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手册实施方案
员工手册实施方案(精选3篇)
员工手册实施方案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增强公司员工的主人翁责任感,鼓励其自律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保证公司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学习和掌握本员工作所需要的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团结协作,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员工应当自觉接受公司及所属部门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奖惩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做到以人为本,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规违纪的员工,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总经办和工会抓好员工的思想教育工作,帮助和引导员工学习了解、遵照执行公司的规章制度,大力宣传员工中的好人好事和典型事迹,同时有力地纠正员工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五条 对员工的奖励和违规违纪的惩处要以事实为依据、公平公正、宽严适度、及时到位。无论奖励还是惩罚,都要起到对本人或他人的教育启示作用。
第六条 公司员工对他人的奖励或处罚不当有建议权,对本人的处罚不当有申诉权。
第二章 奖 励
第七条 对于有下列表现的员工给予奖励:
(一)在恪尽职守完成生产或工作任务、提高产品或服务质量、提高生产或工作成效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改进公司基础管理或专项管理,节约公司资财和能源,提高管理成效、经济效益等方面有突出业绩的。
(三)在改进公司经营管理,开拓市场,扩大销售或项目建设等方面做出较大贡献的。
(四)在生产、科研、工艺设计、产品设计、劳动条件改善等方面有发明、创新、技术改进等行动并取得显著成效的。
(五)提出合理化建议或实施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效果的。
(六)在保护公共财产,预防或挽救事故有功,使本公司和其它社会组织的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七)符合公司有关专项制度中的奖励规定必须给予奖励的。
(八)公司领导认为或基层建议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八条 奖励可以于年终集中进行,也可以平时分散进行。
第九条 第七条中的第(一)(二)(三)项于年终进行,结合年度考核工作的开展,分设如下奖项:
(一)全勤奖:全年出勤(含夜班、加班折算)不少于275个工作日,奖励400元。工作时间不足6个月者没有全勤奖。
(二)考核奖: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定三个等次,比例为2∶7∶1。对全勤者,按考核结果奖励,优秀800元、合格600元、不定400元。对不全勤者,按折算工作日除以275打折计算。工作日时间不足6个月者不参加年度考核。
(三)先进员工奖:
(1)按部门人员总数的15%比例评选先进工作者,给予张榜表扬,发给奖金400元。
(2)按先进工作者总数的20%比例(相当于全员的3%)评选明星员工,给予张榜表扬,发给嘉奖证书和奖金1000元(不重复享受前项奖金)。
(3)按明星员工总数的1/3比例(相当于全员的1%)评选模范员工,给予张榜表扬,发给记功证书和奖金3000元(不重复享受前项奖金)。
(4)其它可设单项工作先进个人,如安全工作先进个人、环保工作先进个人,比例严格控制,发给奖状和400元以下的奖金。
第十条第七条中第(五)(七)项的奖励于平时进行,其奖励条件、额度遵照公司有关专项制度中的规定执行,除制度中有明确流程规定的以外,由部门提出申请,由总经办审查,确认的立即兑现,否认的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第七条中第(四)(六)(八)项的奖励于平时进行,由部门提出申请,由总经办组织审查,确认的报公司领导层讨论决定、总经理批准后兑现,否认的说明理由。
第三章 处 罚
第十二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给予处分和经济处罚:
(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三)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公司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挥霍浪费公司资财,使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
(六)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第十三条 员工违规违纪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和对公司或他人造成损害的程度,分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四类。
第十四条 对员工违规违纪行为的教育与处理分为:公开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解除劳动合同五种,并结合经济处罚。
第十五条 轻微违规违纪行为,是指员工容易受客观因素影响而发生的情节轻微的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具有初犯性和偶尔性(同一条款中每月累计不超过一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轻微违规违纪行为:
1.未经请假迟到、早退、或班中短时出厂;会议或培训中无故迟到、擅自早退等;
2.到岗后洗漱、做个人卫生;上班中擅自离岗、串岗、睡岗、干私活、玩游戏、看视频、看小说、玩手机等;
3.上班中讲粗话、脏话、吵闹喧哗、聚众闲谈、打搞嬉闹;
4.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应请示、汇报的事项不及时请示、汇报;
5.在非吸烟区吸烟、工作时吃零食、在设备旁存放食品;乱扔杂物、乱倒剩菜剩饭、乱停车辆、乱摆乱放周转架、玻璃架等;
6.职员下班时不关电灯、空调、饮水机、复印机、电脑、风扇等用电器;员工非使用状态下不关水龙头、电灯、电脑、风扇等;
7.对来访者不闻不理、态度生硬;对来宾有不敬行为。
第十六条 首次出现轻微违纪,一般适用公开批评的教育方式,专项管理制度中有罚款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一般违规违纪行为,是指员工在一定周期内重复轻微违规违纪行为或有其他情节、影响(损害)相对较重的违规违纪行为。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一般违规违纪行为:
1.一月内重复出现轻微违规违纪现象2至3起;
2.上下班委托别人打卡、代别人打卡、与考勤人员(含门卫保安)发生争执、吵闹、涂改考勤记录;月内旷工半天,私自调休、顶班替班一天等;
3.无故不参加会议或培训;碎玻璃不以色分类倾倒;不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
4.违规使用液压车、电瓶车;轻度违规使用叉车、行车;违规使用危险品(有毒物品、易燃易爆品等)、阻塞消防通道等,且均未发生事故或产生危害结果;
5.未经批准带无关人员进入生产区(不论是否产生损害结果);
6.上、下班次间未按正常规定交接、隐瞒工作失误,但尚未造成公司经济损失;
7.在履行工作职责方面有轻度失误,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在千元以下或有一定负面影响;
8.不服从领导分工和工作安排,顶撞领导;不配合同事开展应予合作的工作,刁难同事;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陷、伪证,搬弄是非,挑起事端;管理人员语言粗鲁、谩骂或侮辱下属。
第十八条首次出现一般违纪行为适用警告处分,并在当事人写出认识和保证基础上,视情节和认识态度处以50元至200元的罚款,但专项管理制度中有罚款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较重违规违纪行为,是指员工多次重复轻微违规违纪行为和重复一般违规违纪行为或有其他情节、影响(损害)较重的违规违纪行为。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较重违规违纪行为:
1.一月内重复出现轻微违规违纪现象3起以上或三个月内重复一般违规违纪现象2起;
2.上下班不打卡并强行进出;班中出门无手续或有手续不打卡并强行进出;损毁考勤记录;不假而别、月内旷工一天或提供虚假的病假条休息满一天;私自调休、顶班替班两天;
3.在厂区禁烟区吸烟但未产生危害结果;易燃、易爆物品未按规定限额领料或未妥善保管且未产生危害结果;
4.严重违规使用叉车、行车,形成安全隐患;违规使用危险品(有毒物品、易燃易爆品等)而拒不纠正、损毁消防设施等,且均未发生事故或产生危害结果;
5.部门或管理者要求不严、管理不善,造成工人在工作中严重受伤或酿成伤害事故;
6.隐瞒安全事故、生产事故、设备事故或其它事故;对重大隐患知情不报;虚报业绩而蓄意获取成绩、荣誉和个人私利;
7.在履行工作职责方面有轻度失误,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在千元以上万元以下或有较大负面影响;
8.在工作场所或在公司的其他公共区域内吵架、打架;因工作中的矛盾纠纷约定在公司外打架斗殴;
9.为获取加班补助,采用不当手段取得加班机会或延长加班时间的;因工作需要延时下班,但未经许可不等候交替、先行下班的;窃取公司或他人财物的(不计多少);采用不当手段谋取私利,侵占、贪污或收受贿赂情节轻微的。
第二十条首次出现较重违纪行为适用严重警告处分,并在当事人写出检讨和保证基础上,视情节和认识态度处以200元至500元的罚款,但专项管理制度中有罚款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严重违规违纪行为,是指员工反复违反一般违规违纪行为或重复较重违规违纪行为或有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损害)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较重违规违纪行为:
1.一年内重复出现一般违纪3起以上(含3起)或较重违规违纪现象2起以上(含2起);
2.违反社会公德、公民道德、家庭美德,有伤社会风化和企业形象,在公司内外造成恶劣影响;
3.在履行工作职责方面,明知行为会带来不良后果,仍继续坚持行动,造成公司万元以上经济损失或形成恶劣影响;
4.破坏、私拿、浪费公司财物、假公济私、价值在千元以上的;
5.违反保密或竞业禁止制度,泄漏公司秘密;在公司外为同行业企业服务、利用公司出资培训证件为其他企业服务;
6.私拉私接、私开设备、违反操作规程、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酿成事故,造成较大损失的;
7.煽动怠工或罢工的;在公司内从事赌博等违法活动,参加非法组织的;限制领导人身自由,不听劝阻的;
8.利用病、伤、事假在外从事有收入的活动,经教育不改的;
9.伪造或盗用公司印章,利用公司名义招摇撞骗,损害公司名誉;
10.未经授权或批准,将公司的资金、房产、印章、证照、车辆、设施、设备、物料、商品等擅自出售、出租、出借、赠予、转租、抵押给其他公司、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二条首次出现严重违纪者,如认错态度好,有好的教育预期,适用记过处分,并由当事人写出检讨和保证,处以500元至20__元的罚款,但专项管理制度中有罚款规定的从其规定,情况严重的可并追加绩效考核降等和职务降级。
第二十三条 以上行为适用公司专项制度进行处罚的,按专项制度执行。以上未能列举的行为,根据情节和影响(损害)程度志所列情形进行比较,参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半年内重复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或一年受到三次及次以上“记过”处分或首次出现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规违纪行为,给公司或同事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或损失,适用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并可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为体现惩前毙后、治病救人的教育原则,公司慎用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
第二十五条员工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负有直接责任的,应责令其赔偿,但每月的赔偿额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对有侵占、贪污、挪用公款和盗窃、索贿受贿的,应依法全额追缴其违规违纪款额并赔偿利息损失。
第二十六条 处理违规违纪员工,应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谁用工、谁负责、谁处理”的原则进行,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对轻微违纪和一般违纪,由检查单位提供证据或线索,由各部门直接处理,由部门负责人签发,结果报总经办(备案)。
对较重违纪和严重违纪,属于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违规违纪的,由检查单位提供证据或线索,由总经办和工会负责调查,提出处理建议报总经理室批准,由总经理签发。
对较重违纪和严重违纪,属于公司中层以下管理人员违规违纪的,由检查单位提供证据或线索,由部门和部门工会小组负责调查,提出处理建议报总经办审核,由分管副总签发。
对较重违纪和严重违纪,属于公司职员、员工违规违纪的,由检查单位提供证据或线索,由所在部门或车间及工会小组负责进行调查,提出处理建议报总经办审核,拟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报分管副总批准、签发;拟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请公司法律顾问斟酌并征求总经理和工会的意见,确认后报批准、签发。
第二十七条处理违规违纪员工时,下达处理决定书前,通知被处理者本人;书面处理意见及时转人事科归入个人档案,经济处罚及时报送财务部门执行;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的员工,同时解除其劳动合同,停止五险一金的交纳。
第二十八条 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1.被处理员工的姓名、性别、籍贯、出生年月、职务(工种)、入职时间、工龄等基本情况;
2.主要违规违纪事实;
3.处理决定;
4.不服从处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第二十九条 受处理的员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提出申诉。
第三十条员工对处理决定提出申诉的,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对员工申诉的事实和理由进行认真核查,按本制度有关规定在一个月内处理终结。不得因为员工申诉加重对其处理。
第三十一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撤销违规违纪处理决定或重新处理,该弥补损失的应弥补损失:
1.违规违纪行为不存在或认定事实不充分的;
2.处理适用依据严重不当、出入较大的;
3.违反管理权限或处理程序的。
4.若被处罚员工对公司有突出贡献,经本人申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可以提前结束处罚,但被处分时间不得低于应处分期限的二分之一,罚款数额不得低于应罚数额的二分之一。
员工手册实施方案41、严格遵守会馆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的指挥安排。
2、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素质,树立服务至上观念。文明服务,礼貌待客,热情周到,仪表端正,着装整洁。
3、做好来访客人的接待服务工作;来访客人要及时领送到客人房间。(除来访客人有特殊要求,来访客人不在房间时,不得替起开门,并礼貌劝起到楼下公共场所等候,不得在楼层让来访者等候客人回房),非本楼层住客及工作人员礼貌劝其离开;确保安全。
4、熟悉会馆情况,了解住宿知识,热情解答客人提出的问题。
5、不擅离工作岗位,不到客房内乱拿、乱用客人物品、食品等,不与客人长时间交谈,不谈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让留学生代办任何事情,不收留学生、客人任何礼物。
6、搞好环境卫生,管好会馆的设备和物品,发现不安全因素及隐患要及时处理,并向领导汇报,避免发生各种安全责任事故。
7、严格执行“三轻”,确保楼层安静;并对会馆做到心中有数,执行验证开门服务,对患病或行迹异常的客人要及时报告。
8、留学生、客人离馆时,要清点、检查房间设备、物品,如有丢失、损坏按价赔偿,否则不予办理结算和离馆手续。并对客人遗留物品做好登记、保管、上缴的工作。
9、对所洗被单、褥单等要清点数目,做好出入库手续,说明破损程度;洗净后晒干、烫平、叠整,及时送交仓库保管,严格领取使用手续。
10、无留学生、客人住宿时,不准进入客房看电视、睡觉。禁止在工作时间打扑克、做私活、聚坐闲谈、大声喧哗、嬉戏等。
11、认真检查客房的用电设施的安全情况,对没有客人的房间或已经退宿的房间,要切断所有电器开关,经常性的检查插座、开关、热、冷水管线、水暖管线等,发现问题立即报告,做好登记,切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12、按时交接班,严格执行交接班手续,要交接清楚未办理完毕的事宜,注意交接记录中有关重要问题的事宜。
13、搞好公共厨房卫生,监督公共厨房电器设施的使用情况,积极检查留学生洗衣间、公共厨房的水暖管线、电器线路是否安全,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14、对所辖区的安全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因工作不认真、检查不到位、误岗、漏岗而造成严重后果者,将追究有关人的责任。
15、遵守会馆的其它规定。
员工手册实施方案2
1. 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得私自调班、休假,如遇特殊情况需换班或请假,需提前12小时告知部门负责人。每天上班时间:早班:7:30—15:30晚班:15:00—22:00。
2.上班时间应着工服、佩戴工牌,并注意仪容仪表的整洁、干净,女士画淡妆上岗,不得有怪异装扮,不得留长指甲,搽指甲油,不得佩戴首饰。上班期间保持标准站姿,不得在吧台内嬉笑、打闹及大声喧哗,严禁私自串岗、逗留、聊天,离开岗位前须向上级请示并说明原因,经批准后方可离岗,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归岗。
3.吧台内严禁吸烟、看报、吃零食等其他不雅或与工作无关的事,喝水或休息时去操作间。中午吃饭时间半小时,交替休息用餐,保证每个岗位必须有人留守。禁止在岗前、岗中吃有刺激气味的食物。
4. 不得私下议论客人、同事,应使用标准普通话,文明用语,行为举止有礼貌,对待同事及客人态度谦和、友好。
5. 将个人物品寄存放在员工储物柜中。
6.保持工作岗位的情节、整齐,设施设备要求表面平整,光亮,无异味,无损坏,无抹痕,所有物品摆放整齐有序,用过的餐具杯具等器皿要求及时清洗消毒,无水渍手印,并要求摆放齐全、美观、整齐,不可堆积在工作台面上,损坏时应及时报损。
吧台面无灰尘污迹,酒架无灰尘,地毯无杂物,客用杯具茶具等器具无水渍。备用品摆放整齐,抽屉内物品归类,无杂物,除特定抽屉外其余抽屉严禁存放私人物品。并负责好冷藏柜的清洁、保养工作。
7.要对所负责的冰箱、冰柜内物品进行合理的运用和及时清洁,食品采用“先进先出”原则,要及时检查有无过期或腐坏食品并进行清理,用前清洗。节约成本,避免浪费(未经允许不得私自取用客用物品)。合理做好回收利用。
8. 对吧台内设备了如指掌,保证吧台内各类设备物品的正常使用,损坏及时报修。
9. 吧台内物品不得外借,外借丢失由当日负责人赔偿,吧台不负责寄存客人的贵重物品。
10.店内电话接听需先说:“您好,咖啡,请问有什么可以为您服务?”外拨电话禁止私人试用,如有工作需要,需试用电话,要向当班主管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使用。
11. 店内所有电脑除播放菜单和音乐外,禁止使用。
12. 每班领班负责使用收银机,打单收款做账。其他人禁止使用。如有领班外的人使用收银机,致使错帐,乱账,由领班负责。
13. 音乐,菜单及店内照明设备,由吧台长安排每班一个负责人。
14. 蛋糕柜内蛋糕进出记录表由外场主管安排每班一个负责人填表,监督。
员工手册实施方案3
《湖北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已经20__年5月9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__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王晓东
20__年5月1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础电信设施管理,加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保障电信设施安全,利用先进信息技术服务经济发展和社会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电信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保护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信设施,是指组成公用电信网的所有设施,包括通信光(电)缆、通信管道、通信杆塔、通信分线箱(盒)、通信交接箱(间)、公用电话亭、通信基站、通信机房、供电设备、配套场地和安全设施等用于实现电信功能的通信交换设备、通信传输设备、通信配套设备和设施。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的领导,制定支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措施,加大对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偏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电信设施规划和建设,统筹解决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省电信管理机构负责本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电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省发展和改革、交通运输、广电、住房和城乡建设、电力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交通道路、广播电视、市政设施、电力等公共基础设施与电信设施的共建共享机制。
第六条 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应当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协商共建、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公用电信设施,不得阻碍公用电信设施建设和维护,不得危害公用电信设施安全。
第八条 省电信管理机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电信业务经营者等单位应当做好电信设施安全、电磁辐射等相关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增强公众对电信设施的保护意识。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电信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村镇、集镇建设总体规划,编制基础电信设施专项规划。
省电信管理机构、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市、县基础电信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给予指导。
第十条 基础电信设施专项规划应当与交通、水利、电力、燃气、供热、给排水、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等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十一条 电信设施建设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符合安全生产、防灾减灾、节能减排的要求,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电信设施建设应当与当地城乡建设风貌相协调。在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等区域新建、改建、扩建电信设施,应当采用景观化或者隐蔽化建设方式。
第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老旧城区改造规划,以及新建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地下综合管廊等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时,应当将相关电信设施的规划设计和预留作为审查内容,确保建设项目中电信设施的建设空间及安全距离。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许可时,应当对电信设施预留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四条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科学确定用地规模和布局,优先将电信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切实保障电信设施建设项目用地的空间需求。
第十五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在民用建筑物上附挂电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移动通信基站等公用电信设施,但应当事先通知建筑物产权人或者使用人。
省人民政府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向该建筑物的产权人或者使用人支付使用费的标准。
第十六条 电信用户有权自主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服务。
建设项目的开发人、产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为电信业务经营者使用区域内的配套电信设施提供平等接入和使用条件。
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以签订排他性协议等方式限制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平等接入,不得阻碍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用户提供服务或者使用项目配套的电信设施。
第十七条 在公用电信网络已经实现光纤传输的地区,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光纤到户国家标准建设电信设施。未按照国家标准建设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予审查合格,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光纤到户电信设施应当纳入建设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和综合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工程不得接入公用电信网。
第十八条 建筑物的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向电信业务经营者平等开放建筑规划用地红线内已有的通信设备间、电信间、管道和线缆等设施,为光纤到户改造提供便利条件,不得违法收取费用。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设施、公共机构办公场所的经营管理人有义务协助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在该场所从事电信设施建设,并为接入提供便利条件。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阻止或者妨碍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从事电信设施建设和向电信用户提供公共电信服务。但是,国家规定禁止或者限制进入的区域除外。
第二十条 移动通信基站应当符合国家电磁辐射环境安全标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移动通信基站实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移动通信基站的电磁辐射有异议的,可以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投诉。
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
第二十一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加强电信设施保护,制定电信设施保护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措施,对电信设施进行经常性巡查、维护和管理,并与有关单位共同做好联防工作,防范、制止危害电信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或者损坏电信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采砂、取土、挖沟、掘井、钻井、堆放垃圾,设置化粪池、牲畜圈、沼气池,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性的废液、废渣等;
(二)点火烧荒、烧窑、堆放或者停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抛锚、拖网、采砂以及从事其他危及水底电缆安全的作业;
(四)擅自挪动、涂改、损坏电信业务经营者设置的标识或者警示标志;
(五)其他危及电信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从事下列活动,可能影响电信设施安全行为的,应当事先会同电信业务经营者共同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公路、铁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城市轨道交通、水利工程等;
(三)铺设电力线路、广播电视传输线路、燃气管道、自来水管道、下水道以及设置干扰性设备;
(四)实施爆破、采矿活动;
(五)建设涉及易燃易爆物品、排放腐蚀性物体的场所。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他人电信设施应当征得电信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电信设施的,电信设施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可以要求立即停止使用、限期拆除相关设施或者协商处理。拒不停止使用、逾期不拆除相关设施或者协商不成的,电信设施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可以报告省电信管理机构。在省电信管理机构作出处理决定前,电信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不得擅自采取中断通信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的电信设施。
因公路、铁路、城市道路、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等原因,确需改动或者迁移电信设施的,应当与电信设施所有人协商,签订补偿协议,并按照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改动或者迁移电信设施的,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确保通信服务持续畅通。
第二十六条 种植的树木应当与电信设施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没有达到安全距离的,为保证电信设施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按照兼顾电信设施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
新建电信设施需要修剪树木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与树木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协商;需要砍伐树木的,应当依法办理采伐许可手续,并按照相关标准给予补偿。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危及电信设施安全的,电信设施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并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进行电信设施抢修时,在启动应急预案的情况下,可以在城市道路、公路等公用设施上先行施工,并同时通知公路、市政以及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抢修任务无法在短期内完成的,应当在执行抢修任务的同时,依法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抢修完毕后,应当按照不低于施工路段的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
第二十八条 收购、运输废旧电信设施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交运单位开具的出售、交运证明,并按照相关规定如实登记、保存出售人和物品的信息。有关证明和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侵占、盗窃、破坏电信设施可疑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省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光纤到户电信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电信业务经营者擅自为其接入公用电信网的,由省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危害或者损坏电信设施的,由省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电信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同意擅自使用其电信设施的,由省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省电信管理机构作出处理决定前,擅自采取中断电信设施措施的,由省电信管理机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省电信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专用电信网的建设与保护,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__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