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董事会章程
大学董事会章程(精选8篇)
大学董事会章程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和有关法规,成立医科大学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并制定董事会章程。
第二条 董事会属自愿合作性质,各方竭诚为董事会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方便,积极为董事会的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第三条 董事会理解并尊重各成员之间种族、国籍、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教育体制和文化习俗等方面的差异,按照相互尊重、积极协商的原则处理日常工作事宜。
第四条 董事会法定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xx市路号,医科大学院内。
第五条 董事会在中国的一切活动均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的规定,并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
第六条 董事会为非行政的常设机构,其行为不影响医科大学原有的办学机制、性质。
第二章 宗 旨
第七条 建立董事会,旨在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高等医学教育办学规律的客观要求,拓宽办学渠道,吸纳社会各方面力量关心、支持学校建设,增强医科大学办学能力和活力。通过学校与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联系的形式,建立适应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发展的办学机制,更好地培养高质量、高层次的社会急需的高级医学专门人才,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八条 董事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促进学校改革开放事业的深入发展,真正办成有中国特色的高校董事会。
第九条 董事会的工作着眼于21世纪国际经济、教育和文化发展趋势,不遗余力地为医科大学提供财力、物力和其他方面的支持,努力把医科大学办成一所高水平、有特色、多科性、在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等方面位居全国同类学校前列、在国际上有重要影响的一流医科大学。
第十条 董事会实行成员单位的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董事会的成员既承担一定的义务,又保留并尊重各成员的权利(细则详见本章程第四章)。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其活动
第十一条 董事会本着平等协商、自愿参加的原则,凡向医科大学提供一定数量经费、物资或其他方面支持并有志于同医科大学联合发展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政府部门、高等院校、科研单位、海外基金会以及民营实业家,均可获得董事会成员资格,拥有董事会一个席位。
第十二条 享有董事会成员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可由其法人代表或实业家本人担任医科大学董事会董事,也可委派其他人担任董事。若因故需改换董事人选时,应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十三条 国内外知名人士、著名专家学者也可受聘为董事会董事。
第十四条 医科大学为董事会成员,并负责董事会的日常管理、协调工作。
第十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执行副董事长1人,主持董事会日常工作,执行董事会决议,负责召集董事会议。设副董事长若干人,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缺席时,由执行副董事长代行其职。
第十六条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会议从具有董事资格的人员中通过协商(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5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董事会成员数额不受限制。董事会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吸收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董事会。
第十八条 董事会成员单位因故退出董事会,应书面通知董事长,其正式退出日期从董事长收到通知后三个月算起。在未正式退出董事会之前,应当继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其作为参加董事会的财物,应归董事会所有。
第十九条 董事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由于特殊原因,或者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决定提前、推迟或临时召开董事会议。
第二十条 董事会议召开前30天,董事长应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一条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表人出席,若届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代表人出席,则作为弃权。
第二十二条 出席董事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够三分之二人数时,其通过的决议无效。
第二十三条 每次董事会议,必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记录文本由董事会保存。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议作出的决议,由董事长签署执行。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设秘书处,挂靠医科大学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秘书处在董事长、副董事长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具体负责董事会文件起草、资料收集整理、文件保存和内外联络等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可聘请海内外知名的企业家、社会活动家、专家学者担任顾问和名誉董事长。
第二十七条 在必要时可设常务董事,其地位、作用和选举办法由董事会议再行商定。
第四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是为医科大学筹集办学资金、提供管理决策咨询、评议学校工作,以及通过提高办学水准为董事单位提供所需人才或其他服务的常设机构。
第二十九条 董事的权利:
1、听取医科大学工作报告,对学校工作进行评议,提出改进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对学校的办学方向、培养目标、专业设置、社会对人才的需求、体制改革和其他重大决策及董事单位之间的合作事项进行监督、指导和咨询。
3、参与研究学校的发展规划,积极推进规划的实施。
4、审议董事会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状况,有权对基金的使用提出质询和批评。
5、参与学校大型基建项目及其他重要工程的咨询、审议。
第三十条 董事的义务:
1、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向国内外宣传医科大学,扩大学校影响。同时,致力于加强同社会各界的交往和联系,吸引更多的社会力量支持学校的事业,发展新的董事会成员。
2、为董事会募集董事会基金,为医科大学的发展提供一定的经费、物资或其他方面的支持。拥有副董事长资格成员的单位或个人,为学校募集不少于80万元办学资金。拥有董事资格的成员单位或个人,一般为学校募集不少于30万元办学资金。行政机关的董事为学校的发展提供决策咨询。
3、为学校提供各种信息,促进学校与社会的广泛接触和联系。
4、为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提供方便,建立教学、科研实践场所和学生实习基地,促进医科大学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各项事业的不断发展。
第三十一条 医科大学的义务:
1、根据董事单位的需要,向董事单位优先输送优秀人才。
2、通过短训班、高级进修班、研究生课程班、在职申请学位等形式,为董事单位培养急需的各种人才,并在收费上予以优惠。
3、积极为董事单位开展科技服务,优先转让科技成果,为董事单位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
4、董事单位正式职工子女报考医科大学各类形式的学习,学校在招生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录取时优先考虑。
5、利用学校附属医院的优势,为董事单位的职工健康咨询、疑难病症会诊等方面提供方便。
6、聘请有经验和名望的董事担任客座教授、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员。
7、尽可能地为董事在工作、活动、就诊、健康保健等提供方便。
8、利用学校与国内外的广泛联系,为董事单位牵线搭桥,促进董事单位的生产、科研等各项事业在海内外的发展。
9、为海外董事回国考察、探亲、旅游等提供方便,其子女来校就读可予以适当优惠、照顾。
10、凡对学校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董事单位和个人,在校史上记载其事迹;由董事单位或个人提供经费建设的建筑物和购置的大型设备,可在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同意后,以其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命名,也可在校内刻石记名,以资纪念。
第五章 董事会基金
第三十二条 建立医科大学董事会基金。基金主要用于:改善医科大学的办学条件;奖励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工和学生;奖励对学校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人员;董事会活动经费以及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开支。
第三十三条 基金的来源有:
1、董事单位和个人提供的经费;
2、以董事会名义所获得的收益;
3、国内外政府基金会、民间基金会的捐赠款项;
4、董事会在一定条件下投资所得的收益;
5、以董事会名义向社会募集的款项;
6、其他途径所得的收益。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接受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的各种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的捐赠。
第三十五条 为了积累董事会基金,可以邀请医科大学专家、学者进行适当义务的或有偿的社会服务性活动。
第三十六条 任何捐款、捐物者不得附加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的条件,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董事会议讨论通过后正式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董事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赞成通过。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内部各方应真诚合作,互相尊重对方的利益和要求,其未尽事项通过进一步洽谈解决。
大学董事会章程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xx科技大学董事会是xx省人民政府、xx省教育厅、xx省国防科工办、绵阳市人民政府、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中国空气动力研究与发展中心、电子集团公司及其它有关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与xx科技大学共同组成的共建与联合办学的组织机构,是xx科技大学开放合作办学、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科技创新的指导性机构。董事会在xx省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商议xx科技大学共建与联合办学及董事会成员单位产学研合作等重大事宜。
第二条 xx科技大学董事会的宗旨是推动区域产学研用相结合,其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顺应知识经济社会教育、科技、产业融合发展的潮流,按照“政府主导、自愿合作、开放共享、互利共赢、风险共担”原则构建特色鲜明的区域产学研战略联盟,充分发挥联盟优势,更好地为建设创新型国家、落实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西部大开发战略、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中国(绵阳)科技城建设服务。以开放为前提,以共享为基础,以服务求支持,以共赢为目的,探索促进高等教育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产学研合作新模式,促进董事会成员单位共同发展。
第三条 董事会依据xx科技大学建设和发展需要,以及各董事会成员单位产学研用合作的需要,不断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支撑区域产学研联盟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不断释放合作潜能、拓展合作空间,将联盟打造成为支撑成员单位共同发展的重要平台和改革试验区。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xx科技大学董事会由xx省人民政府批准,由xx省教育厅、xx省国防工办、绵阳市人民政府、xx科技大学、参与联合组建、共建的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中国空气动力研究与发展中心、电子集团公司及其它有关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的代表组成。各有关单位自愿申请,经董事会批准,可加入或退出董事会。
第五条 董事由董事会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担任,并组成董事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常务副董事长、副董事长若干人。xx省人民政府分管教育的副省长任董事长,xx省教育厅厅长、绵阳市市长、xx省国防工办主任、xx科技大学党委书记任常务副董事长,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中国空气动力研究与发展中心、电子集团公司的分管领导和xx科技大学校长任副董事长。董事长、常务副董事长、副董事长组成常务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如实际工作中由于董事所在单位变更或董事本人工作调动,应由委派方及时提出调整、替换,以合适人选接任其董事工作。
第六条 董事会全体会议行使董事会最高权力,原则上每5年召开一次,召开董事会全体会议由常务董事会决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或董事长委托常务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常务董事会在董事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职权,常务董事会可以根据情况接收、调整董事单位及董事人选。
第八条 常务董事会下设董事会执行委员会,是全面落实董事会和常务董事会决议的协调、组织、督导、执行机构,由各董事会成员单位派员组成。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工作例会,会议由执行委员会主任召集召开,协调处理董事会相关事宜,并向常务董事会报告工作,提出董事会工作规划和改革建议。
第九条 董事会执行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董事长推荐,由常务董事会任命,并通报董事会全体组成成员。根据需要,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可下设分委员会,如规划委员会、人才培养委员会、科技合作委员会等。各分委员会工作条例由分委员会拟定,经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审定后报常务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董事会在xx科技大学设办公室作为为董事会及董事会执行委员会服务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联系、秘书和会务服务工作,同时负责收集董事会成员单位意见和建议。董事会办公室专职主任由xx科技大学依据干部管理办法任命、兼职副主任由常务董事会组成单位派员组成。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兼任董事会执行委员会秘书长。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一条 董事会负责指导、审议xx科技大学办学规模、发展规划、办学特色与定位、人才培养、学科专业建设以及如何适应董事会成员单位的战略发展需要等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董事会执行委员会负责协调学校与各董事会成员单位之间的合作关系,推进区域产学研联盟单位的合作与共赢。
第十三条 董事会执行委员会负责对xx科技大学教学、科研、管理、产业和招生就业等方面的改革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或建议,指导学校建设与发展。
第十四条 董事会执行委员会负责实施董事会成员单位间的科技人才共享、科教资源共享和公共平台与设施共享。负责组织创新团队进行科技攻关,联合对外集聚资源、联合培养人才、联合申报发明专利、科技进步奖、共同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共同提升品牌声誉、共享与交换各种信息。
第十五条 董事会或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可根据学校、董事会成员、省市政府等战略发展需要,召集组织高水平专家委员会,召开教育、科技、产业论坛,提供科学决策咨询和顾问。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董事单位以自身特色和优势,采取多种形式支持xx科技大学的发展和建设,包括提供资金和物资,提供实习基地,合作科研,共同申报硕士、博士点,在学校冠名设立奖学金等形式。董事单位的科技专家和科研人员经本单位同意可以担任学校兼职教师,根据学校教学安排,承担相应课程及其实践教学任务;每年适量接受研究生和本专科学生到相关可向社会开放的实验室进行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并委派相关的指导教师进行指导。
第十七条 xx科技大学为外聘兼职教师和指导教师支付相应的课时津贴。
第十八条 xx科技大学对各董事单位职工的子女报考高等学校给予全方位的指导。
第十九条 xx科技大学可为董事单位长期稳定地输送各层次专门人才;还可受董事单位委托培养研究生、本科、专科等各层次有关专业人员;共同创造条件增设董事单位急需的短缺专业及边缘、综合性学科专业;在有条件的董事单位可设立硕士培养点和函授办学点,举办各类短期培训,开展继续工程教育等。优先优惠转让科研成果,承担董事单位的科研课题,按知识产权要求共享科研成果,共同建立教学、科研、生产三结合基地等。
第二十条 xx科技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为董事单位成员入园进行科技成果孵化、产品开发等提供优惠、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成员的科技成果(发明专利、技术)等,同等条件下成员单位之间可以优先、优惠进行推广、应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在实施过程中,根据需要,可由常务董事会委托董事会执行委员会研究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董事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正式生效。
大学董事会章程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主动适应我国经济、教育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发展形势,加强复旦大学医学院(以下简称“医学院”)与社会各界的联系,提升办学自主权和服务社会的能力,增强办学活力,提高办学水平,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参与相结合的多元化办学体制,设立复旦大学医学院董事会(以下简称“院董会”)。
第二条 院董会是医学院秉承开放办学理念,不断完善办学体制,依法设立的决策咨询与院务监督机构,是密切医学院与社会各界关系的桥梁和纽带,是支持医学院建设与发展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三条 院董会遵循“自愿、平等、协作、共赢”的原则,对医学院在办学过程中的战略方向、战略目标以及其他重要事务进行咨询、指导、决策和监督。
第四条 院董会的宗旨和目标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协助并支持医学院更好地完成医疗、教学、科研、人才培养等目标,努力把医学院建设成为世界一流的医学院。
第二章 院董会组织机构
第五条 院董会由支持医学教育及医药卫生事业、积极关心医学院发展的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包括教育、卫生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董事单位或代表)以及个人组成。基本条件包括:
(一) 关心医学院医教研事业,并有加入院董会的意愿;
(二) 认同并拥护院董会的宗旨和本章程;
(三) 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良好的声誉;
(四) 对医学院的发展有所贡献和支持。
第六条 院董会设主席一名,由医学院院长担任。第一届董事会成员由主席提名,医学院领导班子讨论后确定。董事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任。根据需要可设荣誉董事若干名,指导院董会工作。
第七条 院董会下设秘书处,设在医学院办公室,负责处理院董会的行政事务和日常运作,与外联处(校董秘书处)保持日常沟通和协调,并接受相关指导。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由主席及董事推荐,经院董会认可,由主席聘任。
第八条 院董会议为院董会的最高权力机构。院董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董事会议。必要时经主席召集,亦可临时召开院董会议。
第九条 新增董事或董事单位一般由董事推荐,并经董事会议认可。董事单位董事因故不能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单位可重新推荐董事。
第十条 院董会和复旦大学校董会在架构上自成一体,相对独立,无从属关系;根据需要,上述两个层面的董事职务可交叉兼任。
第三章 院董的责任和权利
第十一条 院董的责任
(一) 热心于医学院的医教研事业,并为此做出一定的贡献;
(二) 对医学院的重大决策和举措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 动员社会力量,集聚各方资源,协助医学院筹集办学资金;
(四) 协助加强医学院与社会各界的交往和联系,吸引更多的社会力量支持医学院的医教研事业;
(五) 维护医学院的社会荣誉和整体利益。
第十二条 院董的权利
(一) 对医学院的发展规划、改革措施和重大决策等重要事务进行评议、指导和监督;
(二) 听取和审议医学院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三) 有权审核院董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 定期获得医学院发展建设、教学科研、对外交流等方面的信息;
(五) 参与医学院的重大庆典和重要对外交流活动;
(六) 优先利用医学院的有关资源;
(七) 推荐、审议、决定新增补院董人选。
第四章 颜福庆医学教育发展基金
第十三条 医学院设立“颜福庆医学教育发展基金”(以下简称“颜福庆基金”),接受院董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第十四条 颜福庆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医学院的教育发展事业,奖励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教职工和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支持、投入与医学院发展有关的其他项目,以及按照捐赠者意愿进行的有利于医教研事业发展的项目。
第十五条 颜福庆基金将依托院董会全体董事的力量,广泛联系海内外热心医学教育事业的各界人士,多渠道筹措办学资金,支持医学院的建设和发展。
第五章 医学院的义务
第十六条 表彰董事单位和个人捐资的兴学义举,向捐资者颁发证书,并把做出较大贡献的董事单位和个人的事迹,写进院史,编入院志。为董事单位和个人出资在学院兴建教学、科研用建筑物和人文景点、铺设道路、购买大型仪器设备、设立奖励基金等提供服务并予冠名。
第十七条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董事单位推荐所需的各类毕业生,优先为董事单位举办各类继续教育、岗位培训和提供教学与科研设备等服务。
第十八条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董事单位转让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科研成果;根据董事单位的需要进行科技攻关和技术开发,帮助解决现场的技术难题和开发高新技术产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医学院董事会秘书处。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大学董事会章程4
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修订案(下称“修订案”)由X公司(下称“股东”)于201*年**月*日签署。
由于调整公司治理结构,股东对章程作如下修订:
第一条 对章程第十四条的修订
章程第十四条原表述为:“公司设正、副总经理各1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任期3年。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现该第十四条修订为:“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任期3年。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条 本修订案经公司股东签署和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
X公司(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大学董事会章程5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 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
第四章 股东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五条 股东姓名(名称): ,
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股东在公司登记前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第六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由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查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 审查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 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对外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定。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八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注:三年以下),由股东任免。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九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的决定;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 决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对前款所列事项执行董事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执行董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定;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
理人员;
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任期三年,由股东任免。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任免,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在新任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的职务。
第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 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 依法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监事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监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三条 监事可以对执行董事作出的决定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注:可由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
第七章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书面报告,并应于 前送交股东。 第二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决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一)公司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规定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 份,公司留存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
年 月 日
大学董事会章程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年月日)。
第五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九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 公司由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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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姓名或名称 │ 出资额 │ 出资方式 │ 出资比例 │
│ │ (万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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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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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并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依各自所认缴的出资比例分次缴纳。首次出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以前足额缴纳。(注:股东出资采取一次到位的,不需要填写下表)。
股东缴纳出资情况如下:
(一)首次出资情况:
┌─────────┬───────┬─────┬──────┬───────────┐
│ 股东姓名或名称 │ 出资额 │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 出资时间 │
│ │ (万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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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二)第二次出资情况:
┌─────────┬───────┬─────┬──────┬───────────┐
│ 股东姓名或名称 │ 出资额 │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 出资时间 │
│ │ (万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 股东
第十五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六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二)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
(六)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执行董事的决议、监事的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七)公司终止后,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其他股东不得对抗或妨碍其行使股东权利。
第五章 股权转让
第十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毋须征得其他股东同意;
第二十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二十一条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二条 依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决议。
第六章 股东会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或者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决定其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三)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股东可以自行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其代理人应出示股东的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三个月之内举行。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七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调整通知时间。
股东或者其合法代理人按期参加会议的,视为已接到了会议通知。该股东不得仅以此主张股东会程序违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股东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须经代表过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是对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七章 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第三十一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
执行董事任期每届 年。(注:不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二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注:执行董事兼任经理的,此处应修改为“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公司设经理,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或者执行董事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会或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一名(注:或两名)。股东代表出任的,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注: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 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依职权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时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三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红利。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据《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三十八条 公司因章程第三十七条第(一)、(二)、(四)、(五)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九条 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四十一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股东会。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公司原登记机关备案。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大学董事会章程7
经*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研究决定召开股东会议,应到2人,实到2人,符合法律规定,决议事项如下:
一、同意公司的经营范围变更为:煤炭批发经营;土石方工程施工;钢材、建材、日用百货销售;工程机械租赁;道路货物运输。
二、同意公司的经营地址变更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华资大厦E座1212室。
三、同意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正。
全体股东签字:
x年七月十八日
大学董事会章程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和有关法规,成立医科大学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并制定董事会章程。
第二条 董事会属自愿合作性质,各方竭诚为董事会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方便,积极为董事会的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第三条 董事会理解并尊重各成员之间种族、国籍、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教育体制和文化习俗等方面的差异,按照相互尊重、积极协商的原则处理日常工作事宜。
第四条 董事会法定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汉中路140号,医科大学院内。
第五条 董事会在中国的一切活动均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的规定,并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
第六条 董事会为非行政的常设机构,其行为不影响医科大学原有的办学机制、性质。
第二章 宗 旨
第七条 建立董事会,旨在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高等医学教育办学规律的客观要求,拓宽办学渠道,吸纳社会各方面力量关心、支持学校建设,增强医科大学办学能力和活力。通过学校与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联系的形式,建立适应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发展的办学机制,更好地培养高质量、高层次的社会急需的高级医学专门人才,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八条 董事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促进学校改革开放事业的深入发展,真正办成有中国特色的高校董事会。
第九条 董事会的工作着眼于21世纪国际经济、教育和文化发展趋势,不遗余力地为医科大学提供财力、物力和其他方面的支持,努力把医科大学办成一所高水平、有特色、多科性、在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等方面位居全国同类学校前列、在国际上有重要影响的一流医科大学。
第十条 董事会实行成员单位的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董事会的成员既承担一定的义务,又保留并尊重各成员的权利(细则详见本章程第四章)。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其活动
第十一条 董事会本着平等协商、自愿参加的原则,凡向医科大学提供一定数量经费、物资或其他方面支持并有志于同医科大学联合发展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政府部门、高等院校、科研单位、海外基金会以及民营实业家,均可获得董事会成员资格,拥有董事会一个席位。
第十二条 享有董事会成员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可由其法人代表或实业家本人担任医科大学董事会董事,也可委派其他人担任董事。若因故需改换董事人选时,应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十三条 国内外知名人士、著名专家学者也可受聘为董事会董事。
第十四条 医科大学为董事会成员,并负责董事会的日常管理、协调工作。
第十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执行副董事长1人,主持董事会日常工作,执行董事会决议,负责召集董事会议。设副董事长若干人,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缺席时,由执行副董事长代行其职。
第十六条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会议从具有董事资格的人员中通过协商(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5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董事会成员数额不受限制。董事会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吸收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董事会。
第十八条 董事会成员单位因故退出董事会,应书面通知董事长,其正式退出日期从董事长收到通知后三个月算起。在未正式退出董事会之前,应当继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其作为参加董事会的财物,应归董事会所有。
第十九条 董事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由于特殊原因,或者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决定提前、推迟或临时召开董事会议。
第二十条 董事会议召开前30天,董事长应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一条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表人出席,若届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代表人出席,则作为弃权。
第二十二条 出席董事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够三分之二人数时,其通过的决议无效。
第二十三条 每次董事会议,必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记录文本由董事会保存。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议作出的决议,由董事长签署执行。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设秘书处,挂靠医科大学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秘书处在董事长、副董事长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具体负责董事会文件起草、资料收集整理、文件保存和内外联络等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可聘请海内外知名的企业家、社会活动家、专家学者担任顾问和名誉董事长。
第二十七条 在必要时可设常务董事,其地位、作用和选举办法由董事会议再行商定。
第四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是为医科大学筹集办学资金、提供管理决策咨询、评议学校工作,以及通过提高办学水准为董事单位提供所需人才或其他服务的常设机构。
第二十九条 董事的权利:
1、听取医科大学工作报告,对学校工作进行评议,提出改进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对学校的办学方向、培养目标、专业设置、社会对人才的需求、体制改革和其他重大决策及董事单位之间的合作事项进行监督、指导和咨询。
3、参与研究学校的发展规划,积极推进规划的实施。
4、审议董事会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状况,有权对基金的使用提出质询和批评。
5、参与学校大型基建项目及其他重要工程的咨询、审议。
第三十条 董事的义务:
1、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向国内外宣传医科大学,扩大学校影响。同时,致力于加强同社会各界的交往和联系,吸引更多的社会力量支持学校的事业,发展新的董事会成员。
2、为董事会募集董事会基金,为医科大学的发展提供一定的经费、物资或其他方面的支持。拥有副董事长资格成员的单位或个人,为学校募集不少于80万元办学资金。拥有董事资格的成员单位或个人,一般为学校募集不少于30万元办学资金。行政机关的董事为学校的发展提供决策咨询。
3、为学校提供各种信息,促进学校与社会的广泛接触和联系。
4、为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提供方便,建立教学、科研实践场所和学生实习基地,促进医科大学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各项事业的不断发展。
第三十一条 医科大学的义务:
1、根据董事单位的需要,向董事单位优先输送优秀人才。
2、通过短训班、高级进修班、研究生课程班、在职申请学位等形式,为董事单位培养急需的各种人才,并在收费上予以优惠。
3、积极为董事单位开展科技服务,优先转让科技成果,为董事单位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
4、董事单位正式职工子女报考医科大学各类形式的学习,学校在招生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录取时优先考虑。
5、利用学校附属医院的优势,为董事单位的职工健康咨询、疑难病症会诊等方面提供方便。
6、聘请有经验和名望的董事担任客座教授、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员。
7、尽可能地为董事在工作、活动、就诊、健康保健等提供方便。
8、利用学校与国内外的广泛联系,为董事单位牵线搭桥,促进董事单位的生产、科研等各项事业在海内外的发展。
9、为海外董事回国考察、探亲、旅游等提供方便,其子女来校就读可予以适当优惠、照顾。
10、凡对学校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董事单位和个人,在校史上记载其事迹;由董事单位或个人提供经费建设的建筑物和购置的大型设备,可在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同意后,以其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命名,也可在校内刻石记名,以资纪念。
第五章 董事会基金
第三十二条 建立医科大学董事会基金。基金主要用于:改善医科大学的办学条件;奖励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工和学生;奖励对学校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人员;董事会活动经费以及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开支。
第三十三条 基金的来源有:
1、董事单位和个人提供的经费;
2、以董事会名义所获得的收益;
3、国内外政府基金会、民间基金会的捐赠款项;
4、董事会在一定条件下投资所得的收益;
5、以董事会名义向社会募集的款项;
6、其他途径所得的收益。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接受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的各种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的捐赠。
第三十五条 为了积累董事会基金,可以邀请医科大学专家、学者进行适当义务的或有偿的社会服务性活动。
第三十六条 任何捐款、捐物者不得附加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的条件,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董事会议讨论通过后正式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董事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赞成通过。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内部各方应真诚合作,互相尊重对方的利益和要求,其未尽事项通过进一步洽谈解决。
相关知识
作为公司董事会,其形成有资格上、数量上和工作安排上的具体要求,也有其具体职责范围:
(1)从资格上讲,董事会的各位成员必须是董事。董事是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选举产生的。所有董事组成一个集体领导班子成为董事会。
法定的董事资格如下:首先,董事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如果法人充当公司董事,就必须指定一名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作为其代理人。
其次,特种职业和丧失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作为董事。 特种职业如国家公务员、公证人、律师和军人等。第三,董事可以是股东,也可以不是股东。
(2)从人员数量上说,董事的人数不得少于法定最低限额,因为人数太少,不利于集思广益和充分集中股东意见。
但人数也不宜过多,以避免机构臃肿,降低办事效率。因此公司或在最低限额以上,根据业务需要和公司章程确定董事的人数。
由于董事会是会议机构,董事会最终人数一般是奇数。
(3)从人员分工上,董事会一般设有董事长、 副董事长、常务董事。人数较多的公司还可设立常务董事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成员过半数互相选举产生,罢免的程序也相同。
(4)在董事会中,董事长具在最大权限。是董事会的主席。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二,在董事会休会期间,行使董事会职权, 对业务执行的重大问题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三,对外代表公司,即有代表公司参与司法诉讼的权力,签署重大协议的权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