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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班干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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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3-11 14:18:13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管理办法是一种管理规定,通常用来约束和规范市场行为、特殊活动的一种规章制度。以下是本站分享的跟班干部管理办法,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跟班干部管理办法

  1、跟班队长应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质量全面负责,是本班安全生产的责任人,必须严格执行“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排除不生产”的原则,严禁违章指挥。

  2、跟班队长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一通三防管理规定,严禁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跟班与本班职工同上同下,抓好现场管理,不允许出现早升井晚下井及下井睡觉等现象

  3、负责搞好本班的劳动纪律,督促班组长执行本区队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有权对班组长进行处罚、停工和建议任免的权力。

  4、跟班队长要如实准确的向值班队长汇报工作面的安全、生产、工程质量、不安全隐患等情况并对不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措施。

  5、跟班队长当班必须向矿调度室汇报三次,即接班、班中、交班;汇报内容是安全、生产、工程质量、不安全隐患等情况并对不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措施。

  6、跟班队长有权根据生产实际情况调整和改变当班的生产计划,但必须向值班人员汇报情况。

  7、跟班队长负责追查本班发生的安全、监测监控、工程质量等方面的事故,分析原因和划清责任。

  8、生产地区一旦出现重大隐患,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人员进行排除,排除不了的并危及人身安全的要及时带领当班人员按避灾路线安全撤离。

  9、发生事故时,跟班队长应亲自在现场指挥,并负责追查本班发生的安全、工程质量等方面的事故,分析原因和划清责任。

  10、跟班人员违反上述制度的,按上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造成事故的,按事故追查分析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跟班干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不断规范委局机关借调、跟班学习人员行为,本着促进工作、锻炼干部、规范管理的原则,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委局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借调、跟班学习是指因工作需要暂时将其他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借到委局机关帮助完成指定工作任务。借调人员主要是为了帮助完成长期性工作,一般原则上不超过一年。跟班学习人员主要是为了帮助完成临时性工作或专项工作,一般原则上不超过六个月。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延长借调工作时间,应提前一个月向干部室提出书面申请,重新办理借调手续。

  第三条 借调、跟班学习人员条件

  (一)行政、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在岗行政公务员或事业干部。

  (二)思想政治素质好,立场坚定,品行端正,遵纪守法;热爱纪检监察工作,爱岗敬业,具有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三)身体健康,一般干部年龄在30周岁以下,科级干部年龄在35周岁以下。

  (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纪检业务工作经验。

  第四条 一般情况下,委局机关各业务室、各纪工委不能自行借调、跟班学习人员。确因工作任务较重,需要借调、跟班学习人员的,需经请示书记和分管副书记同意后,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第五条 借调、跟班学习人员审批程序

  (一)有关业务室(纪工委)根据工作需要,经请示书记、分管副书记同意后提出借调、跟班学习意见,报干部室。借调、跟班学习意见须注明被借调、跟班学习人选的基本情况、理由及期限等。

  (二)经干部室请示书记和分管副书记同意后,拟借调人选由干部室和借调业务室(纪工委)组成考察组对其进行考察,拟跟班学习人选由跟班学习业务室(纪工委)对其进行考察。

  (三)经组织考察后,正式提出拟借调、跟班学习人员的意见,提交区纪委常委会审议。

  (四)区纪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借调人员由借调业务室(纪工委)会同干部室办理有关手续,跟班学习人员由跟班学习业务室(纪工委)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 借调、跟班学习人员日常管理

  (一)借调、跟班学习人员在委局机关工作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工作纪律、保密纪律和廉政纪律,自觉遵守《机关内部管理制度》等委局机关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服从委局班子成员和借调、跟班学习业务室(纪工委)的管理领导,维护委局机关形象,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凡违反有关规定、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以致造成不良影响的,结束在区纪委机关工作,予以退回原单位。

  (二)借调、跟班学习人员在委局机关工作期间,应积极加强纪检监察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应积极参与委局机关中心工作,不断强化自身服务机关、服务大局能力;应积极撰写新闻宣传稿件,不断提升自身文字写作素养。

  (三)借调、跟班学习业务室(纪工委)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对借调、跟班学习人员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定期进行谈话,掌握借调、跟班学习人员思想工作状态,对于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早提醒、早预防、早处理。

  (四)借调、跟班学习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节假日和产、休假等待遇,应积极参加委局机关集体活动(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五)借调、跟班学习时间超过半年的人员,是党员的参加机关党支部党组织生活。借调满一年的,纳入机关年度考核,考核情况由干部室向原单位反馈。

  (六)借调、跟班学习人员与原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变,不再承担原单位工作任务。原单位应按规定做好借调、跟班学习人员的工资调整、职称晋升等工作。

  (七)借调、跟班学习人员期满后,要提交本人工作总结和学习心得,由所在业务室(纪工委)负责对借调、跟班学习人员的思想、工作、学习情况进行评价鉴定,出具工作表现鉴定材料,报干部室备案,由干部室书面向原单位反馈。

  第七条 借调、跟班学习人员回原单位前,借调、跟班学习人员所在业务室(纪工委)要对其进行必要的保密教育,并做好相关工作的交接。

  第八条 借调人员财政性工资福利由原单位负责,其它福利按区纪委原规定办理。

  第九条 借调、跟班学习人员的组织人事工作由纪委干部室具体衔接和实施,借调、跟班学习人员所在业务室(纪工委)对借调、跟班学习人员工作去向和待遇等问题,未经集体研究,不得擅自表态。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在机关有编制空缺、按相关程序申报、报主管部门审批后,借调、跟班学习人员可以考虑正式调入本机关工作:

  (一)本机关急需的财会、金融、审计、法律等专业性人才。

  (二)在机关工作期间,撰写的重要文稿获得上级和领导肯定与批示的;主要参与的创新性工作得到上级推广的。

  (三)本人撰写的有关纪检监察业务工作的理论性文章或新闻报道多次在中央、省、市级以上纪检监察有关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发表的。一年内,省级以上上稿至少1篇,市级以上上稿至少5篇;半年内市级以上上稿至少3篇。

  (四)参与纪律审查辅助性工作,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

  (五)综合素质高,根据工作需要,应予调入的。

  第十一条 委局机关公开选调工作人员时,凡在委局机关借调、跟班学习过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纪委干部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跟班干部管理办法

  为严格落实隐患排查制度,强化现场管理责任,充分发挥跟班干部现场排查隐患及落实整改的作用,确保井下现场存在隐患得到及时发现,及时整改,实行跟班干部上岗填写隐患排查制度,具体如下:

  一、要求:

  1、跟班干部必须将当班采面的隐患内容认真填写,并做到一班“三排查、三填写、三汇报”,同时要将排查出的已安排处理的隐患填写入井隐患排查台帐。

  2、每班作业结束后,当班跟班干部要将遗留的隐患安排处置情况填入隐患排查台帐。需矿、井解决的隐患,每日汇总整理,报矿、井平衡解决。

  3、对当时无法立即整改的隐患,在整改日期内必须有保证安全的临时处理措施,并明确责任人、整改日期。

  4、战线管理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对基层单位已经排查并制定出整改日期的隐患,在整改日期内不执行处罚。对不按规定填写或做假的罚款一次100元。

  二、考核与奖惩:

  1、现场排查必须覆盖采煤工作面所有地点,跟班干部当班没有查出的隐患,而被战线管理人员查出的,每条对当班跟班干部罚款50元。

  2、对整改期内没有采取可靠临时处理措施或因此发生事故的,追究隐患排查跟班干部的管理责任。

  3、井下隐患记录薄与区队隐患记录不对照的,对跟班干部执行100元的罚款。

  4、超过整改期经复查仍未处理的,对当班隐患排查干部给予罚款200元,同时,对单位主要领导给予罚款10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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