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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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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02-14 12:56:08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样本(精选25篇)

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样本1

  借款单位:(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银行:(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为进行建设和发展的需要,依据___________________,特向乙方申请___________________借款,经乙方审同意发放。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规定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

  二、借款期约定为________年________个月,即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乙方保证按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信贷计划,在下达的贷款指标额度内供应资金。甲方保证按规定的借款用途用款,预计分年用款计划为: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万元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万元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万元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万元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万元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万元

  三、贷款利息自支用贷款之日起,以实际支出数按年(月)息________%(‰)计算,按年(季、月)结息。甲方不能按本合同规定的分________年(次)还款计划归还的部分,作为逾期处理,加收利息________%。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国家利率调整,从调整之日起,乙方即按调整后的贷款利率计(结)算贷款利息,同时书面通知甲方和担保单位。

  四、甲方保证按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金。分年(次)还款计划为: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万元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万元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万元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万元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万元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万元

  甲方保证按下达方式按时付息:

  甲方不能按时付息时,乙方有权从甲方帐户中扣收或暂时停止支付贷款。

  五、借款到期,甲方如不能按期偿还,由担保单位代为偿还。担保单位在收到乙方还款通知三个月后仍未归还,乙方有权从甲方或担保单位的投资或存款户中扣收,或变卖甲方抵押的财产归还其借款。

  六、乙方有权检查贷款使用情况,了解甲方的经营管理,计划执行、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甲方保证按季提供有关统计、会计、财务等方面的报表和资料。如发现借被挪作他用,对挪用部分向甲方加收罚息________%。乙方不能在下达的贷款指标及时供应甲方资金需要,在未达时间内按未达资金数额,向甲方承付按逾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违约金。

  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因实行承包、租赁、兼并等而变更经营方式的,必须通知乙方参与清产核资和承包、租赁、兼并合同(协议)的研究、签订的全过程,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债务、债权关系。

  八、需要变更合同条款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应签订借款合同补充文本。

  九、甲方需向乙方填送借款申请书,并对偿还借款本息,以抵押或(和)第三方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并签订抵押、担保协议书。甲方填送的申请书和各方签订的协议书,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其他约定

  (甲乙双方商定的其它条款)

  十一、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贷款本息全部偿清后失效。

  十二、本合同正本三份,甲乙方、保证方各执一份,付本________份,送乙方财会部门和有关部门。

  借款单位:(公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银行:(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

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样本2

  借款人:

  贷款人:

  借 款 合 同

  编号: 惠农信(20 )借字第 号

  借款人: 身份证号/企业法人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贷款人: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借款,贷款人经审查同意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承诺严格履约。

  第一条 借款类型及用途

  1、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类型为 (新增借款、还旧借新、借新还旧、转换主体)。

  2、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于 。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借款用途,贷款人有权监督借款的使用。

  第二条 借款币种和金额

  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币种为 。

  2、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大写) (小写) 。

  第三条 借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 (日/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起始日和到期日、借款金额、利率及借款币种等事项与借款借据不一致时,以借款借据记载的为准。

  第四条 放款方式

  贷款人直接将借款款项划入借款人如下帐户,自借款人如下帐户收到贷款人划入款项,即视为贷款人已履行完本合同约定的放款义务:

  帐户名:

  帐号或卡号:

  开户银行:

  第五条 贷款人受托支付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借款人为履行贷款资金的使用符合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用途的承诺,授权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直接将借款款项从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一个或多个交易对手的账户(注:交易对手是指借款人为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而签订的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加工承揽、建筑施工等有关交易的合同相对方):

  1、账户一

  帐户名:

  帐号或卡号:

  开户银行:

  2、账户二

  帐户名:

  帐号或卡号:

  开户银行:

  3、账户三

  帐户名:

  帐号或卡号:

  开户银行:

  4、账户四

  帐户名:

  帐号或卡号:

  开户银行:

  5、账户五

  帐户名:

  帐号或卡号:

  开户银行:

  贷款人在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符合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条件后,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发放贷款,而后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约定将借款款项通过借款人的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的上述账户。

  第六条 借款利率

  在借款期限内实行固定利率。月利率为 ‰。

  第七条 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除贷款人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满足下列全部前提条件,贷款人才有义务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贷款人在未全部满足下列前提条件下的放款,不构成贷款人的履约瑕疵):

  1、借款人及其交易对手在贷款人处开立 账户。

  2、借款人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以及贷款人的具体要求,办妥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及其他法定手续;

  3、本合同设有担保的,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担保已生效并持续保持有效;

  4、本合同已经生效、并且借款人没有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

  5、借款人已向贷款人提交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文件资料,并经贷款人审查合格;

  6、借款人与交易对手已经签订与固定资产项目有关的交易合同并且该等合同持续合法有效且交易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均已成就;

  7、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固定资产项目资本金已足额到位;

  8、固定资产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

  9、双方约定的其他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第八条 还款

  1、还款原则: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任何还款,均按先还息后还本、息随本清的原则偿还。贷款人与借款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付息: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息自实际放款之日(即起息日)起按实际借款额和实际借款天数计算。借款 (A、按月结息;B、按季结息;C、按年结息;D、利随本清),按月/季/年结息的,结息日固定为每 (A、月;

  B、季末月;C、年末月)的第 日。借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当日支付利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与借款本金一并支付,逾期付息属违约。

  3、还本:借款人按以下第 种方式偿还借款本金:

  (1)借款人于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全部借款本金。

  (2)分期还款计划:借款人按借款凭证和/或附件《分期还款计划书》所载的分期还款计划偿还借款本金。

  4、还款方式:借款人应于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及还款日前备足款项并存入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还款账户。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在结息日及还款日直接从借款人在贷款人系统的经确认为还款账户的账户中扣收相应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此授权行为不再另行签发授权书。如还款账户为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名下账户,则该第三人应签发授权书,授权贷款人从该账户中扣收借款人应还款项。若借款人的还款账户发生挂失、冻结、销户或借款人需要变更还款账户的,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在变更手续生效前,若原还款账户已无法扣款的,借款人应到贷款人指定网点进行还款,而且无法扣款的责任应由借款人全部承担。

  借款人未按时还款的,贷款人有权直接从还款账户及借款人在贷款人所属的农村信用社系统内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收应还的借款本息、违约金等任何款项。

  第九条 提前还款及借款展期

  1、借款人提前归还借款本金时,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金。

  2、借款人在向贷款人还清已到期应付款项的前提下方可提前还本。借款人提前部分还本的,还须先结清当期应还款项。对于借款人提前偿还的本金,贷款人按照提前还款时本合同执行的贷款利率和提前还本的金额及上一结息日至提前还款日的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此前已计收的借款利息不再调整。

  3、借款人提前还款的,贷款人有权按下列第 种方式收提前还款违约金:

  (1)贷款实际发放后 个月内提前还款的,违约金=提前归还金额× %;贷款实际发放满 个月后提前还款的,违约金=提前归还金额× %。

  (2)其他方式: 。

  4、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需要办理借款展期时,应在借款到期前30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展期的,双方另行签订展期协议。如贷款人不同意展期,则借款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

  第十条 借款的担保

  1、借款人必须根据贷款人的要求为履行本合同提供担保。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方式可以为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或其他担保方式中的一项或数项。

  2、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及担保的具体内容详见本合同中担保条款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相关担保合同和文件的约定:

  3、借款人在此确认:贷款人有权自由选择行使本合同项下任意全部或部分担保合同和文件中的权利,以实现贷款人的债权,同时借款人放弃对贷款人上述选择的一切抗辩。

  第十一条 借款人权利和义务

  1、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和使用借款。

  2、有权要求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家庭资产、财务资料、生产经营等方面的个人资料或企业资料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及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如经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可以在授权范围内对外披露借款人的资料。

  3、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

  4、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借款人应保证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的用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则和借款人的公司章程或章程性文件,并取得相关许可和授权。

  5、承诺和保证其向贷款人或贷款人指定人员提供的一切文件资料或信息均是真实、可靠、有效的,绝无任何伪造、虚假或隐瞒之处。应按贷款人的要求向贷款人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之报告、报表、凭证、文件、在各金融机构的开户及存贷款情况等资料及信息以及借款人的交易对手主体资格文件、交易合同等,并对其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6、向贷款人提交相关交易资料以证明符合合同约定的受托付款条件,交易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对手的主体资格文件、交易合同及相关附件。

  7、积极配合贷款人及其授权代理人对借款人及担保人或担保财产的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及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与交易对手交易关系真实性的调查、了解及监督。接受贷款人对固定资产项目的收入现金流和借款人的整体现金流进行的动态监测以核查借款支付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8、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未全部还清之前如进行下列行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贷款人,并事先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同时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担保、落实债务清偿责任或提前清偿债务,否则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以任何方式减少注册资本,进行分立、合并、重组、股份制改造等重大体制变更,申请或进行停业、解散、清算、破产等;

  (2)进行有关对外投资及资产转让的重大事项;

  (3)以租赁、承包、联营、托管等方式进行产权、经营权交易;

  (4)进行股权调整或股权转让等重大股权变更事项;

  (5)发行债券、向第三方借款等实质性增加债务的融资行为;

  (6)进行其他足以引起本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变化或影响贷款人债权实现的行为。

  9、借款人如出现下列事项或发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构成威胁的任何事件时,借款人应当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积极按贷款人的要求落实好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及其他一切应付款项按期足额偿还的保障措施:

  (1)借款人在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授信额度协议及其项下授信合同、担保合同或与其他任何债权人所签订的融资合同项下发生任何违约事项;

  (2)借款人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地、经营范围变更等事项,以及隶属关系的变更、主营业务范围的改变、董(理)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合营合同或公司章程的修改以及内部组织机构的调整;

  (3)与借款人或借款人主要领导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

  (4)借款人经营出现严重困难和财务状况发生恶化;

  (5)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未清偿前,借款人已承担或将承担债务、或有债务或向第三人提供抵、质押担保;

  (6)借款人发生重大债权债务纠纷引起诉讼、仲裁等事件;

  (7)其他可能影响借款人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

  10、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未全部还清之前,借款人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可能影响其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能力的,应当提前7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

  11、借款人及其投资者不得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擅自转让股份,以逃避对贷款人的债务。

  12、借款人有关会计年度的经营成果不足以清偿借款人依本合同在有关会计年度决算后应清偿贷款人的借款本息和费用时,借款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股东或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

  13、不得以任何有可能危及到自身偿债能力的方式处臵其资产,并不得向他人提供超过自身负担能力的任何担保。

  14、借款人应当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运输、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以及因借款人原因导致贷款人以任何一种方式追索本合同项下债权所引起的费用。

  15、为贷款人保守相关的商业秘密。

  16、如借款人需向第三方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必须经贷款人书面同意。

  17、借款人保证向贷款人提供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并承诺在上述信息变动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同时保证,贷款人根据上述信息发出的主张权利的有关凭据,借款人均可收到,因上述信息有误或未能及时更新而造成借款人未能收到贷款人主张权力的有关凭据而产生的后果均由借款人承担。

  18、保证与交易对手交易关系的真实性。

  第十二条 贷款人权利和义务

  1、贷款人有权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物资库存和借款的使用等情况,要求借款人按期提供财务报表等文件、资料和信息。

  2、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和借款人其他应付费用时,贷款人均可直接从借款人在贷款人所属的农村信用社系统内开

  立的任何账户中扣划,且扣划凭据无须经借款人签认。

  3、借款人归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应付数额的,贷款人应按照先还息后还本的原则进行操作。

  4、借款人出现违约或其他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不利行为或情形时,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或向借款人主张提前归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5、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人出现停产、歇业、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破产、被撤销以及经营亏损等情形,部分或全部丧失与本借款相应的担保能力,或者作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担保的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价值减少、意外损坏或灭失等,或者其它担保方式出现风险时,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借款本息,或要求借款人及时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6、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贷款人可以就借款人的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或为催收之目的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且无需对由此而可能给借款人带来的影响承担任何责任。

  7、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贷款人也有权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查询借款人和担保人的相关信息。

  8、在借款人完全满足本合同为其设定的义务、满足放款的前提下,按期足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但因借款人原因造成延迟的除外。

  9、通过对借款人固定资产项目的收入现金流和借款人的整体现金流进行的动态监测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10、审查借款人提交的交易对手主体资格文件及交易合同等以确定符合合同约定的受托付款条件。

  11、调查借款人与交易对手交易关系的真实性。

  12、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 违约事项

  1、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即构成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资料、信息或故意隐瞒与订立本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

  (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或未按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

  (3)固定资产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

  (4)借款人虚构与交易对手的交易关系或虚增与交易对手的交易金额;

  (5)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偿还或支付到期借款本息、费用及其他任何应付款项;

  (6)借款人在其他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项,或担保人在担保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项,可能影响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

  (7)为本合同提供担保的抵押物或质物价值明显减少,影响到贷款人权利而抵押人或出质人未增加相应担保的;

  (8)借款人和/或家庭经营状况或财务状况恶化,或信用下降;

  (9)借款人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及其它逃避债务的行为;

  (10)借款人和/或家庭与第三人发生纠纷、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其它贷款人认为会对其权益带来威胁或不利的事件,可能影响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

  (11)借款人已经或将要丧失还款能力;

  (12)在本合同借款期限届满以前,借款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本合同主要债务的;

  (13)部分或全部担保条款或担保文件未生效、无效、被撤销,借款人未按贷款人要求落实新的担保的;

  (14)借款人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还债务能力的事件;

  (15)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发生下列事项之一,即构成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贷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借款;

  (2)贷款人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浮动范围及本合同的约定擅自加收、变更加收借款利息或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借款人出现本合同第十二条第1款规定的任一违约事项,贷款人有权(但非必须)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并赔偿相应损失;

  (2)停止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或停止受托支付;

  (3)宣布借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4)从借款人在贷款人所属的农村信用社系统的账户上划收任何币种的款项,以偿付借款人偿付贷款人的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

  (5)要求借款人对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的担保; (6)行使担保权利;

  (7)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贷款人有权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 计收利息;

  (8)借款人未按时偿付借款利息,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未支付的利息按每日 计收复利;

  (9)借款人不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挪用的部分,自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之日起至借款人纠正之日止,按每日 计收罚息;

  (10)借款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除按本款第(7)、(8)、(9)项的约定计收利息、复利及罚息以外,贷款人还有权根据涉及的借款本金按每日 收取违约金;

  (11)解除与借款人的借贷关系;

  (12)采取本合同约定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措施。

  2、贷款人出现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规定的行为,借款人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贷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提前还款。

  3、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仲裁等任何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而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十五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的签署、变更、修改、补充、有效、解释、履行和执行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或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时,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在 进行仲裁。 (2)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在争议未解决之前,除争议事项外,不影响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的执行。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条款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未作约定的部分,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办理。

  2、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借款借据; (2)担保合同和文件; (3)分期还款计划书;

  (4)双方认为必需的其他资料。 3、借款人声明和保证:

  (1)借款人清楚地知悉贷款人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2)借款人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借款人要求,贷款人已就本合同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借款人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3)借款人有必要权利和授权及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从事其所经营的业务及签署和履行本合同。

  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

  第十八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合同文本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借款人执 份,贷款人执 份,其余 份暂由贷款人保存,以交相关部门或人士登记、备案或存档;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为本合同签字盖章栏,无正文)

  借款人(盖章):

  有权签章人:

  贷款人(盖章): 有权签章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样本3

  借款人:

  贷款人:

  借 款 合 同

  编号: 惠农信(20 )借字第 号

  借款人: 身份证号/企业法人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贷款人: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借款,贷款人经审查同意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承诺严格履约。

  第一条 借款类型及用途

  1、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类型为 (新增借款、还旧借新、借新还旧、转换主体)。

  2、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于 。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借款用途,贷款人有权监督借款的使用。

  第二条 借款币种和金额

  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币种为 。

  2、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大写) (小写) 。

  第三条 借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 (日/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起始日和到期日、借款金额、利率及借款币种等事项与借款借据不一致时,以借款借据记载的为准。

  第四条 放款方式

  贷款人直接将借款款项划入借款人如下帐户,自借款人如下帐户收到贷款人划入款项,即视为贷款人已履行完本合同约定的放款义务:

  帐户名:

  帐号或卡号:

  开户银行:

  第五条 贷款人受托支付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借款人为履行贷款资金的使用符合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用途的承诺,授权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直接将借款款项从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一个或多个交易对手的账户(注:交易对手是指借款人为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而签订的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加工承揽、建筑施工等有关交易的合同相对方):

  1、账户一

  帐户名:

  帐号或卡号:

  开户银行:

  2、账户二

  帐户名:

  帐号或卡号:

  开户银行:

  3、账户三

  帐户名:

  帐号或卡号:

  开户银行:

  4、账户四

  帐户名:

  帐号或卡号:

  开户银行:

  5、账户五

  帐户名:

  帐号或卡号:

  开户银行:

  贷款人在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符合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条件后,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发放贷款,而后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约定将借款款项通过借款人的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的上述账户。

  第六条 借款利率

  在借款期限内实行固定利率。月利率为 ‰。

  第七条 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除贷款人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满足下列全部前提条件,贷款人才有义务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贷款人在未全部满足下列前提条件下的放款,不构成贷款人的履约瑕疵):

  1、借款人及其交易对手在贷款人处开立 账户。

  2、借款人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以及贷款人的具体要求,办妥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及其他法定手续;

  3、本合同设有担保的,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担保已生效并持续保持有效;

  4、本合同已经生效、并且借款人没有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

  5、借款人已向贷款人提交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文件资料,并经贷款人审查合格;

  6、借款人与交易对手已经签订与固定资产项目有关的交易合同并且该等合同持续合法有效且交易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均已成就;

  7、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固定资产项目资本金已足额到位;

  8、固定资产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

  9、双方约定的其他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第八条 还款

  1、还款原则: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任何还款,均按先还息后还本、息随本清的原则偿还。贷款人与借款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付息: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息自实际放款之日(即起息日)起按实际借款额和实际借款天数计算。借款 (A、按月结息;B、按季结息;C、按年结息;D、利随本清),按月/季/年结息的,结息日固定为每 (A、月;

  B、季末月;C、年末月)的第 日。借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当日支付利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与借款本金一并支付,逾期付息属违约。

  3、还本:借款人按以下第 种方式偿还借款本金:

  (1)借款人于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全部借款本金。

  (2)分期还款计划:借款人按借款凭证和/或附件《分期还款计划书》所载的分期还款计划偿还借款本金。

  4、还款方式:借款人应于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及还款日前备足款项并存入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还款账户。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在结息日及还款日直接从借款人在贷款人系统的经确认为还款账户的账户中扣收相应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此授权行为不再另行签发授权书。如还款账户为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名下账户,则该第三人应签发授权书,授权贷款人从该账户中扣收借款人应还款项。若借款人的还款账户发生挂失、冻结、销户或借款人需要变更还款账户的,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在变更手续生效前,若原还款账户已无法扣款的,借款人应到贷款人指定网点进行还款,而且无法扣款的责任应由借款人全部承担。

  借款人未按时还款的,贷款人有权直接从还款账户及借款人在贷款人所属的农村信用社系统内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收应还的借款本息、违约金等任何款项。

  第九条 提前还款及借款展期

  1、借款人提前归还借款本金时,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金。

  2、借款人在向贷款人还清已到期应付款项的前提下方可提前还本。借款人提前部分还本的,还须先结清当期应还款项。对于借款人提前偿还的本金,贷款人按照提前还款时本合同执行的贷款利率和提前还本的金额及上一结息日至提前还款日的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此前已计收的借款利息不再调整。

  3、借款人提前还款的,贷款人有权按下列第 种方式收提前还款违约金:

  (1)贷款实际发放后 个月内提前还款的,违约金=提前归还金额× %;贷款实际发放满 个月后提前还款的,违约金=提前归还金额× %。

  (2)其他方式: 。

  4、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需要办理借款展期时,应在借款到期前30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展期的,双方另行签订展期协议。如贷款人不同意展期,则借款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

  第十条 借款的担保

  1、借款人必须根据贷款人的要求为履行本合同提供担保。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方式可以为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或其他担保方式中的一项或数项。

  2、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及担保的具体内容详见本合同中担保条款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相关担保合同和文件的约定:

  3、借款人在此确认:贷款人有权自由选择行使本合同项下任意全部或部分担保合同和文件中的权利,以实现贷款人的债权,同时借款人放弃对贷款人上述选择的一切抗辩。

  第十一条 借款人权利和义务

  1、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和使用借款。

  2、有权要求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家庭资产、财务资料、生产经营等方面的个人资料或企业资料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及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如经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可以在授权范围内对外披露借款人的资料。

  3、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

  4、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借款人应保证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的用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则和借款人的公司章程或章程性文件,并取得相关许可和授权。

  5、承诺和保证其向贷款人或贷款人指定人员提供的一切文件资料或信息均是真实、可靠、有效的,绝无任何伪造、虚假或隐瞒之处。应按贷款人的要求向贷款人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之报告、报表、凭证、文

  件、在各金融机构的开户及存贷款情况等资料及信息以及借款人的交易对手主体资格文件、交易合同等,并对其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6、向贷款人提交相关交易资料以证明符合合同约定的受托付款条件,交易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对手的主体资格文件、交易合同及相关附件。

  7、积极配合贷款人及其授权代理人对借款人及担保人或担保财产的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及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与交易对手交易关系真实性的调查、了解及监督。接受贷款人对固定资产项目的收入现金流和借款人的整体现金流进行的动态监测以核查借款支付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8、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未全部还清之前如进行下列行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贷款人,并事先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同时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担保、落实债务清偿责任或提前清偿债务,否则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以任何方式减少注册资本,进行分立、合并、重组、股份制改造等重大体制变更,申请或进行停业、解散、清算、破产等;

  (2)进行有关对外投资及资产转让的重大事项;

  (3)以租赁、承包、联营、托管等方式进行产权、经营权交易;

  (4)进行股权调整或股权转让等重大股权变更事项;

  (5)发行债券、向第三方借款等实质性增加债务的融资行为;

  (6)进行其他足以引起本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变化或影响贷款人债权实现的行为。

  9、借款人如出现下列事项或发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构成威胁的任何事件时,借款人应当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积极按贷款人的要求落实好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及其他一切应付款项按期足额偿还的保障措施:

  (1)借款人在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授信额度协议及其项下授信合同、担保合同或与其他任何债权人所签订的融资合同项下发生任何违约事项;

  (2)借款人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地、经营范围变更等事项,以及隶属关系的变更、主营业务范围的改变、董(理)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合营合同或公司章程的修改以及内部组织机构的调整;

  (3)与借款人或借款人主要领导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

  (4)借款人经营出现严重困难和财务状况发生恶化;

  (5)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未清偿前,借款人已承担或将承担债务、或有债务或向第三人提供抵、质押担保;

  (6)借款人发生重大债权债务纠纷引起诉讼、仲裁等事件;

  (7)其他可能影响借款人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

  10、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未全部还清之前,借款人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可能影响其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能力的,应当提前7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

  11、借款人及其投资者不得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擅自转让股份,以逃避对贷款人的债务。

  12、借款人有关会计年度的经营成果不足以清偿借款人依本合同在有关会计年度决算后应清偿贷款人的借款本息和费用时,借款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股东或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

  13、不得以任何有可能危及到自身偿债能力的方式处臵其资产,并不得向他人提供超过自身负担能力的任何担保。

  14、借款人应当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运输、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以及因借款人原因导致贷款人以任何一种方式追索本合同项下债权所引起的费用。

  15、为贷款人保守相关的商业秘密。

  16、如借款人需向第三方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必须经贷款人书面同意。

  17、借款人保证向贷款人提供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并承诺在上述信息变动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同时保证,贷款人根据上述信息发出的主张权利的有关凭据,借款人均可收到,因上述信息有误或未能及时更新而造成借款人未能收到贷款人主张权力的有关凭据而产生的后果均由借款人承担。

  18、保证与交易对手交易关系的真实性。

  第十二条 贷款人权利和义务

  1、贷款人有权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物资库存和借款的使用等情况,要求借款人按期提供财务报表等文件、资料和信息。

  2、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和借款人其他应付费用时,贷款人均可直接从借款人在贷款人所属的农村信用社系统内开

  立的任何账户中扣划,且扣划凭据无须经借款人签认。

  3、借款人归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应付数额的,贷款人应按照先还息后还本的原则进行操作。

  4、借款人出现违约或其他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不利行为或情形时,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或向借款人主张提前归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5、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人出现停产、歇业、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破产、被撤销以及经营亏损等情形,部分或全部丧失与本借款相应的担保能力,或者作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担保的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价值减少、意外损坏或灭失等,或者其它担保方式出现风险时,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借款本息,或要求借款人及时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6、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贷款人可以就借款人的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或为催收之目的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且无需对由此而可能给借款人带来的影响承担任何责任。

  7、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贷款人也有权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查询借款人和担保人的相关信息。

  8、在借款人完全满足本合同为其设定的义务、满足放款的前提下,按期足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但因借款人原因造成延迟的除外。

  9、通过对借款人固定资产项目的收入现金流和借款人的整体现金流进行的动态监测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10、审查借款人提交的交易对手主体资格文件及交易合同等以确定符合合同约定的受托付款条件。

  11、调查借款人与交易对手交易关系的真实性。

  12、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 违约事项

  1、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即构成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资料、信息或故意隐瞒与订立本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

  (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或未按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

  (3)固定资产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

  (4)借款人虚构与交易对手的交易关系或虚增与交易对手的交易金额;

  (5)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偿还或支付到期借款本息、费用及其他任何应付款项;

  (6)借款人在其他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项,或担保人在担保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项,可能影响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

  (7)为本合同提供担保的抵押物或质物价值明显减少,影响到贷款人权利而抵押人或出质人未增加相应担保的;

  (8)借款人和/或家庭经营状况或财务状况恶化,或信用下降;

  (9)借款人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及其它逃避债务的行为;

  (10)借款人和/或家庭与第三人发生纠纷、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其它贷款人认为会对其权益带来威胁或不利的事件,可能影响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

  (11)借款人已经或将要丧失还款能力;

  (12)在本合同借款期限届满以前,借款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本合同主要债务的;

  (13)部分或全部担保条款或担保文件未生效、无效、被撤销,借款人未按贷款人要求落实新的担保的;

  (14)借款人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还债务能力的事件;

  (15)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发生下列事项之一,即构成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贷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借款;

  (2)贷款人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浮动范围及本合同的约定擅自加收、变更加收借款利息或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借款人出现本合同第十二条第1款规定的任一违约事项,贷款人有权(但非必须)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并赔偿相应损失;

  (2)停止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或停止受托支付;

  (3)宣布借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4)从借款人在贷款人所属的农村信用社系统的账户上划收任何币种的款项,以偿付借款人偿付贷款人的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

  (5)要求借款人对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的担保; (6)行使担保权利;

  (7)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贷款人有权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 计收利息;

  (8)借款人未按时偿付借款利息,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未支付的利息按每日 计收复利;

  (9)借款人不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挪用的部分,自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之日起至借款人纠正之日止,按每日 计收罚息;

  (10)借款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除按本款第(7)、(8)、(9)项的约定计收利息、复利及罚息以外,贷款人还有权根据涉及的借款本金按每日 收取违约金;

  (11)解除与借款人的借贷关系;

  (12)采取本合同约定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措施。

  2、贷款人出现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规定的行为,借款人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贷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提前还款。

  3、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仲裁等任何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而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十五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的签署、变更、修改、补充、有效、解释、履行和执行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或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时,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在 进行仲裁。 (2)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在争议未解决之前,除争议事项外,不影响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的执行。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条款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未作约定的部分,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办理。

  2、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借款借据; (2)担保合同和文件; (3)分期还款计划书;

  (4)双方认为必需的其他资料。 3、借款人声明和保证:

  (1)借款人清楚地知悉贷款人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2)借款人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借款人要求,贷款人已就本合同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借款人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3)借款人有必要权利和授权及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从事其所经营的业务及签署和履行本合同。

  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

  第十八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合同文本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借款人执 份,贷款人执 份,其余 份暂由贷款人保存,以交相关部门或人士登记、备案或存档;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为本合同签字盖章栏,无正文)

  借款人(盖章):

  有权签章人:

  贷款人(盖章): 有权签章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样本4

  合同号:

  贷款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电话:

  借款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文批准立项,甲乙双方就下列人民币固定资产贷款事宜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供双方信守。

  第一条 贷款金额:经乙方申请,甲方同意按下列条款向乙方发放固定资产贷款。

  第二条 贷款用途: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仅限用于,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三条 贷款期限:自甲方第一笔拨款之日起至乙方全部还清本息之日止,共计个月(年)。

  第四条 贷款利率:本贷款利率为月息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或变更计息办法,自其公布或生效之日起,本贷款上述利率或计息办法亦作相应调整,并以甲方通知为准。

  第五条 贷款的拨付和作用:甲方在本合同规定的用途和金额内,按照乙方提供的、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的用款计划,逐笔核贷,供给资金。乙方须于每次用款日前 天以电报(加注双方确定的编码)或信函(信托放款支付凭条)方式通知甲方用款的具体日期、金额。甲方接到上述通知后,即按要求用款日期、金额将款项以电汇方式划拨至乙方在行开立的人民币第号账户内。乙方须在发出上述用款通知的同时即将签字、盖章的贷款借据寄送甲方。

  ①乙方须按用款计划用款。②如延迟用款,除须于该次计划用款日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外,甲方将对延迟用款金额部分自延迟之日起,按实际延迟天数,收取本贷款利率之50%的违约金。如延迟天数超过天,甲方有权终止贷款,并保留立即对已贷款部分本息进行追索的权利。③如提前用款,乙方须于该次提前用款日前二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生效,否则甲方因资金不便、不能适时供应资金之责任,由乙方自负。如因国家计划或政策变化等因素使甲方不能按原用款计划供应资金,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 计、付利息:本贷款起息日为甲方第一笔拨款日,利息按实际用款天数,以360天为一年计算,乙方每季度向甲方付息一次。计算与付息日为每季度/半年最后一个月的二十日。如该日恰逢非银行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

  第七条 贷款管理:乙方须按时向甲方提供每月、季、半年及年度财务报表,并每半年向甲方提供本贷款使用和效益情况报告。甲方有权在其认为必要的时候检查本贷款的使用情况以及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一切必要的资料,并给予协助和提供方便。乙方如发生任何影响本贷款按期还本付息的固定资产或其他债务之增加,须事先经甲方同意。

  第八条 贷款偿还:乙方必须在本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内,按还款计划偿还贷款,不得逾期。如提前还款,须于该次还款期日前 天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方可提前还款。每次提前还款不得少于人民币万元。本贷款非经甲方特别许可,不得展期。本贷款项下的应还本金、利息(包括罚息)、违约金,均由乙方以电汇方式汇至甲方在银行总行营业部开立的人民币第号账户内。

  第九条 还款担保:本贷款本息的偿还由经甲方认可的、有实际担保能力的法人作为乙方的担保人,担保人按甲方的条件和格式向甲方出具不可撤销的担保书。一旦乙方不能按本合同(包括还款计划书)的规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包括罚息、违约金),上述担保人保证按担保书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十天内,无条件代为偿还乙方所欠的应还本息(包括罚息、违约金)。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如乙方不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用款,甲方有权停止贷款,部分或全部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并对其挪用金额部分自挪用之日起,在本合同利率基础上加收100%的罚息;

  二、如乙方不按本合同(包括用款计划书)的规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甲方有权对逾期偿还金额部分,自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利率基础上加收30%的罚息。

  三、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立即或限期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一)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情况、报表、资料不真实或拒绝甲方对本贷款的上述合理管理或检查;(二)乙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经法院判决败诉,从而影响了其还款能力;(三)乙方的资产总额不足以抵偿其负债总额;(四)乙方的担保人违反或失去担保书中的条件;(五)乙方或其担保人在本合同履行期内濒临破产。

  四、交叉违约条款:凡乙方对除本贷款之外的其他债务有违约行为,或其他债务已经(或可以)加速到期,或乙方经司法程序宣告破产或乙方承认无力清偿已到期债务,或将其财产让与给其他债权人,则均被视为对本合同同时违约,本贷款亦须同时(以同等比例)加速到期受偿或同时(以同等比例)分配乙方的让与及清偿财产。

  第十一条 乙方须对本贷款项下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贷款期内办理以甲方为受益人的财产保险,直至乙方全部还清本息。保险单亦由甲方保管。

  第十二条 甲方将委托 代其管理本合同项下贷款的使用和归还以及办理与本合同有关的贷方所授权或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合同变更:甲、乙任何一方如要求变更本合同或其中条款,须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达成新协议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不因乙方或其担保人的关停并转、清盘、破产、人事变动及其他债务而影响其对本贷款本息的上述偿还和本合同项下其他义务的履行。

  第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将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甲乙双方如就本合同项下有关事宜发生争执,友好协商不能解决时,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本合同所附“贷款借据”、用款计划书和担保书等文件均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经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贷款方(签章):

  借款方(签章):

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样本5

  借款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

  组织机构代码 :

  住所:

  联系电话 :

  贷款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住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申请固定资产借款事宜,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借款币种、金额、期限及用途

  1、借款币种为 ,借款金额为(大写) 。

  2、借款期限为 个月(即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3、甲方应将借款用于 。本合同项下借款专款专用,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改变借款用途。

  第二条 借款利率、罚息利率、计息和结息

  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为 □月/□年利率 ,即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 □上浮/□下浮 %;贷款发放前, 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的,当期发放的贷款按贷款发放日贷款基准利率及上述浮动比例确定借款利率;贷款发放后,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的,已提取的贷款的借款利率的变动执行下列第 种:

  (1)固定利率:即在贷款期限内,借款利率保持不变;

  (2) 浮动利率:即借款利率按调整后的贷款基准利率及上述浮动比例确定,调整日按下列第 种方式确定:

  Ⅰ、自次日起调整;

  Ⅲ、自次季起调整; Ⅱ、自次月起调整; Ⅳ、自次年1月1日起调整;

  Ⅴ、自次年对月对日起调整; Ⅵ、其他,即自 调整。乙方无须就上述事项另行通知甲方,甲方应自行关注中国人民银行的基准利率调整,并根据调整后的借款利率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2、甲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乙方有权自借款被挪用之日起按借款利率上浮100%计收罚息;本合同项下贷款逾期的,乙方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借款利率按照本条第1款约定调整的,罚息利率按调整后的借款利率及上述上浮幅度同时进行相应调整,未支付的利息按本条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3、借款利息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按日计息。日利率、月利率、年利率三者之间的关系为:日利率=月利率/30=年利率/360。

  4、对于本合同项下借款,乙方将按照约定的还款方法以及当期应执行的利率结计甲方当期应还本金、利息和罚息(如有)。

  第三条 贷款的发放与支付

  1、甲方在第一条约定的借款金额限度和借款期限内,在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后方可提款:

  (1)甲方已提供借款项目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证明;

  (2)甲方已提供乙方认可的不低于贷款同比例的资本金已足额到位的证明材料;

  (3)甲方已提供乙方认可的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的证明材料;

  (4)甲方已提供乙方认可的还款担保,担保合同及担保物权已生效且持续有效;

  (5)甲方未发生第九条所列任何一种违约行为。

  2、甲方申请提款时,除须满足本条第1款约定的条件外,还应提前

  3个工作日向乙方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完整、准确的《提款申请书》;

  (2)证明所提款项用于支付给交易对手的供销或服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3)其他乙方要求提供的材料。

  乙方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对甲方是否符合提款条件进行审查,并于3个工作日内出具《提款申请书回复函》。

  3、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甲方授权乙方将贷款资金直接支付给交易对手,甲方不得申请自行支付;同时,乙方对受托支付行为是否符合交易合同的约定不承担责任,也不承担交易合同实际履行中产生的其他责任。

  4、甲方每次提款的有效期为 个月,自甲方收到乙方发送的《提款申请书回复函》之日起算。每次提款额为万的整数倍,但最后一笔提款除外。超过提款有效期提取贷款的,乙方有权决定是否允许甲方提款或收取相关费用以及提款的具体金额。

  5、对于本条第3款约定之外的贷款支付,甲方申请自主支付的,甲方授权乙方将依据本合同约定提取的贷款,划入下列甲方指定的账户:

  贷款发放账户户名: 开户行:

  账 号:

  第四条 贷款的归还

  1、甲方还款来源为 及其他可用于还款的资金。

  2、甲方在乙方开立下述还款准备金账户,并承诺于贷款到期日前3个工作日还款准备金账户资金余额不低于应还贷款本息及其他应付费用之和,并授权乙方直接从该账户中扣收当期应还款项,扣款结果无须另行通知甲方。还款准备金账户户名: 开户行: 账 号:

  3、甲方应以所借币种归还全部借款本息。甲方未能按期足额还款,造成贷款逾期的,乙方有权自贷款到期日次日开始计收逾期罚息和复利,并有权在贷款到期日及此后的任意时间直接从甲方在 社开立的任一账户中扣划应还款项。

  4、甲方可选择第 种还款方法之一偿还借款本息:

  (1)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按季), 还款日为 ;

  (2)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月/□按季), 还款日为 ;

  (3)按月付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日为 ;

  (4)按季付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日为 ;

  (5)一次还本付息还款法;

  (6)其他乙方同意的还款方法,即 。

  5、甲方提前还款的,须在贷款发放后满 个月,并提前天向乙方提出还款申请,每年提前还款次数不得超过 次,每次提前还款本金金额不少于人民币(大写) 元。甲方申请部分或全部提前还款的,乙方按照本合同执行的借款利率、提前还款的金额以及当期的实际用款天数计收利息,此前已计收的借款利息不再调整。乙方有权按提前还款金额的 %向甲方收取违约金。当项目收入明显超过预计水平时,甲方应提前偿还贷款,提前偿还贷款的标准应与收入水平相匹配。

  6、贷款到期后,甲方无力偿还,最迟应在贷款到期日一个月前提出展期申请,经乙方同意展期的,双方另行签订贷款展期协议。

  第五条 借款人承诺

  甲方下述每一项陈述与保证,作为甲方在申请贷款、单笔贷款提取日和每一利息支付日所作出的陈述与保证。

  1、甲方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具有履行本合同的资格和能力。

  2、甲方已办妥签署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批准和授权手续,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与对甲方资产具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或抵押权并无抵触之处,并切实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3、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甲方符合其要求。

  4、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

  5、甲方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甲方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无重大不良记录。

  6、甲方在乙方开立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和还款准备金账户,并接受乙方对上述账户实施监控;贷款资金支付接受贷款人管理和控制。

  7、甲方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影响乙方权益的下列事件:

  (1)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

  (2)未结案的诉讼仲裁事件:

  (3)向第三者提供信用担保、权益和资产抵押以及各类债务承诺;

  (4)各类举债、欠债;

  (5)其他重大事件。

  8、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与贷款有关的材料,并定期提供财务报表(月、季、半年及年度财务报表),每半年提供应收、应付账款、存货的明细情况及工程进度、经营等详细情况和贷款使用和效益情况报告,甲方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9、甲方无条件接受乙方对贷款使用情况以及甲方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检查,提供一切必要的资料,并给予协助。

  10、甲方向乙方提出贷款申请至贷款本息清偿完毕期间,如果甲方的综合财务状况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甲方应在该等事项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11、甲方进行合并、分立、合资、股份制改造、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对外提供担保、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分红或承包、租赁等重大事项时,应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并在落实贷款债务和提供相应担保后方可实施等。

  12、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方案或项目概算重大调整,须提前10个工作日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并在落实贷款债务和提供相应担保后方可实施等。

  第六条 甲方主要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按合同约定取得并使用贷款。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甲方提供的相关材料予以保密,但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3、本合同设有保证或物权担保的,确保保证或担保物权生效且持续有效。

  4、甲方应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

  5、甲方应按期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缴纳本合同约定的各类费用,如因甲方未按期足额归还贷款本息构成贷款逾期的,乙方不负有通知甲方的义务。

  6、甲方应按约定将每期还款金额足额存入委托扣款账户中,如委托扣款账户出现冻结、扣划、变更、余额不足等情况而造成乙方无法足额扣款的,甲方应及时向乙方另行提供合法有效的扣款账户。

  7、甲方应按乙方的要求对本贷款项下购臵的固定资产和其他关键资产投保,保险第一受益人为乙方,保险单正本由乙方保管;甲方不得出售乙方指定范围的资产(除非收入用于偿还本合同项下贷款)。

  8、甲方应在知悉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财产被列入拆迁范围、强制征用、强制报废等可能造成财产灭失情形的;

  (2)抵押人、出质人与第三人就抵押财产、质押财产(质押权利)发生任何纠纷的;

  (3)对甲方履行还款义务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行政措施等的;

  (4)甲方作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发生合并、分立、股权变动、增减资本、合资、联营等情形的;

  (5)发生其他对甲方履行还款义务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9、凡因签订与履行本合同及其附属文件而发生的其他费用以及乙方因追索贷款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乙方主要权利和义务

  1、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予以保密,但乙方业务需要使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乙方应妥善保管抵(质)押权属证明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与贷款申请、使用有关的材料,有权对甲方提供的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进行核实。

  4、乙方有权监督和调查甲方对贷款的使用情况。

  5、乙方有权参与甲方的项目设备和工程招标、商务谈判、竣工验收等活动,有权参加甲方有关工程建设、生产经营、计划财务等方面的重要业务办公会议或列席董事会,有权参与乙方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重大活动与会议。

  6、乙方有权对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贷款发放账户和还款准备金账户进行监控,出现上述账户内资金流转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合同约定的情形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予以纠正。

  7、如法律法规、规章或有权部门禁止或限制乙方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要求甲方提前偿还本合同项下全部或者部分借款或解除本合同。

  8、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和费用,有权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各项权利,要求甲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各项义务。

  9、乙方有权将甲方的信用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并有权向上述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及个人查询甲方的信用状况,查询获得的信用报告仅限用于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用途。

  10、甲方未按期足额偿还其在本合同项下任何应付款项的,乙方有权从甲方在 社开立的任一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且无须提前通知甲方,所扣收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应付款项,乙方有权选择将扣收的款项归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费用。如甲方对乙方还负有本合同项下债务以外的其他到期债务的,乙方有权决定将前述扣收款项首先用于清偿其他任一笔到期债务。

  第八条 借款担保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借款担保,担保合同由乙方和担保人另行签订。

  第九条 违约情形

  1、甲方发生下列任一情况,均构成违约:

  (1)甲方违反第五条约定的任一陈述与保证的或作出的任一陈述与保证是不真实、不准确、或使人误解的;

  (2)甲方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第六条约定的任一义务的;

  (3)甲方未按约定按时足额偿还本合同项下任意一期贷款本息的;

  (4)甲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

  (5)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的约定提取贷款或采取“化整为零”方式规避乙方受托支付方式的;

  (6)甲方停止项目建设或生产经营;

  (7)甲方低价转让、无偿转让或隐藏财产、减免第三方债务、怠于行使债权或其他权利,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

  (8)甲方未履行对乙方负有的其它到期债务,或乙方发现甲方有其他拖欠债务的行为的;

  (9)甲方发生其他足以对其偿还债务能力造成不利影响的事件,或甲方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0)甲方(被)申请破产;

  (11)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未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的,构成甲方违约:

  (1)违反保证合同任一约定或陈述与保证的事项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漏的;

  (2)作为保证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承包、托管(接管)、租赁、股份制改造、减少注册资本金、投资、联营、合并、兼并 、收购重组、分立、合资、(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被)申请破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或重大资产转让、低价或无偿转让财产、减免第三方债务、怠于行使债权或其他权利、停产、歇业、被有权机关施以高额罚款、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涉及重大法律纠纷、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等情况,乙方认为可能影响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能力的;

  (3)保证人拒绝乙方对其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的;

  (4)保证人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的;

  (5)保证人丧失或可能丧失保证能力的其他情形。

  3、抵押或质押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未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的,构成甲方违约:

  (1)因第三人行为、国家征收、没收、征用、无偿收回、拆迁、市场行情变化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抵(质)押财产或权利毁损、灭失、价值减少;

  (2)抵(质)押财产或权利被查封、扣押、冻结、扣划、留臵、拍卖、行政机关监管,或者权属发生争议;

  (3)抵押人或出质人违反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任一约定或陈述与保证的事项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漏的;

  (4)可能危及乙方抵押权或质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4、担保不成立、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担保人违约或者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其担保责任,或担保人出现部分或全部丧失担保能力、担保物价值减少等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其他情形,甲方未按乙方要求提供新的担保的,视为甲方违约。

  第十条 违约救济措施

  出现上述任一违约情形,乙方有权行使下述任一项或同时行使几项权利:

  (1)停止发放本合同项下的贷款;

  (2)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甲方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3)要求甲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并赔偿相应损失;

  (4)要求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

  (5)行使担保权利;

  (6)委托第三方或通过任何公众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进行催收或追偿;

  (7)以法律手段追偿借款本息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8)解除合同;

  (9)有权采取的其他救济措施。

  第十一条 条款的可分割性和合同附件

  1、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不合法或不可强制执行,均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可强制执行性。

  2、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不影响和排除其根据法律、法规和其它合同所享有的任何权利。乙方对甲方任何违约或其他行为予以宽限或延缓采取行动,均不能影响、损害或限制乙方依据法律或本合同作为债权人应享有的一切权利或权益,也不能作为乙方对甲方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认可,更不能视为乙方放弃对甲方现有或将来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

  3、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申请表、年(季)度提款调整计划、提款申请书、同意提取贷款通知书、借款凭证、还款付息凭证、催收贷款通知以及

  其他与本合同相关的通知、证明、凭证、函电等均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4、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任何修改、补充均须双方协商并订立补充条款或修改协议,修改、补充协议无论是否明示,均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并丝毫不影响本合同未变更部分的法律效力。

  5、本合同对双方以及各自的继承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乙方可自主决定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但应及时通知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以任何形式转让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行为均属无效。

  6、如乙方要求,双方同意将本合同交公证机关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公证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与变更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个人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2、甲、乙任何一方如要求变更本合同或相关条款,须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签订书面协议。在双方达成新协议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3、本合同不因甲方或其担保人的关停并转、清盘、破产、人事变动及其它债务而影响其对本贷款本息的上述偿还和本合同项下其他义务的履行。

  第十三条 通知

  1、本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传递给另一方的通知,须按本合同所列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或其他联系方式进行。

  2、甲方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如有变动,应于发生变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发生需通知甲方的事项时,可采用书面、邮寄、新闻媒介公告、乙方网点张贴公告等方式通知。

  第十四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

  1、本合同争议,可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六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登记机关、公证机构及担保人等执 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年 月 日

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样本6

  合同编号:_________

  贷款方(甲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借款方(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民法典》以及人民币固定资产贷款合同文批准立项,甲乙双方就下列人民币固定资产贷款事宜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供双方信守。

  第一条 贷款金额

  经乙方申请,甲方同意按下列条款向乙方发放固定资产贷款__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__元)。

  第二条 贷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仅限用于_________,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三条 贷款期限

  自甲方

  第一笔拨款之日起至乙方全部还清本息之日止,共计_________个月(________年)。

  第四条 贷款利率

  本贷款利率为月息_________‰。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或变更计息办法,自其公布或生效之日起,本贷款上述利率或计息办法亦作相应调整,并以甲方通知为准。

  第五条 贷款的拨付和作用

  甲方在本合同规定的用途和金额内,按照乙方提供的、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的用款计划,逐笔核贷,供给资金。乙方须于每次用款日前_________天以电报(加注双方确定的编码)或信函(信托放款支付凭条)方式通知甲方用款的具体日期、金额。甲方接到上述通知后,即按要求用款日期、金额将款项以电汇方式划拨至乙方_________在_________行开立的人民币第_________号账户内。乙方须在发出上述用款通知的同时即将签字、盖章的贷款借据寄甲方。

  乙方须按用款计划用款。如延迟用款,除须于该次计划用款日前_________书面通知甲方外,乙方将对延迟用款金额部分自延迟之日起,按实际延迟天数,收取本贷款利率之50%的承担费。如延迟天数超过_________天,甲方有权终止贷款,并保留立即对已贷款部分本息的追索权。

  如提前用款,乙方须于该次提前用款日前二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生效,否则甲方因资金不便、不能适时供应资金之责任,由乙方自负。如因国家计划或政策变化等因素使甲方不能按原用款计划供应资金,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 计、付利息

  本贷款起息日为甲方

  第一笔拨款日,利息按实际用款天数,以360天为________年计算,乙方每季度向甲方付息一次。计算与付息日为每季度半年最后一个月的____日。如该日恰逢非银行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

  第七条 贷款管理

  乙方须按时向甲方提供每月、季、半年及年度财务报表,并每半年向甲方提供本贷款使用和效益情况报告。甲方有权在其认为必要的时候检查本贷款的使用情况以及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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