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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业务委托代办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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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02-23 15:50:11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邮政业务委托代办合同(精选3篇)

邮政业务委托代办合同1

  邮政业务委代办合同

  合同编号: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邮政企业):

  单位全称:中国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 分公司

  负责人姓名:

  住所:     省    市 县(区)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单位全称(或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

  代表(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姓名:

  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 县(区)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

  为提高邮政服务水平,方便用户用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国家政策的规定,现就甲方委托乙方经营邮政业务事宜,经双方充分协商,甲乙双方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依据本合同,甲方与乙方依法建立民事委托代理关系。乙方因代办邮政业务招用的各类人员,与甲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由乙方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和义务。

  第二条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随意变更代办网点地址、名称、营业时间、投递时间及频次。

  代办网点的名称、地址: 。

  甲方委托乙方在 设立 。

  营业时间: 。

  第三条 代办邮政业务的项目和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代办下列邮政业务: 。

  1.出售邮资票品及邮政出售品;

  2.收寄国内、国际平常、给据函件;

  3.收寄国内包裹、办理汇兑业务;

  4.收寄特快专递邮件;

  5.收订报刊;

  6.零售报刊、图书(由甲方供货);

  7.邮政分销业务;

  8.代收代缴类业务:移动、电信、联通话费、电费、水费、数字电视等区域性业务。

  9.代售类业务:机票、彩票、火车票、邮资票品、速递揽收、集邮预定、报刊收订等邮政代办的第三方业务。

  10.其它业务: 。

  乙方开办上述业务,由甲方向上级机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由甲方授权乙方办理。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符合委代办条件的网点,负责提供统一对外标识设计方案、统一服务标准、统一的业务处理流程、邮政用品用具和业务单册、统一的业务资费标准;

  2.依照甲乙双方约定时间及频次接收乙方封发的邮件和取送款;

  3.依照甲乙双方约定时间及频次送交由乙方投递的邮件、报刊;

  4.邮政业务种类、资费标准、相关规定发生变动时提前告知乙方;

  5.对乙方代办的邮政业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接受乙方的业务咨询;

  6.负责培训乙方代办人员的邮政业务、技能,使之达到甲方服务标准所要求的服务技能,培训期间的食宿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7.在乙方如约履行合同义务后,依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代办费。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向甲方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材料作为本协议附件;

  2.负责提供符合委代办条件的营业场所(需提供产权或租赁凭证),根据业务需要自行招用具有办理受托邮政业务基本技能的从业人员办理邮政业务;

  3.遵守法律法规及邮政行业规定的禁限寄要求,并按本合同规定的服务要求和标准向邮政用户提供邮政服务,维护邮政信誉,保守通信秘密、商业秘密。未经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代理邮政业务资料和客户信息,并承担法律责任;

  4.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甲方交纳业务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圆)整。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给用户或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直接扣除赔偿金;其不足部分,有权向乙方继续追偿;

  5.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代办邮政业务,不得超范围跨区域经营甲方委托的邮政业务,也不得拒办应当办理的委托代办业务;

  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甲方委托经营的业务再委托或转让他人经营;

  7.不得接受其他单位委托或与其他单位签订协议,经营与甲方委托业务相同或存在竞争的业务;

  8.代售的邮资票品和封装用品,必须到甲方指定的邮政局所购买,按邮政规定价格出售邮资票品;要节约使用各种业务单式和材料,并做好日常的保养工作,不得丢失和损坏;如所用单式超出甲方核定使用量,应按成本价购买,费用不得分摊在用户身上;

  9.不准私刻代办章戳;不得外借、滥用戳记;相关戳记在合同终止时上缴甲方,并予以作废;

  10.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邮政资费标准和物价部门规定的邮政业务代办服务费、延伸服务费标准,邮政出售品价格按甲方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得强迫用户使用高资费业务或其他种类业务;不得向用户提供记欠费或资费优惠服务,确需资费优惠的,须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11.如实登记各项业务、质量统计报表、营业报表、现金日报表,并按甲方规定时限按时上报各类报表,上划各种款项;各项邮政业务档案要按规定及时整理、归类、上缴;

  12.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邮政用品用具(见合同附件1),保障邮件、重要票据单册、款项的安全;

  13.按照本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甲方检查监督和业务指导;

  14.依照甲乙双方约定的时限、频次、标准、封发交接邮件报刊;

  15.依照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见合同附件2)做好邮件报刊的投递服务;

  16.本合同到期后双方不再续订合同或者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当在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起三天内,向甲方交还有关邮政用品用具、票证单册以及甲方授权其使用的其他物品,双方约定应由乙方向甲方支付使用费的,乙方应同时向甲方结清;

  17.乙方应提供甲方认可的代办担保人,如:在昆的企事业单位、小区物业管理或昆明市邮政局在岗正式职工等做担保人,方可签订代办合同。

  1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邮政网点是国家重要的通信基础设施,未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停止或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违者由邮政管理局处二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 邮件安全相关规定

  1. 邮政代办所要对外公示邮件禁限寄规定。用户交寄邮件时,营业员应告之用户有关禁限寄内容,对包裹、特快专递类邮件,应提示用户认真阅读详情单背面的“用邮须知”,并在详情单寄件人处签字确认。

  2.收寄各类物品类邮件,代办人员必须与用户当面眼同无缝隙验视内件,防止出现夹带问题。要核实内件物品是否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寄递的物品,核对详情单所填写的内容与实物是否一致;对无法辨别内件性质的物品,应请用户提供相关证明原件。

  3. 收寄各类信件类邮件,应注意内件是否有违章夹寄,如发现非纸质性物品,应验视内件,但不得验视信件内容。对用户拒绝验视的,一律不得收寄。

  4.任何邮政代办所不得与用户签订自封免验协议,所有邮件必须进行验视后方可收寄。

  5.邮政代办所一律不得收寄化工类产品,应引导用户到昆明市邮政分公司指定营业网点收寄,液体类化工产品一律严禁收寄,对无法确定安全的粉末状及液体类物品也不得收寄。

  6.验视后的邮件,要使用带有昆明市邮政分公司标识的胶带牢固捆扎,封装好的邮件不得再交给用户,并必须在邮件实物及各类详情单的明显位置加盖“邮件验视章戳”,注明重量和验视人名。

  7. 邮政代办人员在接收邮件(袋)签收后,必须妥善保管,安全携带,否则;造成的邮件在存储、运输、投递途中丢失、损毁、延误、水湿、油污的一切不良后果,由代办人员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七条 营收款的结算和交纳方式

  乙方应依照规定时间报送业务报表,上交全部营收款。少收或欠费部分由乙方自己补齐,解缴款的频次和时限规定为 当日。

  第八条 代办费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按件计酬标准”:

  (1)国内函件、包件按收入的5%支付;国际港澳台函件按收入的10%支付;

  (2)特快专递按收入的10%支付;

  (3)汇款按汇费收入的10%支付;

  (4)报刊收订按当月流转额的3%支付。

  (5)代收移动、联通话费按代收金额的0.7%支付,代收电信话费按代收金额1.75%支付,代收铁通话费按代收金额的2.1%支付。

  (6)电费按0.35元/笔支付、水费按0.13元/笔支付。

  (7)代售昆广网络续费卡按销售金额的1%支付;

  (8)代售体育彩票按销售金额的4%支付;

  (9)公交充值按销售金额的0.25%;

  (10)机票按窗口出票数量核发代办费:2元/张;

  (11) 集邮:邮品销售按销售金额的5%支付。

  20__年市公司对电商业务的支撑政策发生变化,以市公司新政策为准。

  二、未经审批,代理手续费标准不得变更;

  三、在乙方向甲方解缴全部款项后,甲方支付乙方代办费。每月结算一次,第一个月的代办费于次月25日前支付,从第二月起的代办费于当月28日前支付。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时支付代办费的,应从延迟支付之日起,按每月支付代办手续费金额承担1%的违约金,但违约金最高不超过未付代办费的1.5%。

  乙方必须按时向甲方缴纳各项代办业务营收款项;少收、漏收部份由自已补齐,甲方不予核减,若因乙方原因造成延迟缴纳营收款,乙方应按时延迟缴纳部份天数1%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二)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违约情况,扣减乙方的代办保证金,扣减代办业务,如仍不足弥补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1、乙方严重违反邮政营业服务标准和邮政业务资费标准,造成用户¥1000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或用户投诉3次有理由投诉,查证属实的;

  2、乙方代办人员贪污挪用票款的、故意积压、延误、丢失、损毁或私拆、隐匿邮件;

  3、乙方不执行本协议确定的代办邮政业务范围,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超范围经营的;

  4、乙方不执行邮政业务资费标准;擅自提高或降低资费,引起投诉的。降低服务标准造成不良影响的;

  5、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各类邮件、报刊、票款、邮政公物丢失、损毁、被盗,造成邮件积压、阻断通信,给甲方和邮政用户造成较大损失的;

  6、由于乙方的原因,不能按时足额向甲方缴纳各项代办营业款,累计时间达7天或金额达¥1000元的;

  7、乙方不接受甲方的检查、指导和管理,故意阻挠甲方检查或隐瞒真实情况,藏匿重要单据凭证和物件的;

  8、乙方不履行协议,未提前告之甲方,临时终止邮政营投服务的,可扣减代办保证金 或代办手续费,直至解除合同终止协议。

  9、出现上述八种情形中两种情形以上的,可以合并处罚。

  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上述违约情况单方解除合同,自书面解除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

  (三)若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

  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的约定的或者迟延支付代办费用30日以上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自乙方发出的书面解约通知或律师函送达甲方之日,本合同解除。

  2.乙方因严重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的约定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自甲方发出的书面解约通知或律师函送达乙方之日,本合同解除。。

  3.发生国家主管部门政策变化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原因的情形,甲方可以提前30天通知乙方解除合同而不给乙方任何赔偿;但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国家正式出台的新政策红头文件,方能行使本单方解除权。

  4.如无上述原因,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不得解除本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的,应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须在选定接办单位(人)后办理移交手续,移交前乙方应继续做好邮政服务工作,不得中断。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律师费及食宿交通费由败诉方承担。

  第十二条 合同的有效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20__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

  第十四条 附则

  1.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甲方、乙方各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制定的与代办业务相关的各种规章制度与业务规定,在通知并送达乙方后即成为本合同的附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3.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当事人共同协商,可订立补充协议,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立即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邮政业务委托代办合同2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邮政企业):

  单位全称:

  负责人姓名:

  住所:省市县(区)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单位全称(或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

  代表(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姓名:

  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为提高邮政服务水平,方便用户用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国家政策的规定,现就甲方委托乙方经营邮政业务事宜,经双方充分协商,甲乙双方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依据本合同,甲方与乙方依法建立民事委托代理关系。乙方因代办邮政业务招用的各类人员,与甲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由乙方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和义务。

  第二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随意变更代办网点地址、名称、营业时间、投递时间及频次。

  代办网点的名称、地址:

  甲方委托乙方在设立。

  营业时间:

  第三条代办邮政业务的项目和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代办下列邮政业务:

  1.出售邮资票品及邮政出售品;

  2.收寄国内、国际平常、给据函件;

  3.收寄国内包裹、办理汇兑业务;

  4.收寄特快专递邮件;

  5.收订报刊;

  6.零售报刊、图书(由甲方供货);

  7.邮政分销业务;

  8.代收代缴类业务:移动、电信、联通话费、电费、水费、数字电视等区域性业务。

  9.代售类业务:机票、彩票、火车票、邮资票品、速递揽收、集邮预定、报刊收订等邮政代办的第三方业务。

  10.其它业务:

  乙方开办上述业务,由甲方向上级机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由甲方授权乙方办理。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符合委代办条件的网点,负责提供统一对外标识设计方案、统一服务标准、统一的业务处理流程、邮政用品用具和业务单册、统一的业务资费标准;

  2.依照甲乙双方约定时间及频次接收乙方封发的邮件和取送款;

  3.依照甲乙双方约定时间及频次送交由乙方投递的邮件、报刊;

  4.邮政业务种类、资费标准、相关规定发生变动时提前告知乙方;

  5.对乙方代办的邮政业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接受乙方的业务咨询;

  6.负责培训乙方代办人员的邮政业务、技能,使之达到甲方服务标准所要求的服务技能,培训期间的食宿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7.在乙方如约履行合同义务后,依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代办费。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向甲方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材料作为本协议附件;

  2.负责提供符合委代办条件的营业场所(需提供产权或租赁凭证),根据业务需要自行招用具有办理受托邮政业务基本技能的从业人员办理邮政业务;

  3.遵守法律法规及邮政行业规定的禁限寄要求,并按本合同规定的服务要求和标准向邮政用户提供邮政服务,维护邮政信誉,保守通信秘密、商业秘密。未经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代理邮政业务资料和客户信息,并承担法律责任;

  4.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甲方交纳业务保证金人民币元(大写:圆)整。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给用户或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直接扣除赔偿金;其不足部分,有权向乙方继续追偿;

  5.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代办邮政业务,不得超范围跨区域经营甲方委托的邮政业务,也不得拒办应当办理的委托代办业务;

  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甲方委托经营的业务再委托或转让他人经营;

  7.不得接受其他单位委托或与其他单位签订协议,经营与甲方委托业务相同或存在竞争的业务;

  8.代售的邮资票品和封装用品,必须到甲方指定的邮政局所购买,按邮政规定价格出售邮资票品;要节约使用各种业务单式和材料,并做好日常的保养工作,不得丢失和损坏;如所用单式超出甲方核定使用量,应按成本价购买,费用不得分摊在用户身上;

  9.不准私刻代办章戳;不得外借、滥用戳记;相关戳记在合同终止时上缴甲方,并予以作废;

  10.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邮政资费标准和物价部门规定的邮政业务代办服务费、延伸服务费标准,邮政出售品价格按甲方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得强迫用户使用高资费业务或其他种类业务;不得向用户提供记欠费或资费优惠服务,确需资费优惠的,须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11.如实登记各项业务、质量统计报表、营业报表、现金日报表,并按甲方规定时限按时上报各类报表,上划各种款项;各项邮政业务档案要按规定及时整理、归类、上缴;

  12.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邮政用品用具(见合同附件1),保障邮件、重要票据单册、款项的安全;

  13.按照本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甲方检查监督和业务指导;

  14.依照甲乙双方约定的时限、频次、标准、封发交接邮件报刊;

  15.依照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见合同附件2)做好邮件报刊的投递服务;

  16.本合同到期后双方不再续订合同或者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当在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起三天内,向甲方交还有关邮政用品用具、票证单册以及甲方授权其使用的其他物品,双方约定应由乙方向甲方支付使用费的,乙方应同时向甲方结清;

  17.乙方应提供甲方认可的代办担保人,如:在昆的企事业单位、小区物业管理或昆明市邮政局在岗正式职工等做担保人,方可签订代办合同。

  1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邮政网点是国家重要的通信基础设施,未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停止或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违者由邮政管理局处二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邮件安全相关规定

  1.邮政代办所要对外公示邮件禁限寄规定。用户交寄邮件时,营业员应告之用户有关禁限寄内容,对包裹、特快专递类邮件,应提示用户认真阅读详情单背面的“用邮须知”,并在详情单寄件人处签字确认。

  2.收寄各类物品类邮件,代办人员必须与用户当面眼同无缝隙验视内件,防止出现夹带问题。要核实内件物品是否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寄递的物品,核对详情单所填写的内容与实物是否一致;对无法辨别内件性质的物品,应请用户提供相关证明原件。

  3.收寄各类信件类邮件,应注意内件是否有违章夹寄,如发现非纸质性物品,应验视内件,但不得验视信件内容。对用户拒绝验视的,一律不得收寄。

  4.任何邮政代办所不得与用户签订自封免验协议,所有邮件必须进行验视后方可收寄。

  5.邮政代办所一律不得收寄化工类产品,应引导用户到昆明市邮政分公司指定营业网点收寄,液体类化工产品一律严禁收寄,对无法确定安全的粉末状及液体类物品也不得收寄。

  6.验视后的邮件,要使用带有昆明市邮政分公司标识的胶带牢固捆扎,封装好的邮件不得再交给用户,并必须在邮件实物及各类详情单的明显位置加盖“邮件验视章戳”,注明重量和验视人名。

  7.邮政代办人员在接收邮件(袋)签收后,必须妥善保管,安全携带,否则;造成的邮件在存储、运输、投递途中丢失、损毁、延误、水湿、油污的一切不良后果,由代办人员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七条营收款的结算和交纳方式

  乙方应依照规定时间报送业务报表,上交全部营收款。少收或欠费部分由乙方自己补齐,解缴款的频次和时限规定为当日。

  第八条代办费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按件计酬标准”:

  (1)国内函件、包件按收入的5%支付;国际港澳台函件按收入的10%支付;

  (2)特快专递按收入的10%支付;

  (3)汇款按汇费收入的10%支付;

  (4)报刊收订按当月流转额的3%支付。

  (5)代收移动、联通话费按代收金额的0.7%支付,代收电信话费按代收金额1.75%支付,代收铁通话费按代收金额的2.1%支付。

  (6)电费按0.35元/笔支付、水费按0.13元/笔支付。

  (7)代售昆广网络续费卡按销售金额的1%支付;

  (8)代售体育彩票按销售金额的4%支付;

  (9)公交充值按销售金额的0.25%;

  (10)机票按窗口出票数量核发代办费:2元/张;

  (11)集邮:邮品销售按销售金额的5%支付。

  20xx年市公司对电商业务的支撑政策发生变化,以市公司新政策为准。

  二、未经审批,代理手续费标准不得变更;

  三、在乙方向甲方解缴全部款项后,甲方支付乙方代办费。每月结算一次,第一个月的代办费于次月25日前支付,从第二月起的代办费于当月28日前支付。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时支付代办费的,应从延迟支付之日起,按每月支付代办手续费金额承担1%的违约金,但违约金最高不超过未付代办费的1.5%。

  乙方必须按时向甲方缴纳各项代办业务营收款项;少收、漏收部份由自已补齐,甲方不予核减,若因乙方原因造成延迟缴纳营收款,乙方应按时延迟缴纳部份天数1%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二)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违约情况,扣减乙方的代办保证金,扣减代办业务,如仍不足弥补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1、乙方严重违反邮政营业服务标准和邮政业务资费标准,造成用户¥1000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或用户投诉3次有理由投诉,查证属实的;

  2、乙方代办人员贪污挪用票款的、故意积压、延误、丢失、损毁或私拆、隐匿邮件;

  3、乙方不执行本协议确定的代办邮政业务范围,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超范围经营的;

  4、乙方不执行邮政业务资费标准;擅自提高或降低资费,引起投诉的。降低服务标准造成不良影响的;

  5、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各类邮件、报刊、票款、邮政公物丢失、损毁、被盗,造成邮件积压、阻断通信,给甲方和邮政用户造成较大损失的;

  6、由于乙方的原因,不能按时足额向甲方缴纳各项代办营业款,累计时间达7天或金额达¥1000元的;

  7、乙方不接受甲方的检查、指导和管理,故意阻挠甲方检查或隐瞒真实情况,藏匿重要单据凭证和物件的;

  8、乙方不履行协议,未提前告之甲方,临时终止邮政营投服务的,可扣减代办保证金或代办手续费,直至解除合同终止协议。

  9、出现上述八种情形中两种情形以上的,可以合并处罚。

  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上述违约情况单方解除合同,自书面解除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

  (三)若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的`约定的或者迟延支付代办费用30日以上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自乙方发出的书面解约通知或律师函送达甲方之日,本合同解除。

  2.乙方因严重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的约定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自甲方发出的书面解约通知或律师函送达乙方之日,本合同解除。

  3.发生国家主管部门政策变化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原因的情形,甲方可以提前30天通知乙方解除合同而不给乙方任何赔偿;但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国家正式出台的新政策红头文件,方能行使本单方解除权。

  4.如无上述原因,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不得解除本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的,应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须在选定接办单位(人)后办理移交手续,移交前乙方应继续做好邮政服务工作,不得中断。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律师费及食宿交通费由败诉方承担。

  第十二条合同的有效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20xx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四条附则

  1.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甲方、乙方各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制定的与代办业务相关的各种规章制度与业务规定,在通知并送达乙方后即成为本合同的附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3.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当事人共同协商,可订立补充协议,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立即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邮政业务委托代办合同3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有限公司就业务委托与*有限公司签订以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1条 本合同是在合同有效期中,甲乙双方就业务委托签订的基本合同。(以下,根据个别契约叫做“个别合同”,甲方就基本合同及个别合同向乙方委托的业务称为“委托业务”)。

  第2条 个别合同根据以下的内容签订。

  1. 甲乙双方就业务内容签订的个别合同

  (1) 业务委托合同

  (2) 业务承包合同

  (3) 在以上两点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同意的事项

  2. 甲方发出的订单 (受领)

  第3条 甲方在接受产品时,应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在个别合同中,应注明产品交付条件,甲方向乙方提出交货时间,及有甲方负责人掌印的检收书。但是,被甲方盖章认可的项目确认书,也有代替检收书。

  业务成果及于此相关联的全部知识产权在甲乙双方协商的基础上,注明在个别合同中。

  第4条 甲方对乙方有关业务委托金的支付方法将在个别合同(订单)中注明。

  在乙方发出的货款请求书中,应注明订单号。另外,还要提供在此期间乙方已完成的委托业务的详细清单。

  第5条 本合同的有效期从 年 月 日开始,为期一年。在合同期结束前3个月,若甲乙双方对此合同无任何异议的情况下,本合同自动延长1年。以后每年如此。

  第6条 甲乙双方在没有取得对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本合同、个别合同,及其由此业务所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转让,或者作为抵押的目的提供给第三方。

  第7条 乙方不能将在履行本合同及个别合同所获得的信息,甲方不能将客户技术上、委托业务上、或其他机密信息泄漏给第三方。但以下情况除外。

  1. (1) 从甲方获取信息之前就已了解的信息。

  (2) 从甲方获取信息之前就已公开的信息。

  (3) 从甲方获取信息之后,非自身原因造成的信息公开。

  (4) 从拥有正当权益的第三方在不违背保密义务的情况下获取的信息。

  2. 乙方应就此项业务从甲方获取的相关资料(包括副本)作为机密保存。在履行个别合同中的业务时,除了必要范围由乙方的负责人和员工使用以外,不得向第三者公开或使用。

  3. 本条款,在本合同及个别合同结束以后依然有效。

  第8条 符合以下任何条件,甲乙双方可无需提前告知径直解除该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

  (1) 对方当事人财产受到扣押、拟扣押或受到临时处分时。

  (2) 银行拒收对方当事人开具、背书、担保的票据或支票时。

  (3) 破产、发生民事变更手续、根据商法进行整顿、特别清算、自行提出破产申请时。

  (4) 对方公司财政信用明显减低时。

  2. 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在做出违反本合同的行为,并在2周内没有告知另一方时,被告知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且,违反一方必须赔偿被告知方全部损失。

  3. 在本合同解除时,双方应和平处理业务金额的问题。 (解约)

  第9条 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在合同期中有意解除本合同的情况下,必须在3个月前书面通知对方,并取得对方的同意。

  第10条 乙方根据本合同及个别合同的委托业务,应由管理细心的管理者履行,为达成甲方的目的而尽最大的努力。

  乙方从事委托业务的负责人及其他员工,应遵守本合同和个别合同。本合同及个别合同中的各项规定,对业务负责人和其他员工都有效。

  第11条 甲乙双方在违反本合同(含个别合同)的情况下,违反方应将对另一方所产生的一切损失进行赔偿。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及个别合同时,由于乙方故意、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损害、费用等,乙方不得责怪甲方或向甲方申请补偿。但是,若此行为是在甲方的指示下完成的情况时,将不在本条款的范围之内。

  第12条 由于天灾、战争、暴动、内乱等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者一部分不能履行或延期履行时,甲方乙方双方均不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发生以上情况,当事者将立刻通知另一方,不得有误。

  在此情况下,将删除本合同及个别合同中不能履行的部分。

  第13条 在对本合同及个别合同中没有规定的事项、本合同中的条款存有疑义,或对本合同及个别合同进行修改更正的情况下,甲乙双方应在通过其他途径商议决定。

  若没有得到双方代表签订的书面协定,修改将不能进行。

  第14条 有关本合同及个别合同的仲裁专属管辖机关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1.仲裁裁定的最终结果,应对本合同双方进行束缚。

  2.本合同及个别合同的签订地和履行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3. 本合同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 (特约)

  第15条 在必要的情况下,甲乙双方可以在个别合同中追加特别事项,执行与本合同不一样的约定。在此情况下,个别合同中的条款将比本合同中的条款具有优先使用权。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合同由双方各保存一份。

  甲方:

  代表:姓名

  乙方:

  代表:姓名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业务委托合同范文篇三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确保防雷公共安全,经甲、乙双方协商,兹委托乙方对甲方 - 项目进行雷电风险评估,双方就上述委托事项协商一致,为确保甲、乙双方权益,订立本合同:

  一、 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 ;

  (二)工程地点: ;

  (三) 工程范围与内容:对项目进行雷电风险评估,出具气象局认可的《雷电风险评估报告》。

  二、 评估工作内容:项目资料收集;项目防雷安全要求分析;制定雷电风险评估方案;现场勘察;采集数据;计算、分析数据;雷击概率模拟;雷电风险分析评价;雷电风险识别;雷电防护对策措施;编制雷电风险评估报告书;评估依据技术规范:《雷电防护》-第2部分:风险管理(IEC62305-2)、《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技术规范》(QX/T85-20xx)。

  三、雷电风险评估报告作为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的技术依据。

  四、甲方的权利义务

  1、及时向乙方提供有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为乙方工作人员开展评估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2、按双方约定期限支付评估费用。甲方未能按合同规定时间支付相关款项的,应按逾期付款金额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乙方增加支付滞纳金。滞纳金累计支付不超过合同总额的百分之一。

  五、乙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提供资料齐全即开始评估工作;

  2、按照甲方的委托事项进行评估,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改变合同约定评估事项的,应付甲方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

  3、遵守雷电风险评估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规范;

  4、保证评估工作公正、科学、准确、高效;

  5、承诺对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保密;

  6、在甲方将开展雷电风险评估有关资料提供齐全(经双方确认)之日起,在 二十 个工作日内出具雷电风险评估报告;

  7、出具数据及报告客观、公正。

  六、评估时间: 20xx年 月 日至 20xx年 月 日。

  七、雷电风险评估费用及付款方式:

  1、雷电风险评估费用为:¥: 元 (大写 : 整);

  2、付款方式:

  1)、双方签订合同后,甲方向乙方预付总费用的 %, 即人民币 元,大写: ;

  2)、甲方在乙方交付报告前一次性向乙方付清评估费余款, 即人民币 元,大写: 。

  八、合同生效: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文本壹式肆份,委托方、受托方双方各执贰份,各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九、乙方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

  开户银行: 户名: 账号: 税号:

  十、甲方税务登记证号:

  十一、争议处理方式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十二、本合同包含的附件:

  附件1、《申请建设工程明细表》

  甲方: 乙方:

  单位名称(章): 单位名称(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地 址: 地址: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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