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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药品购销合同(JC-2023-0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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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02-23 17:33:55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吉林省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药品购销合同(JC-2023-0035 )(精选3篇)

吉林省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药品购销合同(JC-2023-0035 )1

  合同编号:

  甲 方:吉林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

  乙 方:

  为规范药品集中采购行为,保障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药品流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和《20__年度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合同。经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授权,吉林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代表参加20__年度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甲方)与基本药物供货企业(以下简称乙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中标药品

  乙方须将中标药品(详见附件)及时供应到全省(或中标区域)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的名称、剂型、规格、价格和包装等须与中标信息一致,不得更改。药品质量应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确保临床用药安全有效。

  第二条 采购周期

  本合同约定采购周期从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如遇国家和吉林省政策调整,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采购方式

  乙方必须通过吉林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网上采购。

  乙方须在4个工作小时内对甲方通过平台发出的网上订单进行确认。

  第四条 采购数量

  乙方获得中标药品在全省(或中标区域)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所有实际中标数量。

  第五条 配送

  1.乙方须保证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的及时配送,签订本合同前应确定每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配送单位,药品配送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须自网上订单确认起,一般药品72小时内送到,急救药品4小时内送到,节假日照常配送。对有特殊要求的药品,应使用符合条件的设施设备配送药品,保证药品质量;

  3.乙方须在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系统中及时填报供应配送信息;

  4.不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规模大小,乙方或其委托的配送企业均应一视同仁,保证配送。

  第六条 验收

  1.药品交货地点,为全省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库房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指定的地点;

  2.乙方所提供的药品必须符合《中国药典》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标准,并与采购文件及采购人的要求一致,有效期限不得少于整个药品有效期的2/3;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不符合质量、有效期、包装和订单数量要求及破损的药品,有权拒绝接收,乙方应对不符合要求的药品在2日内进行更换,不得影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临床应用;药品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的,采购人有权解除订单合同或根据药品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4.乙方应提供“随货同行单”,作为基层卫生医疗机构的入账凭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送达的合格药品签字验收,并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在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平台网上入库确认;

  5.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临床使用中确认需要进行药品质量检验,可要求乙方将该批次药品送交法定质量检验部门进行质量检验,并提供质量检验报告书;

  6.药监部门在抽检中证实乙方提供质量不合格药品,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伴随服务

  可以要求乙方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一项或全部服务:

  1.药品的现场搬运或入库;

  2.提供药品开箱或分装的用具;

  3.对开箱时发现的破损、近效期药品或其他不合格包装药品按要求及时更换;

  4.在指定地点对所提供药品的临床应用进行现场讲解或培训;

  5.应提供的其他相关服务项目。

  第八条 付款

  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将药品配送到政府主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后,由政府主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验收并出具签收单,甲方根据签收单付款,原则上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日。

  第九条 退货

  乙方应接受滞销药品、效期临近药品的退货,同时应将退货药款及时返甲方。

  第十条 双方责任

  1.甲乙双方在药品集中采购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药品集中采购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2.乙方应在采购机构与供货企业签订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将中标药品的样品送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地点备案(备案具体要求另行规定)。对未备案的药品采购机构不予采购。

  3.中标药品须通过吉林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进行交易,交易数据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

  4.乙方须保证在采购周期内按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需要持续供货,并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送达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采购非中标药品,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导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短缺或断货,甲方可按照吉林省卫生厅《药品紧急采购预案》的相关规定另行组织采购;

  3.乙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应按迟延交付药品价格的日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的,乙方应当继续履行。同时,将乙方列入不良记录;

  4.乙方所供药品因药品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而造成后果的,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1.甲乙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迟延履行或者不能履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2.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除对方同意外,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第十三条 合同解除

  1.乙方违约采取的补救措施达不到合同规定的要求,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

  2.乙方未能在合同约定限期内提供药品或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3.乙方在本合同的实施过程中有严重违法行为;

  4.由于乙方关闭、停产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并且乙方已向甲方通报有关情况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工商、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行政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以下的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并将解决方式如实向吉林省卫生厅备案。

  第十五条 下列文件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没有约定的以如下文件内容为准:

  1.《20__年度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2.《20__年度吉林省基层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招标文件》及甲方发布的公告、通知等;

  3.乙方递交的经甲方确认的所有投标资料;

  4.吉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附则

  1.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解释。

  2.如遇国家和吉林省政策性调整,本合同将按照新的政策执行。

  3.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由甲方与乙方签订,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市、县(市、区)卫生部门各执1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吉林省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药品购销合同(JC-2023-0035 )2

  甲方(医疗机构): 乙方(药品供应企业):

  甲乙双方依据《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经平等协商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 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采购计划在商定的时限内保质、保量、及时组织配送,甲方保证单一来源采购,合同一经签订不得随意更改。甲方的需求详见附表。

  第二条 合同总价款: 。

  第三条 乙方配送药品方式及时间:

  急救药品 小时内送到甲方指定地点,常用药品 小时内送到甲方指定地点,节假日保证配送。

  第四条 结算方式及期限:

  第五条 违约责任:

  甲方逾期付款,每逾期一天承担应付款金额 %的违约金;乙方不按时配送,承担逾期配送金额 %的违约金。乙方三次不配送,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有权追究乙方合同总金额 %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 本合同解除条件:

  1.乙方三次不配送的;

  2.甲方超过双方协商结算时间 天不付款的。

  第七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本合同的解释文件:

  1.《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

  2.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挂网资料。

  第九条 合同履行期限: 。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吉林省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药品购销合同(JC-2023-0035 )3

  签订地点:卫生局

  签订时间:X年XX月XX日

  买受方(简称甲方):

  卖出方(简称乙方):

  使用方(简称丙方:)

  甲方接受丙方委托并根据委托书授权与乙方本着公开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就X年度XX区卫生系统药品集中采购配送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具体协议。

  一、药品的品种、规格、剂型、产地、价格。

  甲方向乙方采购的药品品种、规格、剂型、产地、价格,详见《中选通知书》附件清单。由于医疗活动具有不可预见性,故采购数量不宜明确,以丙方实际需要的采购计划为准。

  二、质量标准

  必须符合《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包装标准

  乙方提供的全部药品均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运输,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有一份详细装箱数量单。对拼装或散装的药品,同样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并提供药品清单。

  四、采购时间

  除抢救药品外的常规药品,丙方在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二向中选配送公司发出采购计划,以便于乙方组织货源安排配送。

  五、配送服务

  乙方自接到丙方采购计划始,72小时内送达到医疗机构并当面验收交接,配送率不得低于项目计划的70%。因交通原因可能在非工作时间内送达者,应事先通知丙方有关人员等待,以免货到时无人接收。

  六、伴随服务

  乙方向丙方提供下列伴随服务:

  1、药品的现场搬运或入库;同时丙方予以协助。

  2、对丙方验收时发现的破损、无合格证明、过期、淘汰以及其它不符合约定的药品及时更换,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3、票、货同行,便于乙方、丙方验收交接。

  七、药品退货

  因药品流通不畅,丙方需要退货的药品,必须在药品到效期前三个月之前向乙方提出。少于效期前三个月提出退货者,乙方拒绝接受。

  八、药款支付。

  1、中选药品的货款由江宁区卫生系统会计核算中心统一结算支付,备案自主采购的药品款由丙方自付。

  2、每个月票据截止时间为20号,丙方按局财务科要求将所有发票汇总上报采购中心。20号以后的发票纳入次月。

  3、从次月开始计算,局会计核算中心于第三个月内即支付全部发票货款(如:采购中心20xx年10月份接到丙方上报的发票,20xx年元月份会计核算中心即支付去年10月份发票货款)。

  4、款项直接拨付给乙方的法定账户(以合同帐户为准,望书写清楚准确)。

  九、权利和义务

  1、遇紧急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丙方按“就近原则”及时采购。

  2、乙方应保证其中选的药品,不存在专利权、商标权或保护期等知识产权方面的争议。如产生争议由乙方自行处理和承担责任。

  3、乙方供应的药品在丙方使用过程中,因受举报、检验等查出质量问题,系乙方原因者由乙方负全部责任,系丙方原因者由丙方负责全部责任。

  4、对丙方扣留正常发票而不能按时上报甲方和会计核算中心时,乙方可直接向江宁区卫生局纪委举报,江宁区卫生局决不姑息任何损害乙方利益的行为。

  十、违约责任

  1、乙方提供的药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品种、规格、剂型、产地、质量标准、配送期限,给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无条件赔偿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含医疗纠纷所支付的赔偿)。

  2、自该合同签订之日始,乙方自觉履行“报价履约责任”:在配送过程中,除不可抗因素外,每撤一项目或在采购中心敦促通知书发出后7日内(以邮局印鉴日期为准)仍不能配送者,每一项目处5000元违约金,累计达三个项目者(包括7日内不能配送而强制撤标者)撤销其全部配送资格。

  3、甲方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乙方支付货款,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每迟支付7日,违约金为未支付货款金额的5%,直至甲方支付应付货款为止,但违约金最高不超过未支付货款金额的50%。

  十一、管理服务费

  按《江苏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在本合同结束后一个月内甲方向乙方收取。

  十二、合同生效及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暂定一年。

  十三、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直接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四、附则

  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协商可以签订集中采购配送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不得违背本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并在江宁卫生网公示。

  3、乙方和丙方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相互交换、索取规定的各种资质文件,以存档备查。

  甲方:乙方: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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