、审议民政局纪检工作的重要事项。需党组讨论决定其它问题。
二、议事和决定
1、党组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党组会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
2、形成的党组会议提交党组书记审定,党组会的议题,由分管领导审阅后汇总,未经分管领导审阅或不成熟的议题,党组会会议不作安排。
3、党组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表决时必须半数以上的委员同意,方能有效。
4、党组会议每次的日期和议题(除临时召集的外)一般提前一天以上通知成员,并把会议议题交给成员,党组成员必须按时出席党组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对会议议题需要研究决定的,可邀请相关科室、单位负责人列席,列席会议的同志只参加相关问题的讨论和汇报。
5、党组会会议做出决定时,应当经过充分的酝酿讨论。对重大问题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对重大问题事项有不同意见或意见分歧较大时,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和交换意见后再行决定。
6、每次党组会议,都应认真做好记录,记录应包括时间、地点、出席人和列席人员、会议主持人、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的意见、做出的决定等。党组会议通过的决议和文件,需要公布、上报或下发的,由党组书记审核签发,编文号打印、上报、下发和存档。
三、工作纪律
1、党组会议的内容,除经会议决定可在党内传达或公开发表外,与会人员必须严守机密,不得外传。
2、对党组会的决定,必须遵守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原则、集体的决定,个人无权改变。已通过的决议个人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的,允许保留。
3、参加会议人员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在行动上积极执行。党组会议人员作的个人笔记,应妥善保管,不得泄密,工作调动时应交保密室统一保管或处理。
4、党支部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报机关党委预审。
5、为增强发展党员工作的透明性,加强民主监督,进一步提高发展党员质量,经机关党委预审合格后,将确定的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及发展时间等予以公示。公示的内容形式、方法步骤根据上级有关要求执行。
四、预备党员的接收
1、明确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
2、经机关党委同意,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
3、支委会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4、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会上,申请人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支委会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议的情况。与会党员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并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
5、党支部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材料,报机关党委。
6、机关党委审批预备党员。
五、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1、党支部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以及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等方式,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2、预备党员面对党旗进行宣誓。
3、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由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并经支委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转为正式党员。
六、发展28周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党支部要充分发挥共青团组织作为党组织的后备军的作用,建立健全共青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制度。
“推优”工作的具体步骤是:1、召开团员大会,团支部委员会介绍申请的团员情况,团员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推荐对象;2、支部委员会在对推荐对象进行认真考察的基础上,讨论核定推荐名单,向党支部推荐;3、党组织对被推荐的优秀团员,条件成熟的可以确定为发展对象,需要逐步培养、教育的可以列为入党积极分子。
七、为提高发展党员质量,严把“入口关”,引入发展党员竞争机制,通过知识测试、演讲、民主测评等形式,为入党积极分子及发展对象提供展现平台。加强发展党员制度化建设,坚持培训制、考核制、预审制、公示制、票决制等制度。机关党委结合现实表现,对表现优异者优先发展;对行为与要求不符者,取消其入党积极分子或发展对象资格,暂不发展。
党组议事规则
为规范议事决策行为,依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遵守党员个人服从党的领导,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研究有关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上级的指示、决议之前必须无条件服从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决策原则
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
二、议事决策形式
1.党组会。凡在党组议事决策范围之内的重大事项均需召开党组会议。党组会由党组书记、其他党组成员参加,可邀请旗级领导和纪检组出席指导。
2.党组(扩大)会。传达贯彻上级会议和重要文件精神,通报党组会议定事项等,召开党组扩大会。党组扩大会除参加(列席)党组会议人员外,可吸收其他相关人员参加。
三、议事决策范围
1.学习贯彻上级重大决策、决定及重要工作部署。
2.研究本机关“三重一大”事宜。
3.研究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内部机构设置调整等。
4.研究干部任免、交流、奖惩等。
5.其他需要党组研究的事项。
四、议事决策程序
1.会前准备。由党组书记征集、确定议题。会议议题至少提前1天通知与会人员。
2.会议讨论。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召开。坚持一事一议,由提交议题的成员汇报情况,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一把手”末位表态。
3.表决通过。表决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4.会议纪要。会议涉及重大问题的,应形成会议纪要。
五、议事决策纪律
1.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会上的发言表决,特别是不同意见,不得向外泄漏扩散。会议记录、文件要严格保管。
2.会议议题,需要回避的,应自觉回避。
六、议事决策执行
1.会议决定的事项,不得随意更改。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通过组织向上反映。
2.会议决定的事项,在工作实践中需作调整或更改的,必须经过党组会复议。
3.对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组会议的,党组书记可临时处置,事后及时向各党组成员通报。
七、议事决策监督
1.会议决定的重大问题,按规定公布或公示。
2.对应当经集体决定的事项,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3.不执行、不落实会议决定,给工作造成损失的,追究责任人责任。
党组议事规则
第一条党组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由党组书记临时召集。
第二条党组会由局党组书记主持,局党组成员参加,其他县级领导干部列席。办公室主任、政治部副主任、机关党办主任列席。另外,可根据会议讨论的事项,必要时由党组书记指定相关科室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条党组会的议题,由政治部向各位局领导收集汇总后,报党组书记审定。
第四条党组会的议题主要包括:
1、传达学习上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讨论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
2、讨论决定司法行政系统涉及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
3、讨论决定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所涉及的政治建设、机关党建、党风廉政建设、作风建设、纪律执行等事项;
4、讨论决定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机构编制和人员编制等方面的事项;
5、讨论决定属于本局管理干部的考核、选拔、任免、奖励和调配(轮岗)以及重大的人事变动事项;
6、对上级机关管理和市局协管的干部,研究提出推荐、提名和任免意见;
7、讨论决定本局制定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8、讨论决定重大项目建设和大额资金使用(2万元及以上)等事项;
9、讨论决定年度部门预算和预算调整等事项;
10、讨论其它需要局党组会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召开党组会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1天以上通知所有成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会议讨论的文件,由提出议题的科室准备,准备的文件应主题明确、内容准确,所提意见和建议要具体可行,表明呈报部门的倾向性意见。
第六条党组会必须有过半数以上的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研究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第七条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的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第八条党组会研究问题应当充分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党组会的决定必须经党组过半数应到会成员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讨论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
第九条党组会由政治部负责做好原始记录、编写会议纪要,按照规定存档备查。并负责对党组会决策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促。
第十条党组成员和列席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党组会议讨论研究的情况,不得擅自传播,对确需传达的内容,要按党组要求统一进行组织。
第十一条党组集体研究形成的决议,党组成员和其他党外班子成员都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党组决议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
第十二条党组会应组织会前学法学纪,作为中心组学习的重要载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