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范文(精选7篇)
财务管理是一个中文单词,拼音是Lǐcái、 英语是financing,指为维持和增加金融价值而对金融财产和债务进行的管理。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文章7篇 ,欢迎品鉴!
第一篇: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摘要:金融危机后,各国银行监管机构开始反思传统监管政策存在的问题,并一致认为应当对银行监管的理念和方式进行改革。加强逆周期监管理论的实践与探索是各国银行监管的主要发展趋势。作为银行传统监管手段的内部评级法同样具有顺周期性。缓解我国商业银行内部评级法的顺周期性可以通过扩大违约率计算的时间区间、开展压力测试和引入杠杆率指标等途径。
关键词:商业银行;顺周期性;内部评级法;违约率;资产收益率;信用评级;压力测试;杠杆融资比率
中图分类号:F832.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2101(20_)02-0063-06
一、文献综述
为了更好地适应日益复杂的银行监管环境,巴塞尔协议Ⅱ提出了更加多样和灵活的风险衡量方法。其中,最主要的创新之一就是提出了计算信用风险的内部评级法,强调建立银行内部风险评级体系,并鼓励有条件的银行建立和开发内部评级模型及相关的计算机系统。然而,内部评级法应用所带来的顺周期效应,成为广泛争议的焦点(巴曙松,20_)。
Panetta等(20_)认为,当经济处于上升阶段,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得到改善,评级上调,导致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违约风险暴露(EAD)等风险参数降低,因而资本要求也随之降低。资本要求的降低使银行可以继续扩张信贷,从而推动经济进一步繁荣。相反,经济处于下降阶段,内部评级法下的评级结果将会使经济进一步恶化。Gordy和Howells(20_)通过对资产组合的测算,发现内部评级法的顺周期性比标准法的顺周期性增加了30%。Saurina和Truchrte(20_)认为内部评级法顺周期性的强弱还取决于银行对时点评级法和跨周期评级法的选择。他们运用不同的方法计算住房抵押贷款借款人的违约概率,发现时点评级法计算出的违约概率具有更强的波动性,即时点评级法比跨周期评级法具有更强的顺周期性。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课题组(20_)在阐述内部评级法顺周期效应模式的同时,指出内部评级法具有顺周期性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风险评级体系不能准确反映银行当前所面临的风险,风险在衰退期被高估,在繁荣期被低估;第二,金融体系自身具有顺周期特征,即“金融加速器”。
除了理论研究外,国内外学者对内部评级的顺周期性也进行了大量的实证研究。Kashyap和Stein(20_)采用KMV模型估算美国1998―20_年间资产组合的违约概率,结果表明,据此得出的资本要求比标准普尔模型计算出的资本要求高出一倍,说明内部评级法具有很强的顺周期性。Goodhart和Segoviono(20_)分别使用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计算美国、挪威、墨西哥等国对基准资产组合的资本要求,发现利用内部评级法计算的资本要求方差均大于在标准法下计算出的结果。鹿波(20_)采用KMV模型计算1991―20_年我国287家上市公司的平均违约概率,并在此基础上得出结论:在我国,内部评级法的顺周期性并不明显。但这一结论是根据1991―20_年的样本数据得出的,并不能说明20_年之后内部评级法是否具有顺周期性,这也是本文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二、我国商业银行内部评级的顺周期效应及其表现
(一)我国商业银行内部评级的顺周期效应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课题组(20_)对内部评级顺周期模式的定义,笔者认为内部评级的顺周期性实际上是内部评级、信贷周期和实体经济周期三者之间相互作用的产物。因此,笔者根据内部评级顺周期模式的定义绘制了内部评级法顺周期效应模式图(如图1),旨在更好地说明内部评级法顺周期效应的传导机制及其对宏观经济的影响。
如图1所示,当宏观经济繁荣时,借款人或贷款企业的收入状况良好,其资产价值也随之上升。在这种情况下,商业银行提高对借款人的评级,进而导致基于内部评级的监管资本要求下降。又由于商业银行对未来前景拥有过于乐观的预期,因此便开始放宽信贷标准。信贷总量的增加带动了企业的发展以及生产要素的投入,从而对宏观经济起到了放大的作用。相反,当经济处于萧条时期,债务人的收入状况恶化,银行便降低对其评级并收缩信贷。而信贷的紧缩又会加剧经济的下滑。
(二)内部评级的顺周期效应表现
1.GDP增长率持续增长,银行盈利增加,不良贷款比率下降。20_―20_年期间,我国GDP增长率保持着持续增长的趋势,从20_年的10.1%提高到20_年的14.2%,这期间商业银行的平均资产收益率得到大幅提升,不良贷款比率逐年下降。以工商银行为例,其年平均资产收益率由20_年的0.65%上升到20_年的1.32%,增长了100%;而不良贷款比率从20_年的21.16%下降到20_年的2.29%,其中20_年的不良贷款比率达到最低值。以上数据说明:在GDP增长率持续增长时期,商业银行会提高对借款人的内部评级结果,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银行盈利能力的进一步增加,以及不良贷款比率的下降。除此之外,根据表1,交通银行的平均资产收益率和不良贷款率也具有与工商银行几乎相同的变动趋势。
2.经济繁荣时期,商业银行提高对借款人的评级结果,违约率趋于下降。图2为20_―20_年某银行法人客户信用等级分布图,图中曲线上的点表示在某一信用等级以上的客户占全部客户的比例。从图2中可以看出,代表20_年的曲线位于三条曲线的最下方,代表20_年的曲线位于三条曲线的中间,而代表20_年的曲线位于三条曲线的最上方。这说明,20_年高信用等级的客户占比较20_年和20_年有所提高。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宏观经济的繁荣导致商业银行提高了对客户的信用评级。
3.抵押品市值的波动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内部评级的顺周期性。如果按照担保方式对贷款种类进行划分,那么抵押贷款在各类贷款中所占比例最大,因而抵押品的价值也将成为影响借款人信用评级结果的一个重要因素。而我国抵押贷款的抵押物主要是房地产或土地使用权,所以房屋销售价格与土地交易价格就会影响我国商业银行的内部评级工作。根据表2的数据可以看出,20_―20_年我国的房屋销售价格指数和土地交易价格指数均超过100,说明这8年间我国房地产和土地的价格水平保持着持续上涨的趋势。抵押品价值的上升使得抵押资产的变现收入增加,从而使借款人的信用评级水平上升。在这种情况下,商业银行会增加贷款的发放,进而促进宏观实体经济的进一步繁荣。4.借款人信用等级的上升推动了经济的增长。当经济处于繁荣的时期,商业银行对借款人的信用评级会上升。借款人信用评级的提高,会促进商业银行贷款总量的增长以及实体经济的增长。如图3所示,20_―20_年我国处于GDP增长率平稳增长阶段,同时也伴随着贷款余额增长率的上升。20_年,我国GDP增长率为14.2%,各项贷款增长率为16.13%。
三、我国商业银行内部评级顺周期效应的实证研究
(一)研究模型的选择
根据新资本协议,信用风险的内部评级法是指商业银行可以采用其内部计算的预期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违约风险暴露(EAD)、期限(M)等风险参数来计量监管资本要求。如果这些风险参数具有顺周期性,那么风险参数就会通过评级模型将顺周期性传递给监管资本,从而加剧经济的波动。在内部评级模型的几个输入变量中最重要的是预期违约概率(PD),因为违约概率(PD)对监管资本要求的计算起了决定性的作用。
根据新资本协议,商业银行可以采用三种方法来估计借款人的违约概率:第一,采用银行的内部违约数据;第二,采用统计模型,如Merton基于期权的统计模型、KMV模型等;第三,将内部评级与外部评级相结合,运用外部评级机构计算出的违约概率数据。由于商业银行内部违约数据属于商业机密,目前还没有获得此类数据的渠道,因此第一种方法不适合用于论文研究。又由于评级公司对中国公司的评级范围有限,所以第三种方法同样不现实。综合考虑,只有第二种方法在实证研究中是可行的。
本文采用KMV模型来测度我国上市公司的预期违约概率,进而分析预期违约概率与经济周期的相关关系,判断我国商业银行内部评级法是否具有顺周期性。应用KMV模型计算预期违约概率主要有以下三点优势:首先,KMV模型的输入变量为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数据和财务数据,从而可以保证该模型有大量的实证数据支持;其次,KMV模型不要求有效市场的假设;再次,KMV模型所需要输入的财务指标仅为债务的账面价值,在很大的程度上规避了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的不足。
(二)上市公司违约率的计算
KMV模型以Merton的期权定价理论为基础,将违约债务看作企业的或有权益,把所有者权益和负债分别视为看涨期权与看跌期权,把公司资产视为标的资产。该模型认为,当企业资产未来的市场价值低于企业所需清偿的负债时,企业将会出现违约。KMV模型通过计算企业资产未来市场价值的期望值与违约点之间的距离,即违约距离(DD),来估算该企业在未来一段时间内的违约概率。违约距离越远,公司未来发生违约事件的概率就越小。
(三)样本数据的选取
本研究主要通过分析上市公司违约概率与经济周期的关系来判断商业银行内部评级法是否具有顺周期性。由于商业银行的贷款对象分散于各个行业之中,所以商业银行内部评级法的顺周期性也会因评级对象的不同而不同。从表3可以看出,20_年我国四大国有银行的贷款对象主要集中在房地产业、制造业和交通运输业,其中农业银行对这三个行业的贷款余额占比已经高达54.2%。因此,本文重点分析内部评级法对属于这三个行业的公司进行评级时是否具有顺周期性。
笔者选取样本公司主要根据三个原则:第一,属于上述三个行业的上市公司;第二,样本公司在该行业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第三,该公司股票交易数据和财务数据的时间跨度为1995―20_年。因此,本文共选取48家上市公司进行实证研究,其中属于房地产行业的公司共16家,属于制造业的公司共23家,属于交通运输业的公司共9家。
将48家上市公司1995―20_年的股票交易数据和财务数据作为样本数据,数据来源为WIND数据库。其中股票交易数据包括:公司股票月收益率(i)和公司股票总市值(E);财务数据包括公司短期负债(SD)和公司长期负债(LD)。
(四)实证结果
本文运用MATLAB软件中的KMV模型计算出48家上市公司的预期违约概率(EDF),再分别计算上市公司违约概率与GDP增长率的相关系数以及上市公司违约概率与行业GDP增长率的相关系数,从而可以判断银行内部评级法是否具有顺周期性。如果相关系数为负,说明经济繁荣时期,企业的违约概率下降,商业银行会提高对贷款企业的评级,进一步扩张信贷,从而加大了经济波动的幅度。相反,如果相关系数为正,则会降低经济波动的幅度。
除此之外,本文还特别研究了不同时期上市公司预期违约率与GDP增长率之间的相关关系。实证以股权分置改革的起始时间20_年作为分界线,将样本区间分为两个阶段。从理论上讲,股权分置改革使上市公司与宏观经济的联系更加密切,进而加强了内部评级法的顺周期效应。
表4至表9为实证结果统计,其中表4和表5为房地产企业预期违约率与经济周期的相关系数统计;表6和表7为制造业企业预期违约率与经济周期的相关系数统计;表8和表9为交通运输企业预期违约率与经济周期的相关系数统计。
根据表4―表9的数据,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四点结论。第一,大部分上市公司的违约概率与GDP增长率呈现出明显的负相关关系,说明我国商业银行内部评级法具有顺周期性,将会增加宏观经济波动的幅度。第二,商业银行内部评级法的顺周期性会随着评级对象的不同而不同,如前表所示,房地产企业预期违约率与GDP增长率的负相关程度高于交通运输企业违约率与GDP增长率的负相关程度,和制造业企业预期违约率与GDP增长率的负相关程度大致相同。第三,公司预期违约率与本行业GDP增长率的负相关性大于公司预期违约率与GDP增长率的负相关性。对比表8和表9可以看出,1996―20_年,大部分交通运输企业预期违约率与GDP增长率的相关系数均大于-0.2,而交通运输企业预期违约率与行业GDP增长率的相关系数均小于-0.2,说明商业银行内部评级法对行业经济的影响要大于对宏观经济的影响。第四,从时间角度看,20_年前大部分企业的预期违约率与GDP增长率的负相关性要小于20_年之后的负相关性。这个结果印证了鹿波(20_)的假设,即股权分置改革后商业银行内部评级模型具有更强的顺周期性。四、缓解我国商业银行内部评级法顺周期性的政策建议
1.扩大违约率计算的时间区间。EvaCatarineu-Rabell,PatriciaJackson(20_)指出,顺周期的程度依赖于银行所使用的评级体系的性质,在周期波动中,评级结果更为稳定的评级体系不会增强顺周期性;相反,则会大大提高顺周期性。PhilipLowe(20_)通过实证数据分析了不同性质的评级体系所带来的顺周期效应,他认为跨周期评级更加注重较长时期内借款人偿债能力的变化,因此评级结果具有较强的“刚性”,即较弱的顺周期性。卡什亚普(20_)通过实证分析得出结论:使用时点评级模型计算出的违约率变化量要远远大于使用跨时期模型计算出的结果,这说明时点评级法确实会导致对借款人信用等级的高估或低估。因此,延长违约率计算的时间区间可以使模型从整个经济周期的角度出发来估算预期违约率,从而有效降低预期违约率的波动幅度,降低内部评级法的顺周期效应,使经济快速平稳的发展。
2.开展压力测试来缓解内部信用评级带来的顺周期效应。压力测试是一种评估某一特定事件或一组金融变量变化对一家公司潜在影响的风险管理工具(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课题组,20_)。由于传统的风险管理技术存在一定缺陷,比如内部评级法的顺周期效应,因此20世纪90年代国际清算银行(BIS)引入了压力测试。随着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等一系列事件的爆发,压力测试开始受到国际监管机构和各国监管当局的关注。
压力测试的优势主要体现在缓解商业银行内部评级法的顺周期性方面。早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草案的讨论阶段,许多专家学者便开始针对内部评级法的顺周期性提出了应对措施,要求采用内部评级法的银行建立合理的压力测试过程。20_年4月,金融稳定论坛在《缓解金融体系顺周期性报告》中指出,压力测试可以弥补银行风险计量模型具有的缺陷,并充分地揭示银行在经济下行时期面临的风险,从而促使商业银行在经济上行期积累更多的资本缓冲,缓解商业银行的顺周期性。巴塞尔委员会于20_年1月发布了《良好压力测试实践与监管原则》,加强对压力测试的治理、设计和实施提出了一系列指导意见(BCBS,20_)。
就我国来说,开展压力测试应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要继续压力测试的运用,要求银行从公司治理角度,建立起经常性的压力测试机制,使压力测试真正成为商业银行日常的风险管理、评估和预警的工具,而不是应急应景之举;二是要逐步扩大压力测试的范围,在积极探索宏观压力测试的同时,加强对房地产贷款、资本充足率和创新产品的压力测试;三是要正确设定压力测试场景,不能基于温和甚至是错误的假设;四是使用更严格的压力测试标准,增大对最差情况的估计;五是提高压力测试频率,尤其需要增加在经济繁荣和银行经营状况良好时期的压力测试;六是运用各种统计和数理的方法,加强对系统性风险的分析、监测、评估和预警,帮助金融机构加强对系统性风险的识别和防范,从而降低经济周期对经济金融活动的影响。
3.引入杠杆率指标。引入非风险性标准,并在现有的资本框架中增添更多“减震器”以应对压力,以缓解商业银行内部评级法的顺周期性。例如,对于杠杆率,可以设定最高的杠杆融资比率,若银行的杠杆率达到了设定的标准,即使其资本充足率符合要求,也要求其对资产负债表进行收缩调整。即通过杠杆率的补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校正资本充足率的不足。杠杆率规定了股东应承担的最小损失,可以约束银行在经济上升期过度扩张的行为。此外,杠杆率计算依据是公开财务报表,与商业银行内部风险计量和评估程序无关,可以规避由内部风险计量和评估程序本身导致的顺周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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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一、近年来,我国的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然而生态环境也不断受到环境污染的严峻挑战。一系列环境污染事件,敲响了环境治理的警钟,保护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与此同时,在我国金融界也出现了绿色信贷的意识与行动,绿色信贷为社会各界所关注。推行绿色信贷无疑对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我国商业银行在践行绿色信贷的道路上尚有诸多荆棘,涉及商业银行商业利益与履行社会责任的冲突、银政企三方的“利益同谋”、企业的违约成本过低及企业的信息不对称等诸方面。
二、商业银行商业利益与履行社会责任的冲突
绿色信贷的理念已经暗示了商业银行应尽的社会责任。但是,随着我国商业银行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推进,实现效益最大化成为其主要动机之一,即商业银行是逐利的。很显然,商业银行在追求商业利益时难以兼顾社会责任。在目前政策和盈利环境下,虽然对“两高”行业的贷款已经被谨慎投放,但是贷款余额依然占据了商业银行信贷的相当比例。银监会的调查显示,截至20_年3月末,五大行(工、农、中、建、交)发放的“两高”行业贷款余额达13,326.39亿元,占五行全部贷款余额的11%。正因为商业银行是逐利的,所以它不得不去做这些大项目,否则就是哪家银行执行政策越彻底,其客户资源、市场份额流失越快,其受到的损失越大。如此一来,我们一味地责备商业银行助纣为虐造成了“高能耗、高污染”行业的膨胀和大规模的扩张无疑显得有失公允。另外,各银行均实行分行制,管理链条较长,且绩效考核体系以经济指标为主,并未将环保绩效纳入其中,因而不排除一些分行为了完成考核指标而无视总行关于实施绿色信贷要求的可能。20_年二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就显示,截至6月末,投向高耗能行业的中长期贷款占比为12.1%,六大主要高耗能行业累计完成投资额同比增长24.1%,均呈逐季加快趋势。
笔者认为,要扭转此局势,一方面必须对商业银行的信贷提供一个出口。现在除了限制商业银行的信贷行为,也要引导和鼓励新的资金投向,这比堵住商业银行信贷规模扩张可能更有效果。这一方面必须由国家的产业政策提供支持,尤其对那些有利于环保的大项目(如风力发电、垃圾发电),除了在信贷上给予支持,国家还应该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如减免税收、财政贴息等财政政策,以调动并确保商业银行推行绿色信贷的积极性。另外,给予创新型的、技术自主革新的商业项目支持,因为之所以造成现在这么严重的污染,除了企业趋利的原因以外,还在于处理成本太高,或者技术水平太低,所以导致了许多企业在这一方面不作为了,因此要鼓励商业银行在这一方面给予信贷支持;另一方面银行业内部必须建立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为商业银行各分支机构实施绿色信贷提供动力。在这方面,不仅要有对商业银行违规向环境违法项目贷款的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和处罚的措施,而且还要有对切实执行“绿色信贷”成效显著的商业银行实行奖励政策。
三、银政企三方的“利益同谋”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地方政府始终存在很强的地方保护主义色彩,采取多种方式争夺银行的信贷资源。那些污染大户往往是纳税大户,是当地政府的经济支柱,地方政府为了完成上级考核指标、提升政绩,会千方百计地保住企业。据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数据,20_~20_年期间,由于地方政府的纵容和袒护,全国7,000宗环保违法案件仅有500件得到处理,仅为全部案件的0.71%。地方银行把压力转移到银行上,而地方银行与政府之间的特殊利益关联,往往会使得银行陷入左右为难的境地。何况,银行尤其是国有大中型银行,往往也背负着“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宏观政策负担,以及“多贷增效”的企业盈利性目标。不少污染企业的利润产值并不低,还贷及时,还有地方政府做风险担保,符合银行信贷追求“大客户、高信贷”的利润导向性。故逐利动机驱使得银行只看重信贷结果而不看其过程。因此,绿色信贷单纯依赖于银行自律是不够的,我国中央政府有必要将环保指标纳入地方官员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或是加大环保指标在地方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中的比重,并以立法或规定等形式隔绝地方政府对商业银行经营行为的干预。以人大审核为首的财政监管,对地方“污染政绩”的经济约束是最硬的,银行信贷的约束则软得多。
四、企业的违约成本问题
长期以来,企业放任污染,对我们的生存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尽管有观点认为这是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带来的必然反应,但其根源还在于政策的不规范、不合理。企业放任污染攀利,只承担了自己企业内部的成本,没有承担由于外部不经济而给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即社会成本。企业没有因污染环境而受到相应程度的惩罚,即违约成本过少。现行法律允许环保部门对污染企业罚款的额度只有10万元,这样的处罚与企业偷排结余的成本相比是杯水车薪。在这方面,我们不仅要加重惩罚力度,加大违规违法成本,还应该提倡企业的社会责任,从经济上、环境上、形象上、政治上等多个角度加以分析。只有企业意识到违规成本高昂到承受不起的情况下,我们的政策才能体现出效果。再者,过去我们的政策引导不够,好的典型支持不够,没有起到示范和推广的作用。从这个角度来讲,我们应让那些尽到绿色责任的企业,取得良好的社会形象和长期的经济效益,唯此社会上才会形成这样一种自发的、内在的治污动力、技改热情、环保趋势。但是,现在的情况恰好相反,因为电力、能源等行业能够带来暴利,导致我们大规模的资本进入和项目上马,企业由于有原始的冲动,赚钱效应促使它就往这个方向走。只有看到了做治污或者风能发电等这样一些好的、有利于社会的项目的前景,他才能选择这些项目。
五、企业环保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20_年上半年,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曾就“共享企业环保信息”联合发布文件,把企业环保信息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形成了更为完整的环境信息系统。银行可以多方面了解企业环境方面的信息,从而提高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还可以向环境方面的专家学者进行咨询,根据企业的行业特征,客观分析企业的环境信息,了解企业有可能存在的环境风险。但是,由于企业认识到环境信息影响着其是否能够得到银行贷款,因此企业就有可能隐瞒真实信息,提供虚假信息,或只提供有利于自己的信息,那么银行获取的信息就不充分,也即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因此,银行在向企业发放贷款时,要始终坚持“三位一体”,即贷前检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管理。银行要随时对已经发放的贷款进行跟踪,掌握贷款的去向和用途,检查企业对贷款的使用情况,监督企业是否专款专用。比如,企业在申请贷款时,说明贷款将用在环保项目上,贷款发放后,企业是否真正把贷款用在了环保项目上,银行要进行跟踪检查,等等。
第三篇: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对于存款的“渴望”是无止境的,特别是近年来随着货币基金、宝宝理财、互联网金融等产品的崛起和不断创新,银行存款搬家现象愈发严重。居民储蓄增速已经从20_年的16%下降到20_年的7.7%,这无疑意味着银行揽储面临越来越大的困难。
对银行员工而言,存款业绩一直是其工资绩效考核的指标之一。有银行员工笑称,“一人在银行,全家齐上阵”。每到月末、季末,各大银行揽储大战最为激烈。为完成拉存款绩效考核指标,银行员工纷纷“冲时点”“冲业绩”,并造成银行违规高息揽储、恶意竞争等多种金融乱象。业内人士称,从全行业角度来看,一家银行拉来的存款就是另一家银行减少的存款,全行业贷存比不会有任何变化,贷存比实质是由存款创造方式决定的。
从金融数据统计来看,拉存款“冲时点”行为容易造成金融数据失真。存款总量不准确,势必影响到货币政策的精确把握。上述行为也容易造成金融监管失效,在银行内部形成内外勾结的资金利益链条,严重影响银行的内部经营管理以及对风控的把握。高息揽储的背后意味着贷款利率的提升,使“融资难”“融资贵”现象更为严峻,反噬实体经济发展。
拉存款“冲时点”行为的长期存在势必会影响银行业健康发展。因此,为督促商业银行完善绩效考评体系,约束商业银行违规吸存、虚假增存等行为,日前银保监会联合央行发布《关于完善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存款偏离度作为衡量银行存款波动的指标,无论是对银行还是监管层而言都至关重要。《通知》对存款偏离度定量考核方法进行了调整,主要包括将监管指标值由原来的3%调整至4%,以及进一步完善监督检查,实施差异化管理,并加大监管措施执行力度。
事实上,考虑到商业银行面临多项新增流动性考核指标,放松指标阈值有助于缓解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达标压力。值得注意的是,机构人士测算,存款偏离度指标从3%放宽到4%后,银行每月存款大约会增加1.5万亿元左右,存款空间的增加对银行的流动性指标等存在一定程度优化。
在放宽偏离度指标的同时,《通知》对银行的管理也提出了新要求。专家指出,银保监会要求商业银行完善薪酬管理制度,改进绩效考评体系,加强存款的基础性工作,强化存款日均贡献考评,从根源上约束存款“冲时点”行为。《通知》同时要求商业银行不得设立时点性存款规模考评指标,不得设定以存款市场份额、排名或同业比较为要求的考评指标,分支机构不得层层加码提高考评标准及相关指标要求。
需要强调的是,存款偏离度指标虽然有所放宽,但对银行的监管没有丝毫放松。从实际操作上看,完善存款偏离度管理是规范银行吸收存款行为、督促银行强化合规经营的重要举措,与“治乱象”相辅相成,也是适应银行业务模式和金融市场变化的及时修订,有助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经营行为,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第四篇: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时间飞逝,转眼我已经与_银行共同走过了一年。当我还是一个初入社会的新人的时候,我怀着满腔的热情和美好的憧憬走进_银行的情形油然在目。入行以来,我一直在一线柜面工作,在_银行的以激人奋进,逼人奋进管理理念的氛围中,在领导和同事的帮助下,我始终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学习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技能,完善业务素质,在不同的工作岗位上兢兢业业,经验日益丰富,越来越自信的为客户提供满意的服务,逐渐成长为新区支行的业务骨干。这一年来,在_银行的大家庭里,我已经从懵懂走向成熟,走在自己选择的_之路上,勤奋自律,爱岗如家,步伐将更加坚定,更加充满信心。
一、勤学苦练爱岗敬业
进入_银行伊始,我被安排在储蓄出纳岗位。常常听别人说:储蓄出纳是一个烦琐枯燥的岗位,有着忙不完的事。刚刚接触,我被吓到过,但是不服输的性格决定了我不会认输,而且在这个岗位上一干就是五年。
当时的我,可以说是从零开始,业务不熟、技能薄弱,在处理业务时时常遇到困难,强烈的挫折感让我在心里默默地跟自己较劲,要做就要做得。平日积极认真地学习新业务、新知识,遇到不懂的地方虚心向领导及同事请教。我知道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必须拥有一身过硬的金融专业知识与操作基本功。俗话说业精于勤,荒于嬉。为此,我为自己规定了四个一点,即:早起一点,晚睡一点,中午少休息一点,平时少玩一点。班前班后,工作之余我都与传票、键盘、点钞纸相伴。每天像海绵吸水那样分秒必争地学习业务和练习基本功。相对其它技能,点钞是我的弱项,为了尽快提高点钞的速度和准确率,我虚心向行里点钞能手请教点钞的技巧和经验,改正自已的不规范动作。一遍遍地练习,虽然一天工作下来已经很累了,但凭着对__银行工作的热爱和永不服输的拼劲,常常练习到深夜。离乡背井的我在接到母亲电话的时候,总是说我过的很好让她自己保重,其实有多少心酸只有自己知道。为了尽快适应工作岗位的要求,一年中只是回家一次与家人团聚,其他时间用来不断的学习工作,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长期刻苦地练习,我的整体技能得到了较大的提高。
我在日常的一线服务中始终保持着饱满的工作热情和良好的工作态度。__银行是一家年轻的银行,每一位客户都是员工辛辛苦苦开拓来的。这不仅要求我们具有熟练的业务技能,更要求我们能针对每一位客户的不同心理和需求,为他们提供快捷优质的服务。在日常工作中,我都以点点滴滴打造品牌的服务理念来鞭策自己,从每件小事做起。记得有一次我正准备下班时,一位客户一脸焦急地冲进来,说自己的卡和身份证被偷了,要求挂失。按照规定挂失要提供有效证件的,但是面对焦急的客户,我一面安抚这位客户,让他不要着急;一面重新开机,按照客户提供的身份证号码进行查询,查出他的卡号,协助客户通过我们客服电话进行口挂,避免可能发生的损失。这样的小事在我们身边时常发生,虽然是点点滴滴的小事,这些小事,却折射出员工的素质、企业的文化。我的岗位是一个小小的窗口,它是银行和客户的纽带,我的一言一行都代表了_银行的形象,为此我常常提醒自己要坚持做好三声服务、站立服务和微笑服务,耐心细致的解答客户的问题,面对个别客户的无礼,巧妙应对,不伤和气;而对客户的称赞,则谦虚谨慎,戒骄戒躁。从不对客户轻易言不,在不违反原则的情况下尽量满足他们的业务需要。我始终坚持客户第一的思想,把客户的事情当成自己的事来办,换位思考问题,急客户之所急,想客户之所想。针对不同客经过不断的努力学习,在实际工作中的持续磨练,现在已经熟练掌握了相关业务以及规章制度,逐渐成长为一名业务熟手,这时我渐渐明白无论是做储蓄还是当会计都是具有挑战的工作,重要的是如何将它做的好,做的更好。
二、团结协作共同进步
银行工作需要的是集体的团结协作,一个人的力量总是有限的。作为一名老员工,我不仅仅满足于把自己手中的工作干好,还注意做好传、帮、带的作用,主动、热情、耐心地帮助新来的同事适应新环境,适应新岗位,适应新工作,使他们更快地熟悉相关业务,较好地掌握业务技能。结合我自己做新人时的经验,我注意引导他们从账理出发,而不是教他们如何进行简单的菜单操作。在平时的工作中,我还将自己的工作学习经验毫无保留地告诉他们。我想,这样的教法不一定是的,但一定会让他们学到业务知识点的本质,学会融会贯通,举一反三。新区支行去年相继有四名新同事加入,他们虽有一定的金融专业知识,但对于临柜操作技能来说,尚有欠缺。为了能使他们尽快上岗,我对跟班实习的新同事耐心进行操作章程的培训,特别是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业务流程办事,人走章收、抽屉锁好、电脑退出画面等等,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对于他们的薄弱环节—技能,也将自己平常练习的心得告诉他们,供他们参考。通过一段时间的双向努力,他们已能熟练进行单人上岗操作了。为新区支行更好的开展工作打下扎实的基础。只有整体的素质提高了,支行的会计业务水平才能上一个台阶。大家共同努力,在新区温暖的大家庭里快乐的工作着。
三、业务全面进取向上
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在具有热情的服务态度,娴熟的业务能力的同时,必须要不断的提高自己,才能更好的向客户提供高效、快捷的服务。分行举办的各类培训和技能考核为我尽快提高业务技能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我始终积极参加各类培训,坚持认真听课,结合平时学习的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努力提高着自己的业务理论水平。在一二季度的会计人员考核定级中,综合成绩始终保持在一二名。
进入_一年来,繁华的_城也变得的不再陌生,每当从银行晚归,带着行里的温馨,一路也不觉得那么孤单。在这里我全心追寻我的理想,我用心学习每一点知识,用心理解我的每一样工作,用诚心和热情去对待我的工作。在_银行的大家庭里,我取得今天的成绩与集体是息息相关的,我很庆幸自己能够进入这样一个团结协作的集体中工作,是这样的一个集体给了我学习提高的机会,我也珍惜这样的机会。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以更加周到热情的服务去嬴得客户、留住客户,牢固树立服务是立行之本,创新是发展之路的思想。以敬业、爱岗、务实、奉献的精神为动力,不断进取,扎实工作,同_银行共同成长,去创造一个更加美好的明天。
第五篇: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摘要:作为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重要步骤,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必将对国有商业银行以及国内整个银行业产生重大影响。本文对国有银行引资现状进行了概括;着重对引资后的国有商业银行在产权制度、公司治理、提高资本充足率以及引入先进技术和产品等方面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国有商业银行;战略投资者;股权
一、国有商业银行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的现状分析
20_年,是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力度最大、步伐最快的一年。按照银监会的要求和有关政策指导,引进战略投资者成为国有商业银行实施股改上市的必要条件。近一年来,如20_年6月17日,中国建设银行与美洲银行在京共同宣布:“双方签订了关于战略投资与合作的最终协议,出售9%的股份,价值30亿美元,并于20_年10月在香港成功上市”;中国工商银行向由高盛集团牵头,以及安联保险公司和美国运通组成的国际财团出售总资37.8亿美元、10%的股权;中国银行先是向苏格兰皇家银行出售约10%的股权,价值31亿美元,随后又向淡马锡、瑞银集团和亚洲开发银行出售共计11.85%的股权,价值36.75亿美。截止到20_年1月底,中行、工行和建行等三家国有商业银行共引进8家境外战略投资者,引资达150亿美元。
二、国有商业银行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的效应分析
1、克服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缺陷问题,推进产权改革。
在没有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前,国有商业银行是100%的国有资产,产权结构上单一且所有者虚置、效率低下,产权界定上不清晰、责权利不对称。虽然法律上规定国有商业银行为形式上是“全民所有”的国有企业,但实质上产权制度是产权主体单一抽象的形式:“全民”不拥有财产所有者法律规定的应有的行为能力,无法实现真正的全民所有;即使从国家代表“全民”来行使所有者权力的角度上来说,国有商业银行的国家所有也在事实上成为地方政府所有,完整产权体系中的权力主体被位移,使得产权关系的明确变得困难。这种产权结构的制度性缺陷就产生出:所有者虚位和越位,“内部人控制”和“过渡干预”并存。
根据现代产权理论基本原则,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必须界定明确、权责必须对称。而现实中,政府经常利用自己出资人地位,为了追求政绩,借助超经济的权力,过多的干预国有银行的日常管理事务,使国有银行的经营自主权受到了侵害。
对国有商业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引进战略投资者后打破了国有产权垄断,实现国有资本的部分退出,开启产权多元化进程。战略投资者和海外监管机构为了自身利益,一方面会对国有出资人代表、政府(中央和地方政府)的非经济行为形成了一定的约束力,使政府对国有银行的“过渡干预”逐渐减少,“权责对称”的原则得到尊重;另一方面,多元化的股权必将推动银行建立良好的运行机制和治理结构的改善,将减少经营人员的道德风险,“内部人控制”现象将得到遏制。
2、改善治理结构,促进国有商业银行现代化企业制度的建立。
在没有引进境外投资者的公司治理情况下,国有商业银行的控制权实际上被政府官员掌握,银行的高层管理人员大多数是由一级行政组织委派任命,理性的高层管理人员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会因为更倾向于行政利益,而损害银行的利益;另外,按照我国《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国有独资银行不设立股东大会,银行董事会行使股东大会的部分职权。现实中重大的决策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部门做出,这使得党委行使了董事会的部分决策权。因此,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根本不存在有效的董事会制度。
境外战略投资者在投资国有商业银行后,都要委派代理人参与所入股银行的高层权力、管理机构,积极参加有关决策。这必将改变国有商业银行董事会中代表国有股利益的董事占绝对优势的情况。战略投资者派驻董事后,能在董事会内部初步形成代表国有股董事、外资董事、独立董事的“三角结构”,三方能够起到相互制约、有效制衡的作用。另一方面,为了使董事会规范高效的运转,外资董事必然会关注董事、高层管理人员的选聘和董事会成员的机构构成,规范董事会的运作的基本规则和程序,细化和执行各项决议。此外,外资的引入可以帮助在新旧体制之间实现平衡,避免出现党委包办一切,董事会形同虚设的状况,明确“三会一层”(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党委会)之间的责权利的关系,不断向真正意义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转变。
3、有利于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提升国有商业银行的竞争力。
资本充足率的高低是一家银行和国家银行业竞争的重要标志。虽然,我国采取了一些重大的改革和政策措施。如:1997年把国有商业的所得税税率从55%调整到33%;1998年,国家财政向工、农、中、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补充了2700亿资本金;同年四月与十月,国家成立了信达、华融、长城、东方四家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了四大商业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约1.4万亿的不良信贷资产。但是到20_年底,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比例迅速上升为20.36%,平均资本充足率4.61%,离《新巴塞尔协议》规定的8%的标准有十分大的差距。另外,随着我国银行业对外资全面开放日期的临近,资本充足率上比外国同行低的多的国有商业银行将面临着更为严峻的市场竞争。
在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普遍较低,资本结构单一,银行自身积累无法弥补资金缺口,融资途径十分有限的情况下,国有商业银行和政府有关部门都将目光投向了直接吸收外资入股。20_年底,银监会发布了《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将单个外资的入股的最高投资入股比例由以前的15%提升到20%,同时还放松了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对上市中资金融投资入股比例。中行,建行和工商行通过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共吸收了150多亿美元的资金,使三行在20_年,资本充足率提高到10.42%、13.57%、9.89%,平均为11.29%。这一举措,有效地弥补了三家国有商业银行资本金的不足,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银行的对抗风险和与外资银行竞争的能力,也缓解了制约业务发展的资本瓶颈。
4、引入先进的管理技术、经验和理念,拓展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空间。
如前面论述的,在单一的国有股权结构下,国有商业银行没有有效的公司治理和内控机制,无法按照商业化、市场化运作;造成了国有商业银行在管理技术与经验、服务质量、经营机制等方面与外资银行存在着巨大差距。引人境外战略投资者后,通过资本和技术双溢出效应,国有商业银行可以学习到西方商业银行先进技术和现代管理经验,并且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等生产要素要比吸收的资本重要的多。其次,国有商业银行通过与外资进行合作,组建战略联盟,可以摆脱自身资源有限的束缚,提高运作效率,实现中资银行与外资银行的优势互补,促成一种成熟的、长期的双赢长期关系的形成,从而实现。
从国内的浦发行和交行的经验来看,引进战略投资者后,确实在经营理念、产品开发、风险管理、信息披露和内部控制上都有很大的改善和提高。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在与境外投资者签署战略投资协议的同时,也都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境外战略投资者将在信用卡、理财、公司业务以及个人保险等业务领域提供咨询服务和援助,还将在公司治理、风险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以及信息技术等银行营运的基础设施领域和两银行建立密切的合作关系。
三、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几点建议
1、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首先,健全《商业银行法》、《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加快制定规范金融业兼并重组、商业银行退市的法律规范;尽快出台相应制度来明确国有商业银行所有者的代表地位、权力、以及责任,规范国有股权的定价及转让,防止出现恶意收购;其次,应积极吸收国外成熟经验,逐步形成一套既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又能促进我国银行业发展的统一、透明、操作性强的法律体系;参照国际惯例制,制定出《外资银行法》、《合资银行法》、《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的管理办法》和《外资金融机构违法经营处罚条例》等相关法律;同时,在制度上要赋予司法部门独立,公正的执法条件,形成一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法律环境,来降低国有商业银行和境外投资者的法律风险。
2、加强对境外投资者的金融监管力度
国有商业银行由于掌握着大部分的金融资金,在我国经济中具有及其重要的战略地位。境外战略投资者投资国有商业银行,短期是为了获得投资回报,长期必然是为了分享更多我国经济发展的成果。这就存在这种可能:通过入股国有商业银行,外资银行了解到中资银行经营的优劣和商业秘密,尤其是优质的高端客户,进而控制、占领、垄断中国的金融市场。如过真的出现这种情况,必然威胁到我国的金融安全,严重危害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出现,必须在充分发挥外资有利的一面时,又要十分注意限制外资的负面效应;在对外开放金融业务的同时,监管层必须坚持“以我为中心”,确保国有商业银行的控制权在中国人手中,保持我国商业银行的自主性;必须严格遵守银监会的“五个标准”和“五个原则”,并且要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调整。
第六篇: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共中央 国务院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_—20_年)》,落实《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安徽省绿色金融体系实施方案》和《六安市绿色金融体系工作方案 》等相关文件精神,发挥绿色信贷在推进乡村振兴中的导向作用,推动乡村绿色发展转型升级,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总体部署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探索构建绿色信贷支持乡村振兴综合金融服务体系,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把有限信贷资源科学配置到乡村绿色发展的项目与领域,最大限度满足生态发展与乡村振兴金融需求,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绿色信贷支持乡村振兴“霍山经验”。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推动霍山县信贷支持农业农村绿色项目与领域创新升级,构建支持乡村绿色发展综合信贷服务体系,按照绿色发展总体要求,推动霍山银行业金融机构把有限信贷资源更多投向实体经济、实体产业,基本扭转信贷资金脱实向虚被动局面,探索出一条绿色信贷支持乡村振兴的良性发展道路。
坚持统筹协调、重点推进。建立跨部门、跨机构协同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金融、发改、财政、税务、生态环境、农业、林业、自然资源、水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创新设计合理高效的绿色信贷产品与服务流程,有效开展对农业农村的“三品一标”(有机、绿色、无公害和地理标志)农产品及林产品加工、环境保护、节水、节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等领域信贷支持。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既要兼顾环境、社会和经济效益,又要统筹好短期和中长期效益关系,使金融业自身发展和乡村绿色发展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在政策扶持基础上,引导商业性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创新绿色信贷产品与服务方式。科学设计绿色信贷产品,确保新产品简约明快易于操作,合理减少企业或农户融资成本。鼓励金融机构在绿色信贷支持乡村振兴中主动承担更多社会责任。健全和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使金融机构主动融入霍山县乡村绿色发展进程。强化过程监督,防止绿色信贷资金投向与绿色发展无关的项目和领域。
坚持稳步有序、风险可控。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按照“规划先行、先易后难、成熟一项、推进一项”思路,把握积极稳妥、有力有序、精准务实工作总基调,稳步推进组织体系、产品工具、机制体制和配套措施等各项创新,强化风险意识,提高绿色信贷领域新发风险识别能力,同时做好风险预警、防范、化解和处置工作,确保绿色信贷支持乡村振兴试点工作稳步、安全、有序推进。
(三)主要目标
确保霍山县绿色融资规模年增长率不低于20%,绿色贷款不良率低于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不良率0.5个百分点,贫困乡村绿色贷款增速高于全县贷款平均增速。通过5至6年努力,建成组织体系完备、产品服务丰富、政策协调顺畅、基础设施完善、稳健安全运行的绿色信贷体系,绿色信贷在优化农业产业结构、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促进县域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作用明显,形成服务乡村振兴主体有力、路径特色鲜明的绿色信贷发展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基本实现绿色信贷支持乡村振兴总体工作目标。
二、主要任务
(一)构建绿色信贷组织体系。制定《霍山县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业绩评价实施方案》,每半年组织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信贷支持乡村振兴工作情况评价,评价结果作为“绿色银行”评选重要依据。把绿色信贷开展情况纳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综合评价考核范围。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充分把握试点工作的政策机遇,设立或争取设立绿色信贷业务部(业务中心),配备专门的绿色信贷产品经理(岗位可兼职,部门可合署办公)。通过改进绿色信贷审批流程,提高绿色信贷审批效率,加大绿色贷款投放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依据《霍山县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业绩评价实施方案》,制定本单位业绩考核实施细则,并据此开展自评。(责任单位:县人行、银保监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创新绿色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探索排污权、水权、林权、节能环境保护项目特许经营权、黑臭水体整治、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收益权、绿色工程项目收费权和收益权等抵质押融资模式创新,加大对大气污染、土壤污染和水污染防治等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企业排污权、未来收益权等作为合格抵质押物,创新针对“三品一标”农产品及其产业链的信贷品种和服务方式,保证具有广阔市场前景的特色农产品及时有效得到绿色信贷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县银保监组、生态环境分局、自然资源局、水务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三)重点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小农户的绿色信贷服务。针对不同主体特点,建立分层分类的农业、林业经营主体绿色信贷支持体系。通过信贷资金投入,鼓励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林(竹)木加工龙头企业等新型农林经营主体实现规模经营、绿色发展。鼓励发展绿色农(林)业供应链金融,将小农户个体经营纳入绿色农(林)业生产体系,依托核心企业提高小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可得性,形成金融服务体系化联结链条。(责任单位:县人行、农业农村局、林业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四)通过绿色信贷促进一二三产融合发展。通过绿色信贷支持乡村人居环境整治、节能低碳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节能及绿色建筑项目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黑臭水体整治及厕所革命,优化乡村生产、生活和生态功能。通过绿色信贷资金撬动,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投向我县全域茶谷、西山药库、江淮果岭、特色小镇、田园综合体等绿色发展和乡村振兴产业,进一步做大做强本地特色产品。支持现代农业产业园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推进园区实施绿色生态循环化改造。充分发掘县域特色资源,支持绿色文旅、康养产业融合发展,推动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特色民宿和农村康养业绿色发展。(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县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分局、住建局、文旅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五)拓宽农业农村抵质押物范围。将企业厂房、大型农机具、圈舍及活体畜禽、仓单、应收账款、农业保单和其他动产作为抵质押品融资,扩大绿色信贷业务抵质押品范围。创新农村资产抵质押融资模式,推动绿色信贷支持农业农村全方位、多元化发展。推进林业资源评估机构建设,积极稳妥开展林权抵押贷款。鼓励企业和农户通过融资租赁,解决绿色农业发展中的大型机械、生产设备、加工设备购置资金不足问题。(责任单位:县银保监组、农业农村局、林业局、自然资源局、农机中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六)实施绿色贷款贴息制度。因生产经营“三品一标”农产品或其他绿色环保低碳项目申请的绿色贷款,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初审并提交,县人行会同相关部门认定并经财政部门审核确定,给予适当利息补贴,进一步降低生产经营“三品一标”农产品、其他绿色环保低碳产品或项目融资成本。(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分局、人行)
(七)兑现绿色贷款税收优惠。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绿色贷款,涉及农业农村环境治理、美丽乡村建设、文旅康养产业、节能减排项目、绿色融资租赁、碳金融产品、排污权和林权抵质押、绿色装备供应链融资、可再生能源融资等,形成的各项税负由贷款主体按季度集中提交,由县人行、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审核后提交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依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给予一定程度减免。(责任单位:县税务局、生态环境分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人行)
(八)建立健全绿色贷款担保体系。开办绿色贷款融资担保业务,由省银政担体系成员或大别山担保公司为我县绿色信贷业务提供担保,积极与安徽省农业担保公司合作开办绿色农业融资担保业务。对符合条件的信贷对象,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以缓解绿色贷款抵押难、担保难问题。(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金融服务中心、各担保公司)
(九)开办绿色贷款保险业务。国元农业保险公司霍山支公司开办绿色农业保险业务,设计符合实际的绿色农业保险品种,有效分担绿色农业项目贷款风险。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绿色贷款保险业务。(责任单位:县银保监组、国元农业保险公司、各商业性保险公司)
(十)实施绿色贷款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贷款统计数据信息,对绿色信贷业务开展较好的给予表彰,对工作推进不力进展缓慢的单位要限时整改,相关情况列入绿色信贷工作评价和年度综合评价。同时,绿色信贷工作开展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列入县政府对金融机构年度业绩考核。开展绿色信贷业务工作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标准、规范流程,防范和化解可能出现的风险,保障绿色信贷业务有序稳健推进。(责任单位:县人行、金融服务中心)
(十一)加快建立环境权益交易市场。设立排污权、水权、用能权交易平台,完善定价机制和交易规则,营造公开公平的交易市场环境。通过市场化手段,支持减排项目,降低减排成本,提高减排效率。(责任单位: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生态环境分局、科技经信局)
(十二)加快推进农村绿色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绿色贷款信息共享制度,形成部门间共享机制,将企业依法纳税情况、执行环保政策情况、安全生产情况、节能减排情况等,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实现共享,利用该数据库覆盖面广、共享度高、时效性强优势,为农村绿色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基础支撑。稳步推进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其他涉农企业等经济主体电子信用档案建设,多渠道整合社会信用信息。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提高绿色贷款风险的识别、监控、预警和处置水平,定期或不定期向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布环保不达标企业名单,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无抵押绿色信贷业务创造条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针对农村电商专属绿色信贷产品,发挥网络优势,拓展本地农特优产品销售渠道。(责任单位:县发改委、数据局、人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十三)构建绿色金融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注重提升贷款主体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能力,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完善环境与社会风险评估制度体系,增强环境效益与成本定量分析能力,合理控制绿色项目的融资杠杆率。加强绿色信贷领域风险防控的组织和管理,制定绿色信贷审核标准和程序。引导企业提高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意识,对环境敏感企业实行贷后环境风险评价并监督检查。密切关注国家产业政策动态,开展环境风险监测评估,实现环境风险全过程管理。建立完备的绿色信贷保险制度,发挥保险分散风险功能作用。有力有效做好风险化解和处置工作,促进绿色信贷业务持续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县人行、银保监组、金融服务中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霍山县绿色信贷支持乡村振兴试点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委深改办、政府办、人行、金融服务中心、银保监组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县人行、金融服务中心、银保监组、农业农村局、文旅局、住建局、商务局、发改委、数据资源管理局、财政局、税务局、生态环境分局、自然资源局、林业局、水务局、大别山担保公司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人行。
(二)加大政策支持。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作用,增强绿色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内生动力。适度放宽市场准入、公共服务定价、特许经营权。将绿色信贷工作开展情况与监管评级、机构准入、业务发展、高管人员提任挂钩。为绿色信贷业务开展较好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争取再贷款、再贴现。实行差异化管理,适度提高绿色贷款不良容忍度。
(三)加强分析监测。完善绿色信贷统计制度,为试点工作提供可靠数据基础。形成常态化绿色信贷统计信息披露机制,年度统计报告对信贷支持绿色乡村振兴进行一个全面、客观、深度分析,准确评价绿色贷款变化特点、原因、问题,提出针对性意见和建议。引导金融机构加强绿色信贷能力建设,增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的主动性和责任感,加大对绿色、循环、低碳经济的支持力度,助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支持全县乡村振兴工作持续有力开展。
(四)加强调查研究。发挥部门联动的机制作用,定期调查收集并向银行业金融机构通报企业或农户执行绿色信贷、产业发展政策情况,进一步完善绿色信贷工作的制度措施。对国家重大环保或产业政策调整,有针对性开展调查研究,主动把握重点产业转型升级等政策机遇,局部调整绿色信贷支持方向和领域。调研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要定期发布环保不达标企业名录,关注“两高一剩”行业、低质低效企业信贷风险,引导金融机构有序退出上述企业或领域。政府风险补偿、贷款奖补资金要按照规定执行到位,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绿色信贷工作积极性,有效降低企业或农户绿色信贷资金使用成本。扎实做好试点经验总结推广工作,将绿色信贷的新要求融入到既有的信贷体系中,提升绿色信贷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有效促进我县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七篇: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保护存款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资本应抵御其所面临的风险,包括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心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表和未并表的资本充足率。
第七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应当建立在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等各项减值准备的基础之上。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架构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第九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资本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披露资本充足率信息。
第二章资本充足率计算和监管要求
第一节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未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应包括商业银行境内外所有分支机构。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应包括商业银行以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直接或间接投资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及被投资金融机构共同构成银行集团。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计算并表资本充足率,应当将以下境内外被投资金融机构纳入并表范围:
(一)商业银行直接或间接拥有50%以上表决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
(二)商业银行拥有50%以下(含)表决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但与被投资金融机构之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将其纳入并表范围:
1.通过与其它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该金融机构50%以上的表决权。
2.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该金融机构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3.有权任免该金融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
4.在被投资金融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占多数表决权。
确定对被投资金融机构表决权时,应考虑直接和间接拥有的被投资金融机构的当期可转换债券、当期可执行的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对于当期可以实现的潜在表决权,应计入对被投资金融机构的表决权。
(三)其它证据表明商业银行实际控制被投资金融机构的情况。
控制,是指一个公司能够决定另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据以从另一个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未拥有被投资金融机构多数表决权或控制权,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纳入并表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
(一)具有业务同质性的多个金融机构,虽然单个金融机构资产规模占银行集团整体资产规模的比例较小,但该类金融机构总体风险足以对银行集团的财务状况及风险水平造成重大影响。
(二)被投资金融机构所产生的合规风险、声誉风险造成的危害和损失足以对银行集团的声誉造成重大影响。
第十四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保险公司不纳入并表范围。
商业银行应从各级资本中对应扣除对保险公司的资本投资,若保险公司存在资本缺口的,还应当扣除相应的资本缺口。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拥有被投资金融机构50%以上表决权或对被投资金融机构的控制权,但被投资金融机构处于以下状态之一的,可不列入并表范围:
(一)已关闭或已宣布破产。
(二)因终止而进入清算程序。
(三)受所在国外汇管制及其它突发事件的影响,资金调度受到限制的境外被投资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对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被投资金融机构资本投资的处理方法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计算未并表资本充足率,应当从各级资本中对应扣除其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金融机构的所有资本投资。若这些金融机构存在资本缺口的,还应当扣除相应的资本缺口。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并表和未并表资本充足率计算内部制度。商业银行调整并表和未并表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的,应说明理由,并及时报银监会备案。
第十八条银监会有权根据商业银行及其附属机构股权结构变动、业务类别及风险状况确定和调整其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
第二节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
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资本充足率: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总资本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其它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计算各级资本和扣除项。
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包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的规定分别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
第三节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包括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以及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各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如下最低要求:
(一)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5%。
(二)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6%。
(三)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在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计提储备资本。储备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2.5%,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
特定情况下,商业银行应当在最低资本要求和储备资本要求之上计提逆周期资本。逆周期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0-2.5%,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
逆周期资本的计提与运用规则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除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外,系统重要性银行还应当计提附加资本。
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1%,由核心一级资本满足。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认定标准另行规定。
若国内银行被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所适用的附加资本要求不得低于巴塞尔委员会的统一规定。
第二十六条除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资本要求以外,银监会有权在第二支柱框架下提出更审慎的资本要求,确保资本充分覆盖风险,包括:
(一)根据风险判断,针对部分资产组合提出的特定资本要求;
(二)根据监督检查结果,针对单家银行提出的特定资本要求。
第二十七条除上述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外,商业银行还应当满足杠杆率监管要求。
杠杆率的计算规则和监管要求另行规定。
第三章资本定义
第一节资本组成
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发行的资本工具应符合本办法附件1规定的合格标准。
第二十九条核心一级资本包括:
(一)实收资本或普通股。
(二)资本公积。
(三)盈余公积。
(四)一般风险准备。
(五)未分配利润。
(六)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第三十条其它一级资本包括:
(一)其它一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
(二)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第三十一条二级资本包括:
(一)二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
(二)超额贷款损失准备。
1.商业银行采用权重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可计入二级资本,但不得超过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1.25%。
前款所称超额贷款损失准备是指商业银行实际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超过最低要求的部分。贷款损失准备最低要求指100%拨备覆盖率对应的贷款损失准备和应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两者中的较大者。
2.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可计入二级资本,但不得超过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0.6%。
前款所称超额贷款损失准备是指商业银行实际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超过预期损失的部分。
(三)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第二节资本扣除项
第三十二条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商业银行应当从核心一级资本中全额扣除以下项目:
(一)商誉。
(二)其它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
(三)由经营亏损引起的净递延税资产。
(四)贷款损失准备缺口。
1.商业银行采用权重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贷款损失准备缺口是指商业银行实际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低于贷款损失准备最低要求的部分。
2.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贷款损失准备缺口是指商业银行实际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低于预期损失的部分。
(五)资产证券化销售利得。
(六)确定受益类的养老金资产净额。
(七)直接或间接持有本银行的股票。
(八)对资产负债表中未按公允价值计量的项目进行套期形成的现金流储备,若为正值,应予以扣除;若为负值,应予以加回。
(九)商业银行自身信用风险变化导致其负债公允价值变化带来的未实现损益。
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之间通过协议相互持有的各级资本工具,或银监会认定为虚增资本的各级资本投资,应从相应监管资本中对应扣除。
商业银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银行发行的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和二级资本工具,应从相应的监管资本中对应扣除。
对应扣除是指从商业银行自身相应层级资本中扣除。商业银行某一级资本净额小于应扣除数额的,缺口部分应从更高一级的资本净额中扣除。
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小额少数资本投资,合计超出本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净额10%的部分,应从各级监管资本中对应扣除。
小额少数资本投资是指商业银行对金融机构各级资本投资(包括直接和间接投资)占该被投资金融机构实收资本(普通股加普通股溢价)10%(不含)以下,且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资本投资。
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大额少数资本投资中,核心一级资本投资合计超出本行核心一级资本净额10%的部分应从本银行核心一级资本中扣除;其它一级资本投资和二级资本投资应从相应层级资本中全额扣除。
大额少数资本投资是指商业银行对金融机构各级资本投资(包括直接和间接投资)占该被投资金融机构实收资本(普通股加普通股溢价)10%(含)以上,且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资本投资。
第三十六条除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递延税资产外,其它依赖于本银行未来盈利的净递延税资产,超出本行核心一级资本净额10%的部分应从核心一级资本中扣除。
第三十七条根据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未在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中扣除的对金融机构的大额少数资本投资和相应的净递延税资产,合计金额不得超过本行核心一级资本净额的15%。
第三节少数股东资本的处理
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附属公司适用于资本充足率监管的,附属公司直接发行且由第三方持有的少数股东资本可以部分计入监管资本。
第三十九条附属公司核心一级资本中少数股东资本用于满足核心一级资本最低要求和储备资本要求的部分,可计入并表核心一级资本。
最低要求和储备资本要求为下面两项中较小者:
(一)附属公司核心一级资本最低要求加储备资本要求。
(二)母公司并表核心一级资本最低要求与储备资本要求归属于附属公司的部分。
第四十条附属公司一级资本中少数股东资本用于满足一级资本最低要求和储备资本要求的部分,扣除已计入并表核心一级资本的部分后,剩余部分可以计入并表其它一级资本。
最低要求和储备资本要求为下面两项中较小者:
(一)附属公司一级资本最低要求加储备资本要求。
(二)母公司并表一级资本最低要求与储备资本要求归属于附属公司的部分。
第四十一条附属公司总资本中少数股东资本用于满足总资本最低要求和储备资本要求的部分,扣除已计入并表一级资本的部分后,剩余部分可以计入并表二级资本。
最低要求和储备资本要求为下面两项中较小者:
(一)附属公司总资本最低要求加储备资本要求。
(二)母公司并表总资本最低要求与储备资本要求归属于附属公司的部分。
第四节特殊规定
第四十二条商业银行发行的二级资本工具有确定到期日的,该二级资本工具在距到期日前最后五年,可计入二级资本的金额,应当按100%、80%、60%、40%、20%的比例逐年减计。
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20xx年9月12日前发行的不合格二级资本工具,20xx年1月1日之前可计入监管资本,20xx年1月1日起按年递减10%,20xx年1月1日起不得计入监管资本。
前款所称不合格二级资本工具按年递减数量的计算以20xx年1月1日的数量为基数。
带有利率跳升机制或其它赎回激励的二级资本工具,若行权日期在20xx年1月1日之后,且在行权日未被赎回,并满足本办法附件1规定的其它所有合格标准,可继续计入监管资本。
第四十四条商业银行20xx年9月12日至20xx年1月1日之间发行的二级资本工具,若不含有减记或转股条款,但满足本办法附件1规定的其它合格标准,20xx年1月1日之前可计入监管资本,20xx年1月1日起按年递减10%,20xx年1月1日起不得计入监管资本。
前款所称不合格二级资本工具按年递减数量的计算以20xx年1月1日的数量为基数。
第四十五条20xx年1月1日之后发行的不合格资本工具不再计入监管资本。
第四章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四十六条商业银行可以采用权重法或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并经银监会核准。内部评级法未覆盖的风险暴露应采用权重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未经银监会核准,商业银行不得变更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方法。
第四十七条商业银行申请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提交申请时内部评级法资产覆盖率应不低于50%,并在三年内达到80%。
前款所称内部评级法资产覆盖率按以下公式确定:
内部评级法资产覆盖率=按内部评级法计量的风险加权资产/(按内部评级法计量的风险加权资产+按权重法计量的内部评级法未覆盖信用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100%
第四十八条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3的规定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按照本办法附件4的规定对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进行分类,按照本办法附件5的规定建立内部评级体系。
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可以按照本办法附件6的规定审慎考虑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风险抵补作用。
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可以按照本办法附件7的规定采用监管映射法计量专业贷款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第四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8的规定计量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第五十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9的规定计量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第二节权重法
第五十一条权重法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为银行账户表内资产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与表外项目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之和。
第五十二条商业银行计量各类表内资产的风险加权资产,应首先从资产账面价值中扣除相应的减值准备,然后乘以风险权重。
第五十三条商业银行计量各类表外项目的风险加权资产,应将表外项目名义金额乘以信用转换系数得到等值的表内资产,再按表内资产的处理方式计量风险加权资产。
第五十四条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风险权重为0%。
第五十五条商业银行对境外主权和金融机构债权的风险权重,以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外部信用评级结果为基准。
(一)对其它国家或地区政府及其中央银行债权,该国家或地区的评级为AA-(含)以上的,风险权重为0%;AA-以下,A-(含)以上的,风险权重为20%;A-以下,BBB-(含)以上的,风险权重为50%;BBB-以下,B-(含)以上的,风险权重为100%;B-以下的,风险权重为150%;未评级的,风险权重为100%。
(二)对公共部门实体债权的风险权重与对所在国家或地区注册的商业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相同。
(三)对境外商业银行债权,注册地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评级为AA-(含)以上的,风险权重为25%;AA-以下,A-(含)以上的,风险权重为50%;A-以下,B-(含)以上的,风险权重为100%;B-以下的,风险权重为150%;未评级的,风险权重为100%。
(四)对境外其它金融机构债权的风险权重为100%。
第五十六条商业银行对多边开发银行、国际清算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债权的风险权重为0%。
多边开发银行包括世界银行集团、亚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泛美开发银行、欧洲投资银行、欧洲投资基金、北欧投资银行、加勒比海开发银行、伊斯兰开发银行和欧洲开发银行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商业银行对我国中央政府和中国人民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0%。
第五十八条商业银行对我国公共部门实体债权的风险权重为20%。我国公共部门实体包括:
(一)除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以外,其它收入主要源于中央财政的公共部门。
(二)省级(直辖区、自治区)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商业银行对前款所列公共部门实体投资的工商企业的债权不适用20%的风险权重。
第五十九条商业银行对我国政策性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0%。
商业银行对我国政策性银行的次级债权(未扣除部分)的风险权重为100%。
第六十条商业银行持有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而定向发行的债券的风险权重为0%。
商业银行对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它债权的风险权重为100%。
第六十一条商业银行对我国其它商业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25%,其中原始期限三个月以内(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