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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转让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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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04-30 11:20:12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报价转让协议书(通用3篇)

报价转让协议书1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约地点)签订: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推荐主办券商)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 ___________________(副推荐主办券商)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一、甲方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已取得北京市人民政府出具的非上市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资格确认函;

  二、乙方、丙方为已取得从事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

  甲方委托乙方担任其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推荐主办券商,负责推荐甲方股份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并指导和督促甲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甲、乙双方共同委托丙方担任甲方股份报价转让的副推荐主办券商,当乙方丧失主办券商业务资格时,由丙方担任甲方的推荐主办券商;乙方、丙方同意接受委托。根据《_____》以及《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主办券商推荐中XX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规则》、《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中XX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规则规定,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释义

  除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中下列词语仅具有本章所赋予的含义:

  (一)非上市公司:是指中XX公司;

  (二)报价转让业务:证券公司从事推荐非上市公司股份进入代办系统报价转让,代理投资者参与在代办系统挂牌的非上市公司股份的报价转让;

  (三)主办券商:取得协会授予的代办系统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

  (四)推荐主办券商:推荐非上市公司股份进入代办系统挂牌,并负责指导、督促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主办券商;

  (五)报价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代办系统中专门用于为非上市公司股份提供报价和转让服务的技术设施;

  (六)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

  (七)《试点办法》:《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

  (八)《推荐挂牌规则》:《主办券商推荐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规则》;

  (九)《信息披露规则》:《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中XX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十)高级管理人员:甲方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

  第二章 甲方的承诺及权利、义务

  第一条 甲方基本情况

  (一)设立时间;

  (二)股份发行情况;

  (三)股本总额;

  (四)股东人数;

  (五)股权结构(以图表形式附后);

  (六)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持股明细。

  第二条 甲方就委托乙方担任其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推荐主办券商事项,向乙方作出如下承诺

  (一)保证遵守《试点办法》、《信息披露规则》等报价转让业务规则对非上市公司的相关规定,并遵守就股份报价转让事项对政府部门作出的承诺,乙方依据《试点办法》、《信息披露规则》及其他报价转让业务规则对甲方作出的指导、督促及采取的相关措施,均构成本协议项下对甲方有约束力的合同义务。

  甲方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报价转让协议书2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约地点)签订: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推荐主办券商)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 ___________________(副推荐主办券商)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一、甲方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股份有限公司,已取得北京市人民政府出具的非上市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资格确认函;

  二、乙方、丙方为已取得从事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

  甲方委托乙方担任其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推荐主办券商,负责推荐甲方股份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并指导和督促甲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甲、乙双方共同委托丙方担任甲方股份报价转让的副推荐主办券商,当乙方丧失主办券商业务资格时,由丙方担任甲方的推荐主办券商;乙方、丙方同意接受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主办券商推荐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规则》、《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规则规定,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释义

  除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中下列词语仅具有本章所赋予的含义:

  (一)非上市公司:是指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股份有限公司;

  (二)报价转让业务:证券公司从事推荐非上市公司股份进入代办系统报价转让,代理投资者参与在代办系统挂牌的非上市公司股份的报价转让;

  (三)主办券商:取得协会授予的代办系统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

  (四)推荐主办券商:推荐非上市公司股份进入代办系统挂牌,并负责指导、督促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主办券商;

  (五)报价系统:深*证券交易所提供的代办系统中专门用于为非上市公司股份提供报价和转让服务的技术设施;

  (六)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

  (七)《试点办法》:《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

  (八)《推荐挂牌规则》:《主办券商推荐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规则》;

  (九)《信息披露规则》:《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十)高级管理人员:甲方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

  第二章 甲方的承诺及权利、义务

  第一条 甲方基本情况

  (一)设立时间;

  (二)股份发行情况;

  (三)股本总额;

  (四)股东人数;

  (五)股权结构(以图表形式附后);

  (六)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持股明细。

  第二条 甲方就委托乙方担任其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推荐主办券商事项,向乙方作出如下承诺

  (一)保证遵守《试点办法》、《信息披露规则》等报价转让业务规则对非上市公司的相关规定,并遵守就股份报价转让事项对政府部门作出的承诺,乙方依据《试点办法》、《信息披露规则》及其他报价转让业务规则对甲方作出的指导、督促及采取的相关措施,均构成本协议项下对甲方有约束力的合同义务。

  (二)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修改公司章程,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增加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相关内容。

  (三)如发行新股(不包括公开发行),优先向公司股东配售。

  第三条 甲方就委托乙方担任其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推荐主办券商事项,享有以下权利

  (一)甲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就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获得乙方辅导,并可就相关报价转让业务规则向乙方进行咨询。

  (二)甲方有权就公司治理、财务及会计制度、信息披露等方面获得乙方业务指导。

  第四条 甲方就委托乙方担任其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推荐主办券商事项,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推荐挂牌备案工作,及时、完整地向乙方提交备案所需文件,并保证所提交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二)甲方应于协会对推荐挂牌备案文件出具备案确认函之日起(____________)个报价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1.通知并协助股东办理股份登记、存管;

  2.核对并向乙方提交股东持股明细以及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名单及持股数量;

  3.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证券登记服务协议,将公司全部股份进行初始登记。

  (三)甲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股东名册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如因工作失误造成股东股权争议或纠纷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四)甲方初始登记的股份,应全部托管到乙方席位。

  (五)甲方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甲方拟披露信息须经由乙方在指定网站进行披露。

  (七)甲方及董事会全体成员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八)甲方披露信息,应经董事长或其授权董事签字确认;若有虚假陈述,董事长应承担相应责任。

  (九)甲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直接或间接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

  (十)甲方董事会秘书负责股权管理与信息披露事务;未设董事会秘书的,应指定一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股权管理与信息披露事务。

  董事会秘书或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为甲方与乙方之间的联络人。

  (十一)甲方应将董事会秘书或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的通讯方式(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电子信箱、传真、通信地址等)和变更情况及时告知乙方。

  (十二)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指定信息披露负责人员被更换或辞职的,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

  (十三)甲方应配备信息披露必需的通讯工具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保证计算机可以连接国际互联网,对外咨询电话应保持畅通。

  (十四)甲方拟披露信息须及时报送乙方,应同时以纸质文档(包括传真)和电子文档形式报送,甲方应保证电子文档与纸质文档内容一致。

  (十五)甲方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十六)甲方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半年度报告。

  (十七)甲方披露季度报告的,季度报告应按照乙方要求编制。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季度报告的披露应按《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程序进行。

  (十八)甲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应了解并遵守《试点办法》、《信息披露规则》及本协议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十九)甲方全体董事、监事应按乙方要求的内容和格式签署董事、监事声明与承诺书。

  如董事、监事发生变化,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告知并要求新任董事、监事签署董事、监事声明与承诺书。

  (二十)董事长不能正常履行职责超过三个月的,甲方应及时将该事实告知乙方。

  (二十一)甲方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财务负责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法律限制转让期间不得卖出;甲方应将新任及离职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名单及其持股数量及时告知乙方,并按有关规定向乙方申请进行或解除其股份转让限制。

  (二十二)甲方股东挂牌前所持股份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挂牌报价转让前,甲方应提前三十个报价日向乙方提出申请。

  (二十三)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问询、调查或核查,不得阻挠或人为制造障碍,并按乙方要求办理公告事宜。

  (二十四)甲方出现下列情况时,应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报价日内告知乙方并披露:

  1.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发生或预计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

  3.合并、分立、解散及破产;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5.重大资产重组;

  6.重大关联交易;

  7.重大或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诉讼、重大仲裁、重大担保;

  8.法院裁定禁止有控制权的大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9.董事长或总经理发生变动;

  10.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11.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正常经营活动受影响;

  12.因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被有关部门调查或受到行政处罚;

  13.涉及公司增资扩股和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事项;

  14.乙方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乙方的承诺及权利、义务

  第五条 乙方就担任甲方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推荐主办券商事项,向甲方作出如下承诺

  (一)具备主办券商业务资格,具有协会颁发的代办系统主办券商业务资格证书;

  (二)具有符合《试点办法》规定的从事报价转让业务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三)勤勉尽责地履行推荐主办券商职责。

  第六条 乙方就担任甲方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推荐主办券商事项,享有以下权利

  (一)乙方有权依据《试点办法》的规定,暂停、终止甲方股份的挂牌报价,并报协会备案。

  (二)乙方有权对甲方提出的公司股东所持股份进行或解除转让限制的申请进行审核,并报协会备案。

  (三)乙方有权依据《试点办法》、《信息披露规则》等报价转让业务规则的规定,指导和督促甲方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乙方有权对甲方披露信息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乙方可对甲方拟披露或已披露信息的真实性提出合理性怀疑,并对相关事项进行专项调查。

  (五)甲方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乙方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措施:

  1.向投资者进行风险揭示;

  2.暂停解除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的限售登记;

  3.对甲方董事长、董事、董事会秘书或负责信息披露的其他人员进行公开谴责;

  4.向协会报告。

  (六)甲方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连续三年亏损的,乙方有权对其股份实行特别处理。

  第七条 乙方就担任甲方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推荐主办券商事项,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乙方应依据《试点办法》、《推荐挂牌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报价转让业务规则的规定,勤勉尽责地履行推荐主办券商职责,不得损害甲方的合法权益。

  (二)乙方应依据《推荐挂牌规则》的规定,向协会推荐甲方股份挂牌报价并进行备案。

  (三)对甲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辅导,使其了解《试点办法》及其他报价转让业务规则。

  (四)代理甲方及时按照《公司法》、《试点办法》规定办理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财务负责人所持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登记及解除转让限制登记手续。

  (五)乙方及其专职信息披露人员不得泄露尚未披露的信息,不得利用所知悉的尚未披露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六)乙方丧失主办券商业务资格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丙方,并将推荐主办券商业务转移至丙方。

  第四章 丙方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 乙方丧失主办券商业务资格时,其在本协议中对甲方的权利与义务全部转移至丙方,由丙方担任甲方的推荐主办券商。

  第九条 丙方享有在乙方丧失主办券商业务资格时承接其推荐主办券商业务的权利,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做好业务转移的准备工作;

  (二)按照协会规定程序承接乙方推荐主办券商业务;

  (三)完成业务转移后,与甲方协商选择另一家主办券商作为甲方的副推荐主办券商,签订推荐挂牌报价转让协议并报北京市人民政府和协会备案。

  第五章 费用

  第十条 甲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乙方支付下列费用

  (一)委托备案费(____________)元;

  (二)乙方代收的备案费(____________)元;

  (三)乙方代收的信息披露服务费(___________)元/年;

  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甲方股份终止挂牌报价的,已经支付的相关费用不予返还。

  第六章 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第十二条 丙方丧失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甲方、乙方应协商选择另一家主办券商,约定其为甲方的副推荐主办券商,重新签订推荐挂牌报价转让协议。

  重新签订的推荐挂牌报价转让协议应由甲方和乙方分别向北京市人民政府和协会备案。

  第十三条 本协议依据《试点办法》、《信息披露规则》等报价转让业务规则签订,如因相关规则进行修订或颁布实施新的报价转让业务规则而导致本协议相关条款内容与修订或新颁布的报价转让业务规则内容相抵触,本协议与之相抵触的有关条款自动变更,以修订或新颁布后的报价转让业务规则相关内容为准,其他条款继续有效;任何一方不得以此为由解除本协议。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协议自动解除

  (一)协会对推荐挂牌备案文件决定不予备案的;

  (二)甲方股份终止报价转让的。

  第七章 免责条款

  第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任一方损失,其他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发生不可抗力时,三方均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第八章 争议解决

  第十七条 本协议项下产生的任何争议,各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一)仲裁;

  (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 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本协议规定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或存在未尽之事宜,甲、乙、丙三方应当重新签订协议或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九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二份,报北京市人民政府、协会各一份备案,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

  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

  附件:甲方股本结构表

  填表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单位:股

  无限售条件的股份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高管股份 

  个人或基金 

  其他法人 

  总   股   本 

  甲方盖章:___________

报价转让协议书3

  出让方(下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委托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受让方(下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遵循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等原则,甲乙双方就甲方向乙方转让人才住房使用权事宜,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转让标的

  1、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为人才住房,不具备上市公开流通、交易、过户等保障性住房条件,该等现状甲乙双方均已明确知晓,并予以接受作为本合同订立之前提、基础。

  2、甲方将位于 街道 路 住宅小区共【 】套住房的房屋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第二条 定价标准

  根据 会议纪要( ),该小区住房带装修基准价格为每平方米 元,毛坯房基准价格为每平方米 元。各套住房价格依据基准价格及楼层修正、朝向修正确定本套住房价格。具体价格见龙岗区与东升学校签订的合同附件。

  第三条 转让款

  甲方将上述住房使用权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转让给乙方,转让款核定总价为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元)。

  乙方须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到东升学校财务室一次性缴清转让款。

  第四条 转让使用权期限

  甲方转让上述住房给乙方的使用权年限为 60 年,即自 20xx 年 5 月 1日起至 2074 年 4 月 30 日止)。

  上述住房使用权年限未满时,如发生拆迁、政策变更等情况而导致本合同终止或本合同项下住房无法延续使用的,由甲方按剩余使用权年限向乙方补偿,补偿金额与龙岗区住房保障局向学校补偿金额相同。

  第五条 使用权限制

  1.乙方在按合同约定支付上述住房转让款后,取得上述住房的使用权。该住房仅用于居住,不得改变用途,不得转让、抵押、赠与,以及其他经营等活动。

  2.乙方取得上述住房的使用权仅可用于满足乙方及其直系亲属居住需要。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租赁给除甲方方及其下属单位符合条件的人才或产业员工以外的第三人。

  3.乙方不得擅自改拆或加建室内建筑。若因生活居住需要改拆或加建者,须报经甲方同意后,由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房屋室内装修由乙方按有关规定进行。

  4.使用期间,乙方应按住宅区管理的有关规定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信、电视、物业服务费用和本体维修基金等相关费用。

  5.乙方取得上述房屋的使用权后,应将本人的身份信息、无房证明相关材料并报甲方备案。

  6.乙方将房屋租给甲方及其下属单位符合条件的人才或产业员工使用的价格不得高于同片区人才住房占用费价格。

  第六条 不可抗力

  上述住房自甲方向乙方开具交付使用通知书后,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人为因素而毁损的,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第七条 回购

  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甲方书面同意的,由甲方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回购:

  1.乙方离职离开东升学校;

  2.通过弄虚作假、故意隐瞒等行为骗购住房的;

  3.利用住房从事非法活动的;

  4.擅自转让、抵押住房的;

  5.擅自改建或改变住房用途使用功能的;

  6.擅自转租给除乙方及其下属单位人才及产业员工以外的第三方的;

  7.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住房严重损毁的;

  8.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需要退回的。

  第八条 回购价

  上述住房使用权若需回购的,按照以下价格进行回购:

  住房回购价格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20xx年内(含20xx年)为本协议项下使用权受让价;超过20xx年的,回购价格=本协议项下使用权受让价×〔1-1.4%×(购房协议签订之日至申请回购之日的年限-20xx年)〕。

  第九条 违约责任

  合同期内,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合同所定的各项义务,乙方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按本合同约定转让总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补偿甲方。

  第十条 转让期限届满

  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自行在10个工作日内腾空该房屋,并通知甲方共同验房。甲方应在收到预约验房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共同验房。甲方经检查发现住房及设施有损坏或丢失,其维修费用或损害赔偿费用由乙方承担。特殊情况暂时无法退房的,经甲方批准,可给予不超过60日的过渡期,过渡期间乙方应按届时市场租赁指导价向甲方缴纳占用费。乙方应在验房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结清有关费用和办理销户手续,携本合同、水电燃气管理费等结清单、销户单、退房交验单等到双方约定的地点办理退房手续。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退房,或拒不退回该批房屋/该房屋的,乙方在此授权甲方有权选择采用停水、断电等方式或/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措施以及下述方法之全部或部分收回该房屋,因此而产生的费用及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1.甲方自行开启门锁收回该房屋。如该房屋内尚存有乙方物品的,甲方可视情形决定是否同意代为保管。甲方同意代为保管的,乙方可在90日内要求对该等物品取回,该等取回须是一次性的全部取回。自甲方保管日至乙方取回日期间,乙方应依照每日人民币300元之标准向甲方缴纳违约金;乙方未在90日内取回的,甲方有权委托拍卖机构将保管之乙方物品拍卖,并以拍卖所得价款清偿乙方应付之违约金。清偿后余额部分,甲方应乙方书面要求予以无息返还;不足清偿部分,乙方应继续承担给付义务。甲方不同意对乙方物品代为保管的,乙方在此授权甲方可将所涉物品放臵于物业服务单位提供的放臵场所内。乙方应自行取回,并承担该等物品毁损、灭失的风险。

  2.甲方自行开启门锁收回该房屋。如此时该房屋装修形成的添附物仍附着于房屋的,视为乙方的遗弃物,由甲方占有取得所有权,甲方无须给予乙方补偿。同时,甲方有权按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市场指导租金标准计收其逾期不退回房屋期间的占用费,乙方拒不执行的,甲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

  第十一条 特别约定

  转让期内,如国家及地方各级政府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影响本合同执行的,甲乙双方有权根据政策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双方互不负违约责任。

  乙方已清楚受让房屋现状,除因房屋主体结构出现问题由甲方负责外,其余问题由乙方自行负责。

  转让期内甲方若变更法人,甲方不得收回住房并与新的法人签订相关协议,保障乙方居住权益不受侵害。若甲方停止办学,不得收回住房,保障乙方居住权益不受侵害。

  转让期内甲方被乙方辞退或甲方主动离职、退休,甲方不得收回乙方住房;乙方离开东升学校后不得将住房转租别人,否则学校将收回房屋,回收价格=本协议项下使用权受让价×〔1-1.4%×(购房协议签订之日至申请回购之日的年限〕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就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应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附则

  1、本合同未尽事宜,有法律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执行,无法律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2、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深圳市龙岗区东升学校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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