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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缆管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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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04-23 10:42:49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电缆管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通用25篇)

电缆管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1

  甲方:

  乙方:

  为了顺利完成建__的电缆管网工程施工任务,甲、乙双方在平等、互惠、自愿的前提下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建__道路整治工程中的电缆管网工程施工任务承包给乙方施工,甲方按合同支付劳务费给乙方。

  二、承包内容:施工图电缆管网工程所示全部内容

  三、承包方式:清工形式

  四、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五、计价方式:

  1、所承包电缆管网工程清包费用共计 元整

  2、 施工中因设计变更的项目单价,由双方协商确定。

  六、劳务款支付:

  劳务款做到专款专用,每月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工程劳务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总劳务款的95%,扣劳务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在一年内无质量问题后支付给乙方。

  七、甲方的责任:

  1、提供施工图纸和施工总体计划及施工放样等技术工作。

  2、提供工程所用到的石子、砂、钢筋、水泥等材料。

  材料供应及时,确保乙方的顺利施工。

  3、及时申报工程进度款,并在下个月的12号前及时把本月的劳务款支付给乙方。

  八、乙方责任:

  1、根据甲方的要求及时组织机械就位、组织班组按图纸施工,每周做一详细的施工计划报到甲方处,施工当中听从施工管理人员的管理安排,配合施工员做好打桩取样、试块制作工作,每道工序完成后必须经过施工员、监理认可后才能进入下道工序的施工,直到竣工验收合格。

  2、负责场内施工便道、工棚、仓库、场内电线架设等必要的临时设施建设和守护,其标准满足指挥部和监理的要求。

  3、施工中用到的机械设备及工具均由乙方自带,如水泵、张拉机械、钢筋切割机、调直机、发电机50一台等满足施工的机械,机械型号和规格必须符合指挥部及监理的要求。

  4、负责场内材料的装、运、卸和保护。

  5、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规范进行施工并按要求及时制作试块。

  制定并采取确保工程质量的有利措施,不准粗制烂造,不准偷工减料,也不得浪费材料,如出现浪费,按照建材价款的十倍罚款。

  6、严格执行: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严格防范和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乙方不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或工人违规操作出现工伤事故的,乙方自行承担经济责任。

  九、工程和工期:

  质量:乙方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质量问题,返工到合格为止,由乙方承担材料、工期损失。

  工期: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进度要求进行组织施工,确保合同工期内顺利完工,如乙方未达到甲方的进度要求,甲方有权进行罚款,延期一天罚款200元;

  如乙方无能力施工,并且情况严重时,甲方有权撤消该承包合同,如因政策等原因,造成停工15天以上乙方有权向甲方要停工费,费用多少双方协商决定。

  乙方负责人每月到位25天以上,不足25天的,将给予罚款,按每天200元在劳务款中扣除。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协商处理,签字起即日生效。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电缆管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2

  甲方(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日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由原则,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就厂棚工程施工承包事宜,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达成以下条款,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范围

  1.施工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2.厂棚面积:______________平方米。

  3.具体内容:包基础砼垫层、砖混水泥沙浆砌实心立柱、包扩大基础、天沟、围梁浇铸、粉饰立柱、基础回填夯实、做屋面(人字架在外)、包泥、付、架、钢筋。

  第二条 承包方式

  以包工不包材料的单包形式进行承包。

  第三条 工程价款

  本施工工程价款总额为人民币元整(大写:______)。

  第四条 付款方式

  付款方式:屋面结束整体验收后支付总价款的____%,个月后未发现质量问题则全部付清。

  第五条 工程期限

  从_____年___月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日止,共计个月。提前完成____天以上含____天,每天奖元,天以下含天,每天奖____元,超过工期罚款按奖的标准减半。

  第六条 工程要求

  1.基础每个立柱以下首先以砼____㎝厚垫层,垫层以上以水泥砂浆砌红砖扩大基础,单柱____㎝×____㎝至正负零,天沟柱____㎝×____㎝至正负零。

  2.立柱:正负零以上,单柱____㎝×____㎝至屋架下高____m。天沟柱:____㎝×____㎝至天沟。

  3.天沟:____㎝宽,____㎝厚。

  4.围梁:____㎝×____㎝。

  5.天沟深:____㎝至____㎝。

  6.正负零应通线打平水和定位。

  7.立柱应砌正粉平,屋面应平整流畅,屋面天沟不渗漏。

  8. 基础回填夯实,及时做好养护。

  第七条 双方职责

  1.甲方职责:

  (1)保证水、电、路三通;

  (2)处理好各方关系,不能因相邻关系影响工程施工;

  (3)保证材料供应及时;

  (4)及时处理隐蔽工程及承包之外与本工程相关的其他工程项目。

  2.乙方职责:

  (1)保证工程质量:立柱不走样,基础整体效果好,天沟屋面不渗漏,落差流畅有序,浇铸无气孔,粉饰平整美观;

  (2)坚持文明施工,安全用电,乙方必须对安全承担全部责任;

  (3)工地上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协助甲方做好材料守护和保卫工作,对水泥养护有专人负责;

  (4)发现问题及时向甲方报告,并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

  (5)注意节约原材料,不造成浪费现象。

  第八条 分包、转包

  本工程乙方不能分包和转包他人,如发现分包和转包现象,甲方有权停止支付工程款项。

  第九条 附属工程

  涉及本工程的附属工程,甲乙双方可随时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约定价款一并结算。

  第十条 陈述和保证

  1.甲方向乙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其有权进行本合同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合同;

  (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2.乙方向甲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 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 其有权进行本合同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合同;

  (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活动终止或带来损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自己损失,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2.任何一方因遇到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的,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____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特别约定之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大写:______)。

  第十三条 权利的保留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不应视为放弃对对方任何其他权利或任何其他责任的追究。所有放弃应书面做出。

  第十四条 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方式

  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2.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3.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双方约定,凡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当和解或调解不成时,选择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式___份,各方当事人各执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缆管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日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签订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执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花园工程。

  2.建设地点:_________________。

  3.工作内容:____平方米环境绿化工程,具体工作详见甲方签审的施工图及图纸会审所涉调整内容(略)。

  第二条 工期

  1.该项目工程总工期____天。开工时间从甲方批准开工报告次日起计。

  2.如遇下列原因工期顺延:

  (1)未及时签审施工图纸和施工组织计划;

  (2)设计变更;

  (3)甲方未能按期提交施工场地;

  (4)连续____小时遇雨和停水、停电;

  (5)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拨付工程款项;

  (6)遇不可抗力因素。

  3.竣工验收:

  (1)甲方在收到乙方竣工报告的____日内组织验收,否则视为默认工程合格并进行竣工结算;

  (2)若未能通过竣工验收,双方应确定整改方式及时间,再次验收程序同前项。

  第三条 工程合同总价及支付方式

  1.结算依据

  (1)依照____年颁布的《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____市基价表》中土建、水电、装饰、园林、安装等相关定额执行,劳动保险费按____级收费,工程类别按定额说明执行。定额缺项部分由乙方报价,双方共同确定价格后按实计算;小品项目按市场价定价;

  (2)甲方签审的施工图、施工图预算以及未计价材料确认价;

  (3)甲乙双方签署的工作签证单以及涉及调整(更改)部分变更通知书;

  (4)竣工图。

  2.合同金额

  (1)本合同暂定造价____万元;

  (2)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实结算。

  3.合同金额的支付时间

  (1)甲方在乙方进场后一周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____%作为的备料款;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额的____%;

  (3)工程竣工验收后____个月内办理竣工结算,结算办理完成后____个月内甲方付至结算价的____%,余额____%作为质保金,保活期到后支付____%,保修期满后甲方付清余款。

  第四条 关于设计调整(更改)

  本工程涉及设计调整(更改)工程项目,待调整资料完善并经甲方签审后,工程量及造价按本合同原则第三条进行增减。

  第五条 质保期

  1.质保期:从通过验收后的第____日起算。保修期按建设部____年第____号令执行,普通植物保活期____年,贵重植物(____元以上)保活期为____年,工程的其它部分保修期为____年。

  2.成活率:植物管护移交时按行规达到____%的成活率。

  第六条 双方的义务

  1.甲方义务

  (1)保证施工场地具备开工条件,保证施工所需用水、用电;

  (2)合同签定后____日内审定乙方的施工组织计划及施工图,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负责协助办理施工的各项进场手续;

  (4)负责协调现场各施工单位间的关系;

  (5)若施工变更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6)按合同规定时间按时付款。

  2.乙方义务

  (1)按甲方签审的施工图和确定的变更通知内容,结合有关规范组织施工;

  (2)接受甲方指派监理公司的监理及甲方现场代表的管理;

  (3)注意与外装饰单位施工现场的配合工作;

  (4)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确保工程质量,按期完工;

  (5)负责施工中的成品保护。

  第七条 甲乙双方现场代表及职责

  1.甲方施工负责人:________;现场代表:________。

  2.乙方施工负责人:土建:________,绿化:________;现场代表:______。

  3.甲方代表作为现场签证代表;乙方代表作为接受甲方书面通知的代表。

  第八条 材料的认定及采购

  1.乙方应按设计要求对材料自行采购,涉及装饰及灯具材料需经甲方认定后方可采购。

  2.设计材料变更须经设计单位和甲方共同认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乙方方可购买。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除顺延竣工期外,还应赔偿乙方因此发生的实际损失;

  (2)甲方对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造成的停工,应采取措施补救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乙方因此而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的机械设备调运等实际损失;

  (3)甲方超过合同规定期限验收或未按合同规定付款,每超一日,按合同总额的____‰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2.乙方违约责任

  乙方未按合同规定完成工程,且无故拖延时间影响工程进度,每延一日,按合同总额的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_

  在合同履行中,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果,双方约定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附则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签订补充合同的,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相同效力。

  3.本合同一式____份,双方各执____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缆管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4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为明确甲、乙双方在工程施工中的权利和义务,签订本合同并达成以下协议:

  一、工程内容:安装管道φ50mm100米、φ32mm150米、φ25mm400米。

  二、承包方式:包工包料,不得进行转包,否则视为违约。

  三、工程期限:本工程自20xx年6月10日开工至20xx年7月10日完工,共计30天。

  四、质量要求:乙方严格按甲方提供的图纸资料施工,工程质量达到设计标准,满足规范要求。

  五、承包价格:总体承包价格肆万元整(¥40000.00元)。

  六、付款方式:甲方按工程进度分期付款,工程量全部完成,经验收合格支持90%工程款,余下10%作为工程质保金,一年内(需经过雨季)没有发生质量,甲方不计息返还给乙方。

  七、其他事宜

  1、乙方应制订施工安全措施,加强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事故,一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合同中没有涉及的问题,可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电缆管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5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共同达成以下协议,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承包范围:

  (具体以附件施工蓝图为准)。

  四、承包方式:

  五、质量要求:本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必须严格按照现行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有关标准施工,必须达到一次交验合格。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保质保量,应随时接受甲方或业主、监理的监查,如出现质量不合格要求返工一概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其相应费用。 质保期 年,从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保期内有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派人到现场维修,逾期,甲方自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安全:乙方应做到质量第一、安全第一、文明施工,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配合好安全防护措施才能施工,万一出现大小安全事故,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七、结算方式:

  八、付款方式:

  九、工期:

  十、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保护好原有的构筑物、公共部分物件、小区内的配套设施及居民财务等等,如有损坏乙方须按实赔偿。施工方案、技术方案必须先提交甲方。隐蔽工程覆盖前,必须经甲方代表签字认可,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乙方不得转包或分包本工程。 乙方使用的产品或材料必须是正规、合法厂家生产的符合设计要求,并附有质量合格证书、检验报告,不得使用假冒伪劣或“三无”产品或材料,一经发现,每次罚款20xx元,且必须无条件整改至符合要求。拒不整改,甲方可解除本合同。

  十一、乙方在进场施工前必须提交所有施工操作人员的身份证及保险单复印件。

  十二、乙方在施工期间应做好与住户的协调工作,在施工场地不得出现打架、斗殴、偷盗等事件。如有发生上述事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作出相应处罚。

  十三、工程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完整的验收资料三套,提前7天通知甲方验收,否则,甲方可拒绝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乙方立即整改,工期不予顺延。

  十四、违约责任。因乙方原因逾期竣工,每逾期1日,按工程总价款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5日以上的或二次验收不合格,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乙方无条件自行清场撤离。

  乙方转包或分包本工程,拒不整改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如一方违约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并对另一方作出相应赔偿。

  十五、本合同未尽事宜及发生争议,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十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订后即刻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电缆管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6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发包方拟实施河流域水电站开发工程总承包,发包方与承包方于20__年月日在友好协商,达成施工协议,接收承包方的合同价约叁亿人民币(以实际结算工程量为准)作为工程施工、完成和修补缺陷等的投标价,达成如下施工协议:

  1、计价方式;工程项目单价采用《四川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__》为计算依据(二级一类取费计算),材料费、人工费采用工程价所在地每季度公布的价格调差计算,工程完工验收标准按07标准执行验收。

  2、承包方采用垫资入场施工方式,完成工程量20__万人民币后,每月以工程量的85%结算(以实际工程量为准)。签订合同之后,承包方人员、机械进场,三日内发包方举行开工典礼,具体入场时间由双方商议而定。合同签订三日内承包方缴纳20__万元人民币双控资金(双方指定人员双控管理)。开工后十日内双控资金解控1000万,开工后第二个月再解控1000万,作为工程启动资金。

  3、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另计,取费率为工程总价的15%,临时工程费用为工程总价的8%,据实结算。

  4、本合同自双控20__万元资金手续完成之日起生效。

  5、每月的工程进度款承包方在收到承包方报送的价款结算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后七日内完成审核。承包方每月25号申报当月工程量,次月10号内发包方审核完毕并支付工程量的85%工程进度款。双方按此方式结算至工程完工工程竣工后发包方扣除工程款总价的5%作为工程质保金,工程尾款在工程完工一个月之内支付给承包方,质保金在工程竣工一年后(验收合格)支付给承包方。

  6、发包方必须保证承包人中标,如果承包人未能中标,则由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费1000万元人民币。

  7、如果承包方入场施工后,没有垫资20__万元工程款的,则承包方向发包方赔偿1000万人民币损失。

  8、如果发包方不能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承包方不得以此为由停工,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按欠付工程进度款承担利息(银行贷款利息的3倍)并以水电站的产权作抵押。

  9、炸材购买、管理由发包方统一购买保管,承包方在发包方库房领用,价格按市场价计算(在工程款中扣除)。

  10、承包方保证按照合同规定全面完成各项承包工作,并承担合同规定的承包方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11、施工期间承包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含法律责任均由承包方承担,未经发包方认可承包方不得私自停工,不得转包、分包。民工保证金由承包方缴纳和承担。本工程总工期为30个月。在30个月完不成每月罚款200万,提前完工一个月奖励200万,以此类推。

  12、本协议为自愿协议,招投标程序完善后双方补充协议或其他文书对合同进行完善,如有异议以本合同为准。

  13、本合同书一式六份(其中正本两份,副本四份),发包方执叁份(包括正本一份),承包方执叁份(包括正本一份)。

  发包方:承包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签字日期:年月日

电缆管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7

  甲方(发包方):

  代表人:

  乙方(责任方):

  责任人: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协商后约定,将________________工程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委托乙方采施工。为了明确工程内容及双方责任,特商定如下条款,共同遵守执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内容:

  2、承包方式:

  3、承包范围:

  4、合同总价:

  5、付款方式:

  二、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负责工地现场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程进度、配料用料的指挥、监督与管理。

  (2)负责安排乙方工作量及现场进度,审核完成工程量,申报预决算,申请拨付工程款。

  (3)负责与业主、设计、监理等单位及部门进行工作联系并申报有关文件资料。

  (4)工程完工时,及时安排人员组织验收。

  (5)及时支付工程款,不可拖欠劳动报酬。

  2、乙方责任:

  (1)严格按照施工图纸与设计变更通知施工,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尊重和服从业主、监理单位及甲方管理人员的监督与指挥。

  (2)强化本施工队伍的安全生产教育,严格按操作规程施工,不乱搭乱拉电路管线,不私自安装电源插座,不强行、违章施工,严格杜绝火灾等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

  (3)工人进入施工现场佩带安全帽,_____拖鞋,做到文明、安全施工、工完场清。

  (4)具体施工作业中必须配备所需交通安全标志牌、安全围挡、指示牌和指示灯等交通安全设施,并且必须符合我市有关道路施工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规定,以确保安全、文明施工。

  (5)乙方及其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有关条例。

  (6)乙方不得将本项目未经甲方同意再行转包、分包,否则甲方有权立即收回本施工项目。

  (7)工程完工时,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完成验收。

  三、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

  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必须达到国家或专业质量检验评定的优良以上等级。

  四、工期

  1、计划开工期限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计划完工期限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总历时_______日。

  2、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现场所安排的月、周施工计划所要求的时间或期限,如期按时或提前完成所有本项目的施工任务,若拖延工期,每延期一日,按结算总价的________‰或________元向甲方支付罚金。

  五、违约责任

  (1)若乙方无正当理由单方终止本责任书,除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工程总造价____%的违约金。

  六、争议解决

  双方因履行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应本着友好的原则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的法院起诉。

  八、附则

  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__(地点)签署。

  3、本协议一式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

  住址:

  代表人:

  签订地点: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

  住址:

  责任人:

  签订地点: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电缆管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8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项目名称)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中标通知书

  (4)招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合同附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

  (9)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内容:

  (4)工程承包范围:

  4、 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固定单价的计价方式,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元,(¥ ) ,其中:勘察费 元(如有),设计费 元,设备购置费 元(如有),建筑安装工程费 元,暂列费用 元(如有)。

  按规定应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不包括在本合同价格内。

  暂列费用不包括在本合同价格内。暂列费用主要为以下情况:

  (1)在批准的初步设计范围内,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施工过程中所增加的工程费用;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工程变更、材料代用、局部地基处理等增加的费用。

  (2)一般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和预防自然灾害所采取的措施费用。

  (3)竣工验收时为鉴定工程质量对隐蔽工程进行必要的挖掘和修复费用。

  (4)地下障碍物处理、超规超限设备运输等发生的费用。

  5. 项目总负责人: ;项目设计负责人: ;项目采购负责人(如有): 项目经理: ;项目施工专职安全员: 。

  6. 工程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 。

  7.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设计、实施、竣工及缺陷修复。

  8.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 承包人计划开始工作时间:设计开始时间 ,施工开始时间__________,实际开始工作时间按照监理人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时间为准。工期为 天,其中设计工期 天,施工工期 天(合同履行期业主承担义务的工作影响占用承包人进度计划时间,如包括但不限于业主选择方案、审图、报建、论证及承包人有证据证明非承包人责任引起工期延误等,工期相应顺延。)。

  10. 本协议书中有关的词语含义与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11. 合同生效:本合同自 之日起生效。

  12.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 。

  13. 本协议书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14.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日 期:

  承包人: (联合体牵头人)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日 期:

  承包人: (联合体成员)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日 期: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第1条一般规定

  1.1 定义与解释

  1.1.1合同,指由第1.2.1项所述的各项文件所构成的整体。

  1.1.2通用条款,指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过程中所遵守的一般性条款,由本文件第1条至第20条组成。

  1.1.3专用条款,指合同当事人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具体情况,对通用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条款。

  1.1.4工程总承包,指承包人受发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含竣工试验)、试运行等阶段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工程承包。

  1.1.5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项目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或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6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

  1.1.7联合体,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组成的,作为工程承包人的临时机构,联合体各方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应指定其中一方作为牵头人。

  1.1.8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外分包的部分工程或服务的,具有相应资格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1.1.9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1.1.10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

  1.1.11工程总监,指由监理人授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

  1.1.12项目总负责人,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任命的负责履行合同的代表。

  1.1.13项目设计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14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15项目采购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

  1.1.16项目施工专职安全员,指承包人指定负责项目施工过程安全管理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17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和(或)临时性工程。

  1.1.18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并交付发包人进行生产操作或使用的工程。

  1.1.19单项工程,指专用条件中列明的具有某项独立功能的工程单元,是永久性工程的组成部分。

  1.1.20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所需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其它临时设施。

  1.1.21现场或场地,指合同约定的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承包人现场办公,工程物资、机具设施存放和工程实施的任何地点。

  1.1.22项目基础资料,指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或核准的文件、报告(如选厂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等)、资料(如气象、水文、地质等)、协议(如原料、燃料、水、电、气、运输等)和有关数据等,以及设计所需的其它基础资料。

  1.1.23现场障碍资料,指发包人需向承包人提供的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施工所需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线缆、管道、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它相关资料。

  1.1.24设计阶段,指规划设计、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阶段。设计阶段的组成,视项目情况而定。

  1.1.25工程物资,指设计文件规定的将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设备、材料和部件,以及进行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所需的材料等。

  1.1.26施工,指承包人把设计文件转化为永久性工程的过程,包括土建、安装和竣工试验等作业。

  1.1.27竣工试验,指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前,应由承包人负责进行的机械、设备、部件、线缆和管道能性能试验。

  1.1.28变更,指在不改变工程功能和规模的情况下,发包人书面通知或书面批准的,对工程所作的任何更改。

  1.1.29施工竣工,指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完成土建、安装,并通过竣工试验。

  1.1.30工程接收,指工程和(或)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后,为使发包人的操作人员、使用人员进入岗位进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准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交接,并由发包人颁发接收证书的过程。

  1.1.31竣工后试验,指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进行的工程的生产和(或)使用功能试验。

  1.1.32试运行考核,指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完成竣工试验后,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进行的包括合同目标考核验收在内的全部试验。

  1.1.33考核验收证书,指试运行考核的全部试验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由发包人签发的验收证书。

  1.1.34工程竣工验收,指承包人接到考核验收证书、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按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结算与验收。

  1.1.35合同期限,指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双方在合同下的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的期间。

  1.1.36基准日期,指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之前30日的日期。

  1.1.37项目进度计划,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实施阶段(包括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工程接收、竣工后试验至试运行考核等阶段)或若干实施阶段的时间计划安排。

  1.1.38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3条约定所作的变更。

  1.1.39设计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开始设计工作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1.1.40施工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开始现场施工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1.1.41竣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由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含竣工试验)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包括按合同约定的任何延长日期。

  1.1.42绝对日期,指以公历年、月、日所表明的具体期限。

  1.1.43相对日期,指以公历天数表明的具体期限。

  1.1.44关键路径,指项目进度计划中直接影响到竣工日期的时间计划线路。该关键路径由合同双方在讨论项目进度计划时商定。

  1.1.45日、月、年,指公历的日、月、年。本合同中所使用的任何期间的起点均指相应事件发生之日的下一日。如果任何时间的起算是以某一期间届满为条件,则起算点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下一日。任何期间的到期日均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当日。

  1.1.46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其它公历日。

  1.1.47合同价格,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考核和服务等工作的价款。

  1.1.48合同价格调整,指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需要增减的费用而对合同价格进行的相应调整。

  1.1.49合同总价,指根据合同约定,经调整后的合同结算价格。

  1.1.50预付款,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

  1.1.51工程进度款,指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内容、支付条件,分期向承包人支付的设计、采购、施工和竣工试验的进度款,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的服务费以及工程总承包管理费等款项。

  1.1.52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指依据有关质量保修的法律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质量保修相关事宜所签订的协议。

  1.1.53 缺陷责任保修金,指按合同约定发包人从工程进度款中暂时扣除的,作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及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责任担保的金额。

  1.1.54缺陷责任期,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保修责任的期间,一般应为12个月。因缺陷责任的延长,最长不超过24个月。具体期限在专用条款约定。

  1.1.55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数据电文包括: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1.1.56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须承担的责任。

  1.1.57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情形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1.58联络,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1.59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需补充约定的其它定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2 合同文件

  1.2.1合同文件的组成。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中标通知书

  (4)招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合同附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

  (9)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2.2当合同文件的条款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并且不能依据合同约定的解释顺序阐述清楚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当事人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根据16.3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1.2.3合同中的条款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作为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依据。

  1.3 语言文字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主导语言。

  在少数民族地区,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编写、解释和说明本合同文件。

  1.4 适用法律

  本合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需要明示的国家和地方的具体适用法律的名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在基准日期之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合理增加合同价格;如果因法律变化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应合理延长工期。

  1.5 标准、规范

  1.5.1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标准规范、和(或)行业标准规范、和(或)工程所在地方的标准规范、和(或)企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或编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5.2发包人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供的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5.3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施工人员进行特殊培训的,除合同价格已包含此项费用外,双方应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在基准日期之后,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范、标准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合理增加合同价格;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合理延长工期。

  1.6 保密事项

  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任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应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第2条发包人

  2.1 发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2.1.1负责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取得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完成拆迁补偿工作,使项目具备法律规定的及合同约定的开工条件,并提供立项文件。

  2.1.2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付款、竣工结算义务。

  2.1.3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关于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等实施工作提议、修改和变更,但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2.1.4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提出赔偿。

  2.1.5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以书面形式发出暂停通知。其中,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暂停,给承包人造成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委派代表,行使发包人委托的权利,履行发包人的义务,但发包人代表无权修改合同。发包人代表依据本合同并在其授权范回内履行其职责。发包人代表根据合同约定的范围和事项,向承包人发出的书面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送交项目总负责人。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和职责在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决定替换其代表时,应将新任代表的姓名、职务、职权和任命时间在其到任的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 监理人

  2.3.1发包人对工程实行监理的,监理人的名称、工程总监、监理范围、内容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写明。

  监理人按发包人委托监理的范围、内容、职权利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工程总监签字后送交承包人实施,并抄送发包人。

  2.3.2工程总监的职权与发包人代表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和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3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总监无权改变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2.3.4发包人更换工程总监时,应提前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通知中写明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

  2.4 安全保证

  2.4.1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的地下、地上已有设施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本、文物及坟墓等的安全保护工作,维护现场周围的正常秩序,并承担相关费用。

  2.4.2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货对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正在使用、运行、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因发包人的原因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由发包人负责。

  2.4.3本合同未作约定,而在工程主体结构或工程主要装置完成后,发包人要求进行涉及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变动、或涉及重大工艺变化的装修工程时,双方可另行签订委托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发包人自行决定此类装修或发包人与第三方签订委托合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另行委托的第三方提出设计方案及施工的,由此造成的损失、损害由发包人负责.

  2.4.4发包人负责对其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承包人应在工程现场以标牌明示相关安全规定,或将安全规定发送给发包人。因发包人的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员未能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由发包人负责。

  2.4.5发包人、发包人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员应遵守7.8款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相关约定。

  2.5 保安责任

  2.5.1现场保安工作的责任主体由专用条款约定。承担现场保安工作的一方负责与当地有关治安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并承担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2.5.2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工程实施阶段及区域的保安责任划分,并编制各自的相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作为合同附件。

  2.5.3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占用的区域、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由发包人承担相关保安工作,及因此产生的费用、损害和责任。

  第3条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3.1.1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工程的功能、规模、考核目标和竣工日期,完成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或)指导竣工后试验等工作,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本工程的具体承包范围,应依据合同协议书第一项“工程概况”中有关“工程承包范围”的约定。

  3.1.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自费修复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文件、设备、材料、部件、施工中存在的缺陷、或在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中发现的缺陷。

  3.1.3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相关报表。报表的类别、名称、内容、报告期、提交时间和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1.4承包人有权根据4.6.4款承包人的复工要求、14.9款付款时间延误和17条不可抗力的约定,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发出暂停迫知。除此之外,凡因承包人原因的暂停,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由其自负,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应自费赶上。

  3.1.5对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带来任何损失、损失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赔偿和(或)延长竣工日期。

  3.2 项目总负责人

  3.2.1项目总负责人,应是当事人双方所确认的人选。项目总负责人经授权并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本合同。项目总负责人的姓名、职责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2.2 项目总负责人应是承包人的员工,承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项目总负责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总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总负责人无权履行职责,由此影响工程进度或发生其它问题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3 项目总负责人按合同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并按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项目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取得联系时,项目总负责人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送交书面报告。

  3.3 项目设计负责人

  3.3.1项目设计负责人,应是当事人双方所确认的人选。设计负责人的姓名、职责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2项目设计负责人应是承包人的员工,并具备相应的资格,在承包人项目总负责人的授权下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同时在授权范围内具有代表承包人签署(或盖章)设计相关文件的权利。

  3.4 项目经理

  3.4.1项目经理,应是当事人双方所确认的人选。项目经理的姓名、职责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42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的员工,并具备相应的资格,在项目总负责人的授权下负责组织指导现场施工工作,同时在授权范围内具有代表承包人签署(或盖章)现场施工相关文件的权利。

  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4.3项目经理应常驻项目现场,且每月在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它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项目现场时应事先取得发包人同意,并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

  3.4.4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时,提前 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的同意,继任的项目经理须继续履行第3.4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5发包人有权以书而形式通知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应说明更换因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5日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后的30日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姓名、简历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新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4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

  3.5 项目采购负责人

  3.5.1在项目总负责人和项目经理的授权下负责项目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工作,特别是大宗、特种设备的采购。

  3.5.2负责制定项目的采购计划,配合做好采购及合同管理;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设备、材料的进场安排。

  3.5.3负责对采购的设备和材料的质量把关,对不合格品进行退换货处理。

  3.6 项目施工专职安全员

  3.6.1认真贯彻执行《建筑法》和有关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令、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具体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6.2参与HSE计划及各项施组措施方案的编制(安全相关内容),有权行使安全一票否决制。

  3.6.3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施工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节假日的安全教育、各工种换岗教育和特殊工种培训取证工作,并记录在案。健全各种安全管理台帐。

  3.6.4参加每周一次以上的定期安全检查,及时处观工现场安全隐患,签发限时整改通知单。

  3.6.5监督、检查操作人员的遵章守纪。制止违章作业,严格安全纪律,当安全与生产发生冲突时,有权制止冒险作业。

  3.6.6组织、参与安全技术交底,对施工全过程的安全实施控制,并做好记录。

  3.6.7掌握安全动态,发现事故苗子并及时采取预防措施,组织班组开展安全活动,提供安全技术咨询。

  3.6.8检查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反馈使用信息,对进入现场使用的各种安全用品及机械设备,配合材料部门进行验收检查工作。

  3.6.9贯彻安全保证体系中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参与安全设施、施工用电、施工机械的验收。

  3.6.10协助上级部门的安全检查,如实汇报工程项目或生产中的安全状况;

  3.6.11负责一般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协助处理重大工伤事故、机械事故,并参与制订纠正和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再发生;

  3.612参与对施工班组和分包单位的安全技术交底、教育工作,负责对分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连续监控,并作好监控记录;

  3.6.13参与协助对项目存在隐患的安全设施、过程和行为进行控制,参与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并验证纠正预防措施。

  3.7 工程质量保证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确保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等各项工作的质量,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质量保修责任书的形式约定保修范固、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3.8 安全保证

  3.8.1 工程安全性能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严的法律规定,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3.8.2 安全施工

  承包人应遵守7.8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

  3.8.3 因承包人未遵守发包人按2.4.2 款通知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限定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由承包人负责。

  3.8.4 承包人全面负责其施工场地的安全管理,保障所有进入施工场地的人员的安全。因承包人原因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负责。

  3.9 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保证

  3.9.1 工程设计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并遵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环境保护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的环境保护设计及职业健康防护设计,保证工程符合环统保护和职业健康相关法律和标准规定。

  3.9.2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遵守7.8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

  3.10 进度保证

  承包人按4.1款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合理有序地组织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所需要的各类资源,以及派出有经验的竣工后试验的指导人员,采用有效的实施方法和组织措施,保证项目进度计划的实现。

  3.11 现场保安

  承包人承担其进入现场、施工开工至发包人接收单项工程和(或)工程之前的现场保安责任(含承包人的预制加工场地、办公及生活营区)。并负责编制相关的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

  3.12 分包

  3.12.1 分包约定

  承包人只能对专用条款约定列出的工作事项(含设计、采购、施工、劳务服务、竣工试验等)进行分包。

  专用条款未列出的分包事项,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批分期就分包事项向发包人提交申请,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申请后的15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发包人未能在15日批准亦未提出意见的,承包人有权在提交该分包事项后的第1 6 日开始,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

  3.12.2分包人资质

  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企业资质等级,否则不能作为分包人。承包人有义务对分包人的资质进行审查。

  3.12.3 承包人不得将承包的工程对外转包,也不得以肢解方式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对外分包。

  3.12.4 设计、施工和工程物资等分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分包事项的管理规定。

  3.12.5 对分包人的付款

  承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任何款项。

  3.12.6 承包人对分包人负责

  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4条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

  4.1 项目进度计划

  4.1.1项目进度计划

  承包人负责编制项目进度计划,项目进度计划中的施工期限(含竣工试验),应符合合同协议书的约定。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项目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但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4.1.2自费赶上项目进度计划

  因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项目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有义务、发包人也有权利要求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项目进度计划。

  4.1.3项目进度计划的调整

  出现下列情况,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并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

  (1)发包人根据5.2.1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不及时,或未能按14.3.1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和(或)14.3.2款约定的预付款时间付款,导致4.2.2款约定的设计开工日期延误,或4.3.2款约定的采购开始日期延误,或造成4.4.2款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

  (2)根据4.2.4款第(2)项的约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某个设计阶段审核会议时间的延误。

  (3)根据4.2.4款第(3)项的约定,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的时间延长的。

  (4)根据合同约定的其它延长竣工日期的情况。

  4.1.4发包人的赶工要求

  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书面提出加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的赶工要求,被承包人接受时,承包人应提交赶工方案,采取赶工措施。因赶工引起的费用增加,按13.2.4款的变更约定执行。

  4.2 设计进度计划

  4.2.1设计进度计划

  承包人根据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和5.3.1款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发包人组织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编制设计进度计划。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的认可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4.2.2设计开工日期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按5.2.1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及14.3.2款的预付款收到后的第5日,作为设计开工日期。

  4.2.3设计开工日期延误

  因发包人未能按5.2.1款的约定提供设计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等相关资料、或未按14.3.1款和14.3.2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和支付时间支付预付款,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设计开工日朗和工程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按4.1.2 款的约定,自费赶上。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支付相应费用。

  4.2.4设计阶段审查日期的延误

  (1)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提交相关阶段的设计文件、或提交的相关设计文件不符合相关审核阶段的设计深度要求时,造成设计审查会议延误的,由承包人依据4. 1. 2款的约定,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造成关键路径延误,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审核会议准备费用)的,由承包人承担。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造成某个设计阶段审查会议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承包人带来的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3)政府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延长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双方带来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

  4.3 采购进度计划

  4.3.1 采购进度计划

  承包人的采购进度计划符合项目进度计划的时间安排,并与设计、施工、和(或)竣工试验及竣工后试验的进度计划相衔接。采购进度计划的提交份数和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

  4.3.2采购开始日期

  采购开始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

  4.3.3采购进度延误

  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采购延误,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因发包人原因导致采购延误,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若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4.4 施工进度计划

  4.4.1施工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在现场施工开工15 日前向发包人提交份包括施工进度计划在内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的开竣工时间,应符合合同协议书对施工开工和工程竣工日期的约定,并与项目进度计划的安排协调一致。发包人需承包人提交关键单项工程和(或)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交的份数和时间。

  4.4.2施工开工日期延误

  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根据下列约定确定延长竣工日期:

  (1)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开竣工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支付相应费用。

  (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开工的,需说明正当理由,自费采取措施及早开工,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3)因不可抗力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4.4.3竣工日期

  (1)承包项目的试试阶段含竣工试验阶段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

  1)根据专用条款(9.1款工程接收)约定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

  2)单项工程中最后一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为该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2)承包项目的实施阶段不含竣工试验阶段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

  1)根据专用条款(9.1款工程接收)中所约定的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

  2)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单项工程中的全部施工作业,并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全部施工作业,且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承包人为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预留的施工部位、或发包人要求预留的施工部位、不影响发包人实质操作使用的零星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不影响竣工日期的确定。

  4.5 误期赔偿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误期误害赔偿责任。每日延误的赔偿金额,及累计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除赔偿金额。

  4.6 暂停

  4.6.1因发包人原因的暂停

  因发包人原因通知的暂停,应列明暂停的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双方应遵守2.1.5款和3.1.4款的相关约定。

  4.6.2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暂停

  因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暂停时,双方根据17.1款不可抗力发生时的义务和17.2款不可抗力的后果的条款的约定,安排各自的工作。

  4.6.3暂停时承包人的工作

  当发生4.6.1款发包人的暂停和4.6.2款因不可抗力约定的暂停时,承包人应立即停止现场的实施工作。并根据合同约定负责在暂停期间,对工程、工程物资及承包人文件等进行照管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管、保护的责任,造成损坏、丢失等,使发包人的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4.6.4承包人的复工要求

  根据发包人通知暂停的,承包人有权在暂停45日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复工的通知。不能复工时,承包人有权根据13.2.5款调减部分工程的约定,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

  发包人的暂停超过45日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发包人的暂停超过180日,或因不可抗力的暂停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承包人有权根据18.2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4.6.5发包人的复工

  发包人发出复工通知后,有权组织承包人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工程物资进行检查,承包人应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和估算通知发包人,经发包人确认后,所发生的恢复、修复价款由发包人承担。因恢复、修复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延长。

  4.6.6因承包人原因的暂停

  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部分工程或工程的暂停,所发生的损失、损害及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4.6.7工程暂停时的付款

  因发包人原因暂停的复工后,未影响到整个工程实施时,双方应依据2.1.5款的约定商定因该暂停给承包人所增加的合理费用,承包人应将其款项纳入当期的付款申请,由发包人审查支付。

  因发包人原因暂停的复工后,影响到部分工程实施时,且承包人根据4.6.4款要求调减部分工程并经发包人批准,发包人应从合同价格中调减该部分款项,双方还应依据2.1.5款的约定商定承包人因该暂停所增加的合理费用,承包人应将其增减的款项纳入当期付款申请,由发包人审查支付。

  因发包人原因的暂停,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且承包人根据4.6.4款第二段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双方应根据18.2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相关约定,办理结算和付款。

  第5条技术与设计

  5.1 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设计方案

  5.1.1承包人提供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

  承包人负责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和(或)建筑设计方案(含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和主体结构等)时,应对所提供的工艺流程、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它资料要求,和(或)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及其结构设计等负责。

  承包人应对专用条款约定的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负责。该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作为发包人根据10.3.3款进行试运行考核的评价依据。

  5.1.2发包人提供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

  发包人负责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和(或)建筑设计方案(含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和主体结构,或发包人委托第三方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设计方案)时,应对所提供的工艺流程、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它承包人的文件资料、发包人的要求,和(或)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和主体结构等,或第三方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设计方案负责。

  发包人有义务指导、审查由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所进行的生产工艺设计和(或)建筑设计,并予以确认。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的各项保证值、或使用功能保证说明及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考核责任,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并作为发包人根据10.3.3款进行试运行考核和考核责任的评价依据。

  5.2 设计

  5.2.1发包人的义务

  (1)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法律或行业规定,向承包人提供设计需要的项目基础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上述项目基础资料不真实、不准确或不齐全时,发包人有义务按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进一步补充资料。提供项目基础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其中,工程场地的基准坐标资料(包括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有义务配合承包人在现场的实测复验。承包人因纠正坐标资料中的错误,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负责其相关费用增加,竣工日期给予合理延长。

  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中有专利商提供的技术或工艺包,或是第三方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造型等,发包人应组织专利商或第三方设计单位与承包人进行数据、条件和资料的交换、协调和交接。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时间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及其补充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或发包人计划变更,造成承包人设计停工、返工或修改的,发包人应按承包人额外增加的设计工作量赔偿其损失。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提供现场障碍资料。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规定,在设计开始前,提供与设计、施工有关的地上、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现场障碍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因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不及时,造承包人的设计停工、返工和修改的,发包人应按承包人额外增加的设计工作量赔偿其损失。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提供项目障碍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承包人无法核实发包人所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中的数据、条件和资料的,发包人有义务给予进一步确认。

  5.2.2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与发包人(及其专利商、第三方设计单位)应以书面形式交接发包人按5.2.1款第(1)项提供与设计有关的项目基础资料、第(2)项提供的与设计有关的现场障碍资料。对这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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