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发展党员“近亲繁殖”现象须引起重视
乡村是指乡村地区人类各种形式的居住场所(即村落或乡村聚落),乡村一般风景宜人,空气清新,较适合人群居住,民风淳朴。下面是本站为大家整理的农村发展党员“近亲繁殖”现象须引起重视,供大家参考。
农村发展党员“近亲繁殖”现象须引起重视
目前,农村发展党员普遍存在着家族化倾向,甚至出现了一个村班子,由两大家族把持或控制的局面。这边是“孙家店”,那边是“李家班”,二者轮流坐庄。发展党员出现“近亲繁殖”现象,主要表现为三种方式:一是姻亲家族型。其特征是党员中彼此之间有姻亲关系,如父子、叔侄、姑嫂、甥舅、兄弟、连襟等,这些关系中的“家族链”构成一个利益群体,党组织活动几乎围绕其家族意志而展开;
二是宗亲部落型。由于自然村、大姓、大房头在人口上占据优势,一些党组织发展党员时以此划界,以强压弱,出现了“村落分大小,大哥挤小弟”的现象。三是利益派系型。村干部和被发展人员有着共同利益,各有所图。村干部认为在换届选举过程中能够为自己拉得选票;
被发展人员认为可以享受一些党员的“特殊”待遇,因此形成以党支部书记或其他村级组织领导成员为核心的各种派系和团体。
农村发展党员“近亲繁殖”现象,在农村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其危害极大。一是败坏党的威信,影响党群干群关系。发展党员是一项非常严肃的政治工作,是向党内补充新鲜血液,增强党的活力,壮大党员队伍的重要途径。新党员素质的高低、品德的优劣、能力的大小直接影晌着党的战斗力。一些村党支部书记从自身利益出发,发展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近亲入党,明显背离了党的宗旨,严重影响党群干群关系。二是使党的方针政策不能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家族化、派系化现象较为严重的农村基层党组织,绞尽脑汁搞“家天下”,往往以党员大会集体研究通过为由,维护小集团利益,与广大群众争利,有时会做出与上级党组织对抗的行为。三是弱化了农村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由于党员队伍素质不高,使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不能正常发挥,战斗力大大减弱,从而直接影响了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农村工作。
要防止发展党员中的“近亲繁殖”现象,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要严格发展程序。在发展党员过程中,要始终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加大对发展对象的考察把关力度,积极完善党员发展“两推一公示”制度,严格入党手续,严把“入口”关。二是加强对农村党员的教育培训。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党员特别是党支部书记的党性教育,使其牢记党的宗旨,遵守党的纪律,切实做到为党的事业选人用人。同时,组织农村党员学习《党章》和有关规定,坚定政治立场,纯洁思想意识,提高素质,规范言行。三是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健全党员处理的有关制度,敞开党员队伍“出口”,对不符合发展条件而发展亲属党员的相关人员,一经发现,及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坚决清除出党 。
农村发展党员“近亲繁殖”现象须引起重视
党员既是党的活动的主体,又是党组织肌体的细胞。发展党员工作是加强党的自身建设的重要基础,也是永葆党的先进性、纯洁性的重要前提。在全面从严治党的今天,农村党员发展“近亲繁殖”现象依然比较严重,必须引起全党的关注与警惕。农村党员有着特殊的重要性,直接关系到党在农村的执政根基。
“近亲繁殖”的四种形式
近年来,从涉及农村发展党员“近亲繁殖”被查处的案件看,主要有四种形式。
“家族式”。一些村党组织书记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落后,存在严重的家族观念、本位思想,在发展党员时怕“培养了苗子、丢掉了位子”,搞裙带关系,培植家族势力,排斥打压与自己无亲属关系的年轻人。比如,有的倚靠家族势力大、人口多,逐渐将发展党员的话语权、投票权掌握在手中,为自家人入党开辟“绿色通道”,致使党员名额基本集中在几个大姓大户中,出现大量的“父子党员”“兄弟党员”,其它姓氏党员极少。名额分布不均,影响了党员队伍的均衡发展。
“派系式”。少数村支部书记以个人亲疏和所谓“圈子”划线发展党员,构筑有利于自己掌控村级党政权力的“派系”,属于自己“派系”的人即使不符合党员条件也予以发展,否则,千方百计打压排斥。按照《党章》规定,村支书及支委成员是由党员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投票选举产生的,党员身份意味着拥有党内选举权力,有的人虽在村委换届选举中得票不高,却仍能在村党支部选举中高票当选,继续插手村集体事务,使得被发展党员无原则地为其投票,导致围绕农村自治管理产生“明争暗夺”现象。因此,本应是战斗堡垒的基层党支部,在个别地方却蜕变为靠血缘、关系、利益维系的小派系、小圈子。
“利益式”。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有些村干部妄图利用与自己有私利的被发展对象为自己拉选票,而被发展对象则妄图入党后享受“特殊”权利,以共同的私利为驱使,村干部会助力这样不合格的人员加入党组织。有些农村党支部书记发展党员不以促进村党组织发展活力、增强村级党组织战斗力为标准,不顾村内的发展大局,只顾个人的既得利益,把党的宗旨当口号、当幌子,来谋求权力和利益的最大化。近年来被查办的一些涉黑涉恶“保护伞”之所以能长期担任村党支部书记、肆意侵占集体和群众利益,也是由于“近亲繁殖”将村级党组织变成了“自家店”。
“人情式”。当下中国农村尚处于人情社会,村干部与入党申请人之间有着复杂的人情往来,或是“低头不见抬头见”,或是同学、战友、朋友,或是过去帮过自己的“关系户”……在入党申请人的恳求下,虽然其离党员标准有些差距,但有时会因抹不开面子而将其列为发展对象。
严把消除“近亲繁殖”的“五道关”
农村党员发展中存在的“近亲繁殖”现象,关乎农村的发展与稳定,绝不是小事一桩。其危害在于:村“两委”派性化、家族化,形成以家族为核心的宗派势力,破坏了农村的政治生态;少数村党组织书记不讲党性原则、家长作风严重、处理问题感情用事,影响党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村级党组织凝聚力下降、战斗堡垒作用弱化,甚至滋生腐败,造成基层党风、政风和民风不纯,严重损害了党组织的形象威信及党群干群关系,也成为农村信访特别是集体访、越级访数量增加的一个诱因。上述问题的发生,既有村级党组织负责人政治意识淡化、思想认识不够、工作责任缺失等原因,也与基层党组织监督管理乏力、惩治查处不到位有关。为消除“近亲繁殖”,要把好以下“五道关”。
强化党性教育,严把“思想关”。部分农村干部特别是村级党组织负责人的权力观异化、宗旨意识淡化是滋生农村党员发展“近亲繁殖”现象的思想原因。要加强广大农村干部的党性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认识,充分利用党校培训、支部会议、座谈、学习等机会,引导广大农村干部特别是村级党组织负责人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提高他们对于党员发展工作重要性、党员发展中“近亲繁殖”破坏性的认识,从思想上杜绝违规发展“圈中人”入党的念头。
建立报告制度,严把“入口关”。列宁曾说:“徒有其名的党员,就是白给,我们也不要。”因此,衡量是否具备发展为党员的条件只有一个,即是否符合《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要弄清村“两委”主要负责人的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人员入党情况,对他们执行更为严格的发展标准。建立血缘回避制度,在将村“两委”成员亲属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之前,要将其个人基本情况、现实具体表现、推优推荐原因、会议讨论记录等形成书面材料,上报乡镇党委审议,而后还要报县委组织部备案,方可继续履行入党程序。入党介绍人也要实行回避制度,村“两委”成员原则上不能作为自己亲属的入党介绍人;确需介绍的,要提前报告乡镇党委批准。
推行联审制度,严把“程序关”。乡镇党委在研究、审批“两委”亲属为新党员的时候,要把质量放在第一位,程序上应当比其他人更为严格。对这些入党积极分子, 乡镇党委要落实预审、会审、政审、面审“四审”制度。落实好村级党组织进行“初审”、乡镇党委做好“复审”的联审方式。在党员发展中村级党组织要积极推行票决制,对拟被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拟接收为预备党员的、预备党员转正的,要召开党员大会进行票决,必要时进行无记名票决。
落实监管制度,严把“监督关”。村党组织发展党员必须按照《党章》要求,发展过程要自觉接受县、乡镇党委及人民群众的监督,做到公开透明。在发展村“两委”成员亲属为党员时,必须在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接收为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三个环节”时予以公示,并接受来电、来信、来访监督。村“两委”成员亲属在乡镇党委批准和村民推优的前提下,方可以确定为培养对象;群众不认可的,实行一票否决。乡镇党委要建立定期检查制度,经常对村级党组织发展党员情况,特别是发展村“两委”主要负责人亲属加入党组织的情况进行检查。对于弄虚作假欺骗组织、不及时如实报告的,坚决予以处理。同时,实行逐级“签字背书”,在发展党员的关键环节层层落实责任制度;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村干部责任,也追究乡镇党组织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严肃责任追究,严把“追责关”。发展村“两委”成员亲属为党员时必须明确应该遵守的底线,每年所占比例要设置上限。如因发展村“两委”成员亲属入党而引起村民及党员群众很大意见,甚至出现集体访、越级访的,应不容许村党组织或成员参加本年党建评优、评先活动;影响恶劣的,并追究村党组织负责人责任。对于连续三年无特殊原因仅发展有亲属关系人员为党员的村党组织负责人,要令其说明原因,对有徇私舞弊行为的要严加处理,以严格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确保农村政治生态山清水秀。对发展村“两委”主要负责人亲属为党员而不申报备案,或歪曲事实、不按上级党组织意见擅自讨论决定的,一律视为无效决定,责令作出决定的村党组织纠正,坚决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等党纪处理。
农村发展党员“近亲繁殖”现象须引起重视
众所周知,“近亲繁殖”的危害在遗传学上来讲,会让家族性的基因缺陷无限放大,最终导致畸形儿的产生,而在发展党员上家族式、派系式“近亲繁殖”行为的影响和后果则是更加恶劣和严重。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和党的活动的主体,发展党员工作是党建工作的基础工程,是永葆党的先进性、纯洁性的重要前提。可以说,党员质量问题关乎我们党和国家的前途和命运。如果农村党员“近亲繁殖”现象屡禁不止,那么党员的质量必然总体下降,不合格的党员数量必然增多,我们党的战斗力和凝聚力也必然会减弱。日前,江山市对发展党员“近亲繁殖”情况进行处分,给这些在党员发展“入口”做文章、打主意的人上了紧箍咒,让人拍手叫好。然而,笔者认为,想要破解农村党员“近亲繁殖”现象,仅仅是处分还不够,还需从“源头”入手,把好三道关。
首先,要严把入口关。列宁曾说:“徒有其名的党员,就是白给,我们也不要。”因此,在发展党员前,要查清楚、弄明白发展对象的有关事项,认定是否具备培养条件,是否能够成为一名合格的、发挥作用的党员。另外,如有村干部亲属确实有发展条件的,要及时向上级党委书面说明情况,由上级党委批准后才可发展。
其次,要严把监督关。党员发展的全部过程都要做到公开透明,接受上级党委和群众监督。村干部亲属被确定为培养对象前,要得到上级党委部门和全村群众的批准,才可以确定为培养对象。在培养过程中,要全部公开透明,群众不认可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三,要严把检查关。上级党委要定期对村级党员发展情况,特别是村干部亲属入党情况进行检查。对于已经入党的村干部亲属,要加强监督管理,对照不合格党员标准,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党员质量不降低。
“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一个政党的力量,取决于党员数量,更取决于党员质量。因此,遏制农村党员“近亲繁殖”现象势在必行,在把好“三道关”的同时,也要加大惩戒力度,发挥出惩治的强大震慑和警示作用,为不断提高党员队伍质量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