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用地转让买卖合同
住宅用地转让买卖合同(通用3篇)
住宅用地转让买卖合同1
甲方:(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土地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地块概况
1.该地块位于:
2.土地面积为: 平方米(折算为 亩)
3.土地规划用途:工业用地
第二条、转让方式
1.甲方将所购土地转让给乙方作项目使用。
2.土地的转让价为__________万元/亩[包括级差地租、市政配套费、开发补偿费、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拆迁安置费、青苗补偿费、空中或地下的管线(水、电、通讯等)迁移费和土地管理费],转让总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
3.乙方同意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二期向甲方支付土地价款:第一期定金,地价款的______%,计人民币:______万元 ,付款时间及条件:双方签订协议书的_______天内支付;第二期,付清余款,计人民币 __________万元,付款时间及条件:在乙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 取得该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后__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
4.该项目由乙方独立运作,盈亏自负。甲方愿意帮助乙方解决有关税费返还及政策协调。
第三条、违约责任
1.甲方诚邀乙方参与其_______亩土地的处理事宜,并承诺创造条件让乙方取得该块土地,若乙方未能 取得该地块,甲方愿意双倍返还定金,计_______万元,甲方应在确认乙方不能取得该土块的土地使用权之日起____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此款。
2.乙方未能按时支付地价款,应以每日未付部分的万分之二点一作滞纳金支付给甲方。如未能按时付款超过_____个工作日,视同终止履行本协议,并有权处置已付定金。
3.甲方应对乙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其他
1.在转让过程中,乙方仅承担应由受让方承担的土地契税和交易费用,其他有关营业税等均由甲方承担。
2.乙方应依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3.本协议未尽事宜,须经各方协商解决,并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矛盾、争议,经协商无效时,提请法院裁决。
5.本协议经各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6.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20xx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20xx年 月 日
住宅用地转让买卖合同2
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风险告知: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村民或者集体社的成员只有宅基地的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转让也只能转让给本村、本集体组织成员,一般不能转让给集体组织以外的人。
甲、乙双方均为本村/集体社村民/社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现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和等价有偿原则的基础上,就甲方宅基地及宅基地上房屋转让事宜,订立本协议,供双方遵照执行。
风险告知:原宅基地使用权人转让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当将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建房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成员,集体成员以家庭为单位,原则上每一家庭单位只能申请一块宅基地,宅基地转让、出租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第一条 甲方同意将位于___________面积________平方米的宅基地使用权及该宅基地上的全部房屋、构筑物的所有权有偿转让给乙方。该宅基地四邻至:东邻:________、西邻:__________、南邻:_________ 、北邻:_________ 。
第二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自愿以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 )的价格,向乙方转让上述约定的宅基地使用权及该宅基地上的全部房屋及构筑物。乙方同意以该价款购买甲方的上述宅基地及宅基地上的全部房屋及构筑物,并同意按______向甲方支付该转让款。
第三条 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生效后______日内,一次性将上述约定的转让房屋及宅基地移交给乙方。
第四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保证该宅基地的使用权权属甲方合法使用,在转让使用前甲方保证没有将该宅基地使用权进行抵押,也不存在其他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如上述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交接后因甲方发生在转让前存在的债权、债务纠纷,甲方承担全部责任,按甲方违约处理。
2、如国家政策允许过户,甲方应当无偿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法律手续,由此产生的有关费用由乙方负责。
3、在使用期限内,如遇国家或者有关政策部门依法对该地征收、征用时所赔偿的全部资金归乙方所得,相关费用均由乙方负责承担。因征收、征用事宜所产生的一切权益、义务均与甲方无关。
第五条 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以及其继承人不得向乙方主张享有该地的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所有使用权,单方违约金为________万元整。
甲方保证该宅基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已征得其配偶、子女或该宅基地上房屋的共有人、继承人的一致同意,系有权处分。
第六条 因本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直接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除,所签订的补充和修改与本协议不可分割,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转让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农村宅基地转让需具备的条件
1、是经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且最终取得乡级政府的批准:
2、是转让人与受让人同为本村村民:
3、是受让人无宅基地,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
4、是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转让,须与住房一并转让。 另外,转让人户口应该已迁出本村或属于“一户多宅或多房”。如系一户一宅,须明确表示不再申请宅基地,且有证据表明其已有住房保障,如与其他近亲属合户居住。 符合以上条件,该房屋买卖可保万无一失。
住宅用地转让买卖合同3
合同编号:
卖 方 人:
买 方 人:
房屋坐落: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说 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咨询。
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3、本合同所称套内建筑面积是指由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组成。
4、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 ,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5、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6、对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的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7、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
8、本合同条款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窗体底端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合同编号: )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 地址: /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
委托代理机构: /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买受人:
姓名: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
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 地址: /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商品房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1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元,附属物每平方米╳元, 总金额(人民币)╳ 元。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元, 总金额(人民币) 元。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人民币)元。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 (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的,双方同意按第 2 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
2.双方同意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 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 3 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 其它方式。
贷款方式付款:商业贷款。买受人应当在签订本合同当日支付首期房价款人民币(大写)X拾X万X仟X佰X拾X元整(小写)¥000000.00元整,占全部房价款的 X %。 剩余购房款计人民币(大写)X拾万元整(小写)¥000000.00 元整由买受人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或以现金方式一次性付清。买受人应于本合同签订当日提交银行要求所需的完整相关资料,并按出卖人通知的时间与地点3日内办理完毕银行按揭手续。(买受人不能获得银行按揭货款则买受人应在15日内一次性以现金方式支付全部购房款),有关按揭货款申请手续费全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2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 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自行约定
详见附件五相对应的付款方式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付款逾期约定。
第八条 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 3 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5. 该商品房经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五方验收合格,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30 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 ;
3./ 。
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1 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9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9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 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自行约定
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 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 并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 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第十二条 市政基础设施和其它设施的承诺
第十三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1 种方式处理:
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第十五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在规定之日内, 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3 种方式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 并按已付房价款的╳%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 由出卖人与产权登记机关协调,并向买受人解释原因和承诺办理权属登记时限。
第十六条 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第十七条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 按国家法律规定处置,业主使用中不得损坏房屋结构及外立面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 按国家法律规定处置,业主在使用中不得损坏房屋结构及外立面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 归出卖人或地方职能部门
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 归出卖人或地方职能部门
5. 出卖人负责水、电、宽带、有线电视接入户门外,但相关开户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八条 购买该商品房预告登记的约定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有关规定,预购商品房或购买商品房现房,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就乙方购买该商品房有关预告登记事项,双方约定如下:
一、本商品房为预售 商品房,由出卖人与买受人 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二、由出卖人与买受人共同申请预告登记的,双方约定于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备案 之日起30 日内申请登记。
出卖人未按约定申请预告登记的,买受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第十九条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住宅 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 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第二十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2 种方式解决:
1.提交岑溪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岑溪市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
第二十二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16页,一式9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2份,买受人1份, 按揭2份, 市房管中心1份,不动产局2份,税务局1 份。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岑溪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 ]:
(签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