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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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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5-18 11:07:48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李克强总理在3月5日人大代表会议上宣布:自5月1日起全面启动“营改增”工作。面对营改增企业要做好哪些应对工作?除了财务部门,还需要其他部门的配合吗?1什么是营改增?

  “营改增”意思是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是对“毛收入”征税,没有任何扣除,企业生产每经过一道环节,都须以全额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这造成了重复征税,加重了企业税负。营改增的意义就是将重复征收的部分减掉。2此轮纳入营改增范围的纳税人有哪些?

  一、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时间及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财税〔20_〕36号规定,自20_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二、营改增税纳税人信息确认工作如何进行?

  答:为确保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国税部门于3月下旬至4月下旬,对营改增纳税人逐户进行核实确认,采集纳税人相关信息,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备案登记、税银协议签署、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发行安装、税收优惠事项备案等试点准备工作,请纳税人关注国税部门通知(电话、短信等),主动配合完成信息确认。需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且尚未换发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已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除外),在向国税机关反馈《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前,请务必携带:《换发新版营业执照/备案工商联络员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所有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其他相关材料到工商部门换发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三、营改增后有哪些税收暂由地税机关代为征收?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税部门暂委托地税部门代为征收。

  四、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如何补缴?

  答:根据财税〔20_〕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五、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_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能否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_年第14号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_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_年 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六、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_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_年第14号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_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_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七、营改增后,我市个人销售住房的税收政策是什么?

  答:根据财税〔20_〕36号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八、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应如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_年第16号公告规定,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九、营改增纳税人涉税问题如何处理?

  答:营改增纳税人请及时与主管国、地税机关取得联系,积极参加各地主管国税机关组织的辅导培训,及时了解掌握试点的相关政策,提前做好财务核算、发票领用等方面的准备工作。有关营改增的政策文件,纳税人可登陆省财政厅网站(http://www.jscz.gov.cn/)、省国家税务局网站 (http://www.jsgs.gov.cn)、省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jsds.gov.cn)“营改增工作专栏”进行查询。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可与当地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地税机关联系,也可拨打全省12366税收咨询服务热线联系。

  应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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