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资料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
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 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
二、非法集资的特征
非法集资行为同时具备非 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
具体为: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淮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 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三、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 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消费返利、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B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 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2)利用K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四、近年非法集资的典型手法
近年来非法集资的手法花样翻新,公安机关在工作中主要发现有以下七个典型的手法:
第一种类型是假冒民营银行的名义,借国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的政策,谎称已经获得或者正在申办民营银行的 牌照,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第二种类型是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非法集资,这个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发售虚假的理财产品,二是虚构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担保名义非法吸收资金。
第三种类型是打着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旗号,假冒或者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并在网上发布销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开发高新技术等信息,虚构股权上市增值前景或者许诺高额预期回报,诱骗群众向指定的个人账户汇入资金,然后关闭网站,携款逃匿。
第四种类型是打着“养老”的旗号。突出表现在一是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二是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方式,引诱老年人群众投入资金。
第五种类型是以高价购收藏品为名非法集资。
以毫无价值或价格低廉的纪念币、纪念钞、邮票等所谓的收藏品为工具,声称有巨大升值空间,承诺在约定时间后高价回购,引诱群众购买,然后携款潜逃。
第六种类型是假借P2P名义非法集资。即套用互联网金融创新概念,设立所谓P2P网络借贷平台,以高利为诱饵,采取虚构 借款人及资金用途、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等手段吸收公众资金,突然关闭网站或携款潜逃。
第七种类型是打着“消费返利”的旗号非法集资。即一些第 三方平台宣称“创业”、“创新”,以“购物返本”、“消费等于赚钱”、“你消费我还钱”为噱头,承诺高额甚至全款返还消费款、加盟费等,以此吸引消费者、商家投入资金。此类“消费返利”不同于正常商家返利促销活动,存在高额返利难以实现、运营模式涉嫌违法等较大风险隐患。
此外,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还有承诺高额回拫、编造虚假项目、以虚假宣传造势、利用亲情诱惑等。同时,非法集资组织化、网络化趋势日益明显,“互联网+传销+非法集资”模式案件多发,产品从实体产品转向金融产品。
五、非法集资有哪些危害
非法集资活动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
一是非法集资使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非法集资犯罪 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严重者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
二是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
三是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非法集资往往集资规模大、人员多,资金兑付比例低,处置难度大,容易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