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寒假办学规范通知
进一步规范寒假期间中小学办学行为和民办学校办学秩序
1.各中小学要严格执行《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试行)》要求,不得以任何借口在假期组织学生集体到校上课、补课或统一组织自习;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校外各类辅导培训机构到校宣传招生或变相参与、动员、组织学生参加各类校外辅导培训班;禁止学校在假期联合或将校舍租、借给民办学校用于开办补习、培训班;不得以领取考试成绩单为名通知学生到校。2.各中小学要与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相结合,认真贯彻《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教师做好教书育人本职工作,自觉抵制有偿补课行为;不得参与民办学校教学活动,不得动员或强制要求学生参加民办学校辅导培训,不得从事有偿家教活动。
3.各民办学校一律不得向公办中小学租、借校舍、场地;不得利用公办学校资源举办各种辅导班或进行联合办学;一律不得面向中小学生举办各类文化同步培训班(含辅导班、补习班、提高班、特色班和实验班等)、奥赛班及各类以学科竞赛为目的的培训班;面向中小学生举办艺术、体育、科技等培训班必须依法办理审批备案手续,并严格落实各项管理制度。4.民办学校发布招生广告必须到区教体局进行备案,填写《招生广告备案表》。
广告内容应包括:学校全称、办学性质、招生专业、开设课程、办学形式、学习期限、招生对象、招生范围、收费标准、报名手续、证书发放以及广告审查备案证明编号等;广告用语应符合《广告法》等有关规定,不得欺骗和误导学生及家长,不得做虚假承诺。
进一步加大对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
1.进一步加大对公办中小学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学校干部、教师举办或参与举办假期学生培训的情况,进行不定时抽查、暗访,并进行现场取证,对发现的问题,按照《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和《城阳区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凡是参与或变相参与校外辅导机构招生宣传的,视其情节,对直接责任人和学校主要负责人作出相应处理;组织或参与组织有偿补课,被查实的干部、教师,除按有关规定给予全区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职称晋升、聘任资格,年度考核“一票否决”外,造成严重后果的,视其情节,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查实举办或参与举办假期学生培训的学校,按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责任,学校年终绩效考核“一票否决”。2.进一步加大对民办学校违规办学行的查处力度。
对虚假宣传、违规招生和与本通知要求相抵触的行为,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拒不改正的,由审批管理部门根据其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并通报。
对非法校外培训机构,区教体局将联合有关部门进行严厉查处,依法坚决取缔。